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同名1648)
关于公司法的案例
关于公司法的案例案例一,公司章程变更问题。
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原有的公司章程已经不能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因此决定对公司章程进行变更。
在变更过程中,公司内部出现了分歧,一部分股东认为变更后的章程不利于自己的利益,拒绝签署变更协议。
这时,公司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呢?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变更需要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并经过法定程序公告。
对于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公司可以依法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分歧,如果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裁决。
在处理公司章程变更问题时,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尊重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章程变更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案例二,公司合同纠纷问题。
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供应商提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拒绝继续供货,并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则认为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货款。
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对于供应商提出的质量问题,公司可以依法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或者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如果双方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决合同纠纷。
在处理公司合同纠纷问题时,公司应当注重合同的履行和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因为合同纠纷导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案例三,公司股东权益保护问题。
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股东权益受损的情况,一些股东因为公司经营不善、违法违规等原因,导致股东权益受到损害。
这时,股东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益保护,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内部机构进行监督和维权。
对于公司经营不善、违法违规等行为,股东可以依法向公司提出质询、控告,要求公司进行整改和赔偿。
如果公司拒绝履行义务,股东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新《公司法》案例全篇
评议: 该案是发起人违反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而导致公司
不能设立的典型案例,股东因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申请公司 设立登记而要求退股,合理合法,发起人拒绝股东要求无法无据, 人民法院判决完全正确。
发起人在不同意股东要求退还股东的要求时提到法律规定“股东 不得抽回股本”,是《公司法》的明文规定。《公司法》第92条规 定除下述三种情形外,股东不可抽回股本:
公司法案例
案例一:出资形式 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 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 其中: 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 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为公司按期募足了股份,目前正在积 极筹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股东的要求不仅有违股金不可抽回的法 律规定,而且这一行为将直接导致公司因未按期募足资金而不能成 立,致发起人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不同意股东的要求。
双方几经协商未达成一致,诉至人民法院。
请问:如果你是法官,你是否经过审理,拿出“判决青花股份有 限公司的发起人按股东所缴股款加算银行利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予以一次性退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之审理意见?
1. 未按期募足股份; 2. 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3. 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发起人如果满足了上述三种情形,认股人不得抽回所认缴的股份; 认股人只有在发起人未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一时,才有权要求发起 人返还所认购的股份。
《公司法》规定的股本不可抽回,是公司制度的一大特征。公司的资产,是公 司完整性和正常运行的保证,也是全体股东基本利益的保证,而股本则是公司经 营的物质基础,是公司成立、生存、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同时还是公司对债权 人的债权最低担保额,是公司的信用标准,因发起人没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公 司不能设立,股东认缴的股份失去了投资意义,股东要求发起人返还认缴股金的 要求是合理的。《公司法》第90条规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 止日期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行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 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公司法典型案例
公司法典型案例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规定,它对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公司成员的权利义务、公司经营管理、公司财务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公司法律问题的处理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说明公司法在实际应用中的作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的案例。
某公司的股东A在公司经营中发现了一些不正当行为,怀疑公司存在违法操作。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提供相关经营资料,并且有权参与公司决策,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股东A可以依据公司法规定,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资料,监督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自己的利益。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公司合同纠纷的案例。
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合同的履行。
同时,公司法也规定了合同的解决方式,当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通过合同约定的解决方式,解决与供应商的纠纷。
再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公司股东责任的案例。
某公司的股东B因为个人行为导致公司遭受了一定的损失,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责任,股东应当依法履行股东义务,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可以依据公司法规定,追究股东B的责任,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公司经营管理的案例。
某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导致了严重的经营危机,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司的利益,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可以依据公司法规定,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保护公司的利益。
通过以上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公司法在实际应用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规范了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保障了公司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当深入学习公司法的相关知识,加强对公司法的理解和应用,提高公司法律意识,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
公司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张三、李四、王五三人。
张三持股40%,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李四持股30%,担任公司监事;王五持股30%,担任公司总经理。
公司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业务。
在公司成立初期,三股东合作愉快,公司业务发展迅速。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股东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主要矛盾集中在公司发展战略、利润分配、决策权等方面。
2018年,王五提出公司应加大市场拓展力度,增加研发投入,以提升产品竞争力。
但张三和李四认为,公司应保持稳健发展,不宜盲目扩张。
在股东会上,三人对公司发展方向产生激烈争论,最终导致王五提出辞职。
辞职后,王五认为公司发展前景堪忧,遂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张三和李四对此表示反对,认为王五的辞职是由于个人原因,不应影响股权回购。
双方协商未果,王五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王五的辞职是否影响其股权回购请求权?2. 公司是否有义务回购王五的股权?3. 若公司回购股权,回购价格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王五的辞职不影响其股权回购请求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案中,王五的辞职并未导致其丧失股东资格,其仍享有股权回购请求权。
2. 公司有义务回购王五的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公司法案例及分析
公司法案例及分析公司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领域,它涉及到公司的组织、运营和管理等方方面面。
在实践中,我们时常会遇到各种与公司法相关的案例。
本文将介绍一些典型的公司法案例,并对其进行分析。
1. 案例一:公司内部纠纷的解决在一家小型公司中,两名合伙人之间发生了严重的分歧。
一方认为另一方在公司经营中存在失职行为,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并追究其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内部纠纷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解决,如商议、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应该尝试通过商议或者调解解决纠纷。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选择仲裁或者诉讼途径。
仲裁是一种非正式的解决纠纷方式,可以由双方自行选择仲裁员进行仲裁。
而诉讼则是一种正式的法律程序,需要通过法院的审判解决争议。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可以选择通过商议或者调解解决纠纷。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他们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诉讼。
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需要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且应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匡助。
2. 案例二:公司破产和清算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债务,面临破产的局面。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时应进行清算,以便偿还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
在进行清算时,首先需要成立一个清算委员会,由公司的股东或者债权人组成。
清算委员会负责管理公司的财产,评估债权和债务,并进行清算分配。
清算的具体程序包括:公告破产和清算、编制清算财产目录、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会议、清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查等。
在清算过程中,应遵循公司法的规定,并与债权人保持充分的沟通。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应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破产和清算。
清算委员会应该对公司的财产进行评估,并与债权人商议债务偿还和财产分配的事宜。
同时,公司应该及时公告破产和清算,并按照程序进行清算。
3. 案例三:公司合并与收购某公司计划与另一家公司进行合并或者收购,以扩大市场份额或者实现战略目标。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与收购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审批。
首先,公司应该进行尽职调查,评估被合并或者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情况和法律风险等。
公司法案例,事实,判决结果,相关案例
公司法案例:员工非法行为引发的纠纷1. 事实在某公司的一次年终审计中,发现了一名员工在处理公司财务时存在贪污、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公司立即展开内部调查,并将该员工停职。
经调查发现,该员工已经将公司的数十万元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并试图掩盖自己的行为。
2. 判决结果公司将该员工起诉至法院,并要求其追回挪用的资金,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员工的行为构成了贪污挪用公司资金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公司的权益,因此判决该员工返还所有挪用的资金,并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公司也对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公司经济损失。
3. 相关案例在类似的案例中,法院通常会依据《公司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员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严格规范员工的行为,及时发现并处理类似的违法行为,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员工也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公司利益。
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信任和法治意识将在类似案例中发挥重要作用。
总结:在公司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员工的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往往引发纠纷。
此时,公司应当依法保护自身的利益,并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员工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司的利益,共同维护公司的和谐稳定发展。
针对员工非法行为引发的纠纷案例,公司采取了果断的行动并成功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这为类似的案例树立了一个积极的法律范例。
然而,公司在这一案例中所面临的挑战并不只是追回损失和维护企业利益的问题,还包括如何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以及如何在员工数十万元的贪污行为中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管的问题。
以下将探讨该案例的深层次问题和相关法律事项,以及为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和处理类似事件提供了一些建议。
1. 内部审计和监管公司在该案例中是通过年终审计才发现了员工的贪污行为,这表明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内部审计和监管存在明显不足。
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充分的内部审计和风险管控体系,以及健全的资金流程和审批程序,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公司法案例40个
《公司法》案例分析l、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后,股东会决定不设董事会,仅设立执行董事,由甲担任,同时决定由甲、乙任监事,两任总经理。
成立三个月后,股东会决定设立一分公司,同时宣布分公司次日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其债权债务与该有限公司无关。
分公司成立当日便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
【问题】(1) 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机构设置是否合法?(2) 分公司的设立及其地位、责任是否合法?【分析】(1)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而仅设一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而仅设一至两名监事,并且董事、监事、经理都由股东会产生。
但是,公司法规定本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因而担任执行董事的甲任监事是不合法的。
(2) 分公司的设立及其地位、责任不合法。
设立分公司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成立。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也不具有法人人格,其债权债务都由总公司承担,因而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
2、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增加公司注册资本,l0 名监事组成的监事会中有4 名监事为此而通知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尽管有两名都持有公司20%股权的股东未参加,临时股东会的到会的其他7 名股东一致通过了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问题】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行为是否合法?【分析】(1) 董事会的决议不合法。
增加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2) 监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合法。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任一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3) 股东会通过的决议无效。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通过增加注册增本的决议应当由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本案中并未达到。
3、甲、乙、丙、丁四人拟成立一家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现金10 万元,乙以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作价15 万元出资,丙以其非高新技术的非专利技术作价15 万元,丁以其与工商等政府部门的特殊关系及其劳务按10 万元作价出资。
有关公司法的案例
有关公司法的案例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法逐渐成为重要的法律领域之一。
在实践中,许多公司法案例涉及到了公司的注册、组织架构、董事会、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等方面。
下面就来介绍一些有关公司法的典型案例。
1. 某公司涉嫌违反公司法,被罚款50万元。
该公司在注册时虚构了注册资本,董事会成员也存在违规任职情况。
最终,该公司被责令改正并罚款50万元。
2. 某公司因股权转让而发生合同纠纷。
该公司与买方签订了股
权转让协议,但在交割前,卖方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了第三方。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需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3. 某公司因董事会成员之间在决策中存在利益冲突而发生纠纷。
在公司治理方面,董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公司利益,并保持公正、诚信的态度。
4. 某公司与供应商之间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纠纷。
在签署合同前,公司应当审慎考虑合同条款,并保证履行合同。
若出现违约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减少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公司法是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的重要法律体系。
企业应当遵守公司法规定,加强内部治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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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甲、乙、丙三人分别持有公司30%、40%和30%的股份。
公司成立初期,三人关系融洽,共同致力于公司的发展。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经营业务的多元化,三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最终导致股东纠纷。
2018年,甲股东因个人原因提出退出公司,并与乙、丙股东进行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甲股东要求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股份由乙、丙股东按比例购买。
然而,乙、丙股东认为甲股东提出的购买价格过高,且甲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过错,不同意按原价购买。
双方协商未果,甲股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丙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购买其股份。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股东提出的股份购买价格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2. 乙、丙股东是否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购买甲股东的股份?3. 甲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是否影响其股份购买价格?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关于甲股东提出的股份购买价格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法院认为,公司章程中并未明确规定股份购买价格的计算方式,但明确了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因此,乙、丙股东作为公司股东,有权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购买甲股东的股份。
2. 关于乙、丙股东是否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购买甲股东的股份,法院认为,甲股东作为公司股东,其享有转让股权的权利。
乙、丙股东作为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乙、丙股东应当按照甲股东提出的购买价格购买其股份。
3. 关于甲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是否影响其股份购买价格,法院认为,甲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该过错并未对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因此,法院认为,甲股东的股份购买价格不应因此而降低。
综上,法院判决乙、丙股东按照甲股东提出的购买价格购买其股份。
公司法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业务。
公司初期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甲、乙、丙分别持有公司30%、40%、30%的股份。
公司成立初期发展迅速,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经营状况逐渐下滑。
2015年,公司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甲、乙、丙三位股东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最终导致公司解散。
在解散过程中,甲、乙、丙三位股东就股权分配、公司债务承担等问题产生纠纷。
甲认为乙、丙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公司亏损,要求乙、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乙、丙则认为甲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也存在过错,且其提出的股权分配方案不公平,要求甲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丙是否应对公司亏损承担法律责任?2. 甲提出的股权分配方案是否公平?3. 公司债务的承担问题。
三、案件分析1. 乙、丙是否应对公司亏损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依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位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并未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因此,乙、丙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公司亏损。
2. 甲提出的股权分配方案是否公平?甲提出的股权分配方案为:甲持有公司40%的股份,乙、丙各持有公司30%的股份。
甲认为,乙、丙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公司亏损,因此应当减少其股份比例。
然而,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在本案中,甲仅持有公司30%的股份,无法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
因此,甲提出的股权分配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公平。
3. 公司债务的承担问题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清算。
关于公司法的案例
关于公司法的案例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运行的法律规定,它涉及到公司的设立、组织结构、治理机构、股东权益、公司财务等方方面面。
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公司法的案例也是比较常见的,下面我将结合一些典型案例,来探讨公司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案例。
某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对公司进行重大投资,但在决策过程中存在一些程序上的瑕疵,导致部分股东对决策结果表示异议。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和表决,而且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未能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决策,导致部分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因此股东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项投资决策,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公司财务管理的案例。
某公司财务总监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投资,并在公司的财务报表上进行了伪造。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不仅损害了公司的财产利益,也损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有义务保护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目的,同时也要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财务报表进行真实、准确的披露。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财务总监的刑事责任,并进行民事赔偿。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的案例。
某公司部分股东因为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表示担忧,要求公司进行股东大会召开,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议和监督。
但是公司董事会拒绝召开股东大会,导致股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受到侵害。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有权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议和监督,并且有权知情。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董事会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并行使自己的股东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公司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严格遵守公司法的规定,才能有效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维护公司的正常运作和发展。
公司法 著名案例
公司法著名案例
凯威案:该案涉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股东权利保护的问题。
凯威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其大股东凯威集团通过控制董事会和监事会,将公司资产转移至其关联公司,导致凯威公司陷入困境。
该案最终判决凯威集团向凯威公司赔偿损失,并认定凯威集团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
顾雏军案:该案涉及公司收购和股权纠纷的问题。
顾雏军通过收购科龙电器股份成为其第一大股东,并试图通过控制董事会来控制科龙电器。
但科龙电器的其他股东和董事会对顾雏军的收购行为提出了质疑,认为其收购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
该案最终判决顾雏军向科龙电器赔偿损失,并认定其收购行为存在违法行为。
华工创业投资案:该案涉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股东权利保护的问题。
华工创业投资是一家上市公司,其大股东华工科技通过控制董事会和监事会,将公司资产转移至其关联公司,导致华工创业投资陷入困境。
该案最终判决华工科技向华工创业投资赔偿损失,并认定华工科技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
关于公司法的案例
关于公司法的案例
案例一:公司股东的民事赔偿责任
小胡与小李在2019年成立了一家公司,并共同持有该公司50%的股权。
2020年,小李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的资金挪用了一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导致公司经营困难且遭遇投诉。
小胡于是起诉小李要求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根据《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负责人应当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多人共同犯罪或共同违法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小李作为公司的董事,且因其个人行为导致公司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公司因他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案例二:公司的解散
2010年,小张、小李和小王共同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其中小张持股50%,小李持股30%,小王持股20%。
由于经营不善,公司已经亏损多年,并逐渐无力偿还债务。
2021年,小张、小李和小王达成一致,决定将公司进行解散清算,并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根据《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可以由所有股东一致同意解散。
公司解散
时,应当设立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依法清偿债务,清算后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所有股东的协议分配剩余财产。
根据以上规定,小张、小李和小王已经达成一致,可以同意公司解散。
解散清算时应当依法清偿债务,并按照公司章程或协议分配剩余财产。
小张可获得50%的剩余财产,小李可获得30%,小王可获得20%。
公司法的法律案件实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互联网技术研发与咨询服务。
公司成立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各自持有公司33.33%的股权。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三位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逐渐出现矛盾,尤其是在公司发展方向和股权分配上存在严重分歧。
2018年,李四因个人原因决定退出科技公司,并与张三、王五协商股权转让事宜。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于2018年12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四将其持有的科技公司33.33%的股权转让给张三,转让价格为300万元。
协议签订后,张三向李四支付了股权转让款,李四也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然而,股权转让后不久,张三与王五在公司发展方向上再次出现分歧,王五认为张三在经营管理上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公司业绩下滑。
于是,王五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张三返还股权转让款。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 股权转让款的返还;3. 张三、王五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股权转让协议是张三、李四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关于股权转让款的返还问题,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张三已向李四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且李四已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已经完成。
因此,张三无需返还股权转让款。
关于张三、王五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责任,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张三、王五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享有平等的权利。
本案中,张三、王五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分歧,但双方均未违反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因此,双方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1. 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2. 张三无需返还股权转让款;3. 张三、王五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公司法中的股权转让、股东权利义务等法律问题。
公司法十大典型案例
公司法十大典型案例1. 引言1.1 公司法十大典型案例公司法是一项涉及到公司组织、经营和管理等方方面面的法律规范,是保障公司健康发展和维护公司利益的重要法律。
在实践中,公司法的典型案例不仅反映了法律规定的具体适用情况,也展现了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公司法十大典型案例进行深入探讨,包括公司权益保护案件、公司股东协议纠纷案件、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公司合同纠纷案件、公司经营管理不当案件等。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和总结,可以加深对公司法实务的理解,为实际工作中的公司法遵从提供参考。
我们也将反思这些案例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以加强公司法规范意识,促进公司法与实务的有机结合,确保公司经营活动合法、规范、有序进行。
2. 正文2.1 公司法典型案例一:公司权益保护案件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为公司实际经营中的权益提供了切实保障。
在实际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公司由于不当行为导致权益受损的情况。
在某公司权益保护案件中,公司A的股东B与C存在不当行为,导致公司A的利益受损。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有权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有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庭根据实际情况判定B与C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公司法律体系中,公司权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只有保护每个股东的合法权益,才能保障整个公司的健康发展。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规定,避免出现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同时也要做好自身的权益保护工作。
公司权益保护案件在公司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公司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法规定的理解,提高法律意识,切实保护自身的权益,避免出现类似案件的发生。
通过案例的学习和总结,不仅可以提高对公司法的认识,还可以为今后的公司经营提供宝贵的经验。
2.2 公司法典型案例二:公司股东协议纠纷案件公司股东协议纠纷案件是指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由于股东之间签订的协议存在争议或者违约行为而导致的纠纷事件。
公司法案例
公司法案例
某公司在准备上市前,发现其采购部门存在贪污行为。
为此,公
司决定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公司能够通过上市。
首先,公司开除了
涉嫌贪污的员工,并启动司法程序。
其次,公司对采购部门进行了全
面的审查,并重新安排了管理人员。
最后,公司与律所合作,起草了
一份《反腐败协议》,明确了公司反腐败的立场和行为准则。
这些措施得到了监管机构的认可,公司成功上市。
为了维护公司
声誉,公司还建立了内部控制机制,包括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
此外,公司还定期与投资者和分析师进行沟通,向他们报告公司的财务和业
务状况,并积极回应他们的问题和关注。
通过上述措施,公司成功地化解了一次危机,维护了公司的形象
和声誉,同时也建立了一个以诚信为基础的企业文化,促进了公司的
长期发展。
关于公司法的案例
关于公司法的案例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制度,是公司经营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
在实际生产经营中,公司法律关系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了解公司法的相关案例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公司法的案例。
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股东违法占有公司财产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财产是由全体股东共同所有的,任何股东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股东违法占有公司财产的行为,公司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股东返还公司财产,并可以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公司法对于保护公司财产和股东权益的重要性,也为公司在面对类似情况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解决途径。
其次,还有一个案例是关于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职责的规定。
某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
对于董事会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内部调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这个案例提示了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经营中的重要地位和责任,也为公司在处理董事会违法违规行为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解决途径。
最后,还有一个案例是关于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清算的规定。
某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偿债务,依法分配剩余财产。
公司清算程序包括清算组成员的产生、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清算组工作报告和清算方案的编制等环节。
公司在清算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清算程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分配剩余财产。
这个案例提醒了公司在面临清算时应当依法履行清算程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公司在进行清算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综上所述,公司法是公司经营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法指导案例
公司法指导案例公司法指导案例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一些违反公司法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公司决定以公司法为指导,进行相关的调整和改善。
以下是该公司在遇到一些问题时,根据公司法所做出的一系列指导和解决方案的案例。
案例一:指导公司股东之间的权益关系问题某公司的股东之间存在着权益关系的矛盾,一部分股东不满其他股东的权益分配或决策,导致公司内部的团队合作和风气出现了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公司决定根据公司法的原则,明确股东的权益和义务。
通过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订案,明确规定股东的权益和义务,以及权益分配的原则和方式。
同时,设立股东会等机构,加强股东之间的沟通和协商,促进公司内部的和谐发展。
案例二:指导公司的经营和决策问题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一些涉及公司治理和决策的问题,导致公司运营不畅。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公司决定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明确公司的决策权限和程序,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
公司成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确定了各项决策事项的分工和程序。
同时,明确了公司经理的职权和责任,加强了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通过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公司的经营效率和决策质量得到了提升。
案例三:指导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问题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一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方面的问题,导致了一些经营风险和损失。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公司决定依据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公司制定了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明确了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加强了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
同时,公司进行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培训和宣传,提高了员工的风险意识和管理水平。
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公司的经营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得到了提升。
以上是公司在遇到一些问题时,根据公司法所做出的一系列指导和解决方案的案例。
通过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明确公司的决策和经营的原则和方式,公司能够更好地完善自身的运作机制,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实现长期稳定的经营和发展。
公司法案例以及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持股比例为30%)、乙(持股比例为20%)、丙(持股比例为50%)共同出资设立了某科技有限公司,甲、乙、丙分别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总经理。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甲、乙、丙之间产生分歧,导致公司经营困难。
甲认为丙作为公司总经理,对公司经营不善负有责任,遂提起诉讼,要求丙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丙作为公司总经理,是否对公司的经营不善负有责任?2. 甲是否有权要求丙赔偿经济损失?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四、法院判决1. 丙作为公司总经理,对公司经营不善负有责任。
2. 甲有权要求丙赔偿经济损失。
五、案例分析1. 丙作为公司总经理,对公司经营不善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本案中,丙作为公司总经理,对公司经营不善负有责任。
首先,丙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未充分发挥总经理的职责,对公司重大决策未进行有效监管,导致公司经营不善。
其次,丙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反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因此,法院认定丙对公司经营不善负有责任。
2. 甲有权要求丙赔偿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作为公司股东,因丙的经营不善而遭受经济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甲有权要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甲的损失及丙的过错程度,判决丙赔偿甲的经济损失。
六、启示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对公司经营负责。
2. 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公司治理结构应完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内部人控制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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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张丽华是一位个体商人。
她与另一位个体工商户共同发起成立了一家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买下了她全部家业,不过,公司并没有给她现款,而是给她债权(即公司承认欠她的钱)。
张丽华拥有了公司全部资本的94%,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最终解散。
张丽华声称自己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她借给公司的钱;但是,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主张,既然公司成立后的业务与公司成立前完全一样,而且张丽华拥有公司几乎全部的股份,所以实质上,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就是张丽华的私人企业。
因此,张丽华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债权债务关系,张丽华无权要求公司财产偿还所欠其的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公司财产以清偿债务,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第二章[案例2]兴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大型棉毛制品公司,有两个下属公司:一是星海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二是宏利制衣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
2003年7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兴盛集团董事长王某遇到万利棉纺厂厂长李某,李某称其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王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棉布,遂给李某牵线介绍。
2003年8月,万利棉纺厂与星海公司、宏利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万利棉纺厂供各种棉布共计400包,价款200万元,星海公司、宏利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200包,价款各为100万元,货到2个月后付款。
发货后3个月过去了,两公司以种种借口搪塞,不付万利棉纺厂的货款,万利棉纺厂遂以兴盛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下属公司的经济责任。
兴盛集团辩称:星海公司为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万利棉纺厂应以星海公司为被告。
而宏利公司已被张某承包,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张某负责。
因此兴盛集团不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万利棉纺厂的诉请。
[案例3] 天路皮革有限公司是江苏省一家大型生产皮革制品的企业,下设两个分公司,分别是北京分公司和广州分公司。
2000年6月5日,广州分公司经理刘某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和合同文本与兴业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由广州分公司提供特质皮箱1000个,每个800元,总金额是80万元。
并同时规定了商品质量、履行期限、违约金等主要条款。
合同订立后,兴业百货公司即按合同约定付给了广州分公司定金8万元。
一个星期后,广州分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但经兴业百货公司检验,皮箱质量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于是兴业百货公司当即提出质量异议并且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
而广州分公司却坚持要求兴业百货公司按合同如期付款。
于是兴业百货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分公司参加了诉讼并要求天路皮革有限公司(总公司)参加诉讼。
但总公司认为广州分公司常年在广州经营,平时的经济效益都留在分公司,只上缴约定的承包金额;而且,按天路皮革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下属分公司经理的委任,须经董事会决定,董事长签字,而广州分公司现任经理刘某却是由本公司经理李某擅自以本公司的名义委任的,对于刘某的行为,本公司不支持,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上,法院内部出现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天路皮革公司经理李某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擅自委任刘某为广州分公司经理,此行为是职务上的越权行为,不能代表公司的意志。
因此,刘某的广州分公司经理的身份是不合法的,其代表广州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行为人刘某承担,天路皮革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任分公司经理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这是公司内部的事务,并不能因此影响其行为在对外关系中所具有的合法性,不能以其内部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天路皮革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
但由于广州分公司平时只上缴约定的承包金额,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故应由天路皮革公司和广州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应如何[案例4]1992年12月1日,广东某公司在保证书上签字,为主债务人广观企业有限公司的连带保证人,保证广观企业有限公司对厦门某银行,现在(包括过去所负现在尚未清偿)及将来所负之借款、票款、垫款、保证及损害赔偿等其他一切债务,以及其利息、违约金、其他从属于主债务之负担。
在主债务400万元范围之内,负连带保证责任,1994年5月3日,广观企业有限公司申请被批准,依法变更登记为广观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同年9月10日,11月2日,广观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厦门某银行分别两次借款280万元及70万元,并于94年6月22日起,至同年10月21日,先后6次开出美金信用证,除百分之十自备款外,其余均由某银行垫付完毕。
到1996年8月止,经银行多次向广观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催还欠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广东某公司作为广观公司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第三章[案例5] 厦门某区关某、王某、刘某共同发起设立夏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并且分别承购了一部分股份,其余的股份实行公开募集。
在发起设立该公司的过程中,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上,王某、刘某均已签字署名,而关某因临时去外地出差,未在协议和公司章程上署名,不过参与了协议和公司章程的制定,并且承购了自己应缴的股份,在对剩余股份实行公开募集的过程中,市民邓某按照招股说明书应募,并缴纳了股款。
但是由于一直未见夏华电子有限公司设立起来,邓某便对公司发起人关某、王某、刘某3人提出取消应募股份,偿还所缴纳股款的要求。
关某等3人借口股东投资不得要求退回,拒绝返还。
于是邓某诉至法院,请问本案如何处理?[案例6]甲、乙、丙三个企业为满足本市包装用纸箱的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共同出资发起设立纸箱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签订了发起协议,制定了公司章程,并指定甲企业供销科长张某负责筹建工作,张某即以纸箱有限责任公司筹建处的名义向市工商局申请筹建登记,获核准后,张某即以公司的名义与该市第三砖瓦厂签订购买红砖的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砖厂分三批供给纸箱公司红砖800万块,每块价格0.12元,合计金额96万元,合同签订后,前两批红砖按约定交付,钱货两讫.在第三批红砖交付到期时,纸箱公司已经成立,王某出任公司总经理,此时,由于市场砖价下跌,王某感觉合同订的价格太高,要求解除合同,但是砖瓦厂不同意,并按期将尚未交时的红砖200万块运到指定地点,纸箱公司拒收红砖拒付贷款.为此,砖瓦厂对纸箱公司提出诉讼。
本案如何处理?[案例7] 2006年4月,湖北某船务有限公司与江苏某饮料厂,在江苏某地共同发起设立×××双龙矿泉水有限公司。
作为双龙公司发起人,船务公司与饮料厂签定了一份发起人协议。
公司筹备具体事宜及办理注册登记由饮料厂方面负责。
同年6月11日及7月19日,船务公司方面依协议约定分两次将25万元投资款汇入饮料厂帐户。
此后,双方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
然而,上述程序完成后,双龙有限公司迟迟没有开展业务活动并且没有办理公司注册登记。
尽管这一过程中船务公司方面曾向饮料厂催问数次,但是仍然未果。
2007年10月,由于双龙公司一直没有注册并开展活动,且湖北某船务公司发放面经营情况需要,船务公司要求饮料厂退回其投资款。
为此,双方发生争执。
请问本案如何处理?[案例8] 1996年初,南方某市一家有限公司开业,公司登记名称为“××市金朗大酒店有限公司”,牌匾为“金朗大酒店”(以下简称甲公司),无独有偶,同时11月,与该公司地理位置仅隔100多米远的另外一条马路上,又有一家有限公司经登记注册,名称同样为“金朗大酒店”(以下简称乙公司)。
这两家公司虽然相隔不远,但行政区划上不属于同一个区,因此均分别向自己所在的区工商机关办理了公司名称注册登记。
为此,甲公司与乙公司打起了名称权官司。
甲公司主张,该公司自1996年2月经工商局批准以来,就一直以“金朗大酒店”名称营业至今,而乙公司原来并非这一名称,是自1996年12月改建店面,并更换为“金朗大酒店”名称的。
乙公司主张,事实上,“金朗大酒店”在历史上就是该公司的名称,解放以后才更改为别的名称。
1996年上半年,经过申报变更注册登记并经工商部门核准,于1996年10月正式更名。
为此,公司耗费了更换店名、店标、广告等费用计人民币几十万元。
至于甲公司指责名称侵权问题,是不能成立的。
因为假冒、盗用名称的才构成侵权,而且公司的更名是经过合法登记的。
请问本案如何处理?第四章[案例9]某地旅游有限公司多年来代理旅游业务,其公司章程述明该公司业务为“办理旅游事务……并代理凡有关上述目的的一切附属行为”。
1994年该公司董事会决议扩大公司活动范围如下:第一,购置位于海滨的楼宇两栋作为避暑地,用于出租给假日旅游人士;第二,购置汽车,建立出租车队开展出租汽车业务。
此后,公司向某房地产公司出具了购买海滨楼宇合同。
同时,亦于某汽车制造厂签定了购车协议。
按照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与汽车制造厂按期交付了楼宇及汽车,然而该公司在头一季度的营业中发生亏损,不能按约向上述单位分别支付房款与车款。
为此,房地产公司与汽车制造厂分别诉至法院,要求追偿债务。
请问本案如何处理?[案例10]截止到1998年7月31日,天津炼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油田重油公司和天津市大港油田港联石油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简称为“大港”)所持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爱使”)股份达总股本的10.0116%,大港收购爱使的行动趋于白热。
在大港实施收购行为的期间,爱使修改了公司章程,增加了四项条款,以提高反收购能力。
爱使在公司章程第67条增加了以下内容,董事会在听取股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合投票代理权)以上,持有时间半年以上的股东,如要推派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并提供有关材料。
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时,新的董事、监事人数不超过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数的l/2。
董事、监事候选人产生程序:①董事会负责召开股东座谈会,听取股东意见;②董事会召开会议,审查候选人任职资料,讨论、确定候选人名单;③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此外,爱使公司章程第93条规定,董事会由13人组成,董事会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请问爱使修改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第五章[案例11]A公司为B公司提供商业咨询服务,经法院判决,B公司应向A公司给付数千万元的咨询费用。
然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A公司因设立时虚假验资且无任何实缴资本之缘故,被工商行政部门撤销公司登记并吊销营业执照。
故B公司以此为由,不仅请求中止该案的执行,而且认为,既然对A公司处以撤销公司登记并吊销营业执照之处分,表明A公司自始无法人人格,则其与A公司原所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当属无效,原判是依据一个无效合同判令其应支付A公司巨额咨询费,当属错判,故请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