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学》复习资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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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学》复习资料二
把不同排列顺序的意识进行相关性的推导就是逻辑推理。
逻辑推理就是,当人类听到别人陈述的事情时,大脑开始历经复杂的讯号处理及过滤,并将信息元素( Information element ) 经过神经元(w Neuron) 迅速的触发并收集相关信息,这个过程便是超感知能力。
之后由经验累积学习到的语言基础进行语言的处理及判断,找出正确的事件逻辑。
1、ABC三人都喜欢说谎话,有时候也说真话。
某天,A指责B说谎话,B指责C说谎话,C说AB两人都在说谎话。
后来上帝通过读心术知道其中至少一个人说的是真话。
请问谁在说谎话?
答案:运用假设排除法推理得出是B说的是真话,A和C都是说谎话。
2、一个村子里,有50户人家,每家都养了一条狗。
现在,发现村子里面出现了n只疯狗,村里规定,谁要是发现了自己的狗是疯狗,就要将自己的狗枪毙。
但问题是,村子里面的人只能看出别人家的狗是不是疯狗,而不能看出自己的狗是不是疯的,如果看出别人家的狗是疯狗,也不能告诉别人。
于是大家开始观察,第一天晚上,没有枪声,第二天晚上,没有枪声,第三天晚上,枪声响起(具体几枪不清楚),问村子里有几只疯狗?只有晚上才能看出病狗,并且一天晚上只能看一次。
答案:3条!
推理过程:
A、假设有1条病狗,病狗的主人会看到其他狗都没有病,那么就知道自己的狗有病,所以第一天晚上就会有枪响。
因为没有枪响,说明病狗数大于1。
B、假设有2条病狗,病狗的主人会看到有1条病狗,因为第一天没有听到枪响,是病狗数大于1,所以病狗的主人会知道自己的狗是病狗,因而第二天会有枪响。
既然第二天也没有枪响,说明病狗数大于2。
由此推理,如果第三天枪响,则有3条病狗。
一、什么是法律逻辑学
法律逻辑学是以法律和司法实践中的逻辑问题为研究对象,探讨其中的逻辑形式、逻辑方法、逻辑规则或规律等问题的一门学科。
二、法律逻辑学的性质
1.法律逻辑学是介于法学与逻辑学之间的边缘学科。
2.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工具性的应用学科。
第三节研究和学习法律逻辑学的意义
第一、研究和学习法律逻辑学顺应了逻辑学的发展趋势。
第二、研究和学习法律逻辑学适应了高质量的法学研究与法律实物工作的现实需要。
第三、研究和学习法律逻辑学有助于培养法律专业学生和法律工作者运用逻辑分析的方法去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第四、研究和学习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论证者的说理能力,驳斥种种逻辑谬误。
第五、研究和学习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学生思维的表现力。
第二章概念
※以外延为标准划分:单独概念和普遍概念
1、单独概念,是反映独一无二的某一特定事物的概念,是所有概念中外延最小的概念。
例如:峨眉山、长江、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普遍概念,是反映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别事物所组成的一类事物的概念。
例如:国家、法律、法律行为、律师、审判长
根据外延数量的多少,普遍概念又可分为有限的普遍概念和无限的普遍概念。
例如:“一百以内的偶数”和“自然数”
※以内涵为标准划分:
一、肯定概念和否定概念
1、肯定概念,又叫正概念,是反映事物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
例如:学生、法学者等;
2、否定概念,又叫负概念,是反映事物不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
例如:未婚、非法等。
3、运用肯定概念和否定概念反映事物时要注意两点:范围和条件。
(1)范围又称论域,任何一个肯定和否定概念都是相对一定范围来说的。
例如:“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是在“法律行为”这一论域中。
(2)条件是指事物的属性,一定论域中,在条件不同的情况下,对同一事物,我们既可用肯定概念来反映它具有某种属性,又可用否定概念来反映它不具有某种属性。
例如:在国家这个论域中,就生产资料所有制和阶级专政的不同,我们可以称中国为“社会主义国家”或“非资本主义国家”。
二、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
1、集合概念,是反映集合体的概念。
集合体就是由个别事物组成的整体。
如:民族、共青团、犯罪集团、陪审团等。
注意:集合概念不反映一类事物,而是集合体事物;是否是集合概念还要注意语境。
2、非集合概念,就是不反映集合体的概念。
第四节概念间的关系(本章的图手写在打印教案上) 逻辑学不研究概念间的所有关系。
主要研究相邻概念间的外延关系。
我们根据概念间外延相同还是不相同,从总体上把概念间的关系划分为相容关系和不相容关系两大类。
相容关系就是指概念间的外延完全相同或部分相同。
不相容关系就是指概念间外延完全不相同。
一、相容关系
(一)同一关系
1.同一关系,也叫全同关系,指外延完全相同的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
具有同一关系的概念叫同一概念,它们的外延完全重合。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社会主义的中国”是具有同一关系的两个概念,它们的外延完全相同。
又如,“规定国家和社会根本制度的法律”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这两个概念的外延完全相同,也是具有同一关系的概念。
2.用“S”和“P”分别表示具有同一关系的两个概念,用圆表示外延,具有同一关系的两个概念可用图(1)表示。
图(1)
(二)从属关系
1、真包含关系
(1)真包含关系,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与另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相同,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就叫真包含关系。
(2)其中外延大的概念叫属概念,外延小的概念叫种概念。
(3)真包含关系就是属概念真包含种概念的关系,又叫属种关系。
例如:“司法工作者”和“法官”,“规律”和“社会规律”都是真包含关系。
属概念“司法工作者”真包含种概念“法官”,属概念“规律”真包含种概念“社会规律”。
2、真包含于关系
(1)真包含于关系,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与另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相同,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就叫真包含于关系。
(2)真包含于关系是种概念对属概念的外延关系,又叫种属关系,也就是种概念的外延完全被属概念的外延所包含。
例如:种概念“法官”真包含于属概念“司法工作者”,种概念“社会规律”真包含于“规律”。
(3)用“S”表示属概念,用“P”表示种概念,用大圆表示属概念的外延,用小圆表示种概念的外延,种属关系可用图(2)表示,属概念“S”真包含种概念“P”,种概念“P”真包含于属概念“S”。
属种关系与种属关系统称从属关系。
举例:违反从属关系的逻辑错误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从属关系的概念图(2)并列使用。
如“真象、假象和现象都是客观事物自身固有的”因为“真象”、“假象”都是“现象”这个属概念的种概念。
三者不能并列使用。
在这句话中用“真象和假象”就不能同时用“现象”;用“现象”就不能同时再用“真象和假象”。
另一种错误是把非从属关系的概念当从属关系概念使用。
如“原告、被告、诉讼代理人等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诉讼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不是从属关系的概念,误作从属关系概念使用,犯了概念不明确的逻辑错误。
(三)交叉关系
1.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与另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相同,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就叫交叉关系。
具有交叉关系的概念叫交叉概念。
例如:“法学家”与“律师”,“故意犯罪”与“杀人罪”,都是交叉关系的概念。
“法学家”与“律师”的交叉关系,具体说就是,有的法学家是律师,有的法学家不是律师;有的律师是法学家,有的律师不是法学家。
两个概念反映的对象有部分相同。
但不能把具有交叉关系的概念当作外延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使用。
我们可以说“有的法学家是律师”,或说“有的律师是法学家”。
但不能说“所有的法学家都不是律师”,也不能说“所有的律师都不是法学家”。
2.“S”与“P”分别表示两个交叉概念,用圆表示外延,交叉关系的概念可用图(3)表示。
(四)相容并列关系
1、同一属概念下的三个以上的种概念,它们的外延两两交叉,并且都真包含与属概念的外延之中,这些种概念的关系就是相容并列关系。
2、具有相容并列关系的概念叫相容并列概念。
3、用“S”、“P”、“Q”表示相容并列关系的概念,用“R”表示它们的属概念,相容并列关系可用图(4)表示。
二、不相容关系
(一)全异关系
1、没有相同外延的两个概念,又不真包含与属概念之中,这两个概念就是全异关系的概念。
具有全异关系的概念叫全异概念。
例如:“法定代理人”和“法人”、“诚实信用”和“过失犯罪”都是全异关系的概念,所反映的对象完全不相同。
区别全异概念的依据是外延,不是内涵。
全异概念只在外延上全异,不是说内涵也毫无相同之处。
2、用“S”与“P”分别表示两个全异概念,用圆表示外延,图(5)全异关系的概念可用图(5)表示。
(二)矛盾关系
1、两个概念的外延完全不相同,且外延之和等于它们邻近属概念的外延,这两个概念的关系就叫矛盾关系。
具有矛盾关系的概念叫矛盾概念。
例如:“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是矛盾概念,两个概念没有相同的外延,且外延之和等于它们的属概念“战争”的外延。
“无产阶级”和“非无产阶级”也是矛盾概念,其外延完全不同,外延之和等于它们的属概念R “阶级”的外延。
具有矛盾关系的概念一般
用肯定概念和否定概念表述。
但也不尽然,例如,“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男人”和“女人”,“真象”和“假象”,也表示矛盾关系的概念,它们的属概念分别是“犯罪”、“死亡”、“人”、“现象”。
3、用“S”与“P”分别表示两个矛盾概念,用“R”表示它们的属概念,矛盾关系可用图(6)表示。
注:逻辑学的“矛盾关系”与唯物辩证法的“矛盾关系”是有区别的,前者侧重外延,后者侧重内涵。
(三)反对关系
1、两个概念的外延完全不相同,且外延之和小于它们的属概念的外延,这两个概念的关系就叫反对关系。
具有反对关系的概念叫反对概念。
例如:“物证”与“书证”是反对概念,两个概念外延之和小于它们的属概念“证据”的外延;“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也是反对概念,其外延之和小于它们的属概念“合同”的外延。
还有“刑法”与“民法”,“有期徒刑”与“死刑”,“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渎职罪”等都是反对关系的概念。
它们的属概念分别是“法律”、“主刑”、“犯罪”。
这些属概念的外延都分别大于它们各自所包含的反对概念的外延。
2、用“S”与“P”分别表示两个反对概念,用“R”表示它们的属概念,反对关系可用图(7)表示。
注:逻辑学关于反对关系的“反对”,是着重从概念的外延关系角度说的。
政治学上的“反对”是着重从概念的内涵角度讲的。
(四)不相容并列关系
1、一个属概念至少包括三个以上的概念,各个概念的外延完全不同,这些种概念之间的关系叫不相容并列关系。
2、具有不相容并列关系的概念叫不相容并列概念。
例如:“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海商法”、“土地管理法”等等都是不相容并列概念,它们都真包含于其属概念“法律”之内。
3、用“S”、“P”、“R”分别表示三个不相容并列概念,用“R”表示它们的属概念,不相容并列概念关系可用图(8)表示。
第五节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
一、定义
(一)什么是定义
1、定义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也就是指出概念反映对象的特有属性,以便把它与其他对象区别开的逻辑方法。
例如:“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这是共同犯罪的定义。
它揭示了“共同犯罪”这一概念的内涵,指明了共同犯罪的本质属性。
2、定义的构成:
被定义项:内涵被明确的概念;
定义项:用来明确被定义项的概念;
定义联项:用来揭示被定义项和定义项之间逻辑联系的概念。
例如:“生产关系就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不在这个定义中,“生产关系”是被定义项,“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定义项,“就是”是定义联项。
定义联项通常用“是”、“就是”、“是指”等语词表述。
(二)定义的规则
1.被定义概念的外延与定义概念的外延必须相等。
也就是说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对象与定义概念所反映的对象完全相同。
因为定义是揭示被定义概念的内涵,即揭示被定义概念所反映对象的属性。
要达到这个自的,必须首先明确被定义概念所反映对象的范围,才能进一步把握被定义概念的内涵,所下定义才有可能正确。
所以被定义概念和定义概念必须具备同一关系。
违反这个规则就要犯“定义过宽”或“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
例如:①刑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和。
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例①就犯了定义过宽的错误、。
因为它没有揭示出“刑法”区别于“民法”、“行政法”、“宪法”等概念的差异性。
“法律规范”定义概念的外延大于“刑法”被定义概念的外延。
例②犯了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
因为民法的正确定义是:“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对象绝不是仅指“财产关系”,还包括“人身关系”。
可见其定义概念的外延小于被定义概念的外延。
2.定义一般不要用比喻。
德国哲学家杜林给生命下的定义是:“生命是通过塑造出来的模式化而进行的新陈代谢。
”“塑造出来的模式化”就是一个内涵外延都不可捉摸的含混概念。
恩格斯讽刺地说:“这究竟是什么玩艺儿?”是“最纯粹的杜林行话的毫无意义的胡说八道。
”因为这个定义根本无法使人们明白生命到底是什么。
犯了“定义模糊”的错误。
又如,
有人给贪污犯下的定义是:“贪污犯是侵蚀、破坏社会主义大厦的蛀虫。
”这里,运用比喻对贪污犯作了生动形象的说明,但并没有揭示出“贪污犯”的内涵。
因此,这样定义犯了“以比喻代定义”的错误。
3.定义概念一般不能包含被定义概念。
下定义是为了明确被定义概念的内涵,只有运用其他概念构成定义项,才能达到此目的。
违背这条规则就要犯“同语反复”和“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例如:①什么是诉讼?诉讼就是打官司。
②亲属就是有亲属的人。
以上两例的定义概念都分别用了被定义概念“诉讼”、“亲属”去说明被定义概念。
实际是换个说法重复被定义概念。
等于在说“诉讼就是诉讼”,“亲属就是亲属”。
没有揭示被定义概念的内涵,犯了“同语反复”的错误。
违背这条规则的另一种错误是被定义概念间接出现在定义概念中。
犯“循环定义”的错误。
例如,“逻辑学就是研究正确思维的科学。
正确思维就是合符逻辑的思维。
”第一个定义的“逻辑”就出现在第二个定义之中,是一个错误定义。
但这条规则不适用于语词定义。
例如,“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工农武装割据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武装斗争、土地革命、革命根据地建设三者紧密结合的一种割据。
”这些语词定义,定义概念分别重复了“期间”、“割据”,是允许的,因为语词定义是在规定或说明语词的含义。
4.给肯定概念下定义不能用否定概念。
肯定概念反映事物具有某种属性,否定概念反映事物不具有某种属性。
如果用否定概念给肯定概念下定义,就不能揭示肯定概念的内涵。
例如,“刑法不是民法”,“故意犯罪就是非过失犯罪”。
“不是民法”是否定概念,不能揭示刑法的内涵。
“非过失犯罪”也是否定概念,不能揭示故意犯罪的内涵。
但是给否定概念下定义通常要用否定概念,这是允许的,不违背逻辑规则。
例如,“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
”“无行为能力的人就是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处理自己事务、不能辨认自已行为的意义和后果的精神病人。
”以上都是正确定义。
第三章判断(一)
第一节判断的概述
一、判断的含义及其逻辑特征
(一)什么是判断
判断是对思维对象有所断定的思维形式。
这里所说的思维对象,是指自然现象、社会现象和思维现象。
有所断定是指对思维对象的性质、关系等作出“是”或“不是”即肯定或否定的判断。
例如,“人是有自然性和社会性的”,“盗窃罪不是侵犯人身权利罪”。
前例肯定了人的性质,后例对“盗窃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罪”的关系作出了否定判断。
(二)判断的逻辑特征
1.有所判断。
凡判断都必须有所断定。
也就是对事物具有还是不具有某种属性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
否则就不是判断。
例如:“死者是自杀”,“死者不是他杀”。
而“人类社会历史是谁创造的?”这句话就不是判断。
因为它既没有肯定“谁”,又没有否定谁,没有对“谁”作出断定。
2.判断有真有假。
所谓真假是指判断对客观事物及其有关属性的断定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客观事物。
正确反映客观事物的判断就是真判断,错误地歪曲地反映客观事物的判断是假判断。
例如:“凡物质皆运动”,“凡作案者都是有作案的时间”。
就是符合实际情况的真判断。
“法是上帝的意志”,“凡被告都是有罪的”,就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假判断。
二、判断的种类
首先,根据判断中是否包含“必然”、“可能”这些模态词,将判断分为模态判断和非模态判断。
其次,对于模态判断,按照断定的是事物的必然性,还是断定事物的可能性,将模态判断分为必然判断和可能判断。
再次,对于非模态判断,根据判断中是否包含其他判断,区分为复合判断和简单判断。
对于简单判断,根据断定的是对象的性质,还是对象间的关系,区分为直言判断和关系判断。
在复合判断中按照逻辑联结词性质不同,将复合判断分为联言判断、选言判断、假言判断和负判断。
第二节直言判断
一、直言判断的含义及其逻辑形式
(一)什么是直言判断(性质判断)
直言判断又叫性质判断,是简单判断的一种。
它是断定事物具有或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判断。
例如:
①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
②一切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
③有些犯罪不是故意犯罪。
④所有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直言判断的逻辑形式
直言判断由主项、谓项、联项、量项四部分组成。
1.主项,就是反映被判断对象的概念。
如上述例中的“人民群众”、“事物”、“犯罪”,是判断的主项。
逻辑学中常用“S”表示主项。
2.谓项,就是反映被判断对象具有还是不具有某种性质的概念。
上述例中的“历史创
造者”、“故意犯罪”、“危害社会的行为”,分别是判断的谓项。
通常用“P”表示。
3.联项,表明主项和谓项联系情况的概念。
如上述例中的“是”和“不是”,就是联项。
它们联结了主、谓项,并断定了主、谓项关系。
4.量项,是反映被断定对象数量和范围的概念。
量项分全称量项和特称量项。
全称量项断定了作为主项概念的全部外延。
通常用“一切”、“所有”、“全部”等表示。
特称量项断定了作为主项概念的部分外延。
通常用“有的”、“有些”、“绝大多数”等表示。
二、直言判断的种类及其逻辑特征
(一)以直言判断不同的质作根据划分
以直言判断不同的质作根据,可把直言判断分为肯定判断和否定判断两种。
1.肯定判断,是断定对象具有某种性质的判断。
也就是判断的主项所反映的对象具有谓项所表明的某种性质的判断。
例如:
①正当防卫是合法的。
②诉讼中止是因某种特殊情况暂时中断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
2.否定判断,是断定对象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判断。
也就是判断的主项所反映的对象不具有谓项所表明的某种性质的判断。
例如:
①必然性不是偶然性。
②犯罪中止不是犯罪未遂。
(二)以直言判断不同的量作根据划分
以直言判断不同的量作根据,可把直言判断分为单称判断、特称判断和全称判断。
1.单称判断,是对某一特定的个别对象是否具有某种性质的判断。
例如:
①张同志是律师。
②张某是犯了故意伤害罪。
2.特称判断,是断定一类对象中部分对象具有或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判断。
例如:
①有的律师是法学家。
②有些伤害不是故意行为。
3.全称判断,是对一类对象的全体是否具有某种性质的判断,它断定某类事物的每一个对象具有还是不具有某种性质。
例如:
①所有法律都是有阶级性的。
②所有犯罪的物证是侦破案件的根据。
(三)以直言判断不同的质和量作根据划分
直言判断以不同的质和量作根据,可区分为下面六种判断。
1.单称肯定判断,是断定某一个别对象具有某种性质的判断。
其逻辑形式是:这个S是P。
例如,“这个罪犯是主犯。
”
2.单称否定判断,是断定某一个别对象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判断。
其逻辑形式为:这个S不是P。
例如,“这处伤痕不是钝器所致的。
”
3.特称肯定判断,是断定一类对象中有些对象具有某种性质的判断。
其逻辑形式为:有些S是P。
例如,“有些被告人是无罪的人。
”
4.特称否定判断,是断定一类对象中有些对象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判断。
其逻辑形式为:有些S不是P。
例如,“有些遗嘱不是有效的遗嘱。
”
5.全称肯定判断,是断定一类对象中每一个别对象都具有某种性质的判断。
其逻辑形式为:所有S是P。
例如,“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
6.全称否定判断,是断定一类对象中每一个别对象都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判断。
其逻辑形式为:所有S不是P。
例如,“所有律师都不是法庭的组成人员。
”
这就是直言判断的六种最基本的形式。
其中,由于单称判断是对反映某一单独对象的概
念的全部外延作了断定,因此,从逻辑性质上说,可以把单称判断看做全称判断。
这样,上述六种判断就简化为以下四种判断:
判断名称逻辑形式逻辑符号简称
全称肯定判断一切S是P SAP A
全称否定判断一切S不是P SEP E
特称肯定判断有些S是P SIP I
特称否定判断有些S不是P SOP O
注意:特称判断中特称量项“有些”的逻辑含义。
首先,它与日常用语中所说的“有些”不同。
日常用语中讲“有些是什么”时,往往意味着“有些不是什么”;讲“有些不是什么”时,也往往意味着“有些是什么”。
而形式逻辑中作为特称量项的“有些”,只断定“有些是什么”,没有断定“有些不是什么”,或只断定“有些不是什么”,而没有断定“有些是什么”。
其次,“有些”是一个不确定的数量,至少“有一个”,也可以是“有几个”,甚至是“所有”。
总之,在特称判断中,“有些”的数量,并没有得到确切的断定。
例如,“我们班有同学是共青团员”。
“有些同学”可以是一个同学,也可以是几个同学,还可以是全班同学。
第三,识别性质判断的类型,只能根据判断的量项和联项。
有的性质判断的联项是分在主项前、后两处说的。
如:没有一个资本家是自食其力的;所有资本家都不是自食其力的。
三、直言判断词项的周延性;
(一)什么是直言判断中主项和谓项的周延性
1.直言判断中主项和谓项的周延性,是指直言判断中主项、谓项外延数量的断定情况。
①如果一个判断的主项或谓项的全部外延都得到断定,那么这个判断的主项或谓项就是周延的
②如果没有对主项或谓项的全部外延作断定,那么这个判断的主项或谓项就是不周延的。
2.周延性和外延联系与区别
联系:外延是周延性的基础,周延性是对概念外延的断定情况。
区别:外延是概念的逻辑特征。
周延性是判断的逻辑特征。
单独一个概念,不存在周延性问题,只有判断中的主项或谓项概念才有周延性问题。
(二)A、E、I、O四种直言判断主项和谓项的周延性情况
1.全称判断的主项周延。
全称肯定判断(一切S都是P),断定了S类的全部分子都是P类的分子。
其量项“一切”、“所有”就表明了断定的是主项的全部外延,所以,主项S是周延的。
例如,“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主项“犯罪行为”是周延的。
全称否定判断(一切S都不是P),同理,主项S也是周延的。
例如,“一切科学真理都不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歪曲反映”。
主项“科学真理”是周延的。
2.特称判断的主项不周延。
特称肯定判断(有些S是P),只断定了S类的部分分子是P类的分子。
其量项“有些”就表明主项S的外延只得到部分断定,主项S是不周延的。
例如,“有些盗窃犯是杀人犯。
”主项“盗窃犯”是不周延的。
同理,特称否定判断(有些S不是P),主项S也是不周延的。
例如,“有些被告人不是有罪的人。
”主项“被告人”是不周延的。
3.肯定判断的谓项不周延。
全称肯定判断(一切S都是P),没有断定P类的全部分子都是S类的分子,P的外延没有全部得到断定,所以谓项P是不周延的。
例如,“所有的经济合同都是合同。
”谓项“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