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公司办理保付代理业务有关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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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收付及核销管理制度

外汇收付及核销管理制度

外汇收付及核销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外汇收付及核销管理,加强外汇管理,保障外汇资金安全,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外汇收付管理1、外汇收款:(1)收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外汇账户,提供真实、有效的收款账户信息。

(2)收款单位应当向付款单位提供准确的外汇账户信息和收款用途说明,确保收款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收款单位应当及时收款,不得拖延或拒收外汇款项。

如需延迟收款,应当及时向付款单位说明原因并取得同意。

2、外汇付款:(1)付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外汇付款,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2)付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时间和金额进行外汇付款,并及时向收款单位提供付款凭证和付款信息。

(3)付款单位应当保存好付款凭证和相关资料,以备日后核对和备查。

3、外汇收付核销:(1)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在收到外汇款项后应当及时进行外汇核销,以确保外汇款项的使用和流转情况清楚明确。

(2)外汇核销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进行,确保核销记录真实完整。

(3)外汇核销记录应当保存好,以备日后查证和核对。

三、外汇使用管理1、外汇使用范围:(1)外汇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于相关业务活动,不得挪用或私自使用。

(2)外汇资金使用范围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得擅自改变使用计划或用途。

2、外汇使用程序:(1)外汇使用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外汇使用计划,报请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外汇资金。

(2)外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外汇使用,不得违规操作或私自决定使用外汇资金。

3、外汇使用核销:(1)外汇使用单位在使用外汇资金后,应当及时进行外汇使用核销,确保外汇使用记录真实清晰。

(2)外汇使用核销记录应当保存好,以备日后查证和核对。

四、外汇账户管理1、外汇账户开立:(1)外汇账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开立,并提供真实、有效的开户资料。

(2)外汇账户的使用范围和权限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进行。

2、外汇账户监管:(1)外汇账户应当由专人专岗管理,确保账户安全和稳定运行。

保理业务的操作规程与风险防范

保理业务的操作规程与风险防范

保理业务操作规程与风险防备保理业务重要具有如下特点:卖方企业不承担因赊销带来旳账期;卖方企业向保理商发售应收账款,获得货币资金,加速资金周转;保理商负责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工作,承担付款人到期不能足额支付应收账款旳信用风险。

一、商业保理基本业务流程如下:(1)销售商提出叙作保理业务旳申请后,业务部门根据核查买卖双方旳贸易协议、财务报表、银行贷款卡、结算发票、银行结算单和实地走访企业状况,以确认合作贸易旳真实性、买卖双方旳企业信用、付款节点确认旳方式等问题,编写详细调查分析汇报,制定切实可行旳业务操作方案,按规定权限报批。

(2)经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融资部与销售商签订保理协议,并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抵押转让登记系统登记转让旳应收账款登记信息。

(3)融资部对资料和手续进行核规审核确认。

(4)财务部根据约定预付比率发放融资款项。

(5)销售商或保理商按应收账款约定在收款日前向购货商催收应收账款。

(6)购货商按应收账款约定付款。

(7)保理商收妥货款,扣除融资本息及有关费用后,将保理余款支付销售商。

如购货商在宽延期后仍未付清全额货款,销售商对保理额度内未收回旳应收账款进行等额回购。

(8)业务部负责客户旳后期信息风险管理和与客户保持沟通。

二、商业保理业务基本业务流程风险防备形式如下:a) 确认贸易旳真实性:买卖双方为非关联企业,双方必须一年以上合作期限,提供真实旳协议、对应旳发票和银行结算流水单(良好付款历史记录)、物流提单等,必须确认证明为长期真实旳贸易背景,以减少贸易风险。

b) 核算买卖双方旳企业信用:其中至少乙方必须是大型优质信用企业,减少信用风险。

c) 付款节点确认:必须完毕贸易协议规定旳产品交易,法律已承认旳有效应收账款形成后,放款购置应收账款。

实际交易已完毕,用款方旳资金已经投入到贸易生产中去转变成产品,不存在资金挪用旳也许,减少财务风险。

d) 后期信息风险管理:买卖贸易双方每一次结算旳动态信息都在保理企业旳系统中,保理企业将会按行业、每一种企业历史付款记录在系统中自动做数理风险记录,自动预警,排查初期潜在风险,减少业务风险。

保理业务流程及实施细则

保理业务流程及实施细则

保理业务流程及实施细则一、引言保理业务是一种融资工具,通过将应收账款出售给保理公司,企业可以提前获得资金,加快现金流转。

本文将详细介绍保理业务的流程和实施细则。

二、保理业务流程1. 申请与尽职调查企业向保理公司提交保理业务申请,包括资料和相关文件。

保理公司将进行尽职调查,包括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信用评估和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进行评估。

2. 业务洽谈与合同签署双方进行业务洽谈,商讨保理业务的具体细节,包括费率、期限、应收账款清单等。

一旦达成共识,签署保理业务合同。

3. 应收账款转让企业将应收账款的权益转让给保理公司,包括出具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和签署应收账款转让协议。

保理公司进行应收账款的登记和确认。

4. 融资与放款保理公司根据应收账款的价值,向企业提供融资。

融资方式可以是明保理、暗保理或者无追索保理。

融资款项将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方式划拨给企业。

5. 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保理公司负责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催收工作,包括账款的核对、跟踪、催收、清算等。

企业需要及时提供应收账款的变动情况,并配合保理公司的催收工作。

6. 结算与回款保理公司收到应收账款后,将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款项结算给企业。

企业可以选择将回款用于偿还融资款项或者继续进行保理业务。

三、保理业务实施细则1. 保理业务申请材料企业需要向保理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企业资质证明、财务报表、应收账款清单、合作火伴合同等。

2. 尽职调查要求保理公司将进行尽职调查,包括查看企业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银行流水等。

企业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配合保理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

3. 应收账款清单要求应收账款清单需要包括应收账款的金额、到期日、付款方信息等。

清单需要经过企业财务部门的审查和确认,并由企业授权人签字确认。

4. 保理费率与期限保理费率和期限是双方商讨的重要内容,需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保理公司的要求进行商议。

费率可以是按比例计算或者按天计算,期限可以是短期或者长期。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向出口单位发单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1、出口单位初次领单时,应审核出口单位核销员证、“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出口合同复印件;
2、出口单位续领单时,应审核出口单位核销员证、“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
附件二: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一、出口单位登记及核销人员管理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出口单位登记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1、出口单位介绍信、备案登记申请书;
2、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2、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180天(含180天)以上的,出口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6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登记手续。
1、办理远期收汇备案登记时,要留存合同复印件;
2、出口单位应在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前进行网上交单;
3、外汇局在“录入企业出口报告系统”内对该笔出口的预计收汇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4、凡未在外汇局办理远期备案的一律视为即期收汇。
境外收汇过户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1、境外收汇过户申请书;
2、出口收汇相关协议;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一、目的和范围
为规范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保证资金安全,保障国家利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从事出口贸易的企业及其相关人员。

二、基本原则
1. 遵循国家有关出口收汇核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合规原则。

2. 强化内部控制,加强对出口收汇核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3. 保证出口收汇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合规性。

三、操作流程
1. 出口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及时向银行申报出口收款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银行在核实出口合同以及货物运输情况后,办理相应的收款手续。

3. 企业需提供相关收款凭证,包括商业发票、提单、运输单据
等。

4. 银行核销出口收汇时,企业需要提供出口收汇核销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5. 银行对企业提出的核销申请进行审核,核实收款信息并办理核销手续。

6. 完成核销后,银行将核销凭证交由企业保存。

四、责任与义务
1. 企业应严格按照规程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确保各项资料真实有效。

2. 银行应严格履行出口收汇核销的监督和审核职责,做到严肃认真。

3. 对违反规程的行为,企业和银行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
1. 本规程由企业制定并加以实施,银行积极配合。

2. 企业及银行应加强出口收汇核销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的意识和能力。

3.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订,应当由企业和银
行共同商定。

以上便是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内容,希望能够对企业和银行在出口贸易中处理收汇核销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11.14•【文号】汇发[2002]113号•【施行日期】2002.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2002年11月14日汇发[2002]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改进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管理,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规范进口付汇核销业务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现行有关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梳理和整合,制定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尽快转发所辖机构。

各分局在执行中如遇《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并将所遇问题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二00二年十一月十四日附件: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目录: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简称“名录”)管理二、“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简称“黑名单”)管理三、预付货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四、异地付汇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五、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备案管理六、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付汇备案管理七、不在名录企业进口付汇备案管理八、真实性审核付汇备案管理九、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十、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十一、保税仓库进口货物项下付汇核销管理十二、深加工结转项下付汇核销管理十三、报关单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付汇核销管理十四、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付汇核销管理十五、贸易进口付汇项下退汇核销管理十六、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十七、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付汇核销管理十八、异地付汇核销管理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简称“名录”)管理┏━━━━┯━━━━━━━━━━━━━━━━━┯━━━━━━━━━━━━━━━━━┯━━━━━━━━━━┯━━━━━━━━┓┃项目│主要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注意事项┃┠────┼─────────────────┼─────────────────┼──────────┼────────┨┃“名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在│┃┃管理│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外经部门颁发的进口单位资格证书;│一年以内的企业,不能│1.所需材料应提┃┃│3.《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2.工商营业执照;│登记进入“名录”,其│交原件并留存复┃┃│法》。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一、总则(一)目的和依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制定旨在规范公司出口商品收汇核销的流程,保障资金安全,提高管理效率。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出口商品收汇核销的管理操作,涉及相关人员在收汇核销过程中的职责及操作流程。

二、收汇核销流程(一)委托收款1.销售人员应在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时,明确付款方式为电汇至公司指定账户。

2.客户将货款电汇至公司指定账户后,销售人员及时将款项信息报告财务部门。

(二)核销操作1.财务部门收到电汇通知后,核对客户信息、收款金额等是否与销售合同一致。

2.财务部门进行银行对账核对,确保款项已到账,核销应收账款;3.财务部门填写收款凭证并签字确认后,归档保存相关资料。

(三)报关核销1.销售人员将已核销的收款凭证提交给报关员进行报关核销操作;2.报关员按照核销信息完成报关手续,确保报关单金额与收款金额一致;3.报关员完成核销手续后,将相关文件归档并报告财务部门。

三、责任分工(一)销售人员1.确保销售合同中明确付款方式;2.及时将客户的货款信息报告财务部门。

(二)财务部门1.核对客户信息及收款金额是否一致;2.完成银行对账核对工作并进行核销;3.填写并签字确认收款凭证,并归档保存相关资料。

(三)报关员1.按照核销信息完成报关手续;2.确保报关单金额与收款金额一致;3.完成核销手续后,归档相关文件并向财务部门报告。

四、附则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规程执行,确保出口商品收汇核销工作的正常运转。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总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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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一、出口单位登记及核销人员管理
二、核销管理
三、出口收汇
四、企业报告与出口收汇核销
五、电子数据补录入
六、出口收汇自动核销管理
七、出口收汇差额核销
八、出口收汇核销备查
九、退赔外汇
十、逾期监管
十一、已收汇未核销监管
十二、出口收汇核销考核
十三、遗失单证的处理
十四、档案管理
十五、罚则。

保理公司办理保付代理业务有关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操作规程

保理公司办理保付代理业务有关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操作规程

保理公司办理保付代理业务有关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操作规程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天津市分局修改<保理公司办理保付代理业务有关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操作规程>的批复》(汇综复[2009]99号)的精神,今后天津市保理公司申请办理保付代理相关业务的由我分局进行审批。

经批准的辖内保理公司应当按照《保理公司办理保付代理业务有关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办理保付代理相关业务。

现将《规程》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我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联系。

附件:保理公司办理保付代理业务有关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操作规程为规范天津市保理公司的业务发展,充分发挥保付代理业务在应收账款和催收、资信调查与坏账担保加快资金周转等作用,现就保理公司办理保付代理业务有关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有关问题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保理公司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一)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

保理公司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其所属外汇局办理外汇账户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后,即可到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支范围。

境外划入的出口企业贷款、境内进口企业划转的对外应付款、向境外划付的企业进口货款以及向境内出口企业划转境外收入的货款。

第二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保理公司在境内银行办理进出口货款的跨境收付时,应按规定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填制《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性质申报在进出口企业与境外进行的进出口货物贸易项下,交易附言注明:“出口保理货款”或“进口保理货款”。

保理公司无需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

被保理进出口企业不再办理该保理项下进出口货款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但对于已运行外汇金宏系统的银行的企业客户,在从保理公司划入出口货款时,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DOC 31页)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DOC 31页)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DOC 31页)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项法规依审核材审核原则注意事项目据料保险1、经营外1、保险公司应当1、审批程序:不在京的保险公司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公司汇业务的经保监会批准从局提出申请~由分局初审合格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1.《中华人,法申请书及局核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向合格的保险公司发放事保险业务。

民共和国人机可行性报《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所在地外汇局分局负责对外汇管理2、资本金在人民构,保险公司外汇业务从业人员的外汇管理知识考核。

在告,币5亿元以上条例》开办京保险公司~可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开办外汇2、保监会,含,的保险公2.《保险业外汇业务的申请。

北京外汇管理部负责对北京地区保险公颁发的《经司,在全国范围务外汇管业务司外汇业务从业人员的外汇管理知识考核。

营保险业经营保险业务,~理暂行规务许可证》应当具有不少于2、外汇局应当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审核公定》(汇发正、副本复500万美元或者司提交的证明文件。

没有外汇资本金的~可以用购汇,2002,95其它等值外汇的申请代替,缺少其它材料的~应及时通知公司补交。

号) 印件, 实收外汇资本外汇局应当充分研究该公司开办外汇业务的可行性~(以下简称3、保监会考察该公司业务经营、场所设备和工作人员情况~及金。

《暂行规批准的公时组织对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的从业人员进行外汇管定》) 3、资本金在人民司章程,理知识考核。

保险公司外汇业务人员包括:外汇业务币5亿元以下的4、会计师的主要负责人和各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签订外汇保保险公司,在特事务所对险单、收取外汇保险费和核算外汇赔偿的业务操作人定地区经营保险其外汇资员,从事有关外汇资金收付、外汇报表编制和外汇资业务,~应当具本金的验金运用的财务和会计人员。

有不少于200万资报告,正美元或者其它等3、分局进行初审的时间要求:分局接到申请后~应本,,值外汇的实收外当及时办理审核并组织有关人员外汇管理知识考核5、保险公工作~办理时限1个月。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doc《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一、前言目的:阐述制定本操作规程的目的,即规范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确保外汇资金的合规使用。

适用范围:明确本规程适用于所有涉及出口收汇核销的企业。

二、术语和定义定义与出口收汇核销相关的专业术语,如“收汇核销”、“外汇管理”、“出口退税”等。

三、总则规定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强调企业应遵守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政策。

四、出口收汇核销的前提条件出口合同:明确出口合同的签订要求。

出口货物:规定出口货物的种类和条件。

外汇收入:描述外汇收入的来源和要求。

五、出口收汇核销的流程出口报关:介绍出口货物报关的流程和要求。

外汇收入申报:规定外汇收入的申报流程和时限。

收汇核销申请:详细说明收汇核销的申请流程。

六、外汇账户管理账户开立:规定企业开立外汇账户的条件和程序。

账户使用:介绍外汇账户的使用规定和限制。

账户监管:描述外汇账户的监管要求和检查。

七、收汇核销的审核与监督审核流程:介绍收汇核销的审核流程和标准。

监督机制:规定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责和方法。

八、风险管理与控制风险识别:列出出口收汇核销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风险控制:介绍风险控制的方法和措施。

九、违规处理违规行为:明确定义违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措施:规定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和程序。

十、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介绍出口收汇核销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要求。

数据管理:规定数据的收集、存储和保护。

十一、培训与教育员工培训:规定对员工进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培训要求。

持续教育:鼓励企业对员工进行持续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教育。

十二、附录附录A:相关法规和标准链接。

附录B:常见问题解答。

附录C:推荐阅读材料。

十三、参考文献列出编写本操作规程时参考的主要文献和资料。

十四、结束语总结本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强调企业遵守操作规程的重要性,以及对提升外汇管理效率和合规性的贡献。

保理公司办理保付代理业务有关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操作规程

保理公司办理保付代理业务有关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操作规程

保理公司办理保付代理业务有关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操作规程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是保理公司办理保付代理业务中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操作规程。

下面是一份关于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操作规程。

一、保理公司声明1.保理公司应在签署保理合同之前,对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事宜做出明确声明,确保双方对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流程达成一致。

2.保理公司应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法规,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二、外汇划转1.外汇划转是指将国内的人民币转换为外币或将外币兑换为人民币的操作。

3.保理公司在办理外汇划转时,应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保理公司应核实汇款账户的真实性,并严格遵守银行的相关要求和流程。

三、进出口收付汇核销1.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是指保理公司按照采购商和供应商之间的货款比例,在收到付款后,将资金划拨给供应商的操作。

2.保理公司在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时,应核实付款账户的真实性,并与订单、发票等相关单据进行核对,确保信息的一致性。

4.保理公司应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保理公司应按照银行的相关要求和流程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手续,并及时向银行报备相关信息。

四、风险控制1.保理公司在办理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时,应充分了解保理合同的风险,并做好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保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正确性。

3.保理公司应加强对业务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认识和理解。

五、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规程的行为,保理公司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2.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保理公司应及时向监管机构进行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以上是关于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操作规程。

保理公司在办理保付代理业务时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并进行风险控制,以保证合法合规的操作。

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出口保理业务的操作程序,维护保理交易各方权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是指出口方将其对外销售货物的不可撤销的商业信用证或其他保函、保证等权利转让给保理人,由保理人负责向进口方提供货物的融资、风险控制、帐务管理及其它相关服务的经常性业务活动。

第三条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是一种专业的服务业务,它涉及多个领域和各种风险,对银行的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要求很高,需要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确保各方权益,避免可能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银行应根据保理交易的实际需求,对各项操作制定明确、合理的业务流程要求,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性。

第五条银行出口保理业务的操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公正、公平、合理、透明。

第六条银行应当与所在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相符,执行出口保理业务相关标准,防范操作风险,提供通畅的服务。

第二章业务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客户办理银行出口保理业务,应向银行提交相关材料和文件,银行在审核材料完整、真实和合法性的基础上,申请批准。

第八条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的资质及信用情况,针对每笔交易做出准确全面的评估。

第九条为保证保理业务的安全、高效、合规,银行制定一套完善的审核机制,充分考虑联合授信、资金池、信用证等复杂情况,提高审核的审慎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合同签订第十条银行出口保理业务须签订保理合同,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保理合同重点包括以下内容:债务方的信息、保理金额、费用、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充分明确各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职责,保持高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交易规范合法。

第四章业务实施第十三条银行出口保理业务的实施程序应遵循的原则:垂直管理、提前预警、风险管控等。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为客户提供完备的信贷咨询和审批服务,同时不得泄露客户的隐私信息。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与国际保理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在优势及有助于交易的领域内,充分利用其国际保理网络资源,提高银行的服务水平和综合能力。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1.为规范保险业务中的外汇管理操作,保障企业经营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2.本规程适用于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外汇管理工作,包括外汇收支、结算、汇率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外汇账户管理
1.保险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外汇管理局开立并报备外汇账户,并定期向外汇管理局报告资金余额等信息。

2.外汇账户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外汇管理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外汇收支管理
1.保险公司外汇收入应按规定存入外汇账户,外汇支出应按规定支付,并须提交真实有效的外汇结算单据。

2.外汇收支管理应当合理组织,提高外汇利用效率,降低外汇风险。

第四章:外汇结算管理
1.保险公司应加强外汇结算管理,按时足额清偿外汇结算义务,控制外汇拖欠风险。

2.对于外汇结算中的涉外业务,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确保合规运作。

第五章:汇率风险管理
1.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汇率风险管理机制,采取措施规避、转移或者承担汇率风险。

2.在外币资产、负债和交易中,应合理利用金融工具进行汇率套期保值。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1.外汇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保险公司的外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2.保险公司应配合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外汇管理工作合规运行。

结语
以上为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规范外汇管理操作,确保企业外汇业务运行稳健、安全。

出口保理业务管理及操作规定

出口保理业务管理及操作规定

出口保理业务管理及操作规定xx银行出口保理业务管理及操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口保理业务的管理,规范出口保理业务运作,促进其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国际惯例及我行信贷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出口保理(Export Factoring)是指我行作为出口保理商,为卖方(出口商或称供应商,下同)提供应收账款的账务管理(Receivables Ledgering)、账款催收(Collection of Receivables)或买方信用担保(Credit Protection)的服务,还可以提供发票项下融资(Finance)的一项综合性金融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出口保理,按照保理商是否承担买方信用风险的划分标准,分为?无追索权保理?和?有追索权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包括承担买方信用风险在内的保理;?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不包括承担买方信用风险,只提供其他服务的保理。

我行办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若我行已经支付承购款(或提供融资)后,发生买方信用风险,我行承担坏账损失,即我行除了有权向承担信用风险的进口保理商(或信用保险公司)追偿外,不能向出口企业追索;倘若发生贸易纠纷等事项,我行则仍可向出口企业追索。

办理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对于我行通过支付承购款(或提供融资)方式购进的应收账款,我行有权在保理期间届满而未能收回或其他特定情形下,要求卖方承担回购责任。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出口保理,按照是否将保理商与卖方之间的债权转让通知买方的划分标准,分为?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公开型保理?是指债权转让一经发生,卖方或保理商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并指示债务人将货款付到指定账户。

?隐蔽型保理?(或称非通知型保理non-notification factoring)是指办理保理业务后,卖方或保理商不立即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买方),而待账款逾期一定时间后仍未获债务人足额支付时,再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

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ⅩⅩ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我行出口保理业务,根据《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等有关国际惯例,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口保理业务指出口商、进口保理商和经办行根据有关协议合作开展的集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担保及贸易融资于一体,为出口商提供应收账款代收业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经人民银行和总行批准可以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各一级分行。

经总行批准,开办此业务的各一级分行可授权辖属分支行根据此操作规程办理出口保理业务。

第四条为规范业务操作,各分支行办理的第一笔出口保理业务须报总行审核。

第二章主要国际保理业务术语及规则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保理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进口保理商:在保理协议下,向出口商提供进口商财务风险保障的保理公司。

(二)出口保理商:根据有关协议对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叙做保理业务的一方。

(三)信贷额度:进口保理商所能接受的出口商在保理协议下向特定进口商开具的最高发票金额。

(四)介绍信:根据进口保理商要求,出口商向进口商签发的、通知进口商某笔应收账款已交由保理公司代收的信函。

(五)出口保理融资:根据出口保理融资协议,在出口商应收账款催收期间,进口保理商或经办行向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

(六)出口保理业务涉及的单据。

包括商业单据和债权转让单据两类:商业单据是基础交易双方在合同中订明的出口商在发货后凭以向进口商收款的单据;债权转让单据是出口商向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的单据。

(七)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

国际保理商为规范保理业务成立的协会。

其制定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CODE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CUS-TOMS)及《仲裁规则》(RULES OF ARBITRATION)为国际保理业务的基本准则。

(八)保理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FACT)。

国际保理商联合会1994年启用的国际保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系统。

关于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对外经贸财会》
【年(卷),期】2003()11
【摘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出口保付代理项下的收汇核销业务,支持对外贸易发展,鼓励银行业务创新,现就出口保付代理项下的收汇核销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出口保付代理业务(以下简称“出口保理”)系指外汇指定银行(出口保理商)为出口单位(出口商)的短期信用销售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与信用风险控制、收账服务与坏账担保以及贸易融资等至少两项的综合性结算、融资服务的业务。

【总页数】2页(P47-48)
【关键词】出口保付代理业务;对外贸易;贸易融资;中国;外汇资本;出口保理;银行业务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F740.44
【相关文献】
1.国家外汇管理局文件关于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J],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J], 无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7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3]79号) [J], 无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J],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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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公司办理保付代理业务有关外汇划转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操作规程
第一条保理公司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
(一)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

保理公司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其所属外汇局办理外汇账户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后,即可到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支范围。

境外划入的出口企业贷款、境内进口企业划转的对外应付款、向境外划付的企业进口货款以及向境内出口企业划转境外收入的货款。

第二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保理公司在境内银行办理进出口货款的跨境收付时,应按规定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填制《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性质申报在进出口企业与境外进行的进出口货物贸易项下,交易附言注明:“出口保理货款”或“进口保理货款”。

保理公司无需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

被保理进出口企业不再办理该保理项下进出口货款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但对于已运行外汇金宏系统的银行的企业客户,在从保理公司划入出口货款时,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

第三条保理公司与境内进出口企业间的外汇划转
(一)出口保理项下的外汇划转。

保理公司从境外收取出口企业货款后,应持正本保理协议、出口企业的出口合同、发票到开户银行申请办理扣除保理费等费用后的款项划转手续。

银行审核无误后,在划款凭证上注明“出口保理货款”字样,并标明扣除的保理费等费用金额。

划转资金需进入出口企业待核查账户。

(二)进口保理项下的外汇划转。

进口企业向保理公司划转进口应付货款时,应持正本保理协议、企业进口合同、发票,到开户银行申请款项划转手续。

银行审核相关凭证无误后,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进口保理划款”字样。

进口保理项下进口企业需要购汇支付进口货款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后应将购汇资金直接划入保理公司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第四条保理公司对境外收付汇
(一)保理公司从境外收取出口货款。

保理公司从境外收取出口企业货款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供正本保理协议、正本出口报关单和企业出口合同,银行审核无误后,在正本出口报关单上注明“收汇”字样并标明收汇金额及日期,同时办理款项入账手续。

(二)保理公司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

保理公司向境外保理商支付进口货款时,进口企业应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的“网上交单”功能,将进口货物报关电子底账提交到付汇银行,保理公司应向付汇银行提供正本保理协议、正本进口报关单,进口合同、发票,银行审核无误后,核查企业“进口付汇名录”,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核查、核注及结案操作,并在正本进口报关单上注明“进口保理货款”字样,标明付汇金额及日期,同时办理付汇手续。

第五条保理项下的进出口收付汇核销
(一)出口收汇核销。

出口企业申请办理从保理公司划入待核查账户的出口货款的结汇或划出时,银行应按规定扣减出口企业出口贸易方式所对应的“出口可收汇额度”,以划转金额为准向出口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其上注明“出口保理货款”字样,同时编制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具体编写规则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1号))。

出口企业在运行外汇金宏系统银行开户的,可直接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网上核销手
续;出口企业在使用旧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开户的,需持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境内收汇数据”补录入手续后,再办理出口收汇网上核销手续。

(二)进口付汇核销。

保理公司办理对外支付进口货款后,银行应将相关付款凭证报外汇局核销管理部门,外汇局核销部门按规定补录企业进口付汇数据。

进口企业无需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三)外汇局依据现行的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规定,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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