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共同犯罪及其处罚原则
定义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同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传统刑法理论:○行为人为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1)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指各行为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2)①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有作为与不作为。
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共同的行为;二是共同的不作为;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②按照共同犯罪的分工,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③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可能是行为人共同实施实行行为,也可能是分担实施不同的行为,即有人实施实行行为,有人实施组织行为,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这些都是共同犯罪。
★共谋,是指二人以上为了实施特定的犯罪而进行的谋议,可能是策划实施犯罪,也可能是商讨如何实施犯罪,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可见共谋本身就是共同犯罪行为,所以参与犯罪谋议而未参与犯罪实行,应当认为构成共同犯罪。
(3)★共同实施的犯罪中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后果时,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和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1)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如下内容: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第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第三,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以及共同犯罪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
刘凤科: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考点详解
刘凤科: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考点详解一、共犯人的分类概述★★★【知识要点】(一)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
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二)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两种分类之间存在交叉关系。
实行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教唆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胁从犯);帮助犯可以是从犯(包括胁从犯),而不可能是主犯。
(三)实行犯,又被称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间接正犯属于最近几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命题的知识点,希望考生注意。
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
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例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
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
(2)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3)利用他人犯其他罪的故意。
4.利用有故意的工具(被利用者虽然有责任能力并且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或者不具有身份犯中的身份)。
这种情形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1)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目的的行为。
(2)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身份的行为。
5.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6.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当利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时,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简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学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则,意味着犯罪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
该原则要求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与刑罚的类型和程度相适应。
相关要求1.相同或类似犯罪行为应受到相同或类似的刑罚。
不同个案之间,犯罪行为相同或类似的,应有相同或类似的刑罚,以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例如:对于盗窃行为,无论是盗窃一万元还是十万元的财物,都应受到相应的刑罚,如拘役或有期徒刑。
2.刑罚应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适度量刑。
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越大,刑罚的程度就应该越重。
–例如: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都是杀人犯罪,但前者故意行为更加恶劣,对社会危害更大,因此刑罚应该更重,如死刑或无期徒刑;而后者是疏忽造成的,危害相对较小,因此刑罚可以相应轻一些,如有期徒刑。
3.刑罚应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进行区别。
对于故意犯罪的人,刑罚应该更重,因为他们是有意为之,主观上更加恶劣;对于过失犯罪的人,刑罚应该相对轻一些,因为他们没有故意造成犯罪后果。
–例如:醉驾属于过失犯罪,对社会危害很明显,但是刑罚相对较轻,通常只是处以罚款和吊销驾驶证;而故意酒后驾驶则更加恶劣,对社会危害也更大,刑罚应该更为严厉,可以处以拘役或有期徒刑。
4.刑罚应考虑犯罪人的一般人生境遇。
困境是一种可能导致犯罪的特殊情况,应该适当考虑犯罪人的非罪责因素,减轻刑罚的程度。
–例如:有些人是由于特殊困境导致犯罪,如失业、家庭变故等,为了生存或解决问题而犯罪,刑罚可以适当减轻,如缓刑、宽刑等,以给予其机会重新做人和改正错误。
以上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相关要求,通过合理的量刑和对犯罪行为的准确分析,可以实现刑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举例说明下面通过几个具体的例子来解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1.抢劫罪:–两个犯罪分子分别抢劫了一家银行和一家小店。
尽管这两起抢劫事件都涉及到使用武器和威胁他人的行为,但其社会危害程度是不一样的。
《刑法》第五章共同犯罪
第五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简答题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注意人的概念自然人法人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1.有二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也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
未达到责任年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人。
二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其中一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实际只有一人具有犯罪主体资格,不认为是共同犯罪。
注意选择题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共同犯罪行为包括:(1)实行行为;(2)帮助行为;(3)组织行为;(4)教唆行为;(5)共谋行为。
(1)从行为形式讲,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应当注意,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
选择题例如,甲乙丙三人共谋走私毒品,共同集资100万元,由丙购买毒品走私。
甲乙虽然没有亲自实行走私行为,也成立共犯。
(2)另外,共谋实行犯罪,在现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行为,但在一旁站脚助威的,也认为是共犯。
例如,甲乙二人见三名学生在用扑克牌赌博,赌资放在地上,遂生抢劫之心。
两被告人约定以吹口哨、打手势为暗号一起动手实施抢劫,并佯装看赌牌靠近学生。
期间,甲多次暗示,但乙迟迟不敢动手。
甲找机会抢了放在地上的赌资320元,并对一名反抗的学生拳打脚踢。
甲抢得钱后与乙扬长而去。
事后,甲乙分别分得赃款180元和140元。
法院认为,甲乙二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3.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犯罪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性质相同的故意;(2)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
如果缺乏“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犯。
例如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乙二人在故意杀人罪上不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量刑标准一般是怎样的
一、共同犯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1、主犯的量刑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2、从犯的量刑(1)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①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
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②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
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③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
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
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2)对从犯是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①所犯罪行的性质。
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
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如参与入户抢劫,主犯判处了十年以上徒刑,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如参与销赃(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②所起作用的大小。
如盗窃罪的从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没有到现场,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对已参与作案,并分得部分赃物的,则从轻处罚。
3、一案有多个主犯或者多个从犯的,主犯或从犯之间的量刑应当按所起作用大小、主观恶性深浅区别对待。
如对所起作用大、主观恶性深的主犯量刑应该重,对所起作用小、主观恶性浅的主犯则应轻一些。
对从犯亦然。
4、此量刑意见只就主、从犯所参与实施的犯罪和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言,并未考虑其他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
《刑法》第九章
多选题
1.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 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 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 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关于本案,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周某构成抢劫罪,高某构成盗窃罪, 属于共同犯罪 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三)集团共同犯罪
集团共同犯罪,简称集团犯罪,是 指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 罪。
聚众共同犯罪与集团共同犯 罪的区别?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三、正犯与共犯 最广义的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现犯罪的情 形。 广义的共犯,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 狭义的共犯,是指教唆犯与帮助犯。 (一)正犯概念
李逵与吴用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二)不存在共同故意的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 罪。 3、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4、二人以上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但彼 此没有主观联系,不成立共犯。 5、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没 有重合内容的不同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6、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7、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 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 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不定项选择题
87.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 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 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 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 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 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 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 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 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的行为: (2004年)
共同犯罪处罚原则有哪些
You don't have that many viewers, don't be so tire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共同犯罪处罚原则有哪些导读:追究简单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1、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即尽管行为人只分担了部分实行行为,也要对共同实行行为造成的全部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2、区别对待原则,即在坚持前一原则的前提下,应尽量分清主从犯,在具体量刑时对各共犯人实行区别对待。
3、罪责自负原则。
一、共同犯罪处罚原则有哪些追究简单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一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即尽管行为人只分担了部分实行行为,也要对共同实行行为造成的全部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如甲乙共同故意杀丙,即使能够证明丙的致命伤由甲的行为造成,乙只把丙刺成轻伤,乙仍应承担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二是区别对待原则,即在坚持前一原则的前提下,应尽量分清主从犯,在具体量刑时对各共犯人实行区别对待。
如在前例中,由于甲的行为直接造成丙的死亡结果,故对甲、乙的处刑应当体现区别。
三是罪责自负原则,即对明显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侵害行为,只应由侵害人单独负责。
如甲乙共谋徒手教训丙一顿,结果乙突然拔出匕首刺丙致死,此时如果甲见乙拔出匕首后没有实施进一步的加害行为,表明其未与乙形成新的加害故意,则只能对乙追究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二、共同犯罪的种类有哪些?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论其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总是有机联系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这些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因此,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和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
这些共同犯罪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也是判定共同犯罪人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和依据。
共同犯罪行为和单独犯罪行为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
单独犯罪行为,都是由我国刑法分则加以明文规定的。
刑法对共同犯罪是怎么规定的,主犯是什么意思
刑法对共同犯罪是怎么规定的,主犯是什么意思在很多时候有⼀些犯罪⼈员是团伙犯罪,这个时候就会涉及到共同犯罪,那么共同犯罪是怎样规定的?⼀般情况下主犯是怎样进⾏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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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共同犯罪是怎么规定的,主犯是什么意思1、主犯及主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是主犯。
可见主犯主要有两类,⼀类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另外⼀类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
对于主犯的处罚,刑法有⾮常具体的规定。
(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要分⼦,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处罚。
(2)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要分⼦以外的、其他类型犯罪中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及从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的,是从犯。
根据刑法的上述规定,从犯分为两类,⼀类是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的⼈,另外⼀类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的⼈。
考虑到从犯仅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辅助作⽤,因此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协从犯及协从犯的刑事责任所谓协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他们是在他⼈威胁下、并⾮完全⾃愿参加犯罪的⼈。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及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教唆犯是指以利诱、怂恿、诱导、蛊惑他⼈进⾏犯罪的⼈。
成⽴教唆⾏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个条件。
(1)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2)必须有积极的教唆⾏为。
⾄于教唆⾏为的模式,刑法没有限制。
可以是书⾯,也可以是⼝头的;可以是指⽰,也可以是哀求;可以是威胁,也可以是利诱。
总之,教唆的⽅式多样,只要是教唆他⼈实施特定犯罪⾏为的,都可以认定为教唆⾏为;(3)必须具有教唆的故意。
唐律中的共犯原则
唐律中的共犯原则
共犯原则是指同时参与犯罪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他们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它是由唐律通过的,旨在为社会建立一种公平的司法制度。
在唐朝,共犯原则的最初定义是:不论犯罪者的责任程度如何,只要他们参与犯罪,就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这意味着,即使参与犯罪的某个人的责任程度比其他参与者要低,他们也不能免除法律责任。
唐律还规定,所有参与犯罪的人都要受到相同的惩罚。
尽管某些参与者可能有更多的责任,但他们仍将受到相同的惩罚。
这可以防止犯罪者进行分散抗议,从而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
此外,共犯原则也可以起到反腐败的作用。
它不仅可以防止参与犯罪的人轻罪轻罚,而且还可以鼓励其他参与者通过自首或提供有价值的证据来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
虽然共犯原则有其优点,但它也有一些缺点。
有时,共犯原则会导致无辜者被定罪,这是不公正的。
另一方面,共犯原则会导致一些受害者无法获得全额赔偿,因为参与犯罪的人数越多,他们所能支付的赔偿金额就越少。
总之,唐律中的共犯原则是一种司法制度,旨在保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它既有优点也有缺点,但它仍然是社会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
分。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的认定及处罚原则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的认定及处分原那么实行过限,是指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成心的行为。
在实行过限的情况下,实行过限行为的人当然应当对其犯罪行为承当刑事责任。
而对其他没有实施过限行为的共同犯罪人应如何处理,应当区分以下情况。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的认定及处分原那么王善刚( 烟台中院刑一庭庭长):实行过限,是指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成心的行为。
在实行过限的情况下,实行过限行为的人当然应当对其犯罪行为承当刑事责任。
而对其他没有实施过限行为的共同犯罪人应如何处理,应当区分以下情况:(一)共同实行犯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处分原那么。
共同实行犯又称为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
在共同实行犯中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行为上的分工,即没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之分的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都直接实施了刑法分那么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如果其中有人实施了超出预谋的犯罪行为,对此超出预谋的行为,其他人不知情,那么不知情的人不负刑事责任,由实行过限行为者本人对其过限行为承当刑事责任。
如甲乙二人共同对丙实施报复,两人将丙打伤致昏后,乙先离开现场,甲在乙离开后因害怕丙苏醒后报案,于是放火将丙的房屋点燃。
对甲放火的行为乙不应承当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共同实行犯中的某人临时起意实施了超出共谋范围的犯罪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知情,但并未参与,也未制止,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认定为共同犯罪,而不能成立行为过限。
(二)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处分原那么。
教唆犯的犯罪意图是由被教唆的人最终实现的,被教唆的人在实现教唆犯的犯罪意图过程中,会出现“不及〞与“超过〞的情形。
下面以雇佣犯罪为例,谈谈教唆犯罪的处分原那么:1.重合性过限与非重合性过限的认定及处分原那么。
所谓重合性过限,是指被教唆的人所实行的犯罪与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之间具有某种重合性的情况下所发生的实行过限。
例如,甲教唆乙伤害丙,乙却杀害了丙。
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是指什么
真正⾝份犯的共同犯罪是指什么 在刑法理论上,通常将以特殊⾝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刑罚加减依据的犯罪称为⾝份犯。
⾝份犯可分为真正⾝份犯和不真正⾝份犯。
你对真正⾝份犯制度多少呢?下⾯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真正⾝份犯的相关法律知识。
真正⾝份犯的共同犯罪 总的原则:按照正犯(实⾏犯)定罪。
(⼀)真正⾝份犯的共同犯罪 1、⽆⾝份者与有⾝份者的共同犯罪 不具有构成⾝份的⼈,不能单独成⽴该类犯罪,但可以与有⾝份者成⽴⾝份犯的共犯。
如普通公民不可能独⽴构成脱逃罪,但可以与罪犯成⽴脱逃罪的共犯。
2、具有不同构成⾝份的⼈共同犯罪(两者均有特殊⾝份) 难点总结: 例1: 妻⼦帮助丈夫(国家⼯作⼈员)收受贿赂。
丈夫是正犯(实⾏犯),⼆者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妻⼦是共犯(帮助犯)。
例2: 甲、⼄开车来到某公司,欲盗窃公司仓库,对公司保安经理王某(正式职员)说:“只要你放⾏,弄到值钱的,有你⼀份。
”王某答应。
甲、⼄盗窃了公司财物。
甲、⼄是盗窃罪的正犯(实⾏犯),甲、⼄和王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王某是共犯(帮助犯)。
例3: 国有控股公司⾥,甲是安保经理(国家⼯作⼈员),⼄是物流主管(⾮国家⼯作⼈员)。
⼄利⽤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物过程中,请求甲不要声张,甲答应。
⼄是职务侵占罪的实⾏犯,甲、⼄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甲是帮助犯。
例4: 甲、⼄开车来到某公司,欲盗窃公司仓库,对公司保安经理王某(正式职员)说:“你打开门,我们⼀起偷,偷到的东西你拿七成。
”王某答应照办,并分得财物。
甲⼄与王某构成共同犯罪。
甲⼄同时触犯盗窃罪(实⾏犯)和职务侵占罪(帮助犯),想象竞合,择⼀重罪论处,⼀般定盗窃罪(实⾏犯)。
王某同时触犯盗窃罪(帮助犯)和职务侵占罪(实⾏犯),想象竞合,择⼀重罪论处,⼀般定职务侵占罪(实⾏犯)。
例5: 甲(投保⼈)和⼄(保险公司职员)合谋诈骗保险公司的保险⾦,由甲负责制造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索赔材料,由⼄负责保险公司内部理赔。
解读从犯的定义及对其处罚原则
解读从犯的定义及对其处罚原则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从犯的定义及对其处罚原则的规定。
本条分为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什么是从犯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从犯有两种情况: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
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是指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处于从属于主犯的地位,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成、附和、服从,听从主犯的领导、指挥,不参与有关犯罪的决策和谋划;在实施具体犯罪中,在主犯的组织、指挥下进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动,情节较轻,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了次要的作用。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
这种从犯实际上是帮助犯,其特点是不直接参与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在共同犯罪活动中,为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提供物质或者精神帮助的作用。
如提供作案工具、为实行犯采点望风、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消除犯罪障碍等。
他们的行为对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辅助作用。
第二款是关于对从犯如何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即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因为在共同犯罪中,从犯所起的作用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主犯小,因此,从犯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比主犯轻,本款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是符合我国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的。
认定从犯时,应当注意划清从犯与包庇犯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为完成共同犯罪,起了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与主犯有共同故意;而后者是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给予犯罪分子窝藏、窝赃等帮助的,事先与犯罪分子没有共同故意。
共同犯罪是什么意思
一、共同犯罪是什么意思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
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这一定义内涵明确、外延周延、提示了共同犯罪的本质牲,在内容上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因而是科学的。
二、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各个共同对该罪都有故意。
第二层意思是共同之间存在着意思联络,意识到了在协同共同行为。
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必须具备两层意思,才认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首先,共同故意要求各共同都明知共同犯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危害结果的发生。
所谓相同的共同行为故意,则指各共均对同一罪或几个罪持有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只要求在刑法的范围内相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与具体内容完全相同。
就故意的形式而言,双方均为直接故意、双方均为间接故意以及一方为直接故意另一方为间接故意时,只要是同一共同行为的故意,皆可成立共同犯罪。
就故意的具体内容来说,只要求各共具有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即使故意的具体内容不完全相同,也可成立共同犯罪。
其次,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共同行为,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但是,通常这只是针对共同实行犯即共同正犯而言的。
对于帮助犯而言,片面的共犯是可以成立的。
例如,甲某知道乙某要丙某,同时自己也忌恨丙某,希望能借乙某之手丙某。
因此主动提出把自己的猎枪借给乙某打猎。
乙某使用甲某的猎枪将丙某。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处罚原则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处罚原则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情形。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处罚原则对于刑事司法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处罚原则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共犯。
主犯是指直接参与犯罪的人,具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从犯是指在犯罪中协助、教唆主犯实施犯罪的人。
共犯是指与主犯一起实施犯罪的其他人。
这种分类主要是根据犯罪人的行为方式和实施的角色来区分。
其次,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处罚原则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首先,罪责人数原则。
根据共同犯罪人的数量,确定其罪责程度。
例如,在同一犯罪中,主犯通常被认定为犯罪的主要责任人,罪责重于从犯和共犯。
其次,实施行为原则。
根据共同犯罪人的实施行为情况,确定其罪责程度。
例如,主犯的直接实施行为往往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罪责应最重,而从犯和共犯的帮助、教唆或共同实施行为则相对轻一些。
再次,心态原则。
根据共同犯罪人的主观心态,确定其罪责程度。
例如,如果主犯具有更严重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动机,罪责也应相应加重。
最后,犯罪结果原则。
根据共同犯罪人的实际共同犯罪结果,确定其罪责程度。
例如,如果主犯和从犯在实施犯罪行为中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其罪责也应相应增加。
然而,要考虑到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同的协作程度和责任分配情况。
有些情况下,共同犯罪人中的一些人虽然参与了犯罪行为,但其主观恶性和实际危害程度较低,可以视为辅助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其定性为从犯或共犯,并对其予以相对较轻的处罚。
此外,还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不同类别的犯罪行为,确定相应的刑罚幅度和刑罚方式。
在法律实践中,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处罚原则往往会结合刑法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考虑和运用。
刑法规定了一些共同犯罪情形的特别处罚规定,例如刑法中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行为的处罚规定。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犯罪人的具体行为、主观恶性、犯罪动机、犯罪结果等,来确定每个共同犯罪人的刑罚。
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吗?
Life is like traveling by bus. We don't need to care where the car will stop. What we need to care about is the scenery we pass by and the mood when we look at these scener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吗?导读:共同犯罪一人既遂的情况下,那么就代表着全体既遂,这在法律上已经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根据犯罪的实际后不同,不同的犯罪分子所面临的判决是不同的,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判决处理。
一、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吗?共同犯罪一人既遂是构成全体既遂的,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中只要有一人实施犯罪既遂了,那么就代表着全体参与者既遂。
此时,就要按照既遂的情况,对共同犯罪的行为人进行处罚。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
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上,则应当从犯罪事实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以“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作为确立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
二、共同犯罪的认定是什么?(1)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故意。
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几个犯罪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都持故意的心理状态,即几个犯罪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有意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二是几个犯罪人相互明知,即几个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和其他行为人在共同进行某一犯罪活动。
这两方面的统一,就形成了犯罪人的共同故意。
(2)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个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具有共同性。
即犯罪人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在他们的共同故意支配下,围绕共同的犯罪对象,实现共同的犯罪目的而实施的;各个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同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是完成统一犯罪活动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涉及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本文将围绕该条款展开论述。
首先,我们会逐个解读该条款,并提供具体案例加以说明,以便更好地理解该法律条款的适用场景。
接着,我们将讨论该条款的必要性,并探讨其在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方面的作用。
最后,我们将讨论该条款的实施情况,并提出一些建议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条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在共同违法行为中的处罚方式。
共同违法行为通常指的是两个或多个人在同一事件中共同犯罪或违法行为、达成共识或共同实施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法律必须有相应的规定来处理这些行为人的处罚问题。
该条款明确规定,在共同违法行为中,对每一个参与者的处罚应当根据其参与程度、作用和犯罪事实的轻重等因素进行量刑。
为了更好地理解该条款,我们来看一个具体案例。
假设有一起盗窃案,两名持刀进入他人住宅并盗走贵重物品。
根据该条款,法律会对这两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进行量刑。
对于持刀进入住宅的一方,由于其行为更为恶劣,其所承担的刑责可能会更重。
而对于另一名仅负责贵重物品装车的嫌疑人,其所承担的刑责可能相对较轻。
这种量刑区分有助于公平公正地对待共同违法行为中的各个参与者。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所以存在,是为了解决共同违法行为中的处罚问题。
在许多犯罪行为中,往往存在有组织性、团体性或共谋性。
在这些情况下,单纯地将所有参与者一律判刑或同样处罚,无疑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
因此,有必要对共同违法行为采取不同处理方式,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和秩序稳定。
该条款在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它对参与共同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逐个惩处,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降低了犯罪发生的可能性。
其次,该条款的实施可以帮助警方追查犯罪行为背后的主谋,并对其进行更严厉的惩罚。
最后,该条款保障了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和公平感,增强了社会的凝聚力和稳定性。
然而,该条款的实施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判断每个共同违法行为人的参与程度和作用大小可能存在主观性和争议性。
刑事案件“同案同判”的判断标准及其贯彻
刑事案件“同案同判”的判断标准及其贯彻刑事案件中,“同案同判”是指在同一案件中,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根据其在案件中的具体行为和犯罪角色,判处相同或相近的刑罚。
这一原则的贯彻旨在维护社会公正,保障法律的公正适用。
刑事案件中实施“同案同判”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共同犯罪的犯罪事实必须明确。
同案共犯要在同一案件中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并对犯罪事实有共同的认识和意图。
只有在明确的犯罪事实基础上,才能实现“同案同判”的判断。
其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角色和行为表现要相似。
根据不同的犯罪角色,如主犯、从犯或共同犯等,判处的刑罚应有所区别,但在整体上应保持一定的相似性,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
再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犯罪的主观恶性要一致。
即使犯罪行为在形式上相似,但如果其中一方的主观恶性远高于另一方,那么在判决时应进行适度的调整,以维护刑罚的公正性。
最后,刑罚量刑要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性来确定。
同案同判并不意味着刑罚完全相同,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量刑,以确保刑罚的公正与合理。
为了贯彻“同案同判”的原则,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案件的审查和犯罪事实的调查,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和角色,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司法机关还应加强对判决结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刑罚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并避免判决结果的不公正。
此外,法律教育也是贯彻“同案同判”的重要环节。
通过加强法律教育,加深公众对刑事案件判决原则的理解和认识,可以提高公众对判决结果的接受度,进一步增强司法公信力。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中的“同案同判”原则是确保刑罚公正适用的重要手段。
通过明确的判断标准和有效的贯彻,可以维护社会公正,保障法律的公正适用,进一步增强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我国的双罚制内容具体指的是什么
If others treat you well, you must be able to repay you in the future. If others treat you badly, you must strive to be able to raise your eyebrows one da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我国的双罚制内容具体指的是什么双罚制又称为两罚制,是指单位犯罪中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的单位判处罚金。
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单位的处罚的罚金应高于起次要作用的单位,这是处罚单位共同犯罪的原则。
单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为了本公司的利益,而且故意的实施一些我国法律制度当中所不允许的行为,哪怕是过失的,只要给社会和公众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下都有可能会按照单位犯罪处罚的,说到单位犯罪的处罚就必然要提双罚制。
可因为单位犯罪本身就是比较复杂的,所以导致很多人对于双罚制内容也是比较困惑的。
一、我国的双罚制内容具体指的是什么?单位共同犯罪的处罚双罚制又称为两罚制,是指单位犯罪中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的单位判处罚金。
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单位的处罚的罚金应高于起次要作用的单位,这是处罚单位共同犯罪的原则。
二、单位犯罪的后果(一)单位犯罪的两罚制——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
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判处罚金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即对罚金的数额未作规定。
在两罚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刑罚,这里的刑罚包括自由刑与罚金,主要是自由刑。
对个人判处自由刑的,又有以下两种情况:(1)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判处与个人犯罪相同刑罚。
例如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引者注)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唐律共同犯罪论
唐律共同犯罪论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启示在于,在共同犯罪的处罚上,应 当充分考虑共同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以实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的。
汇报人:abc
唐律共同犯罪论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还在于其对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案件的 审理程序和证据规则的规定,为现代法律制度中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唐律共同犯罪论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启示在于,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注重 实质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而非仅依据形式上的分工和协作。
唐律共同犯罪论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启示在于,在共同犯罪的处罚上,应 当充分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地位和作用,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唐律共同犯罪的分类:按照唐律规定,共 同犯罪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 犯罪,组织性共同犯罪和任意性共同犯罪 等类型。
唐律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按照唐律规定,对共 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以造意者为首,随从者减 一等”。
共同正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 行为,且均为主犯
帮助犯: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 的人
案例分析:对案例中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责任划分等进行详细分析
案例对唐律共同犯罪论的贡献:通过案例分析,阐述唐律共同犯罪论的理论基础与实践价值
案例对现代司法实践的启示:从唐律共同犯罪论的案例中提炼出对现代司法实践的启示和借 鉴意义
Part Five
唐律共同犯罪论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后世立法的重 要参考。
唐律共同犯罪论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在于其对于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原则,为现 代法律制度中共同犯罪的认定提供了历史依据和参考。
唐律共同犯罪论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还在于其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为现代法 律制度中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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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1、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仅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且要对其他成员实施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97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
2、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26条第4款规定:“对于第3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由于一般主犯虽然在共同犯罪中对其所参与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毕竟还不能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样,组织、策划、指挥甚至参与犯罪集团的全部活动,因此,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也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同。
他们只对自己亲自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那样要对集团所有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
3、对于教唆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①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②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青少年,防止犯罪分子唆使和利用青少年进行犯罪活动,因为不满18周岁的人,思想不够成熟,社会经验不足,辨别是非能力不强,容易听信犯罪分子的挑唆而走上歧途。
因此,对于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予以从重处罚,是完全必要的。
③如
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
因为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教唆犯所预期的教唆结果没有发生。
这在主观上表现为教唆没有得逞,在客观上表现为教唆犯的犯罪构成要件还不完全齐备。
而且,教唆犯之所以没有得逞,是由于教唆犯意志以外的原因。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完全符合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的特征,应视为教唆未遂。
4、对于从犯,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即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因为在共同犯罪中,从犯所起
的作用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主犯小,因此,从犯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比主犯轻,而这也是和罪刑法定的原则相适应的。
5、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的,从主观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觉,从客观上说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
因此,刑法第28条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了对胁从犯正确地适用刑罚,首先要科学地理解胁从犯的犯罪情节。
一般来说,胁从犯的犯罪情节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被胁迫的程度。
因为被胁迫的程度与其意志自由程度是成反比例的,当然也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成反比例。
被胁迫的程度轻,说明他参加犯罪的自觉自愿程度大一些。
相应地来说,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也要严重一些,反之亦然。
二是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
犯罪的,一般来说,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这也是在对胁从犯处罚时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
因此,在查明胁从犯的上述两个犯罪情节的基础上,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共同犯罪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一)简单共同犯罪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1、共同犯罪中的未遂犯与既遂犯
简单共同犯罪,又称之为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即共同犯罪人共同故意实行某种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
由于共同犯罪人各人的实行行为,相互配合,成为一个共同犯罪行为的整体,对他们每一个人的行为应该从整体上加以考察,所以在他们的共同实行行为未能得逞时,共同犯罪人都应该构成犯罪未遂。
例如:甲乙两人开枪射杀丙,两人都没有射中,丙乘机逃走,那么甲乙两人的行为都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未遂)。
如果共同犯罪人中一人或者其中数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余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起什么作用,但是他们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既遂。
例如,甲乙两人开枪射杀丙,甲射中丙,丙死亡;乙未射中,根据共同实行犯部分行为全体责任”刑事处罚原则,不仅甲要以犯罪既遂论处,而且乙也要以犯罪既遂论处。
这一观点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中也有类似的看法,如林山田认为:共同正犯中之各行为人在共同性为决意下所参与共同实施之行为,并非必须全部既遂,始担当既遂之刑事责任。
只要共同正犯中之一行为人所实行之行为业已既遂,虽其他行为人之行为尚属未遂,但各共同正犯均成之既遂犯。
反之,共同正犯之各行为人所实行之行为,如无一达成既遂者,则各共同正仅担当未遂之责。
”
这就意味着在共同正犯中,既遂犯与未遂犯是不可并存的,但事实并非如此:例如,罪犯甲乙共谋将牢房的墙壁凿穿逃走。
一天,甲乙终于将墙壁凿穿,甲逃脱;乙正要越墙时却被警卫发觉而未能逃脱。
在本案中,甲构成脱逃罪既遂,乙构成脱逃罪未遂。
又如:甲乙两人共谋强奸某妇女,甲实施了强奸,而轮到乙强奸时,妇女大声呼救,乙怕被人发现,遂与甲逃走。
在甲构成强奸罪既遂,乙构成强奸罪未遂。
这就是说在共同正犯中,各行为人都是亲手犯时,因为各人的行为都具有不可替代性或者人身性,因此,共同实行犯中各共犯的未遂表现出各自的独立性,这是共同正犯中的特殊情况,刑法应该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
2、共同犯罪中的中止犯与既遂犯
共同实行犯的犯罪中止,情况较为复杂。
共同实行犯中一人在共同实行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且劝说其他共同实行犯放弃犯罪而共同停止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人均成立犯罪中止;如果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者,劝说其他共同实行犯放弃犯罪无效,转而采取防止措施,避免了共同犯罪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主动放弃者构成犯罪中止,其他共同实行犯则构成犯罪未遂。
这些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均无疑义。
存在争论的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一人主动放弃犯罪,并竭力阻止其他共同实行犯继续犯罪,但因为力所不及,未能阻止犯罪危害结果的发生,这时对主动放弃犯罪者应如何处理?客观说认为,犯罪中止以彻底的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为要件。
犯罪结果之所以没有发生,必须是由于其中止行为所致;否则犯罪结果未能被阻止,或者犯罪结果没有发生是其他原因所致,自动放弃犯罪者不能构成犯罪中止。
韩国
刑法第26条规定:行为人已着手犯罪行为之实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结果发生者,减轻或者免除其刑罚。
”
三、主、从犯的量刑
1、主犯的量刑
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2、从犯的量刑
(1)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①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
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②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
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③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
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
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2)对从犯是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所犯罪行的性质。
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
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如参与入户抢劫,主犯判处了十年
以上徒刑,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如参与销赃(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②所起作用的大小。
如盗窃罪的从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没有到现场,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对已参与作案,并分得部分赃物的,则从轻处罚。
3、一案有多个主犯或者多个从犯的,主犯或从犯之间的量刑应当按所起作用大小、主观恶性深浅区别对待。
如对所起作用大、主观恶性深的主犯量刑应该重,对所起作用小、主观恶性浅的主犯则应轻一些。
对从犯亦然。
4、此量刑意见只就主、从犯所参与实施的犯罪和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言,并未考虑其他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
对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的认定及量刑,参照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