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适用冲突规范的五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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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有关制度

国际私法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有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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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 反致的形式及其产生的条件 ( 一 ) 反致的形式 广义上的反致包括反致 、 转致 、 间 接反致 、 包含转致的 反致 、 双重反致等几种形式 。 1. 反致 这里的反致是特指狭义上的反致 , 为 了 与广 义上的 反致相 区 别 , 有时又称为 “ 一级反致 ”。 2. 转致 转致又称为 “ 二级反致 ”, 是指甲国法院在 处理某一国 际民事案件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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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反致理论的分歧与立法实践 ( 一 ) 反致的理论分歧 关于反致制度 , 在国际私法理论上存在赞成与 反对两种对立的观点 。 1. 赞成反致的主要理由 赞成反致制度的学者 , 主要提出了以下几方面 的理由 : 首先 , 适用反致制度 , 是尊重外国法律完整 性的表现 。 其次 , 采用反致符合尊重国 家主权的 原则 。 再次 , 采用反致可使各国 法律对同一国际民事 案件做出 相 同 判决 , 是保证国际民事关系稳定性 的重要手段 。 14
( 二 ) 反致产生的条件 反致的产生 , 是下述三个条件相互作用的结 果: ( 1 ) 有关的国际民事关系依法院地国冲突 规范应当适用 外国 法律 。 ( 2 ) 法院地国将本国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外 国法理解为实体法和冲突法的总和 , 并且法院在 实践中避开该外国的实体法而适用了该外国 的冲 突规范 。 ( 3 ) 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与其指向的外国 法中的冲突规范对同一国际民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 “ 系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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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识别的意义 在国际私法实践中 , 识别具有以下意义 : ( 1 ) 识别决定所应适用的冲突规范 。任何 一种国际民事关系都是由一系列具体的事实构成的 , 而在国际私法的立法上 , 冲突规范的 “ 范围 ” 却 表述为 一个较为抽象的法律概念 , 如 “ 权 利能力 ”“ 行为能力 ”“ 侵权行为 ”“ 合同之 债 ”“ 动产 ” “ 不动产 ”, 等等 。 ( 2 ) 识别决定所应适用 的准据法 。 准据 法是经冲突规范 “ 系 属 ” 的 指引 , 用来确定 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

《国际私法》第五章 适用冲突规范中的几种制度

《国际私法》第五章 适用冲突规范中的几种制度
经典案例评析
(Commentary on Classic Cases)
Schwebel v. Ungar (1963) 42 DLR (2d) 622
A Jewish husband and wife, domiciled in Hungary, decided to settle in Israel. When they were in Italy, en route to Israel, the husband divorced his wife by “gett”. Under Hungarian law, the law of their domicile, and under Italian law this divorce was invalid, but it was effective according to Israeli law. They then acquired an Israeli domicile and while so domiciled the wife later visited Ontario and married a second husband who ultimately petitioned the Ontario court for a decree of nullity on the ground of his wife’s bigamy.
四、结 论(Conclusions)
1.原则: 依据法院地法进行识别。
2. 变通: (1)如果应依法院地法识别,而法院地法没有关
于该法律关系的概念,就应按照与该法律关系有 关的外国法确定它的概念;
(2)如果有关冲突规范是由条约规定的,应该依 该条约作为识别的依据;
(3)特殊的或专门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如动 产或不动产的识别,应根据物之所在地国家的法 律规定来确定。

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的作用

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的作用

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的作用篇一:国际私法冲突规范与法律选择国际私法冲突规范与法律选择冲突规范是指定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规范。

经冲突规范指定,被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特定实体法,称为调整该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冲突规范既只具有选择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适用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功能,所以它又被称为法律选择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

冲突规范具有如下特点: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实体法规范。

一般的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冲突规范却是间接规范。

冲突规范是间接规范,指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故必须与被其指定的那一国家的实体法律规范结合起来,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完成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的任务。

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程序法规范。

3、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的结构。

它不包括一般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的“制裁”或“法律后果”部分。

冲突规范在结构上只包括两个部分,即“范围”和“准据法”。

“范围”又称“指定原因”、“连结对象”或“问题的归类”,它是指该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准据法”则是对“范围”中所指的涉外民事关系规定的应适用的法律。

“准据法”主要是通过连结点来指定的。

连结点又称为“连结因素”,是它把要解决的问题“分配给”或“系属于”不同国家的立法管辖权之下。

(准据法即系属)冲突规范的类型:1、单边冲突规范:它是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2、双边冲突规范:它并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抽象地规定一个指引确定准据法的连结点,至于准据法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取决于连结点在内国还是某外国。

单边冲突规范与双边冲突规范的区别是:双边冲突规范解决的是普遍性的问题,而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特殊问题应以什么法律为准据法。

二者的联系是:任何一个双边冲突规范在适用的过程中都可以分解为两条相对应的独立的单边冲突规范,而单边冲突规范通过有关机关的解释,也可以推导出与之相对应的另一个单边冲突规范,并可将两者结合成一个双边冲突规范。

有关冲突规范的几个法律制度

有关冲突规范的几个法律制度

第五章:有关冲突规范的几个法律制度第一节:识别一、识别的概念在国际私法上识别也叫定性或归类,是指法院受理某一民商事案件后,依照一定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概念对有关案件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的范围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该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其目的主要旨在准确选择所应适用的冲突规范,合理公正解决该涉外民商事案件。

对一个涉外民商事案件,确定其是属于合同违约还是侵权问题、是程序问题还是实体问题、是实质要件还是形式要件,都关系到正确选择冲突规范的问题。

法院在受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首先应该确定其中的事实情况属于哪一类民事关系,才能正确地适用某一条冲突规范。

识别制度产生于19世纪,由德国学者康恩和法国学者巴丹首先提出。

他们认为,即使两国的冲突规范相同,但只要两国法律赋予同一法律概念以不同的涵义,也会出现对同一事实的法律性质作出不同的分类,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的结果。

典型的识别制度的判例起始于1889年法国最高法院对一起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即安东夫人诉巴特罗案。

该案的主要情况是:安东夫妇均为马耳他人,安东夫人在丈夫死后要求取得其丈夫所遗土地的收益。

安东夫妇结婚时住所地是马耳他,婚后移居当时的法国殖民地——阿尔及利亚,在那里购买了地产。

安东夫人在阿尔及利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根据马耳他法律,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以及死去丈夫地产的1/4用益权。

当时的马耳他法律规定:未亡配偶以配偶身分可以取得已亡配偶的遗产;未亡配偶可以取得已亡配偶1/4的地产用益权。

而当时的法国法规定:未亡配偶可以以继承人身份取得已亡配偶的遗产,但是未亡配偶不得取得已亡配偶地产的用益权。

如果根据马耳他的法律观点,安东夫人的请求的性质应定为配偶权利,那么根据法国关于解决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冲突规范,应适用马耳他法律,即配偶权利依结婚时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其结果是安东夫人依法可以取得土地收益的四分之一;如果根据法国法的观点,将其性质定为不动产继承,则应该适用法国法,结果依据法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不动产继承依物之所在地法,即法国法,安东夫人则不能取得土地的收益权。

大学国际私法-第四章 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

大学国际私法-第四章 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

20XX年复习资料大学复习资料专业:班级:科目老师:日期:第四章冲突规范的运用本章共涉及在适用冲突规范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五个一般性的问题。

一、识别(适用冲突规范的前提)♦反致二、排除准据法适用的几种制度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三、外国法内容的确定第一节识别♦动产的取得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

♦在涉外案件中,要确定应当适用哪条冲突规范,就需要对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与归类,这一过程叫做识别。

从冲突规范的角度,也可以理解为对范围的解释。

一、识别的概念(Qualification/Classification)♦概念: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概念,对待决案件的事实情况或有关问题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识别的意义:♦(1)对确定管辖权的意义;♦(2)对法律适用的意义。

♦(例:合同与侵权的竞合)♦识别是对冲突规范的“范围”的认识。

♦应将对“连接点”的解释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

二、识别冲突国际私法研究识别问题的特殊视角♦(一)含义:识别冲突是指法院,采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进行识别就会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最终导致适用不同准据法的结果。

所以,对于法院地国家而言,识别冲突就是依内国法识别和依有关外国法识别之间的冲突。

♦人物:♦20XXXX91年康恩(德国)提出“隐存的冲突”;♦20XXXX20XXXX年巴丹(法国)称之为“识别冲突”古典案例: 20XXXX20XXXX年英国Ogden v. Ogden♦背景:在英国结婚♦♦20XXXX岁的法国男子英国女子(Ogden夫人)♦♦在法国提出离婚,法国法院判决离婚(法国法规定:“未满25岁的子女未经父母同意不得结婚”) Ogden夫人又与Ogden结婚 Ogden先生知道前婚,主张婚姻关系无效。

♦英国法院审理:♦核心问题:前一个婚姻是否有效应该适用哪条冲突规范识别♦识别冲突:依据英国法,“同意”为婚姻形式要件♦依据法国法,“同意”为婚姻能力问题如果:婚姻形式要件婚姻举行地法:英国法婚姻能力问题当事人(夫)本国法:法国法应该依据哪国法律进行识别?国际私法研究识别问题的特殊视角♦(二)产生原因:♦1、对于同一事实,不同国家的法律赋予它不同的法律性质(如未达一定年龄的人结婚需要父母同意);♦2、不同国家把具有共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也可以导致识别冲突(如时效问题)♦3、法律概念存在差异。

国际私法适用冲突规范的五大制度

国际私法适用冲突规范的五大制度

国际私法适用冲突规范的五大制度五大制度主要包括: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制度。

五大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限制外国法适用扩大本国法适用的作用。

反致通常是通过直接反致、间接反致来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的;识别则通过将法律关系定性归人能够适用本国法而不适用外国的法律关系范畴,来达到排除或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目的;外国法的查明通常伴之以“如果查明不了就适用法院地法”的规则,从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目的;至于利用公共秩序保留、宣告法律规避行为无效则更是直接限制、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手段。

当然这些制度本身的存在并不完全就只这一个目的,但以此为线索将其串起来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这些制度。

(一)反致反致包括三种:1.直接反致(A-B)(1)指对某一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或外法域法,而该外国法或外法域法的冲突规范却指定此种法律关系应适用法院地法,结果法院使用了法院地法。

(2)直接反致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法院地法承认其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或外法域法包括冲突规范。

如果该被援引的外国法或外法域法不包括冲突规范,仅指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话,则不会发生反致。

2.转致(AfBfC)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最终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

这种法律适用程序即构成转致。

[例]甲国公民A (男)与乙国公民B (女)在乙国结婚,因工作关系移居丙国,数年后,A在丙国死亡,其前妻之子女在丙国法院提起了要求继承A在丙国遗产的诉讼,并认为A与B之间的夫妻关系不成立,否认B的继承权,关于A 与B之间夫妻关系的成立,依丙国国际私法的规定应适用乙国法律,但是依乙国法律应适用丈夫本国法的甲国法律,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丙国法院适用甲国法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1999年卷一 25题)A.反致B.间接反致C.转致D.双重反致[答案]C.3.间接反致(AfBfC)又称“大反致”,指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但依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而依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本案又应适用甲国或甲地区的法律(即法院地法),最后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本国或本地区的实体法对该案件做了处理,即构成间接反致。

第四章 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制度

第四章 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制度

第四章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制度第一节识别(适用冲突规范的前提)第二节反致第三节公共秩序排除适用的制度第四节法律规避第五节外国法内容的确定第一节识别——冲突规范的冲突1、冲突规范本身规定不同。

这类冲突引起反致问题。

例如:英国“人之行为能力依当事人住所地法”法国“人之行为能力依当事人本国法”2、冲突规范本身规定相同,但对连结点的解释不同。

例如:“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两种观点:识别问题(少数)单独问题(多数)3、冲突规范本身规定相同,对连结点的解释同样相同,但仍会产生冲突。

因为各国对所涉问题识别不同。

一、识别的概念例1:某人买飞机票乘机不幸飞机失事。

诉因是违反合同还是侵权行为?例2:未成年人结婚需要父母同意是结婚能力(法国)问题还是结婚形式(英国)问题?例3:野生动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奥地利)?例4:时效法规属于实质性规定(德、法)还是程序性规定(英)?识别(Qualification ClassificationCharacterization)又称“定性”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概念,对待决案件的事实情况或有关问题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二、识别的产生德国的康恩1892年提出:“隐存的冲突”,法国的巴丹1897年提出:“识别冲突”。

1920年由洛伦岑介绍到美国,1934年由贝克特介绍到英国——产生原因1、有关国家在法律上对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了不同的法律性质或将其归入不同的法律范畴。

2、具有共同内容的法律问题被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

三、识别的依据(一)法院地法说——主张以法院地国的实体法作为识别的依据。

理由:冲突规范是国内法,构成冲突规范的概念应该依国内法即法院地法来解释;用外国法识别有损法院地国的主权;依法院地法识别简便易行。

反对观点:法院地法中无相应的法律制度就无法识别。

(二)准据法说识别应依适用于争议问题的准据法进行。

反对观点:识别的目的是确定准据法,准据法在没有确定之前,如何识别?如果存在两个以上可能适用的外国法,以哪个外国法作为依据呢?——1974年《阿根廷国际私法》(草案)“本条例的用语依准据法解释。

《国际私法》第三章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第三章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第三章冲突规范第三章冲突规范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特点一、概念(考点)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是指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的连结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或均对该民事关系主张“立法管辖权”)的情况下,指定应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二、结构(考点)1.冲突规范由范围、准据法或系属两部分组成。

2.范围:又称为“连结对象”或“起因事实”,它包括冲突规范所要适用的对象,或所要认定的事实,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3.准据法则是“范围”中所指的涉外民事关系、事实或法律问题应适用的特定的实体法规范。

三、特点(考点)1.冲突规范具有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的结构。

一般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组成。

2.一般实体法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冲突规范只是间接规定。

3.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程序法规范,它还涉及结果。

第二节连结点一、概念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是指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指定应使用和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二、分类(一)客观连接点和主观连结点1.客观连结点是一种客观实在的标志,有国籍、住所、居所、物之所在地、法院地、合同缔结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

又可以分为属地连接点和熟人连结点。

2.主观连结点主要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和最密切联系地。

(二)静态连结点和动态连结点1.静态连结点就是固定不免的连结点,它主要指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或事件的连结点。

2.动态连结点就是可变的连结点,如国籍、住所等。

立法者常通过时间限定防止动态连结点带来的法律规避现象的发生。

(三)单纯的事实和法律概念1.单纯的事实: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2.法律概念:国籍、住所三、连结点的软化处理(考点)1.用灵活开放性的连结点取代传统冲突规范中僵固的封闭性的连结点;2.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增加可供选择的法律;3.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划分,依其不同性质规定不同连结点;4.对于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分别采用不同的连结点。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一、冲突规范的类型1、单边冲突规范,是直接指明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

既可以明确指出只适用内国法,也可以直接规定只适用外国法。

2、双边冲突规范,在系属中规定抽象的连结点,并以其为依据去推定适用某一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3、选择型冲突规范,这类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即规定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但实际上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

根据选择方式又可再分为两种:(1)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2)有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4、重叠型冲突规范,这一类型的冲突规范,其系属指明必须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

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第3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协议适用原则)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国内法强制性规则保留原则)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识别和定性)第10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外国法的查明义务及解决)第36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37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38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地大《国际私法》第四章与冲突规范适用有关的制度课堂笔记

地大《国际私法》第四章与冲突规范适用有关的制度课堂笔记

地大《国际私法》第四章与冲突规范适用有关的制度课堂笔记◆要紧知识点把握程度在本章中我们要学习国际私法特有的一些制度: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通过学习,关心我们建立起国际私法的思维模式,明确适用外国法的差不多制度,并学会理论分析的方法。

本章内容重在明白得,不能满足于死记硬背差不多概念。

◆知识点整理第一节先决问题的解决一、先决问题的含义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又称为“附随问题”,是相关于冲突法中的“要紧问题”而言的。

它是指确定涉外民事案件中要紧争议或要紧问题的准据法时,必须第一解决的独立的从属性争议。

二、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确定目前在各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没有一致的作法,在理论上也存在较大的分歧,要紧有以下两种主张。

一种主张认为: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应当依据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另一种主张则认为: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应当依据要紧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

第二节识别一、识别的含义和作用国际私法上的识别(Qualification),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制度,对有关事实和问题进行定性和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的冲突规范,并对有关冲突规范进行说明的过程。

识别的过程包括两个相互制约和阻碍的内容:其一,对有关的法律事实或问题进行识别,从而确定应援用的冲突规范。

其二,是对冲突规范本身的识别,即对冲突规范“范畴”和“连接点”中的有关法律概念进行说明。

识别制度的差不多作用在于保证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过程中正确地适用冲突规范,正确地确定适用于特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识别在客观上还具有另一个作用,即识别实际上具有限制和说明内国冲突规范,从而限制或排除有关外国法适用的作用。

二、识别的依据识别的依据指依何国法律或何种法律观念进行识别的问题,是识别问题的关键所在。

概括起来有下列不同主张:1、依法院地法;2、依分析法学和比较法学的方法;3、依准据法;4、对不同情形采纳不同的依据进行识别。

国际私法适用冲突规范的五大制度

国际私法适用冲突规范的五大制度

国际私法适用冲突规范的五大制度五大制度主要包括: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制度。

五大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限制外国法适用扩大本国法适用的作用。

反致通常是通过直接反致、间接反致来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的;识别则通过将法律关系定性归人能够适用本国法而不适用外国的法律关系范畴,来达到排除或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目的;外国法的查明通常伴之以“如果查明不了就适用法院地法”的规则,从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目的;至于利用公共秩序保留、宣告法律规避行为无效则更是直接限制、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手段。

当然这些制度本身的存在并不完全就只这一个目的,但以此为线索将其串起来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这些制度。

(一)反致反致包括三种:1.直接反致(A→B)(1)指对某一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或外法域法,而该外国法或外法域法的冲突规范却指定此种法律关系应适用法院地法,结果法院使用了法院地法。

(2)直接反致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法院地法承认其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或外法域法包括冲突规范。

如果该被援引的外国法或外法域法不包括冲突规范,仅指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话,则不会发生反致。

2.转致(A→B→C)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最终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

这种法律适用程序即构成转致。

[例]甲国公民A(男)与乙国公民B(女)在乙国结婚,因工作关系移居丙国,数年后,A在丙国死亡,其前妻之子女在丙国法院提起了要求继承A在丙国遗产的诉讼,并认为A与B之间的夫妻关系不成立,否认B的继承权,关于A 与B之间夫妻关系的成立,依丙国国际私法的规定应适用乙国法律,但是依乙国法律应适用丈夫本国法的甲国法律,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丙国法院适用甲国法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1999年卷一25题)A.反致B.间接反致C.转致D.双重反致[答案]C.3.间接反致(A→B→C)又称“大反致”,指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但依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而依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本案又应适用甲国或甲地区的法律(即法院地法),最后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本国或本地区的实体法对该案件做了处理,即构成间接反致。

国际私法适用冲突规范的五大制度

国际私法适用冲突规范的五大制度

国际私法适用冲突规范的五大制度五大制度主要包括: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制度。

五大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限制外国法适用扩大本国法适用的作用。

反致通常是通过直接反致、间接反致来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的;识别则通过将法律关系定性归人能够适用本国法而不适用外国的法律关系范畴,来达到排除或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目的;外国法的查明通常伴之以“如果查明不了就适用法院地法”的规则,从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目的;至于利用公共秩序保留、宣告法律规避行为无效则更是直接限制、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手段。

当然这些制度本身的存在并不完全就只这一个目的,但以此为线索将其串起来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这些制度。

(一)反致反致包括三种:1.直接反致(A→B)(1)指对某一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或外法域法,而该外国法或外法域法的冲突规范却指定此种法律关系应适用法院地法,结果法院使用了法院地法。

(2)直接反致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法院地法承认其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或外法域法包括冲突规范。

如果该被援引的外国法或外法域法不包括冲突规范,仅指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话,则不会发生反致。

2.转致(A→B→C)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最终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

这种法律适用程序即构成转致。

[例]甲国公民A(男)与乙国公民B(女)在乙国结婚,因工作关系移居丙国,数年后,A在丙国死亡,其前妻之子女在丙国法院提起了要求继承A在丙国遗产的诉讼,并认为A与B之间的夫妻关系不成立,否认B的继承权,关于A与B之间夫妻关系的成立,依丙国国际私法的规定应适用乙国法律,但是依乙国法律应适用丈夫本国法的甲国法律,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丙国法院适用甲国法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1999年卷一25题)A.反致B.间接反致C.转致D.双重反致[答案]C.3.间接反致(A→B→C)又称“大反致”,指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但依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而依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本案又应适用甲国或甲地区的法律(即法院地法),最后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本国或本地区的实体法对该案件做了处理,即构成间接反致。

适用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

适用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

第五章适用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本章的重点内容是:适用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包括识别、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及外国法内容的查明;一、识别识别是指依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和“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不同,对于冲突规范中“范围”和“系属”中表现的特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概念的理解可能会不同,从而需要进行识别;识别是在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进行的,对冲突规范的“范围”进行识别有助于准确地选择合适的冲突规范,对“系属”进行识别则有利于正确适用准据法;对于识别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学说:法院地法说:这种说学认为应依据法院地法进行识别;准据法说:这种说学认为,用来解决争议的准据法也应是对争议事实的性质进行识别的依据;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这种说学认为,识别应依建立在比较法研究结果之上的共同概念和普遍适用的原则进行;上述各种方法中,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在实践中被普遍接受;二、反致反致制度是最常用的一种限制外国法适用的制度;反致制度包括反致、转致及间接反致;1、反致:法院依其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法院国法,法院依此选择本国法为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这种做法即为反致;2、转致:法院依其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第三国的法律,法院转而选择第三国的法律为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3、间接反致:法院依其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第三国的法律,而根据该第三国的冲突规范,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法院国法,法院由此以本国法为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不同国家对反致采取了不同的态度,我国并不接受反致,实践中也无此种做法;二、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或称为公共秩序、公共政策:指法院在依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定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如其适用或其适用的结果将与自己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道德与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便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公共秩序保留从以下两个方面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一是依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但如果其适用的结果会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便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二是国内法的有些规定,由于涉及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道德或法律基本原则,必须直接予以适用,从而排除对外国法的适用;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公共秩序的规定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直接限制的规定方式;这种方式是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背内国公共秩序,否则拒绝适用;间接限制的规定方式;这种方式只指出某些内国法具有强制性,或者必须直接适标用,从而排除了有关外国法在内国适用的可能性;合并限制的规定方式;这种方式是在同一法典中兼用直接限制和间接限制的方式;各国由于社会制度、风俗习惯、道德规范等方面的不同,因而其对公共秩序的理解可能不同;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公共秩序保留的援引不应仅仅考虑外国法的内容是否与内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而应着重考虑外国法适用的结果是否与内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的情况;2、因公共秩序保留而拒绝适用外国法后,并不可一律代之以法院地国的内国法;3、公共秩序保留的运用不应与尊重他国主权相抵触,并不应与外国公法的排除相混淆;三、法律规避法律规避,又称为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通过故意改变构成连结点的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强行法,从而使地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从主观上看,当事人人必须具有故意,即当事人有故意避开某种法律适用的意图;2、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必须是本应对其适用的强制法或禁止性规范;3、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构成连结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的;4、从客观结果上看,当事人因此规避已经达到适用对其有利的法律的目的;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各国有不同的做法:1、禁止或限制当事人规避本应适用的法律;2、禁止或限制当事人规避法院地的法律;3、对法律规避不加限制;许多国家只规定规避本国法律的行为无效;而对于规避外国强行法的行为是否有效,规定不一;我国法律中未有关于法律规避的直接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最高院200条”中指出:“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四、外国法的查明与错误适用一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又称为外国法内容的确定,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和确定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外国法的查明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1、当事人举证证明;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和部分拉美国家采用这种作法;2、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主要是欧洲大陆一些国家如意大利、捷克等;3、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采用这种做法主要是欧洲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如德国、瑞士、奥地利等;在我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和“最高院200条”的有关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二外国法内容无法查明时的解决方法如果外国法的内容无法查明,各国通常采用如下解决方法:1、以内国法取代之;这是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做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外国法不能查明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德国和美国在实践中采取这种做法;3、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4、适用一般法理;日本的学说和判例有采取这种做法的;三外国法错误适用的补救外国法的错误适用主要有下列两种情况:一是因错误适用内国冲突规范而造成的外国法的错误适用;二是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对于第一种情况,各国通常允许当事人上诉,因其错误的本质是适用了冲突规范的错误,也就是内国法适用本身的错误;而对于第二种情况,则有允许和不允许当事人上诉的不同做法;依我国民诉法的指导思想,在我国发生外国法错误适用时允许当事人上诉;。

司法考试课件:国际私法第五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2013.10讲授版)

司法考试课件:国际私法第五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2013.10讲授版)

2021/6/8
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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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国(法院地) 冲突法
1、指引
乙国 (第一外国:
冲突法)
3、适用丙国法 作为准据法
2、二次指引
丙国 (实体法)
2021/6/8
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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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鲁福特是一瑞士公民,在法国有住所,在 英国有动产,他有一独生子。特死在法国, 留下一项遗嘱,将其在英国全部财产交给其 另外的教子。其独生子在英国法院诉讼,要 求继承该笔财产。
属国的冲突 件联系密切;有利于判决的 大、澳大
规范
一致。
利亚等
适用法院地 先决问题具有独立性;先决 很少国家 的冲突规范 问题所包含的婚姻、离婚及 采用该方
身份问题常常涉及法院地公 法。 共秩序
2021/6/8
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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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民法通则》确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 产所在地法”,即中国法;
第二步
瑞士:国籍法
2021/6/8
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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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国(法院地) 1
冲突法
实体法
乙国
2
(第一外国)
冲突法
丙国 (第二外国)
冲突法
第3步 法院地甲国指向乙国,乙国指向丙国,丙国 冲突法指向甲国,最后甲国适用本国实体法 作为准据法解决纠纷
2021/6/8
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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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阿根廷公民在英国有住所,死在英国, 在日本留有不动产,现因此项不动产继承在 日本法院涉讼。
继承问题
不动产所在地法
身份实质要件
当事人属人法
法律行为方式问题 行为地法
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国际私法冲突规范适用的基本制度.

国际私法冲突规范适用的基本制度.

识别的目的是为了准确地适用冲突规范

继承树林上 的蜂巢
动产继承适用 被继承人住所地法

不动产继承适用 不动产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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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冲突规范适用的基本制度· 识别和识别冲突
太空梭世界巡回私人有限公司 诉 上海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0年
2000年1月25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美国航天飞机 “发现号”的同比例复制展品等出租给被告,由被告在上海举办美国 航天世界巡回展。合同约定适用新加坡法律。 2000年7月,原告移交展品。其中,航天飞机机头一个及相应的充气机 身一架,因充气机身无法使用,被告方委托他人按原告提供的航天飞 机照片重新制作了飞机模型,与原告交付的机头部分完成拼接。 2000年7月10日至11月15日,上海展在上海市中山公园举行。 2000年11月,原告以拖欠租金及滞留展品为由,向上海市高院提起诉 讼,要求判令被告偿付租金美金26万元和归还展品。被告辩称,被告 愿意返还展品,但原告未按约提供展品,违约在先,被告有权拒付剩 余租金,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期间,第三人(台湾)月眉国 际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参加诉讼,主张部分展品为其所有。
婚姻的形式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婚姻能力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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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冲突规范适用的基本制度· 识别和识别冲突
奥格登 诉 奥格登 Ogden v. Ogden
结婚形式
婚姻的形式适用 婚姻举行地法
英国法院
1908年
英国法律
英国法
英国法院
法国法律
婚姻能力
婚姻能力适用当事人 的住所地法
法国法
识别冲突
• 从法院国角度来说,识别冲突就是依内国法的识 别与依有关外国法的识别产生了冲突。 • 识别冲突的结果是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从 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准据法。

第03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国际私法

第03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国际私法

(三)法律规避的效力
(1)仅仅否定规避内国法的行为无效 绝大多数国家立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规避内国法律的行为 无效,而对规避外国法律的行为的效力不作规定 (2)相对无效说 规避法院地法的行为无效,规避外国法律的行为有效 1922年法国法院“佛莱案” (3)绝对无效说 所有的法律规避行为,无论是规避内国法还是外国法, 均为无效。如阿根廷民法
(二)法律规避的构成
(1)从行为主体上,是当事人自己所为的行为 (2)从主观上,是当事人有目的、有意识所为,有逃 避某种法律的动机 (3)从规避的对象上,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经冲突规 范指引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 (4)从行为方式上,当事人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 个或几个连接点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5)从客观效果上,规避行为已经完成,可能会适用 对规避行为人有利的法律
2从主观上是当事人有目的有意识所为有逃避某种法律的动机3从规避的对象上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4从行为方式上当事人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接点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5从客观效果上规避行为已经完成可能会适用对规避行为人有利的法律1仅仅否定规避内国法的行为无效绝大多数国家立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规避内国法律的行为无效而对规避外国法律的行为的效力不作规定2相对无效说规避法院地法的行为无效规避外国法律的行为有效1922年法国法院佛莱案3绝对无效说所有的法律规避行为无论是规避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均为无效
(二)外国法是法律还是事实?如何查明 外国法是法律还是事实?
中国: 我国不区分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都必须查明。区别外 国法是法律还是事实对我国无意义。 对于如何查明:1987年《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 干问题的解答》第条第11款规定:在应适用的法律为外 国法律时,人民法院如果不能确定其内容的,可以通过 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我国驻该国 使领馆提供;(3)由该国驻华使领馆提供;(4)由中 外法律专家提供。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193条增加规定:由与中国订立司法 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5-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5-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二)作用
1.正确适用冲突规范的前提 2.正确适用准据法的前提
1898年 1898年9月,一住所在英国的英国女子黛安娜与一 住所在法国的法国男子菲利普在英国按英国方式结婚。 住所在法国的法国男子菲利普在英国按英国方式结婚。 时年男方19 19岁 该婚姻没有经过男方或女方父母的同意。 时年男方19岁,该婚姻没有经过男方或女方父母的同意。 婚后不久,男方父亲知晓,即令其子返法。而后, 婚后不久,男方父亲知晓,即令其子返法。而后,男方 在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在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1901年11月 法国法院认为, 1901年11月,法国法院认为,“经父母同意而缔结 婚姻”是属于婚姻能力问题,依属人法,判决这个婚姻 婚姻”是属于婚姻能力问题,依属人法, 由于未按法国法的要求取得父母的同意而无效。 由于未按法国法的要求取得父母的同意而无效。在这个 判决生效以后,菲利浦在法国再次结婚。 判决生效以后,菲利浦在法国再次结婚。 1908年 黛安娜到英国高等法院提起诉讼, 1908年7月,黛安娜到英国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解除她与菲利浦的婚姻关系, 求解除她与菲利浦的婚姻关系,理由是菲利浦有遗弃和 通奸行为。但英国法院驳回她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菲利 通奸行为。但英国法院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浦的住所在法国,英国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 浦的住所在法国,英国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
1904年,黛安娜在英国与威廉·奥格登在英国举行 1904年 黛安娜在英国与威廉 奥格登在英国举行 婚姻仪式。 婚姻仪式。 1906年 威廉·奥格登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 奥格登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 1906年7月,威廉 奥格登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法院宣布他与黛安娜的婚姻无效, 要求法院宣布他与黛安娜的婚姻无效,理由是当他 们结婚时,黛安娜的前夫菲利浦仍然活着,且黛安 们结婚时,黛安娜的前夫菲利浦仍然活着, 娜与菲利浦的婚姻关系并没有根据英国法有效解除 或宣告无效。 或宣告无效。 黛安娜辩称她与菲利浦之间的婚姻并非合法婚 且这一婚姻已为法国法院宣告无效。 姻,且这一婚姻已为法国法院宣告无效。 初审法院支持威廉·奥格登的看法 奥格登的看法, 初审法院支持威廉 奥格登的看法,判决其与黛 安娜之间的婚姻无效。黛安娜提起上诉。 安娜之间的婚姻无效。黛安娜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将结婚是否需父母之同意视作婚姻的 方式问题适用缔结地英国法,而英国法无此限制。 方式问题适用缔结地英国法,而英国法无此限制。 因此黛安娜胜诉。 因此黛安娜胜诉。

国际私法冲突规范适用的基本制度

国际私法冲突规范适用的基本制度

2000年7月,原告移交展品。其中,航天飞机机头一个及相应的充气机 身一架,因充气机身无法使用,被告方委托他人按原告提供的航天飞 机照片重新制作了飞机模型,与原告交付的机头部分完成拼接。
2000年7月10日至11月15日,上海展在上海市中山公园举行。
2000年11月,原告以拖欠租金及滞留展品为由,向上海市高院提起诉 讼,要求判令被告偿付租金美金26万元和归还展品。被告辩称,被告 愿意返还展品,但原告未按约提供展品,违约在先,被告有权拒付剩 余租金,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期间,第三人(台湾)月眉国 际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参加诉讼,主张部分展品为其所有。
• 卡恩称之为隐存的冲突 Latent conflict • 巴丁称之为识别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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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冲突规范适用的基本制度·识别和识别冲突
3. 识别冲突的解决
识别冲突自从被发现后,一直就争议不 断,学者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解决办法。
法院地法说
分析法学和 比较法说
准据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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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冲突规范适用的基本制度·识别和识别冲突
本案的焦点(英国女子前一次的婚姻是否有效),取决于适用何国法 律,因为英国法中没有“经父母同意”的限制性规定。而适用何国法 律,又取决于依哪一条冲突规范。英国的冲突规范:
婚姻的形式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婚姻能力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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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冲突规范适用的基本制度·识别和识别冲突
奥格登 诉 奥格登 Ogden v. Ogden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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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冲突规范适用的基本制度·识别和识别冲突
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万宝集团广州菲达电器厂、 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 菲利(广州)工业有限公司等无单放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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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适用冲突规范的五大制度五大制度主要包括: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制度。

五大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限制外国法适用扩大本国法适用的作用。

反致通常是通过直接反致、间接反致来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的;识别则通过将法律关系定性归人能够适用本国法而不适用外国的法律关系范畴,来达到排除或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目的;外国法的查明通常伴之以“如果查明不了就适用法院地法”的规则,从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目的;至于利用公共秩序保留、宣告法律规避行为无效则更是直接限制、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手段。

当然这些制度本身的存在并不完全就只这一个目的,但以此为线索将其串起来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这些制度。

(一)反致
反致包括三种:
1.直接反致(A→B)
(1)指对某一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或外法域法,而该外国法或外法域法的冲突规范却指定此种法律关系应适用法院地法,结果法院使用了法院地法。

(2)直接反致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法院地法承认其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或外法域法包括冲突规范。

如果该被援引的外国法或外法域法不包括冲突规范,仅指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话,则不会发生反致。

2.转致(A→B→C)
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最终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

这种法律适用程序即构成转致。

[例]甲国公民A(男)与乙国公民B(女)在乙国结婚,因工作关系移居丙国,数年后,A在丙国死亡,其前妻之子女在丙国法院提起了要求继承A在丙国遗产的诉讼,并认为A与B之间的夫妻关系不成立,否认B的继承权,关于A与B之间夫妻关系的成立,依丙国国际私法的规定应适用乙国法律,但是依乙国法律应适用丈夫本国法的甲国法律,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丙国法院适用甲国法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1999年卷一25题)
A.反致
B.间接反致
C.转致
D.双重反致
[答案]C.
3.间接反致(A→B→C)
又称“大反致”,指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但依乙国或乙地区的冲
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而依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本案又应适用甲国或甲地区的法律(即法院地法),最后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本国或本地区的实体法对该案件做了处理,即构成间接反致。

[例]塞纳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88年死亡。

塞纳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

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塞纳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塞纳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

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2002年卷一21题)
A.直接反致
B.间接反致
C.转致
D.双重反致
[答案]B.
[例]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因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诉。

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运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

采用国际私法中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2000年卷一28题)
A.直接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完全反致
[答案]C.
4.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A→B→C
假设日本为法院地国,根据日本冲突法指引应当适用英国法,而根据英国冲突法指引应当适用法国法,根据法国冲突法指引应当适用英国法,日本法院最后适用了英国的实体法,即为“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5.完全反致(双重反致)
这是英国独特的反致理论。

其基本含义是:美国法院的法官在处理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英国冲突法的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法,而依该外国冲突法的规定应适用英国法。

此时,如果该外国冲突法中有反致的规定(即该外国承认反致),那么,根据该外国冲突法所指定的英国法应包括英国的实体法、冲突法在内的所有法律。

此时英国法官假定自己在该外国,像该外国法官通常的做法那样审理该案:根据该外国的冲突法的指定适用英国法,又接受英国法的反致,最后决定适用该外国实体法来审理本案。

[总结]主要要掌握前四种反致类型。

另外,我国司法实践对待反致的基本态度是:不接受。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这些规定都表明我国目前在通过《民法通则》中的冲突规范接引适用外国法时,只适用外国的实体法,不适用外国的冲突法,从而不可能发生反致。

(二)识别
识别又叫“定性”或“归类”,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从而确定何种冲突规范适用何种事实或问题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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