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62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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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58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58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58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8.23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58号
•【施行日期】2011.08.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标准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1年第58号)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经国务院同意,环境保护部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

经审核,现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14622-2007)第Ⅲ阶段排放限值的第68批、第Ⅳ阶段排放限值的第44批和第Ⅴ阶段排放限值的第3批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

详细内容见机动车环保网:。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68批)
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44批)
3.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五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3批)
4.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5.公告变更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附件一:
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
附件二:
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1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先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2010年9月30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对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文件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我部将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关于环保部门主要职责的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201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二、钢铁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 钢铁企业所需替代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根据 相应生产线产量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3
地区
钢铁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绩效值表
单位 千克/吨 烧结矿 千克/吨 球团 千克/吨 生铁 千克/吨 钢材 千克/吨 烧结矿 千克/吨 球团 千克/吨 生铁 千克/吨 钢材 二氧化硫 0.54 0.45 0.13 0.09 0.6 0.5 0.13 0.09 氮氧化物 0.9 0.75 0.39 0.18 0.9 0.75 0.39 0.18
生产线类型 烧结机 球团焙烧设备
重点地区* 高炉 轧钢 烧结机 球团焙烧设备 其他地区 高炉 轧钢 注:*重点地区范围同表1。
— 9 —
三、水泥企业氮氧化物总量指标核定 水泥企业所需替代的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根据熟料生产规 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绩效值按1千克/吨熟料取值。重点地区(范 围同表1)绩效值按0.8千克/吨熟料取值。 四、造纸及纸制品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 造纸及纸制品企业所需替代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指 标,根据机制纸及纸板(浆)生产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有地 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 3 —
(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应与总量 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内容,明 确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设 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要求等,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 细测算依据等,并附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总量 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二、审核程序 (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实 行分级管理。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省级及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与国家签订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中央企业建设项目,中央企业须 同时出具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二)环评文件受理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内设总量控制、污 染防治管理机构自收到环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环评文件 中总量控制内容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三) 环评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前,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指标发生变化的,须重新提出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及相关文件, 按有关程序重新进行审核。 三、指标来源 (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五年规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9•【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施行日期】2009.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的规定,指导和规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我部制定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

现予公布,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一、目的和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指导和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记录和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现结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等推荐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36号――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36号――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36号――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4.29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36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1年第36号)
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470.3-2011)
按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该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
()查询。

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GB 14470.3-2002)。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1号――关于发布2012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1号――关于发布2012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1号――关于发布2012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12.21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1号
•【施行日期】2012.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2年第71号)
关于发布2012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公告根据《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经各地、各部门推荐和专家评审,并通过《中国环境报》及环境保护部门户网站公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66个项目获2012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其中:一等奖6项,二等奖26项,三等奖34项。

现予以公布。

附件:2012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名单
环境保护部
2012年12月21日附件:2012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名单。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3号――关于发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3号――关于发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3号――关于发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2013年度考核结果的公告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3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4.10.31
【实施日期】2014.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4年第73号)
关于发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2013年度考核结果的公告
近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38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三峡办、南水北调办等部门,分别对松花江、淮河(含南水北调东线)、海河、辽河、黄河中上游、巢湖、滇池、三峡库区及其上游、长江中下游重点流域25个省(区、市)人民政府2013年度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
年)》和《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情况进行了考核。

考核结果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依据《考核办法》的规定,予以公告。

总的来看,各省(区、市)不断增强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积极措施,扎实推进。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51号――关于发布《2014年上半年全国环境质量状况》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51号――关于发布《2014年上半年全国环境质量状况》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51号――关于发布《2014年上半年全国环境质量状况》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31•【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51号•【施行日期】2014.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51号)关于发布《2014年上半年全国环境质量状况》的公告为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满足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地方政府依法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现发布《2014年上半年全国环境质量状况》。

特此公告。

附件:2014年上半年全国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保护部2014年7月31日附件2014年上半年全国环境质量状况一、城市环境空气质量2014年上半年,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除吉林省四平、通化、松原3个城市仪器维修暂缺测、西藏的昌都、山南、日喀则、那曲、阿里、林芝及青海省的果洛、玉树等地区暂未监测外,其他327个城市均开展了空气质量监测,其中,161个城市(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和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环保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实施了新空气质量标准,开展了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及臭氧(O3)六项指标的监测;166个城市尚未实施新空气质量标准,仍对PM10、SO2和NO2等三项污染物开展监测。

(一)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161个城市空气质量1、总体状况2014年上半年,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161个城市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的年均值进行评价,仅舟山、深圳、珠海、湛江、云浮、北海、海口、三亚、拉萨9个城市达标,其余152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均未达标。

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161个城市达标天数比例在11.7%~97.8%之间,平均为60.3%。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36号――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修订)【法规类别】进出废旧物品卫生检疫【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36号【失效依据】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2014年第80号——关于调整和修订2009年公布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09.07.03【实施日期】2009.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3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和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对2008年公布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以下简称“进口废物管理目录”)进行了修订和增补,现予发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不符合《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或《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相应“其他要求或注释”中规定的进口固体废物,按照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管理,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不予放行并依法责令进口者或承运人实施退运。

二、对新增列入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固体废物,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照原规定向海关办理保税加工备案、料件进口等海关手续,并在经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10年6月30日前执行完毕。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10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10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10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01•【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10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经国务院同意,环境保护部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

经审核,现对符合《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14622-2007)第Ⅲ阶段排放限值的第73批;《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第Ⅳ阶段排放限值的第49批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

详细内容见机动车环保网:。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73批)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49批)3.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4.公告变更二○一二年二月一日附件一: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附件二: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62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62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62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22•【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62号•【施行日期】2012.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62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经国务院同意,我部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

经审核,现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14622-2007)第Ⅲ阶段排放限值的第82批、第Ⅳ阶段排放限值的第58批和第Ⅴ阶段排放限值的第13批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

详细内容见机动车环保网:。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82批)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58批)(略)3.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五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13批)4.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5.公告变更环境保护部2012年10月22日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附件3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五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13 批)附件4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依据《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现公布第七十批机动车及发动机的型式核准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新生产汽车检测、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在用车检查的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29•【文号】环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环发[201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201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批准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现就分期实施该标准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重要意义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新时期加强大气环境治理的客观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加剧,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迫切需要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污染物监测项目,加严部分污染物限值,以客观反映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

健全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评价指标,使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相一致,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是探索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任务。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完善空气质量标准及其评价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作要求。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科技[2016]94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科技[201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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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性监测等一并开展调查。 问卷调查对象应覆盖各区、各层、各类。一般情况下不少于行
业企业总数的 10%或不少于 100 家企业,且每区、每层、每类至少选 取 3 家企业,少于 3 家的企业全部作为问卷调查对象。
调查表可结合实地调研现场填写,也可由环境保护部科技司协 调,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下发企业填写。
明显差异的信息进行核查,统计有效问卷数量比例,并确保问卷信 息的完整性、有效性。
4.6.3 现场监测 应委托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在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时,环境监 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 报告、数据传输等全过程均应实施质量控制,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 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同时还应符合《环 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等相关要 求。 5 评估重点 5.1 达标情况分析 5.1.1 标准执行总体情况 汇总分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执行标准(包括地方标准) 的情况,对比分析实际执行标准和被评估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及 限值、环境管理要求等差异。 5.1.2 达标情况分析 (1)达标率 基于现有收集数据和典型企业现场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给出 被评估标准各单项因子的达标率和全因子达标率(要求所用数据来 源统一)。 单因子达标率指某一因子达标的样本数占该因子样本总数的百 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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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质量控制 4.6.1 数据资料 (1)数据筛选 数据资料来源应为环境保护部、地方环境主管部门、环境监测 站等政府职能部门以及有资质保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评估单位应 从数据的完整性、代表性、准确性与可比性等角度进行分析筛选, 选取适合评估工作需要的数据资料。 (2)数据处理 应保证所处理数据资料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对原始 数据、拷贝数据及数据分析结果进行校核,数据处理还应符合相应 规范的要求。 4.6.2 调查问卷 (1)问卷制定阶段 通过文献回顾、专家咨询等方式设计调查问卷,掌握需要调查 的主要内容,明确每一个指标的定义和解释,对问卷中可能引起争 议的指标进行诠释。 (2)调查实施阶段 对调查人员和问卷发放人员进行培训,明确调查内容及可能出 现的问题,选取合理的调查方式,如座谈、走访、发放问卷等,建 立核查制度,确保填写内容真实。 (3)问卷统计阶段 对原始信息、拷贝信息及分析结果进行校核,对与实际情况有 — 10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6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6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6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20•【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6号•【施行日期】2013.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6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经国务院同意,环境保护部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

经审核,现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14622-2007)第Ⅲ阶段排放限值的第96批、第Ⅳ阶段排放限值的第72批和第Ⅴ阶段排放限值的第27批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

详细内容见机动车环保网:。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96批)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72批)3.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五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27批)4.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5.公告变更6.国Ⅲ达标车型汇总表967.国Ⅳ达标车型汇总表728.国Ⅴ达标车型汇总表27环境保护部2013年12月20日。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37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37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37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5.17•【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37号•【施行日期】2011.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37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经国务院同意,环境保护部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

经审核,现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14622-2007)第Ⅲ阶段排放限值的第65批、第Ⅳ阶段排放限值的第41批和符合第Ⅴ阶段排放限值的第1批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

详细内容见机动车环保网:。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65批)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41批)3.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五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1批)4.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5.公告变更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附件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48号――关于发布《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48号――关于发布《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48号――关于发布《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法规类别】环境标准
【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48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3.07.30
【实施日期】2013.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48号)
关于发布《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
要求及检测方法》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现批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
测方法》等六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02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02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02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4.04.15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02号
•【施行日期】2015.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402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988-2014,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4、3.0.4、4.1.4(2)、4.1.5、4.3.2、4.3.3、4.3.5(3)、4.3.9、4.3.11(2)、4.3.12(1、2、4)、4.3.13、4.3.14、4.3.16、4.4.6(3、6)、4.4.7(2)、4.4.8(5)、
4.5.2、4.6.2、4.7.1(2、4)、4.7.2(1、4)、4.8.2、5.1.3(1)、5.1.4、
5.3.1(1、3)、5.3.2、5.3.3、5.3.4、5.3.6(1)、5.4.5、5.5.1(5)、
5.6.2、5.7.2(3、4、5)、5.7.3(3、5)、6.1.4、6.3.5、6.3.6、6.3.15、
6.4.2、6.6.2(1)、6.
7.1(3、4、6)、6.7.2(2)、6.
8.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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