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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电[2013]4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07
【实施日期】2013.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
作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电〔2013〕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意见
(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
为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切实提升瓦斯防治水平,有效防范瓦斯事故,根据国家关于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树立瓦斯防治重在治本、瓦斯事故可防可控和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以可保必保、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效果达标为原则,推动瓦斯治理由措施型向工程型、局部向区域、单一向综合、平面向立体转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开采保护层或专用瓦斯抽采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制定消突过程和效果达标监控制度,确保消突真实、抽采达标,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实现零超限、零爆炸、零燃烧、零窒息、零突出(以下简称“五零”)的瓦斯防治目标。

二、工作目标
到2013年末,全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全面落实区域防突措施,瓦斯抽采量达到20亿m3/年、利用量达到8亿m3/年,有效控制瓦斯事故。

到2015年末,力争全省煤矿瓦斯抽采量达到30亿m3/年、利用量达到15亿m3/年,基本实现瓦斯防治“五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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