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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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b5E2RGbCAP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p1EanqFDPw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DXDiTa9E3d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

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RTCrpUDGiT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

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5PCzVD7HxA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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