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普法的会议记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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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普法的会议记录二

时刻:20xx年5月27日

地方:实验楼c206

考勤:迟到:素萍请假均亮、婉娜、宛平

第一环节案例分析

案例1、童某,男,32岁,原系某厂采购员。

林某,女,28岁,同厂工人。

童某于1997年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1999年10月,童又起意强奸厂里的同龄女少年平某,并同其姘妇林某商议,由林以请平某帮助修理缝纫机为名,将平某诱至林家中。晚饭时,童、林二人设法用酒将平某灌醉,林某有意离家去别处睡觉。童某正欲行奸时,平某惊醒,大喊救命。童某惟恐被邻居发现,用手扣住平某的嘴,被平某狠咬一口。童又生恶念,用手猛扼平某的颈部,致平某窒息死亡。林某次日回家,发觉平某已死,惊恐之余,承诺为童某掩盖罪行。当晚,童、林二人将平的尸体装入麻袋运送到郊外,投进了江里。

依照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咨询题:

(1)童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秦:强奸未遂罪、有意杀人罪

(2)林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秦:诱骗罪(?无此罪名)

(3)对童某与林某依法应当怎么处罚?

秦:童某应判以死刑林某应判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简要回答处罚的原则即可) 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答案:

(1)童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有意杀人罪。

(2)林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包庇罪。

(3)童某与林某构成强奸的共同犯罪,其中童某应为主犯,林某为从犯(帮助犯),因此关于林某的强奸罪能够从轻、减轻工业或者免除处罚。关于童某,因其强奸罪与有意杀人罪发生在贪污罪缓刑的考验期内,故应撤销缓刑,把贪污罪3年有期徒刑与强奸罪(未遂),有意杀人罪三罪实行数罪并罚;对林某则应以强奸罪(未遂)、包庇罪两罪进行并罚。

2、裁判要旨

共同犯罪中,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超出共同预谋犯罪范围的行为,亦即实行过限行为,应当依照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实施的行为,结合其主观有意,分别予以定罪。

案例2

被告人谢吉瑞与本村村民谢祥瑞系亲兄弟,谢吉瑞排行老四,谢祥瑞排行老三,两家因在谢祥瑞家原宅基地上堆放杂物等琐事产生矛盾,关系长期别和。6月20日13时许,谢祥瑞因为宅基地的情况在其门口别提名的谩骂,谢吉瑞认为是骂自己的。随后,谢吉瑞将其大亲孩子谢乾、二亲孩子谢可可、女婿胡传争等人召集到家中,提出预备与谢祥瑞家打架,并安排谢乾与谢可可负责打谢祥瑞之子谢自立,其负责打谢祥瑞,并提出别要使用“家伙”。后谢吉瑞到谢祥瑞家南侧的土路上谩骂,两家发生吵骂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谢乾掏出事先藏在身上的匕首朝谢祥瑞的颈部、胸部、腹部、背部捅刺5刀,将其捅倒在地,又见谢吉瑞、谢可可与谢自立在谢祥瑞家东侧的河沟内厮打,遂持匕首过去朝谢自立胸部、背部捅刺3刀,后被村民拉开。被害人谢祥瑞被捅刺后当场死亡,被害人谢自立送往医院救护后脱险。被告人谢乾作案后潜逃,于6月24日在苏州市火车站打电话向沛县公安机关投案。

素:谢吉瑞、谢乾、谢可可、胡传争四人构成有意伤人罪共同犯罪,此外谢乾还构成有意杀人罪

本案中,谢祥瑞因为宅基地的情况别提名谩骂,被告人谢吉瑞认为是骂自己的,而纠集其亲孩子预备打谢祥瑞,并提出别要使用“家伙”,其主观有意算是揍谢祥瑞一顿,以缓解其心中的怨恨,并非要致谢祥瑞于死地,不过损害的有意,并无杀人的有意。而被告人谢乾作为实行犯,别计后果持刀延续捅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有意,应当承担有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谢乾的行为差不多超出了与谢吉瑞共同预谋的有意损害的范围,属于共同犯罪中实行犯的实行过限行为,被告人谢吉瑞尽管是本案的组织者,但关于谢乾的杀人行为,其事先并疑惑,故别应对谢乾的有意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仅应承担有意损害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3、

辛案例8

黄某所在单位因经济别景气进行大幅裁员,黄某所以下岗。黄某在单位与其副厂长刘某别和,因此,黄将下岗的原因归咎于刘从中作梗。所以对刘怀恨在心,向来找机报复。黄将此想法告知并且下岗的本单位工人李某,李某亦对刘某别满。二人经商量后,决定先将刘某杀死而后劫机飞往美国。1999年10月,二人购买了“xx”式手枪两支,于10月、11月进行两次登机试验。12月11日二人再次预谋,决定于12日晚杀死刘某全家而后劫机飞往台湾。11日中午,黄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机票两张。11日晚,李某因惧怕而寻到刘某,告知其黄、李二人的杀人、劫机打算。并同刘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12日凌晨将黄某抓获。

咨询题

(1)黄、李的行为构成何罪?

德民:认为黄某和李某是共同犯罪,他们的行为构成有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和劫持航空器罪

(2)二人的犯罪是犯罪准备、未遂、既遂依然犯罪中止?

(3)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怎么?

正确答案

(1)黄、李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有意杀人罪、劫持航空器罪。

非法买卖枪支罪中的“非法买卖”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钞票或者实物作价,私自购买或者销售枪支的行为,本罪在主观上要求必须是明知枪支而买卖。本案的两名被告人为实施杀人行为而特意购买了枪支,在主观上二人是明知的,在客观上二人实施了购买枪支的行为,因而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黄、李二人因下岗事由而对刘某生恨,进而要将其杀死,同时预备了工具、进行了踩点,其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有意,客观上差不多为杀人作预备,所以其行为又触犯了《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有意杀人罪。劫持航空器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峻的刑事犯罪。它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本案中,二被告人差不多制定了劫机打算,进行了登机试验,预备了劫机工具,所以二人的行为依照《刑法》第121条的规定,构成劫持航空器罪。

(2)二人的购买枪支的行为差不多完成,属于犯罪既遂。二人的有意杀人、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准备。所谓犯罪准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而预备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被告人为了实施杀人行为,积极购买了枪支,制定了打算,但是并未着手实施杀人行为,因此,被告人的杀人行为不过处于犯罪的准备时期。至于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准备,其理由是:(1)客观上黄、李二人差不多实施劫持航空器的预备行为,如购买枪支、购买机票等;同时黄某在尚未着手实施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时停止下来,由于黄、二人尚未登机。因此自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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