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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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级统筹业务经办操作规程

赣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级统筹业务经办操作规程

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操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 - 2 - 第二章医疗保险登记...................................................................................................................... - 2 - 第一节参保登记.................................................................................................................... - 2 - 第二节变更登记.................................................................................................................... - 4 - 第三节注销登记.................................................................................................................... - 6 - 第三章医疗保险费核定与征缴.................................................................................................. - 7 - 第一节申报受理.................................................................................................................... - 7 - 第二节缴费核定...................................................................................................................... - 7 - 第三节费用征收.................................................................................................................... - 8 - 第四节补缴欠费...................................................................................................................... - 8 - 第四章医疗保险证(卡)发放.................................................................................................... - 9 - 第五章缴费年限............................................................................................................................ - 9 - 第一节灵活就业人员.............................................................................................................. - 9 - 第二节用人单位...................................................................................................................- 11 - 第六章个人账户的管理...............................................................................................................- 11 - 第七章定点机构管理.................................................................................................................. - 12 - 第八章就医管理.......................................................................................................................... - 13 - 第一节门诊就医.................................................................................................................... - 13 - 第二节住院就医.................................................................................................................. - 14 - 第三节异地安置就医.......................................................................................................... - 16 - 第四节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 17 - 第九章待遇审核与支付.............................................................................................................. - 17 - 第一节门诊医疗费用审核与支付 ...................................................................................... - 17 - 第二节住院医疗费用审核与支付 ...................................................................................... - 18 - 第三节零星报销医疗费用审核与支付 .............................................................................. - 19 - 第四节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审核与支付 ...................................................................... - 20 - 第十章医疗费用结算................................................................................................................ - 20 - 第十一章基金财务管理............................................................................................................ - 21 - 第一节收入........................................................................................................................ - 22 - 第二节支出...................................................................................................................... - 22 - 第三节会计核算.................................................................................................................. - 23 - 第四节预、决算管理........................................................................................................ - 24 - 第五节调剂金管理............................................................................................................ - 25 - 第十二章稽核监督...................................................................................................................... - 25 - 第一节参保对象和定点单位稽核 ...................................................................................... - 25 - 第二节内部监督................................................................................................................ - 26 - 第十三章附则.................................................................................................................... - 27 -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9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2〕9号)及《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市人社发〔201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江西省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保险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江西省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享受医疗保障的制度。

第三条江西省人民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五条根据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政策,江西省城镇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居民参保登记,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包括现金缴纳、银行划扣、网上缴纳等多种方式,并按照规定时间缴纳。

第八条缴费标准和项目由省人民根据政策规定制定,并及时公布。

第九条对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参保资格将被暂停。

第三章医疗服务第十条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包括基本医疗、门诊医疗、住院医疗等。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以在医疗服务范围内自由选择其他医疗机构就医,但需要承担相应的自费部分。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就医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医保卡和相关证件,并按规定支付个人负担。

第十三条医疗服务费用的结算,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共同完成。

第四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四条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医疗费用直接结算、门诊药品费用报销等。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程序申请医疗费用报销,并提供相关的费用凭证和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销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并妥善处理结算事宜。

第五章财务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医保基金的安全使用。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医保基金进行清算和审计。

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日期:2013-03-25 13:07:23 稿源:赣人社发[2012]27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社会保险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9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财社[2012]3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保障省直机关干部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是指省直原公费医疗统管单位、自管单位编制内的在职和退休职工(正厅及以下人员)。

上述人员按规定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三个层次医疗保险。

第四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完全一致,其它的医疗待遇通过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保障。

第五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统一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规定。

超出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 部门职责:(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拟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规划、政策、标准、管理制度、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负责审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会同财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纳入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的性质、编制、人员和财政经费给付等情况;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制度、规定的执行、落实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省财政厅负责按规定审核安排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审批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疗保险政策、制度、规定等。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30•【字号】赣市府办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2012年3月22日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做好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统一、规范、便民、公平、效率、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通过实行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管理和服务,不断增强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风险防范能力,逐步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全市采取县(市、区)经办、分级管理的办法,基本建立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和实行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三、主要政策(一)统一覆盖范围。

统筹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江西统一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江西统一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江西统一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分为两档
“意见”指出,要统一提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从个人账户划入、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和住院医疗待遇三方面着手。

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为本人缴费基数或养老金(退休金)基数,无本人养老金作为基数的,以上年度本统筹地区企业平均养老金为基数。

划入比例分为两个档次,按照法定退休年龄以下与法定退休(含法定退休年龄)以上分别为2.9%与3. 5%或3.2%与3.8%。

划入比例的档次由各设区市结合本地实际选择确定。

划入比例调整后,个人账户划入的实际金额低于2010年水平的,各地可先维持2010年水平,之后采取过渡办法将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调整到规定水平。

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原则上不少于12种
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统一规范门诊特殊慢性病数量、种类和报销标准,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原则上不少于以下12种:(1)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再生障碍性贫血;(4)帕金森氏综合症;(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7)精神病;(8)血友病;(9)高血压病;(10)糖尿病;(11)慢性肝炎;(12)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职工医保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5万元
住院医疗待遇: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全省统一为两档,由各设区市按照不低于现行住院医疗待遇水平的原则,选择其中之一实施。

职工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5万元,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不低于6万元。

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4.09•【字号】赣劳社医[2001]6号•【施行日期】200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赣劳社医[2001]6号)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加强和规范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1999]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并签订医疗服务合同,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确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

第五条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各类职工医院;(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三)妇幼保健院(所)、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四)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五)诊所、中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六)经设区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四)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五)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备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赣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赣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赣州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五险一金成为了每个职工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

作为江西省的一个重要城市,赣州市对于五险一金的管理及办事流程也有一定的规定。

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赣州市五险一金的办事指南,以便职工们能够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并便捷办理。

一、医疗保险赣州市的医疗保险由市级统筹,在参保范围和待遇上实行全市统一政策。

参保人员包括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和离退休人员。

新入职的职工应在入职后的一个月内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具体流程如下:1. 持相关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身份证等)前往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者社保办,填写《参保登记表》;2. 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缴纳金额按当地规定标准为准;3. 经办人员核对资料无误后,办理参保手续,并领取相关医疗保险卡。

二、养老保险赣州市的养老保险由市级统筹,是为职工在退休后提供稳定养老生活的重要保障。

新入职的职工应在入职后的一个月内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具体流程如下:1. 持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者社保办,填写《参保登记表》;2. 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缴纳金额按当地规定标准为准;3. 经办人员核对资料无误后,办理参保手续,并领取相关养老保险卡。

三、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为失去工作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期限内的生活保障和就业帮助的保险制度。

在赣州市,失业保险需要以下岗位的职工强制参保:企事业单位工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城乡居民自主创业人员等。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1. 持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者社保办,填写《参保登记表》;2. 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缴纳金额按当地规定标准为准;3. 经办人员核对资料无误后,办理参保手续,并领取相关失业保险卡。

四、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为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残疾造成的伤残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在赣州市,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包括企事业单位工人、国家机关工人、城乡居民自主创业人员等。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1. 发生工伤后,及时就医治疗,并保留相关医疗费用票据和证明材料;2. 将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单位或社保事务受理机构;3. 经过审核后,办理工伤认定,并领取工伤医疗卡。

江西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江西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保险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9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财社[2012]3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立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保障省直机关干部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是指省直原公费医疗统管单位、自管单位编制内的在职和退休职工(正厅及以下人员)。

上述人员按规定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三个层次医疗保险。

第四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完全一致,其它的医疗待遇通过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保障。

第五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统一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规定。

超出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部门职责:(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拟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规划、政策、标准、管理制度、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负责审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会同财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纳入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的性质、编制、人员和财政经费给付等情况;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制度、规定的执行、落实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省财政厅负责按规定审核安排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审批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疗保险政策、制度、规定等。

赣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赣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赣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赣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根据《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07]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和学生、少年儿童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自愿参加,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门诊费用适当补偿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统一政策、逐步到位与市级统筹、分级实施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各类医疗保障政策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和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分级实施。

目前暂以市本级、县(市、区)为统筹单位分级管理,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市医疗保险局负责经办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参保方式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筹集。

具体筹资标准为:各类在校学生、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人”)每人每年50元;城镇居民(以下简称“成年人”)每人每年150元。

第六条按照“困难居民重点补助、一般居民激励补助”的原则,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实行财政补助。

(一)低保对象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由财政部门按缴费标准全额补助;(二)未享受城镇低保的未成年人由财政部门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成年人由财政部门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个人应缴费用后,方能享受财政补助。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6•【字号】赣市府办发[2010]149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0〕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赣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的意见》(赣府厅发〔2009〕97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字〔2009〕232号)和《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市发〔2009〕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逐步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完善医疗保障共济和抗风险机制,不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努力实现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从2010年起,全市采取县(市、区)经办、分级管理、计划控制、定额调剂、监督使用办法,基本建立保障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基金征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网络信息系统统一和实行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政策;同时建立全市统筹的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探索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服务。

江西职工医保实施方案

江西职工医保实施方案

江西职工医保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医疗保障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为了更好地保障江西省职工的健康权益,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江西省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旨在全面提升职工医保水平,确保广大职工享有更加优质、便捷的医疗保障服务。

二、实施目标。

1.提高保障水平,通过不断完善医保政策,提高报销比例和保障范围,确保职工医保待遇得到有效提升。

2.优化服务体验,建立健全的医保服务网络,提高服务效率,简化报销流程,让职工享受更加便捷的医保服务。

3.加强管理监督,加大对医保资金的监督力度,严厉打击医保欺诈行为,保障医保资金安全。

三、实施措施。

1.扩大医保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医保覆盖范围,包括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加强对特殊群体的医保保障等。

2.提高报销比例,逐步提高职工医保的报销比例,降低职工医疗费用负担,确保医疗保障的实效性。

3.优化医保服务网络,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推动医保服务向基层延伸,让职工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优质医疗服务。

4.加强医保资金监管,建立健全医保资金监管制度,加大对医保资金的监督力度,严厉打击医保欺诈行为,确保医保资金安全。

四、实施效果。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江西省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取得了显著成效。

职工医保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报销比例明显提高,医保服务网络不断完善,医保资金使用效率明显提升,广大职工的医保待遇得到了有效改善。

五、总结。

《江西省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出台,为江西省职工提供了更加全面、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化医保改革,不断完善医保政策,努力让更多的职工受益,为建设健康江西贡献力量。

江西赣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通知

江西赣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通知

江西赣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通知
一、相关政策依据
1、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的意见》(赣府厅发[2021]号)规定:“设区市级统筹后,取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
制度。

城镇居民自参保领取医疗保险卡次日起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中途参保、中断
参保的应自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起,按照本年度筹资标准全额补缴应保年限的
参保费用。


2、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
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21]149号)要求:“本方案下发后,城镇居民在2021年
2月28日前办理2021年度新参保手续的.,按规定缴纳2021年度个人应缴部分保险费后,次月即可享受相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21年3月1日以后办理新参保手续或中断参保的,按照办理新参保时所在年度公布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自2021年
起补缴全额保险费。

补缴期间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补缴期间的门诊家
庭补偿金建立和使用待遇,以及统筹基金所有补偿待遇)。


二、办理意见
按照省、市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统筹的规定,中途参保的居民,需从2021
年度开始补缴医疗保险费;中断参保的居民,从中断年份开始补缴。

赣州市医疗保险局
2021年2月8日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待遇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市府办字[2017]94号
【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16
【实施日期】2017.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17〕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市本级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起付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二次补偿起付标准由原来的5000元降低至2000元,门诊特殊慢性病和特殊检查费用二次补偿起付标准由原来2000元降至1000元。

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实行政府组织引导,以城镇居民自愿参加,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方式筹集参保资金,并通过以大病统筹为主,门诊费用适当补偿的方式实现医疗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和学生、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人),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以设区市、县(市)为统筹层次,各设区市应执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第五条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共同制定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并对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六条各统筹地区应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筹资标准。

原则上对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成年人不低于每人每年150元,未成年人不低于每人每年50元。

各设区市、县(市)具体的筹资标准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各设区市、县(市)确定的筹资标准超出上述成年人150元、未成年人50元所需的补助资金由地方政府筹集。

财政补助的比例全省暂统一按40%执行,超过40%比例的,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研究后再定。

第七条对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财政补助。

按未成年人每人每年50元、成年人每人每年150元的筹资标准的40%由财政补助,具体标准为:未成年人每人每年20元,成年人每人每年60元。

第八条对城镇居民低保对象,国有农垦、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的退休职工(以下简称国有农林水和大集体退休职工),已失业又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越自卫反击战和中印、珍宝岛、抗美援越、抗美援寮、保卫西沙群岛军队退役士兵(以下简称六类退役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部补助资金和按第七条所述对象补助标准所需的财政补助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7:1:2(其中:国定贫困县按8:0:2)的比例负担。

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医疗保险管理局2000年1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切实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XX 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赣府发[1999]2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市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财政、企业、个人承受能力相适应;有利于减轻企业、事业单位的社会负担;有利于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职工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要与个人对社会的贡献适当挂钩,以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三)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在本市X围内的驻市、县(区)的中央、省属单位与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由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全市建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执行统一方案,以县(区)为单位统筹,实行市县(区)分级管理,单独核算。

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市统筹。

第二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X围和对象第四条凡属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省政府另有规定除外),包括企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非公有制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单位与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都要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与其从业人员,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

第三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集第五条上述第四条所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县、区实际测算低于6%的按实际水平确定,实际测算高于6%的按6%缴纳),职工个人缴费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赣劳社医[2001]4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1.04.02【实施日期】2001.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赣劳社医[2001]4号二00一年四月二日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并签订合同,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备案。

第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能力;(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其他营业人员都应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六)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药品的存放和保管必须符合各类药品的理化性能要求;应有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蛀、防鼠咬、防霉变的措施;需要避光、低温贮藏的药品,应当有适宜的专库(柜)保存;药品与非药品不得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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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来源:赣州医保作者(文号):赣市府发[2001]29号发表日期: 2009-7-31 10:39:47 阅读次数: 700 查看权限:普通根据《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1.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凡市区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不享受公务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单位及其职工(含中央、省、部驻市区单位)均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以上参保单位的退休人员均适用本细则。

3.国企改制终止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失业和再就业人员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4.铁路与供电系统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不纳入本市的实施范围,但其下属的集体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实施范围。

5.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6.参保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月平均退休费(养老金)总额之和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今后将对缴费比例作适当调整。

7。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分别按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和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8.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的,单位和职工个人均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职工个人均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9.国企下岗职工已进入本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并领取了基本生活费的,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单位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10.国企改制终止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失业和再就业人员,以及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以本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1.《实施办法》实施前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按自愿参保的原则,由退休人员按本人实际退休费(养老金)的6%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实施办法》实施后企业破产时,应按本单位退休费(养老金)总额的6%预留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则按本人上年度月退休费(养老金)的6%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医疗保险费。

12.病退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参保单位和病退人员分别按社会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6%和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3.请长假、借用、挂编、停薪留职人员由保留其人事(劳动)关系的单位以本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代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14.参保单位的参保职工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5.《实施办法》实施以后退休的参保职工,退休时缴费的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年限的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照职工退休当年本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实施办法》实施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应在《实施办法》实施后连续参保方可视同缴费年限。

16.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必须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提前一个月预缴一个季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17.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医疗保险帐户的建立和使用18.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建立统筹基金;另一部分按以下比例分月划入职工个人帐户: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在职职工为其本人月工资收入的0.8%;35周岁以上至4 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在职职工为其本人月工资收入的1%;4 5周岁以上在职职工为其本人月工资收入的1.2%。

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按退休人员本人上年度12月份退休费(养老金)的的1.4%分月划入;二是实行年帐户记入标准,凡退休未满10年的按年定额156元分月划入;凡退休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每年定额192元分月划入。

19.职工年龄和退休人员的退休年限的核定均以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实施的时问为准,以后每年都以实施日为调整日,一次性核定。

退休人员(含下岗职工及其他人员)的界定:必须符合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企业职工以劳动行政部门正式批准退休,并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了基本养老金为准;行业管理单位的职工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正式批准退休的时问为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以人事部门正式批准退休的时问为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以人事部门正式批准退休,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取了基本养老金为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病退人员。

20.参保单位必须于每月的10日前按规定足额缴纳次月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市医疗保险经办帆构于每月20日前将次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足额划入职工个人帐户。

首次划入一个季度的周转金,以后分月划入。

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21.职工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费主要用于支付职工本人的门诊医疗费,起付线以下的住院医疗费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

四、医疗统筹基金的建立与使用22.参保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剩余部分,列入医疗统筹基金。

医疗保险基金及利息不计征税费。

医疗统筹基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管理使用。

23.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范围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

其主要用于支付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院费和部分门诊费。

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职工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是:市区内第一次住院,三级医疗机构70 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第二次住院为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80%;第三次以上为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60%。

住院次数的界定以病人办理入院、出院手续的全过程为依据,一次住院是指病人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全过程。

但紧急抢救与住院不间断的,视为一次住院。

经批准转院且转院过程在5日内的两次住院视为一次住院。

一次住院或紧急抢救过程跨年度的,按诊治终结时问确定结算年度。

医疗机构等级划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划分,具体情况另行公布。

24.医疗统筹基金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本市1999年度社会年平均工资的4倍,暂定为22000元。

今后随着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将作适当调整。

参保人员住院(或紧急抢救)治疗费用超过统筹经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按《赣州,市城镇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25。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应负担一定比例:[IMG]/pic/lianj/1.1.jpg[/IMG]经批准转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医院住院诊治或因公出差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的比例在规定的比例基础上上浮10个百分点。

26.参保人员门诊的部分特殊检查、治疗和慢性病的治疗费用,统筹基金可支付一定部分,但个人先自负20%,其余80%按本细则第26条的规定执行。

特殊检查、治疗是指以下7项:(1)CT和ECT;(2)核磁共振(MRT);(3)高压氧舱治疗;(4)体外震波碎石治疗肾、胆结石;(5)脑地形图;(6)彩色多普勒检查;(7)重度前列腺肿大体外射频治疗。

慢性病是以下8种:(1)糖尿病;(2)尿毒症血液透析;(3)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长期卧床,假性球麻痹;(4)癌症放、化疗;(5)原发性高血压病2至3期;(6)冠心病;(7)帕金森氏病;(8)器官或组织移植术后用抗排斥反应药。

27.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使用国家《药品目录》中的“乙类目录”的药品或其它特殊药品的,个人先自负10%,其余90%按本细则的第26条规定执行。

28.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实行医疗费定额管理。

个人帐户的资金泼给本人,应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原退休地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住院医疗费为标准,实行定额包干。

先划拨半年费用,待年度结算的次月再予核报,同时将本人本年度包于定额医疗费用结余额的50%奖励给退休人员个人,超支部分不予报销。

五、医疗服务管理29.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统一使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印制发放的IC 卡、医疗保险证和病历本等,参保人员持卡及证(本)在任何一家定点医院门诊和任何一家定点药店购药,需统筹基金支付的特殊检查、慢性病检查和住院治疗应到由本人在年度内所选定的一家定点医院就诊。

参保人员的IC卡、医疗保险证和病历本如有遗失、损坏,本人应在3日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挂失和补发,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自理。

30.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要按《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和《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规定,加强医务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医德医风、行凤教育,制定和完善与以上三个文件相配套的规章制度,搞好优质服务,保证医疗和药品质量,坚持因病施治、科学用药、合理检查、有效治疗。

六、医疗费用的结算31.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个人帐户购药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持卡与定点药店结算。

定点零售药店每月10日前将上月购药的结算清单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存查。

32.定点医疗机构每月的10日前将上月参保人员在本院的门诊费用(含购药费用)、住院费用、家庭病床治疗费用月报表,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存查。

33、转到非统筹地区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出院后凭出院小结、疾病诊断书和医疗费用有效单据,由用人单位按月统一到同意其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报销。

34.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费用总额控制、定额预算管理。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和参保人员就医情况核定其年医疗费用总额,全年医疗费用预算总额的90%分月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年度结算的次月对上年的医疗费用进行总决算,超出定额预算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部负担。

七、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与监督35.《实施办法》所划定的市区内用人单位必须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办公或经营场地、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36.市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在《实施办法》和本细则颁布后的30日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实施办法》和本细则颁布后成立的单位应自成立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37.参保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银行帐号等发生变化时,应在10日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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