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法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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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法的核心价值

税法的价值是法律一般价值的特殊存在形式,具体是指税法所追求的目标,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平、效率和秩序。而税法的核心价值是指税法所追求的目标,即公平、效率和秩序中最重要和本质的价值。

一、税法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维护价值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秩序是一定的物质、精神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因而是它们相对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任意性的形式。秩序总是意味着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由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需要一定的秩序以保障社会运行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人类的生活需要相对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统治阶级也需要一定的秩序来确保其统治安全,所以社会秩序在人类生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法作为一种对税收关系进行制度性安排的工具体系和排除个人主观性的理性制度在社会秩序的形成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就税法而言,它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维护价值在于能够通过调整税收关系形成满足社会主体需要的征纳税秩序和生产交换秩序。

首先,税法有利于建立和维护国家的税收征纳秩序。在现代社会,税法的重要政治价值就是通过国家征税权力的合理设置,建立科学的征税权力的运作机制、保障机制和控制机制,使国家机关的税收征管活动有章可循,有条不紊,既有效防止和控制国家征税权力的滥用,又确保合法征税权力和国家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从而使国家征税权力运行规范化、制度化和有序化,形成稳定的税收征纳秩序。

其次,税法有利于建立和维护社会生产和交换秩序。建立和维护生产和交换秩序,使生产和交换摆脱任意性和偶然性而获得稳定性和连续性,这是法的重要价值之一,而税法在这方面体现得更为明显。因为税法有关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等税法要素的规定,明确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使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在法定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从而为生产和交换创造最基本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使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合理预期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国家通过税法对社会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进行调控,则可以避免各部门经济的比例失调,生产和消费的盲目性,创造有序的社会生产和交换条件。

二、税法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平价值

社会物质财富在人民之间公平地分配,这是人类社会无时无刻不在追求的理想。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最早提出公平应成为税法的首要价值,公平价

值是税法与生俱来的本质。税收是公民基于与国家订立的契约而让渡的部分财产权益,以获取国家提供公共产品。作为公法上债务的双方——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税法也必然以维护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平等地位为首要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公正等是含义基本相同的概念,它们所表达的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是一种社会伦理观念。一般认为,公平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公道、公允、公益等,指的是合理的意思;另一层是平等,通常指的是人们的地位、权利和福利等的相同,但公平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大家无条件地完全一样”的绝对公平,公平只能是相对的,是承认有合理差别的平等。公平是一种价值评价形式,是一种思想意识,作为一种观念和思想意识,有一定的历史连续性,归根到底是现存经济关系的反映,是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公平还是一种历史观和法权观,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制度、不同阶级、不同的人对公平有着不同的解释,公平的内涵与尺度亦有所不同。

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使公平愈来愈成为现代人追求的价值目标,并成为法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被当作是社会公平的核心之一,法律被要求必须确定和实现竞争规则的平等,被要求程序公平、司法公正,平等对待同样的人,等等。因此,公平与法在现实中已经密切联系在一起,它们之间互为前提,互相依存。首先,法是以一定公平观为前提的,从法的产生来看,法离不开一定的公平观作为依据,统治阶级之所以需要法,就是为了维护自认为的公平关系,当然这种公平关系不能超出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社会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其次,法是实现公平的必要条件和有效途径,因为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具有更强的权威性、约束性和有效性,公平上升为法律制度和原则,可以使之更易于人的遵守和执行,从而增加公平实现的可能性。

税法意义上的公平与经济学领域的税收公平并非完全等同。首先,税法价值所体现的公平严格意义上来说应该是社会公平。同个人或国家不同,社会是因人性的需要而产生,其目的是它自己的共同福利,而不是个人的福利或仅仅是构成社会的每个个人福利的综合。社会公平首先将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由过去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地位纠正为公法之债意义上的平等关系。纳税人向国家让渡其部分财产权益,根据契约有权利要求国家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其次,社会公平意味着关注纳税人的个人承担税负的能力,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从这一点上讲,税法公平与税收公平含义重合。税收公平包含两个层次的公平,即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相同的纳税人应负担相同数额的税收,纵向公平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不同的税。

税法意义上的社会公平价值不仅要关注国家对于税负的合理分配,还要从税

收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方面维护公平,税法不仅维护实体法意义上的公平,而且更要维护程序法意义上的公平。

三、税法促进和提高社会效率价值

效率在税收法律制度价值体系中的地位同公平相比是不分伯仲的,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指出:“判断一个良好税法体系的“第一标准是公平;第二个重要标准是效率。”效率是现代法的重要价值目标,没有效率的法被认为是恶法。因此,现代法必须包含着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使用的价值内涵。税法作为经济法的部门法,要体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为了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必然要使一些纳税人作出牺牲,使其税负不公平,但这样做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提高社会整体利益,因而符合税法效率价值。

税法作为确定国家与纳税人财产权益的法律规范,其效率价值更是不言而喻的,主要表现在:

1.确立、保护产权关系,通过制度设计创造最有效的税收环境,促进了人们有效率地占有、使用或转让(交换财产)。财产关系的明确是有效利用有限资源的前提,只有物有其主,并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财产的侵犯或夺取,财产所有者才有信心和动机投入资源,发展财富。而税法的核心就是确立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为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财产权益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在追求国家税收利益最大化的同时确保纳税人税收负担最小化。即税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适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要有利于减少纳税主体的税法奉行成本和额外负担,降低社会成本,保障纳税人以最少的纳税支出取得最大的税后利润,同时税法的制定与执行还有利于税务机关合理涵养税源,讲究税收和征管成本的最小化,在共同的限定条件——既定的国家税收体制、法律和征管环境之下,忠实于税法立法意图,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最大税收利益,实现应征必征目标,并通过税收分配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2.税法以效率为其基本原则,在立法、执法、守法各环节促进和提高社会效率。税收效率原则是指应以最少征收成本和对经济发展最低妨碍作为征税的准则。它又包括税收经济效率、税收行政效率(即征收效率)和税收社会效率三大方面。税收经济效率是指征税对纳税人及整个国民经济的价值增长或节约的程度;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活动必须让纳税人和整个社会所承受的超额负担为最小,即以最小的社会投入取得最大的社会产出;税收的经济效率越高,就越能激发纳税者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刺激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税收行政效率表现为征税收益与征收费用(成本)之比,即通过一定时期收入金库的税款金额与直接的征税费用之间的对比来衡量;比率越大,说明国家税金收入越多,而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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