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继承代理词
遗产继承案胜诉代理词
遗产继承案胜诉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李一的委托,我受本所指派担任李一的代理律师,出席今天庭审。
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有关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已由原告李二及被告李一共同继承,且已继承完毕,不存在遗产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李某于2005年10月27日因病去世。
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李二及李一已于2006年1月1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公证处做了两份公证,公证书编号为:0105号及0106号。
0105号公证书主要内容为:被继承人李某、陈某所遗留房产由李一及李二共同继承。
0106号公证书的主要内容为:被继承人李某在建行的存款2924.76元由李一及李二共同继承。
后,共同继承的房产证所有人已改为原告李二及被告李一。
另,原告李二也一直在继承的房屋中居住。
根据以上公证书、房产证及原告居住的事实,代理人认为遗产已继承完毕,原告的继承权已受到了应有的保护,不存在继承纠纷。
二、被继承人李某除上述房屋及存款外并无其他遗产。
家具,电器,保险等所有人并不是李某。
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共同继承房产并无矛盾,且不宜分割。
该房产建成年代已久,马上面临拆迁。
如果出卖已不现实,且出卖的价钱远没有拆迁补偿款多。
另,如果分割该房产,原被告各方都没有资金来给付对方。
拆迁后,原被告共同分割拆迁款更符合实际情况。
四、继承人李一对被继承人陈某及李某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
陈某生病时主要由李一来照顾,金去世后,李一为了对李某及李二的照顾方便,直接搬到李某家中居住。
弟弟李三去世后,李某生病住院的照顾及去世后的善后事宜全是李一一人承担。
综上,代理人认为李一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根据《继承法》第13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五、《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继承纠纷代理词
继承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先生/女士,
我代表(原告方)就涉及到我们之间的继承纠纷一事与您进行沟通。
为了保护双方的利益和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我作为(原告方)的
代理人,愿意与您协商解决此事。
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我们(原告方)坚信我们对继承财产
享有权利。
然而,在我们的了解中,您对此存在争议。
我们希望通过
友好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程序。
我们诚恳地邀请您考虑通过对话和协商达成一个互利的解决方案。
我们希望能够以公平和合理的方式解决此争端,避免长期的法律纠纷。
基于上述,请您与我联系,以便我们能够安排一次会面或电话沟通。
我们期待与您就此次继承纠纷进行进一步的讨论,并希望能够早
日达成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
谢谢您的合作与理解。
此致
(原告方代理人姓名)。
代理词(处理遗产纠纷)
代理词(处理遗产纠纷)
概述
根据贵公司的要求,我作为您的律师代表愿意提供一份代理词,帮助您处理遗产纠纷。
此纠纷涉及遗产分配的争议,我们将尽力为
您提供法律援助并最大程度地保护您的权益。
纠纷背景
根据我们所了解的情况,这起遗产纠纷涉及逝者的财产分配问题。
争议的焦点在于继承人之间的合法权益、遗嘱的有效性和其他
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我们已经对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了全面研究和分析,并将以下
要点提供给您:
1. 继承法规定了遗产分配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2. 遗嘱的效力需要符合一定的要件,如心智健全、自愿和遵守
法律规定等。
3. 如存在多份遗嘱,法院将根据各个遗嘱的内容和执行情况作
出最终判决。
解决策略
为了解决这起遗产纠纷,我们建议采取以下策略:
1. 收集和整理相关的证据材料,确保案件的实际情况清晰可见。
2. 根据遗产分配的法律规定,确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3. 分析和评估各份遗嘱的有效性,并就异议提出合理的辩护和
解释。
4. 如有需要,协助您与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调解或协商,以达
成和解。
结论
作为贵公司的代理律师,我们将以最专业、诚信的态度处理这
起遗产纠纷,并力图为您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
法律意见或希望从法律程序的角度进行讨论,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注意:此代理词仅为参考用途,具体的法律建议应根据各个案
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提供。
继承遗产纠纷代理词
继承遗产纠纷代理词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继承遗产纠纷案件不断增多,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了诸多困扰。
作为法律行业的专业代理,我们深感当下继承遗产纠纷案件的复杂性和敏感性,因此我们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代理服务,以促进案件的公正解决,维护社会和家庭的和谐稳定。
代理服务的目标我们的代理服务旨在为当事人解决继承遗产纠纷,促进案件得以公正解决,并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我们的目标是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代理服务,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并最大限度地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正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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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为当事人解答相关法律问题,阐明法律条文的解释,并就当事人在案件中的权利义务进行评估和指导。
代理诉讼和调解我们将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和调解工作,包括起诉、答辩、调解和和解等程序。
我们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并在法庭上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代理服务。
同时,在调解过程中,我们将积极促进各方当事人的协商和解,达成公正和谐的解决方案。
财产保全和执行在继承遗产纠纷案件中,财产保全和执行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我们将依据法律规定,代理当事人进行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工作。
我们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得到保护,并促使判决或调解的执行。
代理服务的特色专业素质我们的律师团队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我们注重持续研究和专业培训,以跟上法律行业的最新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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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服务我们深知继承遗产纠纷案件的敏感性和复杂性,因此我们将以高效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的服务水平,为当事人提供及时的代理服务。
我们将合理安排时间和进度,确保案件能够得到迅速、公正解决。
保密性我们将始终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遗产继承纠纷被告代理词.doc
遗产继承纠纷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依照法律规定,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的接受被告王桂兰、谢鹏的委托,指派王冰光律师担任被告王桂兰、谢鹏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代理人通过听取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相关必要的调查,结合庭审中的证人证言以及原告和被告出示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双方的质证结果,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苏庆兰并没有放弃对谢仁盈遗产的继承权。
1、谢仁盈去世后,作为妻子的苏庆兰享有本案诉争房产二分之一的产权,并依法享有对其丈夫谢仁盈遗产(诉争房产二分之一的产权)的继承权;2、根据郑州市二七公证处出具的(2004)郑二证民字第60号公证书显示,苏庆兰曾放弃了对丈夫谢仁盈的遗产(本案诉争房产)的继承权。
但是,根据郑州市二七公证处出具的(2011)郑二证复字第01号公证复查决定书显示,该(2004)郑二证民字第60号公证书已经被撤销,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这就意味着苏庆兰曾经的放弃遗产继承权的行为也已经失去了法律依据,该放弃继承行为已经无效。
二、谢荣应该享有对谢仁盈遗产的继承权。
1、苏庆兰夫妇一直公开承认谢荣是其儿子。
(1)根据苏庆兰于2004年2月3日在郑州市二七公证处所做的谈话笔录显示,苏庆兰承认谢荣是她们夫妇的儿子。
该上述谈话笔录业经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在(2011)二七行初字第423号行政判决书中作为谢华提供的有效证据予以认定;(2)根据2004年2月3日苏庆兰与谢荣签定的赠与合同显示,苏庆兰“自愿将该房产(诉争房产二分之一产权)赠与给我的儿子谢荣所有”,谢荣“接受母亲赠与的上述房产”,且该《赠与合同》有郑州市二七公证处出具的(2004)郑二证民字第61号公证书证明。
可见,苏庆兰、谢荣二人在世时,一直以母子相称;(3)根据郑州市二七公证处出具的(2004)郑二证民字第60号公证书显示,苏庆兰承认谢荣为其与丈夫谢仁盈的儿子。
虽然该上述公证书已经被郑州市二七公证处出具的(2011)郑二证复字第01号公证复查决定书撤销,但该公证复查决定书并没有否认谢荣是苏庆兰儿子这一事实;2、由郑州市二七公证处出具的“(2011)郑二证复字第01号公证复查决定书”并没有否认谢荣是苏庆兰儿子这一事实,只是确认了(2004)郑二证民字第60号公证书中遗漏了继承人谢华,苏庆兰、谢荣“隐瞒谢华系被继承人谢仁盈女儿的事实”;3、谢仁盈、苏庆兰所在小区的老邻居都知道谢荣是苏庆兰夫妇的儿子,同情谢荣夫妇的遭遇,并且都在得知谢华也系苏庆兰、谢仁盈夫妇养女后,对谢华近二十年不赡养老人的行径深为不满,愿意向法庭作证,谢鹏、王桂兰囿于实际情况,谨向法庭提交以下证人证言:(1)谢仁盈、苏庆兰生前所在小区的老邻居王琦玲出具的证人证言;(2)谢仁盈、苏庆兰生前所在小区的门卫刘子平、朱梅枝夫妇出具的证人证言。
典型遗嘱继承纠纷代理词
典型遗嘱继承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王某某委托,指派付律师、黄*军律师担任其诉讼委托代理⼈,依法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现依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被告王x某⽆权继承本案诉争房产1、依据被继承⼈的遗嘱,王x某⽆权参与遗产分配原告提供的王x强、张x美(被继承⼈)的遗嘱明确表⽰王x某不能参与分配本案诉争房产,即北京市东城区⼗字坡东⾥x楼x单元某x号。
被继承⼈之所以不让王x某参与遗产分配,是因为王x某已经占有了被继承⼈的⼀套房产,该房产系王x强-⽣前所在单位分配。
证⼈姚某与沈某出具的证⾔(证据5、6、9、10)和北京市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证据11)⾜以证明原告诉称属实。
2、被告王x某没有对被继承⼈尽赡养义务被继承⼈的赡养义务主要由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x娜承担,被告王x某未尽赡养义务。
原告王某某按⽉向被继承⼈⽀付赡养费,也负责被继承⼈的⽇常开销、⽣病住院、购房出资和丧葬事宜等。
从原告提供的《⽀出清单》及相关票据可以清楚的看出原告各项⽀出。
⽽被告王x某不曾向被继承⼈⽀付赡养费,也未承担被继承⼈的任何丧葬开销。
对于被告王x某提供的证明其履⾏了赡养义务的证⼈证⾔,原告认为不⾜以采信,理由如下:第⼀,证⼈并不了解王家的具体情况,认为王x某出⼊王x强住处就是在尽赡养义务,真实情况是王某某和王x娜出钱请被告王x某给王x 强做饭的,被告王x某并不是履⾏赡养义务,⽽是在接受报酬的前提下提供劳务。
第⼆,证⼈不具备基本的认知、辨别能⼒,仅具有限制民事⾏为能⼒,其不具备证⼈资格,其证⾔并不能正确反映事实情况。
3、被告王x某的其他恶劣情节第⼀,2008年9⽉17⽇,被告王x某将被继承⼈的⼀个⾻灰盒放在原告的办公室,引起原告单位办公秩序混乱,并威胁原告不得将⾻灰盒送回原处,否则其会将⾻灰盒放到原告领导办公桌上。
详见原告提交的宣武区某某培训中⼼出具的证明。
遗产继承代理词
代理词审判长、各位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的规定,我作为本案遗产继承纠纷被告崔成林的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审议并采纳。
房屋及树木均不属于遗产,原告崔成军诉讼请求不成立,其理由是:一、家庭共同财产分割在先,崔坤去世在后,崔坤未留遗产。
原告崔成军称于1994年分家,被告崔成林1992年分家。
崔坤在分家十多年后于2005年农历八月初十去世的。
按崔成军的说法:当时分到他名下的有两片树林中,三间大房、两间小房,如果崔成军说的属实,现在涉案的房屋和树木在十多年前就属于崔成军的,现在被崔成林占有房屋及树木属于侵权纠纷,而不是遗产继承纠纷。
不论是1992年分家还是1994年分家,但有一点是不争的事实,家庭共同财产在分家时一分为二,即一部分分给了崔成林,一部分分给了崔成军。
本案崔成军请求的是返还其应分得的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首先应确定崔坤生前个人的合法财产,其次崔成军什么时间分得了哪些遗产,分得的遗产被谁占有,最后才能请求占有遗产的人返还。
崔坤于2005年农历八月初十去世至今并没有分割遗产,没有分割遗产谈何返还。
二、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归崔成林,地上附着物明确标注归本人使用。
1993年5月17日崔成林对涉案房屋的宅基地进行登记,从1993年至今崔成军未提任何异议。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手段,是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生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依法获得承认和保护的依据。
崔成军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登记表明确记载地上物类别及权属:土木结构房归本人使用。
由此证明房屋及树木不是遗产。
三、农村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
崔成军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登记表虽然登记有家庭人口五人字样,但只能证明宅基地上居住人口情况,因为农村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的,不是以个人为单位。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转载]一起遗产继承案件代理词
[转载]一起遗产继承案件代理词原文地址:一起遗产继承案件代理词作者:肖文军律师[背景介绍:这是一起公益诉讼案件,原告是一个未成年人,从小被父母遗弃,被养父母收养,并经过民政部门登记,后养父母离婚,随养母在简易的临时建筑中居住,学校在养父家附近,白天在养父家吃住,养父于今年逝世,留有一处约20平方米房,本以为可以依法继承其养父财产,解决居住难的问题,但在办理房产过户时,被告出现了,以原告养父的亲女儿身份是唯一的继承人为由要求继承,并实际控制了该处住房,此前原告的邻居十多年均不知晓原告养父在三十多年前曾有过女儿之事,原告养母和邻居通过媒体找到我,我在代理本案中,本不想从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着手,从情理出发让失去亲情重新回归,但案件的发展并不如我想像的,被告代理人在答辩状中就开始纠缠原告与养父的收养关系的合法性问题,在无可争议的地方纠缠,代理人的专业素养实在不值得尊重,鉴于此,我的代理意见重新回归法律层面,这不是我愿意看到,这对于本案的矛盾解决并没有太大的好处。
我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能促成本案的调解,但这种努力显然是徒劳无功。
对方代理人显然很愿意将本案变成了一起赤裸裸的财产纠纷,没有任何亲情。
案件的发展的确如此,如此冷冰,让人心寒。
原告悲惨的身世与际遇未能打动被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亲情荡然无存,但愿我的当事人能拿到一份好的判决。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受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审前,我查阅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与****是否为同一人,目前没有证据证明。
刚才在法庭上,被告提供了*****派出所的证明与调查笔录,该证明是基于调查笔录所作出的,该调查笔录是民警****一人同时与六名证人作出的一份调查笔录,该调查笔录取证的方式不具合法,形式上不具合法,记载内容为六人同时作出的,没有体现出六人的真实陈述,不具有真实性,因此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不具合法性与真实性。
遗产继承代理词
遗产继承代理词第一篇:遗产继承代理词遗产继承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胡爱英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胡爱英的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及相关法律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切实的考虑。
一、四被告的第一组证据:证据1“协议书”(2009年5月17日胡爱英与四被告签订的放弃继承权协议)是无效协议书。
被继承人周庆贺的死亡时间是2010年11月30日,而本协议是在2009年5月17日签订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胡爱英与四被告签订的放弃继承周庆贺房产的协议是在周庆贺死亡前年作出的,胡爱英在尚没有在继承权时处分(表示放弃)继承权,显然是不合逻辑的,所以根据法律规定此协议书应当是无效协议。
二、四被告的第一组证据:证据2:收条(2009年5月17日胡爱英收到30000元的收条)证据力有重大瑕疵,且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
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首先,此收条形式上不合法。
1、收条是由被继承人的女儿周凯代为起草,周凯是该继承的直 1接利害关系人,在代写收条时应当回避。
2、从四被告提供的签收条视频中可知,胡爱英签收条时只有几个被告在场,显示不出房间有其他无利害关系人在场;且房间昏暗。
胡爱英系1953年生,没有读过书,不识字(收条上明确显示胡爱英不会写字),再加上年事已高,所以存在很大的可能性,在不知道周凯所写收条的内容的情况下签字摁手印。
其次,收条内容与二七区人民法院第(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中认定的事实不符。
周庆贺自述此30000元是其四个女儿(本案被告)支付给胡爱英的养老金,与收条上显示的“房屋转让金”相矛盾,被告对同一份证据在不同的案件中作出不同的自述,存在信用瑕疵。
遗产继承权纠纷代理词范文
遗产继承权纠纷代理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律师姓名]受本案原告/被告[当事人姓名]的委托,担任其在本次遗产继承权纠纷案件中的代理人。
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争取他/她应得的权益。
我得说,这就像一场家庭版的寻宝游戏,只不过宝藏是亲人留下的遗产,而大家对寻宝规则有点争议,这才来到了咱们这儿。
一、案件事实阐述。
咱们得捋一捋这事儿的来龙去脉。
我的当事人[当事人姓名]和本案其他相关方都是[逝者姓名]的亲属,[逝者姓名]生前辛苦积攒下了一定的财产,这就像他/她在人生旅程中收集的宝贝。
现在[逝者姓名]走了,按照常理,这些宝贝应该合理地分配给亲人们。
可是呢,事情并没有那么顺利。
在遗产分配这件事儿上,出现了分歧。
比如说,那处大家都眼馋的房子,[当事人与其他继承人的争议点,如一方认为应该完全由自己继承,而我方当事人认为应该按比例分配等情况]。
这就像几个小伙伴在分糖果,都觉得自己该多得点儿,结果就闹起了别扭。
二、关于继承权的法律依据。
而且,在遗嘱这个特殊的“遗产分配指南”方面,如果有遗嘱,那得遵循遗嘱的规定。
但是目前的情况是[阐述遗嘱情况,如果没有遗嘱则强调法定继承的适用;如果遗嘱存在争议则指出争议点,如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等]。
所以说,咱们现在就得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来好好地掰扯掰扯这遗产该怎么分。
三、我方当事人应得权益的合理性。
我的当事人在[逝者姓名]生前可没少付出。
就拿照顾老人来说吧,那真的是尽心尽力,就像守护宝藏的忠诚卫士。
在[逝者姓名]生病期间,[当事人为照顾逝者所做的具体事情,如日夜陪伴、支付医疗费用等],这些付出大家都是有目共睹的。
这就好比在一场共同投资中,我的当事人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那么在收获的时候,自然应该得到相应的回报。
再说说家庭关系中的情感纽带。
我的当事人和[逝者姓名]之间有着深厚的感情,这种感情不是用金钱能衡量的,但在遗产分配的时候,也应该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遗嘱继承纠纷代理词范文
遗嘱继承纠纷代理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是[代理方]的代理人,今天站在这里,为这起遗嘱继承纠纷的案子说几句掏心窝子的话。
咱们先来说说这个遗嘱。
遗嘱啊,就像是去世的人留在世间最后的心愿清单,那可是相当严肃和庄重的东西。
我的当事人手里这份遗嘱,那可是有着千丝万缕的合理性和真实性的。
从遗嘱订立的过程来看。
订立遗嘱的时候啊,立遗嘱人那可是神志清醒得很呢。
就像我们平常挑个西瓜,都得敲敲听听声音对不对,立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时候那脑子可比挑西瓜的时候清醒多了。
当时有[见证人的身份]在场见证,这些见证人可不是随便找来凑数的,那都是和立遗嘱人关系不错,而且为人正直、诚实可靠的人。
他们就像一群公正的裁判,看着立遗嘱人清清楚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把自己的财产安排得明明白白的。
这就好比一场比赛,有了公正的裁判,比赛结果才能让人信服,这个遗嘱订立的过程有这些靠谱的见证人,它的真实性就有了坚实的基础。
再说说遗嘱的内容。
遗嘱里写得清清楚楚,哪些财产归谁,就像地图上标好了路线一样明确。
我的当事人,也就是遗嘱里指定的继承人,一直以来对立遗嘱人那可是尽心尽力的。
就像老话说的,久病床前有孝子,我的当事人在立遗嘱人生病期间,忙前忙后,端茶倒水,照顾得无微不至。
立遗嘱人把财产留给我的当事人,那也是看在眼里,记在心里,觉得这财产交给这样孝顺的人,心里踏实。
这可不是空口无凭的,周围的邻居都能作证,他们都看得到我的当事人的付出。
这就好比是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我的当事人付出了那么多的爱和关心,得到这份遗嘱中的遗产那也是理所应当的。
可对方呢,他们现在跳出来质疑这份遗嘱,就像突然跑出来搅局的人。
他们说这个遗嘱有问题,可是又拿不出什么确凿的证据。
这就好比一个人说天上有两个太阳,但是又没有任何照片或者其他证据来证明,那谁能相信呢?他们无非就是看到有遗产可分,就想过来分一杯羹。
这种行为就有点不地道了,这就像在别人辛辛苦苦种好的菜地里,没有经过主人同意就想拔菜,哪有这样的道理呢?尊敬的法官们,我们要尊重立遗嘱人的意愿,就像尊重一个人最后的梦想一样。
代理继承委托书(3篇)
第1篇委托人:[姓名],性别:[性别],出生日期:[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
被委托人:[姓名],性别:[性别],出生日期:[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
鉴于:1. 委托人因工作繁忙、身体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处理以下事项,特委托被委托人代为处理。
2. 被委托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委托事项有足够的了解和专业知识,能够妥善处理相关事务。
3. 委托事项涉及以下内容:(1)代为办理委托人的遗产继承事宜;(2)代为处理委托人的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清偿等事务;(3)代为处理委托人与其他继承人之间的纠纷;(4)代为签署与继承事宜相关的各类法律文件;(5)代为处理其他与继承事宜相关的必要事务。
4.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委托书。
特此委托如下:一、被委托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全面、负责地处理委托事项。
二、被委托人在处理委托事项时,应充分尊重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族和谐。
三、被委托人应妥善保管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四、被委托人应按时向委托人报告处理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委托人。
五、被委托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事项的处理方式,如需变更,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六、被委托人在处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共同商讨解决方案。
七、被委托人因处理委托事项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八、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处理完毕之日止。
九、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各执一份。
十、本委托书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被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以下是具体事项的详细说明:一、遗产继承事宜:1. 被委托人应协助委托人办理遗产登记、遗产评估等手续。
遗嘱继承纠纷代理词范文
遗嘱继承纠纷代理词范文# 遗嘱继承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原告/被告[当事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经过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审查相关证据以及参加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遗嘱的真实性。
1. 遗嘱订立的背景和过程。
咱们先来说说这个遗嘱是怎么来的。
[遗嘱订立人]订立这份遗嘱可不是一时冲动或者被人胁迫的。
[讲述遗嘱订立的合理背景,如老人在身体健康、意识清醒的时候,考虑到各个子女的赡养情况、家庭关系等因素,慎重地做出了遗产分配的决定]。
当时在场的还有[列出遗嘱订立时的见证人名字],这些见证人都是和[遗嘱订立人]关系比较亲近、正直可靠的人,他们可以证明遗嘱订立的整个过程是公正、透明的。
2. 遗嘱的形式要件。
从遗嘱的形式上看,这是一份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
无论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根据实际情况说明),它都具备了相应的要求。
比如说,自书遗嘱是[遗嘱订立人]亲笔书写、签名,还注明了日期;代书遗嘱呢,代书人按照[遗嘱订立人]的意思认真书写,有[遗嘱订立人]的签名,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的签名也一个都不少,日期也清清楚楚的。
这就好比盖房子,每一块砖都稳稳当当的,这遗嘱的形式基础打得很牢啊。
3. 遗嘱内容的合理性。
再看看遗嘱的内容,那也是合情合理的。
[遗嘱订立人]在遗嘱里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是根据自己对各个继承人的感情、各个继承人对自己的照顾程度等来决定的。
比如说,[继承人A]一直陪伴在老人身边,悉心照料,老人把大部分财产留给他,这是对他付出的一种认可,就像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一样,付出得多,得到的也多,这很公平啊。
二、对方对遗嘱提出的质疑缺乏依据。
1. 关于所谓的遗嘱订立人神志不清。
对方说[遗嘱订立人]订立遗嘱的时候神志不清,这简直是无稽之谈。
[举例说明遗嘱订立人在订立遗嘱前后的正常行为,如正常与人交流、处理生活事务等]。
如果一个人神志不清,还能这么有条理地安排自己的身后事吗?这就好比说一个人喝醉了酒,还能精准地算出数学难题一样,根本不可能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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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申请的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在传承和54%的部分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继承人起诉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继承人不愿意参与诉讼和实体性权利未明确排除在外的,人民法院应当仍然把它作为一种共同原告。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其它三姐妹参孙x太阳x中国四个人正在额外的常见的原告。
第二,实体方面:这个案子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不可分割的案件。
陌生人陈x审判后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个案子只有一个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即2016年5月日,参孙x培、黄色x的英国夫妇公证遗嘱的约,在2016年2月11日遗产继承纠纷代理词,盐城公证(16)盐城证书在第6人,没有消息显示房屋的,不可分割的,由被告公证书的一半财产夫妇儿子陈x 继承了公证。
为在庭审中争议的协议和SheningShu,更大的:首先,本协议,代理SheningShu不属于意志;另一个协议和SheningShu明明是烤他卖房子,x将发生,曾被指控收购、平衡付款分割结果。
这种参孙x培养姐姐曾经卖房子的前提是确定的,只有这一个条件成就所发生的结果。
在庭审中原告辩称出售可以是任何时间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也只有财产法律人才有权出售房屋。
遗嘱继承纠纷代理词3
民事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天津文顾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的代理人。
通过多次的庭审,结合原被告双方举证所能证明的事实,本代理人认为本案遗嘱合法有效,理由如下:1、被继承人有立遗嘱的行为能力。
在整个立遗嘱的过程被继承人X神志清晰,表达明确,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立遗嘱全程的录像,比照录音证据,在具有声音的同时还拥有画面,不仅可以全面的反映订立遗嘱时的环境,还可以直观的观察被继承人的精神状态,身体状况,更利于还原案件的客观事实。
2、被继承人所处分的财产是其合法财产。
被继承人的遗嘱是于X年10月X日所立,遗嘱所处分的房屋是被继承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系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遗嘱中对遗产处分的方式,遗嘱录像第一段可见,被继承人明确:将“我家中的一半财产”留给我的哥们姐们,也就是将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作为遗产全部留给他的‘’X‘’即五原告。
作为见证人也重复了被继承人在遗嘱中的这一表述。
此外,被继承人生前出售自有X车一辆所得X万余元款项以及X 年5月份到期的一份理财X万元等财产,都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其在遗嘱中主张让五原告继承其中的X万元,也是对自己合法财产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3、两位见证人均参与了立遗嘱的全程,履行了见证人的职责。
通过当天播放录像及从录像整理出文字材料逐句核对,两位见证人均参与了立遗嘱的全程是本案事实,在立遗嘱的过程中,两位见证人均陈述了自己的身份和见证人的地位,表达了愿意为被继承人立遗嘱提供见证的主观意愿,并在录像过程中还进行了重复被继承人的所述遗嘱内容以使遗嘱内容更明确等协助立遗嘱的行为。
其中第二段录像的4份45秒至55秒钟,见证人X称:按手印都按完了,名字都加完了。
证明人,签个名字就可以。
见证人X称:都签完了。
可见二位见证人均已完全履行了见证人的职责,客观上起到了为遗嘱见证的作用。
另外还需要向法庭说明的是在第二段录像的2份11秒至19秒及2份34至40秒的出现两位见证人X和X在遗嘱录像现场为立遗嘱作见证的镜头。
委托代理人处理遗产继承事宜
委托代理人处理遗产继承事宜委托书尊敬的代理人,我,(委托人姓名),(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人住址),特此向您表示,鉴于我的身体状况(如:患有重疾、长期出国等)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亲自处理遗产继承事宜,特此委托您作为我的代理人,代表我处理以下事项:一、遗产继承事宜1. 根据我在(遗嘱/法定继承)中确定的身份,代表我进行遗产继承申请,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土地、房产、车辆等。
2. 确认并核实我在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身份,并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3. 协助继承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遗产继承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房产局、车辆管理处等。
4. 代表我处理遗产争议、纠纷处理和解决,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相关手续和代理事宜1. 代为向法院、公证处等司法机关提交申请、申请变更并领取相关证明文件,如遗产继承证书、继承人证明等。
2. 代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联系,调查和核实遗产财产的详细情况,并及时向我报告调查结果。
3. 代为处理遗产继承过程中的法律和财产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与其他继承人、债权人的争议。
4. 代为执行我在遗嘱中所指定的意愿和要求,如资产分配、慈善捐赠等。
三、权限约定1. 代理人在处理遗产继承事宜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我(委托人)有理智和合法意愿的前提下行使权力。
2. 代理人可在我名义下与受托人、继承人及其他相关人士进行书面或口头协商,并根据我(委托人)的意愿做出决策。
3. 代理人应妥善保管我(委托人)的相关证明文件、遗嘱和财产证明,确保其安全和保密,不得私自使用或泄露给他人。
四、代理费用和报酬1. 代理人履行以上职责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申请费等,应由我(委托人)支付。
2. 若委托人因故无法支付上述费用,代理人可从继承财产中适当扣除,但需合理提前通知我(委托人)并取得其同意。
3. 若委托事项需超出本委托书约定范围,属于额外费用范畴的,代理人需与我(委托人)协商并得到我(委托人)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遗产代理词范文
遗产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女士们先生们:
我作为被委托的遗产代理人,在这里向各位介绍遗产委托人留下的遗产分配方案。
根据遗嘱的规定,遗产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1. 财产分配:根据遗产委托人的意愿,他的全部财产将被平等地分配给他的两个子女。
遗产委托人希望子女之间能够和平共享遗产,并且没有任何争议。
2. 房屋产权:遗产委托人在生前拥有一处房产。
他表示希望该房产的所有权归他的长子所有,但对其次子有义务提供适当的抚养费。
3. 债务处理:遗产委托人留下了一些未偿还的债务。
按照遗嘱的规定,这些债务将由遗产中的其他资金进行偿还。
委托人希望所有债务可以被及时清偿,以避免给子女带来任何不必要的负担。
4. 遗产监护人:遗嘱中还指定了一位监护人,负责监督财产分配的过程,确保遗嘱的执行得到正确和公正的处理。
请各位法官和陪审员仔细审查遗产委托人的遗嘱,并根据其明确的意愿来决定遗产的分配。
遗产委托人的这一决定是在合法和合理的基础上做出的,我作为遗产代理人也将一如既往地履行我的职责,保证遗嘱的执行过程顺利进行。
谢谢大家的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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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继承代理词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接受茅x的委托,指派曲延波律师作为其与茅xx等继承纠纷案第一审诉讼代理人。
开庭前,本律师查阅了相关材料,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刚才又参加了庭审。
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争议房屋应为原告所有。
具体理由如下: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遗嘱》证明被继承人把房屋给予原告的事实。
(一)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遗嘱》合法有效,该遗嘱体现以下内容:首先、被继承人与原告一家一直长期共同生活,原告的父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其次、该《遗嘱》第二段“今后我们俩如果有一人过世,你们儿女要照顾好另一人,不要分家产,我们俩都过世后,大房子留给xx,小房子留给xx。
”这句话表明被继承人的意思是以照顾好在世的老人为目的,财产处分是以照顾好老人为条件的。
再次、该遗嘱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因此,该争议房屋应当依法判归原告所有。
(二)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调查笔录以及刚才出庭的两位见证人证实《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争议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虽然被继承人赵xx当时已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继承人茅xx代赵xx处分财产依然是合法有效的。
理由如下:通过庭审可以得知,被继承人赵xx当时确实已经出现老年痴呆的状况,生活不能自理,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第八条明确了包括痴呆症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茅xx做为赵xx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监护人且其它成年子女也未与其发生过争议。
被继承人茅xx作为赵xx的法定监护人看到自己的儿子茅xx这
么多年一直尽心尽力的照顾老两口,为了让儿子能更好的照顾在世的一方,也为了对茅xx一家多年来的付出有个安排,避免两位老人百年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维护一直以来整个大家庭的和睦关系,所以立下了此遗嘱。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被继承人茅xx处分属于赵xx的财产,就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为的行为。
具体如下:首先,出庭的两位见证人既使被继承人茅xx的同事,也是同一幢楼上的邻居,刚才两位出庭的证人也证明赵xx在未生病之前,曾经表示过把财产留给原告一家的意思。
从证人的证言可以看出,被继承人处分赵xx的财产不违背赵xx的真实意思,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刚才的两位见证人也证明当时之所以茅xx立下遗嘱,主要是为了让原告之父茅xx更好的照顾两人,尤其是患病多年,生活不能自理,已经连人都不认识的赵xx。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电视上经常看到一个社会现状:子女虽然多,但老人却无人赡养的状况,更何况,赵xx病到已经没任何意识能力,“久病床前无孝子”这句古话,每个人都记忆犹新,监护人茅xx处分赵xx财产的目的就是希望赵xx在世时能被好好地照顾,过一个幸福的晚年生活,这难道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处分其财产吗?更何况,监护人茅xx处分的其财产,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属于遗产,监护人代替被监护人处分,实现处分时,被监护人主体已经不复存在,怎么还可能产生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呢。
综上,监护人茅xx代被监护人赵xx处分房产是为了让与他们共同居住的原告更好的照顾他们。
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原告茅x已经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被告之一茅xx明确表示接受遗嘱中的房产。
茅xx 也是本案的被告,与原告茅x有着根本的利益冲突。
按《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的二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但其没有规定向谁做明确表示以什么样的方式做出。
在法无
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实践中以采取从宽原则为宜,即只要有证据证明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确有接受遗赠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可,而不论意思表示之相对人是否是继承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防止因法律规定的模糊导致行使权利的不畅.另一方面,若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受遗赠人必须以全体法定继承人或特定人为意思表示,对受遗赠人要求过于苛刻,而且可能会导致受遗赠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丧失权益.再次,体现了对遗赠人和受遗赠人真实意愿的尊重,尤其是遗赠人的意愿,不应当被轻易变更,这也是对其最起码的尊重.受遗赠人在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且知道他可以依照遗嘱获得遗赠财产时起的两个月以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不论是口头、书面的接受表示还是通过实际接收遗赠财产所作的表示,就应承认其有接受遗赠的权利。
被告茅xx与两位被继承人共同居住、生活并对其照顾,被继承人茅xx把遗嘱交其保存并以口头及行为意思表示的方式确定其为遗嘱执行人,被告茅xx有权选择合适的时机来对遗嘱内容进行公布、处分,符合我国传统的善良风俗习惯。
毕竟母亲刚刚过世,直接拿出来公布,的确是太没有人情味了,我们认为茅xx的做法是合情合理的。
退一步讲,被继承人茅xx对自己的财产所作的处分是合法有效的;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的规定,原告有权利取得该房屋。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诉求!什么时间知道遗嘱的?第二对方有无进行录音,茅xx如何陈述。
向证人发问的问题:您与茅xx、赵xx是否认识?什么关系?认识;与茅是同事,又是邻居,住同一楼栋上下楼,经常在一块交流。
茅xx、赵xx给您们提起过关于财产分配的事吗?什么时间?怎么说的?提起过。
提起过多次,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那时候茅xx、赵xx身体都很好,大家在一块聊家常的时候就提起过;当时茅xx、赵xx都说把房子都留给xx一家,这样让他们以后养老照顾起来就放心。
当时茅xx的孩子多,这样分配是为了避免产生争议,还是很有先见之明的。
谁与茅xx他们共同居住?:xx一家;平常主要由谁来照顾?:xx一家;其他子女呢?
偶来也来,但不常见他们;茅xx让您做见证人时有无说过什么话?xx长期照顾我们,以后也指望xx养老送终,所以把房产留给xx一家。
茅xx他们有无立遗嘱?(向其出示遗嘱原件):有,就是这份遗嘱,上面有我的签字。
这句话“以上是茅xx及其老伴的正式意见”是谁写的?我写的。
茅xx、赵xx身体怎么样?茅xx身体很好;赵xx生病已经十多年了,属于老年痴呆,后来都已经不认识人了,生活也不能自理,完全靠xx来照顾。
立遗嘱时,赵xx的状况?:已经不认识人了,没有生活自理能力。
问茅xx:1、茅x 现住址在哪里?从何时离开户籍地?做什么工作?常住地是哪里?一般多长时间的回来一次?在家呆几天?茅xx立遗嘱时,茅x是否在现场?:不在;您是否在现场?茅x何时知道的?:确切的时间是起诉前几天见到遗嘱知道的。
具体日期:记不清了。
为什么那时才告诉他?因我没有住处,本来想兄妹好好协商,按照父母意愿不伤和气直接把房子给了我就行了,可我们一直协商不成,我决定做法律途径时告诉了茅x;当时怎么告诉的:电话。
他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