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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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基本建设管理,确保立项审批、预算控制、招投标组织、合同签订、施工管理、工程质量控制、结算审核等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由学校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基建处代表学校行使管理全校基本建设工作的职能,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学校总体校园建设规划和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对学校批准立项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进行规划、设计和报批,并组织和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二章基本建设日常管理
第三条学校所有建设项目由基建处统一管理,各单位计划自筹资金修建的教学、科研、实验及生产、生活等用房一律纳入学校整体规划,其房屋选址、方案设计、道路、管线的布置等必须报基建处审批,有关资料报基建处存档。
第四条报经学校同意,由学校自筹资金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经费筹措由计财处负责。基建资金落实后,由基建处组织施工。
第五条每年年底,基建处根据学校整体规划和工程进度情况编制下一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作为计财处筹措资金的依据。
第三章基本建设工作程序
第六条立项管理:
(一)管理范围。依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及需求,报经校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的新建、改扩建、维修等年度计划项目以及临时追加或自筹经费项目。
(二)管理目标。工程项目按审定的总预算控制造价,确保工程终审造价不超总预算控制的立项金额。
(三)立项程序。基本建设与专项维修立项管理包括立项申报与立项审批两个环节。
1.立项申报:
(1)年度计划项目:
①先年项目清理:每年3月份,基建处对先年立项及实
施的项目进行清理,筛选出已完工、在建及未动工的项目,为安排年度建设项目做好准备。
②接受用户项目申报:在清理上年基建、维修工程完成
情况的同时,基建处应做好下年度新立项的项目调研与信息收集工作。
③提出年度项目计划:基建处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工
期、投资规模以及实际需要等情况,提出年度基建与维修计划,经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认可后,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2)临时追加项目:
①项目性质:指未纳入年度基建维修预算而又必须进行
的项目
②立项原则:一是必须严格控制临时追加基建维修项目
的数量与规模;二是必须是当年教学与日常工作所急需的项目;三是必须是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追加基建项目。
(3)自筹经费项目:
①项目性质:指不纳入学校基建维修经费预算安排,经费由用户本单位自筹或从其他经费来源渠道(含科研经费、学科经费、实验室经费、基地经费、教学业务费等)开支的项目。
②立项程序:一是用户提出申请与要求,同时承诺经费自筹;二是用户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三是立项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签署意见;四是计财处查实经费到位情况。
2.立项审批:
(1)审批程序:基建处负责组织项目概、预算编制和初审工作,审计处负责组织对项目概、预算进行复核,计财处负责提请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党政联席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并通过学校行文批复。
(2)新建项目概、预算编制:项目概、预算编制该项目的总预算控制金额,含勘察、设计、监理、报建、标底编制、三通一平、土建、装饰、水电、高压配电、电梯等设备、室外及绿化等附属工程、不可预见费等分项预算。不可预见费按各分项工程概、预算的10% 计取。
3)维修项目内容确定:使用单位申报维修工程内容至基建处
初认;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使用单位以现场办公形
式对使用单位申报的维修工程内容逐一进行审核,确定标准、
档次及维修范围、内容;维修内容一经确定,使用单位不得随
意变更或增加,若确需变动,必须办理立项增补手续。
(4)维修项目预算编制:根据确定的维修项目内容编制该项目的总预算控制金额,总预算控制金额除确定的维修内容外,还应包含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不可预见费按确定的维修内容预算的15% 计取。
3.审批权限:
(1)年度计划项目:
①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专题研究认可。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年度基建维修立项及预算控制数。基建维修专题会议成员包括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管基建与维修工作的校领导、基建与后勤部门负责人。
②上报党政联席会审定。计财处将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年度基建与维修项目及预算控制数,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之中,上报党政联系会审定。
③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行文批复。学校行文批复当年基
建、维修立项及预算控制数。
(2)临时追加项目:
①纳入基建维修机动预算。学校根据当年专项维修经费预算,
安排一定比例的机动维修经费预算,由立项管理部门进行调剂安排。
②进入追加预算程序。对于机动经费不能安排、当年急需进行的基建维修项目,根据学校追加预算的审批程序与权限进行审批后,追加预算。
(3)立项增补。在项目确认后,由于种种原因引起工程造价
超过立项金额10% 以上,需要调整立项金额的,必须办理增补立项手续。
①基建处提出预算调整计划。
②审计处审查后,报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增补立项。
③计财处根据额度,报请学校相关领导认可。
(4)审批时限。各级部门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审批工作并及时将审批意见书面回复至基建处。
第七条招投标管理:
(一)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质的采购,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进行公开招标并签订经济合同。
(二)学校成立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基建处、纪检监察处、审计处、计财处、工会、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处。基建处负责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组织工作,并定期向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及学校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三)学校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行使下列权利:
1.确定评标定标办法。
2.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3.组织评标小组。
4.主持招标活动,按照评标小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