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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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裁量基准现阶段存在问题的分析

对行政裁量基准现阶段存在问题的分析

对行政裁量基准现阶段存在问题的分析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一、据“周文明诉文山交警案”“重庆烟民被拘案”折射出的问题2007年8月“周文明诉文山交警案”一审法院文山县人民法院虽然认为该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但根据这个红头文件改判80元。

云南省交警大队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维持交警原处罚。

据报道,2009年8来自湖北省孝感市的赵某成为重庆市公共场所吸烟被拘第一人,理由是在重庆市朝天门金海洋批发市场内吸烟,被行政拘留5天,引起公众的强烈质疑。

对赵某的拘留,重庆市消防部门声称依据的是公安部8月底发布的一则通知。

对比上述两个案例,不难发现,各地对行政裁量基准的认识并不一样。

就“周文明诉文山交警案”来说,在法律规范的适用方面,行政裁量基准是由上级行政机关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做出,是内部的规定,违反此裁量基准做出的行政行为并不会导致该行为的违法。

由此可以看出在行政裁量基准兴起之初,“行政裁量基准的法律效果仅及于行政系统内部领域”的观念根深蒂固。

而相反,在“重庆烟民被拘案”中,恰恰是依据公安部的红头文件,而非当时的《消防法》。

根据2009年的《消防法》规定,“违反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可见公安部下发的通知,是将“违规吸烟处罚”进行限缩性解释,将公共场所吸烟解释成“情节严重”的适用情形,这与裁量基准的细化本旨是相切合的,这一规定在此案件中可以看作是行政裁量基准。

虽然那些规范、规定在形式上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规定,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产生了拘束作用,但就功能实际意义而言,这些规定会对外部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义务等均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行政裁量基准的内涵对于行政裁量基准的界定,2009年10月下发的《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提到,“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使用规则确定并实施的行政执法的具体标准即裁量基准”。

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

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

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
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是指在特定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职人员可以依据自身的经验和判断力对具体案件作出决策的制度。

这种制度的前提是,公职人员需要遵守法律和规定,并在决策过程中考虑到各种因素,如公正性、客观性、透明度和利益平衡等。

在合理确定裁量方面,一些关键的原则如下:
1. 合法性原则:所有的裁量必须在法律和法规的允许范围内进行,不能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

2. 透明度原则:公职人员在作出裁量决策时,必须让所有涉及方了解其决策的理由和依据。

3. 公正性原则:裁量决策必须考虑到所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不能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

4. 保守性原则:裁量决策时应遵循谨慎和保守的态度,尽可能减少错误和留下后遗症。

5. 一致性原则:同种类型的案件应采用相同的裁量标准。

6. 公共利益原则:公职人员做出裁量决策时,必须优先考虑公共利益,而非个人或团体的利益。

综上所述,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在合理确定裁量方面需要遵循以上原则,以确保公职人员的行政决策能够合理、公正、透明,并符合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探析

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探析

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探析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依法进行决策、裁定和决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力,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一种体现。

在行政管理中,行政裁量权是非常重要的,但同时也是容易引发争议的地方。

对行政裁量权的基准进行探析,有助于更好地规范和指导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减少行政裁量权的滥用,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供保障。

一、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内涵和特点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需要遵循的一系列规范或标准。

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内涵主要包括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和公正性等方面。

合法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依据必须是合法的,即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依法授权。

真实性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准确、真实地掌握事实情况,不能虚构事实或误导公众。

合理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决策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合理的依据,不能是主观任意的决策。

公正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必须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偏袒一方或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行政裁量权基准的特点主要包括灵活性和限制性。

行政裁量权的灵活性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做出灵活的决策,而不必受严格的规定限制。

行政裁量权的灵活性也需要受到一定范围的限制,即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限制性。

行政裁量权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裁量权,而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裁量权,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和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求。

二、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在实际行政管理中,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求并不总能得到充分的遵守和执行,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裁量权的滥用。

一些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可能存在滥用职权、违法用权的情况,导致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引发不正当的行政争议和纠纷。

2. 行政裁量权的不当限制。

一些行政机关可能过度依赖规章制度,忽视裁量权的合理行使,也可能不正确地对裁量权进行限制和约束,导致行政决策的僵化和不灵活。

3. 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模糊性。

行政裁量基准效力研究

行政裁量基准效力研究
行政 1 0 0 9 3 南京大学 法学院 江苏 南京 )
摘 要 :行 政 裁 量基 准 作 为行 政 系统 的 内部 控 制 模 式 ,对 强 化行 政 自我 约束 、 弥补 立 法 固有 缺 陷 、平衡 个 案 正 义 与平 等 对待 原则 具有 重要 意义 。裁量 基准 虽然 不具有 直接 的对 外效 力 , 但 却 以平 等 原 则和 行 政 惯例 为 媒介 得 以 “ 外部 化 ” ,并 间接 对 公 民的权 利 义 务产 生事 实上 的拘 束力 ,除 非存 在 正 当理 由,裁 量基 准应 当得 到行 政主 体 的遵 守和 适用 。 关键 词 :行政 裁量 基准 ; 内部 控制 ;内部规 则 ;外部 化
系 统 内 部机 构 和 人员 的约 束 ,从 而 限制 裁 量不 公 、滥用 职 权 的 现 象 ,以达 到对行 政行 为 的有效 控制 。
( 二 )立 法 固有 缺 陷 引发 的行 政 裁 量 问题 首 先 ,立 法 具 有 有 限性 ,其 不 可 能 穷尽 所 有 的 社 会 现 象 ; 其 次 ,立 法 应 当具 有 统 一性 和普 适 性 ,因 而其 往 往 无 法应 对 由 于经 济 、社 会 的 发展 情 况 带来 的地 域 差异 ;另外 ,立 法具 有 一 定 的滞 后性 ,无 法有 效 应 对 其制 定 颁 布后 的新 情 况 、新 问 题 , 而法 律 的稳 定 性 又排 斥 对 成 文法 的频 繁修 改 ,因此 ,抽象 的法 行政 裁 量 基 准是 指 行 政机 关 在 法律 规 定 的 裁量 空 间 内,根 律往 往 难 以应 对 具体 的个 案 ,而 这 些 问题 的解 决 往 往 有 赖 于行 据 立法 者 的意 图 以及 比例 原 则 等要 求 ,综 合 执 法经 验 的总结 , 政 自由裁量权 的行使 ,因为较之于宽泛的法律 ,行政行为更具 按 照裁 量 涉 及 的各 种 不 同事 实 情节 ,将 法 律 规 范预 先 规 定 的裁 专业性 、灵 活 性和 针对性 。 量 范 围加 以细化 ,并 设 以相 对 固定 的具体 判 断标 准 。① 行 政 裁量 ( 三 )个案正义与平等对待 原则之 平衡 基 准 以法 律 规 范为 基 础 ,是 对 法律 规 范 的细 化 ,它 为 行 政活 动 自 由裁 量 权 要求 行 政 机关 在 进 行行 政 活 动 时考 虑 个 案 的相 提 供 了相 应 的准则 、标 准 ,正 如平 冈久 教授 所 说 , “ 行 政基 准 关 情节 和特 殊情 况 ,因事 制 宜 ,实 现 个 案正 义 ,提 升 行 政 行 为 是行政机关有关行政活动之内容 、要件 、程序等制定的规定 , 的合理性。然而 ,片面追求个案正义易导致行政活动 的标准流 不 具有 行政 立法 的外部 性法 的效 力 ” 。② 由此 可见 ,行 政裁 量基 于 形式 ,行 政决 定 过 于依 赖 行 政人 员 的主 观感 受 和 价值 评 价 , 准 对 于规 范 行 政机 关 自 由裁量 权 的行 使 、减 少 行 政权 力 的滥 用 极 易 造成 “ 同案 不 同判 ”等 不 良后果 ,影 响法 律 的 权威 ,损 害 具 有重要 意 义 。 平 等 原则 。而行 政 裁 量基 准 为 自由裁 量 权 的行 使 提 供 了较 为 客 从 比较法 的视 角 观察 ,行 政裁 量 基 准制 度 已 经 在各 国普 遍 观 的 标 准 ,要求 行 政 机关 在 运 用 裁量 权 追 求个 案 正 义 的 同时 应 确 立 。在 法 国 ,行 政 裁 量基 准 制 度 被称 为 “ 指 示 制 度 ” , 由具 尽可能考虑平等对待原则 ,实现二者 的平衡,因此裁量基准制 有 自由裁 量权 的行 政 机关 事先 为 自己及 下 级机 关规 定 一个 标准 , 度 在行 政 自由裁量 权不 断扩 张 的现代 社会 是不 可或 缺 的。 作 为 行 使 自由裁 量权 的指 导 ,但仍 然 保 留根据 每 个 个案 的具 体 二 、行 政 裁 量 基 准 的 效 力 情 况 ,决 定 是 否适 用 这 个 标准 的权 力 ,其 目的在 于 将行 政 处 理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作 为行政机关进行 自我控制 的手段,对 的普 遍性 和特 殊性 结 合起 来 。④ 在 日本 ,裁量 基准 制度 是 《 行 政 行政系统内部具有当然的拘束力,但是 ,其是否具有对外效力 , 程序 法 》 确立 的法 定制度 , ④ 裁量基 准是 行政 机关 的行 动基 准 , “ 其 是 否 具 有强 制 效 力 以及 其 与 司法 审 查 的关 系 等 问题 ,都 需 要 进 设定 和 公 布可 以给 予 当事 人 以 预测 可 能性 ,同时 也 具 有 防止 行 行 深入 的研 究 。 政决 定 的恣意 、武断 的效 果 。” 在 我 国 ,行 政裁 量基 准 制度 虽 ( 一 )内部 性规 则及 其 “ 外部 化 ” 效 应 然 尚未 作 为一 项 基 本制 度 得 以 确立 ,但 是 在 行政 实 践 中 已得 到 行 政 裁 量基 准作 为 行 政机 关 制 定 的一 种 解 释性 规 则 ,对 行 广泛 应 用 ,各 级 行政 机 关 在从 事 行 政活 动 的 过程 中纷 纷制 定 一 政机关本身产生拘束力是必然的,而且在传统行政法理论上 , 系列 裁 量 基 准 ,行 政许 可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强制 等 诸 多 领域 都 受严 格法治 主义 的影 响 , 一般认 为此 类行 政规 则仅 属 内部规则 , 有 裁量 基 准 的存 在 空 间 ,可 以说 ,裁量 基 准 制度 在 我 国 已得 到 只对 行 政 机关 和 行 政执 法 人 员产 生 拘 束力 。行 政裁 量 基 准本 质 广 泛 的认 可 。然 而 ,行 政 裁量 基 准 存在 的合 法性 与 正 当性 基 础 上属 于行 政 机关 执 行 法律 、加 强 自我 约束 的 内部行 政 规 则 ,一 为 何 ,其 效力 范 围如何 ,以及 由此 引发 出的 裁量 基 准 存 在 的缺 般 以行政 规范性 文 件予 以发 布 , 其效 力不 直接 及于 行政 相对 人 , 陷及 其规 制等 问题 ,需要 我们 进行 进一 步 的研究 。 对 相对 人 的权利 、义 务不 产 生 直接 影 响 。 “ 从 功 能上 言 ,裁 量 行 政 裁 量 基 准 的 理 论基 础 基 准一 般 只 是对 法 律 规范 内容 的 阐述 和 确 定 ,对立 法 意 图 的说 ( 一 )行 政 他 律 模 式 向 行政 自律 模 式 的 转 变 明与强 调 ,对 行 政 主体 及 其 公 务员 理 解 的统 一 和 行 动 的协 调 , 在 传 统社 会 ,对 行 政 权 的控 制 主要 是 通 过 立法 和 司 法 途径 并 没有 独 立 设定 、变 更 和消 灭 相对 人 的 新 的权 利 义 务 ,不具 有 进行。 然而, 随 着社会 的发 展 , 行 政权 逐渐 由传 统 的 “ 警察 权力 ” 独立 的新 的法律 效果 。”④ 域 外各 国 和地 区基本 上 也将 行政 裁 量 向社 会福 利 等 领域 扩 张 ,行 政 机关 在 行 政活 动 过 程 中享 有 日益 基 准 作为 行 政 的 “ 内部 规则 ” 加 以对 待 :在法 国 ,细化 了的 自 广 泛 的 自由裁 量权 。不仅 行 政 权 的 内容 和 范 围得 以扩 张 ,而且 由裁 量被 称 为 “ 指 示 ” ,其 仅 仅作 为 行 政 裁量 权 的 指 导 ,不 具 行 政 权 内部 也 逐 步分 化 出准立 法 、准司 法 的权 能 ,因此 传 统 的 有 强制 性质 ,不 改 变利 害关 系人 的法 律 地位 ;在 德 国 ,包 括 指 依靠立法、司法的外部控制模式已无法达到制约行政的效果 , 导 行政 裁量 的规 则在 内 的行 政机 关 内部 的规范 性文 件统 称为 “ 行 由此 ,行 政 系 统对 裁 量 的 内部 控 制模 式 开 始 走 向前 台 。行 政 系 政 规 则 ” ,对 于其 约 束 力 的范 围和 强度 问题 , 目前 的基 本 看 法 统 内部 控 制模 式 的 理论 基 础 是行 政 自制 理 论 ,其 关 注 行政 机 关 认 为 其 约束 对 象 限 于行 政 当局 和下 级 官员 ,对公 民至 多 是有 间 。 的 自我 控 制 和制 约 ,强 调 构建 以政 府 自身 为 控制 主体 的行 政 自 接 的作 用@

行政裁量基准研究

行政裁量基准研究

行政裁量基准研究一、本文概述《行政裁量基准研究》一文旨在对行政裁量基准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行政裁量作为行政法中的重要概念,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的过程。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标准和规范,行政裁量往往容易出现滥用、不当行使等问题,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侵害。

因此,本文将从行政裁量的定义、特点、存在问题等方面入手,对行政裁量基准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以期为行政裁量的规范行使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在本文中,我们将首先对行政裁量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

接着,我们将分析行政裁量的特点,包括其自由性、主观性、灵活性等,并探讨这些特点对行政裁量行使的影响。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对行政裁量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如裁量权的滥用、不当行使、缺乏透明度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将进一步研究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原则、程序和方法,以及如何通过完善行政裁量基准来提高行政裁量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本文还将对国内外关于行政裁量基准的研究进行综述和评价,借鉴先进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为我国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和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

我们还将关注行政裁量基准在实际运行中的效果和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以期为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行政裁量基准研究》一文将全面深入地探讨行政裁量的相关问题,为行政裁量的规范行使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以期推动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

二、行政裁量的理论基础行政裁量作为行政法学的核心议题,其理论基础涉及多个方面。

从权力分配的角度来看,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境下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能力。

这种权力的存在是出于对行政效率的追求,使得行政机关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灵活作出决策,从而更好地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行政裁量权的存在也是基于对行政专业性的认可。

行政机关作为专门负责执行法律的机构,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这使得它们在处理具体行政事务时能够作出更加合理和有效的判断。

裁量基准问题探析

裁量基准问题探析

裁量基准问题探析摘要:我国裁量基准制度开始蓬勃发展,同时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行政法学对裁量基准的一些重要问题存在争议。

为此,本文对裁量基准的概念、如何正确看待裁量基准的作用这两个问题进行了尝试性的探讨。

关键词:裁量基准个案正义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 2004 ]10号)。

在这一《实施纲要》的指引下,我国各级行政机关纷纷制定了各种裁量基准,我国裁量基准制度开始蓬勃发展。

一方面,裁量基准制度体现了政府打造”有限政府”、”法治政府”的决心,受到诸多的关注和肯定,但另一方面,裁量基准制度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比如,同一个事项存在多个裁量基准,而且这些裁量基准之间存在冲突等等。

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制度层面上,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原因之一,现行法律法规对裁量基准的设定主体、程序、时限等没有明确的界定;理论层面上,行政法学对裁量基准的一些重要问题存在争议,这种理论上的混乱也必然会呈现为实践中的混乱。

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本文拟对裁量基准的以下两个基本问题进行尝试性的探讨。

一、裁量基准的概念在界定裁量基准这一概念之前,需要说明的是,”裁量基准”并不是一个统一的用语,有的地方行政机关也使用”裁量标准”这一用法,如《无锡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

在理论研究中,概念的界定并不是可有可无的,概念研究是一切研究的起点,可以说,正是因为对裁量基准概念的认识不清,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当前理论研究中的一些混乱。

然而,纵观对裁量基准问题的研究,很少有学者对裁量基准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相对明确的界定如”裁量基准的制度构架在于,行政机关本着裁量权制定出若干具有一般性意义的标准或条件,如果相对人符合这些条件或标准,行政机关将会采取某些决定。

”①为此,王天华先生专门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他认为,”行政执法者在行政法律规范没有提供要件-效果规定,或者虽然提供了要件- 效果规定但据此不足以获得处理具体行政案件所需之完整的判断标准时,按照立法者意图、在行政法律规范所预定的范围内、以要件-效果规定的形式设定的判断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是指在行政处罚工作中,依法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时,给予执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处罚的种类、程度和数额等,并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和限制的制度。

该制度是行政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保障行政执法公正、合理和统一,同时也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了一定的工作灵活度,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法律实践的需求。

本文将从自由裁定的原理、正当性、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深入探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活动中最基本的权力之一,其核心理念是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关决定,而不受过度法定化的限制。

这是因为行政执法工作需要适应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需要,灵活地处理和解决各类行政违法行为。

基准制度为自由裁量权界定了边界和限制条件,使行政执法活动在一定的框架内进行,既确保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又提高了执法效率。

首先,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体现了行政执法的正当性。

正当性是行政执法原则的核心要素之一,是行政执法有效性的前提,也是确保行政执法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关键。

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为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使执法行为更加符合法律、合乎公众利益和社会正义,提高了行政执法决策的合法性。

其次,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有助于防止行政执法的任意性和滥用权力。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虽然具有灵活性,但也存在滥用和任意性的风险。

通过基准制度的设置,可以规范和规定行政执法的权力行使范围、限制条件和程序,避免执法人员滥用权力,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权益。

再次,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有助于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行为裁量。

如若违反规定或者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损害,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接受追究。

基准制度的明确规定和限制,为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提供了法律依据,不仅可以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也可以为受到不当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供救济渠道。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的构建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的构建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的构建一、背景介绍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是指在行政许可决策中,对行政机关进行裁量权的制约和规范,使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时,依法公正、合理、透明地进行决策。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的构建是一项重要的政府治理,旨在提高行政许可的效率、公平和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的实施。

二、构建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的必要性1.提高行政许可的依法性。

行政许可裁量权的行使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的授权进行决策的重要内容,构建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可以使行政机关在裁量决策时更加准确地把握法律的规定和要求,确保行政许可的依法行使。

2.确保行政许可的公正性。

行政许可涉及利益的分配和公共资源的配置,对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影响巨大,构建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可以避免行政机关在决策中随意偏袒其中一方,确保行政许可决策的公正性。

3.增加行政许可的透明度。

行政许可裁量权的行使通常涉及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等内容的评估和判断,构建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可以明确许可决策的依据和标准,使申请人和社会公众对许可决策过程有清晰的了解。

三、构建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的原则1.法律依据原则。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的制定应以法律为前提和依据,明确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程序和要求,确保许可决策的合法性。

2.公正透明原则。

行政许可的裁量决策应当公正、透明,以确保许可决策的公平和公信力。

3.实践经验原则。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的制定应充分借鉴实践经验,结合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特点和需求。

四、构建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的主要内容1.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

对于各类行政许可,要明确其所涉及的法定条件,将其纳入基准制度的范围之内,确保许可决策的依法性。

2.制定裁量标准和量化指标。

对于行政许可裁量权的行使,需要制定相应的裁量标准和量化指标,明确行政机关在决策时应该考虑的因素和依据,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建立行政许可评估机制。

论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及其监督

论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及其监督
性 不 仅 关 注 程 序 是 否 合 理 适 当 . 关 注 程 序 是 否 能 够体 更 现 公 平 正 义 . 平 正 义 观 念 也 正 是 程 序合 法性 的 根本 价 公
某种“ 天然的是非观” 经过法 院的判 例解释形成两项基 。 本程序规则. 任 何人不能作为 自己案件 的法官” “ 即“ 和 人 们的辩护必须公平地 听取 ” 述规则 由司法程序移植
Poes或“ rcs) 正当法律程序 ”D ePoes f a ) ( u rcs o L w 的语境 中加 以讨论 。 其存在 意义在于确立某种 价值基础 , 以使 得行政程序具有支撑其 自身存在 的“ 精神内核”具 有充 .
作 者 简 介 : 必 新 , 高 人 民法 院 副 院长 , 江 最 中南 大 学 教授 、 士生 导 师 。 博

论 行政 程序 的正 当性 及其 监督
到行政程序中 . 至今在英国法 院和行政 裁判所得以遵循 。 其 核心内容是强调无偏 袒 的“ 听证” 在法律文本 上 , 英
同时, 保持 适 度 的谦 抑 与 克 制 。
关 键 词 : 政 程 序 正 当性 司 法审 查 强度 行
行 政程 序制 度 是 行 政 法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现 代 行 是 政 法 治 的重 要标 志 . 它在 法 治 建 设 中 的重 大 作 用 被 中 外
分 的 正 义 含量 和 高度 的合 理 性 . 现 出对 人 们 主体 性 的 体 尊 重 与关 怀 以及 人们 对 行 政 程序 的认 可 与信 任 否则 . 行 政 程序 有 可 能 沦 为 推 行 究
论行政程序的正当- 睦及其监督
江 必 新

要 : 当性 构 成行 政 程 序 的价 值 基 础 , 代行 政 法治 对行 政 程 序 的 正 当性 提 出 了一 系列 基 本要 求 。 正 现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合法性问题研究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合法性问题研究

权力中极易被滥用 、 最值得警惕 的权力 , 但在现代社会中, 行政
自由裁量权却被越来越多地赋予给行政机关,原因当然是多方 面的,但其中最重要的理由无疑是 自由裁量权所具有的服务于 个案正当性抑或“ 行政正义” 的功能。行政正义的实现在不同时 代有不同的基本要求 , 这取决于人们对正义的不 同理解。在自由 主义时代 , 行政的正义主要是形式化的, 即行政行为以规则为准 绳。 遵循恰当的程序和 明确的管辖权, 以形式化和非人格化的精 神为指导 , 不问对象是谁而给予形式上的平等对待。 但随着整 个社会向福利时代的转变 ,人们的法治观念也发生 了某些内在
二、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合法性的主要障碍
从现有研究来看 ,人们主要侧重 于法律保留原则的角度来
对行 政裁 量基 准 制度 合法 性进 行探 究 。法律 保 留原则 内德 罔学
者创立 其基本核心是重要性阶梯理论 , 即完全重要的事务需要 议会 法律 独 占调 整 ,重 要性 小 一些 的事 务也 可 以、 律规 定 的 南法 法令制定机关调整.一直到不重要的事务不属于法的提 出
张的可能性.正是基于对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上述属性的判断 . . 美 同著名公法学家戴维斯教授明确指出:任何行政机关只要拥有 “ 裁量权 , 就必定拥有公开说明如何行使有关裁量的权力 , 而且此 等说明都可以通过规则制定程序进行 ,而不论立法机关是 _单 否 独赋予行政机关制定规则的权力。” I 然而 , 一个 卜 分明显的道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 , 应 遵循公平 、 公正的原则 。 要平等对
待i 政管理相对人 , 彳 小偏私 、 不歧视。行使 自由裁量权应 当符合 法律 目的 , 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十扰 ; 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 当必 要、 ; 适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 叮以采 多种方式实现行政 ¨ 的的 , 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尽管行政裁量基 准制度是在 “ 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规范要求不断攀升和行政改 革相互作用之下, 行政机关加快内部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产物”… , 但从性质上说 ,行政裁量基准仍然属 于行政机关行使 f向裁量 ] 权的范畴 , 是行政 角南裁量权运行的 自然延伸 ; 既然如此 , 那么

再论行政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再论行政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针对规则型控制的问题 , 有的学者又提出了 : 抑 制 行 政 自由裁 量 的滥 用 的 技 术 应 该 是 以 程序 的竞 争 控 制 模 式 为 核 心 的 不 同控 制 模式 的整合 。因为竞争控 制模式可 以引入行政裁量权理性化 的结 构和机制 , 即抑 制 裁 量 的滥 用 , 同 时也 可 保 留合 理 的 裁 量 空 间 。 先 简要地介绍一下程序的竞争控制模式 。这种模式 的理想型就是 一 种过程 中的 , 通过 行动者在程序 指导下的竞争 与制 约来实现权 力 行使理性化 的技术 。其关键是需要一种竞争性 的程序结构 。在 一 个涉及 自由裁量权行使 的过程 中, 如果利害相 关的当事人可 以作 为平等 的竞争者参与其 中, 而不仅仅是作为裁量权技术的接受者 , 那 么行 政 裁 量 权 的行 使 的 过 程 , 本 质 上 可 以 转 化 为 一 个 公 权… 私 权 竞 争 和相 互 作 用 的过 程 。竞 争 性 程 序 结 构 的构 建 , 需 要 强 调 三 个程序机制 : 第一 、 知识和信 息的披露 与交流 , 主要是告 知和信 息 披 露 。第 二 , 当 事 人 充分 的 防 卫 权 , 包括 陈述 、 申辩 、 反驳 、 申述 等 等程序权利 。第三 、 行政机关必须对 自己的决 定做 出说 明。并 且 将 程序公开 的原 则落实 , 将 行政 裁量 的过程 置于公众 的监督 和评 估 之下 , 使 之 感 受 到 说理 , 证明的压力。 对 于这个程序 的竞争 型控 制模式从 理论上说 , 我认 为是 比较 合理的。但是作为一种为 了解决现 实问题而生 的理 论, 其必须 要 考虑的是中国如今 的语境 。其实 , 我 们发现考 虑语境 问题 已经 成 为 大部 分 学 者 的共 识 。问 题 是 我 们 的 学 者在 多大 的程 度 上 了解 中 国的真实语境 , 又 在 多大 的 程 度 上 将 这 种 对 现 实 语 境 的 了解 应 用 到 了 自己 的研 究 中 。

行政执法裁量基准

行政执法裁量基准

行政执法裁量基准
行政执法裁量基准是指在行政机关对行政执行行为进行决策时所依据的一些具体的标准和原则,以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也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时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

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由四个方面构成:
第一,合法性基准,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律规定,并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

第二,适度性基准,即行政执法的裁量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量刑和处罚。

行政机关应该在裁量时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社会影响、行政执法的目的和效果等因素,以达到适度的效果。

第三,公正性基准,即行政执法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性或歧视性地处理案件,要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行政机关处置案件的公正性。

第四,综合性基准,即行政执法裁量应综合考虑法律关系、事实关系、人情关系和社会关系,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合法与有效。

以上四个基准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联系和互为支撑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具体裁量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这些基准因素,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适度性和综合性。

总之,行政执法裁量基准是一个指导行政机关处理案件的重要标准,只有依据这些基准进行行政执法,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和社会秩序。

行政许可法律规定

行政许可法律规定

行政许可法律规定行政许可是指政府依法对特定的行为、事项或者资格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定条件、程序和标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行政许可法律规定是确保行政许可公正、透明和依法进行的重要保障。

一、行政许可法律规定的意义行政许可法律规定的主要意义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通过明确行政许可的范围、条件、程序和标准,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任意裁量,确保行政许可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行政许可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1. 法定性原则: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行政机关不得擅自设定新的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2. 公正公平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力时,必须依法公正、公平地对待申请人,不得歧视或者滥用行政许可权力。

3. 便民利民原则:行政机关应当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使。

4. 透明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的范围、条件、程序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行政许可的透明度。

三、行政许可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撤销:法律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和撤销的程序和条件,明确了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和限制。

2. 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法律规定了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确保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审查,确保申请人符合相应的条件和标准。

3. 行政许可的程序:法律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复议等程序,明确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力时应当遵循的程序要求。

4. 行政许可的期限:法律规定了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避免长时间拖延,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许可法律规定的问题与挑战虽然行政许可法律规定在保障公正、透明和依法进行行政许可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1. 法律条文的不明确性:在实践中,有些法律条文的表述不够明确,导致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力时存在解释的困难和不一致性。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方案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方案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

行政裁量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特定事项进行自由裁定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的合理行使,对于提高政府效能、优化行政管理、增强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行政裁量行为,确保行政裁量权的合理行使,制定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方案,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1. 规范行政裁量行为。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广泛,如果缺乏规范,容易导致裁量不当、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发生。

因此,有必要建立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明确行政裁量的范围、条件、程序和结果等,规范行政裁量行为。

2. 保障行政裁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裁量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建立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可以有效保障行政裁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提高政府效能。

规范行政裁量行为,可以有效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成本和时间成本,提高政府效能,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制度建立的原则。

1. 法治原则。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行政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2. 公开透明原则。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应当公开透明,当事人应当有权了解行政裁量的依据和程序。

3. 公正平等原则。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裁量决定的公正和平等。

4. 程序正义原则。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应当遵循程序正义原则,确保行政裁量决定的程序合法、公正。

四、实施方案。

1. 确定行政裁量的范围。

明确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范围,确保行政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2. 确定行政裁量的条件。

明确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条件,确保行政裁量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确定行政裁量的程序。

明确行政裁量决定的程序,确保行政裁量决定的程序合法、公正。

4. 确定行政裁量的结果。

明确行政裁量决定的结果,确保行政裁量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实施效果评估。

1. 提高政府效能。

行政裁量基准比例原则

行政裁量基准比例原则

行政裁量基准比例原则是指在行政决策或行政裁量过程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合理地把握权力的行使范围和限度,确保行政行为既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又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以实现公正、公平和合理。

该原则的核心是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不能过度或不当地扩大行政机关的权力,也不能过度限制公民和组织的权利和自由。

行政裁量基准比例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合法性:行政行为必须基于法律授权和依据,行政机关在行政裁量时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合法行使职权。

2. 需要性: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实际需要,以解决实际问题和促进公共利益为目的,不能随意扩大权力范围或无理由地对公民和组织进行干预和限制。

3. 合理性:行政行为的目标、方式和结果必须合理,不能超出合理的预期范围,并应当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和相关因素,做到相对平衡和公正合理。

4. 适度性:行政行为的力度和措施应当适度,不应过度或不足,具备必要性、比例性和可操作性,以达到行政目的,并尽量减少不利影响。

行政裁量基准比例原则在行政权力行使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权衡利弊,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适度性,从而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公正和行政效能。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是保障行政决策公正合理的重要
环节。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进行生动、全面、有指导意义的介绍。

首先,基准制定是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核心。

在制定基准时,应考
虑到具体情况和对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基准要设定明
确的量化指标,以便衡量行政裁量的合理性。

例如,在土地征收方面,可以制定基准,规定在征收土地时,对农民应该给予的补偿标准,这
样可以避免不同征收单位之间差异过大,保证农民的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其次,基准内容应全面包括各个方面的考虑。

行政裁量权的内容
非常广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奖励等。

在制定基准时,
要考虑到各个方面的差异和特殊性。

例如,在行政许可方面,可以制
定基准,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降低申请者的条件要求;
在行政执法方面,要设定基准,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
法律程序和依法行政原则进行操作,保证行政财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基准管理是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的重要环节。

管理工
作应做到科学、规范、透明。

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动态调整、修订机制,根据实践经验和社会需求,及时对基准进行修订和完善。

同时,要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执行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行政裁
量权的监督,确保裁量权的合法合理运用。

总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对于保障行政决策公正合理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基准制定和有效的管理,才能使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更加规范、公正,为社会和个体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行政许可裁量基准(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criteria)指的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权时进行裁量判断的标准和范围。

行政许可是指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个人、组织进行的一种管理方式,其适用是在保证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特定活动进行监管。

可以说行政许可既是国家权力的体现,也是一种限制权力行使的措施,同时也要在行政机关与企业、公民、群众等市场主体之间建立稳定、公平、透明、规范的互信互利的信任基础。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许可权时进行裁量判断的依据,其指导思想和实践方法直接关系到公平公正、合法合理行政处罚和行政行为的规范性和可预见性。

在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明确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法律法规是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最终依据,行政机关在行使许可权时应当依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进行操作。

法律法规是优先参考的基础,行政机关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还需要关注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等权威解释具体细则。

2. 统一思想,加强沟通,许可的裁量是在具体情况下进行判断的,因此,行政机关需要统一思想,形成一致的认识。

由于具体审批过程中因个体差异、行驶环境不同等多种因素,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各方的意见和观点,与相关方面开展多方面的沟通,并动态调整要求。

这不仅符合许可管理的民主性,也有助于更好地获得各方对制度最终决策的认可。

3. 国际化,跟进潮流,许可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世界范畴内的中外兼收并蓄。

因此,尽管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侧重于国内政策法规,也应该充分考虑国内外制度和潮流趋势等因素,及时引进现代的公共治理和监管思维,充分借鉴国外成熟的制度经验,制定更为科学、公正、经济的规章制度。

4. 区分主客观标准,注意实践经验,行政机关在制定许可的裁量标准时需要加强主客观标准的区分,做到尽可能体现法制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克服主观臆断等因素,避免任意改变许可应用规定的主观行为。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国家在行政管理中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裁量权的一个规范性要求和限制措施。

该制度是为了保障公民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行政管理而设立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不能凭借自己的意愿随意制定裁量标准,而是要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明确规定来判断和决定。

这样能够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滥用裁量权给公民权益带来损害。

其次,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遵循公正、合理的原则。

行政机关不能以个人偏见、私利或特殊利益为依据,而是要依据事实、证据和公共利益来进行裁量。

只有符合公正和合理原则的行政裁量才能赢得公众的认可和支持。

再次,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要注重程序公正和程序正义。

行政机关在做出裁量决定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行政机关还要公开透明地行使裁量权,接受社会监督,增加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最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要注重量刑必罚与从轻从宽的原则。

行政机关在处理违法行为时,要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社会效果,避免不当地给当事人造成过大的损失。

同时,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理,确保法律的公信力和威慑力。

综上所述,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正合理的原则,注重程序公正和程序正义,同时注重量刑必罚与从轻从宽的原则。

这样能够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使行政管理更加科学合理、高效可控。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一、导语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概念,也是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重要依据。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也在不断地完善和优化。

本文将从法律、实践等方面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展开探讨。

二、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本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这一条规定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自由裁量行政许可案件,但以法律、法规授权的不得超越授权范围,也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三、实践层面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在实践中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规范,可以避免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权益等不良后果的发生。

同时,也可以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在实践中,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注重从多个角度考虑自由裁量权的价值,充分掌握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机、范围和方法,确保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并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总结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的确立和完善对于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合法和公正至关重要。

只有在法律和实践中相得益彰、相辅相成的情况下,才能维护公正和公平的法治环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的不断完善,将有利于审判工作的稳步发展,为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公正司法的实现做出新的贡献。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1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指出,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强调,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等原则,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意见》明确,要严格履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权限。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

要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行政许可便捷高效、行政征收征用公平合理,规范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行为。

要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加强制发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机制,根据行政裁量权的类型确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发布形式。

充分研究论证,确保行政执法适用的具体标准科学合理、管用好用。

《意见》提出,要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发现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调整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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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课题法制博览2019年06月(中)论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正当性*郭跃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摘要:目前我国行政裁量基准主要限于行政处罚的应用构成了裁量基准的制度缺陷。

针对学界存在的认为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与许可裁量目的相悖、行政许可结果不具有裁量性这两种对行政许可应用裁量基准存在的认识偏见,本文从裁量基准具有克服行政许可恣意的功能、裁量基准并非完全消灭许可裁量、行政许可结果具有裁量性三个方面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进行了正当性证成。

关键词: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正当性;证成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053-02作者简介:郭跃,东南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博士,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行政法的精髓在于行政裁量,对于行政裁量及治理行政裁量的行政裁量基准的研究一直是行政法学研究的热点和难点,似乎一直是行政法学研究的“未完成方案”,堪称行政法学领域的“哥德巴赫猜想”。

一、目前我国裁量基准主要应用于行政处罚领域通过对知网有关裁量基准研究成果的整理,可以作出两个方面的总结:一是从理论上看,有关行政裁量基准的研究成果十分丰富,而且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也十分丰硕,并且有关理论研究的成果存在十分显著的交锋和争议。

如在一般性和主体性认同裁量基准作为控制行政裁量权滥用手段、认可裁量基准实用主义的价值的前提下,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了异议和不同的认识,如有学者发出了“自由裁量权基准:技术创新还是误用?”这样的疑问。

但是多数学者仍然认为裁量基准具有现实性的功能,特别是可以有效地限制行政裁量,从而防止行政裁量权的滥用。

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行政裁量基准的研究主要局限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适用裁量基准的必要性和可能,学界持较为慎重的态度。

“但遗憾的是,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乃至学界把主要兴趣和目标都聚焦到行政处罚领域,对其他行政领域中的裁量基准制度缺少系统的梳理和个性化研究。

”[1]之所以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最为主要的或者是典型意义上的裁量基准,原因在于行政处罚具有应用裁量基准的较为适格的“情节细化”和“效果格化”的裁量空间。

换句话说无论是从行政处罚的情节或是处罚的结果来看,情节和结果都有广泛的裁量空间。

如果没有裁量空间,无需使用裁量基准,如果裁量空间较小根据需要可以不建立裁量基准或者建立适度的裁量基准。

一般意义而言,行政处罚裁量具有如同刑法般的较为宽泛的裁量适用空间。

同时,作为基层实践产物的裁量基准最早萌生于浙江金华的行政处罚实践,进而在全国各行政处罚领域呈现出批发式、大爆炸式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运动”。

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例,学界构建了作为一般意义上的裁量基准的学理体系,各地方政府在制度层面纷纷建立了作为一般意义上的裁量基准的应用制度体系,对一般意义或者说是整体意义上的裁量基准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创新使得裁量基准逐渐成熟。

国家适时而为,也将裁量基准确定为一种长期性和根本性的国家战略。

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例而建立了一般性的行政裁量基准理论与制度符合从“特殊”到“一般”的理论与制度的形成规律,然而理论的完善和制度的应用却不能因此戛然而止。

一方面,行政处罚行为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却不具有全部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性。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特色以及由此形成的与行政处罚的区分使得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必然有未能体现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裁量基准的特殊性,这形成了作为一般裁量基准制度应用的困难。

如通过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效果的体察,发现其不具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效果格化的特点,效果裁量转化为许可的效果选择:给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另一方面,如果一般性的行政裁量基准无法在行政处罚之外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应用并总结,也形成了对一般性行政许可理论与制度是否具有“一般性”的质疑。

因而行政裁量基准必须突破传统上仅限于行政处罚的应用,但是这并不妨碍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典型意义上的裁量基准的地位。

二、对行政裁量基准应用于行政许可的质疑对于行政许可是否适用裁量基准的质疑主要来自于对行政裁量的认识以对行政许可效果选择是否为裁量的认定。

(一)认为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与许可裁量的目的相悖。

“质疑者认为,裁量基准的适用可能引发裁量的僵化等诸多弊端,将会出现裁量控制的简单化和技术的误用,甚至其本身也面临合法性、有效性危机。

”[2]行政裁量是行政行为的必然现象,行政裁量无法避免。

然而这表达的却是事实的层面,应当从行政裁量的价值层面对行政裁量进行辩证的衡量。

一方面,行政裁量具有积极的意义。

行政裁量的积极意义在于通过裁量为实现行政“个别化”正义提供手段。

每一种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包括完全相同性质的相对人情形都是不一样的,因而行政许可针对相同的申请也应进行“个别化”的考查,因为每一种行为的情景都是不一样的,我们不能建立一种完全机械化的一一对应的许可量。

通过保有许可裁量权,才能针对性性地进行个别化的考查。

另一方面,裁量具有权力滥用的可能。

没有监督的权力并不必然导致腐败,但是肯定及其容易造成腐败。

我国现有的体制将行政裁量排除·35·*2017年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KYCX17_0211):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研究。

2019年06月(中)法制博览立项课题在法院受案范围之外,如果立法监督不能及时跟进,行政裁量便处于监督的真空,行政许可机关便较容易滥用许可裁量权。

因而行政裁量的空间为权力滥用提供了可能。

(二)给予或不给予行政许可的结果使许可裁量的空间丧失。

“可以说,技术是裁量基准的灵魂,而技术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也构成了评判裁量基准优劣的核心标准。

”[3]依据行政裁量基准的一般原理和通说,从技术构成上来看裁量基准的救赎构造一般是由“情节细化”和“效果格化”两个部分组成,是对法律情节和法律效果的裁量。

就行政许可而言,行政许可具有情节细化条件,却不具有效果格化的条件,理由是从行政许可的结果来看,行政许可最终表现为行政许可机关给予许可或不给予许可两种结果,并不存在第三种情形的存在,且依据许可条件或标准作出许可,行政并不能有裁量的空间。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依据许可标准作出给予许可或不给予许可的结果使得行政许可的法律效果失去了裁量的空间而变成了效果的选择,因而认为行政许可不具有适用裁量基准的法律效果的裁量空间。

三、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正当性证成从理论上看,行政裁量基准呈现出从行政处罚的适用逐步走向行政规划、行政强制、行政许可适用的研究趋势;从实践上来考查,以湖南和广州为代表将制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作为地方法治政府建设的战略。

必须证成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正当性。

(一)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能有效克服行政许可恣意。

基于共识,行政裁量权具有两面性,行政法的目的不是取消全部的裁量权而只是取消不必要的裁量权以及极其容易被滥用的行政裁量权,虽然这为实务中对“必要的裁量权”进行个别化衡量带来了难题,然而从理论上来分析,这却是不争的事实。

无论是从裁量基准的起因或是从裁量基准肩负的主要功能来看,裁量基准为控制裁量权滥用而生。

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会对相对人及相关人员产生直接和现实的利益调整功能,是国家进行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因而行政许可必须审慎而为。

近年来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导向就是尽量减少行政审批,放权于社会,并且取消了全部的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

但是确实存在的一个客观事实就是行政许可权力及其容易滥用而造成对相对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损害。

裁量基准为对行政许可权力的限定提供了一个非常有效的手段,通过裁量基准来对行政许可裁量行为进行建构和限制,保证行政许可裁量为公共利益而为的导向。

当然,这是裁量基准对全部具体行政行为的功能,不仅限于行政许可。

透过对行政裁量基准功能的完整性考查,通过许可裁量基准对许可裁量权进行限制而防止其滥用并不是许可裁量基准的全部功能,但是确实是其基本的功能和原初产生的动因。

(二)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并非以完全消灭许可裁量为目的。

学界一直存在一个对裁量基准的一个现实误解就是裁量基准以完全消灭裁量权为目的。

从现实性上分析,建立一个将行为与基准一一对应和完全对应而无需裁量的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根本不可能;从价值性上分析,保留一定的许可裁量权为具体的许可正义的实现提供保障。

通过许可裁量基准只是来取消不必要的许可裁量权,同时必须保留必要的许可裁量权,这是许可裁量基准要实现的双重目的。

因而,许可裁量基准的设置必须有度,这个度的表现之一就是必须保留必要的许可裁量权。

那种认为建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就会完全消除了裁量空间的认识既不可能也无必要。

无论是取消或是限定或是建构许可裁量权,这都不是目的,许可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许可的正义,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和相对人利益衡量基础上形成的对正义的追求。

而对正义的认识不仅仅将其界定为一种抽象或者原则意义上的正义,正义更是要通过一种个别化的方式来呈现。

以正义的要求来认识许可裁量基准的价值,故而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功能应着眼于两个方面的目的:一是消灭容易造成许可裁量权滥用的不必要的许可裁量权;二是保留一定的许可裁量空间为个别化的许可提供实现正义的手段。

(三)行政许可结果并没有使行政许可的效果裁量丧失。

如何理解行政裁量?以行政许可的结果最终表现为给予许可或不给予许可的效果选择进而否定行政许可法律效果不具有裁量性,从而推演出行政许可无法适用裁量基准的结论是对行政裁量的认识偏见。

何为裁量?“只要公职人员权力的实际界限允许其在可能的作为或不作为方案中自由作出选择,那么他就拥有裁量。

”[4]对于行政裁量的理解应当坚持从实质主义的宽泛的方法进行认识,也就是凡是有选择的即可视为裁量,这种选择性空间既可以理解为“多选一”,就如同行政处罚裁量中的效果裁量一样,根据对处罚情节的细化,得出对多种效果的对应性格化的结论。

行政裁量也可以理解为“两选一”,根据法定的许可条件通过许可裁量基准进行细化和量化,依据由此而结合形成的许可标准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衡量,最终在给予许可和不给予许可两者之间做出选择。

确定性和不确定的区别在于不确定性具有的选择性而呈现出各种可能性,尽管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为许可提供的效果裁量并没有留下十分宽泛的选择空间,但是许可结果并不是仅有一种可能性,因而不能因为许可结果的选择性较小或者空间教狭隘而否定其具有的裁量性本质,因而给予或不给予行政许可的结果具有裁量性。

裁量基准从行政处罚的适用走向更为全面的行政许可的适用必须首先证成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所应具有的正当性基础。

然而这却只是第一步,在完成了对许可裁量基准正当性证成的前提下需要进一步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技术构造、效力以及司法审查进一步探讨和追问,才能建立更加全面性的行政裁量基准的一般理论和制度。

[参考文献][1]孟鸿志.行政规划裁量基准初探[J ].法学论坛,2016(06):31-38.[2]章志远.行政裁量基准的理论悖论及其消解[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2):152-160.[3]周佑勇.裁量基准的技术构造[J ].中外法学,2014(5):1142-1163.[4][美]肯尼迪·卡尔普·戴维斯.裁量正义[J ].毕洪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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