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第六条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 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四) 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五) 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一) 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二) 相关会议的决议;(三) 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四) 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五) 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六) 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七) 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八) 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九) 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22年2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颁布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这一办法旨在规范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标准和程序,从而提升金融机构的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一、背景任人唯贤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最基本标准,同样,金融机构也必须保证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道德品质和领导能力,以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然而,过去一段时间内,金融行业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其中某些事件反映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缺乏基本的职业操守和管理素质,不仅导致了企业经营损失,也伤害了金融市场的公信力和稳定性。

因此,加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是当前的紧迫任务。

二、适用范围《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而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定义以中国银保监会的行业标准为准。

三、任职资格标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下任职资格标准:1. 具备高尚的品德和良好的职业操守,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记录;2. 具备扎实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业务管理;3. 具有推动和掌握金融机构创新及风险控制的能力和经验,有在保持业务稳健性前提下积极探索发展机会的意识;4. 具备紧跟时代变化的市场、业务和管理理念,能够适应金融市场和国家政策变化;5. 无严重的信用记录,如个人失信、违法违规记录等;6. 没有出现过各种类型的事故、内外部风险事件。

四、任职资格评定程序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评定主要由金融机构自行组织实施,也可由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性评估。

评定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初审、面试和终审等环节,各环节的评估内容和标准应当严格按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旨在保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为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运营提供保障。

一、制定背景中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为金融机构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加大了金融体系的风险。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机构安全稳健运营的重要保障,其素质和能力的优劣直接影响到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和系统风险。

因此,制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范围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行长、副行长、风险管理部门主管、财务主管、审计主管、法律顾问等。

三、任职资格标准1. 学历水平和专业要求。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应当具备高等教育学历,与所在金融机构的业务领域或管理领域相关的专业知识或管理经验。

2. 工作经历要求。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应当具有多年从事本行业或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并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3. 职业资格证书要求。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应当具有与所在金融机构相关职业领域的专业资格证书,如财务从业资格、审计师证等。

4. 守法纪律要求。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无不良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

4. 素质要求。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领导能力,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团队合作能力,具备创新精神和应变能力。

四、管理办法1. 申报资格。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申报任职资格,并按照规定提交所需要的材料和证明,如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2. 考核审核。

申报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需经组织部门进行考核审核,考核内容包括个人素质、工作经验、职业资格等,并按照标准进行评分,评分达标者方可在本行业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3. 维持资格。

高级管理人员需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等培训,提高素质和能力。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具体包括:
一、董事、监事
1.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由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负责决策。

2. 董事、监事应当合法、准确、完整地履行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侵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利益。

3. 董事、监事应当定期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积极参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工作,并熟知有关法律法规。

4. 董事、监事应当保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结构合法,避免存在交叉监管和滥用职权等问题。

二、高级管理人员
1.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确保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秩序。

2.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积极开展投资经营业务,并正确处理投资者投资事务,落实财务审计责任。

3.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会议,对有关投资经营活动情况及风险情况进行汇报,并审查有关财务报表。

4.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投资经营情况,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从业人员
1.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2. 从业人员应当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投资者投资事务,落实财务审计责任。

3. 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基金经营机构的监管要求,如实反映基金经营机构的实际情况,不得有任何隐瞒、编造和捏造虚假信息的行为。

4.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1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以下简称《高管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应当专职”。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3号――《高管办法》第十五条的适用第三项规定,“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专职,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任职务”。

为适应证券公司集团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的监督管理要求,对上述规定的适用,作出如下规定:一、在保障业务的有效隔离,防范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并具备充分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营管理能力、时间和精力的前提下,允许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证券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并称“子公司”)担任下列职务:(一)证券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法定代表人。

(二)证券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监事担任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监事或者法定代表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应当有一人为专职人员。

(三)证券公司除总经理以外的高管人员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高管人员或者法定代表人。

(四)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理层高管人员担任作为子公司控股股东的证券公司的董事。

二、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时,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

三、上述人员在子公司担任上述职务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及我会规定的资格和资质1 / 2条件;法律、行政法规及我会对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人员任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我部此前下发的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的规定如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本指引执行。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为了健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监高层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与职责1、董事会的职责:(1)董事会是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本公司的经营战略,制定、审议并修改本公司的营业计划和经营指导方针;(2)根据本公司的战略目标,负责择任定薪和解聘本公司总经理及其他董事会成员;(3)负责审议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其他重要决议事项;(4)负责定期检查和评估本公司的营运和管理状况,确保其按照合法的目的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经营;(5)根据公司利益请求负责定期审议本公司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发行证券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报价、投资策略等;(6)负责审议和决定本公司所参与的投资和融资项目以及其他重要事项;(7)定期举行董事会会议,审议本公司的相关事项;(8)监督和检查本公司的运行情况,对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内部控制体系和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9)其他董事会认为必要的事项。

2、监事会的职责:(1)监事会是本公司监督机构,负责独立监督董事会及管理人员的工作。

(2)定期对本公司运行状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要求进行审议,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向董事会报告发现的问题和建议;(3)监督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负责人员的工作,核查审计机构负责本公司审计工作的情况;(4)定期举行监事会会议,审议本公司的相关事项;(5)审议本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利润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6)审议本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7)审议本公司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发行证券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报价、投资策略等。

3、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1)执行公司决策,落实董事会及监事会定下的工作任务;(2)负责本公司日常经营及财务管理工作;(3)负责本公司综合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4)负责本公司投资管理、证券基金发行、资产管理计划的实施;(5)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事项实施;(6)定期向董事会及监事会报告本公司的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7)督促公司成员之间的协作互助,促进企业福利实施;(8)加强本公司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9)其他董事会、监事会认为高级管理人员应该承担的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5.10•【文号】中证协发〔2022〕116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16号各有关主体:为贯彻落实《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等的要求,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障相关人员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促进证券公司合规稳健经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5月10日附件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障相关人员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促进证券公司合规稳健经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道德品行、专业能力、执业行为等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证券公司相关人员。

本规则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及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融资融券、证券自营、证券做市交易、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2022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新版)

2022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新版)

2022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新版)1、[单选题]下列选项不属于董事会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是()。

A.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B.维护公司的统一性和完整性C.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D.决定合规负责人的聘任【答案】B2、[选择题]风险资产投资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A.风险资产投资额÷基金净值×100%B.风险资产投资额÷基金总值×100%C.投资组合现时净值÷基金净值×100%D.投资组合现时净值÷基金总值×100%【答案】A【解析】风险资产投资比例=风险资产投资额÷基金净值×100%。

3、[选择题]基金信息披露允许的行为是()。

A.基金募集的情况说明B.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C.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D.诋毁其他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答案】A【解析】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包括:(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4)诋毁其他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4、[选择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报()备案。

A.5;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B.5;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C.3;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D.3;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答案】B5、[单选题]下列不属于基金依法监管中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是()。

A.《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B.《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C.《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D.《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答案】B6、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主要有下列事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9.23•【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50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4]150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为落实《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工作,现将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一)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基金从业资格证书的;(二)通过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中“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及“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的;(三)参加过2003年以前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四)取得境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或者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最近5年一直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等业务,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考试或者考核的。

二、《办法》第二条所称“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章程规定不设副总经理的,分管投资、销售、运营业务的负责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核期限执行。

四、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的基金托管部门应通知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任职的有关人员,确认以上人员是否继续担任该职务,并在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会上进行调整。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解读返回上一级单选题(共2题,每题20分)1 . 关于《高管办法》中董监高聘任程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聘任高管的,公司股东、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者总经理提名。

提名函应包括对拟任人任职条件评估和承诺的内容。

• B.聘任前向行业协会、派出机构查询信息。

• C.自作出聘任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备案材料。

• D.证监会派出机构要求更换有关人员,公司应当立即停止受聘人职务,及时解除对受聘人的聘任决定,并自作出解聘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2 . 关于高管任职条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曾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1年。

• B.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

• C.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4年的,等同于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2年,任职时间可以按比例相互折算。

• D.如相关人员未获得合法任命或者不符合任职条件,但实际履行董监高职责的,不予认可相关工作经历。

多选题(共1题,每题20分)1 . 《高管办法》适用于下列哪些人员()。

• A.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行使经营管理职责并向董事会负责的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成员,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B.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 C.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以外的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托管人及其设立的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 D.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子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和从事公募基金销售、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等基金服务机构及其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5.10•【文号】中基协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中基协发〔2022〕8号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为了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基金行业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了《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2.《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起草说明3. 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2年5月10日附件1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基金行业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本规则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

第三条机构承担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主体责任,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明确行为规范,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和后续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向协会报送信息。

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2.18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强化经营机构主体责任,促进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020年11月20日至2020年12月20日,证监会就《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总体看,各方对《管理办法》的制度思路、主要内容认可度较高。

经认真研究,证监会对其中合理的意见予以吸收采纳。

《管理办法》整合现行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据新《证券法》《基金法》等上位法律法规,结合机构监管实践,全面规定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人员的任职要求、执业规范和机构主体管理责任,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按照分类原则优化人员任职管理;二是强化执业规范,落实“零容忍”要求;三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夯实行业发展根基。

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和派出机构认真落实《管理办法》,制定配套自律管理规则,提升人员管理的规范水平,促进行业机构合规、稳健发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14.08.22•【文号】中基协发[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8.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4〕20号)各基金托管人:为落实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的授权和有关要求,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自律管理,保护基金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基金行业和基金托管人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对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备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任职备案的人员范围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定对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实际履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的其他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并从聘任或解聘正式生效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进行备案。

上述所称的“实际履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的其他人员”,是指基金托管人按其章程规定基金托管部门不设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公司分管托管业务的主要负责人和基金托管部门分管基金托管业务并直接向总经理汇报、实际履行副总经理职务的其他负责人。

二、基本任职条件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包括实际履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的其他人员,下同),其任职时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通过协会组织的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9.22•【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3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3号《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第六条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3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9日)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已经2006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2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0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提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证券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为高管人员。

第三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行使职责。

第四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1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5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5号《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2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2年2月18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行使经营管理职责并向董事会负责的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成员,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从事证券业务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登记;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从事基金业务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doc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doc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第六条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一)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二)相关会议的决议;(三)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五)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六)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七)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八)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九)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贯彻执行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化管理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证券投资基金公司任职的担任犯罪责任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风险管理负责人、内部审计负责人以及其他根据本办法规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负责人。

三、管理要求(一)社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操守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社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操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守法经营。

(二)履行职责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专业职责,负责事业单位和公司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不损害利益,捍卫利益。

(三)公司治理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健全、落实公司治理制度,加强责任审计,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维护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四)管理风险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及时制定、审计、监督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范围内运营的信息披露、收费、分红、管理等活动。

(五)技术培训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参加监管部门、职业培训机构和相关专业机构开展的各种培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

(六)保持职业素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备案手续,保持专业技能,以及社会风尚和行业风气,做到把业务和环境的变化融入工作指导。

四、评价体系(一)身份审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应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身份审核,高级管理人员在受聘时应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资料,以证明其资格。

(二)考核体系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应当建立针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体系,并编制表现考核程序,定期对其进行考核,以保证其职业实力。

五、处分(一)违反管理要求,严重违反公司政策若发现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管理要求,或严重违反公司政策,应追究其违纪责任。

(二)违法行为若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10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任职资格第三章基本行为规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促进证券行业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提高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合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选聘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下简称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人员;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高管人员。

高管任职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第四条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高管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六条申请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长高管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二)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水平测试;(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四)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5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五)熟悉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知识,具备履行高管人员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六)没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担任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情形;(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高管任职资格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证券业执业资格;(二)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三)曾担任证券、基金、期货、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两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b5E2RGbCAP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p1EanqFDPw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DXDiTa9E3d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
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RTCrpUDGiT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
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5PCzVD7HxA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1 / 9。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