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备案管理办法

备案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加快发展,规范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登记、设立、运作和监管,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专项用于对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集合.该基金应是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并由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的基金。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规范管理运营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企业).第三条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

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发起设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募集总额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含50亿元)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是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发展、备案和监管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在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家发改委的指导.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积极支持已在天津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

第二章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注册登记第四条设立公司制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天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注册登记机关。

备案管理制度办法

备案管理制度办法

备案管理制度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备案管理工作程序,规定备案的范围、程序、责任等事项,提高备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其向细化和专业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备案管理的范围1.备案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结构、工作流程、政策法规、重大合同、经济合同、人事任免、经济处罚等各个环节。

2.备案管理主要涵盖了本单位制定或修订的各类规章制度、各类重大决策文书、各项业务活动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各类重要文件和资料等。

3.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上级审批机关对本单位涉及其职能范围内的相关文件、制度、决策、活动等进行审查确认的工作。

三、备案管理的程序1.备案管理工作的程序一般分为备案申请、备案审查、备案确认和备案通知等环节。

2.备案管理需经过书面申请,由备案申请人向备案审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审查备案。

3.备案审查机关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认真审查,认真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做出审查结论。

4.备案审查机关对备案申请的文件和决定进行审查确认后,应进行备案确认,向备案申请人发出备案通知书,并将备案确认情况上报上级审批机关备案部门备案。

四、备案管理的责任1.备案申请人有责任保证提出备案的相关文件、决议等内容合法合规、真实可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和隐瞒真相。

2.备案审查机关有责任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确认,要做到守法、公正、客观、公平,并保守备案申请的商业和公务秘密。

3.备案确认的上级审批机关的备案部门在备案审查机关上报备案确认情况的时候,有责任做到及时、准确、完整上报,不得泄露备案秘密。

五、备案管理的监督备案管理的监督主要由上级审批机关的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及时对备案申请和备案审查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审查工作中的漏洞和错误,确保备案工作的规范和完善。

六、备案管理的问责对于违反备案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问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保证备案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和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17•【字号】浙市监餐〔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市监餐〔2024〕7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7日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慈善机构、寺庙、银行等机构从事的非营利性食品赠送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上海市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1.23•【字号】沪经技[2002]47号•【施行日期】2002.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沪经技[2002]47号2002年1月23日)第一条为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减少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强化企业投资主体的作用,加强全社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管理的精神哥和市政府职能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国家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且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三)不造成不合理的重复建设的项目;(四)项目资金来源为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和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外商业贷款、境外发行债券等)以外的企业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含银行贷款);(五)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下(原材料工业5000万元以下)、浦东新区内建设20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以上统称为限额以下项目。

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项目,以及符合以上条件,但需要国家政策支持的项目,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第三条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为本市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登记备案的一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一级管理部门),负责对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原材料工业项目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外资企业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含l000万美元)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核登记并管理。

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授权,市级委、办、局及控股集团公司、集团公司(见附件:控股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名单),为其隶属企业,和区县经济委员会(或等同管理部门)为其所属管理区域内的限额以下项目进行登记备案的二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二级管理部门),负责对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额1000万元以下,原材料工业项目2000万元以下外资企业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核登记并管理。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因私出国(境),是指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包括: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性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委(选)派到合资合作企业的登记备案人员及在脱密期内的人员。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

第五条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实行登记备案、逐级审批和证件集中保管制度。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六条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为:(一)现职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保留副职及以上待遇的人员;(二)现职中级管理人员;(三)涉密人员;(四)在脱密期内的人员。

第七条登记备案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八条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职务职称、政治面貌、户口所在地、人事主管部门等。

其中,现职公司领导班子正职、重要涉密人员的“人事主管部门”为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现职公司领导班子副职、保留副职及以上待遇人员的“人事主管部门”为集团公司分公司管理部人力资源处;其他登记备案人员的“人事主管部门”为公司。

登记备案人员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相应部门进行更新。

第九条登记备案人员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人事聘用合同的,脱密期满后,撤销其在公安机关的登记备案。

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撤销其在公安机关的登记备案,委托对方单位进行脱密期管理。

第三章审批权限第十条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护照、签证等),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现职公司领导班子正职、副职、保留副职及以上待遇、重要涉密人员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中级管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四章审批程序第十一条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因私出国(境),按照个人申请、公司审查、审批三个步骤进行。

河北备案管理办法

河北备案管理办法

河北备案管理办法一、引言备案是指为了管理和监督特定行为或事项而进行的登记、记录或申报等程序。

在河北省,备案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旨在规范各类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本文将对河北省备案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析,深入探讨其内容和意义。

二、背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各种行为和事项也不断涌现。

为了保障公众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对于一些特定行为或事项的备案申报提出了要求。

河北省备案管理办法就是针对这一需求而制定的法规。

三、适用范围河北备案管理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

无论是政府机关、企业团体还是个人行为,只要符合备案的条件,就需要按照法规要求进行备案申报。

四、备案的种类和内容根据河北省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可以分为多个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企业备案:企业在设立、分立、合并、更名等情况下,需要进行备案申报;2. 项目备案:各类项目的立项、实施和完成,需要进行备案申报;3. 活动备案:各类社会活动、会议、展览等需要进行备案申报;4. 人员备案:人员变动、职业资格等需要进行备案申报。

具体备案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备案事项的描述、相关证明材料等。

备案申报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内容。

五、备案的程序和要求根据河北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备案申请:申请人需要填写备案申请表格,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2. 材料审查:相关行政机关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准确;3. 备案登记:经审核通过的备案申请将登记在备案系统中,申请人可以查询备案结果;4. 监督检查:备案行为需要接受相应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合规性和规范性。

此外,河北备案管理办法还对备案申报的时间要求、申请费用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六、意义和影响河北备案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河北省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备案管理,可以规范各类行为,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建设工程备案管理办法方案

建设工程备案管理办法方案

建设工程备案管理办法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备案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工程的科学规划和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备案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工程、道路桥梁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备案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建设工程备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及时、准确、公正地开展备案管理工作,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第五条建设工程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管理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六条建设工程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备案管理的工作制度和程序,推动建设工程备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七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建设工程备案管理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并接受相关监督检查。

第二章建设工程备案的范围和程序第八条对于需要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向建设工程备案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申请。

第九条建设工程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

第十条建设工程备案管理机构审核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发布备案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备案公示期结束后,建设工程备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备案决定,并向备案申请人出具备案证明。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备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备案登记簿,将备案决定情况和备案证明登记备案,做好备案材料的存档工作。

第三章建设工程备案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备案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已备案的建设工程进行回访和检验。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备案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对于发现备案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备案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给予相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09.13•【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51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9月6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2018年3月3日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倪岳峰2021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企业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认定及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原则,对企业实施信用管理。

第四条海关根据企业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企业认证为高级认证企业的,对其实施便利的管理措施。

海关根据采集的信用信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违法违规企业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对其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实施常规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海关向企业提供信用培育服务,帮助企业强化诚信守法意识,提高诚信经营水平。

第六条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七条海关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依法对企业予以信用修复。

第八条中国海关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以及本办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合作,并且给予互认企业相关便利措施。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大家都知道,买房子不是小事儿,买房子是个大工程,关系到自己一辈子的安稳生活。

你想想,咱们一生能买几套房子呢?得,今天咱就聊聊一个“看起来”有点复杂,但其实很简单的事儿——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这是啥?别急,慢慢来,咱就一块儿捋捋。

说白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就是当你跟开发商签了合同之后,必须把这份合同“备案”到房管局,登记上,才算合法有效。

说通俗点儿,这就像你买了一件大件商品,商家得给你开个发票,证明这东西是你的。

这个备案登记是确保你买的房子,真的是属于你自己的合法凭证,不然谁知道开发商是不是出个什么幺蛾子,卖给你一套没手续的房子呢?那你可是大大的吃亏。

这个备案登记其实一点儿也不复杂,很多人一听到“备案”两个字就觉得要跑很多地方、弄好多手续,其实并不是。

现在很多地方都是网上办理的,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合同、付款凭证,登录系统一顿操作,几分钟搞定。

你看,这不是省事儿嘛?但是!有个前提就是,合同得符合法律规定,别的都好说。

想偷个懒不按规定来,最后可能得重走一遍流程,弄不好还要补交材料,麻烦不说,浪费时间,耽误事儿,得不偿失。

你知道不?其实这个备案登记不仅仅是个形式,搞定了这个,你就算是正式“拥有”了这个房子。

特别是一些新楼盘,很多人怕“房子没产权”什么的,备案登记就是对你权益的最大保障。

你买的是个合法房源,谁也不能把它拿去卖给别人,也不会被突如其来的纠纷给搞得头昏眼花。

备案后,你也能放心地拿着这个合同去贷款,银行那边看到了备案信息,一下就能放心放贷,买房这事儿就变得轻松了不少。

要说到备案登记的时间,也有不少人会问:“什么时候去登记?”大家完全不用慌。

大多数情况下,开发商会在你交完首付后,帮你办理备案手续,速度也挺快,通常在签完合同的一到两个月内就可以搞定了。

不过,有个小细节需要注意,备案可不是简单的合同盖个章就完事了,它还涉及到一些资料的审核,比如你买房时的购房资格、付款记录等。

技术合同转让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最新

技术合同转让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最新

技术合同转让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最新在技术合同转让的复杂法律背景下,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最新规定显得尤为关键。

本文将探讨技术合同转让备案登记的基本概念、法律依据、具体操作步骤以及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一、技术合同转让备案登记的基本概念技术合同转让备案登记,是指转让方将其与技术合同相关的权利义务,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确认转让事项合法有效的行政管理行为。

备案登记的目的在于确保技术合同转让符合法律法规,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依据技术合同转让备案登记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具体实施办法和规定。

在合同法中,第二百条明确规定:“合同的转让,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并经过书面形式。

”这一条款为技术合同转让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三、具体操作步骤申请备案登记前的准备工作在正式向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之前,转让方需准备完整的技术合同转让协议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确保文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备案登记申请材料的准备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合同转让申请书;技术合同转让协议书及其附件;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技术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文件。

备案登记申请的递交备案审查及登记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技术合同转让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后,进行备案登记,并颁发备案登记证书。

四、实务中的注意事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技术合同转让涉及的具体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尤其是不得违反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相关规定。

审批流程的透明性在备案登记过程中,主管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转让方需积极配合,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双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在技术合同转让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护,特别是在合同条款的约定和权利义务的转移方面。

结论技术合同转让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最新规定,为规范技术合同转让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技术合同转让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最新

技术合同转让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最新

技术合同转让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最新1. 引言1.1 概述技术合同转让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是指在技术交易中,当一方拥有了技术合同权益并希望将其转让给他人时,需要进行备案登记的管理规定。

该办法的实施对于促进技术创新与转移、影响企业经营策略与风险管理以及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与国际竞争力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现状分析、问题与挑战、改进建议等方面来探讨技术合同转让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最新情况。

1.2 技术合同转让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简介技术合同转让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是我国为了规范技术交易行为而制定的一项重要规定。

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技术合同权益双方的利益,并确保技术创新成果能够有效得到利用和推广。

通过对技术合同进行备案登记,可以提供一个公开透明的监管机制,促进技术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1.3 目的本文旨在对技术合同转让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最新情况进行详细研究与分析。

通过对实施现状、问题与挑战以及改进建议的探讨,进一步了解该管理办法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同时,借鉴国际相关经验,提出提升我国技术合同转让备案登记管理水平的建议。

最后,总结主要观点与结论,并展望未来发展方向和趋势。

通过本文的研究分析,有望为完善技术合同转让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提供参考和指导,推动我国技术交易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2. 技术合同转让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分析2.1 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技术合同转让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并开始了其实施工作。

根据该管理办法,技术合同转让方在进行技术合同转让时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科技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推动企业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2.2 问题与挑战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部分企业对于技术合同转让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着对该制度的忽视或者漠视现象。

其次,由于制度刚刚出台,监管执行力度尚不够强大,一些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仍然难以监管和防范。

同时,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信息不透明、流程复杂等问题。

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注册与备案行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注册与备案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注册与备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同时应当遵守社会道德和商业道德。

第五条注册与备案应当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权益受到侵害,同时要遵守保密原则。

第二章注册管理第六条企业应当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审核企业的登记材料,予以审批。

第七条企业在进行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

如果发现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应当依照像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条企业登记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九条企业应当及时更新自己的登记信息,变更信息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申报,如有未及时更新或者报备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登记后的企业名称,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备案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在进行以下事项时,应当向相关机关进行备案:(一)名称变更;(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监事等重要人员变更;(三)组织形式变更;(四)出资额度、出资方式变更;(五)经营范围扩大或者变更;(六)其他需要进行备案的情况。

第十二条企业在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

如存在虚假材料,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及时更新备案信息,如有未及时更新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有关部门所有。

所涉及附件如下:无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于1993年12月29日施行。

该法规定了公司的基本规则,包括公司组建、公司出资、公司组织、公司权益等方面的规定。

2.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于2022年3月1日正式实施。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1. 前言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是指在政府机构的监管下,对商品房买卖交易的相关信息
进行登记备案,为商品房交易提供有效的管理和监管,保障各方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的管理办法。

2.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的范围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的范围包括商品住宅、商业办公房、商铺、厂房等房地产。

3.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的内容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买卖双方的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
•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房产证号等信息;
•买卖双方的交易价格、交易方式和付款方式;
•房屋买卖的日期和交付日期等信息。

4.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的程序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的程序如下:
1.卖方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将合同提交给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
记;
2.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如符合条件,则进行登记备案;
3.登记备案后,应当发给卖方一份备案证明。

5. 费用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的费用由各地政府部门规定,一般包括以下费用:•登记费;
•印花税。

6. 法律责任
在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违反相关法律
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一环,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各地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的监管和管理,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备案管理办法

备案管理办法

备案管理办法备案管理办法一、概述备案管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备案登记和管理的制度。

备案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发展,维护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保证信息安全和用户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备案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所有主体,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应用程序、网盘、博客、社交平台等。

三、备案申请和登记1.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开展业务前,须向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提出备案申请。

2. 备案申请包括基本信息、服务内容、技术安全措施等。

申请人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

3. 省级通信管理局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合要求或虚假信息,将要求申请人修改或补充材料。

4. 备案审核通过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获得备案号,并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号。

四、备案信息变更及注销1.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如需变更备案信息,应及时向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

2. 变更申请包括变更事项、原备案号、新备案号等。

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备案信息注销需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申请,并提供注销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备案管理责任1.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定期更新备案信息,确保其时效性和合规性。

3. 省级通信管理局负责对备案信息进行监管和巡查,发现不符合要求或存在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4.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积极配合省级通信管理局的备案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六、备案管理违规处理1. 涉嫌提供非法内容、传播违法信息等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暂停服务、撤销备案等。

2.对故意提供虚假备案信息、未经备案擅自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等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许可、刑事追究等。

七、附则1. 本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外地驻榕办事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外地驻榕办事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外地驻榕办事机构登记备
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榕政综[2011]47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03
【实施日期】2011.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外地驻榕办事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1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外地驻榕办事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福州市外地驻榕办事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地驻榕办事机构的登记备案管理和服务,更好地发挥外地驻榕办事机构的作用,促进我市与外地的交流、合作和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以下简称市五城区)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地驻榕办事机构,是指市五城区以外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市五城区内设立的非经营性办事处、联络处、工作处、代表处(不含境外政府、公司、其他组织设立的机构)。

第四条福州市经济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外地驻榕办事机构的登记备案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管、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外地驻榕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设立外地驻榕办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发布时间:2009-03-05 10:41:42 浏览次数:3549次[字体大中小] 来源:天津市发改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加快发展,规范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登记、设立、运作和监管,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专项用于对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集合。

该基金应是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并由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的基金。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规范管理运营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企业)。

第三条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

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发起设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募集总额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含50亿元)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是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发展、备案和监管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

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在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家发改委的指导。

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积极支持已在天津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

第二章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注册登记第四条设立公司制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天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注册登记机关。

第五条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

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人民币。

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股权投资基金首期缴付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首期缴付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出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执行。

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七条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经营范围核准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八条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第九条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三章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发展备案管理与投资运作第十条符合备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注册登记后,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最近2年持续保持盈利的财务状况,未受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三)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契约制和信托制基金)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经济管理经验。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五)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六)有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承担基金的管理责任和托管责任。

基金管理人具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基金托管人具有明确可行的基金托管计划。

(七)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基金发起人协议(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基金管理公司合同(合伙协议)、章程、管理协议、托管协议等规范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四)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的证明文件。

(五)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备案申请书、基本情况表、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审核通过后须提交其电子文档。

(九)基金管理计划书和基金托管计划书。

(十)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

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

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经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支持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一)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都在天津滨海新区登记注册。

(二)金融机构认购(承诺认购)金额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3。

(三)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一)修改公司(企业)章程(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减资本。

(三)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人、托管人变更。

(四)重大投资事项。

(五)清算与结业。

第十六条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和托管银行提交的财务报告、业务报告与托管报告等进行年度审查。

在必要时,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审查。

对未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

第十七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组织架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基金资产安全,原则上要求股权投资基金委托经银监会认可的商业银行托管基金资产。

基金未投资于企业的资金,只能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券。

第十九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自律管理,并维护本行业的自身权益。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一条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应及时分析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金管理公司(企业)的发展情况,根据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