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复习纲要
商法复习重点-swt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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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重点第一章商法总论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商法与“商”或“商事”有非常密切的关系。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可以分为形式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商法具有复合性、较强的技术性、明显的营利性、显著的国际性。
商法的基本原则:一、促进交易迅捷原则。
二、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三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1.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
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
3.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
商法与民法的区别: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民法追求的价值取向是公平,而商法的最高价值取向是效益。
2.二者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民法是商品经济饿基本法,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3.适用主体不同.民法的适用主体是广泛的社会群众,商法的主体是商人。
4.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民法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商事主体是指依法独立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人。
1.具有独立名义2.具有独立意志3.具有独立财产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
商个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个体。
商合伙是指为实现共同营利之目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依据合伙协议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
商中间人是指间接商行为或中介商行为为业者。
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
商辅助人是指受商事主体委任或雇佣,辅助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人。
绝对商行为是指商法规定的具有明显的营利性质,即便不是作为营业,虽然只做了一次,也当然属于商行为的行为。
相对商行为是指商法规定的范围内,有商人作为营业而进行的行为。
第一编 商法总论(大纲)
![第一编 商法总论(大纲)](https://img.taocdn.com/s3/m/32b755e2f8c75fbfc77db2b2.png)
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一章商法的基础一、商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商” (commerce)的含义1、一般常识上的“商”☆早期人们对“商”的朴素认识:商品的相互交换和互通有无☆现代人们对“商”的一般理解: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2、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商”是指现代社会生产过程中的某一部分经济活动(即商品流通活动)。
它是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或称买卖。
•经济学意义上的“商”为狭义上的“商”。
3、法律意义上的“商”•即广义上的“商”,不仅包括流通领域,也包括生产、消费等领域。
•法律意义上的“商”: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间接从事的、主要表现为经营活动的行为总称。
“经营活动”的主要标准:第一,包括两大要素: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二是营业行为。
第二,通常须商事登记。
多数国家看经营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二)商法的概念1、商法的定义•我们认为: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主要是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法的分类(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2)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我国尚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已经大量存在。
•私法中存在公法因素的现象明显地体现在商法中,但不是主流。
•[德]海曼:“这些公法性条款始终处于为私法交易服务的地位,它还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商法的私法属性。
”(三)商法的特征1、规制对象的营利性•商法与民法不同,民法侧重于保护民事主体的一般利益,而商法侧重于保护商主体的营利。
•注意:这种营利性特征并不代表着商法指导人们如何营利,也不表现为商法规范本身的营利性,而仅仅只是从法律上构建一个自身营利的组织(商人)或规范其以营利为动机的商事行为。
2、复合性(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性)•即作为私法的商法兼具有某些公法的性质,输入了很多强制性的公法规范。
•德国法学家德恩:“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法律。
” •这种复合性(或称“商法的公法化”)并不意味着改变了商法的私法属性,只能说明私法和公法的相互渗透。
商法总论考点总结(完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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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第一节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一) 商法的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狭义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广义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二) 商法的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三) 商法的性质:1、商法是私法;2、商法是权利法(四) 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事组织是构成各种不同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基本要素之一,为强化商事组织,各国商事立法主要采取以下5项制度:①、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②、商事主体资本的确保规则;③、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有限责任规则;④、商事主体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⑤、商事主体风险负担上的分散规则。
2、交易明确、安全原则:具体体现在:①、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②、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③、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④、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⑤、排斥交易相对人自由意思的绝对责任主义。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商法的效益原则主要是通过促进交易的迅捷性来实现的:①、交易后果确定上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②、交易行为要素中的定型化规则;③、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④、责任豁免手段上的简便性规则。
4、公平交易原则:①、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②、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③、商事交易后果确定上的情事变更原则。
5、鼓励交易原则:二、商法的历史沿革n从商法的发展历程看,大体经历了商事习惯法、商人法、到独立商法或民商合一的过程(一) 商法的起源n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和海上贸易。
其法律渊源主要有城市法、商人同业行会自治规规则、商事和海事判决、地区和跨地区的商人习惯以及国王、领主、教会颁布的单行法规。
(二) 近代商法n15世纪以后,政治和经济的双重历史条件,有力地推动了商事成文法的制定。
这一时期,地中海沿岸和欧洲的一些国家,先后制定了成文商法。
商法复习要点
![商法复习要点](https://img.taocdn.com/s3/m/7813664acf84b9d528ea7a08.png)
第一章概述一、商的含义问题1、“非固有商”主要分为哪三类?⑴辅助商,亦称“第二种商”,是指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
⑵第三种商,指虽然不属于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它们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问题2业的总称。
二、商法的概念和特征1、商法亦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①商法的兼容性②商法的技术性③商法的营利性④商法的国际性三、商法的基本原则(课本6-10页)①促进交易迅捷的原则②强化商事组织原则③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④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四、结合不同的立法例以及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论我国的民商立法模式选择(课本10-13页)1、民商分立体制①所谓民商分立,又称民商分离,是以商人或商行为观念为其立法基础,将商事与民事分别立法,即于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以规范商事组织和调整商事关系。
②在民商分立体制下,在法学理论和立法体例上将民法与商法区别对待。
2、民商合一体制①所谓民商合一,是指在立法观念上采取大民法主义,将商法视为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立法上由民法统帅商法,在民法典中吸收基本商事规范,于民法典外不制定商法典,只根据需要制定单行商事法规的立法体例。
②采取民商合一制的国家,将商事观念纳入民事观念作为立法基础,在法学理论和立法体例上将民法与商法合二为一。
3、民法与商法的联系第一,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
第二,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
第三,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
4、民法与商法的区别第一,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第二,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
第三,适用的主体不同。
第四,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
5、我国的民商立法模式选择⑴目前我国并不具备制定商法典的社会经济条件。
⑵目前中国所缺乏的不是商法典,而是商法意识。
⑶民法和商法的区别主要是一种形式上的差别。
商法总论-复习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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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的概念1、商法中的商具有两重涵义:(1)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2)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主体2、现代商法中“商”的范围(1)固有商: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行为,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交易等(2)辅助商(第二种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的某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上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加工等(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等。
3、商: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
商的四要素:(1)经登记的商主体(2)以营利为目的(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二)商法的概念1、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商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2、商法的理论分类(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有一个以商法位名称的成文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性质、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不一定存在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市场经济国家)(2)商公法:公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法、刑法商私法:私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商法典、商事习惯法、单行法$$$(三)商法的特征(商法规范特殊性的认识)1、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
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2、组织法规范与行为法规范相结合。
商人或商事组织是商事交易的基础,商事交易是商人的最基本活动,组织与交易行为都是商法规制的内容。
商法复习整理(只是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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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一章:商事概述商事: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地位:商法的地位集中体现在商法的独立性上,商法的独立性又集中表现在商法和民法的关系上。
1.民商合一2.民商分立3.民法是商法的特别法,且是独立的部门法。
商法调整对象: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指由营利性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商法的性质:1.商法是私法。
2.商法是实体法。
3.商法是商品经济的法商法的特点(特征):1.保护营利。
2.自主性。
3.发展性。
4.国际性。
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2.商事主体内容法定3.商事主体程序法定(二)确认营利和保护营利原则(三)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公示主义2.强制主义3.外观主义4.严格责任主义(四)保障交易简便快捷原则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2.交易规则的定型化3.短期时效主义(五)维护交易公平原则第二章: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商事主体:也称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商主体;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商事主体的特征(特点):1.商事主体法定2.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3.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4.商事主体以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商事主体的类型:1.个人;2.法人(中国主要指公司,还包括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3.其他非法人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商事能力:商事主体资格,是指商事主体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商事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旨在设立、变更或消灭商事法律关系的经营性行为。
商事行为的特征:1.商事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2.商事行为是经营性行为。
3.商事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
商事行为的分类:1.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2.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3.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4.固有商行为与准商行为第三章:商事登记商事登记:商业登记;是申请人的申请行为与主管机关的审核登记注册行为相结合的一种综合性行为,是国家对商事活动实施法律调整,进行宏观控制的必要手段和必要环节。
商法学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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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9270)考试大纲目录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商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三节商法的地位和原则第二章商事主体第一节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商人第三节商会第四节商事管理机关第三章商事行为第一节商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商事交易行为第三节商事代理行为第四节商事监管行为第二编企业(商事组织)法第四章独资企业法第一节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第三节独资企业的设立第四节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合伙企业法第一节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合伙企业的法律界定第三节合伙企业的设立第四节合伙企业内部关系第五节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第六节合伙企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第六章公司法概述第一节公司的法律界定–1–第二节公司法的概念和立法模式第三节公司的名称、住所及负责人第四节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第五节公司的变更、终止与清算第七章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节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第四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第五节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第六节国有独资公司第八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第五节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第六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第三编证券法第九章证券法概述第一节证券的法律界定第二节证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三节证券法的产生与发展第四节证券法的基本原则第十章证券的发行第一节证券发行的主体和条件第二节证券发行的原则与方式第三节证券发行的价格与程序第十一章证券的交易第一节证券的上市第二节证券的交易第十二章证券组织机构第一节证券经营机构第二节证券交易所–2–第十三章上市公司的收购和信息披露第一节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二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第四编票据法第十四章票据法概述第一节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票据的法律界定第三节票据行为第四节票据权利第十五章汇票第一节汇票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出票第三节背书第四节承兑第五节保证第六节付款第七节追索权第十六章本票第一节本票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本票的基本原则第十七章支票第一节支票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支票的基本原则第五编保险法第十八章保险法概述第一节保险法的概念及主要内容第二节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十九章保险合同概述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内容第五节保险合同的效力第六节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3–第二十章财产保险合同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的代位与委付第三节重复保险合同第二十一章人身保险合同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第六编破产法第二十二章破产法概述第一节破产的概念和性质第二节破产法的概念和立法原则第三节破产法的产生及其发展第四节我国破产法及其完善第二十三章破产实体法第一节破产能力与破产原因第二节破产财产第三节破产债权第四节破产关系中的其他财产权第二十四章破产程序法第一节破产程序的开始第二节破产机关第三节和解与整顿第四节破产宣告与破产终结–4–一、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一)本课程是法学的专业骨干课程,与民法学同为私法范畴。
商法复习提纲
![商法复习提纲](https://img.taocdn.com/s3/m/34d65adfa300a6c30d229f84.png)
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论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商事的含义经济学意义上的“商”或“商事”是指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即产品由生产者流转到消费者的渠道和中介,是社会大生产的一个重要阶段。
商法学上“商”或“商事”使之盈利性主题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二、商事的范围商事是泛指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性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特点:1、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关系2、商事关系是基于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本质属性。
所谓营利,就是通过经营获取利润,以较少的经营投入获取较大的收益。
从内容上分析,商事关系可分为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行为关系。
商事组织关系是围绕商事主体形成的商事关系,是基于商事主体的设立、组织、管理、变更、解散、破产、清算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商事组织关系包括商事主体的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包括公司法律关系和破产法律关系等。
商事行为关系是基于各种上市行为的实施而形成的商事关系,包括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和海商法。
四、商法的概念商法即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商法体系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第二节商法的性质与特点一、商法的性质1、商法是私法公法是调整国家与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关于公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维护的是公共秩序和社会的宏观利益,其调整的原则为国家干预原则。
私法是调整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以及相互间关于私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私法维护的是社会个体的微观利益,其调整的原则唯爱意思自治原则。
2、商法是实体法实体法一般是规定法律主体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一般是规定保证法律主体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法律。
商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商事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3、商法是商品经济的法二、商法的特点1、私法与公法规范的融合私法公法化,即商法立法中越来越多地体现政府的经济职权和国家意志的干预,越来越多地规定了调整个人与政府和社会间经济关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商法总论部分知识点总结
![商法总论部分知识点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08e7c997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0374c10.png)
商法总论部分知识点总结商法总论部分主要包括商法的概念、历史、基本原理、基本特征、法律制度等内容。
商法的研究对象是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其目的是规范商业活动、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发展。
商法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关系密切,如民法、经济法、公司法、合同法等。
商法的历史可以追溯至古代,商法的发展与商业活动的发展息息相关。
商法的基本原理包括效力原则、合同自由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等。
商法的基本特征包括专门性、灵活性、国际性等。
商法的法律制度包括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法规范等。
商法总论部分还包括商事主体的概念、种类、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内容。
商事主体是进行商业活动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事主体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具有一定的自治权和法律保护权。
商法总论部分还包括商事行为的概念、要件、效力等内容。
商事行为是商事主体依法进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包括买卖、租赁、委托、担保等多种形式。
商事行为的要件包括客体、目的、意思表示和法律后果等。
商事行为具有独立性、自由性和约束性。
商法总论部分还包括商法制度的概念、内容、功能等内容。
商法制度是商法规范和制度的总称,包括商法规范的制定、解释、适用和实施等内容。
商法制度的功能包括规范商业活动、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发展等。
商法总论部分的知识点总结如下:1.商法的概念2.商法的历史3.商法的基本原理4.商法的基本特征5.商法的法律制度6.商事主体7.商事行为8.商法制度商法是一个广泛而复杂的学科,其知识点涉及面较广,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
商法总论部分的知识点总结可以作为学习商法的基础,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商法的基本概念、理论和实务知识,从而更好地应用商法知识解决商业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马工程《商法》商法总论课本期末复习笔记材料整理
![马工程《商法》商法总论课本期末复习笔记材料整理](https://img.taocdn.com/s3/m/2a6ce629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8e.png)
马工程《商法》商法总论课本期末复习笔记材料整理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一、商的概念:商是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
具有持续性、正当性、营利性的特点。
二、商法的概念:指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商法的特点1、商法兼具私法和公法的特性,是公、私法结合的法,但其本质仍为私法;2、商法适应商事交易现代化、科技化的要求,具有较强的技术性;3、商法适应商事交易国际化的要求,具有国际性;4、兼具组织法与行为法的内容。
四、商法的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
2、公平交易原则交易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诚实用。
3、企业维持原则企业主体地位的维持;资本充实原则;盈利分配原则;企业重整原则。
4.尊重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是现代商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现代交易中,它具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功能。
5.保证交易方便的原则。
交易的简单性;短期处方;交易形式化。
6、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强制主义又称“干预主义”、“要式主义”,它、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制。
它是商法公法化的体现和结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现代国家的商法通过公法规范直接调整商事管理关系;b.现代国家的商法越来越强调使用强制性的法律规则来控制商业活动;c.现代商法在传统私法责任制度之外,逐步发展起了多种法律责任并存的法律调整制。
(2)公示主义。
指交易当事人对于有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上的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法律要求。
这一规定目的在于保护社会交易人或不特定的第三人。
1(3)外观主义。
是指交易行为的效果以交易当事人的外观为准。
法律现象中本质与外观不一致的现象经常存在,而依外观主义,法律行为完成之后,出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原则上不得撤销。
商法(上)复习重点内容
![商法(上)复习重点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c5d3637127284b73f3425003.png)
12级商法(上)复习重点内容一、商法总论部分(一)总则部分1、承认中国是完全市场经济国家的意义;商法的“商”与经济学的“商”的区别2、按照传统商法学者的观点,现代商法的商事可以分为四种:第一种商,也称“固有商”。
第二种商,也称为“辅助商”,第三种商,第四种商。
四种商包含的内容。
3、商法的概念。
商法也有狭义的与广义的之分。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立法原则(立法基础)、营利性;商事法律体系有哪些。
4、商法的特征5、商法调整对象。
(1)商事关系的概念;(2)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3)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区别。
6、商法的体系。
(1)中国现行的商法体系。
包括什么内容法?实行什么立法体例?(2)什么是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3)世界范围最早的商事立法。
法国颁布了第一部商事法,即1673年颁布了《陆上商事条例》;1881年瑞士制定了债法典,是第一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其中既有民法的规范,又有商法规范。
7、商法的基本原则。
(二)商事主体1、商事主体的概念;2、商事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的联系与区别。
3、商主体的分类:(1)商个人与商法人;商主体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形;(2)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3)固定商人、拟制商人和表见商人。
(4)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三)商事行为1、商事行为的概念;2、传统商行为的分类:主要包括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纯然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
掌握其含义。
(四)商事登记1、商事登记的概念;2、商事登记的立法原则;3、我国商事登记的种类;4、我国商事登记机关的级别管辖。
5、合伙企业与公司设立登记的批准时间。
6、商事登记的效力。
(五)商事名称1、商事名称的取得与限制。
2、商事名称权的保护与转让。
二、公司法部分第一部分:公司法总论部分1、公司的一般理论:(1)公司的概念与特征;(*2)公司的种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商法总论末考复习资料
![商法总论末考复习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3f258a0f866fb84ae45c8d6d.png)
商法总论末考复习资料一、商法的涵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以商法为名称以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典;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包括各种有关商事的专门法规,散见于民法、行政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有关商事的规定,以及有关的判例。
狭义商法:指国内商事法中的商事私法规范体系。
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规定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特征1.商法注重营利性(商法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法,必然要考虑营利这一市场经济基本特征的要求。
)2.商法具有一定的公法性/兼容性(为了克服垄断、不正当竞争以及侵害消费者乃至公共利益的弊端,公平合理地调整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国家尤其加强了对商法领域的干预,使商法具有了一定的公法性。
)3.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对市场交易主体、交易方式、交易内容以及交易必须遵循的规则等都作了十分具体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技术性。
)4.商法具有显著的国际性(国际间经济交往越来越密切,这种经济全球化,世界商事一体化和国际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必须促成商法规范在全球范围内高度趋同化,具有日益显著的国际性特征。
)5.商法兼具程序法内容和实体法内容三、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
商事关系是指,商事主体基于营利性行为所形成的特定的社会关系。
商事关系可以分为商事组织关系(商事主体在营利性行为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和商事行为关系(基于实施商行为所形成的商事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
商事调整对象的特点:调整的是营利性主体,营利性主体的营利行为,营利性主体的营利行为需具有连续性;在企业经营活动中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企业与出资人、企业与员工、企业的内部关系、国家对企业的监管。
四、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市场准入严格法定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设定、变更均需在法定范围内: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2.商事主体条件法定(设立的实质性条件被明确规定,不具备不成立);3.商事主体市场准入程序法定(设立时的程序和步骤被明确规定,不走完不成立)。
第一编 商法总论(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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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一章商法的基础一、商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商” (commerce)的含义1、一般常识上的“商”☆早期人们对“商”的朴素认识:商品的相互交换和互通有无☆现代人们对“商”的一般理解: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2、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商”是指现代社会生产过程中的某一部分经济活动(即商品流通活动)。
它是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或称买卖。
•经济学意义上的“商”为狭义上的“商”。
3、法律意义上的“商”•即广义上的“商”,不仅包括流通领域,也包括生产、消费等领域。
•法律意义上的“商”: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间接从事的、主要表现为经营活动的行为总称。
“经营活动”的主要标准:第一,包括两大要素: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二是营业行为。
第二,通常须商事登记。
多数国家看经营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二)商法的概念1、商法的定义•我们认为: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主要是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法的分类(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2)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我国尚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已经大量存在。
•私法中存在公法因素的现象明显地体现在商法中,但不是主流。
•[德]海曼:“这些公法性条款始终处于为私法交易服务的地位,它还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商法的私法属性。
”(三)商法的特征1、规制对象的营利性•商法与民法不同,民法侧重于保护民事主体的一般利益,而商法侧重于保护商主体的营利。
•注意:这种营利性特征并不代表着商法指导人们如何营利,也不表现为商法规范本身的营利性,而仅仅只是从法律上构建一个自身营利的组织(商人)或规范其以营利为动机的商事行为。
2、复合性(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性)•即作为私法的商法兼具有某些公法的性质,输入了很多强制性的公法规范。
•德国法学家德恩:“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法律。
” •这种复合性(或称“商法的公法化”)并不意味着改变了商法的私法属性,只能说明私法和公法的相互渗透。
法学-商法总论知识点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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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知识点概括商法总论第一章一、商法1、概念商事法,是指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1)、调整对象:商事关系1)私人财产关系2)经营性财产关系(本质特征:营利性)3)独立的社会关系——独立的法律部门(2)、由一系列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一个法律体系1)含义:广义:国际国内狭义:国内-商事私法实质意义:一切形式意义商法典2)商法体系结构商事关系:商事主体、商事行为A、商事主体法:关于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规则B、商事行为法:关于商事主体从事各种商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规则3)商法渊源:a.制定法、b. 判例法、c. 司法解释、d.自治性规则、e.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2、特征1)、私法性与公法性2)、国内性与国际性3)、实体性与程序性4)、冲突性与协调性5)、伦理性与技术性6)、稳定性与进步性二、商法交易原则1、促进交易自由原则1)自由主义的表现形式:a.合同自由b.企业自治c.市场自律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a.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地位平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的受到法律保护)b.当事人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交易活动(诚实原则在合同法、公司法、信托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中适用)c.情势变更:构成要件(a.须有情势之变更b.须有情势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后至合同履行完毕之前c.情势变更须非当事人所料,且具有不可预料的性质d.情势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e.须情势变更后仍然履行合同则显失公平)3)、提高交易效率原则:a. 交易定型化(形态、客体、方式)b.时效短期化4)、确保交易安全的原则:a. 强制主义b.公式主义c.告知或通知主义d.外观主义e.严格责任主义f.禁止欺诈或不正当行为主义三、近现代商法●大陆法系民商分立法国德国折衷民商合一●英美法系第二章商事主体一、商事主体1、概念:又称商人,是指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且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人。
商法复习资料-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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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它是制定商法的根本出发点,也是适用商法的指导原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2)公平交易原则(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6)企业维持原则(7)确认和维护营利原则2.商法的起源:3.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中最重要的和最基本的问题之一,也最易引起理论上的争议。
二者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二者均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但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二)二者均为私法,即均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
但是民法为纯私法(私法规范体系),调整的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商法以私法规范为主体,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关系。
(三)民法为基本法或普通法,调整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财产和人身)。
商法为商人的商行为(财产行为)。
(四)某些制度只适用于商事关系而不适用于民事关系,如我国破产制度只适用于企业,而不适用于自然人。
(五)在商事关系中,等价有偿原则得以普遍适用,而在民事关系中,有些情况下并不适用等价有价原则(如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4. 特殊商行为:特殊商行为是指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的,并受商法中的特别法或特别规则调整的商行为。
特殊商行为产生的基础是商事交易内部的特殊性及商法对不同类型商事交易法律调整的特别需求。
现代社会商事交易的交易手段、交易方法及交易标的等的丰富多彩,构成了特殊商行为的基础。
特殊商行为的种类在传统的商法理论中,特殊商行为主要分为商事买卖、行纪、居间、代理、运输、仓储、票据、担保、保险海商等。
现代商法中的特殊商行为,在传统种类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发展,它已经不仅包括传统的内容,还包括商事信托、期货、融资租赁、证券交易、信息咨询及商事银行交易、投资基金运作等内容。
《商法总论》期末考试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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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期末考试形式
一、考试形式:闭卷,100分
二、试题结构:
1.名词解释(3'×5)
2.简述题(10'×3)
3.论述题(20'×2)
4.案例分析题(15'×1)
《商法总论》期末考试复习提纲
一、名次解释
1.商法的概念
2.大陆法系商法与英美法系商法
3.中世纪商法、近代商法与现代商法
4.商法价值
5.商法理念
6.商事习惯、商事判例与商事自治规则
7.商法体系
8.商主体
9.企业、法人企业与合伙企业
10.商行为
11.一般商行为与具体商行为
12.商事登记
13.商号
二、简述题
1.简述商法的特征
2.简述近代商法的主要成就
3.简述商法的立法模式
4.简述企业的类型
5.简述营业行为
6.简述商事登记的效力
7.简述商号权的内容
三、论述题
1.论述德国商法与法国商法的联系与区别并阐述其原因
2.从法哲学和立法学的角度,论述商法与民法的基本关系
3.论述商行为理论在商法理论中的基本地位及其缺陷
4.论述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框架下商法的发展展望
四、案例分析题
主要考察通过商法基本理论分析解释商事实践问题。
商法总论 复习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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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复习纲要商法总论-复习纲要商法总论第一章商法详述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的概念1、商法中的商具备两重涵义:(1)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犯罪行为(2)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主体2、现代商法中“商”的范围(1)固有商:轻易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犯罪行为,包含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交易等(2)辅助商(第二种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的某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不具备轻易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犯罪行为目的,但其犯罪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上存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更多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例如银行、融资、信托、承包、加工等(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霍洛德株连关系的营业,例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等。
3、商: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
商的四要素:(1)经登记的商主体(2)以营利为目的(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二)商法的概念1、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商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2、商法的理论分类(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立足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撰结构,存有一个以商法位名称的成文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性质、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不一定存在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市场经济国家)(2)商公法:公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法、刑法商私法:私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例如商法典、商事习惯法、单行法$$$(三)商法的特征(商法规范特殊性的认识)1、规范的重点就是商人的营利活动。
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2、组织法规范与行为法规范相结合。
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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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总结第一章商法总论1德国新商法在立法基础上,打破了近代以商行为为基础的客观主义传统。
2 1912年瑞士采民商合一。
3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主体的组织性和经营性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特征:(1)商法属于国内法,但具有明显的国际法色彩(2)商法属于私法,但带有显著的公法性(3)商法属于技术性法而非伦理性的法(4)商法服务于商事主休的营利目的4商法的基本原则(1)强化商事组织原则;所谓强化商事组织就是保护企业作为健全的组织体的存续及发展。
采取制度:①资本的集中;②有限责任;③避免企业解体;④风险分散制度。
(2)保障交易快捷原则(3)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主义)5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是调整社会私人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的一般法,商法是调整私人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的特别法。
(1)对民法规定进行适当的补充(2)对民法的一般制度进行特殊化处理(3)创设民法中没有的特殊制度在民法与商法的适用上遵循以下原则:(1)民法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2)商法的效力优于民法6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共同之处:1二者都主要是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2都有公法性质不同之处:1二者调整的范围不同2二者调整的手段不同3二者追求的利益不同7.商法与劳动法的关系联系:1商法与劳动法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2西方国家的法将企业主与企业管理人员的关系社为委任关系,而将企业主与工人的关系社为雇佣关系。
前者由商法调整,后者由劳动法调整3在北欧一些国家,由于推行“工人资本主义”使得工人具有了雇员和股东两种身份不同之处:1对受雇人规定的范围不同2保护的权益不同8.商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商人,又称为商事主体,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商人的法律特征:1商人具有商法上的资格2商人从事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3商人是商事权利义务的承担者9.商人的分类1根据商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形态为标准,可分为商自然人,商法人和商合伙2依据商人是否必须以登记为成立条件,可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3依据商人的基本营业规模,可分为小商法和大商人10.商人的商事能力商事能力是指商人依据商业登记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商行为,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的资格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区别:1商事能力是商人依法从事营业性商行为并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表明商人在商法中的特殊资格2商事能是在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上由商法特别规定的3商事能国就其内容来看,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4商事能力的起止时间取决于商业登记这一公法上的行为11.商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商行为是具有商行为能力的法律主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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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
第一章商法概述
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的概念
1、商法中的商具有两重涵义:
(1)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
(2)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主体
2、现代商法中“商”的范围
(1)固有商: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行为,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交易等
(2)辅助商(第二种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的某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上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加工等
(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等。
3、商: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
商的四要素:(1)经登记的商主体
(2)以营利为目的
(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
(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
(二)商法的概念
1、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
商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2、商法的理论分类
(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有一个以商法位名称的成文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性质、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不一定存在以商法命名的法
典。
(市场经济国家)
(2)商公法:公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法、刑法
商私法:私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商法典、商事习惯法、单行法
$$$(三)商法的特征(商法规范特殊性的认识)
1、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
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2、组织法规范与行为法规范相结合。
商人或商事组织是商事交易的基础,商事交易是商人的最基本活动,组织与交易行为都是商法规制的内容。
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实际是严格性与灵活性的结合。
例如公司法既规定了章程、股东人数,又规定了发起人责任、认缴比例、货币出资比例等。
3、规范的技术性。
商法规范实用且操作性很强,贯穿着促进交易安全、效益、迅捷等重要原则。
如公司法中,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决议方法、董监选举方法、商业账簿中的造具要求、累积投票制等。
票据法中,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及追索等。
4、对经济生活的适应性。
商法规范的对象是社会经济生活,而社会经济生活随着科技进步加速变化。
现实改变需要法律适应现实生活作出适当的补充和修改。
5、含有公法化因素。
商私法中亦有功法因素,如证券法中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的规定等。
强调商法的私法性质,是要突出商人的法律地位,使其在商事交易中具有独立性、自主性和平等性。
承认商法含有公法化因素,是兼及现代化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对商事交易活动加以适当引导和监管,维护交易者利益。
6、规范的可借鉴性。
这一特征由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规律性、商事活动类同性决定,可以有力地推动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法的调整对象$
1、商法的调整对象是上市关系或是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1)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由一定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的。
(2)商法所调整的格式社会关系之间是有规律可循的。
2、商事关系和民事关系的比较¥
(1)主体上:前者的主体是商法人,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
(2)客体上:前者的客体一般具有明显的种类化趋势,后者的客体一般为特定物。
(3)目的上:前者一般以营利为目的,后者一般以满足主体的自身消费需求为目的。
(4)对价关系上:前者完全受市场操控,后者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小,对价关系基本上由价值决定。
(5)交易链上:前者以营利为目的,形成一定的交易链;后者一般不形成交易链。
(6)交易形式上:前者同种交易大量反复进行,从而具有集团交易和个性丧失的特点,后者具有个别的和偶然的性质。
(7)交易方式上:前者既有现货交易,也有期货期权交易,和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后者仅有现货交易
(8)交易种类:前者种类繁多,后者简单几种
(9)功能上,前者是为了建立一种以现代企业组织为核心,合理利用有限资源的市场运行机制和社会经济秩序;后者是为了稳定个人、家族等基本的生活秩序。
(二)商法的地位
1、商法的立法模式:
(1)民商分立模式
①商行为法②商人法
(2)民商合一模式
(3)示范商法典模式
(4)单行商法典模式
2、我国商法的地位:民商分立
商法应当也完全可能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可能)(1)、客观上,无论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都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必要)(2)、民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不能适应现代化市场经济的需求。
(3)、民法偏重于伦理性,带有很强的地区性、传统性;商法规范偏重于技术性,带有很强的通用性和创新性。
(4)、商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可以其独特的市场调节机制保证市场运行的整体性和协调性;民法只能分散地、个别地保障私法主体利益。
(5)、中国商法无历史包袱、传统羁绊,民法制度也难为商法提供足够的立法基础,可以直接创新,独立发展。
(三)商法与相近部门法律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