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的主体与相互关系
如何处理好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
如何处理好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 如何处理好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摘要: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原本是互利共赢、共生共荣的合作关系,但现实中他们之间却出现了许多矛盾和纠纷。
因此,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物业管理知识的学习以及二者之间的沟通就成为理顺双方关系的关键所在。
一、正确认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间的关系是处理好两者之间矛盾的基础《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讲到,物业管理是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业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重要责任主体。
物业管理企业是按照合同提供以上活动的服务主体。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通过合同建立了关系,是在平等、自愿、双向选择的基础上建立的,两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
业主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聘用物业管理企业,将物业管理项目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其实是一种有价值的商品,业主要为占有和消费物业管理服务支付一定的费用,所以,两者是聘用与被聘用、委托与被委托、服务与被服务、提供商品与消费服务的关系,也是一种互利共赢、共生共荣的合作发展关系。
二、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关系紧张的根源但在现实生活中,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两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对立关系却大于合作关系,本应该是和睦相处的两个主体却变成了对立的矛盾双方。
物业管理中的资源整合与合作模式
物业管理中的资源整合与合作模式在当今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的需求与日俱增。
为了更好地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保障物业业主的权益,物业公司需要合理整合资源并建立合作模式。
本文将探讨物业管理中的资源整合与合作模式,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资源整合的意义与方法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提供服务的主体,需要整合社会各方资源,以提供更全面、更高效的管理服务。
资源整合的意义在于:1. 提高管理效率:资源整合可以优化物业管理的流程和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率。
例如,通过整合物业维修、保洁等服务资源,物业公司可以更快捷地响应业主的需求,并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2. 降低管理成本:资源整合可以减少物业管理公司的运营成本。
通过合理整合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物业公司可以实现资源的共享和互补,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目的。
资源整合的方法主要包括:1. 合作伙伴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与其他相关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例如,与维修公司、清洁公司等签订合作协议,共同提供服务,实现资源的共享与整合。
2. 基础设施共享: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与小区内部的公共设施共享,例如停车场、绿化带等,减少资源的重复建设和浪费。
3. 数据共享: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与其他相关机构共享数据,如小区内的人口信息、安防监控数据等,以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合作模式的实践与展望1. 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合作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合作是物业管理中常见且有效的一种合作模式。
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业主的代表,与物业公司一起制定小区的管理规章制度、年度计划等,共同管理物业,保障业主权益。
2. 物业公司与公共服务机构的合作物业公司可以与公共服务机构(如派出所、消防队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例如,物业公司可以与派出所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开展巡逻、安保等工作,确保小区的安全。
3. 物业公司与外部服务机构的合作物业公司可与外部服务机构(如保洁公司、维修公司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提供服务。
物业管理各方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物业管理各方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物业管理各方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主要通过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决定,政府作为行政管理部门,不能随便运用自己拥有的公共权利进行干预,更不能主动介入到这种活动中去。
政府与物业管理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依法制定规则来规范有关主体的行为,并通过加强规范和监督维护这种规则,为双方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
要充分尊重业主权利,尊重业主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强化合同的地位和效用,主要由当事人通过合同来约束民事行为以及解决产生的纠纷。
业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doc
业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从物业管理责任的主体看,业主是第一主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是一种委托关系,物业公司是第二责任主体.物业服务不规范,业主拒交费用,成了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因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是一种综合性的服务,这种服务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而物业公司是根据业主拥有的房产面积,按每平方米固定金额收取物业管理费的。
在管理费的构成项目中,有些是按年计费的,有些是按月计费的,有些是按面积计费的,有些项目的收费可分,有些项目的收费不可分或很难分。
因此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是业主因为物业公司一项服务未做好,就拒交全部物业管理费,而物业公司则以其提供的是综合性服务,其他均无问题为由,要求业主交纳全额物业管理费,再具体问题具体解决。
业主究竟有没有权利拒交物业管理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呢﹖对此问题,《物业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各地现行的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也没有规定。
笔者认为,毕竟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刚刚起步,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中还有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同时鉴于物业管理费构成的复杂性,如果明文规定业主有权拒交物业管理费,则可能加剧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和对立,导致较多的冲突和诉讼。
而在另一方面,现行法规中虽然没有规定业主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对此也不能理解为无论物业公司服务有多少不足,业主都必须全额交纳物业管理费。
笔者认为,当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瑕疵时,业主对物业管理费的交纳享有抗辩权,但不应全额拒交,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分项收取费用的物业管理费,可拒交存在瑕疵项目的管理费用,对不要分或很难分项的物业管理费,可按比例拒交部分物业管理,具体拒交数额,应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交涉,如果已形成诉讼,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判定或调解。
同时,房管部门和物价部门亦应对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再进行细划并统一取费标准,以利于此类纠纷的顺利解决。
作者简介:郝洪伟律师是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北京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毕业。
物业管理处如何与各主体单位进行协调
系和 协调 . 获得其 支持 和配 合 , 利于 工作 的顺利 进行 。 可 有
在业 主 人伙前 期 ,管理处 要 代表 业主 的利 益对 房 队伍 专 门从 事 业主 房屋 的整改 。 屋 进行接 管验 收 。 此过程 中 , 理处应 一 切从 严从 细 在 管 要 求 ,将 发 现 的 问题 及 时通 知 物 业 建设 单 位 及 时 整
提 交给 物业 亳设单位 尽快 整改 。管 理处 应建 议 物业建
设单 位 , 在一 定时 间 内 ( 3个月 、 如 6个月 ) 留一支施工 ② 对l 、 、 不 能及 时开通 的处理 水 电 气 物 业入 伙时 , 由于众多 原 因 , 常导致 水 、 、 常 电 气
不 能及 时开通 , 响业 主的 生活 。对 此 , 理处 一方 面 影 管
以及传 达 的行业 信 息等 .对 物 业管理 企业 的 日常管 理起着 十分 重要 的作 用 因此 , 理 处必须 加强 与物业 管理 行政 主管部 门的联 系与协 调 一是 管
积极 支持 和 配合物 业管理行 政 主 管部 门 的工 作 ,如认 真落 实有 关 指示精 神 , 与该部 门组 织的各 种 活动 等 ; 是及时 获得 物业 管理行 政 主管部 门 参 二 的有 关信息 , 按新 要求改 进 和完 善物业 管理 ; 三是将 管 理处在 运作 过程 中 出现 的一些 疑难 问题 , 积极 向这 个部 门汇 报 , 争取 得 到其 支持和解 决
物业管理名词解释
物业管理名词解释物业管理条例名词解释1、物业——是指财产、资产、拥有物、房地产等。
2、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3、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是指与建筑物相配套或者为建筑物使用者服务的室内外各类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包括水塔、锅炉房、配电室等)和与之相邻的场地、庭院、甬路、干道等。
4、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是指物业管理关系中的当事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针对性的专项服务——指物业管理企业面向广大业主、物业使用人,为满足其中部分住户、群体和单位的一定需要而提供的各项服务工作。
6、委托性的特约服务——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为了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别需求受其委托而提供的服务。
7、物业管理企业——指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证书和工商工农业执照,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根据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进行专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的企业。
8、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职权,代表国家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9、业主——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物业的所有权人。
业主是所拥有物业的主人。
10、业主大会——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全体业主,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决定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的组织。
11、物业管理区域——是指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办法划定的区域。
12、投票权——是指业主作为投票人的权利,是按照每一位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或者住宅套数的数量来确定的。
13、业主大会召开的法定人数——《条例》规定“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可召开业主大会,是指业主大会必须经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出席会议才能举行。
14、业主委员会——是依据业主公约或者法定的程序由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的,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物业管理的主体及相互关系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及相互关系物业管理是一个系统性、综合性较强的行业,物业管理活动所涉及的单位、部门、人员也较多,有直接参与的,也有间接参与的,我们把直接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称为物业管理的主体,包括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其它间接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统称为物业管理相关联单位,包括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的专营服务公司,市政、环卫、交通、治安、消防、工商、税务、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保安、清洁、绿化等专业公司等。
物业管理工作离不开物业管理企业的科学管理、优质服务,也离不开其它单位、部门、人员的支持与协助,所以在从事物业管理时有必要研究物业管理的主体和相关联单位之间的角色定位及相互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本章主要阐述物业管理各主体的角色定位及相互关系,相关联单位的角色定位及相互关系只作简单介绍。
第一节物业管理主体的角色定位物业管理的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都扮演了一定的角色,相互之间形成了特定的关系,承担着一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角色定位(一)政府房管职能的衍变建国以后,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身兼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三重角色。
住房由统设,再以福利分房的形式进行分配,同时房屋的维修和管理等责任也由承担。
为此,专门成立了市、县级房地产管理局,以便加强对国有公房的建设和管理。
房地产管理局又成立了房管所,对国有公房进行直接管理,这就形成了所谓的直管公房体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育和成熟,加速了住房商品化进程,政府作为住房建设者的主要角色日渐淡化,逐步形成了政府统设、单位集中建设和商品房开发三足鼎立之势。
房屋管理,也由建设单位成立房管部门自管逐步转变为建设单位组建或选聘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
同时,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大批公房的出售,产权多元化格局的形成,政府和单位逐步从国有直管公房和单位房管理者的角色中退出,代之而起的是一种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
试析物业管理主体关系
享有被选举权 。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并负责选举 、 更
换业主委 员会委 员 , 监督业主委 员会的工作 。由于 业主委 员会 是从业主 中选举产生 的一个机 构 , 它代表全体业主 同物 业公 司 进行一系列的活动。因此 , 凡不具有业主资格和身份的人 , 都不 能成为业主委 员会的委 员。从 目前来看 , 绝大部分 委 员都有 自 己的本职工作 , 并不是专业的“ 员” 一般说 来 , 主委员会委 委 , 业
、
物 业 管 理涉 及 的 相 关 主体
会的 , 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 、 业主委 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 业主 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根据业主拥有物业 的建 筑面 积 、 住
物业 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 企业 , 由业主和物业 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 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
同 。当然 , 二者只是根本上的相似 , 在许 多地方仍然存在 差异 。
的授权代理人而非独 立的法律 主体 。从诉讼 的角度看 , 将业主
委 员会理解为业 主的诉讼代表人似乎更为恰 当。业 主委 员会作 为诉讼 代表人有 先天的优 势 : 首先 , 业主通 过参与 业主 大会来 选举的业主委 员会成 员的诉讼权 利是有限 的 , 必须 经得 全体业
和第 8 条 就物业管理进行 了专条规定 , 物业管 理条例》 7 且《 已 根据《 物权法》 进行 了相应修订 , 但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仍然不 断 。所以 , 对物权法规 范下物业管理主体及其关系做一剖析 , 对 于我国 目前的物 业管理乃至整 个房地产市 场的发展 均具有重
要意义。
一
业主大会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内全体业主组成的机构 。根
物业管理处如何与各主体单位进行协调
物业管理的主体是指物业管理活动的参与者,主要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物业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公司、业主及⾮业主使⽤⼈、业主⼤会及业主委员会等。
这些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都扮演了⼀定的⾓⾊,相互之间形成了⼀种特定的关系,各享有⼀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物业管理处在运作过程中协调、处理好各⽅的利益关系,是确保物业管理⼯作正常运⾏并取得成效的基础和重要保证。
⼀、管理处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协调 (⼀)管理处与物业管理⾏政主管部门的协调 物业管理⾏政主管部门是指建设部、省(⾃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和市房地产管理局,是物业管理企业的⾏业领导。
其制定的政策、法规以及传达的⾏业信息等,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常管理⼯作起着⼗分重要的作⽤。
因此,管理处必须加强与物业管理⾏政主管部门的联系与协调。
⼀是积极⽀持和配合物业管理⾏政主管部门的⼯作,如认真落实物业管理⾏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指⽰精神,参与物业管理⾏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活动等;⼆是及时获得物业管理⾏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信息,便于按新要求和新标准改进和完善物业管理;三是将管理处在运作过程中出现的⼀些疑难问题以及⾏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些⽭盾和困难,积极向物业管理⾏政主管部门汇报,争取得到物业管理⾏政主管部门的⽀持和帮助。
(⼆)管理处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 政府有关部门是指市政、绿化、卫⽣、交通、治安、供⽔、供电、供⽓、供暖等⾏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民政府。
管理处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可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持和配合,从⽽有利于⽭盾的顺利化解和事情的顺利解决。
如:管理处在⼊伙前期准备阶段加强与⾃来⽔公司、供电局和煤⽓公司的联系和协调,可尽早开通⽔、电、⽓;加强与消防局的协调与联系,可尽快通过消防验收等;⽇常管理中,加强与派出所的联系与协调,有利于物业治安的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管理处与物业建设单位及业主的协调 (⼀)管理处与不同类型物业建设单位的协调原则由于物业建设单位数⽬众多,各单位的内在素质以及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要求不同,因此,管理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针对不同类型的物业建设单位,采取不同的策略。
物业管理维权执法一本通:业委会、物管会、居委会、物业企业和业
本书是一本关于物业管理维权执法的实用指南,内容全面、系统、实用,适合物业管理相关从业 者、业主和使用人参考和使用。通过本书的阅读和学习,可以更好地了解物业管理中的法律问题, 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促进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物业管理维权执法一本通:业委会、物管会、居委会、物业企业和业》是一本关于物业管理维 权执法的专业书籍,旨在帮助读者了解物业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 本书首先介绍了业委会的成立和运作,包括业委会的职责、权利、义务以及业委会成员的选举和 任免等内容。同时,书中还详细介绍了业委会如何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和协调,如何监督物业公 司的服务质量和行为规范。 物管会作为物业管理的监管机构,在物业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本书详细介绍了物管会的职责、 权利、义务以及物管会成员的选举和任免等内容,同时,书中还介绍了物管会如何对物业公司进 行监督和管理,如何协调和处理物业纠纷等问题。 居委会作为城市社区管理的重要机构,在物业管理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居委会是指居民组成的委员会,负责管理社区的机构,其作用是维护居民的权 益,确保社区的正常运转。物业企业是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机构,其作用是 维护物业公共设施和设备,确保物业的正常运转。业主是指购买房屋并居住在 其中的人,其作用是维护自身权益。
在阅读本书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物业管理维权执法的重要性。随着城市化 和城市现代化的加速推进,物业管理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然而,由于种 种原因,物业管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业委会、物管会、居委会、物业企业 和业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等。因此,物业管理维权执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团结合作共享物业管理
团结合作共享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领域,尤其是在大型物业或者商业综合体中。
团结合作共享物业管理不仅可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还能够改善居民和商户的生活体验。
本文将从团结合作和共享物业管理两个方面来探讨这一话题。
团结合作是指所有相关利益方共同合作,共同努力,共同承担责任,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努力。
在物业管理中,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包括物业管理公司、业主、租户、保安、维修人员等。
只有各方相互信任,相互尊重,才能打造一个和谐的物业管理环境。
团结合作不仅可以增加沟通和协作的效率,还可以减少矛盾和纠纷的发生。
共享物业管理是指将物业管理中的资源、信息、服务等共享给所有相关利益方。
比如,租户可以共享物业设施和服务,业主可以共享管理决策和费用分担,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以共享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意见。
共享物业管理可以让所有相关利益方都能够享受到物业管理带来的便利和优势,形成共赢局面。
在实践中,团结合作和共享物业管理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和机制。
首先,物业管理公司需要与业主、租户建立良好的关系,促进彼此之间的沟通和协作。
其次,业主委员会需要积极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规划,发挥自己的作用和责任。
再次,租户和物业管理公司需要相互理解和支持,共同维护和管理物业设施和环境。
团结合作共享物业管理不仅可以提高物业管理的效率和质量,还可以改善居民和商户的生活体验,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和合作,可以打造一个更加智能、便利、安全、舒适的物业管理环境,让每一个相关利益方都能够受益。
祝四海宾朋与和谐幸福!。
业委会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物业管理企业、业委会、居委会“三方互动”
对居委会而言,一方面,应成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协调者,另一方面,应成为业主利益的保障者和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的监督者;对物业管理企业而言,其提供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业委会则代表着业主利益,是小区物业管理监管的主体。
站在构建和谐社区的高度,一定要理顺居委会、业委会、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三者之间需要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各司其职,而形成合力,使所辖社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相处和睦、生活便利”。
二、积极沟通物业管理企业、业委会、居委会三方关系
第一,要形成业委会的自治管理、居委会的社区管理、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局面。
第二,要强调居委会与业委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监督与协调的关系。
定期召开有业委会、居委会参加的联席会议,交流、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充分发挥居委会的协调、沟通作用。
第三,居委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相互协调。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配合居委会做好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有关工作,共同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交流沟通情况,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成为小区专业管理的主体,全面负责房屋维修、环卫清扫、绿化养护、治安保卫等“硬件”工作,居委会将主要精力转移到抓好小区内居民的宣传教育、民事纠纷调解等“软件”工作,在明确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形成合力,共创和谐、文明小区。
物业管理的主体与相互关系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及相互关系物业管理是一个系统性、综合性较强的行业,物业管理活动所涉及的单位、部门、人员也较多,有直接参与的,也有间接参与的,我们把直接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称为物业管理的主体,包括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其它间接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统称为物业管理相关联单位,包括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的专营服务公司,市政、环卫、交通、治安、消防、工商、税务、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保安、清洁、绿化等专业公司等。
物业管理工作离不开物业管理企业的科学管理、优质服务,也离不开其它单位、部门、人员的支持与协助,所以在从事物业管理时有必要研究物业管理的主体和相关联单位之间的角色定位及相互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本章主要阐述物业管理各主体的角色定位及相互关系,相关联单位的角色定位及相互关系只作简单介绍.第一节物业管理主体的角色定位物业管理的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都扮演了一定的角色,相互之间形成了特定的关系,承担着一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角色定位(一)政府房管职能的衍变建国以后,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国家身兼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三重角色.住房由国家统一建设,再以福利分房的形式进行分配,同时房屋的维修和管理等责任也由国家承担。
为此,国家专门成立了市、县级房地产管理局,以便加强对国有公房的建设和管理。
房地产管理局又成立了房管所,对国有公房进行直接管理,这就形成了所谓的直管公房体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育和成熟,加速了住房商品化进程,政府作为住房建设者的主要角色日渐淡化,逐步形成了政府统一建设、单位集中建设和商品房开发三足鼎立之势.房屋管理,也由建设单位成立房管部门自管逐步转变为建设单位组建或选聘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
同时,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大批公房的出售,产权多元化格局的形成,政府和单位逐步从国有直管公房和单位房管理者的角色中退出,代之而起的是一种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1999年底,随着住房实物分配的全面截止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全面实施,政府已基本上退出了住房建设和分配这两大领域。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制定物业管理条例的目的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规定了制定物业管理条例的目的。
随着物业管理在我国的迅速发展,物业管理企业不断涌现,物业管理中的问题也层出不穷。
长期以来,我国没有一部完整的、系统的物业管理法律规范,使得物业管理工作缺乏依据,业主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极大地阻碍了物业管理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就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制定该条例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属于国家产业结构分类中的第三产业,是房地产业的分支行业。
物业管理企业在全国范围内的产生和发展,必然导致物业管理行业的出现,早在1993年成立的“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就反映了这一趋向。
到1999年底,物业管理行业已初具规模,就业人数与日俱增,整体素质相对提高。
根据房地产消费环节的长期性和我国城市化发展,可以预见物业管理行业完全可能发展成为房地产业中的最大的分支行业。
物业管理是房地产综合开发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直接关系到业主和使用人的切身利益。
如果没有良好的物业管理,开发商建造的房屋品质再好也可能出现销售问题,业主买的崭新的房屋不久就可能会破旧不堪,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也会日趋恶化。
因此,物业管理的有无和好坏,是直接关系到住宅与房地产业能否实现社会再生产良性循环的大问题。
目前,尽管有的省、市已出台了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如广东、上海、北京等地都发布了省(市)物业管理条例或办法,但由于全国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众多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行为千差万别,楼宇买卖纠纷中,因“物业管理”引发的案件日渐上升。
这就必须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明确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管理行为,使其置于政府有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之下。
物业管理法规一方面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在项目立项时就应全盘考虑以后的物业管理问题,并在规划设计中认真听取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咨询服务单位的意见,预先完善物业的配套设施和预留物业管理所需用房,赋予物业管理公司在开发的房地产竣工时参与验收权,从而保障物业管理良性运行的必要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明确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三方面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各自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鼓励竞争择聘物业管理企业,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推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业主公约及其他种类物业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加强归口主要管理部门的行政指导和监督,从而保证物业管理效果符合法规、合同、规约的要求,最终产生增强人们放心购房、宽心用房、欢迎物业管理解除后顾之忧的信念等有利于货币化分房政策实施、闲置房销售、物业管理普遍化的社会效应,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地发展,维护房地产市场及其第三级消费环节市场——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的正常稳定。
物业管理法规问答题
一、名词解释1、物业管理法规:2、物业管理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对物业管理中某一类具体关系或某一具体活动进行调整的行为规范。
3、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是指由国家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在物业管理及相关活动中主体相互之间形成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4、物业管理法律责任:是指物业管理活动的民事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自己违反物业管理法规的行为应该承担的具有国家强制性和不利性的法律后果。
5、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6、酬金制: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7、包干制: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有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8、管理规约:是由全体业主共同制定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使用、维护、管理等涉及业主共同利益事项的,对全体业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律性规范。
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10、物业管理纠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相互之间在物业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活动中,因对同一项与物业有关或与物业管理服务有关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有相互矛盾(对立、对抗)的主张和请求,而发生的争执。
二、简答:1.什么是物业管理法规?其调整对象有哪些?2.请说出10个你熟知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1、《宪法》2、《民法通则》3、《物权法》4、《物业管理条例》5、《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6、《城市异产毗连房地产屋管理规定》7、《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8、《住宅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9、《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10、《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6.试述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结构。
物业管理重点归纳
物业: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
物业管理:指业主通过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区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社区管理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依据:《居委会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主管部门: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经费获取:以政府拨款为主,社区服务收入为辅以物业管理费为主,其他经营性收入为主主要功能:代替政府管理城市,提供公共服务同时提供经营性服务受业主委托维护和管理所拥有的物业最终目标:居民自治和自管自身获利,使物业保值增值,为住用人提供良好的居住工作环境目的:和谐环境营利服务性质:行政主导性市场性特点: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化。
原则: 1.物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原则;2.公平竞争的原则;3.统一管理的原则;4.专业和高效的原则;5.经济合理的原则;6.依法管理的原则;7.以业养业及基金专用原则。
1.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2.有利于提高房地产投资效益;内容:户籍、治安、征兵、 社会救助、退休、就业等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实施主体:街道办、居委会、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运行方式:行政、互助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专业管理3.树立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4.推动外向型房地产市场和涉外经济的发展;5.有利于提高房地产综合开辟企业的声誉。
1.普及化、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2.服务层次逐步提升,服务更人性化;3.专业分工日益细化,运作日益规范;4.从业人员职业化;5.经营日益规模化、集团化、品牌化;6.管理人员知识化,管理手段科技化。
第二章物业管理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根据合同或者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并收取相应报酬的经济实体。
规范化,规模化,信息化1.表层的物质文化,包括企业服务的物业环境和社会影响,企业员工劳动环境和娱乐歇息环境,以及员工的文化设施等;2.浅层的行为文化,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活动、教育宣传活动、协调人际关系的活动和各种文娱体育活动等;3.中层的制度文化,它是指与现代企业在服务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企业精神、企业价值等意识形态相适应的企业制度、规章和组织机构等;4.高层的精神文化,它是指企业在服务经营中形成的独具企业特征的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包括企业精神、企业道德、价值观念、企业目标和行为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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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及相互关系物业管理是一个系统性、综合性较强的行业,物业管理活动所涉及的单位、部门、人员也较多,有直接参与的,也有间接参与的,我们把直接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称为物业管理的主体,包括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其它间接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统称为物业管理相关联单位,包括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的专营服务公司,市政、环卫、交通、治安、消防、工商、税务、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保安、清洁、绿化等专业公司等。
物业管理工作离不开物业管理企业的科学管理、优质服务,也离不开其它单位、部门、人员的支持与协助,所以在从事物业管理时有必要研究物业管理的主体和相关联单位之间的角色定位及相互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本章主要阐述物业管理各主体的角色定位及相互关系,相关联单位的角色定位及相互关系只作简单介绍。
第一节物业管理主体的角色定位物业管理的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都扮演了一定的角色,相互之间形成了特定的关系,承担着一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角色定位(一)政府房管职能的衍变建国以后,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国家身兼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三重角色。
住房由国家统一建设,再以福利分房的形式进行分配,同时房屋的维修和管理等责任也由国家承担。
为此,国家专门成立了市、县级房地产管理局,以便加强对国有公房的建设和管理。
房地产管理局又成立了房管所,对国有公房进行直接管理,这就形成了所谓的直管公房体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育和成熟,加速了住房商品化进程,政府作为住房建设者的主要角色日渐淡化,逐步形成了政府统一建设、单位集中建设和商品房开发三足鼎立之势。
房屋管理,也由建设单位成立房管部门自管逐步转变为建设单位组建或选聘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
同时,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大批公房的出售,产权多元化格局的形成,政府和单位逐步从国有直管公房和单位房管理者的角色中退出,代之而起的是一种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
1999年底,随着住房实物分配的全面截止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全面实施,政府已基本上退出了住房建设和分配这两大领域。
但在管理方面,政府的职能却日益突出,并由对住房的直接管理转化为对整个物业管理行业的宏观管理和控制。
(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角色定位中国物业管理经过20年的发展,已发展成一个初具规模的新兴行业。
在物业管理市场培育和发展的过程中,政府扮演了多重角色,是物业管理活动的协调主体。
这里的政府主要指政府分管城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1、市场规则的制定者政府根据不同时期的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和市场情况,制定物业管理的有关管理规定,并积极推动物业管理立法进程,为物业管理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参与制定和监督实施物业管理的市场规则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也是政府对物业管理行业宏观调控和管理的基本手段。
因此,国家立法机构及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客观、公正、公平和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有效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对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2、市场运作过程中的裁判员市场裁判员角色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要实行物业管理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和资质评定;二是政府组织、建立物业管理的仲裁机构,对物业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矛盾纠纷进行仲裁;三是政府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创优达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市场运作过程中的协调员市场协调员角色主要表现在,一是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如通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与工商、税务和物价等部门的关系;二是协调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三是协调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四是协调处理各种投诉与纠纷等。
4、市场运作过程中的监督员市场监督员角色主要表现在,政府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其他行为主体有监督的权力。
例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是否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从事物业管理等。
5、市场运作过程中的服务员市场服务员角色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通过制定政策、法规传递行业信息,为物业管理企业运作创造良好的环境;二是政府通过建立物业管理示范操作样板等,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
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扶持优秀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政府物业通过物业管理公开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等;三是政府采取措施推动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的管理等。
随着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和物业管理市场的逐渐成熟,政府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行政管理职能将日益弱化,政府将按物业管理市场运行规律进一步强化监督和服务的职能,以确保物业管理行业健康、顺利发展。
二、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角色定位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建设单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参与主体。
物业管理服务尤其是在前期管理阶段与建设单位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而且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的不同时期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1、首家物业管理企业的选择者为确保物业的正常使用和管理,在物业入住前的准备阶段,一般在房屋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之前,建设单位必须确定物业管理方案及企业。
物业管理单位的选聘,一般可以通过物业管理公开招标、协议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
建设单位也可自己依法成立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物业管理。
2、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者之一在业主入住率达到一定比率(一般为50%)时,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协助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小组,并应积极参与筹备小组的工作。
筹备小组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成立业主委员会。
3、未出售物业业主产权的代表者建设单位在物业未出售之前是未出售物业的产权代表,依法享有业主应有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业主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4、完成物业配套建设的责任者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完成物业的开发建设;在物业规划设计中的或已向业主承诺的会所、学校等配套设施,建设单位应按售房合同中约定的时间交付。
建设单位未按交付时间交付完成或完善配套设施的,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建设单位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5、物业质量的保证者和法定时间内的保修者建设单位必须向业主提供质量合格的物业,并向业主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同时,建设单位必须依法承担一定期限内物业的保修责任。
6、管理用房的提供者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为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物业管理运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必须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及其它配套,如商业用房、物业管理员工的住宿用房等。
此外,根据合同约定,建设单位还应为物业管理企业接管运作、实施管理提供一定数额的开办费等。
7、维修基金的代为收取者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售房时应向购房者代为收取维修基金,收取的维修基金属业主共同所有,收取之后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三、物业管理企业的角色定位物业管理企业是物业管理服务的直接提供者,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供给主体。
1、物业区域内管理制度的制定者物业管理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所辖物业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制度。
2、物业管理活动的实施者物业管理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实施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
3、管理服务费的收取者物业管理企业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开展工作,并收取相应的管理服务费。
依照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收取有关分摊的费用;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还可以获得佣金以及其它合法经营的收入。
4、业主大会召开的协助者物业管理企业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管理企业协助业主委员会召集、召开业主大会。
5、专业公司的选聘者物业管理企业在管理的物业区域内,可以根据企业管理运作的需要,将某些专项性业务项目委托给专业性的公司进行管理(如将清洁卫生委托给专业性的清洁公司等),但不得将整体业务的管理权出让。
在实施外包的过程中,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和水准符合要求。
6、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被监督者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是需求主体。
物业管理企业应完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的各项内容,向全体业主、住用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质询。
按照有关规定,业主大会或其执行机构有权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管理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角色定位业主是物业的所有权人,即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土地的使用权人。
业主既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参与者,又是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对象。
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专用部分的专有权、物业共用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参与所住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活动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单个业主不具有行使物业重大管理事项的主体资格,单个业主的权利只有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才能行使和表达。
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代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管理物业共同事务的业主自治管理的组织,依法享有选举业主委员会,决定和审议物业管理区域内其它重大管理事项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权利的最高机构,重大管理事项,必须通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才能生效和执行。
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召集、召开业主大会,协助物业管理工作等权利和义务,并无直接决定和处理小区内重大事项的权利,比如解聘、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等,这部分权利业主委员会只有通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才能生效和执行。
第二节管理处与物业管理主体之间的关系管理处是物业管理企业的基层管理单位和派出机构,其行为和责任的承载方是物业管理企业。
但由于管理处在实施管理过程中,要与很多部门打交道,因此,有必要扼要地介绍其在运作中涉及的各方关系,特别是与物业管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等。
一、管理处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管理处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关系协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管理处工作开展的进程和质量,因此必须格外重视。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分为三个层次,实行分级管理,即建设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市房地产管理局(建委)。
此三层部门按照行政专属各自对所辖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行业主管的权力。
管理处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派出机构理应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管理处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关系建设单位在物业未出售或未交付使用之前,是物业的业主,从产权转移形式上看,也称为第一业主,随着物业的出售,建设单位在物业中的份额越来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