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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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项目施工现场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生产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2019版)、《公路工程建设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化指南》的相关要求,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结合本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标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的建设、验收、维护及日常管理。
第三条临时用房是指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各种非永久性建筑物,本标段涉及到的临时用房包括项目驻地、试验室、拌和场、预制场、钢筋加工场(简称三场)临时用房和施工现场临时用房。
临时设施是指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各种非永久性设施,本标段涉及到的临时设施包括便道、便桥、拌和场、预制场、钢筋加工场、钢结构大棚。
第四条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除满足《公路工程建设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化指南》规定外,具体要求如下:
第五条施工准备:
1、项目驻地、试验室、三场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在建造前由总工组织工程部、安全部、试验室等部门编制建设方案,项目驻地、三场、钢结构大棚、便桥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出具施工图纸,方案经总监办审核和指挥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2、项目驻地、试验室、三场临时用房为装配式活动板房,层数不超过两层,采用金属夹芯板材,其芯材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3、钢结构大棚单独进行结构设计,出具施工图纸,满足整体稳定性、防台风、防雨雪等要求。
4、现场临时值班房、施工棚用整体集装箱式活动房。
5、各施工队宿舍可利用企、事业单位或居民现有房室改造,租用前经项目生产、安全副经理、办公室主任确认后方可租用改造。
第六条施工过程安全管理:
1、项目副经理根据方案组织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按方案施工,并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安全部负责建设过程中的人员登记、教育和安全检查。
2、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竣工后,安全部按方案和功能要求设置标志标牌、标线,人员穿越通道,工点设置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牌,第七条验收管理:
1、项目驻地、试验室、三场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建设结束后3日,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设计、施工单位,项目总工、副经理、安全部、工程部、根据设计共同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后报总监办验收(见附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由项目副经理督促承建施工队负责整改,整改结束后重新组织验收。
2、项目驻地同时还须申报总监办验收后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现场临时值班房由安全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八条日常维护和检查:
1、验收合格后使用前由项目经理进行责任区划分, 落实责任人负责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日常监控和维护,
2、责任人专门负责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监控,安全副经理每月安全大检查时组织安全部对所有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安全员每日巡查,发现重大隐患报总工制定措施,由项目副经理组织整改。
3、工程部根据方案定期对钢结构大棚、混凝土拌和楼基础、便桥进行地基沉降观测,进行有效记录、汇总,发现超过标准值时及时向总工汇报,由总工组织相关部门分析原因制定措施进行整改,由项
目副经理组织整改。工程部每月末将观测资料交安全部存档。
第九条拆除
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使用结束后,由项目副经理组织施工队按方案组织拆除,安全部安排专职安全员现场巡查。
第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至临时用房、临时设施全部拆除后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