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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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为保证园内正常工作秩序,严明工作纪律,依据国家及工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期间总的纪律:
1、工作期间绝对服从工作安排,一切以工作为重。
2、工作期间不准迟到、早退、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发现一次,扣除10元并扣除当月全勤奖。当月两次以上者,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全年累计三次以上者,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迟到、早退、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追究违规者责任。
3、工作期间不准旷工,凡迟到、早退、脱岗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旷工一次,扣除当月全勤奖、浮动工资、奖金,用人单位视情节轻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4、凡有公事、私事外出,须向园办室说明去向并办理出门手续,门卫见出门条方可放行,并登记好离园、返园时间。门卫若私自放行,发现一次扣当班门卫10元,私自外出的按2、3条执行。
二、请假考核制度:
5、婚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时可享受七天婚假,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婚者)可享受15天婚假。婚假
三天以内(含三天),假期不扣工资、奖金、浮动工资及全勤奖,超过三天,在规定期限内不扣工资,扣除全勤奖,工作餐按天扣除,浮动工资、奖金按每天5%扣除,超孩子奖、特色费等各班按带课情况自行核算。
6、丧假: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亡故可请三天丧假,职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另给路程假。假期不扣工资、奖金、浮动工资及全勤奖,超孩子奖、特色费等各班按带课情况自行核算。
7、生育假:女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产时可享受90天生育假,实行晚婚的,增加生育假20天,实行晚育的(25岁以上的已婚夫妇生育的第一个孩子),增加生育假15天,在生育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生育假30天,难产或剖腹产者,另增加生育假15天,多胞胎在90天的基础上,每胎增加15天生育假,实行晚婚的男职工可享受10天的护理假。假期不扣工资,扣除全勤奖,工作餐按天扣除,奖金、浮动工资每天按5%扣除。
以上各类假(婚假、丧假、生育假)均为连续计算,含双休日。因园办安排工作不能休完假的,事后可补休,否则均为一次性休假,过后不予补休。
8、哺育假:有不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可享受2小时哺育假,假期不影响各类工资性收入。
9、病假(连续计算,含双休日):必须有宝鸡市医保定点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如发现虚假证明,按事假处理并通报全园批评。
⑴扣除全勤奖;
⑵工资待遇按下表:
⑶超孩子奖、特色费等各班按带课情况自行核算;
⑷因病需请长假者,最长不得超过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超过医疗期的规定不能坚持上班者,停发工资,用人单位有权
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规定见下表:
⑸年累计病假超过一个月者(连续计算,含双休日),延期半年晋升工资,超过三个月者延期一年晋升工资。
10、事假(连续计算,含双休日):
⑴扣除全勤奖;
⑵技能、岗位、年功工资按天扣除,书报费照发,工作餐按天扣除,浮动工资、奖金每天按5%扣除;
⑶超孩子奖、特色费等各班按带课情况自行核算;
⑷连续请假超过一个月者,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⑸年累计事假超过两个月者,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⑹工资晋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11、公假:每年给教职工两天公假(三八妇女节、教师节),休公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奖金、浮动工资及全勤奖。休公假以半天为基数,各班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合理调配。当年未休
完公假,次年年初按每天50元给予补贴。
12、寒、暑假:寒假,约2月1日-2月24日;暑假,约8月1日-8月25日。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13、探亲假:按工厂《职工探亲管理规定》执行。
三、出勤记载和考核:
职工因事、因病等原因需要请假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1天以内(含1天)由主管园长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由中心主任批准,报综合管理部备案;3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由中心主任审核,报上级主管领导批准,综合管理部备案;15天以上由中心主任审阅,综合管理部审核后报主管厂领导批准。
主管园长每日根据出勤情况填写考勤表,月底转报考勤员,考勤员每月汇总考勤情况,并建立考勤台帐,对各类违纪人员的违纪情况应作详细记录,并报中心主任及工厂综合管理部。
职工申请休假前须提前书写休假申请书(或提供证明材料)说明请假理由,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假,无医院证明的,各部门领导无权签批病假。因特殊情况事前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托人或电话告假,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在未得到批准时,不得擅自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本管理制度从即日起执行。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在园办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