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窗通平台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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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窗通网上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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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企业“一窗通”网上服务平台办事指南第一步:申请人登录中国上海网站——审批事项——优化营商环境或者直接输入网址:,点击我要开办企业。

“一窗通”服务平台是中国上海门户网站网上政府大厅的组成部分,可以通过点击网上政务大厅中的“优化营商环境”栏目直接进入,也可以通过直接输入网址:直接进行访问。

图中显示的页面是“一窗通”服务平台的首页。

1.1首页正下方的业务指南模块中提供了涉及“一窗通”各个部门的服务须知和指南等内容,方便办事人员了解各部门的办事流程。

1、2首页正下方的联系方式模块中提供了各部门的办事地址和联系方式,方便申请人咨询业务。

第二步:点击我要开办企业,正式开始企业开办“一窗通”申报。

2.1企业申请人按照界面的提示,选择对应的情形进行申报。

2.2根据上一步的选择后,系统会自动跳出一个申报须知,告知申请人相关申报注意事项。

点击“我已仔细阅读并同意以上内容”可以进入下一步。

2.3根据提示填写企业名称的四段式组成内容,电脑系统会进行自动比对,显示已有的相似企业名称供申请人参考。

申请人确定拟申报名称的选择下一步,需要进行登陆。

申报通过不代表登记机关对于企业名称的确认,具体以审核意见为准。

属于分支机构的请点页面左侧分支机构的按钮。

在正式申报企业名称前,系统将自动跳转到“一窗通”平台登陆页面。

申请人需要在“中国上海”网站上进行实名认证注册后再登陆。

2.4登录系统后,申请人首先需要选择登记机关(一般按企业住所选择所在区市场监管局,股份公司选择市工商局)并确认申报的企业名称。

请认真选择登记机关,选择错误将会影响办理时间。

2.5申报人填写企业注册登记的基础信息,包括:企业类型、是否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委托代理人信息等。

2.6申请人继续填写企业住所、营业期限、经营范围等。

住所有产权证的应当填写输产权证书首页的条形码数字。

经营范围分为模块化输入和手动输入两种模式。

2.6.1经营范围的输入方式申请人在输入经营范围时,可以选择模块化的输入方式,模糊查询经营范围后进行点选,也可以通过手动输入的方式进行录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3.11•【字号】冀市监函〔2019〕179号•【施行日期】2019.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商事制度改革以来,企业登记更加高效便捷,登记成本大幅降低,创新创业活力得到有效释放,惠及了广大守法、诚信的企业和群众,但是也有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法规空子,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骗取公司登记。

为有效遏制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骗取登记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已经完成全国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系统建设,为推进实施企业登记身份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支撑。

省局决定自2019年3月12日起联网全国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系统,实行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以下简称“实名验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名验证范围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部署要求,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验明相关自然人身份信息。

实名验证适用范围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下统一简称“企业登记”)。

实名验证对象:(一)设立登记。

验证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委托代理人、联络员、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自然人的身份信息。

(二)变更登记。

除验证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外,还要对变更登记过程中新增相关自然人进行实名验证。

办理股东(合伙人、投资人)变更登记的,需要验证出让股东(合伙人、投资人)的身份信息。

(三)注销登记。

除验证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外,还要对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清算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清算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进行实名验证。

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操作指南

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操作指南

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操作指南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操作说明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推进,降低了企业登记门槛,同时也给不法分子使用他人丢失或者假冒身份证进行虚假登记提供了机会,对广大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为有效遏制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骗取企业登记的违法行为,从2019年5月1日起,在山东省各级企业登记机关窗口业务办理也需要相关自然人进行实名认证。

实行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后,申请人在我省各级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营业单位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前,需先行对下列人员验证身份信息,实名验证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注册登记业务。

企业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董事、监事、经理、个体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委托代理人等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暂不纳入本次身份管理验证对象范围。

(一)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下载方式一:直接扫描二维码下载“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安卓手机:苹果手机:方式二:在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登录页面(http://10.48.45.97/psout/),点击左侧的“山东省市场监管登记注册APP”图标,如下图所示:会跳转到下载页面,如下图所示:左侧是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下载,可以扫描二维码进行下载,也可以通过苹果商店、腾讯应用宝、华为应用市场、oppo应用市场搜索“登记注册身份验证”进行下载。

方式三:选择“窗口登记”办理方式时,在需要实名认证列表页的左侧,可以扫描二维码进行下载,如下图所示:(二)用户注册注册前,请先阅读系统使用须知,然后点击“新用户注册”,进入注册页面日期、失效日期、手机号码及密码。

基本信息填写完后,阅读《用户协议》,点击“注册”按钮,即可完成个人用户注册。

(三)账号激活在注册页面,若输入身份证信息弹出“省用户需要在国家平台激活”提示,请直接继续激活流程;第一步:输入姓名、身份证号、扫脸验证;第二步:输入密码、确认密码后确认,完成激活操作。

开办企业一窗受理系统操作手册

开办企业一窗受理系统操作手册

“开办企业一窗受理”系统操作手册1.系统概述1.1.系统介绍“开办企业一窗受理”系统(下文简称“一窗受理”系统),整合相关部门与开办企业有关的业务系统,实现单点登录、无缝链接、业务通办,为申请人提供开办企业一站式服务以及业务办理进度实时查询,实现开办企业各程序“一窗受理”。

申请人通过“一窗受理”系统提交设立登记申请,并在企业设立后,提交刻章、企业开户意向银行、申领发票等业务申请,相关部门并行启动信息分发、预审预核、业务办理等相关工作,实现刻章、申领发票“并行办理”。

1.2.名称解释电子材料数字签名模式(简称“无纸化模式”)是指在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过程中,使用电子表单、数字签名等信息化手段,实现申请材料、审批过程的无纸化。

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可经相应加工成为电子档案归档。

书式材料手写签名模式(简称“手写签名模式”)是指业务经办人在网上填报信息后,通过系统把填报信息转换成一套完整的申请材料,由经办人下载打印交由全体股东、法人等手写签名(企业可不使用系统提供的材料模版,另行扫描上传自定义版本的申请材料),签名后由经办人提交部门预审;经部门业务人员网上预审通过后经办人可选择窗口办理或委托邮政公司代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代为领取并送达营业执照及有关文书,实现经办人“办理营业执照,足不出户”。

手写签名模式可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的各种登记业务。

2.流程说明流程说明:1、申请人在“开办企业一窗受理系统”填写申请设立登记的相关资料,填报完成后提交业务。

2、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审查、核准通过过程中,系统会根据审核进度更新业务状态,申请人可通过系统查询到业务最新状态;3、设立登记完成后,领取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在系统中继续办理刻章申请、银行预约、税务领票的业务申请。

这三项业务可以并行申请。

如果是外资企业设立登记或者外资报告变更,则按如下流程:流程说明:1、申请人在“开办企业一窗受理系统”填写申请外资企业设立登记的相关资料,填报完成后提交业务时,系统根据企业类型弹出提示框“是否继续办理填报外商投资企业报告信息”,选择“是”的话,则进入外商基本信息录入页面,选择“否”的话,则提交业务系统审批。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自愿性认证活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自愿性认证活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自愿性认证活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20•【字号】冀市监函〔2024〕218号•【施行日期】202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自愿性认证活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为进一步规范认证市场秩序,提升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认证从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市监认证函〔2024〕116号)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认证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市监函〔2024〕49号)要求,省局决定开展2024年自愿性认证活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原则(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分类管理相结合。

根据认证风险、信用风险分类确定检查范围和对象,随机抽取检查和重点领域检查相结合,针对不同风险程度的认证领域、从业机构采取差异化检查措施。

以问题为导向,对认证风险高、信用风险高的机构加大检查力度,必要时开展专项检查,提高监管效能。

(二)统一部署与分级实施相结合。

总局统一组织部署,统一抽取被检查对象,统一制定检查作业指导书、检查表格,统一检查尺度,提升检查工作规范性。

省局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分级实施检查任务的工作要求,做到上下联通,形成监管合力。

(三)智慧监管与传统监管相结合。

充分运用认证行政监管系统,结合认证人员现场审核签到数据,利用大数据分析找准检查的切入点,推动对认证关键环节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一体化监管,提升监管的靶向精准性,提升智慧监管赋能。

(四)持续巩固虚假认证专项整治成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继续将虚假认证作为本年度认证监管重点。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2.02•【字号】冀市监办〔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现将《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2日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巩固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市场监管行为,强化部门内部、跨部门联合抽查和企业信用风险差异化抽查,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完善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日常监管行为,持续强化市场监管系统内部联合随机抽查;积极组织并参与跨部门联合抽查,不断扩大联合抽查的覆盖面和占比率,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深入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差异化抽查,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开展随机抽查次数占总抽查次数的比例不低于85%,提升随机抽查效能;全系统年度抽查企业占比不低于3%(全部由各市、雄安新区完成),抽查结果及时公示率100%,按时完成抽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后续处置,提升监管震慑力。

二、主要任务(一)夯实工作基础。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托河北省双随机执法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持续完善“一单两库一指引”。

按照“应纳尽纳”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市场监管总局部署要求,动态调整并公示系统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时将调整后的抽查事项及对应的抽查工作指引录入监管平台,调整后的新事项,按照监管层级,积极组织各级及时完成在监管平台中的认领。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管理指南》的通知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管理指南》的通知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管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管理指南》的通知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管理指南》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规范化建设,提升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能力,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管理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2年1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要功能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第五章责任和义务第六章动态管理第七章附则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推动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精特新”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管理、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和动态管理。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小餐饮登记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小餐饮登记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小餐饮登记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10•【字号】冀市监函〔2021〕472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小餐饮登记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根据《印发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21〕4号)相关要求,为推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餐饮登记告知承诺制有力有效落实,制定本通知。

一、告知承诺制的定义本文所称告知承诺制,指申请人提出登记申请,行政许可部门一次性告知其登记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对经营条件进行自我评估,且书面承诺符合食品生产经营条件,行政许可部门当场作出书面登记决定的方式。

二、适用对象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餐饮登记采用告知承诺制,以申请人自愿为原则,若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行政许可部门应按原审批流程办理。

若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在河北省范围内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或食品小餐饮登记的申请、变更、延续、补办、注销可采取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不履行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本告知承诺制。

三、办理流程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或食品小餐饮登记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申请人自查申请人按照拟申报的登记事项,对照现场核查登记表(可在省局门户网站自行下载或向当地行政许可部门现场领取)进行自查评估,自查评估结果符合要求的可向所在地行政机关提交登记申请,并留存自查评估情况备查。

(二)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行政许可部门收到申请时,通过信用平台同步查询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信用良好具备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等相关内容;信用状况不良的,取消告知承诺、简化程序等行政便利措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2021年第一次内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2021年第一次内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2021年第一次内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06•【字号】冀市监函〔2021〕185号•【施行日期】202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2021年第一次内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现将《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2021年第一次内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6日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2021年第一次内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全省市场监管系统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冀市监函〔2021〕4号),省局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第一次内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时间2021年4月12日至2021年5月21日。

二、抽查事项内容1.登记事项检查2.公示信息检查3.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4.广告行为检查5.产品质量监督检查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7.食品生产监督检查8.食品销售监督检查9.餐饮服务监督检查10.计量监督检查(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能效标识、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11.认证活动监督检查(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产品监督检查)12.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13.专利代理监督检查14.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三、抽查对象范围、比例、数量(一)抽查对象范围全省2020年12月31日(含)前登记注册的企业(不包括企业集团、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办事处)、个体工商户(小作坊、小摊点、小餐饮)。

关于我市市场监管领域深化“一窗受理”改革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市市场监管领域深化“一窗受理”改革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市市场监管领域深化“一窗受理”改革的调研报告“一窗受理”改革是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关键之举。

近年来,我市市场监管局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不断强化改革思维,在“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方面积极探索,变“一事跑多窗”为“一窗办多事”,解决了企业和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对我市政务服务改革有一定参考借鉴价值。

一、做法与成效市市场监管局通过优化业务流程、统一服务标准,大力推行“前台一窗受理、分类并联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政务服务模式,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便捷、规范、高效的政务服务,实现了“只进一门、只对一窗、最多跑一次”。

(一)加强业务整合,实现“一窗审批”。

一是设立行政审批科。

持续做好党政机构改革“后半篇文章”,将工商、质监、食药3个领域265个子项行政许可业务进行整合,成立行政审批科,统一负责市局本级行政审批工作,改“车间流水线式”服务为“集成审批”模式,为无差别“一窗受理”工作创造了条件。

二是优化窗口设置。

打破部门、事项、领域界限,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14个市场监管综合窗口,承接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负责受理审核、按责分办、统一出件等工作。

实行“一窗受理”改革后,政务服务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行政审批业务向一个窗口集中,企业和群众在14个综合窗口均可办理各类市场监管业务,大大提升了办事效率。

(二)促进规范运行,实行“一套标准”。

一是加强标准化建设。

全面梳理市场监管领域综合受理事项,编制《市场监管窗口业务指南》,规范综合窗口事项的申请主体、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审查要点、办理时限等要素内容,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材料、统一时限、统一口径,大幅压减自由裁量空间,最大限度规范窗口工作人员收件及减少退件,做到事项审批有标准、受理人员有参照。

通过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及时动态调整,让企业和群众一看就明白、一次就办好,做到办事流程清晰、结果可预期。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部门关于实施分类注销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化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部门关于实施分类注销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化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部门关于实施分类注销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石家庄海关,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冀市监发〔2021〕89号•【施行日期】202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部门关于实施分类注销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化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税务局、人民法院,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公安局、住房管理中心、改发局、中院、税务局,石家庄海关各隶属海关,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石家庄各县(市)支行,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和《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冀营商环境〔2021〕1号)有关要求,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注销便利度,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要求对标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新目标新定位,以企业需求为切入点,以数字化转型为手段,对无债权债务、债权债务复杂、违法失信等不同情形市场主体实行“分类注销、一网服务,提前预检、同步办结”,推动注销便利化改革从“最多跑一次”向“一次不用跑”和“办得快”“办得好”纵深发展,提高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退出效率,强化企业退出的主体责任,形成市场“进场和退出”双便利,促进新陈代谢,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快速类: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含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下同)清偿完结并书面承诺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注销“20+1”日完成(注销公示期20个自然日,公示期满后,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6个部门关于落实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6个部门关于落实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6个部门关于落实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8.08•【字号】冀市监发〔2019〕191号•【施行日期】2019.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6个部门关于落实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人社局、商务局(投促局、发改局)、税务局,各隶属海关,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有效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为我省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更加便利化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总体要求。

聚焦企业注销中的“难点”“痛点”“堵点”,以问题为导向,在保障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强化企业退出的主体责任,增强企业办事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升企业办事体验,提高群众办事满意度,促进企业“新陈代谢”、结构优化。

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工作目标。

改革和完善企业注销制度,进一步精简文书材料、优化流程,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在2019年8月16日前,完成企业注销网上专区系统搭建,确保2019年9月1日前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为守法守信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完善对违法失信企业的惩戒约束,营造更加公开、透明、便捷的市场环境。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一)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行企业注销“一网”服务。

在河北政务服务网设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各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办理”,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

服务专区全面公开各部门的注销流程、条件时限、材料规范、办事地点等信息,提高政策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企业注销在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统一受理,企业能够“一网”提交各审批环节所需的审批材料,政务服务网同步推送至各业务审批流程,进行并联审批,实现网上统一反馈,进度统一查询,提升企业办事体验。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备案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备案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8.03•【字号】冀市监函〔2021〕388号•【施行日期】202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备案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做好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无效请求以及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工作,提升专利申请预审效能,服务创新主体,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与运行指南》要求,我局决定开展专利快速预审、快速确权的备案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时间即日起,接受备案申请。

如国家知识产权局调整备案工作政策,我局将另行通知。

二、备案范围备案主体主要是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及节能环保产业创新主体,专利代理机构。

已备案的创新主体(名单见附件4),需要重新提交备案申请。

三、备案条件(一)申请备案的创新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1.注册或登记地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2.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应涉及高端装备制造和节能环保产业;3.申请备案的单位应具有较好的创新基础以及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且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4.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

(二)申请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2.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状态;3.近一年内无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有关规定受到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情况。

四、材料要求(一)申请备案的创新主体1.中国(河北)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加盖公章);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申请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1.中国(河北)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代理机构预审备案申请表(加盖公章);2.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加盖公章);3.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项目工作指引》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项目工作指引》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项目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8.12•【字号】:冀市监函〔2021〕416号•【施行日期】202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项目工作指引》的通知石家庄、秦皇岛、唐山、保定、沧州、邢台、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其他有关单位:为加强全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织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冀市监规〔2021〕2号)、《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冀市监办〔2019〕209号)、《河北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冀市监办〔2021〕115号),省局制定了《2021年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项目工作指引》。

现印发给各单位,请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12日2021年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项目工作指引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冀市监规〔2021〕2号)、《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冀市监办〔2019〕209号)、《河北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冀市监办〔2021〕115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便利性和可及性,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特制定本指引。

一、项目名称2021年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项目二、项目目标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以下简称网点)建设,进一步提高网点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利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为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推动网点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便利性和可及性。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6.22•【字号】2022年第19号•【施行日期】202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对我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备案范围河北省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除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外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下同)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市场主体资格且在销售活动前完成备案。

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经营者继续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届满之日前向备案机关完成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依据《关于做好过渡期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市监函〔2021〕290号),已完成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经营者,需要在本通告实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系统完善备案信息,按规则生成新的备案编号,实现备案信息网上公示。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

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但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食品销售的规定。

二、备案部门各县(市、区)当前承担食品经营许可业务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管理工作。

三、备案办理(一)首次备案市场主体初次设立时,当选择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包含“F1040普通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F1044食盐批发”“F1201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F1202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F120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F3235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一种或多种,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在登记注册系统同步开展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工作。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老年人商事活动便利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老年人商事活动便利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老年人商事活动便利化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3.05•【字号】•【施行日期】2021.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老年人商事活动便利化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管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局有关处室: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5 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优化服务切实保障老年人商事活动便利化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质监〔2020〕132号)要求,按照我省《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有关工作任务的落实方案》(冀发改社会〔2021〕1997号)部署,现就推进老年人商事活动便利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供便捷高效政务服务在推动政务电子化的同时,保留必要传统政务事项服务方式,设置必要的线下办事渠道。

细化行政许可等政务事项业务手册、办事指南和流程图,专设人工咨询岗,便利老年人办理登记注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政务事项。

推广“一站式”服务,实体办事大厅和综合服务设施应合理布局,设立老年人办事专门通道。

政务服务大厅涉及相关费用缴纳的,办事窗口应支持现金和银行卡支付。

优化“互联网+政务”应用,推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一网办理”,加强市场监管系统各项涉企证照的电子化应用。

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一步推进政务数据共享,便捷老年人办事。

二、发挥标准规范引领作用积极推动无障碍设计、老年服务等标准化工作。

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建设,将适老化智能产品和服务运用纳入试点任务。

加快推进相关智能产品与服务标准规范制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有关适老化内容。

鼓励发展具有引领促进作用的团体标准,完善团体标准转化机制,指导有关适老化智能用品生产企业做好标准化工作。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开展资质认定范围外检验检测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开展资质认定范围外检验检测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开展资质认定范围外检验检测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3.09•【字号】冀市监函〔2022〕116号•【施行日期】202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开展资质认定范围外检验检测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各有关获证检验检测机构: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要求,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关于规范和推进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公刑侦〔2021〕4329号)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和文件,明确部分领域检验检测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为强化我省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省局将对不再纳入资质认定范围的检验检测项目进行集中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重点(一)具备法医检验、痕迹检验、文件检验项目参数的公安刑侦领域获证检验检测机构。

(二)具备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项目参数的获证检验检测机构。

(三)具备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项目参数的获证检验检测机构。

(四)具备防雷检测项目参数的获证检验检测机构。

二、工作步骤集中清理由各市局负责组织实施,时间为2022年3月14日至4月15日,主要分三个阶段:(一)摸排梳理阶段(3月14日至3月23日)。

各市局对辖区具备上述不再纳入资质认定项目参数的获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集中梳理,确定机构名单,确保底数清晰。

(二)宣传引导阶段(3月24日至4月3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已明确规定不再对公安刑侦法医检验、痕迹检验、文件检验,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检验检测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河北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拟认定单位的公示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河北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拟认定单位的公示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河北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拟认定单位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6.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河北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网点拟认定单位的公示
为加强全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织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便利性和可及性,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冀市监办〔2019〕209号)、《河北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冀市监办〔2021〕115号)要求,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河北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申报工作。

经单位申报、各市推荐、组织评审,拟认定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等6家单位为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6月17日至6月23日。

如有异议,请提供书面陈述,并附签字(盖章)证据材料,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联系电话:*************
附件:河北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拟认定单位名单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6日
附件:
河北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拟认定单位名单(共6家,排名不分先后)
1.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2.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
3.河北民族师范学院
4.河北北方学院
5.廊坊师范学院
6.衡水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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