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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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主权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影响

[摘要] 主权是一国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物的权力,是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也是国家的固有属性,它表示一个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根本地位。没有主权,就不能构成国家。主权问题既是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它已经并正在对国际关系产生深刻的影响。

[关键词]主权平等地位

一、主权的含义及发展

(一)主权的概念及性质。主权,即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的处理其一切内外事物的最高权利,具体表现为国家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两个方面。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事、物及对领土外的本国人所享有的统治权力,而且这种权力在其特定管辖领域内是至高无上的;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其内外事物,并排除任何外来侵犯和干涉的权力。主权的最高性与独立性是相辅相成、互相引证的,最高权力也就意味着具有排斥干涉的独立性,反之亦然。

主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也就是说,主权是国家的基本构成要素,是衡量国家和非国家的根本标志。凡属国家必然具有主权,凡不具有主权因素的地域,哪怕一时具有所谓的独立的治权,也不因此成为国家,如中国的台湾等。其二主权是国家的固有权利。也就是说,这种权利并非源于他方的授权,而是国家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本应享有的权利。国家享有主权,恰如人享有人权,它是一种与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紧密结合的权利。因此主权具有不可侵犯性、不可分割性、不可转让性和排他性四大特征。(二)主权原则的发展

国家主权概念产生于16世纪。1577年,法国学者博丹发表《论共和国》一书,最早提出主权概念,他的“主权在君论”在当时是有进步意义的。到了17世纪,荷兰国际法学者格老秀斯也论述了他的主权学说。他的主权观念对近代国际法体系的创立起到了理论导向的作用,他也因此被尊称为“近代国际法之父”。18世纪时,法国学者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中,提出了“主权在民”的观念,至今对国际法及国际社会有着极大的影响。以上这些理论为主权原则的确立提供了理论依据。但到了19世纪末,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西方学者开始提

出了种种反主权的学说和理论,千方百计的否定或弱化国家主权的作用,为西方国家推行强权政治提供理论依据。在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主权原则在国际法中重新得到了加强和发展。1946年12月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其中界定了国家权利和义务的14个方面,从中可以看出主权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此外,该文件还规定了各国履行国际法的义务,以及遵照国际法及国际法关于各国主权的原则处理与他国关系的责任等等。1956年12月21日,联大通过了《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保护宣言》,又使主权原则得到了强化。1970年10月24日,联大又通过了《国际法原则宣言》,突出强调了各国主权平等的原则。1974年联大正式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对经济主权进行了确认和规范。这个文件被认为是自联合国宪章以来国际社会在国家主权规范方面最重要的文件,无论是在对主权强调的明确性和内涵的全面性方面都超出了联合国宪章的规范,体现了主权意识在经历了长期的国际关系实践后在国际社会的不断加强和深化。1981年12月联大通过的《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则进一步将维护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内容细化了。就这样,主权原则逐步发展,并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中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原则。

二、主权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影响

(一)主权原则是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中最古老的基本原则。以国际法的形式确立的主权原则是人类对历史上发生的灾难和教训及逆行总结的结果。主权原则强调的是法律、秩序与程序,它所反对的是国际社会的某一成员对其他国家的干涉,它强调的是对各个国家主权的尊重与通过国际合作解决问题的法治的方向。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主权原则进一步发展为主权平等的原则,这一原则成为当代指导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虽然自二战后至今国际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且随着全球化浪潮的蓬勃发展,主权原则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但在可以预计的将来,只要主权国家仍是国际社会的主要行为体,国家主权就会拥有旺盛的生命力,并作为指导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继续发挥作用。

(二)鉴于主权原则的重要地位以及对国际关系的重要影响,对主权及主权原则必须有个正确的认识。首先,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体系的基础,主权观念已深入人心,已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否定国家主权等于否定国际法本身。主

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没有主权,就没有国家,就不存在国际社会。其次,也不能将主权予以绝对化,认为主权是一种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其实,国际法一方面肯定了国家享有主权,但在另一方面也对国家主权的行使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以防止某些国家滥用主权,损害他国利益或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再次,国际法规则不是一成不变的,主权原则也要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发展,逐渐演变为适应当代形势需要的、更合理、更符合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基本原则。强调主权原则的发展性,绝不是否定主权的作用,而是在肯定主权在国际法体系中的核心作用的基础上,为主权的正确行使和运用设置合理的条件及规范,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和效力。最后,应当正确的认识主权和国际法的关系。虽然主权与国际法的确有相互矛盾和相互制约的一面,但他们也有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一面。它们的依存性主要表现在,主权是当代国际法的基础,而国际法又是维护国家主权的有力保障,两者实际上是密切联系、相互配合、相互作用的。

(三)虽然主权对于国家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也不能将主权绝对化,国家主权也是受限制和约束的。其实,从理论和实践上看,任何国家主权的行使应当受到三方面因素的限制:第一,受到互相尊重要求的限制。在国际实践中,一些国家也坚持主权原则,但通常是要求别国尊重它的主权,至于它是否尊重别国主权则另当别论。象这种重自己的主权而轻别国的主权,将本国主权绝对化的做法,是主权原则的曲解和滥用。第二,受到国际法规则的限制。国际法的功能,除了为国家规定和确认权力外,它同时也对国家权力规定各种限制因素。比如,国际法承认各国对其领域内一切人事物拥有主权和属地管辖权,但同时也规定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府官员、外交人员以及领事官员在东道国享有特权与豁免,外国的国家行为及国家财产也享有豁免权,这种关于豁免权的国际法规则无疑是对主权的一种限制。第三,国家也可以在特定情形下对主权行使进行自我限制。比如,在两国未签定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形下,被请求国自愿将请求国要求引渡的罪犯移交给对方审判和处罚

(四)在当今的国际关系中,坚持主权平等原则仍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坚持主权平等原则有利于实现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国际法的民主化。在近些年的有关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改革大潮中,广大中小国家提出要适当限制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增加安理会决策的透明度、加强联合国工作的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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