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扬尘治理15条
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
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经常会对周边环境和人们的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有效治理建筑施工扬尘问题,以下是15个措施:1.制定施工方案:在施工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明确扬尘治理的目标和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扬尘得到有效控制。
2.建立扬尘管理工作小组:成立专门的扬尘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扬尘治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3.使用封闭施工方法:尽量选择封闭施工方法,减少扬尘的产生。
例如,在拆除、切割和砂磨等工序中,使用湿法或真空封装设备。
4.覆盖裸露土地:在施工现场裸露土地上覆盖防尘网或铺设草皮,减少土壤飘扬的扬尘。
5.定期湿化铺装面:定期使用水对施工现场的道路、堆放区和裸露土地进行湿化处理,降低土壤表面的尘土扬尘。
6.控制堆放物料的高度:合理控制堆放物料的高度,避免因堆放过高导致扬尘过多。
7.封闭运输:对建材等物料进行封闭运输,避免在运输过程中产生大量扬尘。
8.严控拆除过程的扬尘:在进行建筑物拆除时,采取湿法拆除等措施,控制扬尘的产生。
9.加装防尘设施: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防尘设施,如围挡和挡板,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施工现场的扬尘向周边环境扩散。
10.室内施工减少对室外的影响:在进行室内施工时,采取合理的措施,如设置封闭门窗和贴封闭膜等,减少施工现场的粉尘和噪音向室外传播。
11.加强卫生管理:定期清扫施工现场,及时清除堆放物料和垃圾,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减少扬尘的可能。
12.提供个人防护设备:为施工人员提供合适的个人防护设备,如口罩、防护眼镜等,保护其免受扬尘的侵害。
13.社会宣传和教育:加强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民众的环保意识。
14.设立监测站点: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立扬尘监测站点,定期监测和评估扬尘的浓度,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超标。
15.定期检查和评估:定期对扬尘治理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措施,确保扬尘治理的效果。
通过以上措施的有效落实,可以减少建筑施工现场的扬尘问题,保护周围环境和人们的健康。
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强化措施18条
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强化措施18条一、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扬尘防治公示牌,内容包括建设、施工、监理及监管等单位名称、扬尘防治负责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等。
二、施工现场必须连续设置硬质围挡,围挡应坚固、美观,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
城区主干道两侧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高度不低于1.8米。
三、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采用混凝土硬化或用硬质砌块铺设,硬化后的地面应清扫整洁无浮土、积土,严禁使用其他软质材料铺设。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配备车辆冲洗设施,设置排水、泥浆沉淀池等设施,建立冲洗制度并设专人管理,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五、施工现场出入口、加工区和主作业区等处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扬尘实时监控。
六、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和裸露场地必须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严禁裸露。
七、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四周必须使用围挡封闭施工,并采取喷淋、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严禁敞开式拆除。
八、基坑开挖作业过程中,四周应采取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
九、施工现场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必须密闭存放或严密覆盖,严禁露天放置;搬运时应有降尘措施,余料及时回收。
十、具备条件的地区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严禁现场搅拌。
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现场搅拌砂浆必须搭设封闭式搅拌机棚。
十一、施工现场运送土方、渣土的车辆必须封闭或遮盖严密,严禁使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渣土等运输车辆,严禁沿路遗撒和随意倾倒。
十二、建筑物内应保持干净整洁,清扫垃圾时要洒水抑尘,施工层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和焚烧垃圾。
十三、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必须设置垃圾存放点,集中堆放并严密覆盖,及时清运。
生活垃圾应用封闭式容器存放,日产日清,严禁随意丢弃。
十四、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抑尘制度,配备洒水设备。
非冰冻期每天洒水不少于2次,并有专人负责。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19日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本决定。
第二条本决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
本决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绿化施工和养护、道路养护和保洁、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工业及其他物料的运输和贮存、装饰装修等活动以及土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和总体防治方案,组织划定扬尘污染控制区域,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的目标和措施;(二)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三)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等制度以及应对重污染天气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各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权限对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居(村)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内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
《河北省扬尘综合整治专项实施方案》
《河北省扬尘综合整治专项实施方案》日前出台的《河北省扬尘综合整治专项实施方案》要求,各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用最严格的标准、最严密的措施、最严肃的责任、最严厉的处罚,确保全省扬尘综合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工作目标建筑施工扬尘整治xx年对全省所有建筑工地进行扬尘专项整治,达标率为95%;xx年底前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达标率达到100%。
城市道路扬尘整治xx年底前,各市(含定州、辛集)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县级城市城区道路达到70%;2020年底前能进行机械化清扫的道路,实现机械化清扫全覆盖。
工业料堆场扬尘整治xx年底前,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焦化、铸造行业企业料堆全部实现规范管理。
公路扬尘整治xx年底前,城市出入口及城市周边重要干线公路路段清扫作业以机械化清扫为主,配合人工清扫,公路路面范围内达到路露本色、基本无浮土;2020年底前,城市出入口及城市周边重要干线公路路段清扫作业全部实现机械化清扫,公路路面范围内达到路露本色、无浮土。
城市周边及农村环境整治xx年秸秆焚烧环境卫星监测火点数量较xx年减少10%,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6%;2020年,环境卫星监测火点数量较xx年减少50%,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6%以上;xx年底前全省各地90%以上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
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建立冲洗制度施工现场实行分区管理,对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堆放区、生活区、办公区的地面按规定进行硬化处理。
施工现场非作业区的裸露泥土,采取严密覆盖、固化、绿化等防尘措施。
对长期停工工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绿化。
建筑施工现场按规定连续设置硬质围挡(围墙)实施全封闭管理,安排人员定期冲洗,保持围挡(围墙)整洁、美观。
对于破损、缺失的围挡(围墙)及时修复或更换。
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设置冲洗、排水、泥浆沉淀池等设施,建立冲洗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对进出道口的所有车辆进行冲洗保洁,严禁带泥上路。
施工现场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严密覆盖,严禁露天放置。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1号——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1号——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07•【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1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20年1月21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20年2月7日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扬尘污染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本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完成时限等,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并对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建设部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坚持统一管理、明确责任、预防为主、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围挡封闭。
市区主要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必须采取混凝土硬化并配备车辆冲洗设施。
对驶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底盘和车轮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严禁将施工现场内的泥土带出污染城市道路。
(三)施工现场内道路、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采用混凝土硬化,其他区域平整后使用碎石覆盖。
硬化后的地面不得有浮土、积土。
(四)合理设置排水系统和沉淀池,保持排水通畅。
需向城市公共排水管网临时排放污水的,必须取得临时排水许可证。
污水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公共管网。
(五)施工现场要设置洒水降尘设施,遇到干燥季节和大风天气时,要安排专人定时洒水降尘,保持路面清洁湿润。
(六)施工现场土方及砂石等散体材料应集中堆放、严密覆盖、固定牢靠,其他裸露的地面必须采取覆盖或绿化措施。
(七)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
生活垃圾应采用封闭式容器存放,日产日清。
(八)土方、渣土或其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采用GPS 定位限时段密闭运输和洁净上路,防止沿途遗撒和随意倾倒。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扬尘污染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本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完成时限等,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并对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研发、推广和应用扬尘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制定、实施扬尘污染防治专业规范,加强自律管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参与扬尘污染防治。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并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强化措施18条
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强化措施18条一、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扬尘防治公示牌,内容包括建设、施工、监理及监管等单位名称、扬尘防治负责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等。
二、施工现场必须连续设置硬质围挡,围挡应坚固、美观,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
城区主干道两侧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高度不低于1.8米。
三、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采用混凝土硬化或用硬质砌块铺设,硬化后的地面应清扫整洁无浮土、积土,严禁使用其他软质材料铺设。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配备车辆冲洗设施,设置排水、泥浆沉淀池等设施,建立冲洗制度并设专人管理,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五、施工现场出入口、加工区和主作业区等处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扬尘实时监控。
六、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和裸露场地必须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严禁裸露。
七、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四周必须使用围挡封闭施工,并采取喷淋、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严禁敞开式拆除。
八、基坑开挖作业过程中,四周应采取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
九、施工现场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必须密闭存放或严密覆盖,严禁露天放置;搬运时应有降尘措施,余料及时回收。
十、具备条件的地区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严禁现场搅拌。
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现场搅拌砂浆必须搭设封闭式搅拌机棚。
十一、施工现场运送土方、渣土的车辆必须封闭或遮盖严密,严禁使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渣土等运输车辆,严禁沿路遗撒和随意倾倒。
十二、建筑物内应保持干净整洁,清扫垃圾时要洒水抑尘,施工层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和焚烧垃圾。
十三、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必须设置垃圾存放点,集中堆放并严密覆盖,及时清运。
生活垃圾应用封闭式容器存放,日产日清,严禁随意丢弃。
十四、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抑尘制度,配备洒水设备。
非冰冻期每天洒水不少于2次,并有专人负责。
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强化措施十八条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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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现场必须连续设置硬质围挡,围挡应坚固、美观,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
城区主干道两侧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高度不低于1.8米。
三、施工现场出入和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采用混凝土硬化或用硬质砌块铺设,硬化后的地面应清扫整洁无浮土、积土,严禁使用其他软质材料铺设。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配备车辆冲洗设施,设置排水、泥浆沉淀池等设施,建立冲洗制度并设专人管理,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五、施工现场出入口、加工区和主作业区等处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扬尘实时监控。
六、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和裸露场地必须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严禁裸露。
七、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四周必须使用围挡封闭施工,并采取喷淋、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严禁敞开式拆除。
八、基坑开挖作业过程中,四周应采取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
九、施工现场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必须密闭存放或严密覆盖,严禁露天放置;搬运时应有降尘措施,余料及时回收。
十、具备条件的地区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严禁现场搅拌。
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现场搅拌砂浆必须搭设封闭式搅拌机棚。
十一、施工现场运送土方、渣土的车辆必须封闭或遮盖严密,严禁使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渣土等运输车辆,严禁沿路遗撒和随意倾倒。
十二、建筑物内应保持干净整洁,清扫垃圾时要洒水抑尘,施工层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和焚烧垃圾。
十三、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必须设置垃圾存放点,集中堆放并严密覆盖,及时清运。
生活垃圾应用封闭式容器存放,日产日清,严禁随意丢弃。
河北省新18条扬尘治理标准
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强化措施18条一、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扬尘防治公示牌,内容包括建设、施工、监理及监管等单位名称、扬尘防治负责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等。
二、施工现场必须连续设置硬质围挡,围挡应坚固、美观,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
城区主干道两侧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高度不低于1.8米。
三、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采用混凝土硬化或用硬质砌块铺设,硬化后的地面应清扫整洁无浮土、积土,严禁使用其他软质材料铺设。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配备车辆冲洗设施,设置排水、泥浆沉淀池等设施,建立冲洗制度并设专人管理,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五、施工现场出入口、加工区和主作业区等处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扬尘实时监控。
六、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和裸露场地必须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严禁裸露。
七、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四周必须使用围挡封闭施工,并采取喷淋、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严禁敞开式拆除。
八、基坑开挖作业过程中,四周应采取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
九、施工现场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必须密闭存放或严密覆盖,严禁露天放置;搬运时应有降尘措施,余料及时回收。
十、具备条件的地区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严禁现场搅拌。
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现场搅拌砂浆必须搭设封闭式搅拌机棚。
十一、施工现场运送土方、渣土的车辆必须封闭或遮盖严密,严禁使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渣土等运输车辆,严禁沿路遗撒和随意倾倒。
十二、建筑物内应保持干净整洁,清扫垃圾时要洒水抑尘,施工层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和焚烧垃圾。
十三、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必须设置垃圾存放点,集中堆放并严密覆盖,及时清运。
生活垃圾应用封闭式容器存放,日产日清,严禁随意丢弃。
十四、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抑尘制度,配备洒水设备。
非冰冻期每天洒水不少于2次,并有专人负责。
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强化措施十八条
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强化措施十八条一、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扬尘防治公示牌,内容包括建设、施工、监理及监管单位名称、扬尘防治负责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等。
二、施工现场必须连续设置硬质围挡,围挡应坚固、美观,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
城区主干道两侧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高度不低于1.8米。
三、施工现场出入和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采用混凝土硬化或用硬质砌块铺设,硬化后的地面应清扫整洁无浮土、积土,严禁使用其他软质材料铺设。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配备车辆冲洗设施,设置排水、泥浆沉淀池等设施,建立冲洗制度并设专人管理,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五、施工现场出入口、加工区和主作业区等处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扬尘实时监控。
六、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和裸露场地必须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严禁裸露。
七、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四周必须使用围挡封闭施工,并采取喷淋、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严禁敞开式拆除。
八、基坑开挖作业过程中,四周应采取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
九、施工现场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必须密闭存放或严密覆盖,严禁露天放置;搬运时应有降尘措施,余料及时回收。
十、具备条件的地区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严禁现场搅拌。
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现场搅拌砂浆必须搭设封闭式搅拌机棚。
十一、施工现场运送土方、渣土的车辆必须封闭或遮盖严密,严禁使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渣土等运输车辆,严禁沿路遗撒和随意倾倒。
十二、建筑物内应保持干净整洁,清扫垃圾时要洒水抑尘,施工层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和焚烧垃圾。
十三、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必须设置垃圾存放点,集中堆放并严密覆盖,及时清运。
生活垃圾应用封闭式容器存放,日产日清,严禁随意丢弃。
十四、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抑尘制度,配备洒水设备。
非冰冻期每天扫水不少于2次,并有专人负责。
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建设部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坚持统一管理、明确责任、预防为主、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围挡封闭。
市区主要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必须采取混凝土硬化并配备车辆冲洗设施。
对驶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底盘和车轮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严禁将施工现场内的泥土带出污染城市道路。
(三)施工现场内道路、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采用混凝土硬化,其他区域平整后使用碎石覆盖。
硬化后的地面不得有浮土、积土。
(四)合理设置排水系统和沉淀池,保持排水通畅。
需向城市公共排水管网临时排放污水的,必须取得临时排水许可证。
污水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公共管网。
(五)施工现场要设置洒水降尘设施,遇到干燥季节和大风天气时,要安排专人定时洒水降尘,保持路面清洁湿润。
(六)施工现场土方及砂石等散体材料应集中堆放、严密覆盖、固定牢靠,其他裸露的地面必须采取覆盖或绿化措施。
(七)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
生活垃圾应采用封闭式容器存放,日产日清。
(八)土方、渣土或其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采用GPS 定位限时段密闭运输和洁净上路,防止沿途遗撒和随意倾倒。
扬尘防治新18条
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强化措施18条(新)1、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扬尘防治公示牌,内容包括建设、施工、监理及监管等单位名称、扬尘防治负责人的名称、联系方式、举报电话等。
2、施工现场必须连续设置硬质围挡,围挡应坚固、美观,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
城区主干道两侧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高度不低于1.8米。
3、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采用混凝土硬化或用硬质砌块铺设,硬化后的地面应清扫整洁无浮土,积土,严禁使用其他软质材料铺设。
、4、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配备车辆冲洗装置,设置排水、泥浆沉淀池等设施,建立冲洗制度并设专人管理。
,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5、施工现场出入口、加工区和主作业区等处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扬尘实时监控。
6、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和裸露场地必须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严禁裸露。
7、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四周必须采用围挡封闭施工,并采取喷淋、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严禁敞开式拆除。
8、基坑开挖作业过程中,四周应采取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
9、施工现场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必须封闭储存或严密覆盖,严禁露天放置;搬运时应有降尘措施,预料及时回收。
10、具备条件的地区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严禁现场搅拌,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现场搅拌砂浆必须搭设封闭式搅拌机棚。
11、施工现场运送土方、渣土的车辆必须封闭或遮盖严密,严禁使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渣土等运输车辆,严禁沿路遗撒和随意倾倒。
12、建筑物内应保持干净、整洁,清扫垃圾时要洒水抑尘,施工层建筑垃圾必须采取封闭式管道或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和焚烧垃圾。
13、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必须设置垃圾存放点,集中堆放并严密覆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应用封闭式容器。
14、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抑尘制度,配备洒水设备。
非冰冻期每天洒水不少于2次,并有专人负责洒水频次。
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
附件1
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
一、施工现场及在建工程必须封闭围挡,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
二、工程施工前,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场内主要道路必须混凝土硬化,严禁使用其他软质材料铺设。
三、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加强雨天土方运输管理,严禁车体带泥上路。
四、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和闲置场地必须覆盖、固化或绿化,严禁裸露。
五、施工现场运送土方、渣土的车辆必须封闭或遮盖,严禁沿路遗撒。
六、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垃圾存放点,集中堆放并覆盖,及时清运,严禁随意丢弃。
七、施工现场的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必须密闭存放或覆盖,严禁露天放置。
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必须采用围挡隔离、洒水降尘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物清理完毕,严禁敞开式拆除和长时间堆放废弃物。
九、施工层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严禁凌空抛掷。
十、遇有4级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必须采取扬尘应急措施,严禁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房屋拆除。
十一、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扬尘实时监控。
十二、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制度,配备洒水设备,并有专人负责。
十三、建设单位必须全额拨付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施工单位必须专款专用,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治理的各项措施。
十四、对施工企业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对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停工整顿,记入不良记录,暂停其投标资格,外埠企业清出河北建筑市场。
十五、开展社会监督,实行施工扬尘举报有奖制定,凡是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行动计划
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行动计划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部署,认真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十条措施》、《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以下简称《15条措施》)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着力改善两个环境”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着力解决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问题,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机制。
遵循远近结合、分步实施、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大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力度,大幅提升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文明施工水平,为全省大气污染治理做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通过半年多的集中治理和今后5年持续不断的推进,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得到有效控制,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面貌有显著改观,为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作出贡献。
(二)具体指标:1、到10月底,各设区市、直管市城区、华北石油管理局、环首都14县(区、市)城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对照《15条措施》达标率达到80%以上,年底前达到97 %以上。
城区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达到城区总量的80%以上,年底前达到97%以上。
2、2014年3月底其余县(市),县城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对照《15条措施》达标率达到80%以上,县城区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达到县城区总量的80%以上。
到2014年5月底,达标率达到97%以上,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达到县城区工程达到总量的97%以上。
3、通过5年持续不断的治理和推进,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轨道。
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充分调动企业自觉开展绿色施工、文明施工的积极性,使全省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得到有效控制。
石家庄市严管建筑施工扬尘十二条河北省十八条
石家庄市严管建筑施工扬尘十二条1、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出入口一侧明显位置设置统一格式的扬尘防治公示牌,内容包括建设、施工、监理及监管等单位名称、扬尘防治负责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等。
未达到要求的,不准开工建设。
2、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按标准设置封闭式围挡,围挡应坚固、美观,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
围挡设置达不到《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管理标准(试行)》(石政办函[2013]101号)和《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围挡设置和扬尘管理标准》(石政办函[2016]156号)要求的,不准开工建设。
3、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施工作业道路、材料堆放区、物料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采用混凝土硬化或用硬质砌块铺设,严禁使用其他软质材料铺设;硬化后的地面应保持整洁无浮土、积土。
未达到要求的,不准开工建设.4、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高标准的车轮冲洗、车身清洁等自动化冲洗设施,设置排水、泥浆沉淀池等设施,建立冲洗制度并设专人管理,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未达到要求的,不准开工建设。
5、严禁在施工现场及工地周边搅拌混凝土、砂浆,严禁使用非法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砂浆。
施工现场清运土方、渣土和垃圾必须使用已办理相关手续的单位车辆,车辆必须统一标准全密闭,严禁遗撒、随意倾倒。
违反规定的,立即停工整改。
6、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和裸露场地必须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严禁裸露;施工现场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必须密闭存放或严密覆盖,严禁露天放置;搬运时应有降尘措施,余料及时回收。
违反规定的,立即停工整改.7、建筑工程主体外侧必须使用符合标准及消防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采取从底到顶全密闭封闭式施工,并保持整洁、牢固、无破损。
未达到标准的,立即停工整改。
8、建筑物内应保持干净整洁,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封闭式管道运送或装袋清运,日产日清,严禁凌空抛撒;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必须设置垃圾存放点,集中堆放,严密覆盖并及时清运;清扫、清运建筑垃圾前必须适量洒水降尘;生活垃圾应用封闭式容器存放,日产日清,严禁随意丢弃;严禁现场焚烧垃圾。
扬尘新15条标准
扬尘新15条标准
1. 扬尘的控制应该是建筑工地及其他相关场所的重要任务之一。
2. 扬尘控制措施应该在工地、道路和材料运输等环节全面实施,以减少对周围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影响。
3. 扬尘源的产生应尽量避免,如降低堆料高度、覆盖露天储存材料等。
4. 工地应设置完善的扬尘控制措施,如喷雾降尘、风幕墙等,以尽量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5. 工地管理方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确保扬尘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6. 扬尘控制设施和设备应经常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和有效性。
7. 工地应设立专门的扬尘管控人员,负责监督和指导扬尘控制工作。
8. 扬尘监测数据应实时上传,并向公众公开,以提高对扬尘问题的认知和监督。
9. 扬尘控制培训应成为工地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必修课程,以提高他们对扬尘控制的认识和技能。
10. 扬尘治理应采取综合措施,包括合理安排施工进度、降低工地噪音和振动等,以最大程度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1. 扬尘治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建筑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
12. 扬尘治理应与城市规划和环保部门合作,共同制定和落实扬尘管控方案。
13. 扬尘控制措施应在施工前进行评估和规划,并在施工过程中稳步实施。
14. 扬尘管控责任应明确,各相关方应承担起相应责任,包括施工方、监理方和环保部门等。
15. 扬尘治理应坚持科学、有效和可持续的原则,以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质量为目标。
河北省扬尘治理监理细则
XX项目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监理细则编制人:审核人:XX监理公司目录1.................................第一章工程概况.............................1.......................扬尘治理的基本依据第二章 (2)第三章...................................扬尘治理监理工作的主要流程3............第四章............扬尘治理监理工作的目标值..............5.....................第五章...........扬尘治理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第六章.....扬尘治理监理工作的现场检查要点 (8)2施工扬尘治理监理细则第一章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建设单位:3.施工单位:4.设计单位:第二章扬尘治理的基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监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新15条措施》《沧州市建筑领域扬尘管理标准》河北省住建厅和沧州市住建局的相关规定依法签订的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附件1第三章扬尘治理监理工作的主要流程督促做好施工作业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整改交底是否符合规不符合符合现场巡视检查、跟踪监督是否按施工组织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的方案和有关标准组织施工,检查扬尘查和扬尘治理工作会污染隐患(包括检查监督施工扬尘治理措施的落实以及现场文明施工)立即指令整改,情况已发是否发现污染隐重暂停施未发已整扬尘整治监理现场复施工扬尘治理设施验收的核扬尘治理隐患整改结果的复发生扬尘事是否发生扬尘事配合扬尘污染事故调查扬尘工作监理资料管析扬尘事故原项目扬尘整治工作监2第四章扬尘治理监理工作的目标值(1)施工现场必须100%设置硬质围挡,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
要求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2)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场内主要道路、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场地必须100%混凝土硬化,严禁使用其它软质材料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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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扬尘治理十五条
1、施工现场及在建工程必须封闭围挡,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
2、工程施工前,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场内主要道路必须混凝土硬化,严禁使用其他软质材料铺设。
3、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加强雨天土方运输管理,严禁车体带泥上路。
4、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和闲置场地必须覆盖、固化或绿化,严禁裸露。
5、施工现场运送土方、渣土的车辆必须封闭或遮盖,严禁沿路遗撒。
6、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垃圾存放点,集中堆放并覆盖,及时清运,严禁随意丢弃。
7、施工现场的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必须密闭存放或覆盖,严禁露天放置。
8、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必须采用围挡隔离、洒水降尘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物清理完毕,严禁敞开式拆除和长时间堆放废弃物。
9、施工层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严禁凌空抛掷。
10、遇有4级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必须采取扬尘应急措施,严禁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房屋拆除。
11、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扬尘实时监控。
12、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制度,配备洒水设备,并有专人负责。
13、建设单位必须全额拨付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施工单位必须专款专用,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治理的各项措施。
14、对施工企业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处两万元以下罚款。
对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停工整顿,记入不良记录,暂停其投标资格,外埠企业清出河北建筑市场。
15、开展社会监督,实行施工扬尘举报有奖制度,凡是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一定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