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起诉听证的程序与原则的思考

合集下载

不起诉案件听证探讨

不起诉案件听证探讨

般 可 分 为立 法 听证 、 法 听 证 和行 政 司 听 证 三 种 形 式 。 法 机 关 制 定 法 律 征 立
求 利 害关 系人 意见 的程序 称 为立 法
听 证 ;行政 机关 做 出影 响 行 政 相 对 人 权 益 决 定 前 听 取 、接 纳 相 对 人 表 达 意
见、 提供证据 为行政听证 ; 司法机关对 审判案件实行的听证 为司法 听证 。 我 国在 19 9 6年公 布 的行 政处 罚 法首次规定 了听证程序 , 这在我 国民 主法制建设上具有 重要 意义 , 之后在
用,我们结合 本区工作 实际 ,对刑事
案 件换 押 提讯 提解 证 的使用 提 出 了
三 点 要 求 , 即 : ( ) 必 须 具 有 依 法 一
证 、换押票融 为一体 的司法建议 , 制
定 出 了公 检 法 三 机 关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
性 。( ) 须 具 有 针 对 性 。( ) 须 二 必 三 必
来, 违法提讯提解 、 换押不及 时、 办案 时限拖延 等问题都 得到 了有 效解决, 困挠我 们多 年 的刑 事案 件羁 押超 期
限 问题 也 得 到 了 有 效 遏 制 。 止 今 年 截
通” 制度 , 为从制度上堵住刑 事羁押 这 超期 限的漏洞 ,对建立预防刑事羁押 超期 限长效机制起到了重要作 用。
解证 。 这种刑事 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
换押, 必须使用刑事 案件换押提讯 都 提解证 。凡是 案件因故延长期 限 , 办
了刑事羁押 超期 限案件月通报制 、 向 刑事 羁押 超 期 限的 办案单 位 发纠 正
公检法三机关 的提 讯、 提解和换押行
为 。( 加强 了对犯 罪嫌疑人 、 二) 被告 人羁押 时限的把握。( 明确 了公检 三) 法 三机 关在 办 理刑 事案 件 中的羁 押

对不起诉率之思考

对不起诉率之思考

对不起诉率限制之思考摘要:长期以来,一些地方一直把不起诉率等指标作为检察业务考核目标中的重要内容。

但一味地控制不起诉率,审查起诉工作不能体现宽严相济、惩罚与宽大、打击与挽救的刑事政策,检察机关应以辩证的眼光正确看待不起诉率,使不起诉率控制在一个均衡的范围内,从而更加充分地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与属性,更加有利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关键词:不起诉率控制考核标准对策在网上随便用百度一搜我便看到了如下一则消息:“内蒙古召开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座谈会上,检察机关表示:3 年来内蒙古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拟维持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及拟不起诉案件“三类案件”,无一例外进入了监督程序,从未发生过暗箱操作、逃避监督现象,真正实现了阳光作业。

全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撤案率、不起诉率逐年下降。

今年前9 个月“两率”比去年同期下降了0.03 和9.7 个百分点。

”看到这样一则消息,不得不让我感慨。

在我国,大多数人对不起诉制度有一种错误的认识,一谈到不起诉,就认为是放纵了犯罪,是打击不力。

在检察司法实践中,对不起诉自由裁量权人为地施以限制,把不起诉率列入检察工作考核范畴,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不起率,以至出现人为控制不起诉比例的做法。

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悖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一种不科学的标准和方法。

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依其职权,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终止刑事诉讼的条件,不应和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作出不将行为人交付审判机关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制度。

一、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现状及其历史作用:从1997 年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来看,新刑诉法取消了免于起诉制度,但将其合理成分保留了下来,即人民检察院对犯罪情节轻微,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免于起诉的内容变为不起诉并非照搬而是后者内容小于前者内容。

1997年刑事诉讼法典第142条第2 款在保留1979 年刑事诉讼法第101 条内容时,增加了“犯罪情节轻微”的限制条件,而且被害人对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向法院起诉,从而对酌量不起诉的适用作了诸多限制。

正确认识附条件不起诉的几个问题

正确认识附条件不起诉的几个问题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防止出现冤假错案和 不当司法行为。
检察机关在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中,对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进行保障,维护司法 公正和社会稳定。
被害人救济
在附条件不起诉中,被害人可以 通过申诉、申请抗诉等方式寻求
救济。
检察机关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对被害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
含义与特点
含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 程中,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对于涉嫌 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据其犯罪性质、情 节、悔罪表现等,暂时不起诉,而是附 加一定的条件对其进行考察,在一定期 限内如果被不起诉人履行了相关义务, 则检察院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的一种制度 。
VS
特点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强调对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通过给予一定的 考验期,帮助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该 制度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能够根 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 身心特点和社会环境等因素,实现个性化 的处理方式。
不起诉决定程序
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考验期结束后,检察机关应当根据被不起 诉人的表现和案件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
通知相关当事人
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将不起诉决定通知相关当 事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04
CATALOGUE
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与救济
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在附条件不起诉中承担监督职责,对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的司法活动进 行监督,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强化监督
应建立健全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机制,确保该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例如,可以借鉴 德国和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引入法官对暂缓起诉决定的审查机制;可以借鉴美国的 “延缓起诉”制度,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延缓起诉决定的审查机制。

不起诉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不起诉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不起诉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本文作者:肖文近年来我国不起诉制度的进展与完善肖文在公诉制度中,不再使用免予起诉,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因此对于不起诉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就显得尤其重要。

不可否认,新刑诉法对不起诉制度的规定虽较为全面,但仍然过于粗疏和原则,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尚欠具体,不够细致。

随着理论的发达和立法经验的丰富,不起诉制度仍需在实践中进一步进展和完善。

笔者认为,以下一些问题是完善不起诉制度需要注重的:(一)绝对不起诉适用的情形检察机关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那么,我们研究《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不追究刑事负责的情形就会发现,这六种情形法律后果相同,但行为本身的性质不予追究的原因各异。

第一种情形属一般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不予追究是理所当然的,后五种情形以存在犯罪为前提,因客观上出现某种无须追究的特别情况,因而法律作了不予追究的特别规定。

这样,绝对不起诉的情形有两大类,一是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二是某种特别犯罪行为,这里立法上就忽略了合法行为或者未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情形。

在这两种情形下,公安机关假如把合法行为的实施者,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把没有犯罪行为的人错误的立案、侦查的,对这样的无辜者不起诉是无疑的。

但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却没有,因为《刑事诉讼法》第15条中的六种情形中不含这两种情形。

鉴于此,建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应增加“行为合法的或未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为绝对不起诉的情形,弥补立法上的漏洞。

(二)司法机关进行复议和申诉新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假如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被害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但不难看出,刑诉法只是这样原则规定了检察机关进行复议,复核、复查申诉,比较笼统和粗疏,至于检察机关进行复议、复核和复查申诉时具体的一些操作程序和要求,比如检察机关应当遵守的期限,对复议、复核和复查申诉后的答复方式和要求均未作细致规定,这样就不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

不起诉案件听证制度刍议

不起诉案件听证制度刍议
广义 的听证程 序包 括 “ 立法 听证 ” “ 政 听 证 ” “ 、行 、 司
救济方式 ,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这些措施和方式却没
有 发 挥应 有 的作用 。
笔者认为 , 有必要借鉴行政机关对行政处 罚不 服而举 行 听证会 的做 法 , 检 察 委 员会 讨 论 决 定 不 在
起 诉案 件前 , 举 行 公 开 听证 会 。听证 程 序 作 为 事 先 前 监督 程序 , 似一 个过 滤器 , 可能地 消化 当事人 恰 尽 的不满 于做 出不 起 诉 决定 前 , 减少 耗 费诉 讼 成 本 而
更大、 更需时 日的申诉程序和审判程序启动的机会 ,
罪嫌疑人、 被害人 的辩解 、 陈述 、 质证 、 辩论 。同时,
[ 收稿 日期]2 u—O 1 0 6 O [ 基金项 目]最高人民检查 院检查理论研究课题 “ 基层检察 院检查委员会制度改革研究” G 2 0 C 6 N ̄性成果之一 ( J0 9 0 ) [ 作者简介]左德Nii 7 - )男 , ( 9 0 , 安徽凤 台人 , 深圳大学法学 院副教授 , 法学博士 , 硕士生导师 。 8 3
邀请 人 大代 表 、 法学 家 、 师 、 律 政协 委 员 、 会知 名人 社
处 理 的知情 权 、 护 权 的精 神 。听 证 制 度 有利 于 检 辩
要么过于狭窄 , 么过于宽泛 , 要 听证程序也极 不规
范, 效果 也 不尽 人 意 。 为 了解 决 目前 听证 程 序 出 现
在 :1对犯 罪嫌 疑人 犯罪 和刑 事 责任 的否定 ;2在 () () 适 用微 罪不 起诉 ( 对 不 起诉 ) 相 即有 罪 不 起诉 时 , 做
出不起 诉决 定 中包含 有犯 罪嫌 疑人 行为 违法 要素 的

40.非诉行政案件听证程序规则

40.非诉行政案件听证程序规则

非诉行政案件听证程序规则第一条非诉行政案件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针对相对管理人的违法事实,依照法定程序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而相对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既不履行,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予以执行的案件。

第二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和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第三条非诉行政案件听证程序分听证预备、听证和评议裁决三个阶段。

(一)听证预备是指听证之前,听证法官、书记员对听证的前期准备。

(1)行政审判庭在收到行政机关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三日内组成合议庭,并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和被申请的当事人。

(2)合议庭应当在听证的十五日前,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通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3)告知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4)合议庭要根据具体案情,认真阅卷,熟悉案情,核对有关证据和材料。

一、听证包括准备、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书记员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会情况并宣布听证会纪律。

审判长宣布听证会开始时,核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有权申请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回避;告知被执行人有权进行申辩、质证、辩论等权利。

(二)调查按照下列顺序:(1)申请人行政机关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进行陈述;被执行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发表意见;陈述没有履行义务的理由。

(2)申请人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举证,将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及送达手续,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相关材料,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举证;被申请人亦应就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

对不起诉听证的程序与原则的思考

对不起诉听证的程序与原则的思考

对不起诉听证的程序与原则的思考作者:杨雪哲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5期摘要对重大疑难案件的不起诉处理通过听证形式向社会公开办理情况,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已成为检察机关深化公诉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对不起诉案件听证制度的听证程序和规则、听证基本原则等问题作探析。

关键词疑难案件不起诉听证制度中圖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61-01一、不起诉案件的听证程序和规则实行不起诉案件听证,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不起诉案件作出决定的科学性、公开性问题,以程序的透明、公开来保障决定的正确。

不起诉案件的听证程序应当是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告知侦查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如果侦查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中的任何一方在一定时间内(如二日或五日内)对检察机关要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经检察委员会同意,就可以举行听证会。

具体的程序应当是:确定拟作不起诉的案件,案件当事人双方或侦查部门提出听证申请,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举行不起诉听证后由检察委员会研究并作出决定。

1.确定拟作不起诉的案件。

对案件作出不起诉有三种情况,即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这些案件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实行不起诉听证的案件主要是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和重特大疑难案件,以及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存有异议的案件。

在对这些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各方当事人和侦查部门如对拟作不起诉的案件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质疑,要求检察机关举行听证会。

2.当事一方或侦查部门提出质疑,要求举行听证会。

举行不起诉听证只能由案件的当事一方或侦查部门提出,听证要求应当在合法的时间内提出。

因此,进行不起诉案件的听证,也应当是在案件当事各方对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提出质疑后,要求听证的,才能启动不起诉案件的听证程序。

我国不起诉听证可行性机制探讨

我国不起诉听证可行性机制探讨

我国不起诉听证可行性机制探讨[摘要]本文通过对不起诉听证的必要性、现状加以分析,并结合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公开审查这一有益探索,试图构建不起诉听证的可行性机制。

[关键词]不起诉听证;检察机关;制度设计一、不起诉听证的现实必要性听证源于英美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即任何权力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他的意见。

具体而言,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立法听证、行政听证和司法听证。

我国的不起诉听证属于司法听证范畴,是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公开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侦查机关及人民监督员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允许关注该案的群众旁听的一种方式。

它是检察机关的一种内部工作方式,也是检察机关强化自身内外监督的重要举措。

首先,不起诉听证是完善不起诉制度,确保不起诉决定正确性的客观需要。

我国的不起诉制度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其中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目前的不起诉制度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虽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必须经过人民监督员、检委会讨论决定,且不起诉决定做出后法律也赋予了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侦查机关要求复议以及被害人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救济机制。

但与当今世界主要国家的不起诉制度均由两个机关(法院与检察院)相互制约而实施的情况相比,我国检察机关在不起诉决定上仍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不起诉听证则使检察机关在充分、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参加听证人意见的基础上,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从而确保不起诉决定的公正性与公开性。

而且,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消除公众对检察机关司法腐败及司法不公正之嫌,增强检察机关自身的公信力。

其次,不起诉听证是落实检务公开,促进业务建设的有效之举。

不起诉案件通过听证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做出司法决定,一方面,能增强检察机关的工作透明度。

诉讼参与人和群众通过听证了解案件的进展,以及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具体理由和依据,从而减少和消除个别群众对检察机关“秘密结案”、“黑箱操作”、“一家独揽”的批评和误解。

对我国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适用的思考——充分合理行使不起诉裁量权

对我国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适用的思考——充分合理行使不起诉裁量权

法律经纬对我国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适用的思考——充分合理行使不起诉裁量权□赵均锋(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河南淅川474450)摘要目前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极不充分。

在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严密的监控体系的情况下,应当确立“充分合理适用不起诉裁量权”的指导思想。

关键词不起诉裁量权适用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95-03酌定不起诉即不起诉裁量是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酌定不起诉权的充分合理行使,对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保障人权、控制犯罪、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出于对司法擅断的高度警惕和戒备,酌定不起诉权的行使存在适用范围狭窄、监控严密、运用不充分等现象,既不利于现时的司法,也不符合世界发展的潮流,更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笔者认为,在不起诉裁量权的行使与制约这一对矛盾中,裁量权的制约固然重要,但在我国已经建立起严密的监控体系的情况下,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的充分合理行使应当予以重视和强调。

一、不起诉裁量权适用现状我国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一)监控的严密性在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严密的监督制约体系,足可防范不起诉权的滥用。

这种严密性表现在五个方面。

1.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不起诉制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可见,不起诉裁量权只能由检察委员会集体行使,而不能由检察长、办案人员个人决定,其权力行使主体的集体性很大程度上防范了不起诉权的滥用可能。

2.不起诉决定前的外部意见介入制度一是听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意见制度。

刑诉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通过全面深入听取当事人意见,有助于检察机关公正、合理地做出不起诉或起诉决定。

对不起诉听证的程序与原则的思考

对不起诉听证的程序与原则的思考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f叁整!圭垒金三!!!竺!!望盟.。

:芝.叠圈圈圈圈对不起诉听证的程序与原则的思考杨雪哲摘要对重大疑难案件的不起诉处理通过听证形式向社会公开办理情况,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已成为检察机关深化公诉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对不起诉案件听证制度的听证程序和规则、听证基本原则等问题作探析。

关键词疑难案件不起诉听证制度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61—01一、不起诉案件的昕证程序和规则实行不起诉案件听证,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不起诉案件作出决定的科学性、公开性问题,以程序的透明、公开来保障决定的正确。

不起诉案件的昕证程序应当是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告知侦查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如果侦查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中的任何一方在一定时间内(如二日或五日内)对检察机关要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经检察委员会同意,就可以举行听证会。

具体的程序应当是:确定拟作不起诉的案件,案件当事人双方或侦查部门提出听证申请,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举行不起诉听证后由检察委员会研究并作出决定。

1.确定拟作不起诉的案件。

对案件作出不起诉有三种情况,即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这些案件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实行不起诉听证的案件主要是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和重特大疑难案件,以及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存有异议的案件。

在对这些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各方当事人和侦查部门如对拟作不起诉的案件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质疑,要求检察机关举行听证会。

2.当事一方或侦查部门提出质疑,要求举行听证会。

举行不起诉听证只能由案件的当事一方或侦查部门提出,听证要求应当在合法的时间内提出。

因此,进行不起诉案件的听证,也应当是在案件当事备方对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提出质疑后,要求听证的,才能启动不起诉案件的听证程序。

不起诉案件听证探讨

不起诉案件听证探讨

不起诉案件听证探讨检察机关不起诉的自侦案件适用人民监督员制度已达成共识并卓有成效地开展。

但是,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的应不应该引入监督程序,适用何种监督程序,这是目前争议较大的问题。

笔者认为,此类案件接受监督势在必行,适用听证程序是较好的选择。

一、听证的一般概念听证是指国家机关做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听证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一般可分为立法听证、司法听证和行政听证三种形式。

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称为立法听证;行政机关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决定前听取、接纳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为行政听证;司法机关对审判案件实行的听证为司法听证。

我国在1996年公布的行政处罚法首次规定了听证程序,这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上具有重要意义,之后在1998年的价格法,2000年的立法法等法律中陆续规定了听证程序。

总的说来,我国适用听证的数量和范围主要在行政领域,其中价格听证在社会上影响最大。

相信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发展,司法程序、刑事案件处理过程引人听证会逐渐建立并完善起来。

二、适用听证程序的必要性首先,不起诉接受监督势在必行。

众所周知,现行刑诉法之前实施的是免于起诉制度,因其具有终止诉讼的效力,又不具备审判的公开性、中立性和当事人的参与性而颇受争议,最终被取消。

免于起诉虽被取消,但相关内容纳入了现行刑诉法不起诉制度的范围,虽然一时解决了争议,但终究是换汤不换药,其弊端并未根除,矛盾依然存在。

实践中,由于执法环境及执法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并没有利用好这一制度和手中的自由裁量权,而是加以自我限制,人为地“减少不起诉案件数量,降低不起诉率,严格考核和分析”,担心不起诉案件多了会藏污纳垢,影响公正司法,造成人民群众不满,导致专家学者变本加厉的批判。

在具体操作上形成了能诉就诉;可以适用不起诉的当事人找就不诉,不找就诉等现象。

不起诉听证程序实证研析

不起诉听证程序实证研析

不起诉听证程序实证研析作者:陈锋张磊何珊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1年第11期摘要:不起诉听证的实质为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权行使的内部制约。

现行不起诉听证制度在案件适用范围、启动方式、程序设计、听证会决议效力等方面尚需进一步完善,通过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当事人、听证员、侦查人员和律师进行问卷调查和座谈访问,进一步明确了在司法实务中,检察机关应当适度增加法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案件召开听证会的比例;同时有必要增设专项规定,进一步落实当事人对听证的主动发起权,并区分适用普通、简易两种程序,增设听证回访机制等,切实推进不起诉听证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不起诉听证实证研究程序设计完善建议近年来,检察机关之所以不断发展、完善并推广不起诉听证,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推进检务公开,保障公民的司法参与权、知情权;二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检察机关规范、正确行使不起诉权;三是解决案件争议,通过公开审查使案情更加明确、结论更加科学。

因此,研究不起诉听证程序,不仅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也对“听证”制度在刑事诉讼其他领域的发展具有指引作用。

一、不起诉听证程序的内涵、衍变及运行现状(一)不起诉听证程序的内涵所谓“不起诉听证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对拟作不起诉的部分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召集侦查人员、被害人和他的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等一起,就不起诉问题共同交换意见,听取各方的意见和理由,最后再作出决定的一种程序。

”[1]具体来说,不起诉听证应包括以下涵义:(1)不起诉听证须是在拟作出不起诉决定前进行的,没有审查起诉或已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没有听证意义;(2)听证不是不起诉的必经程序,只有符合法定条件且经必要的启动程序才可以开展听证;(3)不起诉听证应当公开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侦查机关及有关人员的意见,且参与人员有权充分表达自己的主张或见解,必要时,听证应对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或新闻采访;(4)不起诉听证的实质是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权行使的内部制约机制,是顺应司法改革趋势、确保不起诉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的重要举措。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不起诉制度的思考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不起诉制度的思考

起 诉制度 在我 国 的演 变 , 有特 定 的思想 文化 渊 源 , 从
19 9 7年 以前 的免予起 诉 到相对 不起诉 , 经过 近 2 年 0
的认知和发展过程 。 根据现有 的法律 , 不起诉 可 以解释 为, 对公安机 关侦查终 结移送起诉 或人 民检 察院 自行 侦查终结 的案件 , 民检 察院经 审查 认为具有 法定不 人 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或犯罪情节轻微 , 依法 不需要判 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 以及证据不足不符合起 诉条件 , 而
过限制追究方 的诉讼权利 的方式来保 障被告人或嫌疑 人 的合法 权益。 它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 结果的否定权 ,
对 侦查机关 的活 动进行 监督 , 而较 为充分地 保障 了 从 作 为弱者一方的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同时 , 对被害人合 法 权益 的保 护 , 以追究 名符其实 的犯罪嫌疑人 的刑 是

般正义 , 自由裁量 主义体现 的是对个 别正义 的尊重
和保 护 。 西方各 国战后大都实 行过所谓 “ 非刑事化 政 策 ” 即对犯 罪行为不 一定均需诉 诸法 院而适 用刑罚 , ,
5l
张映雪 : 于我 国刑事诉讼 中不起诉制度的思考 关
可以采 用保安处分 、 会监督等其 他手段来代 替 [5 社 29 ]。 1 在刑法 的非犯罪化 和非刑罚化 越来越被 重视 的今 天 ,
收稿 日期 :0 9 0 — 1 2 o — 5 2 作者 简介 : 张映雪( 9 4 )女 , 18 一 , 四川成都人 , 硕士研 究生。
事 责任为前 提的 , 正确而理性 的不起诉 并不损 害被害
人 的合法权益 。
2 实现刑法教育 目的 .
严格 的形式 主义法律规则 体现和保护 的是社会 的

不起诉听证制度研究

不起诉听证制度研究

[ 程绍燕 : 1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 法学博 士研究生 。 [ 刘根菊 : 2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 博士生导师 。 【 此解释为笔者翻译 自w s a 3 】 et w中的 《 l 布莱克法律词典 》 c
4 3
程 绍燕
刘根 菊 : 不起诉 听证 制度 研究


不起 诉听证 的价值
《 刑事诉讼法 》 中本未规定不起诉听证程序 , 为何需要将其引人刑事诉讼之中呢?这是因为: ( ) 一 程序 公开 、 明 , 透 有效监督 不起诉
不起诉 是在审查 起诉 阶段终止诉讼 程序 的一项制度 , 对于诉讼 的影响 巨大 。如果 不该起诉 而起诉 , 当事人 尚可在审判程序中举证、 辩护 , 以维护 自己合法权益。而该起诉不起诉 , 则程序终止, 有异议者只 能通过其 他特殊 手段来表 达诉求 。 由于检察 机关 的决定具有 一定 的权威性 , 想改变 已经作 出的决定 , 要
决定启动。听证 小组主持听证的进行, 允许公众旁听 , 结束后 由听证小组表决 听证 作 出是 否起 诉 的决定 。在 办案期 限上 , 定单独 的听证期 限。 规
【 关键词 】 不起诉听证
价值
程序
我 国近代意义上 的听证属于舶来品, 自英美国家。听证的英文是 han ,布莱克法律词典 》 引 ei 《 rg 的 解释是: 1 司法程序( () 原文的 “e i ” s s n 一词, so 除了程序的意思外 , 还暗含着 “ 事情的一段 ” 的意思 ) , 公 开进行 , 了决定事 实或者 法律 问题 而举 行 , 时有证人作 证 。( ) 为 有 2 行政法 , 在确定 的时 间内 , 利益 受行 政行为影响的人向行政决定做 出者提出意见。( ) 3 在立法实践 中, 任何立法者倾听关于可能施行的法 律的意见的程序。[在美国, 3 听证就是听取各方意见的一个程序 , 种类非常多, 可应用于各个领域 。本 质上 , 听证就是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的程序。本文所研究的不起诉听证是听证 的一种 , 指刑事诉讼过程 中, 为解决是否应 当不起诉的问题 , 审查起诉机关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 公开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并允 许公众 旁听 的程序 性规定 。

关于完善检察听证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于完善检察听证制度的几点建议

70 中舄裣寮甞THKCHINKSK |»H〇(:l H \TORS通用检察实务|贵任编辑苗红环I 关于完善检察听证制度的几点建议*钟政'王文佼,陈焕友7文摘要: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也是改进司法办 案方式、促进治理体系完善的有效路径.针对目前存在的程序规定瑕疵、听证员选任机制不完备、法律援助未 全覆盖、信息化水平不足等问题,通过细化程序性规定、规范听证员选任及邀请机制、推进法律援助全覆盖、以科技助力检察听证等方式,提高检察听证在司法办案中的适用率和有效性,以“看得见”的方式努力满足人 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

关键词:检察听证公开审查司法公信―、检察听证制度概述检察听证制度是检察机关深化检务公开、鼓励群 众参与司法、确保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的重要办案 方式。

具体是指检察机关在重点案件或重要工作做出 决定前,邀请涉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辩护人、人大 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人民监督员等人员进行 听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为检察决策贡献各方 智慧,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这一制度的探索 有利于增强司法透明度、执法公信力和司法亲和力,有利于检察机关切实提升办案质效,主动接受外部监 督,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这一制度现实意义重大,不仅促进了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能,还保障了社会各 界对检察T.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近年来,检察机关已经尝试将检察听证制度与审 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公益诉讼等工作相结合,不断扩展这 一制度的生命力和适用范围以这一制度在刑事申诉 案件中的应用为例,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是检察机 关在刑事申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这一制度进行积极尝 试的成果时至今日,刑事申诉公开听证已成为公开 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主要形式之一。

2018年4月,最 高人民检察院原刑事申诉检察厅下发《关于深人推进 刑事申诉公开审查专项督察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100040]检察院刑事申诉部门加大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力度,同时加强公开审查的便民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让当 事人“看得见、听得懂、能评价”。

律师对故意伤害不起诉听证会评议意见

律师对故意伤害不起诉听证会评议意见

律师对故意伤害不起诉听证会评议意见人民检察院:受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家属的委托,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人。

现提出对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辩护意见,请贵院予以考虑。

一、受害人孙某存在过错受害人作为工地带班负责人,在管理过程中时,应当文明、科学,不应简单粗暴,甚至谩骂工人。

从证人证言看,其不妥的管理方式已经引起大多数农民工反感。

事发当天,受害人与王某某发生争执过程中,先动手挑衅,纠抓王某某衣领口才导致矛盾激化,孙某对纠纷引起应负有一定责任。

二、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本案受害人伤情的形成存在多因一果。

既有王某某推搡原因,也有受害人孙某所处位置特殊(钢轨之上稳定性差)因素造成。

受害人伤情为轻伤二级,伤情程度明显不高。

本案系民间纠纷,由日常琐事引起,事发突然,没有预谋,相比于棍棒、刀具等凶器致伤以及双方未再发生二次伤害来看,尽管给受害人造成轻伤,但情节相对轻微,王某某主观恶性明显较小。

三、王某某事后积极赔偿,已获得受害人谅解事情发生后,王某某主动找到当地村干部一同前往随州市中心医院,看望受害人,并当众向其赔礼道歉。

在受害人治疗终结后,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并结合受害人的具体要求,对受害人损失进行全部甚至超额赔偿。

双方于2019年1月17日签订《刑事和解协议》,1月22日,王某某亲属多方筹款确保了《刑事和解协议》约定赔付资金全部到位。

同日,受害人孙某向公安机关出具刑事谅解书,希望司法机关对王某某从轻处理。

四、王某某认罪悔罪案发后,王某某能够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能认罪悔罪,反映王某某有悔过之心,也有利于消减受害人心中的怨气,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加之,王某某无犯罪前科,属于偶犯、初犯。

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和王某某到案后的全部表现,辩护人认为对于犯罪后,加害人能够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认罪悔过、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刑事谅解协议的,社会危害性的消除,建议贵院在对本案审查起诉期间,对本案嫌疑人王某某做出不予起诉决定。

相对不起诉听证会嫌疑犯罪人发言稿范文

相对不起诉听证会嫌疑犯罪人发言稿范文

相对不起诉听证会嫌疑犯罪人发言稿范文一、概述在司法领域,相对不起诉听证会是一种司法程序,通常适用于涉嫌犯罪的个人或组织。

而作为嫌疑犯,有时候需要通过发言稿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

本文将围绕相对不起诉听证会嫌疑犯罪人发言稿范文展开探讨。

二、基本内容1. 开场白尊敬的法官和各位评委:非常感谢您们能够抽出时间来听取我的陈述。

我是(尊称),作为本案的嫌疑犯,我深知自己所面临的情况。

在此,我希望能够就一些重要的事项向各位做出解释并提出申诉。

希望您们能够公正地倾听我的陈述和诉求。

2. 事实陈述我希望对本案发生的事实做出阐明。

在这起案件中,我承认自己在某些方面有所过错,但是我同时也坚信自己并非完全承担了所有的责任。

我需要您们理解,事情往往不是非黑即白的,希望能够就我所面对的指控做出解释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3. 悔过与改变我深刻意识到自己的不当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也给他人带来了伤害。

我对此深感懊悔,并且我已经做出了积极的改变和努力。

在此,我希望能够得到法庭的理解和支持,给予我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4. 申诉与期望我想向法庭陈述我对整个案件的申诉和期望。

我希望法庭能够综合考虑我的悔过表现和案件的实际情况,给予我一个公正的判决。

我承诺,无论结局如何,我都会接受法庭的决定,并诚实地面对自己的行为。

三、总结相对不起诉听证会嫌疑犯罪人发言稿,作为嫌疑人在此期间所发表的陈述,需要充分表达自己对案件的认知、悔过和期望。

通过发言稿,嫌疑人有机会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辩解和申诉,从而影响法庭最终的判决。

在撰写发言稿时,嫌疑人需要充分考虑自己的言辞和表达,力求深刻、诚恳,让法庭能够全面了解自己的立场和诉求。

四、个人观点我个人认为,在相对不起诉听证会中,嫌疑人的发言稿应当真诚、简明、条理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对于涉及的事实和责任,嫌疑人需要做到实事求是,全面陈述自己的认知和看法。

最终目的是希望法庭能够依法公正地做出判决,为社会公正、文明、和谐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某某检察院关于“有的放矢”开展听证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某某检察院关于“有的放矢”开展听证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某某检察院关于“有的放矢”开展听证工作的思考与建议通过邀请中立的第三方即听证员参与案件审查,以面对面、公开化的形式,使当事人对办案依据、程序和结果有充分感知,加之听证员站在理性角度发表朴素价值判断和案件评判,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对诉讼公正的疑虑,从而更加信服检察机关最终所作的决定,有效避免后续申诉信访。

适应新时代新要求,检察机关积极推进以公开听证方式审查案件,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获得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23年10月,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下称《规定》),在“四大检察”业务中全面推开听证工作,为检察职能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提升司法公信力再添一剂“良方”。

司法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对听证工作进行了积极有效探索,“应听尽听”的要求使听证案件比例逐步上升,实现“四大检察”全覆盖。

笔者认为,在当前全面推开听证工作节奏下,要避免“为听证而听证”“听证流于形式”等新情况新问题出现,应紧扣《规定》中“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和“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要求。

听证的目的是什么?选择什么样的案件听证?怎样最大限度发挥听证的实效?带着问题去选择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听证,以听证方式打通审查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各类“梗阻”,发挥听证最大功效。

听证,当聚焦涉法争议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因处于诉讼的中间环节,检察官审查案件时往往唱“独角戏”。

案件当事人认为检察机关具有神秘感,当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采信、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意见,且不服检察机关的决定时,易引起不满情绪,对司法机关产生不信任感,还可能引发信访风险。

听证程序的设计,通过邀请中立的第三方即听证员参与案件审查,以面对面、公开化的形式,使当事人对办案依据、程序和结果有充分感知,加之听证员站在理性角度发表朴素价值判断和案件评判,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对诉讼公正的疑虑,从而更加信服检察机关最终所作的决定,有效避免后续申诉信访。

不起诉 书面检讨 处理

不起诉 书面检讨 处理

不起诉书面检讨处理
不起诉的决定通常是由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不构成犯罪等情况下作出的法律决定。

如果涉及需要当事人进行书面检讨的情况,可能是由于虽然未达到刑事起诉的标准,但当事人的行为可能触犯了某些规章制度,或存在一定的过错。

处理流程如下:
1.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会向当事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并明确说明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

2. 若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检讨,反思其行为对社会、单位或他人造成的影响,并承诺改正错误,遵纪守法。

3. 当事人接到要求后,应按照实际情况认真撰写书面检讨,内容包括对自身行为的认识、悔过态度以及今后如何避免类似情况发生的具体措施。

4. 完成检讨书后,应及时提交给检察院或者相关单位,接受进一步教育或监督。

5. 相关单位收到检讨书后,将根据情节轻重及悔改表现,采取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教育管理措施。

总的来说,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不起诉并不代表完全免责,仍有可能受到其他非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书面检讨是其中一种教育和纠正
的方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贯穿办 案全 过程 。 从案 件移 送 审 起 诉之 口起 , 到案 什作 … 起 : 诉决定 宣布之 口, 查起诉部 门要始 终严格 tJ有 哭规定 全 实 审  ̄F , t
行检 务公开 。不起 诉决 定也应 当 公开 。 案仆 移送起 诉之 ¨起 , 从 到 作出不 起 诉决定之前 , 告 犯 嫌疑人及 其近 亲属 以, 法定 耍 支
关键 词 疑难 案件 不起 诉 听证 制度
中图 分类号 : 95 D 2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 o1-6—l 10—522 1)23 1 0
听证会 首先 山具体 案件承 办人对犯 罪嫌疑 人的 捶小情况 、 案件 事 实、 犯 汪据 、 具体适 用法 律 以及拟 作不起 诉决定 的建议进 行 介 缁。 当事人 可 以进 行 申辩和质 证 。不起 诉案 件 l 听证会应 当制作 笔录 , 笔录 应当 交当事 人审核 无 误后 , 山案 什的 他直讥笑 、 嫌
1 . 确定拟 作不 起诉 的案件 。对 源自件 作出不 起诉有 三种 情况 ,
即绝 列不起诉 、 刈不起 诉干 存疑不起 诉, 相 【 】 这些 案件 必 须符合 《 刑 诉听证 制度 , 首先 不起 诉决定1 1 必须 合法 ,  ̄I - 建立 专人 审 , 体 檠 事 诉讼 法》 第十 五 条、 第一 百四十 条 、 一百 四十二 条规 定的要 讨论 、主 管检 察长 把关 并提 交检 察委 员会 研究 决定 l 制度 。其 第 ’ 1 求 , } 不起 诉听 证的案件 主要 是作 出相 对不起 诉决定 的案件和 实 次, 不起 诉 案件 的听证 范围 必须 足法 定的 , 对应 当捉 起公 诉的 案
3 捡察 委 员会决定 足否 听证 。检察 委员会 办事 机构应 当 审 .
l E{ } 清足西 足 法 定时 问 内提 出的 ,如果听 证 中请 合法有 行听证 会 , 强公 众列检 察机关 作山不起 诉决 定的过 千 理 …的 J 增 ¨ 效, 应当提 交检 察委 员会 决定是 否进 行听 证, 察委 员会 决定 就 检 昕 证后 , 山检察委 员会 办事机 构 决定听证 的 时间和地 点 , 察机 检 关应 当征听 证前五 日( 或七 日) 通知 案件 的备方 当事人 , 出要求 提
L g l y t m d S cey e a se An o it S
t J ,金 , 占a l t
己1q 己 ( ) 口1: 月 [ 1 I 3 1 l
对不起诉听证的程序与原则的思考
杨 雪 哲
摘 要 对 重 大疑 难案件 的 不起 诉 处理通 过听证 形 式向社会 公 开办理 情 况, 广泛接 受 社会各 界 的监 督 , 已成 为检 察机 关深 化公 诉改革 的重要 内容之 一 。 本丈结 合 司法 实践 , 不起诉案 件 听证 制度 的听证程序 和 规则 、 对 听证 基 本原 则 等 问题 作探 析。
意 , 以提 出质疑 , 可 要求检 察机 关举 行听证 会 。
2 . 一方或 侦 查部 门提 山质 疑 , 当事 要求举 行听 证会 。举 行不
起 诉 让只能 由案f: 1的当事一 方或侦 查部 门提 出 , I 要求应 当 听证
在合法 的时 间 内提 出 。因此 , 行不起 诉 案件 的听证 , 进 也应 当是 代理 人和 诉讼代理 人 ( 辩护律 师) 被害人 及其法定 代I 人和诉 或 , 蟹
会 同意 , 可以举 行听证 会 。具体 的程序应 当足 : 就 确定拟 作不 起

百 四十条 、 第一 百四十 一 条、 一 四 卜 I 分别 作 小决定 。 第 I _条 二、 不起诉 案件 听证 应 当遵 循 的基 本原则
对不 起诉 案件 进行 听证 , 严卡 披J 刑事 诉 讼法 l 《 要 } { } l { f 人民捡 u
诉 的案件 , 案件 当事人双 方或侦 查 部门提 出听证 申请 , 察委 员 检
会 决定是否举 仃听证 , 行不起 诉听证 后 由检 察委员会研 究并 作 察 院刑事诉 讼 规 则》 举 来进 行 , 需要遵 循 以下原 则:
f 决定。 』 }
1 合法性 原则 。检 察院 深化 公诉 一 作改 革的 内容之 一就 足 . l : 严格 规范 审查 起诉 工作 , 善不 起诉 决定程 序 。因此 , 行 起 完
重特 人疑 难案什 , 以及被 害人 、 犯罪 嫌疑人 、 侦查机 关对案 件的事 件 , 当起 诉 。 应 实、 证据 存有 异 议的案件 。在 对这些 案什 作 出不起诉 决定之 前 , 应 当告 知 各方 当 事人 午 侦查 部 ¨如 列拟 作不 起诉 的案 件有 不 同 I 1 2公 开性 原则 。建立 完善 的公 7 审 查制度 , . - t : 一足 将榆 务 公
案什 当事 方 刈拟作 山不起诉 决定的 案件提 山质疑 后, 要求 听 讼 代理所 享有 的权 利 。 山不起 诉决定 之前 , 作 要把 作 f小起诉 决 ¨
让的 , 才能启动 起 诉案 件的听 证程 序 。
定 的事实 和理 山告知侦 查机 关 、 犯罪 嫌疑 人 、 被害 人 符被 者在 一定 期限 提 …质疑 , 要求 听 旺, 符合舰定情 形 的, 就心

不起 诉案件 的昕 证程序 和规 则
实行不起 诉案件听证 , 主要 目的足 为了解决不 起诉 案什作 出 决定的利 学性 、 公斤性 问题 , 以程序 的透 明、 公开来保 障决定 的正 确。 不起 诉案件 的听证程序 应 当足在 作 出不起诉 决定之 前 , 告知
侦 查机 关、 铍害 人、 犯罪嫌疑 人, 如果 侦查机 关、 被害 人、 犯罪 嫌疑 疑 人及 其辩 护人 、被害人 及其 代理 人等 签亨 或 苦盖 亭 。听 会 人f 的任 何… 方征一 定时 间 内( f 】 如二 日或 五 日内) 对检 察机关 要 后 , 由检 察委员会 进行研 究 , 据不 同情况 , { 删事 诉 讼 》 根 依j 《 ( { 第 作 …的 起 诉决定育 不同 意 见, 要求 举 行听证会 的 , 经检 察委 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