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其完善(本文由心向未来:1569291052倾情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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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及完善

论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及完善

论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及完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人身自由是公民全部权利中最基础的和前提性的部分。

在人身自由保护领域,近年来不断披露出的一些重大冤案向社会发出了警示,要求人们给予人身自由保护问题以足够关注。

对于人身自由,不同国家的人们和同一国家不同的人,往往看法不尽相同。

但是,中外对于人身自由的种种认识,虽有这样那样的差别,但它们表述的人身自由概念的基本精神和内容是相同的,即人身自主、人身免受非法侵犯,限制国家机关针对公民的人身滥用权力、滥施限制。

标签:人身自由权;保障;完善1 相关概念人身自由,也称身体自由权,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其人身活动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的权利。

这一权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民有人身自主权,不受他人的支配和控制;二是公民有举止行动的自由;三是公民有保护自己的身体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人身自由权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2 我国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现状《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法律为公民的人身自由提供了以下具体的保障措施:(1)任何组织或个人,非经法律授权不得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有法定的国家机关才能行使。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享有拘留的决定权,公安机关享有拘留的执行权。

此外,《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论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及其完善

论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及其完善

论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及其完善作者:雷鹏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5期摘要人身自由权,作为一项具体的自然人格权,是人之所以为“人”存在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享有和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

在当今社会,只有深刻理解人身自由权的丰富内涵,充分认识到国家在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方面应承担的责任,才能使公民真正意识到自己的权利所在。

然而,在现实条件下,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保障存在的现状却不容乐观。

在学理上,学界并没有在概念上严格区分自由,自由权与人身自由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因此造成了现实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依据繁杂,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体系。

本文希望通过对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保障存在现状与国外较为完善的保障体系的对比,探索我国下一个时期中的人身自由权法制体系建设的前进方向。

关键词人身自由权基本权利宪法保障司法保护作者简介:雷鹏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商法与公司金融。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031-02一、导言我国也已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已经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等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但其中凸显的与国外发达国家人身自由权保护完善水平的巨大差距却任然值得我们深思。

在学理上,我国学者就自由、自由权及人身自由权的相关概念还没有做具体的划分。

就应用层面而言,学者们也更多的将人身自由权的问题集中于刑法与行政法及相关诉讼法上,并没有从宪法的角度出发来进行专门的论述。

在现实的生活中,基于人身自由权的侵权时有发生,屡见不鲜,同样说明了虽然人身自由权的问题引起了人们的诸多关注,但在微观的应用层面,人们还难以及时的找到与之相适应的保障方法来切实保障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

本文希望通过对比我国与其他国家的人身自由权保障情况来探索我们今后的发展道路。

二、人身自由权的性质及概念(一)人身自由权的概念提出“自由”一词最初源于拉丁文libertas,意即从束缚中解放出来。

浅谈我国人权保护立法的完善

浅谈我国人权保护立法的完善

浅谈我国人权保护立法的完善摘要:人权,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已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世界各国纷纷建立起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根本目的和最高原则的立法系统。

人权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主要问题之一。

任何国家的人权都要通过具体立法来加以确认和保护。

在我国,人权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来确认和保护,另外,在各部门法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

通过对国际人权公约和我国人权立法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宪法文本中规定的基本权利和国际人权公约所确认的人权并非两个完全不同的系统,而是有很多相同和相似之处。

我国人权立法不断地与世界共同标准接轨。

但由于国情和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等方面的不同,我国人权立法与国际人权公约之间还存在着诸多差异,我国人权立法在一些相关制度方面仍然存在缺失。

面对我国人权立法与国际人权公约之间的差异,我们应从国情出发,明确人权保障的不足方面,努力缩小与国际人权标准的差异,不断完善我国人权立法。

关键词:人权;人权立法;国际人权公约;宪法Abstract: human rights, as a basic human right, has been more and more national attention, all the countries in the world have established the legal system to respect and guarantee human rights as a fundamental goal and the highest principle. The issue of human rights, has become one of the main issues of concern to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 ity. Any country’s human rights have to pass specific legislation to affirm and protect. In our country, the human rights mainly through the “constitution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affirm and protect, in addition, in every department of law has been fully reflected. Based on the comparison of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on human rights and China’s human rights legislation, the validation rules can be seen in our constitution, fundamental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onventions on human rights are not two completely different system, but has many of the same or similar. China’s human rights legislation constantly with the world standard. But because of the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the ideology, values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different, between China’s human rights legislation and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on human rights still exist many differences, China’s human rights legislation there are still missing in some correlation system. Facing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a’s human rights legislation and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f human rights, we should definite conditions,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ssues, efforts to narrow differences and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standards, and constantly improve China’s human rights legislation.Keywords: human rights; human rights legislation;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Constitution新!为您提供类似表述,查看示例用法:分享到翻译结果重试抱歉,系统响应超时,请稍后再试支持中英、中日、泰英、日英在线互译支持网页翻译,在输入框输入网页地址即可提供一键清空、复制功能、支持双语对照查看,使您体验更加流畅“人权”是“人”与“权利”的组合词,按其字面含义,从最通俗、最一般的意义上来理解,就是指人作为人而存在,所应该享有和必须有的一种权利。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现状与完善探究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现状与完善探究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现状与完善探究摘要: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条文的形式明确提出了保障人权的原则,这一条文旨在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保护,但同时新刑诉法还通过增设刑事和解程序等制度来保障被害人的权益,但新刑诉法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更为全面、深入,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仍然存在诸多不足,这些年以来,我国的恶性凶杀案频繁发生,从近些年的一些法院判例和新闻报道来看,发现大多数被害人及其家属最终都未获得被告人的赔偿,主要原因是这些凶犯大多没有可供执行赔偿的财产,而我国当前既无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也没有完善的被害人社会救助保障制度,甚至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依然存在不足之处。

并且从有关案例来看,人们更多关注的是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等关于被告人是否获得人道待遇、公正的审判的情况,而被害人在遭受不法侵害后苦难却成了被普遍的遗忘。

遭受不法侵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在承受心灵和肉体伤痛的同时,还要承担凶犯的犯罪行为给他们带来的经济恶果,处境悲惨而无助。

2012年修订刑诉法首创的一系列制度设计在司法实践中依然不利于被害人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在被害人权益保护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亟需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地方。

本文首先从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出发,明确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现状。

其次,在了解并熟悉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现状之后,进一步深度剖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不足之处,从实践出发,找出导致被害人权益保障不足的制度上原因。

最后,在结合国外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障的方法和措施之后,借鉴国外的经验,提出我国当前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完善措施一、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与诉讼权利(一)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是指刑事受害人应在刑事诉讼中充当何种角色,也就是其对诉讼进程能够产生多大的影响力。

1被害人诉讼地位的高低往往直接反映出被害人权利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受到国家重视,反映出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力量对比,更反映出被害人是否完全参与到追诉犯罪人的诉讼进程中。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摘要】人身权是指个人在身体、精神和自由方面的权利。

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至关重要,因为它关乎每个人的基本权益。

在民法中,对人身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并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如禁止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等。

对于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民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通过司法途径加以保护和维护。

通过分析涉及人身权的司法案例,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民法在保护人身权方面的作用。

在未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权意识的提高,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将会更加完善,为每个人的权利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人身权,民法,法律保护,规定,保护措施,法律责任,司法保护,案例分析,作用,未来发展。

1. 引言1.1 人身权的含义人身权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发展和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声誉权、肖像权、通讯自由权、个人隐私权等多个方面的权利。

这些权利保障了个人的自由、尊严和尊重,并在民事关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人身权的含义不仅仅是对个人自由和尊重的保护,更是对每个人作为社会成员的尊严和权利的保障。

人身权的含义体现了每个人作为独立个体的尊严和自主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人身权的保护已经成为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民法以保护人身权为己任,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不断完善和强化对人身权的保护,确保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能够享有安全、尊严和自由的权利。

在民法中,人身权被视为最基本的法律保护对象,其重要性不可忽视。

人身权的含义不仅仅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更是对每个人作为社会成员的尊严和权利的保障。

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不仅是为了保护个人的权益,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1.2 民法对人身权的重要性民法对人身权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人身权是每个人基本的权利,是人的尊严和自由的体现。

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可以有效地确保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人身权的保护涉及到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

只有在每个人的人身权得到充分的保障的情况下,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与稳定。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和完善对策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和完善对策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和完善对策随着人类文明的演进,人权保障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尤其是在刑事诉讼领域。

因为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作为个体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显得那么渺小、无助。

他们的权利曾一度难以获得全面保障,所以后来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中,大家都高度关注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而作为刑事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却被人们不自觉地淡忘和忽视。

在权利保障的天平中,他们的权利被高高悬在了空中。

一、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现状《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可见,被害人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且居于当事人之首,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应该是比较高的,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远不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缺失刑事诉讼法既然将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应赋予其当事人的权利,令其充分参与到刑事诉讼中,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

然而由于我国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部分权利的缺失,被害人难以参与到刑事诉讼去。

1.在起诉阶段的陈述意见权因缺乏配套规定难落实《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可见,听取被害人或其委托人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

遗憾的是,《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却没有对如何听取,采用何种方式、程序听取,不听取被害人意见会有何后果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以至实践中,各个检察机关甚至同一检察机关不同检察官之间都做法不一,有的地方甚至省略了这一程序。

所以《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难以落实。

2.在审判阶段的诉讼参与权无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有出庭的权利,法院有通知被害人出庭的义务。

所以法院无需向被害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这样被害人无法了解检察机关以何种罪名起诉,案件何时开庭,无法参与进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

论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保障与完善

论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保障与完善

论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与完善摘要:笔者认为,通过分析各国学者对人身自由权的阐述我们可以看出,学者们对人身自由权的解释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总体来说,对人身自由的基本精神和内涵的理解是一致的,即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有权支配其身体和行动,不受非法限制和侵害。

也即本文所持的观点:人身自由是指狭义上的身体自由。

关键词:公民人身自由权保障完善一、人身自由权的内涵研究人身自由权的保障与完善问题,首先必须对人身自由权的概念等问题进行界定,否则对人身自由权的保障与完善的研究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人身自由权作为公民最重要的自由权之一,但是在国内外的理论界,关于对人身自由权的认识方面意见不一。

目前,在我国理论界,一些论及人身自由权的文章与著作中,往往用自由权的概念来表述,代表性的观点如杨力新发表在《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的《自由权之侵害及民法救济》。

杨立新认为:“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

民法学者王利明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5页)认为“人身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张新宝认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指身体不受他人非法强制而自由运动和精神自助不受他人强制的一种民事权利。

”1二、人身自由权的法律保障状况(一)我国法律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措施1﹒宪法的规定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所规定的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这一条规定,体现了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基本性和重要性,也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身自由权保障的重视。

毕竟,宪法只规定基本问题,人身自由权的最终实现依赖于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

2﹒刑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了一系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类型。

中国人权法律的保障与进展

中国人权法律的保障与进展

中国人权法律的保障与进展人权是指个体在社会中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命权、言论权、信仰自由、受教育权等。

作为全球人权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人权法律一直在不断完善与进展。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介绍中国人权法律的保障与进展。

一、宪法保障人权中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基本权利如言论、出版、宗教、人身自由、财产权等等。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对人权的保障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

同时,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义务,既保护了个人权利,也强调了个人责任。

例如,宪法第三章就明确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立法保障人权中国通过立法推动人权的发展和保障。

例如,2007年颁布的《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2008年颁布的《反家庭暴力法》加强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保护了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此外,近年来还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例如《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等等,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国民提供更好的人权保障。

三、司法保障人权中国的司法机构对维护人权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近年来,中国加强了司法改革的力度,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例如,建立了独立的法官制度,加大了对侵犯人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了对冤假错案的纠正力度。

此外,中国还积极加强与国际人权机构的合作,接受国际人权监察和评估,并及时改进人权保障工作。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事务,加强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中国通过签署和批准适用的国际人权公约,承认了国际人权标准的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立法和政策制定。

同时,中国也通过参与国际人权交流活动,分享经验、吸收借鉴,推动亚洲和世界范围内的人权进展。

五、持续推进人权保障中国政府一直重视人权保障工作,并持续推进改革和进展。

政府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包括妇女、儿童、残疾人等,推动实现了他们的平等权益。

同时,中国也加大了对教育、卫生、环境等领域的投入,提高了国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保障了人权的全面发展。

论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及其改革

论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及其改革

论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及其改革作者:王冬生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10期摘要本文将从人身权的概念出发,着重探讨一下我国在民法上对人身权的保护极其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指出完善的方向。

关键词人身权民法民事责任一、人身权(一)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的概念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但在我国至今没有一个关于人身权概念的统一理解和界定。

首先,从名词概念上,是称为“人身权”,还是称为“人身权利”。

这两个概念在中国法律中是有区别的。

“人身权”(personal right)被认为是一个民法概念,是指人身非财产权,即人格权和身份权,它所用的“权利”是单数。

在中国的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中,使用的是“人身权利”这个概念,是指一类与人身有关的内容广泛的权利,治理的“权利”是复数。

诚然,学术界大多只在民法中出现人身权这一概念。

在我国的公法领域,一直很难找到人身权这个概念,而只有人身自由权等概念。

在此,笔者认为不应该把人身权概念只作为民法这一部门法概念。

人身权是人与生俱来所固有的权利,是人之所以成为人所拥有的基本权利,是人赖以生存和发展以及享有其他一切权力的基础和前提。

笔者比较赞同建立起统一的人身权概念。

作为一个公私法统一的人身权概念,可以做如下定义:人身权是人与生俱来所固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财产权利。

由此可以实现对人身权法律保护的更全面、系统化。

(二)人身权的内容民法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关系而赋予公民以人身权。

公民不得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当自己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也可以请求法律救济。

人身关系的核心在于如何解读那个人身的法律含义。

学者认为人身权的客体是人的精神上、躯体上、道德上的利益或幸福,它存在于权利主体的人身,是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缺少的内容,它不是财产,既不能有经济学上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这种利益的享有可以由权利人对人格、身份利益直接支配。

人身权即民事主体在人身关系上所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一种民事权利。

浅谈我国民法中的人身权保护

浅谈我国民法中的人身权保护

浅谈我国民法中的人身权保护【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繁荣,人们对民事主体人身权的民法保护问题日益重视。

人身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人身权不但是相对于财产权而言的另一类重要民事权利,它同时也是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享有法律赋予的独立人格是民事主体从事一切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

我国历来重视人身权立法,如我国1979年和1997年的《刑法》,都把保护公民人身权作为刑法基本任务之一。

我国宪法第37,38条分别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并作为公民的两项基本权利。

民法通则依据宪法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专设第四节“人身权”,共计8个条文,并在第六章“民事责任”中规定了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第119,120条)。

因此,要完善人身权的立法及对它的保护,但在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还不完善,本文就从民法的视角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做一论述,对我国民法中有关人身权保护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人身权民法人身权保护目录一、人身权概念的界定 (2)(一)、人身权的概念内涵 (2)(二)、人身权具有的法律特征 (3)二、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方式 (6)三、目前我国人身权立法的现状与缺陷 (8)(一)、关于人身权两大系列的人格权和身份权配置不够协调。

(8)(二)、《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

(9)(三)、具体人格权立法尚不完备。

(9)(四)、对于各种具体人格权的具体权利内容,没有具体规定,目前主要靠学理解释。

(9)(五)、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手段不尽完备。

(10)(六)、对于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缺乏明文规定。

(10)四、对完善我国民法中人身权保护体系的建议 (11)(一)、对近年来民法中对人身权保护立法不足的补救 (11)(二)、对完善人身权保护立法的建议 (13)五、结论 (18)参考文献 (19)一、人身权概念的界定(一)、人身权的概念内涵对于人身权,我国民法最早称之为人身非财产权,认为人身非财产权“是一种具有人身性质的并且和精神财富直接联系的民事权利。

论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论文

论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论文

论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人身权以及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人类社会对人身权的保护是多方面的,包括个人的自卫、家庭的保护、社会的保护、国家的保护等等。

国家对人身权的保护又有经济的保护、行政的保护、法律的保护等。

法律保护只是对人身权保护的手段之一,但它是最全面、最有效的保护手段。

法律保护,既包括国内法保护,又包括国际法保护;既包括民法保护,又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多位一体的法律保护系统。

在它们之间,既要有各自的明确分工,又要有相互配合。

其中对人身权的首要保护就是人身权的民法保护,也就是说在当事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首先寻求的保护是民法保护。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人身权的保护,但在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还有待完善。

本文从多角度分析了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人身权的保护,以及人身权的国际法和国内法保护状况,指出侵权行在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中居于主要地位,和当前人身权立法中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其成因作些梳理和探讨,提出相应的对策,以和大家讨论。

[关键词]人身权民法侵权行为人身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历来受到法律的多方面的保护。

在古代中国,即有“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的“约法三章”。

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二条规定:“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肢体。

”查士丁尼之《国法大全》规定了侵权行为之债,建立了真正意义上的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制度。

其后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发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也逐步完善起来。

从诸法合体,刑法为主的保护发展到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方面,多层次的保护。

建国以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人身权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践踏人权的悲剧时有发生,文革时期,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文革结束后,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逐渐恢复,中国又回到法制现代化的正轨。

1979年《刑法》专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刑罚手段制裁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的犯罪行为,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论文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论文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论文在如今这个经济发达的社会,人们的越来越开放,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更加频繁,关系日益密切,人际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

这样的局面虽然给人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但是也导致了人身权遭到侵害的可能性不断增加。

社会发展形式的多样化,造成人身权伤害的也有很大不同,如环境污染、工业事故、高新科技的应用等都会给人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致使某些侵害人身权的行为变为可能。

人身侵权的形式多样化要求法律对人身保护更加全面化,要求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能够有法律依据。

一、我国关于人身权的基本情况(一)人身权法律保护的含义想要完善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人身权的法律保护,都包括哪些方面,具有哪些特点。

国家的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依法追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就是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从人身权法律保护的含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人身权利的内容、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当然也得出了当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时,当事人有权利需求法律保护,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保护人身权的法律主要有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

民法是保护人身权的主要法律,它对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公民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护权、代理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权、知识产权、环境权等。

其中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二)侵害人身权的方式结合历年来法律关于侵害人人身权的处理的情况来看,侵害人身权的基本方式是侵权行为。

我国民法对侵权行为也有相当明确的认定,这对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起到全面保护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

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主要具备以下特点:第一,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就是说对他人的物权、债权、人身权等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行为,既是指物质上的,也是指精神上的。

第二,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只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会不考虑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因素。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现状与展望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现状与展望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现状与展望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为保护家庭暴力中受害者及相关亲属的人身安全而制定并实施的,也有利于维护正常的案件诉讼程序。

自该保护令实施以来,在取得一定效果的同时也暴露其具体实施过程中的一些不足,不仅影响了具体实施效果,也损害了法律的威严。

本文旨在通过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以来的现状进行探讨和思考,从而为推动该保护令的有效实施提出一些有用的建议。

1.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1.1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现状人身安全保护令于2016年3月1日颁布实施,这是一件具有重要意义的事情。

在此之前,全国各地就已经存在有关于保护家庭暴力中受害人的法律试点,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在很多情况中有效地干预和制止了家庭暴力。

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颁布实施就更加明确了法律对家庭暴力的不认可,并使得对受害人的保护和违反该保护令的处罚方式变得更加具体明晰了。

这一保护令的颁布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屏障,对施暴者起到了威慑作用,也有助于相关案件得到顺利审判和执行。

虽然这一保护令实施的时间并不算长,但是自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已经不在少数,这虽然体现了家庭暴力事件的突出问题,但也体现了该保护令出台的必要性以及在实际应用中的有效性。

到目前为止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虽说在一定程度上对家庭暴力问题起到了有效缓解的作用,但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也受到了不少挑战。

尤其是出现一些拒绝遵从和执行的情况,这就说明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还缺乏一定的的强制性和威慑力。

这是当前在实施过程中体现得最为明显的一个问题,也对该保护令最终的实施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在现实案例中就有不少施暴者对送达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表示拒绝服从,也拒不接受违反该保护令以后的处罚,更有甚者还威胁到送达保护令的法官的人身安全。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目前还处于一个初级阶段,要使该保护令在未来的实施过程中更加顺利和有效,就不得不解决当前存在的这个问题,增强该保护令的威慑和强制力度。

人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性问题

人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性问题

人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性问题摘要:现代社会物质文明的发展离不开人权的保护。

作为法律制度的素材,由于其不断完善与发展,人权保护法律制度显现出了许多问题。

本文将梳理现行人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性问题,并结合案例分析其原因和影响。

关键词:人权保护、法律制度、完善性问题、案例分析正文:一、现行人权保护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1.1 人权保障主体缺乏保障现行人权保障法律制度中,对于人权保障主体(如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等)的保障并不充分。

例如,《《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对其保护的人权主体为家庭暴力受害者而未规定其他可能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人权主体;《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适用范围的规定较为狭窄,保护面不够广泛。

1.2 立法水平和效率欠缺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专门的人权保护法律体系,人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一些单独的法律中,而像《国际人权公约》等高规格、综合性人权条约的直接引入也很少。

同时,立法过程中多方利益主体的因素存在于立法过程中,导致立法的难度和效率都极低。

1.3 人权监督机制不健全人权监督机制是人权保障体系的重要保证。

但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权威、专业、可操作的人权监督机制,导致监督工作的难度和效果有限。

例如,《教育法》中规定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对违反教育法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但是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和监督机制,地方教育部门对学校进行的违规行为监管不到位。

二、案例分析案例一:2017年,北京市朝阳区一则白血病患儿就读的学校拒绝给予其入学,被指违反《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三条。

但由于监督机制不完善,教育部门对该学校的违规行为就没有进行惩处。

这一案例体现了立法水平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人权保护不完善的问题。

案例二:2018年5月,山西省深泽县一名女孩因家庭贫困,在初中阶段时,被拐至陕西作为舞台伴舞和妓女。

当女孩得以回家时,需要重新入学,但当地教育部门没有为其解决就读问题。

此时《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强制性入学,但相关部门却缺乏有效措施使其得以入学。

完善人身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完善人身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完善人身权法律保护的建议人身权是指每个人拥有的生命、健康、自由、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与人的生存、尊严和自由息息相关的权利。

保护人身权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重要基石。

为了完善人身权法律保护,我对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

首先,加强公民权利教育。

公民权利教育应该成为学校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小培养孩子们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学会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人身权的认识和重视,促进社会公正和平等的价值观。

其次,完善人身权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已有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人身权,但仍有一些空白和不足之处。

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明确规定人身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方式,同时加大对人身权侵害行为的打击力度。

尤其是对于一些重大人身权侵犯案件,应该加大惩处力度,确保正义得以彰显,切实维护人身权的尊严。

第三,健全人身权保护机制。

建立健全人身权保护的法律和机构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

在制度上,应该成立独立的机构,负责监督和维护人身权,并且要给予其足够的权力和资源,确保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另外,对于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要加大追究责任的力度,包括政府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只有当侵权者付出代价,人身权才能得到真正的保护。

第四,加强司法保护。

加强司法保护是保护人身权的重要途径。

要确保司法机构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人身权案件,对于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要从严追究,同时要健全赔偿机制,为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赔偿和救济。

此外,需要加强对于证据的保护和取证的规定,确保受害者能够依法获得证据,并能够真实、有效地证明自己受到人身权侵害。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

人身权是普遍的、不可分割的人类权利,侵害人身权是国际社会所共同抵制的。

我们应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事务,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全球人身权保护的进步。

同时,通过国际合作,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身权保护制度。

论我国人权保护的现状与发展

论我国人权保护的现状与发展

论我国人权保护的现状与发展
我国人权保护在过去几十年中得到了显著进步和发展,但仍然存在一些挑战,需要不断努力和改进。

在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下,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基本人权,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等。

领导也积极改善人权状况,例如推出扶贫,发展教育和医疗等社会福利事业,提高公民生活质量。

同时,中国在国际舞台上也积极践行人权保护,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一些问题仍然在我们国家的人权保护领域存在。

政治人权方面,尽管言论自由和新闻报道在某些领域得到了改善,但是一些活跃分子或异议人士仍遭到限制和压制,网络强制审查、反腐运动中的依法审判等问题也需要关注。

在经济、社会人权方面,贫富差距、劳工权益保护、妇女权益等也需要予以重视和解决。

我国的人权保护状况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难题和挑战。

未来,我们需要不断加强人权意识,完善法律和制度,以及不断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才能共同推进更高水平的人权保护事业。

人身权利法律保护与社会和谐稳定研究

人身权利法律保护与社会和谐稳定研究

人身权利法律保护与社会和谐稳定研究人身权利是现代社会中的核心价值,保护人身权利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石。

本文将就人身权利法律保护与社会和谐稳定展开研究。

一、人身权利的内涵与现实意义人身权利是指个体在法律框架下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自由权等等。

这些权利的充分保护对于个人的尊严、自由和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

人身权利的保护关系到每个公民的根本利益,同时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二、我国人身权利保护的现状与问题在我国,人身权利保护已经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障。

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各类法律法规也对人身权利进行了保护。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其次,司法执法过程中的不公正和滥用权力问题也时有发生。

此外,个别地区和特定群体的权益保障程度相对较低,对于一些弱势群体的保护还有待加强。

三、加强人身权利法律保护的对策与建议为了实现人身权利的真正保护,需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通过颁布更为明确、细化的法律条文,明确权利边界和保护义务,以规范公职人员行为。

其次,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加强对公民权利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以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

同时,加强对权利侵犯案件的监督和报道,引导公众关注和参与权益保护。

第三,建立健全的权益保护机制。

完善各类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权益侵犯案件的立案和处理程序。

加强独立监察机构的建设,强化对公职人员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

最后,加强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提高特定群体的法律素质和权益保护意识,加强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措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人身权利保护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关系人身权利的保护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之一。

只有在人身权利得到保护的情况下,社会才能实现公正、平等和法治的目标,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

反之,如果人身权利得不到保护,社会将面临不公正、不平等和动荡不安的局面。

民法典加强对人身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加强对人身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加强对人身权益的保护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人们对于个人权益的重视与日俱增。

为了更好地保护人身权益,我国于2020年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基本法规之一,详细规定了人身权益的保护范围、原则和措施,全面推动了个人权益的保障。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论述民法典加强对人身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具体措施以及未来发展方向。

一、人身权益的保护是民法典的核心内容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总称,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典範权威”。

而人身权益的保护则是民法典的核心内容之一。

人身权益是指个人作为合法的权利主体,享有的关于生命、身体、姓名、健康、荣誉等方面的权利。

在过去的法律体系中,对于人身权益的保护主要依靠行政法和刑事法,缺乏明确的民事赔偿依据。

而民法典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空白,明确规定了人身权益的保护范围和责任主体。

二、民法典加强对人身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1. 完善人格权的保护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包括生命权、肖像权、姓名权、荣誉权等。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明确了侵权责任的主体、范围和后果。

如,在侵犯他人姓名、肖像、荣誉等权益的行为方面,原有的相关法律存在漏洞和不足,民法典细化了侵权责任的判定标准和赔偿金额,有效地保护了人格权利。

2. 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妇女儿童是弱势群体,他们在生活中面临各种挑战和不公平待遇。

《民法典》对于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进行了进一步加强,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家庭关系、经济财产等方面的权益保护措施。

特别是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民法典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和配偶虐待,并明确赋予受害方申请紧急保护令的权利。

3. 预防和惩治人身权益侵害民法典强调了对人身权益侵害行为的预防和惩治,明确了对于侵权行为的民事赔偿和刑事追究。

针对虐待老人、儿童和妇女等一系列涉及人身权益的恶行,民法典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和处罚措施,让加害人付出应有的代价。

三、未来发展方向《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然而保护人身权益的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论我国人身权立法的不足及完善

论我国人身权立法的不足及完善

论我国人身权立法的不足及完善发表时间:2019-05-07T16:51:05.307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8月24期作者:杨丽萍王瑶[导读] 当前,网络环境的人身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完善人身权立法亟不可待。

为进一步完善民法典的分编体系,需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充实人身权,尤其需要完善人身权中人格权的立法。

(山东省临沂市临沂大学,276000)摘要:当前,网络环境的人身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完善人身权立法亟不可待。

为进一步完善民法典的分编体系,需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充实人身权,尤其需要完善人身权中人格权的立法。

为顺应当代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精神并矫正传统民法典“重物轻人”的失衡体系,建议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基于现有民事法律的基础上扩展人身权侵权类型的外延、加重对人身权侵权的处罚及赔偿等,以此构建一个预防和救济相互紧密配合的模式,更好的保障个人人身权益。

关键词:人身权立法;完善人身权;保护人格权一、人身权侵权现状现在微博已经成为了中国网民最为常用的社交平台。

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但同时,这样的微博也有所弊端。

微博给了一些用户可乘之机,这些缺乏道德心的人利用虚幻网络环境为所欲为,他们出口成脏,甚至在现实环境威胁不到的黑暗角落里制造更多虚假信息、侮辱、诽谤。

眼前虽只是一张网,却也是万象丛生。

他们利用微博宣泄不满、发布不实言论或对他人进行诽谤、侮辱以及擅自传播他人私密信息等的行为,因微博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的特点比起其他环境增大了公民也承受着被侵权的可能。

而法律于此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些人更是无所畏惧变本加厉。

印象最深是之前的网红踹到孕妇的案子,大家最开始都一边倒破口大骂网红,恶意恶评其网店,导致网红的淘宝店铺遭受攻击而关门大吉的一系列后续事件甚至网红家庭地址遭人泄露,被人送花圈侮辱诅咒,其爷爷也因此去世悲剧的发生。

文明规范网络环境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否则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别人恶意利用网络环境所攻击的对象。

这种网络环境是人心黑暗的影射,其所引起的成千上万的网民的关注及评论以及所造成的伤害,都不是一时半会可以消灭的。

完善人身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完善人身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试论我国人身权法律保护的不足及完善姓名:何晓璐班级:1259班学号:12092101006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日益复杂,人身权遭受损害及其可能性也日益增加。

在我国,一方面,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其他单行法规为补充建立了人身权一般民法保护体系;另一方面,《民法通则》还存在着不少缺陷,如: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缺乏对身体权、自由权、稳私权等具体人格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对人身权的法律延伸保护等方面也不尽完善。

首先,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生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人身权遭受损害的可能性亦日益增加。

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频繁发生的工业事故,交通事故给人们造成了不同程序的损害。

而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人们生活便利的同时,某些方面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也成为可能,人身侵权行为出现了新的形式。

伴随改革开放的深化,在个人逐利心态、功利主义心理影响下,人身权受到更大的威胁及可能性,人变得越来越脆弱。

这一切无不呼唤着法律对人身权给予全面周到的保护。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的进行,公民的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人身权,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依法治国,推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加强法律对人身权的保护力度,完善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是指以国家的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并依法追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这一定义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法律规定人身权利的内容、范围;第二层是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民法通过设定公民、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和身份权,确认人身权。

宣示人作为社会上的人的资格和地位,对人身权进行一般保护。

《民法通则》以八个条文规定了健康权、生命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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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的童鞋们!要去我空间踩踩哟/1569291052/infocenter民法对人身权的一般保护随着经济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人身权遭受损害的可能性日益增加。

环境污染,工业事故给人们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高新科技的应用使某些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成为可能,人身侵权行为出现新的形式;个人的逐利心态和功利主义,使人身权受到更大的威胁,如追逐名人,造成其人身伤亡。

人变得越来越脆弱了。

这一切都呼唤着法律对人身权给予全面周到的保护。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是指以国家的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并依法追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7)这一定义包含着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法律规定人身权利的内容、范围;第二层是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包括宪法保护、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民法保护。

作为私法的民法对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职责和作用。

民法通过设定公民、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和身份权,确认人身权,宣示人作为社会上的人的资格和地位,对人身权进行一般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专设“人身权”一节与财产所有权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并列,体现新中国民法对人身权的重视,创立了当代民事立法的新体例。

《民法通则》以八个条文规定了健康权、生命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

同时在“知识产权”一节中规定了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

此外,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等中都对人身权的保护作出宣示性规定。

因此,我国已建立一个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其他单行法规为补充的人身权一般民法保护的体系。

但是《民法通则》还存在着不少的缺陷,如人格权与身份权配置不够协调,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缺乏对身体权、自由权、隐私权、贞操权、信用权的规定,对于各种具体权利内容,没有具体规定。

(8)应当看到《民法通则》作为一部粗线条的,作为民法的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不应对它太过苛求,希望将来在正式制定民法典的时候能够避免上述缺陷和不足。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漾哥,下面是我的一点建议,嘿嘿嘿,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及其改善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总结在“文化大革命”中人身权遭受任意践踏的沉痛教训,始终高度重视从各个方面保护人身权,尤其重视法律保护。

早在恢复法制建设之初的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第一批7个法律中,就包括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刑法设专章规定了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惩罚,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实行享有辩护权、上诉权等一系列权利。

此后,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完善,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制度也不断健全。

目前,经过近30年的努力,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3]趋于基本形成,人身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也已经基本建立起来。

这个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的核心是宪法,基础是刑法、民法,同时包括行政法、劳动法、社会法、诉讼法等其他方面的法律,内容涵盖了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等各个方面。

1、宪法对人身权的保护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和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等。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重新制定颁布的,此后又陆续通过了四个修正案,对宪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宪法确立了一系列的人身权保护的法律原则,特别是1999年和2004年两次修宪时,明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开启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历史新阶段。

宪法确立的人身权保护原则除上述两项规定外,还包括:(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即:“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法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3)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即:“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4)住宅不受侵犯。

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5)获得国家赔偿权利。

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6)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

即:“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等等。

2、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

刑法和民法,是保护人身权的两种最主要的法律手段。

现行刑法是1979年制定的,此后又陆续通过了20多个补充或者修改决定,在此基础上,于1997年对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使法典化。

近几年,又先后通过了6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

刑法专设第四章规定了“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共41个罪名,其中30多个罪名是关于侵犯人身权的。

同时,刑法分则的其他章节,有许多条文和罪名的规定也直接或者间接与保护人身权有关。

比如,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几乎都与保护人身权有关;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8节,其中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大部分与保护人身权有关,其他节也有一些内容与保护人身权有关;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罪”,共9节,其中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有相当一部分内容与保护人身权有关,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几乎都与保护人身权有关,其他节也有相当一部分内容与保护人身权有关;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也有相当一部分内容与保护人身权有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法释(97)9号),刑法规定的罪名共410个,其中直接或间接涉及侵犯人身权的罪名100来个,约占四分之一强,充分说明刑法对保护人身权的高度重视。

在对被告的人身权保护方面,刑法规定的管制、死缓、缓刑、减刑、假释等制度,都体现了对人身权的重视。

刑法保护的人身权非常广泛,包括人身权的各个方面,但涉及最多的是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对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也给予保护,相对涉及较少。

3、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是保护人身权两种最主要的法律手段之一。

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民法,而是分别制定了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收养法等,现在正在起草制定民事侵权责任法,将来准备在此基础上编纂形成统一的民法。

民法通过规定公民享有哪些人身权和侵犯这些人身权应负的民事责任,来实现对人身权的保护。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有关人身权保护的规定,集中体现在民法通则、婚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收养法等法律中,内容涵盖了人身权的各方面。

特别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更多是依靠民法来的保护。

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其中第四节专门规定了“人身权”,共8条,内容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男女平等以及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对侵害公民人身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共有10种民事责任方式,其中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婚姻法有关人身权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婚姻自由、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都有姓名权、夫妻相互抚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人身自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收养法规定了被收养未成人的各项权利,规定了对借收养拐卖儿童以及遗弃婴儿、出卖亲生子女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此外,著作权法规定了对姓名权的保护。

4、行政法对人身权的保护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法律部门,是随着从“守夜人国家”向“行政国家”再向“法治国家”的变迁而逐步发展完善起来的。

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因此,与刑法、民法不同,各国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

我国经过多年努力,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涵括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等方面的行政法律体系。

保护人身权,是行政法的重要任务。

我国现行有关行政法方面的法律,许多都与保护人身权有关。

比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警察法、国家安全法、监狱法、枪支管理法、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海关法、卫生检疫法、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环境保护法,等等。

其中治安管理处罚法专设“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一节,对侵犯人身权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此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也有相当一部分与保护人身权有关。

我国行政法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限制人身自由给予严格控制。

一是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法律规定。

如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二是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

如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三是对限制人身自由有严格时间要求。

如海关法规定:“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时间。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拘留不超过15日,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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