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1999〕38号)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1999]38号文件,《转发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将城市道路占用费及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公示如下:
城市道路占用费:
人流集中地区道路基建占道0.4元/平方米/天,经营性占道0.7元/平方米/天;巷道基建占道0.2元/平方米/天,经营性占道0.4元/平方米/天;
人流一般地区道路基建占道0.3元/平方米/天,经营性占道0.5元/平方米/天;巷道基建占道0.1元/平方米/天,经营性占道0.3元/平方米/天;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1、城市快速路:水泥混凝土路面462元/平方米;
沥青混凝土路面394元/平方米;
2、城市主干道:水泥混凝土路面335元/平方米,
沥青混凝土路面231元/平方米;
3、城市次干道:水泥混凝土路面268元/平方米,
沥青混凝土路面203元/平方米;
4、混凝土方砖:(彩色)花砖路面110元/平方米;
(素色)花砖路面93元/平方米;
5、浆砌、铺装砼边沟、护坡261元/平方米
6、一般土路、边沟护坡80元/平方米
7、路沿石L型45元/米;条型30元/米;
8、路肩石16元/米
9、路基150元/立方米。
收费总额=取费标准×建成系数×冬季系数
城市道路损坏赔偿收费标准根据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市政工程管理局乌市价费字[2000]第123号文件《关于制定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实施细则
市市政设施建设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充分发挥道路功能,保障交通畅通,维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市主城建成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桥梁、隧道的,适用本细则。
其他县(市)区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参照执行。
未移交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管理的住宅小区道路和大型企业建设的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应坚持计划统筹、综合协调、规范管理、各负其责、快速修复、确保质量的原则,同时应优先采用非开挖等先进技术和工艺挖掘施工。
挖掘城市道路后,路面修复标准不得低于原道路设计标准。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市要求做好标准、流程的标准化审批管理体系,统筹负责主城各区(管委会)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监督管理;审核和发布城市道路挖掘年度计划;监督指导属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五条主城各区(管委会)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和行政审批工作。
政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辖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许可工作,收取占用、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上报辖区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勘查现场、审查掘路、坑槽回填等施工方案;应政务服务中心要求,提供批前技术服务;监督批后监管工作。
第六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各管线管理单位,管线权属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照职能职负责对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提出规划许可审核意见。
城市管理部门依照职能职责负责日常巡查、监督和违规违法处置工作,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形成联动,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北京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临时占用道路(掘路)(行政许可)(市政管委)一、许可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1996年国务院第198号)二、许可流程受理→初审→复审→审定→告知、核发证件三、审理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核发证件时限)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核发证件时限)四、许可程序(一)受理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掘路施工申请(依据《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申请的理由、地点、施工期限、安全保障措施等);2、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批准文件(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3、工程图纸:城市区域图、施工平面图、挖掘回填剖面图(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4、掘路施工方案(含施工承诺书);5、影响交通安全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市政管理委员会市政科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应即时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填写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复审人员。
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时限:2个工作日(二)初审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2、对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3、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原则上不准拨掘路面(依据原北京市市政工程局《掘动路面管理细则》第十二条);4、掘路施工方案合理、可行,维护道路设施、交通的措施完善。
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
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二零一八年十一月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占用挖掘道路管理,规范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道路功能,维护道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除高速公路外所有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是本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局(以下简称交通设施局)负责统筹本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工作,指导各辖区交通运输局编制占用挖掘道路计划并对外公示,监督各辖区交通运输局路政管理工作.各辖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辖区内占用挖掘道路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的核发、占用挖掘道路日常监管、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取及组织开展修复工作。
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行政许可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工作.第四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占用挖掘道路建设工程是指占用挖掘道路、桥梁,埋(架)设硬线(燃气、上水、排水等管道)、软线(通信信息、监控、电力电缆等线缆)等管线工程施工、轨道交通建设及其交通疏解施工、人行道改造施工、交通隐患整治、道路品质提升施工、道路黑化施工以及占用挖掘道路进行勘探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占用挖掘道路计划是指统筹考虑各单位占用挖掘道路施工需求制定的年度占用挖掘道路计划,是各辖区交通运输局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的主要依据.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占用挖掘道路计划的对外公示是指已列入年度道路占用挖掘的计划,通过市交委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
sztb。
gov。
cn/)对外公示。
公示信息包含占用挖掘道路的名称、起讫点以及占用挖掘时间等信息。
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办理办法
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占用(以下简称占道)、挖掘路面修复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市容整洁,根据《云南省城市道路建设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公共停车场、规划道路红线内街头空地、路肩及其附属设施等。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道路及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产权及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道路必须保持完好、整洁和通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建设商业服务网点、摆摊设点、搭盖棚屋、停放车辆、堆物作业、设置广告标志及进行各种作业。
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批准手续,领取《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占道费后,方可占用。
第五条经批准占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时间、地点、面积和使用性质实施。
不得损坏城市道路设施,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
占道结束后,应及时将路面清理干净,恢复原状,并经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因城市道路维修、拓宽或改建等需要中止占道的,占道单位或个人应在限期内无条件撤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占道费余款。
批准占道满期,需要继续占道的,必须在期限前十五日内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城市道路,确须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城市规划部门核发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计平面图,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路挖掘批准手续,领取《云南省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路面修复费后,方可实施挖掘。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在竣工后五年内,除抢建地下管线外,不准挖掘。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办法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依据国务院令的198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及我市相关规定,应当持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手续办理,制定管理办法如下:一、适用范围在寿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城市道路的(城市道路管理范围以规划道路红线为准,尚未按道路规划红线实施的,以现状道路边线为准)。
二、审批内容及程序1、新建、改建、扩建管线等的道路挖掘,办理流程如下:①申请单位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②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牵头,住建部门、规划部门、公安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联合现场勘查,必要时挖掘涉及的管线单位参与现场勘查。
③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手续。
④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出具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意见。
需提报材料:规划许可证、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申请表(现场联合勘验单)。
2、城市供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涉及市政配套管网从小区支管道接入主管道仅在道路一侧施工且周围管线情况较为简单的道路挖掘,办理流程如下:①申请单位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②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牵头,住建部门、规划部门、公安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联合现场勘查,必要时挖掘涉及的管线单位参与现场勘查。
③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出具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意见。
需提报材料: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申请表(现场联合勘验单)。
3、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道路挖掘,可以先行抢修,同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备管线主管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办理流程如下:①发生故障后,施工单位先行抢修,并同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备管线主管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建设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为规范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收费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城市道路的含义。
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规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二、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收取范围。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第四条的规定:“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拆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摊设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三、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收费标准。
城市道路占道收费标准、城市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财政部门在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道路等级、道路区位、占道性质(经营性占道、建筑堆物占道、停放车辆占道、户外广告占道)、使用期限等因素确定,并报省价格、财政部门备案。
四、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占道费:(一)经市、县人民政府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贸易市场;(二)非经营性社会服务活动;(三)凡不占用城市道路,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房顶空间设立店名、招牌和广告的;(四)公益性广告、标志;(五)通过招标拍卖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占道;(六)城市公用设施建设。
湖南省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停车带、隔离带,以及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遂道、路灯、地下通道等构筑物和已经征用的规划红线范围内道路建设用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道路征收的主管机关,负责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进行基建施工,停放车辆,搭棚建房,摆摊设点,设置广告标志,架设、敷设管线等活动。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建设项目(包括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和开展其他项目(包括停放车辆、搭建临时棚房、摆摊设点、设置广告标志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临时占道或破路手续,缴纳道路占用费或挖掘修复费。
第五条征收标准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4)湘价房字第77号文件规定,即城市道路占用费为:(1)省辖市:建设项目0.15元/M2•天,其他项目0.5元/M2•天;(2)其他市、县城:建设项目0.07元/M2•天,其他项目0.3元/M2•天。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按所破道路工程造价的2倍收取。
第六条城市道路占用费属行政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道路挖掘修复费属事业性收费,按《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两费收入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七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好审批关,加强对临时占道和挖掘道路的管理(一)新、改建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五年不准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三年内不准挖掘。
城市道路原则上不得批准临时占用和挖掘。
(二)严禁在城市主干道上摆摊设点、开设集贸市场或作为停车场地,已被挪作它用的,应限期拆迁。
未搬迁之前,占用单位应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搬迁方案,同时按标准缴纳占用费。
道路挖掘占用收费标准
道路挖掘占用收费标准道路挖掘占用收费标准是指对于在城市道路上进行挖掘占用的行为所需支付的费用。
道路挖掘占用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出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道路挖掘占用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
首先,道路挖掘占用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到挖掘占用对交通秩序和市民生活的影响。
根据挖掘占用对道路交通造成的影响程度和时间长短,可以合理确定不同类型道路挖掘占用收费标准。
例如,对于主干道和交通要道上的挖掘占用,由于其对交通流量和通行速度的影响较大,收费标准可以相对较高;而对于次干道和居民区道路上的挖掘占用,收费标准可以相对适当。
其次,道路挖掘占用收费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兼顾到对挖掘单位的约束和激励作用。
通过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可以引导挖掘单位合理规划施工时间和方式,尽量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
同时,对于未经许可擅自挖掘占用道路的行为,可以加大处罚力度,以达到规范施工行为的目的。
另外,道路挖掘占用收费标准的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监管机制和处罚机制。
通过加强对挖掘施工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确保收费标准的执行效果。
对于违规挖掘占用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并可以将其纳入信用记录,以约束其日后的行为。
最后,道路挖掘占用收费标准的执行应当保障公平和透明。
相关部门应当公布收费标准和执行办法,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收费标准的执行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同时,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对于收费标准执行中的问题和纠纷,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道路挖掘占用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充分考虑到对道路交通秩序和市民生活的影响,兼顾对挖掘单位的约束和激励作用,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和处罚机制,保障公平和透明。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出行安全,实现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和规范。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城[1993]410号)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加强全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含道路用地)。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道路路政的主管机关,负责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本办法收费范围。
第五条占道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占道路的等级、占道类型(经营性、非经营性或其他占道)及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
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按道路的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占道费由城市市级市政部门统一征收,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所收占道费用于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
第七条占道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市政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
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价费[2007]136号【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7.05.08【实施日期】2007.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7〕136号)省建设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为规范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收费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城市道路的含义。
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规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二、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收取范围。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第四条的规定:“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拆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摊设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三、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收费标准。
城市道路占道收费标准、城市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财政部门在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道路等级、道路区位、占道性质(经营性占道、建筑堆物占道、停放车辆占道、户外广告占道)、使用期限等因素确定,并报省价格、财政部门备案。
《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桂建计字[2005]53号)。
4、审批依据(1)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5、审批条件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审批的条件是:(1)已经取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2)已经依法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际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8、需提交的材料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条、第十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表》(一式3份);(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管理部门批准文件;(3)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实施办法(最新)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提高城市道路运行效率,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X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示范区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程建设活动的,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新城区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由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具体负责审批;老城区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由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X分局审批,并报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备案。
公安交管、规划、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的相关工作。
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支队负责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及查处。
第二章占用、挖掘许可管理第四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或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占用、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一般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示范区管委会批准。
第五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X建发〔X〕14X号)和《关于调整全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X建发〔X〕19X号)有关要求,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1、2。
第六条以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挖掘后的道路修复,并可免交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但应按挖掘修复费的5%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投用一年后经城市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一)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城市道路维修养护项目;(三)由财政投资建设的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其他项目。
中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中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1.30•【字号】中府[1997]3号•【施行日期】199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中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中府[1997]3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和市容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路肩、边坡、路坡、边沟、广场、公共停车场、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以及路(桥)名牌、照明设施、人行护栏和已征用的道路用地。
城市规划区内仍属交通公路部门管理的路段,按照其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中山市建设局主管本市辖区内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规划、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未经市建设局和市交通警察支队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第六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搭建棚亭、设置广告标志(上述占道须先向市规划局办理报建手续)和堆物堆料、停放车辆以及摆设摊点,均须报市建设局和市交通警察支队共同审核同意,分别办理手续,交纳占道费(含交通管理费、市政维修费,下同),并领取市建设局签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给予赔偿。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或大修城市道路工程,应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进行。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应报市规划局、建设局批准后,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莆田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莆田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14•【字号】莆田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莆田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30日莆田市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旭阳2022年1月14日莆田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障道路完好和通行功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挖掘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即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街道、桥梁(含涵洞、高架道路)、隧道(含地下通道)以及市政广场、公共停车场等。
本办法所称挖掘城市道路,即指工程建设及其他原因需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包括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非开挖(拉管、顶管)、地质勘探等作业。
第三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县(区)市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协同开展挖掘城市道路的相关管理工作。
(一)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申请的审批工作,按照有关标准核定城市道路挖掘工期、范围、修复费用,组织、监督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工程建设进行审批,对交通组织设计方案进行审核;(三)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下管线建设项目提出规划审查意见;(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挖掘城市道路中涉及使用园林绿地的行为进行审批,对接驳城镇污水排水设施,以及城镇污水排水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建设项目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或提出指导意见,依法对办理施工许可的挖掘城市道路项目扬尘污染情况进行监督;(五)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挖掘城市道路施工项目污染排放情况依法监督,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前言
城市道路的建设和维护需要不断地进行挖掘作业,这对城市的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挖掘作业的频繁进行和时间较长,会给市民的出行和交通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收费办法
收费标准
城市道路占用需要收取使用费,收费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参考以下因素:•道路占用时间,根据实际占道时间收费。
•道路类型,主干道收费水平高于次干道和支路。
•道路地理位置,商业区域较高,住宅区域较低。
收费方式
城市道路占用收费应采取电子收费方式,具体包括:
1.生成收费单据后,电子支付可以在线支付、网银支付等。
2.报道路占用信息后,信息录入并上传到收费系统中,收费完成后生成
电子收据。
监管和执法
为了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和管理收费活动的合法性,应制定一套监管和执法措施:
1.强化执法力度,对无证无照的挖掘单位进行处罚。
2.在城市主要要道路设立公示牌,防止无证移植工作人员侵入道路,占
用城市资源。
3.建立监管机构,监督收费员、挖掘作业人员,管理道路占用活动。
实际理论应用
以上海市为例:
上海市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该市城市道路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单位或个人将发生道路挖掘时,需提前30日以上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正式的道路管理许可证,并进行审批核验。
结语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行,是促进城市道路建设和管理的有效手段。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和执法,建立规范的收费体系,才能更好地维护市民出行和交通的权益,推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南宁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南宁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3月25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周红波2019年8月31日南宁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严格控制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发挥道路正常功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街道、城市桥梁、地下过街通道、高架道路、隧道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
第三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县(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监督管理。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由相对集中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规定实施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许可。
实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开展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日常巡查工作,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绿化、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管线敷设计划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养护维修计划,统筹各管线单位的管线敷设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每半年调整一次。
同一城市道路上的不同挖掘城市道路工程应当安排在同一时段内进行。
第五条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相对集中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县(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城市道路挖掘许可。
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市相对集中审批部门或者城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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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
办法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建城[1993]410号)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加强全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含道路用地)。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道路路政的主管机关,负责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本办法收费范围。
第五条占道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占道路的等级、占道类型(经营性、非经营性或其他占道)及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
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按道路的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占道费由城市市级市政部门统一征收,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所收占道费用于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
第七条占道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市政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
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