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赠与合同的几个问题(一)
赠与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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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无效
赠与合同无效
赠与合同是指自愿将一定的财产、权益等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赠与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的赠与合同都是有效的,有些情况下赠与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一、赠与合同无效的情况:
1. 双方意愿不一致:赠与合同是基于双方的自愿行为建立的,如果一方是被诱骗、威胁或者误解的情况下进行的赠与,那么这种赠与合同是无效的。
2. 财产、权益不存在:在进行赠与时,赠与人不能转让自己并不拥有的财产或者权益,如果赠与人没有实际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等,那么这种赠与合同是无效的。
3. 不符合法律规定:赠与合同的成立和转让财产的性质、价值有关,如果赠与合同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比如未签订书面合同、未经公证或者其他批准程序等,那么这种赠与合同是无效的。
4. 违反公序良俗:赠与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共道德和伦理,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是无效的,比如赠与合同要求受赠人进行非法活动等。
二、赠与合同无效的后果:
1. 赠与合同无效的后果是合同不存在,既双方不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赠与物归还原有的所有人。
2. 如果赠与物已被受赠人侵占、毁损等,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受赠人已将赠与物转让给第三人,赠与人可以要求收回。
4. 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赠与合同无效是指在一定的情况下,赠与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不受法律的保护。
如果赠与合同无效,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恢复到合同之前的状态。
因此,在进行赠与合同时,双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应遵守法律规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赠与合同法律规定
![赠与合同法律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30096b8b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94.png)
赠与合同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并由受赠人接受的合同。
赠与合同作为一种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在社会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但赠与行为也需要法律的保障和规范。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
赠与合同的成立1.双方当事人必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没有被国家法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即表达赠与意向是真实的,没有被欺骗、误解、胁迫等非自愿因素影响;3.涉及的财产必须是合法且实际存在的;4.赠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免引起争议。
赠与合同的效力1.赠与人在赠与时是自愿行为,无可撤销的赠与不满足法律规定;2.当赠与人生前对赠与行为有不当影响的基础上,也可能影响合同的效力,例如未经继承人同意的转让行为等;3.受赠人需要及时接受财产,不然可能导致财产丧失、消耗等问题;4.合法的赠与行为需要给双方当事人带来一定益处,从而实现公平交换的目的。
赠与合同的解除1.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解除;2.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例如赠与人重新取回财产、赠与人爱护不周、受赠人不再需要财产等。
赠与合同的纠纷处理1.双方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2.如果未能解决,则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争议;3.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则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执行。
结语赠与合同法律规定综合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合法财产、公平交换等因素,是确保赠与行为合法有效的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赠与人和受赠人应当认真考虑合同的各项规定,尽可能避免纠纷的发生。
赠与合同中的三个常见问题
![赠与合同中的三个常见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24c2eec9d4d8d15abf234e0c.png)
赠与合同中的三个常见问题【案情】王力和张园是对门邻居,王力开办有一个公司,生意大,经济条件好;张园是一名教师,教书育人,家庭收入一般。
由于是邻居关系,在张园的精心辅导下,王力的儿子学习成绩很好。
由于双方所在的Z市交通日益拥堵,市民对机动车限购要求很高。
张园为了在限购车辆政策出台之前也能够拥有一辆私家爱车,就向王力提出借款购车,王力因张园照顾其子的学习,就大方的表示可以把自己不常用的一部七成新小轿车赠与张园。
王力和张园为慎重此事,特签订赠与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王力无偿赠与张园一辆小轿车,定于20xx年8月30日前交付车辆和进行过户。
【争议】一、如果王力在交车以前反悔,张园还能得到约定的小轿车吗二、如果王力在交车以后反悔,张园还能得到约定的小轿车吗三、如果张园未得到受赠车辆,张园有什么权利可以要求救济吗【评析】正确回答上述问题,必须解决赠与合同是什么类型的合同。
确定了合同是什么性质,对于确定的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和条件、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权利义务的实现均有重要的意义。
特别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的时候,司法机关、仲裁机关首先要做的就是确定合同的类型归属,然后确定争点,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而用合同性质之钥,去打开定纷止争之门。
合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理论分类。
例如:1、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赋予特定的名称,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2、根据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取得利益,可以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3、根据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可以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4、根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以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5、根据合同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6、从合同成立条件的角度进行分类,可以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所谓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经他人接受而生效的协议。
其中,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当事人成为赠与人,受领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成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的效力和范文
![赠与合同的效力和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235cfd7e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66.png)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从而产生了赠与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合同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文将从赠与合同的效力和赠与合同的范文两个方面来探讨赠与合同的相关问题。
一、赠与合同的效力1.赠与合同的成立赠与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三个要素,即赠与人要有赠与的意思,赠与人要有赠与的财产,受赠人要接受赠与。
只有当这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赠与合同才能成立。
2.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合同是一种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旦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就无法收回赠与的财产,除非有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变更协议。
3.赠与合同的保障赠与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规定赠与人必须遵守赠与合同的约定。
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受赠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二、赠与合同的范文1.赠与合同的范文内容赠与合同范文应包含以下内容:(1) 赠与人和受赠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2) 赠与的财产对象,包括具体名称、数量、规格等详细信息;(3) 赠与的时间和地点;(4) 赠与的目的和条件;(5) 赠与合同的生效时间和期限;(6) 赠与的权利和义务。
2.赠与合同的范文格式赠与合同的范文格式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包括:(1) 标题:赠与合同;(2) 正文:按照赠与合同的内容,详细列出赠与人和受赠人的基本信息、赠与财产的名称、具体数量等,赠与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赠与的目的、条件、权利和义务等;(3) 签名:赠与人和受赠人必须在合同上签名,以表示双方愿意遵守赠与合同的内容。
综上,赠与合同是一种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签订赠与合同时,除了注意其法律效力外,还应注意其范文的内容和格式,以保证赠与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赠与合同-赠与合同中的三个常见问题
![赠与合同-赠与合同中的三个常见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67a9d7eba26925c52cc5bfa9.png)
赠与合同-赠与合同中的三个常见问题【案情】王力和张园是对门邻居,王力开办有一个公司,生意大,经济条件好;张园是一名教师,教书育人,家庭收入一般。
由于是邻居关系,在张园的精心辅导下,王力的儿子学习成绩很好。
由于双方所在的Z市交通日益拥堵,市民对机动车限购要求很高。
张园为了在限购车辆政策出台之前也能够拥有一辆私家爱车,就向王力提出借款购车,王力因张园照顾其子的学习,就大方的表示可以把自己不常用的一部七成新小轿车赠与张园。
王力和张园为慎重此事,特签订赠与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王力无偿赠与张园一辆小轿车,定于2016年8月30日前交付车辆和进行过户。
【争议】一、如果王力在交车以前反悔,张园还能得到约定的小轿车吗二、如果王力在交车以后反悔,张园还能得到约定的小轿车吗三、如果张园未得到受赠车辆,张园有什么权利可以要求救济吗【评析】正确回答上述问题,必须解决赠与合同是什么类型的合同。
赠与合同确定了合同是什么性质,对于确定的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和条件、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权利义务的实现均有重要的意义。
特别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的时候,司法机关、仲裁机关首先要做的就是确定合同的类型归属,然后确定争点,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而用合同性质之钥,去打开定纷止争之门。
合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理论分类。
例如:1、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赋予特定的名称,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2、根据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取得利益,可以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3、根据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可以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4、根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以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5、根据合同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6、从合同成立条件的角度进行分类,可以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所谓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经他人接受而生效的协议。
其中,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当事人成为赠与人,受领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成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纠纷关于继承的案例
![赠与合同纠纷关于继承的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add03c9e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ae.png)
赠与合同纠纷关于继承的案例有关赠与合同纠纷涉及继承的案例,可以涉及以下情况:
1. 合同效力问题,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财产无偿转让给受
赠人,但可能存在合同效力的争议。
例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后又
改变主意,或者受赠人未履行约定的义务等情况,可能导致合同效
力产生争议。
2. 继承权纠纷,如果赠与人在其去世时留下遗嘱,可能会涉及
继承权纠纷。
例如,其他继承人可能会对赠与财产提出异议,认为
赠与违反了其继承权利。
3. 不动产赠与问题,在不动产赠与中,可能存在登记、过户等
法律程序方面的纠纷。
例如,赠与人未按照法定程序完成过户手续,导致不动产权属产生争议。
4. 赠与人存续期间的行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后可能会继续享
有该财产的使用权,但其行为可能会影响受赠人的权益,例如变卖
赠与财产、对赠与财产进行处分等行为,可能引发纠纷。
综上所述,赠与合同纠纷涉及继承的案例可能涉及合同效力、继承权、不动产赠与和赠与人存续期间的行为等多个方面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案情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赠与合同的生效条件与风险
![赠与合同的生效条件与风险](https://img.taocdn.com/s3/m/f845c0b5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069eb73.png)
赠与合同的有效性条件与潜在风险一、赠与合同概述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受赠人,而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意。
该合同形式上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赠与合同的生效条件1. 意思表示的真实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当事人真实、明确的意思表示。
赠与人要明确表示赠与的意图,受赠人要表明愿意接受该赠与。
2. 合同形式的要求根据《民法典》规定,某些赠与合同(如房地产赠与)需采取书面形式。
在法定形式要求下,缺失相关书面文件则合同无效。
3. 赠与物的特定性赠与的标的物需明确、具体,才能确保赠与合同的有效性。
若标的物不确定,赠与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4. 赠与人的能力赠与人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其所签订的赠与合同将可能因无效而不产生法律效力。
三、赠与合同的风险1. 赠与人的反悔风险赠与人在赠与后,可能因为某些原因而试图撤回赠与。
该情况下受赠人需要提前进行必要的法律保护。
2. 受赠人未履行义务的风险有些赠与合同可能约定受赠人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若其未按约定执行,赠与人有可能会面临经济损失。
3. 外部法律风险在涉及赠与的财产中,若存在抵押、查封等法律情况,赠与的合法性和效力可能受到影响,造成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法律风险。
4. 税务风险贈与合同可能涉及赠与税的问题,未按照规定申报或缴纳赠与税款可能引发税务惩罚。
四、总结赠与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财产转移方式,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其有效性。
同时,双方应在签署合同时预见可能的风险,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防范。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个签订赠与合同的当事人不可忽视的重要任务。
赠与合同中三个常见问题
![赠与合同中三个常见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b0f77e3e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4c59669.png)
赠与合同中三个常见问题在日常生活中,赠与合同经常被用到,例如亲友间互相赠送礼物或财物等。
但赠与合同涉及的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常常会产生许多疑问。
以下是赠与合同中三个常见问题的解答。
问题一:什么是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指自愿行为人将财产权益转移给他人,并且不要求对方支付任何价款或报酬的法律行为。
通俗地说,赠与合同就是任一方自愿无偿将财产转让给既定的另一方。
在民法上,赠与合同属于自由财产转移行为。
但是,因为该表现是单方面的,所以赠与合同需要经过被赠与人的同意和接受。
如果被赠与人未接受,则该赠与行为是无效的。
问题二: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转移手续吗?需要的。
一般而言,赠与方在赠与给接受方财产后,由于财产所有权并没有正式转移,因此需要按照法定或协议规定,办理相应的转移手续。
对于不动产的赠与,赠与人需要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赠与人需要将不动产权利证书转让给接受人,并办理过户手续,才能正式转移所有权。
对于动产的赠与,例如存款、股票等,赠与人需要将相关证书转让给接受人,并沟通转移相关手续。
问题三:赠与合同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可以,但是变更或撤销需要经过双方的同意摘要或者根据法律规定。
如果赠与合同中附有条款,例如在某段时间内限制撤销或变更,则根据条款执行。
在一般情况下,赠与人有权在赠与之前任何时候撤销赠与,但是赠与合同中可能附加了某些限制。
赠与方在撤销赠与之前,需要给被赠与人通知,并且无需支付任何费用赔偿账单,因为赠与没有法律上的退款。
总体上,赠与合同需要在双方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和执行要求的情况下签署,协议内容要明确清晰、合规合意。
对于具有一定规模和风险的赠与合同,双方在签署前需咨询律师或专业的法律顾问。
赠与合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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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法律规定一、赠与合同的概述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自愿将其财产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财产的协议。
赠与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偿合同,赠与人不要求受赠人支付任何对价。
在中国,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二、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1.合同的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赠与合同自赠与人表达赠与的意思时生效。
需要说明的是,赠与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如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明确赠与的内容和条件,以便在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中提供凭证。
2.赠与的条件赠与合同的成立和有效性需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赠与人和受赠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赠与的标的:赠与的财产应合法,并且赠与人有权处分该财产。
如赠与不动产,还需进行登记。
3.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人必须清楚、明确地表达赠与意图,受赠人也需清晰表示接受该赠与。
3.赠与的撤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赠与人有权在赠与物交付之前撤销赠与,尤其是在受赠人存在重大过失或其他不良行为的情况下。
同时,在某些情况下,一旦赠与物交付后,赠与人将无法随意撤销赠与。
4.赠与合同的特别约定赠与合同可基于双方的约定,设定特定的条件。
例如,受赠人必须在特定情况下或时间内使用赠与物,或者在赠与人去世后,赠与物才会转移给受赠人。
这些特别约定需要在合同中明确。
5.赠与的税费在我国,受赠人通常需要承担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因此,受赠人在接受赠与之前,应了解相关的税务规定,以免在将来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三、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赠与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未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或赔偿损失。
同时,赠与合同的效力与其他合同类型相同,当事人均应依法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四、总结赠与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规定明确了赠与的成立、撤销、特别约定等重要方面。
了解这些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在签署赠与合同时保护自身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赠予协议范本如何处理赠与财产的债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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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予协议范本如何处理赠与财产的债权问题一、引言赠予协议是一种法律文书,用于明确一方自愿将其财产赠予另一方的意愿和相关条件。
然而,在赠与过程中,人们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赠与财产的债权问题。
本文将探讨赠予协议中如何处理这一问题。
二、赠与财产的债权问题在赠予过程中,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受赠人,从而导致财产的权属发生变动。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赠与人在赠予后完全失去了与该财产相关的一切权益。
1. 保留财产权益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予协议中保留对财产的一定权益,如使用权、收益权等。
这意味着赠与人虽然将财产赠予给受赠人,但仍然保留了一部分权益。
2. 赠与财产的债权在赠与协议中,债权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考虑。
赠与财产的债权是指赠予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的权利。
(1)民法总则中对债权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的情况包括:受赠人不履行约定的赠与条件;受赠人丧失承诺资格或者承诺的权益重大损失;赠与财产的合法来源发生了变化等。
(2)在赠予协议中规定债权条款为了明确赠与财产的债权问题,赠予协议中可以明确规定双方在特定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规定受赠人在特定情况下应返还财产或偿还相应价值等。
三、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赠予协议中如何处理赠与财产的债权问题,以下是一个具体案例的分析。
假设A先生赠予B先生一套房产,赠予协议明确约定,如果B先生在未来五年内将房产转让给第三方或抵押出去,A先生有权要求B 先生返还房产或支付相应的赠与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赠予协议中明确了A先生在特定情况下的债权,即要求B先生返还房产或支付相应价值。
这一条款的存在,保护了A先生的权益,同时也提醒了B先生在未来行为方面的责任和限制。
四、总结赠予协议是处理赠与财产的债权问题的重要法律文书。
通过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双方在特定情况下的权益和义务,可以有效处理赠与财产的债权问题。
同时,赠与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在协议中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要求,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赠与合同中三个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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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中三个常见问题赠与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即赠予人将一定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其中包括赠与契证、监护赠与、父母赠与等。
尽管赠与合同看起来很简单,但实际上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下面列举了三个常见问题。
1. 赠与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赠与合同需要符合法律要求,否则会导致合同无效。
首先,赠与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必须写明赠与的财产种类、数额和交付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当然,如果赠与的财产是权利或债权,也可以在书面上签署赠与合同。
如果赠与的形式和内容不符合法律要求,就有可能导致赠与合同无效。
例如,如果赠与手续不完整,比如没有在公证处办理赠与手续,赠与的合同就是无效的。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赠与的财产已经不属于赠予人的财产,赠与合同也是无效的。
2. 赠与财产是否存在争议或限制赠与财产的合法性是赠与合同中另一个常见的问题。
在很多情况下,赠与财产可能会存在争议或限制,比如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不清楚,或者赠与的财产存在债权的限制。
在这些情况下,赠与财产的合法性就有可能受到质疑。
当赠与财产存在争议或限制时,就需要赠与人对财产的所有权做出明确的声明,否则受赠人可以利用这种不明确的状况来要求解除赠与合同。
此外,如果受赠人知道赠与财产的问题,但还是接收了赠与,那么在未来可能会面临法律诉讼。
3. 赠与的税务风险和成本赠与合同中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税务风险和成本。
赠与财产的过程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如果赠与人或受赠人对税务的要求不清楚,就存在风险。
因此,赠与合同需要明确说明税务要求和费用,以便赠与双方避免任何税务风险和成本。
此外,赠与合同还需要注意,如果赠与双方都在美国境内并且赠与财产的价值超过1万美元,那么双方需要向美国国税局申报。
否则,如果在未来赠与人去世并且受赠人通过继承获取财产,则需要缴纳相应的财产税。
结论赠与合同看起来很简单,但实际上其中包含了许多风险和成本。
因此,在签订赠与合同之前,赠与人和受赠人应该仔细考虑各自的权益和风险。
关于赠与合同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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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 者 在 此 拟 就 赠 与 合 同 的 种 利 益 的 取 得 与 赠 与 人利 益 的 如 知 识 产 权 、 企 业 的 商 誉 权 甚 笔
相 关 问 题 谈 一下 自 己的 看 法 。
一
损 失 又 有 对 应 关 系 . 即 其 要 能 至 网络 、通 信 频 率 的 利 用 也 被 满 足 赠 与 法 律 关 系 要 求 且 不 属 作 为 现 代 社 会 的 重 要 财 产 等 ;
规 定 进 行 解 释 . 促 进 法 律 的 此 . 凡 是 能 够 在 客 观 上 给 受 赠 对 物 的 评 价 也 已 经 由 重 视 物 的 以
妥 当 适 用 , 是 不 可 回 避 的 问 人带 来 经 济 利 益 . 而 受 赠 人 此 所 有 转 向 重 视 物 的 利 用 , 前 者 应
矛 盾或 抵 触 之 处 , 总 须 借 助 于 的 物 。 笔 者认 为 前 述 观 点 有 失 面 现 代 社 会 中 财 产 的 范 围 日益
司法解 释 .才 能 充分 发 挥法 律 偏 狭 。 因 为 赠 与 的 根 本 目的 在 广 泛 , 已远 远 突 破 传 统 的 以有
的 作 用 。 此 , 合 同 法 的 相 关 于 使 受 赠 人 无 偿 获 得 利 益 , 因 形 物 为 财 产 对 象 的 范 围 , 而 且 因 对
i 一 , 现 生 中 依 我 国 许 多 学 者 的 观 点 , 赠 可 以 取 得 的 某 种 权 利 为 无 偿 给 赠l 种 在 实 活 时 而
有发 生 , 合 同 法 将 其 怍 与 合 同 转 移 的 是 标 的 物 的 所 有 予 的 ,均 可 成 立 赠 与 。
为一 章 加 以 规 定 有 其 必 要 性 。 权 。 因 此 , 赠 与 的 标 的 物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可 以 实际 上 , 传 统 的 仅 以有 形 但是 . 由 于 成 文 法 本 身 的 局 限 是 各 种 法 律 不 禁 止 的 实 物 、 货 物 的 所 有 权 为 赠 与 台 周 标的 物
关于赠与合同的说法
![关于赠与合同的说法](https://img.taocdn.com/s3/m/f2154f44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c5.png)
关于赠与合同的说法
赠与合同是指一方自愿将财产无偿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并经过协商达成的合同。
赠与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赠与合同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1. 自愿性:赠与是出于自愿的行为,不应该有任何强迫或欺骗的情况存在。
2. 财产转移:赠与合同是涉及财产权益的交易,需要明确标的物的转移。
3. 无偿性: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的合同,即转让财产时不得要求对方支付任何报酬。
4. 合法性:赠与的财产应当是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赠与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均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
受赠方应当接受赠与财产,并保证其按照约定使用,并且履行相应的义务;而赠与方则无权撤销赠与,除非受赠方未履行约定义务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约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赠与合同一旦成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会产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在进行赠与交易时,建议双方详细约定并书面确认相关事项,以避免可能的纠纷产生。
谈谈对赠与合同的几点看法
![谈谈对赠与合同的几点看法](https://img.taocdn.com/s3/m/e16b70d876eeaeaad1f330a4.png)
谈谈对赠与合同的几点看法摘要:赠与合同与其他的合同相比具有其不同的特点,本文从赠与合同的含义、特点、赠与人的撤销权、赠与人过错赔偿、赠与附义务等几个视角对其进行分析。
关键词:赠与合同;过错赔偿;附义务一、赠与合同的含义及其特征所谓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
因此,赠与合同有以下几个特征:(1)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虽为单务、无偿合同,也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
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
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即不成立。
(2)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内容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
这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
(3)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
所谓“无偿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为给付,另一方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4)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债务,另一方不负债务,或者虽负有债务,但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
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其间的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因此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
(5)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与赠与合同自何时成立直接相关。
赠与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国外立法例上有不同规定,我国法学界也有不同认识。
所谓“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它以当事人的合意和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所谓“诺成合同”,又称“非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
赠与合同纠纷7篇
![赠与合同纠纷7篇](https://img.taocdn.com/s3/m/412f637f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2b.png)
赠与合同纠纷7篇第1篇示例:赠与合同纠纷是指在赠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双方在权利义务关系上产生争议导致合同无法得以顺利履行,进而引发纠纷。
赠与合同是指出于善良或亲情等为赠与人财物的一种合同形式,赠与人无偿将自己的财物转让给受赠人。
在这种合同中,赠与人并不求取对价,而是出于一种善意或亲情的动机。
赠与合同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赠与人在签订赠与合同后反悔不愿继续履行。
这种情况下,赠与人认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考虑清楚,后悔赠与财物给对方,想要撤销合同。
但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一旦成立即不可撤销,除非双方约定或另有法律规定。
赠与人的反悔是不合法的,如果受赠人坚持要求履行合同,赠与人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受赠人未能按约履行义务。
在赠与合同中,虽然赠与人不求取对价,但受赠人也有相应的义务需要履行。
受赠人需要对赠与财物进行保管或维护,不能滥用赠与财物等。
如果受赠人未能按约履行义务,赠与人则有权要求受赠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要求解除合同。
第三种情况是赠与财物出现纠纷。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自己的财物转让给受赠人,但如果转让的财物出现纠纷,例如赠与财物存在权属纠纷、财产纠纷等,双方通常会发生争执。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需要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赠与合同纠纷中,双方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方式是通过协商解决。
在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避免走上法律诉讼的道路,减少时间和金钱的浪费。
第二种方式是通过调解解决。
如果双方无法在协商中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帮助解决纠纷。
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的解决纠纷方式,通过专业的调解员帮助双方找到共同利益,达成和解协议。
第三种方式是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如果经过协商和调解仍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在法律诉讼中,双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做出裁决,强制执行合同。
关于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3篇)
![关于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7792393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fd5707a.png)
关于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3篇)关于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通用3篇)关于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篇1关于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有关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对于很多人来讲都是不太了解的,有的人也为赠与是单方面的,只要赠与人答应要赠与,赠与合同就成立。
那事实是不是这样的呢赠与合同又有怎样的效力呢一、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有交付受赠人财物的39;义务。
商是指赠与人按照赠与合同约定的地点、期限、交付的方法等将财产交付给受赠人,并由此而发生物权的转移,但是,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登记才发生转移的财物,如不动产,应在登记后才发生转移法。
二、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已将赠与财物交付受赠人,物权发生转移,应视为受赠人合法享有受赠财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民法典。
三、赠与合同成立,但赠与人未将合同约定的财物交付受赠人,受赠人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但赠与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对不履行这类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受赠与人享有要求赠与人交付的权利,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赠与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
四、赠与合同是赠与人的无偿赠送,不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但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应在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赠与人明知赠与物有瑕疵,故意隐瞒或者作赠与物无瑕疵的虚假保证,造成受赠人损失的。
关于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篇2赠与人(甲方):住所:有效证件号码:受赠方(乙方):住所:有效证件号码:甲方自愿向乙方定期提供,并与乙方达成以下赠与协议。
第一条乙方获自甲方的赠与只得用于,不得移作他用。
第二条甲方于每年至分两次向乙方无偿赠与人民币各元整。
第三条前述赠与自年计日时至时止。
第四条合同履行其间若乙死亡,可继承其受赠者地位。
第五条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所获赠与的使用,若乙方不当使用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改正。
第六条如乙方疏于甲方有权撤销本合同。
签订赠与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
![签订赠与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https://img.taocdn.com/s3/m/38f9b21c647d27284b7351ac.png)
签订赠与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订立赠与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有:1、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
2、如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对受赠人有一定的要求,则可作为一个赠与的条件。
3、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约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内容。
4、赠与人应在赠与合同中说明赠与财产存在的瑕疵,否则由此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责任。
▲一、签订赠与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无偿的行为,在实践中签订赠与合同应注意如下几点:1、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
赠与合同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赠与的财产名称、财产目前状况、赠与合同履行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2、从赠与人的角度考虑,若赠与行为在交付财产或转移权利之前有可能撤销,建议不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因为一旦公证将很难撤销;从受赠人的角度考虑,若担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则应积极劝说赠与人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3、如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对受赠人有一定的要求,则可作为一个赠与的条件。
如果受赠人无法满足赠与人提出的条件,或者受赠人的行为让赠与人不满意,则赠与人可以名正言顺的拒绝履行赠与义务。
4、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约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内容。
5、赠与人应在赠与合同中说明赠与财产存在的瑕疵,否则由此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责任。
▲二、赠与合同的内容有哪些1、赠与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2、赠与财产的名称、种类等。
如果一次赠与的财产是多种的,双方应当分别写明每一种财产。
3、赠与财产的数量。
一次赠与不同种类财产的,应分别载明每一种财产的数量。
4、赠与财产的质量情况。
在附条件的赠与中尤其应当写明财产质量情况。
5、赠与人交付财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6、附条件的赠与,应写明受赠人所负的义务。
7、需要办理赠与的财产登记等手续的,应说明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和要求。
双方就这方面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关于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等的规定。
赠与合同需要注意的要点5篇
![赠与合同需要注意的要点5篇](https://img.taocdn.com/s3/m/85a163b4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83.png)
赠与合同需要注意的要点5篇篇1一、定义与概述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协议。
赠与合同涉及多方面的法律事项,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并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合法、有效。
本文旨在明确赠与合同中应注意的要点,以确保双方权益。
二、赠与人的注意事项1. 赠与意愿明确:赠与人应明确自己的赠与意愿,包括赠与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等。
在合同中详细列明赠与的财产清单。
2. 财产安全:赠与人应保证所赠与的财产无产权纠纷,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况。
如有相关情况,应在合同中明确说明。
3. 履行义务:赠与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赠与义务,确保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顺利转移至受赠人。
三、受赠人的注意事项1. 接受意愿明确:受赠人应明确表示接受赠与的意愿,并在合同中签署确认。
2. 查验财产:受赠人在接受赠与财产时,应仔细查验财产状况,确保与合同约定一致。
如发现财产状况不符,应及时与赠与人沟通并记录在合同中。
3. 遵守约定:受赠人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处置赠与财产。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处置赠与财产,应与赠与人协商并取得同意。
四、合同的法律要素1. 当事人信息:合同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等基本信息。
2. 赠与财产描述:合同应详细描述赠与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等,确保双方对赠与财产的描述一致。
3. 赠与条件:双方应明确赠与的条件,如无附加条件或存在其他限制。
4. 权利义务:双方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赠与人的履行义务和受赠人的接受意愿等。
5. 法律责任:合同应明确双方在违约情况下的法律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五、合同的签订与生效1. 合同签订:赠与合同应由双方当事人亲自签署,如有代理人,代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代理事项并加盖公章。
2. 合同生效: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应保留好合同原件,以备日后查验。
六、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双方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如赠与财产损毁、受赠人违反约定等。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挑战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挑战](https://img.taocdn.com/s3/m/4e0bf2c7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8a.png)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与现实挑战一、引言赠与合同是一种基于双方自愿的法律行为,其中赠与人将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
这种合同在实际生活中常见,但其法律效力及遇到的挑战却常常被忽视。
二、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1. 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赠与合同属于一种无偿合同,主要特征是赠与人自愿将财产权利转让给受赠人。
其法律性质体现了赠与行为的自由和自愿。
2. 合同成立的要件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当事人资格:赠与人和受赠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双方必须明确表达赠与的意思,通常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
- 内容的合法性:赠与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
3. 法律保护一旦赠与合同成立,其法律效力受到保护。
受赠人享有对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而赠与人不得随意撤回。
如果赠与人试图撤回赠与,通常需要有法律依据,如受赠人存在重大不当行为等。
三、赠与合同面临的挑战1. 法律争议赠与合同的执行中,经常出现争议,例如,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关于合同内容的理解不同,或因赠与人后悔而引发的纠纷。
2. 没有书面证明一些赠与行为是口头进行的,缺乏书面证据。
这在法律上往往难以证明,给后续的法律维权带来困难。
3. 家庭内赠与的复杂性家庭成员之间的赠与合同常常涉及情感和权利的交织,可能因家庭关系紧张而引发法律纠纷,尤其是在遗产继承中,赠与行为的合法性可能受到质疑。
四、总结赠与合同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效力,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挑战。
为确保赠与合同的有效性,建议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合同内容,最好在有法律专业人士的参与下进行,以减少潜在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民法典》希望本文能够帮助读者更全面地理解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其现实挑战。
赠与合同问题的请求权基础解答
![赠与合同问题的请求权基础解答](https://img.taocdn.com/s3/m/e1f7ace7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e8.png)
赠与合同问题的请求权基础解答赠与合同是指一方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另一方的合同。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是自愿将财产转让给受赠人的,而受赠人则是接受赠与人的赠与。
赠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其法律效力和其他合同一样,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要件。
赠与合同的请求权是指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如果赠与人未能履行赠与义务,受赠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的权利。
赠与合同的请求权是受赠人的一种法律权利,其基础在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要件,如赠与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赠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等。
只有当赠与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2. 赠与合同的内容必须明确,包括赠与的财产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等。
只有当赠与合同的内容明确无误,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3. 赠与合同的双方必须真实意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只有当赠与合同的双方真实意愿,不存在违法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赠与合同的请求权是受赠人的一种法律权利。
如果赠与人未能履行赠与义务,受赠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
在请求权的行使中,受赠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赠与合同的成立和赠与人未能履行赠与义务的事实。
如果法院认定赠与合同成立且赠与人未能履行赠与义务,将会判决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
总之,赠与合同的请求权是受赠人的一种法律权利,其基础在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和受赠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赠与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果赠与人未能履行赠与义务,受赠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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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赠与合同的几个问题(一)
赠与合同作为有名合同的一种,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合同法将其作为一章加以规定有其必要性。
但是,由于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使得法律的制定,或因概念不够明确,或因法条之间有矛盾或抵触之处,总须借助于法律解释,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注:杨仁寿:《法学方法论》,96~9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因此,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以促进法律的妥当适用,应是不可回避的问题。
笔者在此拟就赠与合同的相关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赠与合同的标的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由此可见,只要是赠与人以自己之财产而为赠与的,均无不可。
而依我国许多学者的观点,赠与合同移转的是标的物之所有权(注:郑立、王作堂:《民法学》,32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孔祥俊:《合同法教程》,585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
因此,赠与的标的物可以是各种法律不禁止的实物、货币和有价证券。
不以有价证券表示的权利不能成为赠与的标的物(注:王利明:《民法学》,29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笔者认为前述观点有失偏狭。
因为赠与之根本目的在于使受赠人无偿获得利益,因此,凡是能够在客观上给受赠人带来经济利益,而受赠人此种利益之取得与赠与人利益之所失又有对应关系,即只要能满足赠与法律关系要求且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财产,均可成为赠与合同之标
的物。
故除移转所有权的情形以外,“为他人设定某种物权,而不取对价,或无偿的免除责任”的(注:梅仲协:《民法要义》,362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以及以知识产权、债权,甚至是将来可以取得的某种权利为无偿给予的,均可成立赠与。
如担保人以其物为债务人利益设定担保而不要求债务人提供对价的情形,担保人之物在物理上虽未贬值,但担保人在出卖该物之时,由于其上存有担保物权,买受人在同等条件下可能会因此而不愿购买此物,或因此而要求担保人降低其物之价格以抵消其将来可能之不利益时,对担保人而言,因其物之价值评价降低或因此而无法售出其物的,亦为一种不利益。
而债务人将因此担保之存在而获得贷款,或因此而可以被债权人同意延期清偿债务的,亦为一种利益之获得。
此种利益之获得与担保人之不利益(包括其物不易售出或其物被拍卖偿债的风险),有对应的关系,因此这种无偿获得利益的行为也完全可以认为是一种赠与关系。
再如,专利权人允许其他人在某一特定地域内可以无偿地利用其专利技术的,虽属对无形财产权而为之,并非转移某实物之所有权,然而其利益之授予关系也十分明显,应为赠与无疑。
由此可见,赠与合同之标的物非必限于前述学者所称之实物、货币、有价证券这一范围,而且称赠与乃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说法也不甚恰当,因为毕竟不能说无偿设定担保物权之赠与移转的是担保物权的所有权。
在仅赠与专利之使用权的场合也同样如此。
实际上,传统的仅以有形物之所有权为赠与合同标的看法,在现代社
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需要了。
因为,一方面现代社会中财产的范围日益广泛,已远远突破传统的以有形物为财产对象的范围,而且对物的评价也已经由重视物之所有转向重视物之利用,前者如知识产权、企业的商誉权甚至于网络、通信频率的利用也被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财产等;后者则突出表现为担保制度的发达,如浮动担保、财团抵押、最高额抵押,以及将抵押权证券化从而使其能广泛流通的抵押证券制度的发达等。
因此,对财产范围的理解要适应这一趋势。
另一方面,正由于财产范围的不断扩大,将这些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的情形也必将日益增多。
而“赠与为无偿合同的典型,其他无偿合同,除性质所不许之外,均得准用赠与合同的规定。
”(注: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上),146页,台北,三民书局,1981.)如将赠与合同的标的仅限于有形物或物之所有权,则除此以外财产之无偿给与,也还要准用赠与合同的规定。
既然如此,还不如直接将其承认为赠与之标的更为直接和简便。
因此,笔者认为对《合同法》第185条所称之财产,应扩张解释为一切具有财产利益之有形财产及无形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物权、债权、有价票证等等。
二、赠与合同的诺成性问题
赠与合同为诺成性抑或实践性合同,我国学者之间一直有不同观点。
不过,由于将赠与视为诺成性还是实践性合同的不同理解,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配产生直接的影响。
依笔者的理解,应将赠与合同理解为诺成性合同。
理由在于以下两点:
第一,依合同法的一般原则,要约人发出要约后,承诺人对此作出承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25条),因此合同的成立以诺成为原则,如认为赠与合同属实践性合同,则应属相对于原则的一种例外,对此法律应有明文规定。
而在赠与合同一章中并无关于赠与为实践性合同,即赠与合同自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时方才成立的规定。
至于《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只是为平衡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并非关于赠与为实践性合同的规定。
而且如认为赠与为实践性合同,则在赠与人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合同并未成立,根本谈不上撤销赠与的问题。
因此,依以上逻辑推理,合同法应是将赠与作为诺成性合同加以规定的。
第二,依日本民法及我国台湾民法的规定,赠与均为诺成性合同。
在我国也有很多学者持此观点。
实际上,要求将赠与合同作为实践性合同的学者,主要是考虑到赠与为单务合同,仅赠与人一方负有义务,因此如将赠与作为诺成性合同,则对于赠与人似乎有失严苛。
但是,赠与人之赠与既然为法律行为之一种,当不同于戏谑之言语,其意思表示即已含有欲使其行为发生相应法律上结果之内容。
如受赠人已信赠与人之诺言,而后赠与人却欲反悔,则其仅不交付其财产即可达到目的,且无须为此背信行为负担责任,如此一来,其后果无异于放纵信口开河、言而无信之风。
而“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况且受赠人如
因信其赠与之诚意而为接受赠与之准备时,一旦赠与人背信,则其不独缺德,还将给受赠人造成损害并使其无处寻求补救,实在有悖诚信原则。
如将赠与作为诺成性合同,虽然使赠与人受有一定约束,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亦同时赋予其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权,且仅令其承担较轻的瑕疵担保责任等以资平衡,也不能说双方之间有严重失衡的利益。
因此,通过给赠与人以一定的约束,使赠与人增强信用观念,避免信口开河,较之于放纵赠与人言而无信的做法,应是较好的选择。
三、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依条文之文意而为体系解释,则仅第186条第2款可适用于第186条规定的情形,其他的赠与在实际上恐怕将无适用该条的可能,即第189条在许多情况下将成为一纸空文。
此一问题可从以下几种情况来分析。
第一种情形,假设在赠与人尚未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物毁损、灭失的,如依《合同法》第189条规定,赠与人似应就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然而在受赠人依此请求赠与人承担损害赠偿责任时,由于依《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在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因此赠与
人此时完全可以以此条规定为依据撤销原有之赠与。
而合同一经撤销,受赠人之合同上请求权即不复存在,因此无法请求赠与财产毁损、灭失之损害赔偿。
而在赠与人撤销赠与之前,该财产为赠与人自己的财产;在其撤销赠与之后,由于赠与财产之权利并未转移,因此已毁损之财产仍为其自己之财产。
赠与人对自己的财产有处分权,因此如因自己之故意、过失致其毁损的,自然不必向他人承担责任。
受赠人此时仍无损害赔偿请求权。
所以,在实际上只有赠与人自己在此情况下不行使撤销权的,受赠人才有可能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也不过为一种可能性而已,因为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之行使并无时间上的限制,仍可随时行使之。
因此在第一种情形下,第189条将在实际上落空。
第二种情形,假设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始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
此时赠与财产之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之合同义务亦随之消灭,该财产已归受赠人,成为受赠人之财产,如此时因赠与人之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该财产毁损、灭失的,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他人财产,属于侵权无疑。
然而衡诸立法本意,并无在此规定赠与人侵权责任的意图和必要。
因为对于他人财产之侵犯非但故意及重大过失,即一般过失亦构成侵权行为,得向受侵害人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而侵权责任应依《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其请求权之规范基础,而不应在《合同法》,尤其是其中的赠与合同一章中作特别规定。
而且此处要求赠与人仅应就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之损害负责,而未说明对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负责,可见并无适用一般侵
权行为法的意图。
因此,《合同法》第189条的立法意图应当不是在此处规定赠与人的侵权责任,故此时无第189条的适用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