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
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实现省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关系顺畅转移接续,维护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省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
第四条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
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一)在各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年限要求。
(二)在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1—年。
第六条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退休后职工医保待遇享受地:(一)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二)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的缴费年限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但在曾参保地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在该曾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三)参保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及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的,可选择在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或有参保缴费的户籍所在地,按照该地规定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该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未达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可用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补缴。
参保人不愿意补缴或无力补缴的,按规定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应随其职工医保关系转移划转。
个人账户余额原则上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也可退还个人。
第八条参保人停止缴费当月,仍享受转出地的职工医保待遇。
参保人在转入地参加职工医保后,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转入地—2—的职工医保待遇。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流程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流程1、业务背景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是指在个人变更医疗保险关系的情况下,将原医疗保险关系中的个人权益转移到新医疗保险关系中的业务流程。
此业务旨在保障个人医疗保险权益的连续性和转移的便利性。
2、业务流程概述2·1、申请提交阶段2·1·1、申请人完成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申请表,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2·1·2、医保经办机构核对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并接收申请材料。
2·2、审核处理阶段2·2·1、医保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人满足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条件要求。
2·2·2、如审核通过,医保经办机构将申请材料传送至原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区域的医保经办机构。
2·2·3、原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区域的医保经办机构接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进一步的审核和处理。
2·2·4、原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区域的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申请材料和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同意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2·3、权益转移阶段2·3·1、如原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区域的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将通知原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区域的医保服务机构进行权益转移。
2·3·2、原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区域的医保服务机构将申请人的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权益转移至新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区域。
2·4、通知申请人阶段2·4·1、新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区域的医保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转移接续结果,并告知相关待遇和权益。
2·4·2、申请人收到通知后,确认权益的转移情况,并如有需要,向新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区域的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咨询或申诉。
3、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清单4、法律名词及注释4·1、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指将原医疗保险关系中的个人权益转移到新医疗保险关系中的业务流程。
基本医疗保险转出经办流程
一、法规依据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 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
二、转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步骤
第一步: 第一步:办理转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申报或预约取号填写 两份《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原因注明“转外埠”,办理减员。
三、注意事项
业务期:每月5-25日; 地点:网上申报或社保中心大厅一层收缴部, 或酒仙桥分中心、CBD分中心、奥运村分中 心、双井分中心五险征缴岗。
谢
谢!
第二步: 第二步:参保人到新就业地申请转入
参保人到新就业地申请转入,由新就业地 社保经办机构向我中心邮寄《基本医疗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第三步: 第三步:办理转出手续
1、我中心收到新就业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 续联系函》之日起,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参保凭 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 2、凭证一式三联,将《参保凭证》第一联(黑色) 和第三联(蓝色)及《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 信息表》通过挂号信邮寄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6.22•【文号】人社厅发〔2016〕94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要求,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我们制定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流动就业人员实际情况和管理服务能力,细化完善《规程》。
有关情况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6年6月22日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第一条为统一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办理流程,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和《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经办机构是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本规程所称参保(合)凭证是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监制要求填写和打印的凭证(附件1)。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落实《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附件1,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执行《规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做好7月1日启动实施《暂行办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省要根据《暂行办法》和《规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管理和转移接续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部社保中心和医疗保险司备案。
二、认真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指定窗口办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并在经办场所置放经办指南、各地行政区划代码表等资料,以方便参保人员办理。
要明确经办人员责任,认真核对参保凭证信息,及时更新参保人员信息,并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保管相关材料。
要指定专人负责经办机构间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洽工作,设置专门的电话和传真,确保工作时间电话畅通,有人接听。
经办机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发生变更,要及时逐级上报部社保中心,确保部网站上公布的县级以上经办机构信息的准确性。
三、及时反馈信息各统筹地区要进一步加强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将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各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唯一识别码,在信息系统中对转入、转出参保人员进行标识,避免出现重复统计。
要认真填写《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情况表》(附件2),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于每季度后7日(遇节假日顺延)传真至部社保中心。
四、加强统筹协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切实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保证制度平稳运行,确保社会稳定。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流程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流程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流程:1、概述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是指一个人从一家医疗保险机构转移到另一家机构并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过程。
该流程涉及到双方医疗保险机构的协作以及个人的申请和资料准备。
2、申请阶段2.1 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向原保险机构提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申请,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提交所需的申请材料。
2.2 原保险机构审核原保险机构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与新保险机构取得联系,确认转移接续事宜。
2.3 申请结果通知原保险机构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并提供相关转移接续的手续和指导。
3、转移接续阶段3.1 转移接续申请申请人按照原保险机构提供的流程和要求,向新保险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提交必要的材料,包括个人联系明、医疗保险卡等。
3.2 基本信息确认新保险机构接收到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并将其记录到新的医疗保险档案中。
3.3 转移接续协调新保险机构将与原保险机构协调,获取申请人的医疗保险相关信息,包括历史就诊记录、费用报销情况等。
3.4 权益转移新保险机构将申请人在原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权益转移到新机构,并为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服务和待遇。
4、结束阶段4.1 转移接续确认新保险机构与申请人核对转移接续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2 事务办理新保险机构将完成转移接续相关的事务办理,包括申请人的医疗保险卡更新、费用报销等。
4.3 结果通知新保险机构将转移接续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并提供相关的服务指导,解答申请人可能存在的问题。
附件:1、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格;2、联系明文件清单;3、原保险机构审核确认函;4、新保险机构转移接续服务指南。
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保险:国家为保障人民基本医疗需要,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用于支付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
2、保险机构: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资格的公司、机构或其他组织。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流程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流程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流程1.引言本文档旨在详细描述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的流程,并提供相关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以便操作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和执行相关业务。
2.背景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被保险人需要将医疗保险关系从一个单位(或地区)转移到另一个单位(或地区)的情况。
此业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被保险人在转移后能够继续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和福利。
3.业务流程3.1 申请阶段3.1.1 被保险人向原单位(或地区)的医保机构提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申请。
3.1.2 原单位(或地区)的医保机构收到申请后,核实被保险人的身份和医疗保险关系是否符合转移接续的条件。
3.1.3 如果符合条件,原单位(或地区)的医保机构向转入单位(或地区)的医保机构发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申请。
3.2 审核阶段3.2.1 转入单位(或地区)的医保机构收到申请后,核实申请的真实性,并对被保险人的身份和医疗保险关系进行审核。
3.2.2 审核通过后,转入单位(或地区)的医保机构向原单位(或地区)发出确认函,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电子医保系统中。
3.3 转移阶段3.3.1 原单位(或地区)的医保机构收到确认函后,将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给转入单位(或地区)的医保机构。
3.3.2 转入单位(或地区)的医保机构接收到转移的医疗保险关系后,将被保险人的信息更新到本地的医保系统中,并通知被保险人完成转移接续的相关手续。
3.4 后续维护阶段3.4.1 转入单位(或地区)的医保机构定期核对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关系,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4.2 如有需要,转入单位(或地区)的医保机构会与原单位(或地区)的医保机构进行沟通和协作,解决相关的问题和异常情况。
4.附件本文档附带以下附件:- 附件一: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附件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确认函5.法律名词及注释- 医疗保险关系:指被保险人与医疗保险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内容包括保险范围、保险费用等。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的通知青劳险〔2010〕52号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外资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和《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和《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明确专门经办人员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应确定专人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及相关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即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专管人员(以下简称:专管员),并建立AB角制度。
二、有接收单位的流动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经办:(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我市的,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流动人员新就业所在地经办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表2,以下简称《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1.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专管员应根据《联系函》认真核对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并生成《参保凭证》(附件3,一式三联),加盖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印章。
业务系统在生成《参保凭证》后,将自动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2. 对个人账户有余额的,由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相关业务科室按我市规定刷卡清算卡内余额,办理医疗保险账户金支付手续。
河北省省直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冀人社发[2011]76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通知省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为统一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结合省直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直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河北省省直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根据《社会保险法》、《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省直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二章经办流程第三条省直参保人员流动到我省范围内其他统筹地就业,并在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前需由原用人单位、代办省直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业务的人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人事代理机构)到省医保中心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省医保中心在收到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一)核对有关信息并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样张、印制标准及填写要求》生成参保凭证,参保凭证一式三联。
(二)将参保凭证第二联(红色)按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
(三)将参保凭证第一联(黑色)和第三联(蓝色)交与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本人在新就业地办理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使用)。
(四)填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交与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本人在新就业地办理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使用)。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文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务局:现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保障参保(合)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
第三条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第五条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六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江西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江西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江西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江西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编辑本词条缺少概述、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中文名江西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简介为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分类文件词性名词时间 2021第一条为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保障参保(合)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91号),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合)人员,跨省或省内跨统筹地区及制度间流动时,其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适用《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191号)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即可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但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
第四条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天津医保转移接续手续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天津医保转移接续手续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天津医保转移接续手续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设定依据】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第一条为统一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办理流程,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和《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制定本规程。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
3.《关于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3]309号)第三条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余额,转移到就业地经办机构。
【服务对象】申请人按规定在本市参保,按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后即可申报。
【办理渠道办理流程】参保人从外省市流动就业到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将原在外省市缴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申请转移至本市,由参保人或代办人提交医疗保险转入申请材料,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查询转移人参保缴费状态,审核材料完整性,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生成《医疗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邮寄至转出地经办机构。
也可以使用互联网登录天津政务网,在“网上办事大厅”向参保分中心提供申请材料,经分中心回复审核意见后,再携相应材料到参保分中心办理。
转出人员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凭证后,无需本人办理,由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并负责办结。
【受理单位】分中心办理: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办理。
【办理材料】1、医保电子凭证或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2、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代办人办理时提供);3、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原件。
医保转移接续流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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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保障参保(合)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
第三条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第五条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六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川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四川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保证我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顺畅接续,切实维护参保(合)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统筹地区的现行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现已参加两个以上医疗保险(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同)并存在两个以上医疗保险关系的,待遇享受可延续至2010年底。
从2011年开始,各地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不得同时参加两个以上医疗保险和重复享受待遇的规定。
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保障碍。
第三条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城镇户籍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有接收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按就业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流动就业人员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在原就业地同险种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农村户籍人员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第六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地区和跨险种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障关系,3个月内的,原则上不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超过3个月的,按新就业地中断缴费有关规定执行。
芜湖市区流动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
芜湖市区流动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工作流程一、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含退休、退职人员)流动就业时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业务经办。
二、本工作流程所称经办机构是指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本工作流程所称凭证是指参保凭证。
三、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随我市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经办(一)经办机构:转入申请由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统一受理,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本市人员的参保登记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建帐手续。
(二)转入申请:申请转入我市的参保单位或个人,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联),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户籍簿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合同劳动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受理审核: 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的经办人员(以下简称“转入经办人员”)对提交的资料及时受理、审核并登录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查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已转入(机关事业、行业统筹单位除外)。
1、养老保险关系已转入:转入经办人员对《申请表》(一联留存,一联交参保单位或个人)盖章确认,同时询问有无失业险种转入,如有则开具失业险种转入联系函。
2、养老保险关系未转入: 转入经办人员应告知其同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转入手续,否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予办理。
(四)邮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参保人员,转入经办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表2,以下简称《联系函》、一式两联)加盖印章后,一联留存,一联装入信封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信函收发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邮寄工作。
(五)接收《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信函收发人负责统一接收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邮寄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黑联和蓝联,附表3,以下简称《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附表4,以下简称《信息表》),在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参保凭证》和《信息表》转交转入经办人员。
广州市医保转出办理
广州市医保转出办理医保转出怎样办理,广州医保转出的程序是怎样过的,需要办理的条件有哪些。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广州市医保转出办理,希望你们喜欢!广州医保关系转出办理服务对象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办理依据1、《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40号)2、《转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粤社保函〔2010〕203号)3、《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70号)办理条件1、跨统筹区流动就业参保人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同意接收,并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2、办理此项业务之前,参保人应已办理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停保手续;3、在广州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已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办理程序1、申请人员备齐所需资料,到新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入手续;2、新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并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3、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各直属分局接收并验证资料后受理,15个工作日办结转出手续,将《参保凭证》(第一、三联)及《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寄往新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所需材料新参保地社会(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件)联系方式020-12333受理部门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各分局受理地点1、越秀分局:越秀区梅东路28号4-6楼2、海珠分局:珠区新港西路千禧一街2-4号首层3、荔湾分局: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9号芳村金融大厦二楼4、天河分局:龙口东路358号天诚广场二楼5、白云分局:白云区景云路38号首层自编05号6、黄埔分局:黄埔区大沙东路311 号7、南沙分局:南沙区环市大道中17号三楼8、萝岗分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331号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办理,法定节假日除外(越秀分局周六上午可办理)办理期限接收新参保地社会(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件)后15个工作日。
苏州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苏州流动就业⼈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对于苏州流动就业⼈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对象范围流动就业⼈员,是指劳动年龄范围内,参加职⼯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员。
⼆、办理流程参加职⼯医疗保险的流动就业⼈员跨统筹区流动就业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应当同养⽼保险转移接续同时办理,具体办理程序如下:(⼀)流动就业⼈员申请跨统筹地区转出职⼯医疗保险关系的,本⼈应在职⼯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苏州市参保职⼯社会保险关系(跨统筹区)转移申请表,社保经办机构对其医疗保险缴费情况进⾏核对并对个⼈账户进⾏清算。
其中⽋缴医疗保险费或医疗保险个⼈账户⾦额超⽀的,按规定补缴后,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医疗保险参保凭证(以下简称《参保凭证),并冻结医疗保险个⼈账户,暂停享受本统筹地区职⼯医疗保险待遇。
(⼆)流动就业⼈员申请跨统筹地区转⼊职⼯医疗保险关系时,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应要求其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并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经审核其已在本统筹地区建⽴职⼯医疗保险关系且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作⽇内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
在本统筹地区建⽴养⽼保险临时缴费账户的⼈员,不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续,社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单位或职⼯个⼈。
(三)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起的15个⼯作⽇,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续,发出《参保⼈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根据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开户银⾏账号,转移参保⼈员个⼈账户实际结余额。
因《联系函上未提供开户银⾏账号或注明新就业地不能接收个⼈账户转移⾦额的,通过个⼈申领或⽹上⽀付等⽅式将个⼈账户实际结余⾦额⼀次性结付给职⼯本⼈,终⽌其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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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发文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6.06.22
生效日期:2016.09.01
时效性:尚未生效
文号:人社厅发〔2016〕94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
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要求,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我们制定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流动就业人员实际情况和管理服务能力,细化完善《规程》。
有关情况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6月22日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第一条为统一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办理流程,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和《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经办机构是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本规程所称参保(合)凭证是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监制要求填写和打印的凭证(附件1)。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
转出地经办机构应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出具参保(合)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保留其参保信息,以备核查。
参保人遗失参保(合)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予补办。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
(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联系函》)。
第六条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转移手续:
1.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2.按规定处理个人账户,需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的,划转时需标明转移人员姓名和社会保障号。
3.生成并核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附件4,以下简称《信息表》),并提供给转入地经办机构。
4.转出地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转出后,仍需将该信息保留备份。
《联系函》信息不全或有误的,应及时联系转入地经办机构,转入地经办机构应予以配合更正或说明情况。
不符合转移条件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通知转入地经办机构。
第七条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个人账户余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信息表》列具的信息及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
2.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3.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信息表》按照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
参保(合)凭证、《信息表》或个人账户金额有误的,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及时联系转出地经办机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予以配合更正或说明情况。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样张、标准格式和填写要求》(附件1),并将凭证样张公布在部网站上,各地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打印。
第九条各统筹地区经办人员可以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址()查询全国县级以上经办机构的邮寄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下载各地行政区划代码。
经办机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要及时通过系统变更或直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确保部网站上公布的县级以上经办机构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条关系转移接续函、表等材料应以纸质方式通过信函邮寄。
为便于及时办理手续,经办机构间尚未实现信息系统互联的,可先通过传真方式传送相关材料;已经实现信息系统互联的,可先通过信息系统交换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进城落户农民和流动就业人员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城乡)居民等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应连续计入新参保地业务档案,保证参保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二条本规程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原《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样张、标准格式及填写要求
1.参保(合)凭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照统一标准填写并打印。
2.表样规格基于EXCEL确定。
3.采用A4幅面无碳复写式白色电脑打印纸。
4.参保(合)凭证由参保人员留存。
5.样式中所有文字统一使用“宋体”。
标题“参保(合)凭证”采用20号字并加粗;其余部分采用11号字,其中:“基本信息”、“参保信息”、“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注意事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字样加粗。
6.参保(合)凭证中表内单元格的文字对齐方式为水平、垂直居中。
其中:凭证号、参保(合)起止时间、个人账户余额大写和小写为靠左缩进。
7.参保(合)凭证中标题行的行高固定为40,列宽与表格主体宽度一致。
表内部分行高固定为24。
8.样式“页面设置”项目中,缩放比例一般为100%。
方向为横向;页眉、页脚固定为0.8;上下边距一般为0.9,左右边距为0.3。
参保(合)凭证的居中方式为水平、垂直居中。
9.填写统一使用“仿宋”黑色10号文字,靠左缩进。
10.参保(合)凭证填写的相关内容应真实;参保(合)凭证不得伪造、涂改和损毁。
附件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附件3: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附件4: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