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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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基本建设规章制度

高校基本建设规章制度

高校基本建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高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提高高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保障师生员工生活和学习工作环境,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高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内容包括高校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维护等方面。

第三条高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规定的各项标准,建设和维护高校基础设施,保障高校师生员工的基本生活和学习工作需求。

第四条高校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完善建设规划,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建设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确保基础设施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五条高校应当加强规划设计,注重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需求,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注重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

第六条高校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行政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程序管理,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规范和透明。

第七条高校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和问题整改,确保高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第八条高校应当统筹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科特点,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建设目标、规模和布局,保障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和合理配置。

第九条高校应当制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明确建设内容、建设任务、建设时间和建设要求,确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第十条高校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调整和修订,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确保规划实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基础设施建设设计第十一条高校基础设施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合理设计建筑布局、建筑结构、建筑设备和建筑材料,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高校基础设施建设设计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资源,科学选用建筑设备和建筑材料,注重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高校基础设施建设设计应当重视功能性和美观性,并充分考虑教学、科研和生活需求,体现现代化、人性化和智能化的建筑理念。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2.02.29•【文号】教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2〕1号)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教育部是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编制校园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申请国家投资和监督项目实施。

第四条直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直属高校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第二章校园规划编制第六条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

第八条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

湖南农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农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农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基本建设管理,确保立项审批、预算控制、招投标组织、合同签订、施工管理、工程质量控制、结算审核等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由学校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

基建处代表学校行使管理全校基本建设工作的职能,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学校总体校园建设规划和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对学校批准立项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进行规划、设计和报批,并组织和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二章基本建设日常管理第三条学校所有建设项目由基建处统一管理,各单位计划自筹资金修建的教学、科研、实验及生产、生活等用房一律纳入学校整体规划,其房屋选址、方案设计、道路、管线的布置等必须报基建处审批,有关资料报基建处存档。

第四条报经学校同意,由学校自筹资金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经费筹措由计财处负责。

基建资金落实后,由基建处组织施工。

第五条每年年底,基建处根据学校整体规划和工程进度情况编制下一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作为计财处筹措资金的依据。

第三章基本建设工作程序第六条立项管理:(一)管理范围。

依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及需求,报经校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的新建、改扩建、维修等年度计划项目以及临时追加或自筹经费项目。

(二)管理目标。

工程项目按审定的总预算控制造价,确保工程终审造价不超总预算控制的立项金额。

(三)立项程序。

基本建设与专项维修立项管理包括立项申报与立项审批两个环节。

1.立项申报:(1)年度计划项目:①先年项目清理:每年3月份,基建处对先年立项及实施的项目进行清理,筛选出已完工、在建及未动工的项目,为安排年度建设项目做好准备。

②接受用户项目申报:在清理上年基建、维修工程完成情况的同时,基建处应做好下年度新立项的项目调研与信息收集工作。

③提出年度项目计划:基建处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工期、投资规模以及实际需要等情况,提出年度基建与维修计划,经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认可后,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湖南农业大学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湖南农业大学教务处

湖南农业大学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湖南农业大学教务处

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 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湖南农业大学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湖南农业大学2018年5月8日湖南农业大学文件湘农大〔2018〕12号湖南农业大学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基地建设、运行和管理,进一步提升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地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创新创业教育与文化传承的平台。

第三条按产权归属,基地分为自主建设基地与合作共建基地(简称“自建基地”和“共建基地”)。

自建基地指产权归学校所有,学校自主出资建设的基地,主要承担学校教学、科研、创新创业教育任务,向社会展示学校办学能力和科研水平;共建基地是指产权归外单位所有,学校与外单位签定合作协议、联合共建的基地,是学校开展教学实习,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的重要平台。

第四条按功能不同,基地分为教学实习基地、科研基地、社会服务基地。

(一)教学实习基地。

包括耘园基地、紫东路园艺基地等校内基地,浏阳基地,长安基地,以及与具有独立法人代表的企事业单位或行政管理部门共建的供学生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的基地。

(二)科研基地。

是指专门承担某个领域科学研究或为承担国家、省、部重大专项而单独建立的基地。

(三)社会服务基地。

是指根据教育部、科技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建设方案》有关要求指导建设的综合示范基地、特色产业基地、分布式专家服务站以及“双百”科技富民工程基地等。

第五条基地管理中心负责对各类基地进行规划、管理、建设、服务与考核。

(一)以湖南农业大学名义设立的各类基地,均须报基地管理中心审核或备案。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科技创新平台以科研项目为载体建设的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由相关单位负责考核与管理,并接受基地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基地建设情况报基地管理中心备案。

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简称“建设项目”)的过程管理,提高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学校决策部署,依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依法依规实施基本建设管理,坚持安全第一,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障事业发展。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五年建设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依据学校安排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基本建设项目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园总体规划编制、建设计划,以及使用学校各类建设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

第五条建设项目坚持质量合格标准,各级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保密制度,涉及建设项目计划和财务数据、标底和招投标过程以及不宜公开的会议纪要、决议、决定、投标单位有关资料等信息,必须保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主要职责第七条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对校园规划、五年建设规划、年度投资计划、重大项目立项、方案和投资计划、重大工程变更等重大事项,按照学校“三重一大”相关规定进行决策。

第八条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是学校校园基本建设的议事机构,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规划,研究讨论并协调推进校园总体规划、五年建设规划、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立项、设计方案,为学校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

第九条学校基本建设实行法人责任制度,校长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国资、住房、后勤、网信、保卫、财务、采购、审计、纪检监察、工会、基建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等工作。

农业大学基本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二篇)

农业大学基本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二篇)

农业大学基本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大学基本建设的施工管理,保障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提高施工质量,确保工程按期完成,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安全文明。

第四条农业大学要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组织部署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落实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设立专门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责任人,落实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合理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施工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向农业大学报送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报告,并定期进行现场安全检查。

第十条农业大学工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和文明施工问题。

第十一条农业大学工程管理部门应加强与施工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共同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保障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若施工单位违反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在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整改到位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将相关信息通报批准单位。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及时对施工现场产生的废弃材料、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处理,确保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机械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农业大学所有。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中涉及未尽事宜的,由农业大学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决。

农业大学基本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4篇)

农业大学基本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4篇)

农业大学基本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大学基本建设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建设环境,提高建设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大学基本建设的全过程,包括项目筹备、设计、招标、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所有参与农业大学基本建设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农业大学基本建设的安全和文明施工分别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各责任单位和人员需配合进行。

第五条农业大学基本建设的安全和文明施工要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保持一致。

第二章安全施工管理第六条农业大学基本建设的安全施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关注员工安全和健康;(二)科学方案,合理布局工程;(三)安全先行,全面预防施工事故;(四)疏导流动,确保施工区域通畅;(五)综合治理,确保施工场所环境卫生;(六)科学上岗,提供培训和指导。

第七条在农业大学基本建设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禁止入内的标志、安全防护用品的标志、限定作业区域的标志等,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第九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戒线,确保非工作人员不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条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安全帽、安全绳索、护目镜、防护鞋等,确保施工现场人员的身体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所有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禁止违规操作。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确保在施工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救援。

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第十四条农业大学基本建设的文明施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环境,保护生态;(二)文明施工,文明服务;(三)整洁环境,良好形象;(四)绿色施工,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整洁,及时清理施工产生的垃圾和污染物,妥善处理废弃物,保护周边环境。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1.25•【字号】湘教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24〕6号省属有关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决策水平,保障投资效益,推动省属高校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湖南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2024年1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校园规划编制第三章项目审批管理第四章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和调整第五章建设项目实施第六章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第七章基建领域安全风险管理第八章监督与评价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决策水平,保障投资效益,推动省属高校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省属高等学校是指预算归口省教育厅管理的省属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省属高校”)。

第三条本办法基本建设管理是指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和建设资金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维修工程、土方工程、护坡工程和装饰工程等,建设资金包括各类政府投资资金、自筹资金、贷款、专项债券、捐款及其它等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省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报审校园规划、每个五年计划期和中长期的基本建设规划,报批报备建设项目、筹措建设资金并组织实施项目。

省属高校应根据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并书面告知省教育厅。

第五条省属高校基本建设必须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安全优质、节能环保、廉洁高效的原则,执行“安全、经济、美观、绿色、适用”的建设方针,因地制宜,积极推进节能、节水、节耗材及采用先进技术、新型建筑材料及新工艺的应用,注重各种资源的保持利用,创建绿色校园。

大学校园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大学校园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大学校园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的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行为,确保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满足学校的发展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校校园内的基本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基本建设是:学校各类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项修缮。

第四条本办法依据国家及北京市相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而制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学校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的管理机构,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执行学校的相关决议,负责学校基本建设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学校财务处为学校基本建设的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活动的资金筹措、使用等日常管理。

第八条学校审计处为学校基本建设的监督机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的审计监督管理。

第三章建设规划的制定第九条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是学校发展规划中的一部分,可分为长期规划和短期规划。

长期规划一般为十年以上的规划,主要是确定学校基本建设的总体思路、基本建设总体布局及预计实施时间。

短期规划是根据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对长期规划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并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

第十条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编制由学校主管校领导主持,基建处组织,学校有关各方共同参与进行。

第十一条基建处负责起草规划草案,主管校领导召集学校有关各方对规划草案进行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

基建处根据讨论意见进行修订,报主管校领导审阅,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学校基本建设必须严格按规划进行,如遇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必须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

第四章建设项目的立项和设计第十三条基建处根据学校建设规划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设项目立项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审阅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基建处负责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农业大学基本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二篇)

农业大学基本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二篇)

农业大学基本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根据建设部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校园范围内从事基本建设、改扩建及维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对其施工、监理范围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

建设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负协助管理责任。

第四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甲方指派的现场管理人员要对安全文明施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按照建设部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防止安全事故和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第五条施工现场四周围墙设置高度应不低于1.8米,在主要路段工地施工的围墙设置应不低于2.5米。

围墙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并建有门楼和值班室。

围墙及门楼材料要坚固,做到稳定、整洁、美观。

第六条施工门楼前必须设置企业标志,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平面布置图、效果图,以及各种现场管理制度。

第七条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责任心强的值班人员,实行封闭式管理。

施工作业人员和工作人员进出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工作卡,不得准许非现场工作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八条现场施工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

同时现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帽,以便供外来参观和检查人员使用。

第九条主要出入口和通道口应设置有顶盖的安全防护,临近道路和其它建筑物的外墙立面或有其它要求的外墙立面应采取封闭施工。

第十条现场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和规范要求,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一条加强现场成品保护和周边环境保护。

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成品的安全责任主体,要派专人看守,建设单位应予以协助。

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和损坏周边环境。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道路和材料堆放场地必须硬化,排水通畅,保证施工现场无积水。

第十三条施工材料、机具及设备应按平面布置图合理摆放在施工现场内,不得混合堆放,且标识正确、清楚。

学校基建管理办法

学校基建管理办法

学校基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建管理,保证学校基建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教育厅主管的高等学校、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基建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学校基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基建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省教育厅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建管理改革,加强基建队伍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5万元以上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燃气以及电力、通讯、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包括财政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捐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投资5-30万元(含)的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招标方案、施工合同,由基建监管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投资3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招标方案、施工合同,必须按规定上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通过后实施,具体分界为:30-100万元项目上报校长办公会;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上报党委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建的决策机构;基建监管领导小组是学校基建的辅助决策机构,研究审议基建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其组长由分管基建后勤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党政办(法律顾问室)、纪委监察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处、基建与后勤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工会组成。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并由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是负责校内基建工程项目从规划、立项到竣工、保修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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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基本建设管理,确保立项审批、预算控制、招投标组织、合同签订、施工管理、工程质量控制、结算审核等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由学校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

基建处代表学校行使管理全校基本建设工作的职能,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学校总体校园建设规划和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对学校批准立项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进行规划、设计和报批,并组织和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二章基本建设日常管理第三条学校所有建设项目由基建处统一管理,各单位计划自筹资金修建的教学、科研、实验及生产、生活等用房一律纳入学校整体规划,其房屋选址、方案设计、道路、管线的布置等必须报基建处审批,有关资料报基建处存档。

第四条报经学校同意,由学校自筹资金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经费筹措由计财处负责。

基建资金落实后,由基建处组织施工。

第五条每年年底,基建处根据学校整体规划和工程进度情况编制下一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作为计财处筹措资金的依据。

第三章基本建设工作程序第六条立项管理:(一)管理范围。

依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及需求,报经校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的新建、改扩建、维修等年度计划项目以及临时追加或自筹经费项目。

(二)管理目标。

工程项目按审定的总预算控制造价,确保工程终审造价不超总预算控制的立项金额。

(三)立项程序。

基本建设与专项维修立项管理包括立项申报与立项审批两个环节。

1.立项申报:(1)年度计划项目:①先年项目清理:每年3月份,基建处对先年立项及实施的项目进行清理,筛选出已完工、在建及未动工的项目,为安排年度建设项目做好准备。

②接受用户项目申报:在清理上年基建、维修工程完成情况的同时,基建处应做好下年度新立项的项目调研与信息收集工作。

③提出年度项目计划:基建处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工期、投资规模以及实际需要等情况,提出年度基建与维修计划,经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认可后,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2)临时追加项目:①项目性质:指未纳入年度基建维修预算而又必须进行的项目②立项原则:一是必须严格控制临时追加基建维修项目的数量与规模;二是必须是当年教学与日常工作所急需的项目;三是必须是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追加基建项目。

(3)自筹经费项目:①项目性质:指不纳入学校基建维修经费预算安排,经费由用户本单位自筹或从其他经费来源渠道(含科研经费、学科经费、实验室经费、基地经费、教学业务费等)开支的项目。

②立项程序:一是用户提出申请与要求,同时承诺经费自筹;二是用户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三是立项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签署意见;四是计财处查实经费到位情况。

2.立项审批:(1)审批程序:基建处负责组织项目概、预算编制和初审工作,审计处负责组织对项目概、预算进行复核,计财处负责提请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党政联席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并通过学校行文批复。

(2)新建项目概、预算编制:项目概、预算编制该项目的总预算控制金额,含勘察、设计、监理、报建、标底编制、三通一平、土建、装饰、水电、高压配电、电梯等设备、室外及绿化等附属工程、不可预见费等分项预算。

不可预见费按各分项工程概、预算的10% 计取。

3)维修项目内容确定:使用单位申报维修工程内容至基建处初认;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使用单位以现场办公形式对使用单位申报的维修工程内容逐一进行审核,确定标准、档次及维修范围、内容;维修内容一经确定,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或增加,若确需变动,必须办理立项增补手续。

(4)维修项目预算编制:根据确定的维修项目内容编制该项目的总预算控制金额,总预算控制金额除确定的维修内容外,还应包含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不可预见费按确定的维修内容预算的15% 计取。

3.审批权限:(1)年度计划项目:①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专题研究认可。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年度基建维修立项及预算控制数。

基建维修专题会议成员包括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管基建与维修工作的校领导、基建与后勤部门负责人。

②上报党政联席会审定。

计财处将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年度基建与维修项目及预算控制数,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之中,上报党政联系会审定。

③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行文批复。

学校行文批复当年基建、维修立项及预算控制数。

(2)临时追加项目:①纳入基建维修机动预算。

学校根据当年专项维修经费预算,安排一定比例的机动维修经费预算,由立项管理部门进行调剂安排。

②进入追加预算程序。

对于机动经费不能安排、当年急需进行的基建维修项目,根据学校追加预算的审批程序与权限进行审批后,追加预算。

(3)立项增补。

在项目确认后,由于种种原因引起工程造价超过立项金额10% 以上,需要调整立项金额的,必须办理增补立项手续。

①基建处提出预算调整计划。

②审计处审查后,报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增补立项。

③计财处根据额度,报请学校相关领导认可。

(4)审批时限。

各级部门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审批工作并及时将审批意见书面回复至基建处。

第七条招投标管理:(一)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质的采购,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进行公开招标并签订经济合同。

(二)学校成立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基建处、纪检监察处、审计处、计财处、工会、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处。

基建处负责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组织工作,并定期向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及学校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三)学校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行使下列权利:1.确定评标定标办法。

2.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3.组织评标小组。

4.主持招标活动,按照评标小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5.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按照审批权限,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其主要职责是:1.审查投标单位资格。

2.审查招标文件。

3.组织有关单位审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4.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5.监督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

(五)经省发改委立项的基建项目原则上按省建设厅的规定在省招标办办理招标事宜,若有特殊情况,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可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招标工作。

(六)中、大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按有关规定通过方案招标评审的程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小型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由基建处择优选择单位,提交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报主管校长审定。

(七)招标程序。

工程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1.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书。

2.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投标申请书。

3.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4.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举行招标会议,向投标单位分发招标书,必要时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并负责答疑。

5.投标单位向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递交投标书。

6.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标小组。

7.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举行开标会议。

8.评标小组评标,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评标小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9.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标底编制:1.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2.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开标会议举行前完成招标工程项目的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的审定工作。

3.标底经审定后,由学校相关部门密封保存。

4.招标工程项目的标底自开始编制起至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九)中标管理:评标结束后3 日内,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评标小组制作的评标意见书上签字,确定中标单位。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15 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将定标结果告知未中标的投标单位。

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的内容签订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合同。

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以及勾结招标单位以排挤其他投标单位参与公平竞争的,中标无效,并不得再参加学校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

(十)招投标原则: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

所有项目必须实行招标;对于需要指定承建单位的特殊项目,必须经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主管校领导审定。

第八条合同管理:(一)付款约定:订立工程合同时,有关付款额度的规定:1.预付款。

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需支付预付备料款时,额度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5% ,且预付总额不得超过80 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除外)。

2.进度款。

支付进度款时,按进度款支付比例扣减已支付的预付备料款,最多扣减次数不超过5 次。

支付进度款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交经基建处、工程监理部门审核的施工进度报表。

已付工程款达到合同总金额的70% 时,停止支付进度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再付至合同总金额的80% 。

3.结算款与质保金的支付。

工程竣工验收办妥结算手续,并交付全部工程资料后,工程款可付至审计工程价款的95% ,余款待质保期满、用户反映无质量问题,且在业务主管部门验收签字后全部付清。

4.对工程监理单位的付款按工程监理合同支付,工程验收前支付总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0% 。

5.设计、勘察单位的工程款,工程验收前付款总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95% 。

(二)合同变更:当工程承包内容超出原合同范围时,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全部合同变更应办理的手续。

否则,对于增补部分的金额学校一律不予付款。

(三)合同工期: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应与中标工期一致,不得擅自更改;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期的奖惩办法及工期顺延的条件、审批程序,并严格遵守执行。

第九条变更管理:(一)原则及目标:项目管理以不变更或尽量少变更作为基本原则,以工程审计造价控制在学校行文批复的立项金额以内作为管理目标。

若由于工程变更、政策性物价调整等原因致使工程造价超出立项金额,基建处应办理立项增补手续;若由于工程量清单错误等原因致使工程造价超出立项金额,相关责任部门应配合基建处办理立项增补手续。

对于工程造价超出立项金额,但控制在立项金额10% 以内的项目,基建处应书面说明原因。

(二)工程立项金额以内审批权限:单项工程量变化量在10 万元以内时,由基建处会同审计处共同审定后,基建处下发变更通知单;单项工程量变化在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内时,由基建处会同审计处商议确定方案后,报校招投标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实施;单项工程量变化在50 万元以上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基础分部工程具有不可预见性的特点,由此产生的工程变更必须经相关技术部门签认并承担相关结构安全责任,但不应将其列入工程造价控制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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