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制定对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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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制定对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启示
王利明
主讲人:同学们,大家晚上好,物权法的制定确实是我们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可以说是推进我们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步骤。物权法是我国分阶段、分步骤编纂民法典的一个重要部分,在物权法制定颁布之后,民法典的制定离我们还有多远呢?有人认为,我们现在离民法典的制定只有一步之遥了,我想这种观点可能是过于乐观,但是也不可能说民法典的制定离我们还是遥遥无期或者是遥不可及。本届民法典可能没有希望,但是下一届我还是充满信心的,是因为物权法已经把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最大的难题已经解决了,下面需要制定的法律是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以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等等,这些法律的制定应该说相对轻松容易一些。
物权法的制定为我们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究竟哪一些经验值得我们在下一步的民法典的制定中继续的发扬,哪一些经验值得我们总结,需要继续的保持这些宝贵的经验或者有益的做法,从而加快民法典的制定过程。我今天演讲的主题是我们从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吸取哪一些经验,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这个问题:第一个方面:民众的广泛参与和凝聚最大限度的共识
物权法的制定确实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最宝贵的经验,就是广泛吸收民众的广泛参与和凝聚最大限度的共识。大家知道,物权法经过了八次审议,面向全民公布,来自社会各个阶层的意见达到了二万多件,这在一定程度上为物权立法提供了非常有意义的意见。物权法之所以在通过以后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这和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广泛的吸取民众的参与是很大关系的,在这个过程中,有几点经验尤其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一是充分尊重专家学者的意见。在物权法制定的前期,一般是立法机关委托专家提出草案建议稿,作为立法的重要参考。由于专家建议稿里面有立法理由书,这也为立法提供了一些前期准备。尤其是在立法过程中,针对物权立法中的一些重大疑难问题,立法机关委托专家进行专题研究,从而对这些问题有了充分的理论铺垫。二是广泛的召集各方面的、反映各层次、各个行业声音的研讨会议,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这样就有利于将不同的观点、不同的声音
都得到充分的反映。例如,关于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立法机关就充分听取了业主、开发商、主管部门等的意见,尽管各方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是不一致的,但对立法机关最终形成规则,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三是向全民公布草案、征求意见。当草案比较成熟时,应当向全民公布,征求意见。2005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短短一个月内,全国人大法工委就收到了群众意见11500余件,8月11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将7月27日至8月10日媒体以及群众来信反映的主要意见进行了分类整理,在互联网上进行了公布,作为立法中的重要参考,从而使得讨论引向深入。我觉得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最让我最感动的是:物权法草案公布以后,有大量公民积极建言献策,提出立法建议,一方面反映了我国推进民主立法的进程,另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公民参与国家立法事务的热情不断高涨。尤其令我感动的是,其中一位盲人通过盲文的形式提出了长达数万字的建议,其中不乏一些真知灼见。我相信,物权法是我国开展民主立法的一个良好写照,为今后立法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益经验。
这些经验实际上充分体现了立法机关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最大限度听取民意,这为我们未来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启示。为什么我们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需要广泛吸收民众参与来形成最大共识呢?
首先,民法典的复杂性和重要性。这是因为民法典调整的利益关系是非常丰富而且复杂的,涉及到社会生的方方面面、各个领域。因此,大量规则的制定都可能涉及到各种利益的冲突,解决好这些冲突需要广泛的吸收民意达成共识。现在制定任何一部法律,很难做到让每一个人都感到其利益都得到最大的满足。有的人会感到好,而有的人会感到不那么好,这是因为我们社会的利益已经多元化了,只能是尽量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而无法做到使每一个人的利益都得到满足。因为民法典调整的利益关系类型丰富且复杂,因此,立法者的必须要在民法典制订的过程中,对各类冲突甚至对立的利益关系作出价值判断。民众的广泛参与,能够反映各个层次的不同意见和声音。只有各种不同意见的碰撞,才能预先发现法律施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达成共识的本身也就是一个力量博弈和利益平衡的过程。
民法典的在成文法的法律传统之下,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法治文明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尺就是有没有一部好的民法典,以及这部民法典在生活中的实现程度如何,而制定一部好的民法典,并且保证它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执行,必须以凝聚最大程度的共识作为前提。在法治社会中,民法典有生活百科全书的美誉,民法典也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因此民法典的起草全体中国人来说,是一个重大的公共事务,必须要最大限度的吸收民众的参与以达成共识,吸收民众广泛地参与也为法律的施行提供前期准备。民法典的起草应该继续提供公民参与公共事务讨论的平台,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过程中,以价值取向多元化为背景,允许国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凝聚更多的共识,是我国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一环。
第二,民法典实施的前期准备。民众的广泛参与本身就是法律实施的前期准备,因为民众在广泛的参与过程中实际上也是法律的普及过程、法律的认知过程以及法律实施最好的准备过程。在这方面,物权法确实在这方面为我们提供了非常好的经验,因为有民众广泛的参与,这为物权法的实施已经提供了非常好的基础。很多问题的因为在制定过程中已经发生了非常激烈的讨论,比如车位、车库的问题,老百姓实际上已经有着广泛的了解,这样的话,物权法在下一步实施的时候应该说已经有了很好的准备,这个准备包括心理的准备、实际的执行等等,民法典的制定更需要这样。
第三,专家、学者的参与。物权法在制定过程中广泛的吸收一些专家的参与,特别是前期先由一些专家提供专家学者建议稿,这种专家建议稿也是一种值得总结的模式。这就是说,这实际上起到了一种前期立法理论准备工作,这种工作应当是由立法机关来进行的,但是立法机关确实是因为各个方面的原因,完全由立法机关来承担可能是比较困难的。由学者先期提供立法建议稿,然后立法机关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的进行修改和完善,这就极大的节省了立法的成本,这也为我们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很高的经验。
第二方面,物权法所确立的平等保护原则应该在民法典中获得充分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