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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破产法ppt课件

第五章破产法ppt课件
随意地处分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依法成立的在法院指挥和监督之下全 面接管破产企业,并且负责清理、保管、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 的专门机构,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 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二、管理人的职责 三、管理人的权利 四、管理人的义务
2020/5/24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或债务人无能
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一种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状态,它表明债务人之经营活动已 然失败。在这种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对其财产实行强制清算,并令其退出 正常的市场经济竞争环境或消灭其法人资格,对债务人来讲就是破产了。破 产有以下特点: 1. 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债务人; 2. 破产人的债务已经到期,且已达到“资不抵债的状态”; 3. 破产还债后,破产人的主体资格不复存在; 4. 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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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
六、和解的概念与特征 和解是预防债务人破产的法律制度之一。在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可
以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由债权人会议表决,如能获得通过,再经 法院裁定认可后生效执行,可以避免被宣告破产。 七、和解协议的效力 八、和解协议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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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作出宣告破产的法律事实。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是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 人宣告破产进行清算的请求。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2020/5/24
第三节 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产生 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开始以后,为了加强对债务人的管理、防止债务人

《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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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享有表决权。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1、职权: 2、议事规则:普通决议和特殊决议 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 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可提议召开。 (三)债权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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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债权人会议
*2002年7月30日《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4部分106条。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12章136 条
(二)特别规范
*1995年《商业银行法》(第71条)、行政
法规、规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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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对破产的定义:
NO.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 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 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 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 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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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的程序规定
一、破产能力 法人应当具有破产能力 ;其他法律规定企
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参照适用本法规 定的程序。 二、破产原因(破产界限)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Hale Waihona Puke (三)清算责任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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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破产案件的受理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

• 2001年12月2日,安然申请破产保护。
优胜劣汰,适者生存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二、破产法适用范围
第一节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书P49)
破产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
况下,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
受理期限、裁定期限(掌握)书P51
5日内送达申请人 5日内送达债务人 15日内 提交财产报告等 债权人 不 服 裁 定 日 内 债 权 人 可 上 诉 10 破产 宣告 前发 现不 符合 条件 裁定 受理 驳回 申请 不受理
人民法院
提 出 申 请
5日内
债务人
有 异 议
无异议
裁定
7日内提出
异议期满10日内
儿时经历
• 出生平凡:1962年,史玉柱出生在安徽省北部怀远 县城一个普普通通的家庭。 • 平凡少年痴迷小人书。 • 从《十万个为什么》得到的启示(自制收音机 、 制造炸药 ) • “请称呼我‘史大胆’!”(只要有胆子,敢干 ,就有成功的可能!)
学生时代
• 上中学后,“改邪归正”,想考个好大学。 • 极具数学天赋、发愤图强的史玉柱成为老师重点 培养的对象 • 整个人彻底脱胎换骨了,学习刻苦不说,还变得非 常有礼貌和懂事 • 史玉柱成为了当年怀远县的浙江理科状元。
初入职场
• 1984年,大学毕业后的史玉柱被分配到了在当时看 来专业非常对口的安徽省统计局工作 • 史玉柱使用计算机进行编程后,过去需要20人甚至 更多人干的统计活,现在只需要两个录入员,花一 两天就干完了 • 出类拔萃的工作业绩引起了有关领导的关注和重 视 • 1989年史玉柱研究生毕业的时候,年仅27岁。在这 个年龄当上处级干部,再加上有高学历、领导的赏 识,如果史玉柱继续留在统计局,未来的仕途的确 是“不可限量”。

《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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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 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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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处理财产行为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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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的特征
1.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一种偿债程 序;
3.破产的目的是公平地清偿所欠债权人的 债务;
4.破产是在法院的监督和指挥下完成的债 务清偿程序;
5.破产程序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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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是指认定债务人丧 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 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即引起破产程序发 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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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界定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债务人财产主要是指破产企业的对外债
权和他人所持有的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如下: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包括有形财产和财产权利。 2.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
结前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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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处理财产行为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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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思考:
如果企业破产,作债权人应如何实现自己 的债权?如果您作为破产企业员工,可以顺 利获得工资和保险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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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企业破产法的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一)破产的概念 法律上的破产,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
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 偿全体债权人,并由法院宣告破产解散的法律制度。 狭义的破产专指破产清算制度。 广义的破产除包括破产清算制度之外,还包括 各种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和解、重整法 律制度。

最新企业破产法律法规解读(共58页ppt可编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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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破产制度特点
• “老而新”:破产来源于古罗马的委托财产制度,是一种古老的法 律制度,起初是解决个人债务危机的一种方法。随着时间的推移, 其逐渐确立了一套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程序,用于规范企业破产 案件的审理工作,对债权人、债务人、投资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各 方利益进行衡平,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市场机制的正常 运行。
一、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的角色定位
对破产案件各方法律地位的清晰界定,是管理人引 导各方互动的基本理论前提
• 与法院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 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是何种关系? • 管理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 管理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权利来自何处? • 管理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承
制上的意义,法院不应对管理人决定过多 干涉而使自己卷入商业判断,而是应当让 破产法有关管理人的责任规定充分发挥约 束作用,并为债权人会议留出自治的空间 。



• 政府作用
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
定(一)(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管理人职责
《破产法》于第17条、第18条、第20条、第25条、第26条、第31条至 第37条等条款,围绕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对 管理人的职责作了规定。 • 管理人可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也可由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 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 重整计划草案由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或债务人提出; • 当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与未通过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 如果由管理人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有义务向债权人会议作出 说明,并回答询问; • 在重整计划监督期内,债务人须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 务人财务状况; • 管理人可申请延长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并须在监督期限届满时向法 院提交监督报告。

第四章-破产法ppt课件(全)

第四章-破产法ppt课件(全)

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二) 管理人的指定
根据《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在实践中 ,并非所有的中介机构及个人都具备担任管理人的客观能力与 主观意愿,《指定管理人规定》设置了管理人名册制度。由人 民法院根据本地破产案件发生数量从报名者中择优确定编入管 理人名册的人数,并从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及其取得执 业资格的成员中实际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名册实行 动态管理,根据破产案件发生的数量、编入管理人名册者的工 作考核情况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名 册,加以增删,以适应审理破产案件的实际需要。
第四章 破产法
主要内容
破产法概述 破产申请与受理 管理人制度 债权人财产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重整与和解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 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 ❖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
1.破产的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 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 债务人丧失其主体资格的事件。 2.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 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有序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 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 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根据《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其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 企业法人。同时,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 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 法规定的程序”,适当扩大了破产法的实际适用范围。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破产法概述PPT课件

破产法概述PPT课件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 并主持对其全部财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 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 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重整,避免破产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破产法仅 指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律,广义 的破产法则还包括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 目的的各种关于和解、企业重整等制度的法 律。
罚则部分主要规定对破产犯罪行为等违法行 为的处罚、债务人的免责与复权等内容。
破产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实体法规范: 程序法规范:法院裁定---执行程序
入口
市场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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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法是企业淘汰法 破产是企业优胜劣汰的一种机制,企业丧失 赖以生存的财产,即丧失其法律人格。 “有财产才有人格”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性质 三、破产法的制度价值 四、我国破产法的渊源和体系
* 什么是破产?
生活用语---失败 经济现象---丧产
法律概念---制度 债权人

债务人
一、破产的概念?---一个发展的概念
* 传统的破产概念有两层含义:
1.事实状况:指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破产清算
现代: 事实状态
破产清算 和解
重整
* 对“破产”概念的归纳:
破产------破产制度
破产制度包括两种含义:
1.破产原因 ①事实上:资不抵债
(债务超过) ②法律上:清偿不能
破产 破产
破产
(支付不能)
2.破产程序
破产 破产
①狭义:清算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
缺乏清偿能力 (三)企业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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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
二、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的提出,是破产程序启动的依据。
申请的实质条件是:
• 符合破产界限,且无破产障碍
具体3情形
因经营管 理不善造 成严重亏 损,不能 清偿到期 债务。
机械配件厂可以申请吗? 法院会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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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辖
• 由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破产申请人
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 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 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债权人;
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 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 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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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产? 生活用语---失败
经济现象---丧产
法律概念---制度
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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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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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传统的破产概念有两层含义:
1、事实状况:指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 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倒闭清算)
2、法律程序:指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 情 Nhomakorabea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 法律程序。(破产清算程序)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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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一个人有生也有死一样,企业也有生 和死,生是指企业的设立,死就是企业的关闭、 撤销和破产。
21世纪——破产时代?
破产是商品经济中的必然现象。在市场竞 争中,优胜劣汰的法则使得部分经营者失败, 在其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对债权人 而言,就产生了偿还顺序及偿还数额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破产法律制度应运而生!

企业破产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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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
概念 破产债权为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 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因 解 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确认
破产债权
破产企业的保证人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 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为破产债 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 权 非破 产债权
债权人为个人利益参加破产程 序的费用
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的罚金、 罚款
破产界限
《破产 法试行 》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 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 到期债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民诉法》
《公司法》 新《破产法》
不能清偿
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 以 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 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 要求、无争议的已有确定名义的债 务 对债务在可遇见的相当 长的期间内持续不能清 偿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 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第一次
人民法院 债权人会议主席 以后会议
清算组
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
有权提议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文件,确认债权有无担保及数额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4、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 5、监督和解整顿程序进行
• 贾志杰说,中国亟待进一步完善破产法律制度 或者是出台个人破产法律。目前,中国人大正 在研究制订5年的立法规划,他希望这个法能够 列入计划,再经过几年的立法努力形成正式法 律,将有利促进中国破产制度的建设,促进企 业和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贾志杰表示, 目前个人破产立法并未被考虑纳入十一届中国 人大常委会正在研究的立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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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1)发生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2)是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发生 的;(3)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
2、共益债务范围:(第42条)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第43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
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 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法院应当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并予以公告。
第六节 债权申报
一、概念 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接到法院受理破产 申请的裁定通知或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 向法院申请登记债权,以参加破产程序, 行使有关权利的意思表示。
• 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所丧失的只是进 入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机会,但不是说债 权人的债权也归于消灭,其实体权利依然 存在。
三、债权申报的要求
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 当按照下列要求:
(1)关于未到期债权和附利息债权的申报,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 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 止计息。(第46条)
• 破产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企业 破产案件有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破产受理
(一)受理的期限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 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 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 上述规定的情形外,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 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 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15日。
(11)关于债权表的编制、审查和确认。
第七节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和组成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的意思表示机构。 破产法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
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 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 表参加,对有关事务发表意见。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法院从有表决权 的债权人中指定。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 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 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 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 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 部债权的除外。(第51条)
(7)连带债务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程序的,其 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 债权。 (第52条)
重整期间是指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 重整程序终结时的期间。确认重整期间的 法律意义:
(1)债务企业的管理权会发生变化。债务人 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 务。
•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管理人:(第24条)
三、管理人的职责
• 破产法第25条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及范围 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
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 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债务人财产包括两部分,一是破产申请受理 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二是破产申请 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 产
第二节 破产申情和受理
一、破产界限
亦称破产原因,是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 标准。
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依照本法清理债务。
由此可见,破产界限有两个可供选择的原因,一是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 偿全部债务;二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简称不能清偿
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一)重整申请 破产法第70条: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直接
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法
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 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意义
(2)关于不确定债权的申报 (第47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
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关于劳动债权的申报 (第48条)不必 申报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 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申报的债权时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49条)
(5)关于连带债权的申报。连带债权人可以 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 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第50条)
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了债权即成为破产 债权人,因而享有破产债权人的权利,但 如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则视为放弃 债权。
• 破产债权人在破产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提出对债务 人重整的申请;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
二、债权申报的期限
• 破产法规定: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 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和主持。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法院认为必要时,或
者管理人、债权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 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是召开。
召开债权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 知的债权人。
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破产法第61条
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法律 约束力。
或者留置物的规定(第37条) • 关于处理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的规定(第38条) • 关于尚未履行完毕的买卖合同如何履行的
规定(第39条)
第五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 1、概念 破产费用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破产程序的
顺利进行及时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 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且用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 费用。 其特点(1)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发生的;(2)为破 产事务的处理而发生的费用;(3)为债权人的共 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4)随时可用债务人的财 产进行清偿。
二、管理人的产生和组成
• 管理人的产生 有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
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 情形的,可以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没有 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其辞职应当经法 院许可。 管理人独立行使职责。
• 管理人的组成 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 成的清算组或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担任。
• 破产抵消权是破产债权只能依破产程序受 偿的除外,抵消权实施的结果使该债权在 抵消范围内得以有破产财产中得到全额、 优先清偿。
抵消权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消:(第41条)
五、其他由管理人依法处理的债务 人财产
• 关于追缴出资的规定(第35条) • 关于追回有关人员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
业财产的规定(第36条) • 关于通过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收回质物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 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 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第53条)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 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 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 的请求权申报债权。(第54条)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 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 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 求权申报债权。
二、撤销权
•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因实施的减少债务人财 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管理人可 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 (第31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涉及债务人的下列行为,管理人可以行使 撤销权:
• 第32 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达 到破产界限,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 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企业破产法
主要内容:破产界限、破产申情; 破产管理人、债务人财产、 破产费用;
债权人会议,破产清算; 和解和整顿
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
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 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特征: 1、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 2、公平解决多数债权人的债务不足清偿问题; 3、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法律关系的全部清算与执行。
二、破产法的概念
• 是调整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和债务 人、破产管理人、法院和其他破产参加人 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有广义和狭义 • 我国现行的破产法是06年8月通过,于07年
6月1日施行,新破产法扩大了破产制度的 适用范围、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原因、增 加了管理制度和重整制度,更加完善了破 产程序和破产清算制度。
对如下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的, 法院可以裁定:
(1)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以及破产财产的 变价方案等事项
(2)破产财产的分配翻番事项。
五、债权人委员会
(一)性质和组成 (二)职权 (三)管理人应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的行为
第八节 重整
一、重整的概念 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不对其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法院的 主持下,有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通 过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使债务人继续经 营,并在一定期限内由债务人全部或部分 清偿债务的制度。
•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 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 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 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 诉。
•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 管理人。在25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 予以公告。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6、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法院受理破产案 件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 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 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7、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想受理破产 案件的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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