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评审标准中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
87号令试题及答案
87号令试题及答案题目选项A选项B选项C选项D选项E正确答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主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ABC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货物和服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表述错误的是:()为避免恶意低价竞争,应当将平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获得最高价格得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为排除干扰,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汇总评分时去掉最高最低分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作为加分因素ABD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ABCE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公共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较大ABE题目正确答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之后,应当及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错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接受联合体投标。
错误价格是政府采购贷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
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也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
错误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无效投标的概念等同于废标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全国知识竞赛试题及参考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全国知识竞赛试题1.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ABCD)原则。
A.公开透明B.公正C.公平竞争D.诚实信用2. 关于财政性资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C)。
A.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B.财政性资金是指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C.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D.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3.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BD)。
A.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B.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C.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应参照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D.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所规范的“服务”包括(BD)。
A.公务员向政府提供的服务B.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C.政府向公务员提供的服务D.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5. 关于集中采购目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BD)。
A.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B.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C.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的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D.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6. 关于集中采购目录的确定和公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D)。
A.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B.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C.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D.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7.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AB)。
A.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进行部门集中采购B.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C.自行采购D.进行全国统一采购8.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D)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一系列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2023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试真题含标准答案
2023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试真题含标准答案一、单选题1.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A)。
A.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B.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C.制定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D.制定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2.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C)。
A.发出询价单→邀请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B.成立询价小组→反复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C.成立询价小组→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D.成立询价小组→选择供应商→讨价还价→确定成交供应商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D)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A.公开征集、统一考试、单位引荐B.统一考试、单位推荐、自我推荐C.统一考试、单位引荐、自我推荐D.公开征集、单位推荐、自我推荐4.下列哪种情形,供应商不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A)A. 货物采购项目,供应商为中小企业,使用大企业制造的产品来投标B. 服务采购项目,供应商为中小企业,服务由该供应商承接C. 工程采购项目,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工程由该供应商承接D. 货物采购项目,供应商为大企业,使用小企业制造的产品来投标5.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C)。
A.3个工作日B.20日C.10日D.5个工作日6.政府采购政策文件信息包括(D)制定出台的涉及政府采购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文件的完整标题和全部内容。
A.省级以上预算部门B.市级以上人大会议C.市级以上政府部门D.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7.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C)。
A.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B.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C.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D.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8.国务院(A)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
采购法实施条例竞赛试题及答案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竞赛试题及答案1.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ABCD)原则。
A.公开透明B.公正C.公平竞争D.诚实信用2. 关于财政性资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C)。
A.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B.财政性资金是指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C.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D.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C.政府向公务员提供的服务D.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5. 关于集中采购目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BD)。
A.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B.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C.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的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D.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6. 关于集中采购目录的确定和公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D)。
A.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B.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D.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7.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AB)。
A.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进行部门集中采购B.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C.自行采购D.进行全国统一采购8.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D)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一系列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A.地方各级政府B.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C.地方各级政府的采购部门D.国务院有关部门9. 政府采购政策可以通过(DABC)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A.预留采购份额B.价格评审优惠C.优先采购D.制定采购需求标准10.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AC)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评审因素设置学问多八个问题帮你
评审因素设置学问多八个问题帮你评审因素的设置应该紧扣采购需求,采购需求设置应与市场价格相匹配。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如何做?通过八个典型问题带你了解如何不会“踩雷”。
1.如何理解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答: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包含四层含义。
第一,《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六项法定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第二,凡是项目所处行业有国家强制要求和标准,必须在本项目中列为资格条件,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第三,单独的采购项目中已经设定为资格条件的因素,不得再设定为评审因素;第四,没有设定为资格条件的因素,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设定为评分因素。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2.实质性响应的技术参数能作为评分项吗?答:通常情况下不可以。
要求实质性响应的内容是不能偏离的,通常情况下不能作为评分项。
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全部满足,实质性要求通常为一票否决因素,不作为评分因素。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3.核心技术参数再设置为评审因素是否违反相关规定?某一货物项目采购文件中设置“★可溶性铅:≤90mg/kg”为核心技术参数且不满足这一核心技术参数要求的为无效标。
请问,在采用综合评分时,围绕这一核心技术参数再设置为评审因素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实践中,为了择优,采购人一般有两种做法:一是各投标人所投产品可溶性铅含量最低的得3 分,其次的得2 分,第三的得1 分,其余的不得分;二是各投标人所投产品可溶性铅含量≤30mg/kg得3分,可溶性铅含量>30mg/kg且≤50mg/kg的得2分,可溶性铅含量>50mg/kg且≤70mg/kg 的得1分,其余的不得分。
2023年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笔试题库及答案解析
2023年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笔试题库及答案解析毕业院校: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考场:__________ 考号:__________一、选择题1.政府采购项目,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以下哪种程序?()A、成立询价小组→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B、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成立询价小组→制定询价方案→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C、成立询价小组→制定询价方家→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D、制定询价方案→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成立询价小组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答案: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故选A。
2.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要参考()标准,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
A、采购需求B、包装需求C、市场需求D、特定需求答案:B解析:根据《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第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要参考包装需求标准,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
故选B。
3.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A、性能、外观、安全、保险属于技术要求B、性能、外观、安全、包装属于技术要求C、性能、外观、安全、售后服务属于技术要求D、性能、外观、安全、服务标准属于技术要求答案:D解析:《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卓顶精文2019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试试题库,多选及答案(435题)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试试题库-多选及答案(435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试试题,可供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学习使用。
1、采购人以下哪些行为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采购人在合同签订完成后在原供应商处再次追加采购原采购金额10%以下的同类货物、采购人在合同签订完成后要求供应商额外免费提供培训、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外地考察、调研,并承担费用、采购人在合同签订前要求供应商另行赠送中标金额5%的设备耗材答案:BCD、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的,应当回避、董事、总经理、监事、财务负责人答案:ABCD、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个工作日、2、3、5、7答案:B、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个工作日、2、3、5、7答案:C、采购项目信息,包括()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答案:ABCD、以下哪种说法是错误的()、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1%。
答案:AD、竞争性磋商文件应当包括/doc/d5dad0619ec3d5bbfc0a7483.html()、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浅议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对应
本文荣获财政部国库司主办、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社承办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奖征文活动”三等奖。
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如何与评帘闪素的量化指标扪对应,足>L i前政府采购项I丨中的-1、准点,越来越多的监管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抟至是供应商幵始m视这-问题。
本文作者通过对法律法m及实践情况的简述.就政府采购项H评标行法中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如何与评谢闪素的M化指标t i l对应提出分?步走的解决//案.并旳纳H L种說化方法汝适用范围,以供相关人士做初步探讨汝参考。
浅议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对应文/王晟伍桂岐陈岑梁梦雪陈颖文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2018年以来,政府采购领域的相 关人员,特別是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 员,都会频繁的遇到有关评标方法的一 个问题——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是 否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在之 前的政府采购工作中,很少有从业人员 会注意到这个问题,直到2017年11 月20日财政部发布了第一批政府采购 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案例9号“XX 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的处理结果 为:针对本项目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 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责令采购人B和代理机构A限期改正,并对代理机构A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在此之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如何 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监管部门、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甚至是供应商的重视。
一、法律规定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 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 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 ] 21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礎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2015年3月1曰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评审标准量化应具体项目具体分析
27点,为何在采购具体实践中,给采购从业者带来如此大的困扰,甚至被认为是“伪命题”呢?1.首先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上来说,政府采购目录品目分为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刨除工程主要以工程量清单形式呈现且在两法执行上的特殊性,单就货物、服务来说就存在很多特殊性。
(1)以最简单的单一货物采购来说,评审标准的量化最易实现,采用此要求也最简单实用高效。
但即使是最简单的此类单品采购也存在特殊状况,就拿最常见的打印机采购来说,其评审因素基本集中在打印方式、幅面、速度、首页打印时间、分辨率、内存、接口、进纸盒容量、粉盒容量、通用耗材支持等方面,这些因素可以直接体现为量化指标,在评审标准量化上极易体现,但是,当前市场主流产品即使同一档次也均存在较大差异,以上指标量化后,评审确实简单了,但整体分数高的并不一定是最优产品,还涉及到各厂商的工艺水准带来的使用效果问题。
(2)多种设备交织的货物采购。
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单一产品的项目极少,多是设计多种设备搭建的整体系统建设,比如计算机系统建设,涉及到网络设备、强弱电设备、消防设备等,有的甚至达几百种,若按照评审量化要求,会导致分值设置极低且分散,无法做评审标准量化应具体项目具体分析□文/汪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提出“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自该要求提出以来,业内普遍存在标准不一、尺度不一、褒贬不一、争议不止,随之而来的质疑投诉也不断增加,在具体采购实践中,如何理解并将其正确运用到采购项目中,成为困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一大难题。
评审标准量化的制度依据目前,评审标准量化要求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技术指标指向特定品牌,一项目被责令重新采购
107日前,财政部发布第一千零七号至第一千零十号4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涉及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编制存在明显违法等问题。
第一千零七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投诉称,中标供应商未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要求加入“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不具备投标资格和中标条件。
财政部认为,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但采购过程中的确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为此,财政部责令采购人废标,并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上述问题限期改正。
第一千零九号信息公告中,招标文件相关技术指标中存在指向特定品牌的情形,为此财政部责令项目重新开展采购,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指向特定产品的问题限期改正。
招标文件相关指标指向特定品牌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常见的问题,也是比较典型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情形。
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都有哪些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指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通常而言,采购人可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要求潜在供应商具有相应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但不得脱离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操作实务】设定评审因素那些事儿
【操作实务】设定评审因素那些事儿(本文作者杜鹏,单位系广东省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禅城分中心,文章发表在《中国政府采购》杂志2021年第3期。
)全文共4461字,阅读大约需要9分钟如果对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难点由难到易做个排名,笔者认为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设定应该“名列前茅”。
在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下,采购人是采购需求的编制主体,但财政部在2020年12月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中规定,“采购人可以自行编制采购需求,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咨询机构编制”,体现出对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更高要求的政策导向。
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密切相关,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代理机构如何完成由简单的程序代理向专业化采购转变,协助采购人科学合理地设定评审因素是必须要过的关。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标的的多样性决定了评审因素各不相同,实践中也就很难找到一套“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评分标准。
本文将从政府采购实践的角度,探讨评审因素的设定原则和具体方法。
一、评审因素的定义要定义评审因素就离不开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是目前普遍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中采用的一种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是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与分值设置相对应的量化指标,是将采购需求中除实质性条款外的各供应商之间存在差异但不影响投标(响应)文件有效性的、用折算后的分值体现的其他因素,一般包括技术、商务和价格评价部分。
二、评审因素的重要性如果说评分标准是“考卷”,那么评审因素就好比“考题”。
评审因素设置科学与否,关系到选择什么样的供应商,进而关系到最终的采购结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是采购需求重点的直接体现,对供应商起导向作用。
有经验的供应商能从中轻易分辨出采购人的核心关注点,如果评审因素设置不完善,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供应商钻空子。
2023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试真题(实用复习题)
2023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试真题(实用复习题)一、单择题1.询价采购项目中,评审报告由谁来编写?(D)A.采购人B.采购代理机构C.采购人代表D.询价小组2.询价采购活动中,下列不属于询价小组职责的是(D)。
A确认或者制定询价通知书B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C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D发布成交公告3.2022年2月9日,某保险采购项目,在符合性审查中,发现A 投标人一年前被处以行政罚款50万元,可以认定为较大数额罚款吗?(C )A.可以B.由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认定C.不可以D.较大数额罚款已取消4.2015年10月,评审专家王某、郑某,在参与某项目评审活动中,存在与中标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未依法回避的情形。
2021年1月其所在市财政部门收到该市审计局的移送材料并立案,这时财政部门应该如何处理:(C)A.处2000元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B.不给予行政处罚C.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D.处10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采购活动前(C)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回避。
A.1B.2C.3D.56.下列哪种情形,供应商不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A)A.货物采购项目,供应商为中小企业,使用大企业制造的产品来设标B.服务采购项目,供应商为中小企业,服务由该供应商承接C.工程采购项目,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工程由该供应商承接D.货物采购项目,供应商为大企业,使用小企业制造的产品来投标7.《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关于建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说法错误的是(B)A.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有隶属关系B.应当根据需要设立C.不得以营利为目的D.设立的主体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8.关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遵守的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C)A.评标专家出于公心私下可以接触投标人B.评标专家为了保证实现项目意图可以征询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意向C.评标专家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要求D.评标专家在招标人的同意下可以接受投标人的评标报酬9.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
政府采购评审因素量化设置需要注意的问题
政府采购评审因素量化设置需要注意的问题摘要:政府展开的采购实际上是一种商业行为,但由于政府的特殊性,使其在采购的过程中采购人、采购机构、供应商存在较多的互动。
政府在展开投标竞争时,若没有对采购评审因素进行有效的量化,那么极易引起各种争议,从而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为此,本文站在政府采购评审因素量化设置的角度上,分析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最终为政府采购过程的科学化、合理化提供可靠的保障。
关键词:政府采购;评定因素;量化设置;注意问题引言从政府采购评审因素量化的角度上来讲,评审因素有主观和客观两种,客观是唯一确定的,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具有较好的量化条件,而主观因素是引起争议、投诉的主要元素,为此在量化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的几个问题。
一、合法、合规性根据财政部对采购的规定,在采购的过程中必须要保证采购过程的合法合规性。
一方面,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企业人数、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是不能用于评审因素的,这样可以有效保障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正当权益,使中小微企业也能从政府采购的过程中获益,并减少对企业之间的差别对待。
而另一方面,若在进行采购评审的过程中,并不注重合法、合规性,设置地区性、特定行业甚至特定企业的评审因素,则会导致其他的供应商被排除到评审行列外,从现实的角度上来讲,就是对投标人进行了差别对待,不能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平公开性。
二、满足科学合理的真实需求在合法合规展开政府采购的过程中,其主要目的需要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使该部分财政资金能够充分为政府所用,在确保政府正常运转的同时,维护国家与社会的利益。
而科学合理的真实需求,可以在提升财政资金利用效率的同时,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
一方面,需要从投标报价、技术/服务、履约能力等条件上进行有效的量化,按照政府采购的真实需求进行合理的判定,在实现采购结果物有所值、物超所值的前提下,确保采购能够满足政府运营的实际需求[1]。
另一方面,则需要极力减少主观性的评审成分,在减少自由裁量权的同时,确保采购过程不会牺牲采购人的需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基础上,避免对财政资金带来压力。
政府采购评审因素量化设置需要注意的问题
操作实务丨OPERATION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投标人的投标活动从法律角度来说实ifi h 是-项邀约,从纵向上0,lT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存在互动,从横向上看,与其他投标人存在竞争。
如家政府采购评审闪4丨鼂化设置不科学、不合理就巾常容 故引起各种争议、质疑fit 投诉。
本文对政府采购评屯因素M 化设置中需要注怠的六个方iH i 的问题进行了探i.h政府采购评审因素量化设置需要注意的问题文/马万民南京审计大学招标采购办公室2015年3月1曰起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 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 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 据。
”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 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 需求对应。
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 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 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 分值。
”评审因素有主观评审因素和客观 评审因素,即实际搡作中相对应提及 的主观分和客观分,客观分是唯一确 定的。
为了减少政府采购实践中因为 评审因素量化设置不科学不合理导致 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我们在评审因 素量化设置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的问题。
一、评审因素量化设置一定要 合法合规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 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 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 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56中国政府采购I2021年第3斯OPERATION |操作实务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从以上规定中不难看出,注册 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颔六种规模条件是严禁被 用作评审因素的,否则就在一定程度 上损害了中小微企业的正当权益,削弱了这些企业的投标竞争力,甚至导 致不少中小微企业丧失参与政府采购 的机会,实质上就是对投标人形成了 差別待遇或歧视待遇。
27017900_论政府采购评审因素的细化量化问题
122论政府采购评审因素的细化量化问题□文/涂小冬【摘要】综合评分法是招标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普遍采用的一种评标方法。
然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采购项目时时,时常因为“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问题遭受质疑或投诉。
本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对此作初步探讨。
【关键词】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相对应综合评分法是招标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普遍采用的一种评标方法。
与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不同,政府采购项目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须遵循严格规定。
实践中,很多采购项目因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问题而遭受质疑投诉,而且大多数投诉事项都得到了财政部门的支持,采购人、代理机构被责令限期改正,甚至被予以警告。
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如何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如何细化量化?本文对此作初步分析。
法律法规依据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见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磋商办法》)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五条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其中,为了更好地根据采购需求选择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及定价方式,22号文在《条例》、《磋商办法》、87号令的基础上进一步作出细化规定,考虑到过往实践中部分项目因其特殊性(主要是服务类采购项目)、某些评审指标无法量化的问题,其第十九条规定,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项目,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综合考虑以单方案报价、多方案报价以及性价比要求等因素选择评审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并不提倡采用招标(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综合性评审方法。
第二十一条明确,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评分指标应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并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编制采购文件时容易触及的政策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金融经济FINANCIAL AND ECONOMIC编制采购文件时容易触及的政策风险及其防范措施桂雪萍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摘要:目前,很多采购单位在完成某项政府采购工作时,即可以选择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选择委托采购。
但无论是自行组织采购还是委托采购,采购单位都应该具备编制或审核采购文件的能力,正确把握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采购预算、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其中,政府采购政策是纲,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是目。
只有正确把握政府采购政策,才能将本单位的采购需求正确贯注在采购文件中。
因此,采购单位从事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正确把握政府采购政策的能力,提高采购文件编制水平,防范政府采购政策风险。
本文就采购单位编制采购文件时容易触及的政策风险的原因、政策风险的常见突出表现形式以及政策风险的防控等进行探讨。
关键词:采购单位;采购文件;政策风险;防范措施引言从实际所处的基本地位角度展开阐释分析,政府采购工作是我国各级政府在组织推进日常业务过程中需要涉及的重要内容,在全面系统学习掌握相关政策条件下,科学恰当完成采购编制工作环节,能支持各级政府开展的采购工作,顺利获取和实现最佳效果。
一、政府采购政策的复杂性是导致采购单位容易触及政策风险的根本原因(1)从直接性和间接性来看,政府采购政策既有直接作用于政府采购规范的政策,也有外溢性政策。
这类外溢性政府采购政策很多是隐形的,但同时又是硬性的,从而导致在政府采购实际中难以把控,如果不仔细研究并予以防范,极易触及政府采购政策风险。
部分采购人在政府采购评分项设置了将机械类、化工类、农林类等行业龙头企业或者其他类似的荣誉奖项作为加分项,但如果仔细研究这些荣誉奖项的评定办法,大多都有诸如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条件因素,从而就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
(2)政策本身的不明确导致各方当事人甚至于监管部门对政策理解和执行产生差异。
财政部公告:分值设置未与量化指标相对应,两项目被废标
财政部公告:分值设置未与量化指标相对应,两项目被废标2月26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零四号、第一千零五号、第一千零六号三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值得一提的是,三则信息公告中,就有二则涉及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
在第一千零四号、第一千零五号二则信息公告中,财政部责令采购人废标,并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是政府采购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指出:“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评审因素如何量化有明确规定,指出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要将采购需求中除实质性条款外的其他因素用折算后的分值体现。
评审因素一般包括价格、商务、技术和服务四部分内容,货物、服务和工程三类项目。
由于招标特点不同,其有各不相同的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招标为了达到采购质量、价格和效率三要素的平衡,实现物有所值,应当在设定评标因素是注意以下几点:1. 评审因素要准确反映采购人的需求重点。
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需求重点并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的资料,但评分因素中没有对这些资料的评标标准,采购人的需求重点无法在评标中体现。
此外,评审因素所占的比重或者权重要能够切实反映采购人对各评标因素的关切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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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评审标准中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量化
指标相对应
在不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中,都有“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认定,因此不少从业人员开始研究,何为评审标准中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标准中分值设置如何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
财政部发布的首批10个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中,“指导案例9号: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的案例要点就指出: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取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一方面,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在细化和量化时,一般不宜使用“优”、“良”、“中”、“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另一方面,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应当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
在“指导案例9号: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中,财政部查明,招标文件技术评审表“3、投标人室内仓库情况”的评分细则要求:“根据投标人室内仓库(仓库配套有室内仓储场地不少于7000平方米、高台仓、有监控摄像、存放货物在1楼)横向比较:优得35-45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以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为准)”,单项分数/权重为45分。
招标文件商务评审表“6、投标人室外仓库情况”的评分细则要求:“根据投标人室外仓库场地(仓库配套有室外仓储场地不少于3000平方米、有围墙进行物理隔离、有监控摄像、有保安巡逻)的情况横向比较:优得35-40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以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为准)”,单项分数/权重为40分。
财政部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设置有“优得35-45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等,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针对本项目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问题,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B和代理机构A限期改正,并对代理机构A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通过上述指导案例,想必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已经理解了“何为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同时,也清楚了“评审标准中分值设置如何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简单地说,就是评审因素必须是可以量化的;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也应该作对应的量化,评审因素的评价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应量化到区间。
对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作了较为详细的解释--本规定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
如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中规定,国际知名品牌5-8分,国内知名品牌3-4分,国内一般品牌1-2分。
这样的规定就违反了上述要求,一是国际知名、国内知名、国内一般不是品牌的量化指标,没有评判的标准;二是虽然每一个分值设置均量化到了5-8分、3-4分、1-2分的区间,但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国内一般品牌并没有细化对应到相应区间。
由此可见,该规定的核心要求是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