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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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是指市直机关、企事业等单位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并依据承包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价款等。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计量与支付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四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建设工程应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03]103号)的有关规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即以中标价并按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内容一次包干。

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或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施工项目,必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再订立违反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和签证;如因特殊情况确要对合同文件的内容作实质性修改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工程合同价款发生调整时,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内容、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可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竣工结算时再按合同条款及有关规定重新审核,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的调整(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应按以下规定经批准后才能调整合同价款。

茂名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茂名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茂名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茂名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有效地发挥财政投资的作用,严控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茂名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是指市直党政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包括财政全额投资、部分投资和以资本金投入等形式投资的项目。

本办法所指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使用国债资金、财政担保借款、政策性银行贷款、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执行,计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突破建设规模和投资额。

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茂名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实际发展需要进行编制。

财政性资金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计划安排。

第五条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㈠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㈢坚持用可行性研究报告控制概算,用概算控制预算、用预算控制结算(决算)的原则。

㈢坚持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

二、项目的审批程序第六条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确定:㈠由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议方案报市发展计划局。

由市发展计划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再按本办法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㈢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及总投资1 0 0 0万元以上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立项)前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xx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合理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xx财政局关于印发<xx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地本级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对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部门组织对财政资金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包括:(一)工程概(预)算评审,即对项目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具体内容、资金来源文件、项目工程费及各项费用取费标准等进行评审;(二)工程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评审,即对工程单价构成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完整性,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取费标准的正确性等进行评审;(三)工程结算评审,即对工程结算单价构成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完整性,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取费标准的正确性以及对基本建设程序与管理制度执行,合同履行等有关情况进行评审;(四)竣工决算评审,即对项目批准概算及项目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竣工交付使用项目决算的真实、合法、合规情况以及资金来源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评审;(五)专项审核调查,即对项目特定情况运用评审方法(评审方式依情况而定)进行调查分析和鉴证,旨在反映典型性、具有普遍意义的重要事项,揭示特定项目、行业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重大问题,分析原因,寻求对策,可向行署和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

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第五条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一)支持创新创业。

为了加快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为了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

为了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有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为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市财政资金),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按资金来源划分为市财政投资项目和市财政补贴项目。

市财政投资项目包括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项目,市财政补贴项目包括以投资补助、贴息的方式使用市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按性质划分为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和经营性投资项目。

对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的方式投入;对经营性投资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的方式投入。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属于国有股权,由市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五条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乡规划,符合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规定.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使用市财政资金项目审批、管理、监督的投资主管部门。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使用市财政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七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审查初步设计及概算。

市财政补贴项目应当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使用市财政资金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市财政补贴项目,按市财政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八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向市投资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立项。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二)项目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建设方案;(三)估算总投资、资金来源及依据;(四)选址建议及建设用地规模;(五)按要求必须具备的其他内容。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金融机构会计【发文字号】厦财资[2016]10号【发布部门】厦门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6.06.20【实施日期】2016.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资〔2016〕10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资产管理效率,特制订《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财政局2016年6月20日附件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建立财政性投融资资金支出全过程监管机制,实现项目管理与资产管理相衔接,提高财政资金、资产使用效益,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资产(以下简称“项目资产”)是指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立项,全部或者部分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通过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等)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道路、桥梁、管线、隧道、地块、码头、绿化、下穿通道、护岸、水库工程、轨道交通、海堤开口等公共基础设施、固定资产。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7]6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7]6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7〕68号2007年4月19日)《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由其他财政性资金筹集,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

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纳入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管理。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市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依照本部门职能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各负其责,市监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三)负责专项资金的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四)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或收支计划的编制,审核、汇总、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或收支计划,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五)按规定审核、批复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按规定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决算;(六)负责专项资金的票据管理工作;(七)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收支活动,开展绩效检查;(八)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银川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银川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银政规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政规发〔20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银川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日银川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银川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银川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银政办发〔2020〕6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是指使用财政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收入、地方政府债券等安排的政府投资计划下达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资金支付管理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遵循“按计划、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的原则办理,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做到同类型项目同比例付款。

第五条政府投资计划在建项目资金支付。

市财政根据市本级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按照项目的建设内容和预算资金安排,在投资计划下达后及时将项目资金预算指标一次性下达给各项目建设单位。

鼓楼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鼓楼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鼓楼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定的《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政府,区直各办、局(公司),洪山科技园、福州软件园:经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区财政局制定的《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二○○四年七月九日鼓楼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鼓楼区财政局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保障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10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发包管理规定》、《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旧屋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榕财政[2003]108号)、《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榕财基[2003]1254号)、鼓楼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旧屋区旧村改造工作意见》(鼓委[2004]8号)、《福州市鼓楼区建设投资中心(公司)管理办法(试行)》(鼓委办[2004]21号)等规定与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主要指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政府名义募集的银行贷款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回拨资金等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旧屋区(旧村)改造项目(含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的资金项目。

第三条区财政部门是主管区基本建设、旧屋区(旧村)改造项目财务活动的职能部门,对区基本建设及旧屋区(旧村)改造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单位是指执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建设及担负区旧屋区(旧村)改造项目的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含区政府确认的临时指挥机构)和区属国有企业。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2•【字号】市政规〔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现将《桂林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22日桂林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是指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政府性债务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应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含以奖代补)、贴息等,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

(一)对于市本级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

(二)对于需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方式,参与准经营性或经营性的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项目,可以采用资本金注入的方式进行投资。

(三)对于其他需要市本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可以采用投资补助(含以奖代补)或贴息等方式,给予一定限额或比例的资金支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7.03•【字号】厦府[1996]综139号•【施行日期】1996.07.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7月3日厦府〔1996〕综1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防止基本建设项目超概算,保证重点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金范围包括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含中央补助地方的基本建设投资);财政专项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市财政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及由市财政负责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的融资。

第三条市级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内容包括立项文件审定(含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预算审查、标底审定、工程招投标、项目开工前审计、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与下达、建设资金核拨、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决算审计等。

第四条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行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审定(含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审核、年度投资计划下达以市计委为主;初步设计技术方案审核、工程招投标及施工质量监督、施工监理以市建委为主;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工程标底的审定、建设资金的核拨及财务管理、工程预决算的审核以市财政局及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为主;开工前的项目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以市审计局为主。

第二章立项文件审定第五条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含全额拨款和部分补助)的立项文件,必须由主管部门报市计委审批,市计委应在收到报审文件、材料后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直各单位:为指导我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工作,完善财政投资审核工作的运行机制和审核效力执行的保障机制,规范财政投资审核行为,切实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投资使用效益,我局制定了《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珠海市财政局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附件: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我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工作,规范财政投资审核行为,切实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粤财基〔2000〕18号)以及《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以下简称“财政投资审核”)行为,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审查与核定。

财政投资审核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市财政局是我市财政投资审核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以下简称“财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本级财政投资审核工作,并对区(功能区)财政投资审核业务进行指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财政性资金包括:(一)公共财政预算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二)财政基金预算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三)政府融资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四)政府可支配的其他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中府[2006]6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中府[2006]6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06〕62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十八日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市级财政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

包括:城建、市政、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招待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法人或市政府设立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机构或通过市场化运作选择的代建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成都市财政性城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财政性城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财政性城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25•【字号】成办发[2001]77号•【施行日期】200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财政性城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办发[2001]77号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资金管理工作,合理、有效地调度、使用、管理城建资金,缓解城建资金严重短缺的尖锐矛盾,使有限的城建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效益,结合成都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建资金为: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技术改造及重点维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土地出让金及政府委托各部门(单位)收取的城建专项资金。

第三条城建资金使用范围城建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维护。

第四条城建项目资金管理原则一、城建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现有收费资金均应严格执行“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收支两条线规定。

三、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

四、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财务、会计的有关制度。

第五条城建项目资金管理方式一、城建项目资金计划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正式下达。

二、城建资金控制拨付,项目预算、决算审查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三、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计划,按市建设主管部门的项目资金拨付意见,及时、足额的将城建资金拨给项目业主。

第二章资金归集第六条负责城建资金收取的各单位(部门)或代收单位(部门),必须按规定足额及时将收取的各项费用缴入市财政部门指定专户。

第七条城建项目资金计划安排预算报告,由市财政部门提供预测数,市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并会同市计划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形成当年需要安排城建资金预算报告,报市政府审查。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按月将资金收入构成表,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市计划管理部门。

昆明市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昆政发[2002]27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发〔2002〕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财政投资效益,根据省政府(2000)69号文《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以下简称市财政性投资),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财政专项基金以及市财政负责偿还本、息的各类借款的基本建设和非生产性更新改造项目。

具体包括:市本级机动财力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财政预算内教育费附加、农水和其他专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专门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专项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财政预算外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由市财政负责偿还本、息的各类借款以及财政安排的其它资金。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投资为1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和5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更新改造项目,包括单项或配套补助项目。

限额以下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现行管理审批程序管理。

第四条昆明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具体负责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编制年度财政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以下简称财政项目投资计划)草案;并负责对项目前期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进行综合协调。

市财政局、建设局、审计局、监察局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市财政性投资的重点投向为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项目。

市财政投资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财政项目投资计划组织建设,投资定额按照国家规范标准测算,并实行招投标、施工监理制和质量负责制。

财政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财政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财政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政府投资体制改革,促进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健康发展,创新财政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监管模式,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81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AA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东府〔20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实行社会机构代建的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

第三条代建项目资金使用、核算和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算控制原则。

代建项目应以市发改局批复概算作为控制投资规模的重要依据,按照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要求,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每年根据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编制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

未纳入预算的代建项目,不得安排支出。

(二)合同履约原则。

代建项目涉及的施工和材料设备等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招标,按照我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与相关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作为办理工程拨款的依据。

(三)进度付款原则。

代建项目用款实行“批量申报、直接支付”的方式,代建单位根据工程实际建设进度审核并汇总各参建单位的项目用款,由财政部门按合同约定对项目用款进行批量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至代建单位开设的代建项目监管专户。

第四条代建项目各有关单位应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对项目资金使用、核算和监管负责。

(一)代建单位:负责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切实做好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定期向委托单位和市财政局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办理资产移交。

协助委托单位编制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根据代建项目建设进度和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的用款申报进行审核,确保请款数额与实际施工进度相符。

(二)委托单位:负责编制代建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定期向市发改局和市财政局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财政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XX县财政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财政性项目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加强财政性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省、市对财政性项目资金审批拨付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性项目资金是经中央、省、市、县发改、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由县财政拨付并由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建设类资金,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社会事业发展等项目投资。

第三条财政性项目资金拨付审批程序为:施工单位收到项目投资计划及资金下达文件后,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向县财政部门申请填报“XX县项目建设资金预付(拨账)申请审批表(申请表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审批文号、资金下达文号、总投资、上级下达、其他资金、建设地点、开竣工时间、累计拨付资金、本次申请资金等)",加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负责人、项目监理意见后报建设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审核并由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核,主管单位经办人员及项目负责人审核加注意见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相关股室及负责人审核加注意见后,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县长审批;最后,项目实施单位在县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报账)手续。

根据财政体制改革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原则上财政性项目资金一律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四条财政性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的程序是:项目计划和资金到达后,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单位首先做好项目的前期招投标和项目实施准备工作,县财政局根据下达资金通知,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县财政局开设的报账专户;项目启动实施后,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填报项目资金预付申请表,随附工程建设合同、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提出项目资金预付申请(50万元以内的项目首次预付额度可高于30%,但最高不超过50%;50万元以上的项目首次预付额度不超过30%),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报账手续。

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来源:不详时间:2006/4/24 点击:2400胶南市人民政府文件南政发〔2006〕36号胶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胶南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胶南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胶南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胶南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胶南市市级财政预算编制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承担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和财政性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勘察、测绘、规划、设计、招标、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与项目相关的管理部门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负债融资资金,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承贷、政府(财政承诺还本付息或财政贴息的政府性融资。

财政性融资必须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资金使用由市政府统一研究确定。

第四条财政性投资项目中涉及的土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市国土、财政、工程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镇、街道办事处进行联合清点签证,由国土部门汇总,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财政性投资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含拼盘项目,开工前,项目主管部门应专题向市政府进行报告(不含政府实事项目。

对于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开工报告,除特殊情况外,由市政府召集财政、发改、监察、项目主管部门定期进行研究,根据全市经济、财政运行情况,确定项目实施时间、投资规模。

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

未经市政府批准,项目不得开工,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招投标,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

项目主管部门报送财政性投资项目开工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一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投资效益、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建设内容及建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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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来源:不详时间:2006/4/24 点击:2400胶南市人民政府文件南政发〔2006〕36号胶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胶南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胶南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胶南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胶南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胶南市市级财政预算编制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承担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和财政性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勘察、测绘、规划、设计、招标、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与项目相关的管理部门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负债融资资金,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承贷、政府(财政)承诺还本付息或财政贴息的政府性融资。

财政性融资必须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资金使用由市政府统一研究确定。

第四条财政性投资项目中涉及的土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市国土、财政、工程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镇、街道办事处进行联合清点签证,由国土部门汇总,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财政性投资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含拼盘项目),开工前,项目主管部门应专题向市政府进行报告(不含政府实事项目)。

对于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开工报告,除特殊情况外,由市政府召集财政、发改、监察、项目主管部门定期进行研究,根据全市经济、财政运行情况,确定项目实施时间、投资规模。

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

未经市政府批准,项目不得开工,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招投标,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

项目主管部门报送财政性投资项目开工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一)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投资效益、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建设内容及建设方式。

(二)项目招投标方式、政府采购计划。

(三)项目建议书、选址规划、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设计、咨询评估、编制相关规划、地面附着物清理等前期准备工作及相关费用。

(四)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五)项目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年度财政性投资项目预算一经下达,一般不得突破。

如项目投资概算或预算控---------------------------------------------------------精品文档----------------------制价超过批复预算,需在项目开工报告中单独说明。

项目投资概算、预算控制价超过批复预算100万元或超过批复预算30%的,需经市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财政性投资项目预算控制价由财政部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八条财政性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及预算控制价编制中介机构,应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实行年度考核。

财政性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及预算控制价编制中介机构的选定,由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共同从市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的中介机构中抽签选定。

第九条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土石方、桩基础、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幕墙等专业工程,单位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合同估算价限额以下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方式,但合同价格不能高于预算控制价。

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勘察、规划、设计、监理、测绘应实行公开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拟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方式的,应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招标文件的编制及招标答疑由项目建设主管单位、财政、审计、监察、招投标管理部门、招标代理单位联合组织。

未依照上述规定实行招标、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不得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条财政性投资项目的招投标信息公告,应同时在青岛市建筑信息管理网、青岛市政府采购网站、胶南市电视台等媒体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财政性投资项目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及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形式,并一般采用合理范围内低价中标。

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控制价应一并发至每个投标单位。

投标报价高于预算控制价的为无效报价,报价低于预算控制价、高于企业成本价的为有效报价。

有效报价范围内,价格最低的为中标价。

招标单位认为工程技术、性能方面有特殊要求不宜采用低价中标的,应向监察、财政和招投标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上述三家单位组织专家委员会对该工程技术、性能要求进行评审。

专家委员会认为该项目不宜采用合理范围低价中标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综合评分法进行招标。

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勘察、测绘、规划、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的招投标、政府采购,原则上采用合理范围内低价中标方式。

第十二条财政性投资项目实行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制度。

投标人在满足招标人相应投标条件的同时,按工程投标概算向招标人提交2%以内的投标保证金,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出投标文件或中标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招标人签署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并在5日内上缴财政部门。

未中标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无息返还。

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定合同的同时,按合同价向招标人提交5%以内的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全部返还。

对未按工程合同要求施工或转包工程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以履约保证金补偿损失,履约保证金在5日内由招标人上缴财政。

第十三条招标结束后,项目主管部门在5日内将招标记录、中标通知书和工程承包合同报送财政、监察部门,作为拨付项目资金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财政性投资项目中标企业在中标后,应在我市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在我市区域内纳税,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精品文档----------------------第十五条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不可预见的隐蔽性工程,各种风险、各项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工程追加在合同价3%范围内的不予追加。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在进行施工图设计之前应对地质情况及现状进行勘探、测绘,因勘探、测绘不准等原因导致设计变更的应相应扣减勘探、测绘费用。

建设、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管理中应尽量避免变更签证的发生。

如确需发生变更签证,应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现场联合会签,审计结算时以联合签证为准,无联合签证的,审计部门在审计时不予认可;单项签证金额预计在30万元以上的,需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对于因设计变更或特殊情况不能施工而核减的工程量,项目建设主管单位要及时通知财政、审计部门,现场填写工程量核减变更单。

对于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要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并双倍核减施工单位隐瞒工程量,施工及监理单位一年内不得参与我市财政性投资项目招投标。

第十八条项目主管单位、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监理单位串通施工单位弄虚作假、签署不真实签证的,以及对重要施工程序未实行旁站式监理或在现场签证时复核不严的,由财政部门在支付监理费时按签证造价误差部分20%或每次2000元予以扣除。

第十九条除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外,建设工期不得延长(季节性施工包括在工期内)。

因施工单位延期的,每延期一天,施工单位按工程总造价的5‰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条财政性投资项目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前期准备至施工期间,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应每月向政府报送项目准备、进展情况,并抄送市财政部门。

对于重大事项,项目主管部门应随时报送。

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30日内组织有关专家以及质监、财政、审计部门现场监督,对不合格工程,限期整改,实行二次验收。

在期限内不能按时竣工或完成整改任务的,建设单位可另行安排其他施工单位完成,所需资金从第一承包单位工程款中支付。

对合格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未经竣工验收或未出具验收报告的建设工程,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二十二条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10日内报审计部门审计。

审计部门原则上在60日内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出具审计结算报告。

建设单位在审计部门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后30日内编制财务决算,连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并报财政部门。

逾期不报的,财政部门停拨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财政性投资项目决算超过批复预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审计部门出具决算审计报告后30日内,向市政府提交超支责任报告,并报监察部门备查。

对违反规定超支的项目,由市监察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查清责任,依法追究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对财政性投资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确定以后年度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

财政性投资绩效评价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将历年财政性投资项目债务、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下年度项目预算,以及下年度续建工程项目一并报财政部门汇总编制年度预算。

财政性投资项目预算应将地面附着物清理补偿费用(预计)一并计算在内。

第二十六条土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由建设单位编制支出预算,附市政府批准文件及---------------------------------------------------------精品文档----------------------清点小组联合签证报财政部门。

地面附着物清理之前,拨付补偿额的80%,余款待所有地面附着物清除后10日内拨付。

对于财政部门支付补偿资金后,项目主管单位确认不再拆除的,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应负责将补偿资金于5日内缴回市财政。

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年初预算、施工合同、工程进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期资金拨付情况等资料审核后直接支付施工单位。

工程资金拨付原则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当年拨付至中标价的50%,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前最高付至中标价的70%。

财政性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质保金制度,质保金为审计部门审定工程结算价的10%,质量保证期满后若无质量安全隐患,30日内付清全部工程结算价款。

第二十八条可行性研究论证、规划、勘察、测绘、设计、预算编制、招标代理、监理、招标交易费等费用,由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原则上每半年集中拨付一次。

第二十九条工程管理费由财政部门统一提取,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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