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山县洛门汽车站营运客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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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辆进站营运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维护好车站经营秩序,规范客运班车及驾乘人员的进站营运行为和服务行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安全、文明、规范、有序的客运站经营秩序,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管理办法》等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在双方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乙方进站经营的客运车辆牌照为车型等级运营路线至
核载人数
第二条甲方在本站管理辖区内为乙方经营的客车提供组织客源、售票、检票、行包托运等服务项目时,按站级标准有关规定收费。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为乙方车辆安排科学、合理的营运班次,并有权根据班线发展需要,对乙方车辆班次进行调整,有权调用进展经营车辆组织加班、包车。

2、甲方有权对乙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不准出站营运,严格按照“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来进行管理与监督。

3、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站外拉客、乱涨价、恶意压价、不按规定的班次时间发车、抢点、压点、擅自改变运行路线、不按规定进站等违规违约行为处罚和停班的权利。

如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情节严重的有权暂停车辆班次。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站级规范设置和配备相应的服务岗位和人员,有义务为乙方提供组织客源,提供停车、发车场地和其他服务设施。

2、甲方有义务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对进站车辆一视同仁,不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手续齐全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3、甲方应定期组织驾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依法依规进行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为进站客运经营者提供良好的停车、发车环境。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要求,对甲方的管理、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站区经营范围内维护其正常的经营活动。

3、对甲方站务管理人员的失职、渎职及吃、拿、卡、要或故意刁难乙方正当的经营行为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或上级主管部门进
行举报、投诉。

(二)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主管部门的各项规定,服从甲方管理,对甲方为实施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而采取的措施,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定期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

2、乙方司乘人员及车辆进站经营必须符合要求,随车携带车
辆各类证件手续,驾驶员驾证必须与所驾驶车辆车型相符,自觉配合安全检查人员对车辆的安全检测,不符合要求坚决不出站运营。

在站内要严格遵守车站的管理规定,在指定地点上、下旅客,禁止高音鸣笛,爱护甲方站内设施设备,不得侵占、污损、随意移动。

3、不得抢点、压点、争客、抢客,按照规定的线路、班次规
范经营,不得任意改变行驶路线,不得晚点、脱班,因故不能正班正点应班,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管理人员。

否则,按无故脱班处理。

每脱班一次,按班线里程支付脱班费。

第五条乙方对义务条款中的约定如有违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因甲方责任造成乙方延误发车或脱班,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班车延误费。

()
第六条本协议期限为6个月,双方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约定。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承运人)
法定代表人:乙方经营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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