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银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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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存管业务的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ⅩⅩ]25号)及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ⅩⅩ年第9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发卡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发卡企业包括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及规模发卡企业。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根据商务部公告的具体情况调整认定标准):(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第四条XX银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发卡企业与我行签订《XX银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协议》(以下简称“《存管协议》”),并将预收资金按规定比例委托我行进行相应的存管监督。

第五条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发卡企业认定我行为其预收资金的唯一存管银行,确定一个我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

第七条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第八条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第九条我行依照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ⅩⅩ年第9号令)及《存管协议》的规定,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第十条我行督促发卡企业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的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三章业务细则

第十一条文件提交、账户开立、存管资金存入

1、在《存管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营业日内,发卡企业应当向我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发卡企业申请开立存管账户应提交存管账户开立文件,并确认在我行的一个指定印章(或被授权人名章)为《存管协议》项下存管账户专用印章之一;

(2)根据《存管协议》约定签发《划款通知书》的有效印鉴及其授权文件;

(3)其他我行要求发卡企业提交的文件或者资料。

2、对于我行按规定接收的文件资料原件,由经办行妥善保管,复印件留存总行个人业务部。

3、在《存管协议》签订之后10个营业日内:发卡企业应当在我行网点以发卡企业名义开立人民币存管账户,用于接收发卡企业存入

的存管资金,该账户资金可按照活期、定期或协定利率计息(协议确定)。我行在存管账户开立的次日,向发卡企业发出《存管账户开户确认书》;发卡企业同时还应当在我行指定或开立另一收款账户,用于接收由存管账户划入的资金。其中收款账户的户名应与开立的存管账户名称一致。

4、存管账户开立之后5个营业日内,发卡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将存管资金足额存入存管账户。资金到账后,我行开始对存管资金履行存管职责。

第十二条存管资金的管理

1、在《存管协议》有效期内,我行负责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且独立于发卡企业的自有资金,双方按照商务部及备案机关有关规定调整《存管协议》项下存管资金余额。

2、发卡企业确认,在存管资金存入存管账户之日起,为确保存管期间我行顺利履行《存管协议》项下的存管义务,我行有权对该存管账户进行存管账户的控制管理。

3、我行在每季度结束后21个工作日内,在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中,填列发卡企业上季度存入存管账户的资金余额,并根据备案机关确定的发卡企业类型(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监督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的缴存比例。

4、发卡企业存管资金余额低于商务部确定的存管比例,我行将书

面通知发卡企业及时缴存不足部分金额,发卡企业须在接到我行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足不足比例的存管资金。如果发卡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相关存管资金的,我行将书面通知备案机关并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5、存管资金金额每季调整一次,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每个季度结束后21个工作日,根据上季度末预收资金和存管资金时点数的比例进行调整,如果发卡企业存管资金余额高于规定存管比例的,发卡企业可向我行发出《划款通知书》,将超出规定比例的存管资金划入规定的收款账户。

6、发卡企业存入我行的存管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协定存款),不得设置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7、除对存管资金进行定期、协定存款操作及《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我行所进行的划款,仅指将存管资金从存管账户划入收款账户。

8、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我行应根据划款通知书进行划款:

(1)《划款通知书》加盖发卡企业指定的发送用章并由授权签发人签字,且加盖的印章、授权人签字应与《授权通知书》中的预留印鉴相符;

(2)划款通知书指定的划入账户为收款账户;

(3)划款通知书载明的划款日晚于划款通知书的送达日;

(4)划款通知书所指定的划款金额及汇划费用不大于存管账户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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