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老旧船管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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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001-04 老旧船舶管理须知
1 目的根据国际公约,交通部令以及船级社规范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对老旧船舶的管理,适应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需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此须知。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SMS相关部室及公司所管老旧船舶。
3 定义
3.1 船龄:指船舶自安放龙骨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
3.2 老旧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和强制报废船舶的船龄要求:
(注:表中“特别定期检验船龄”、“强制报废船龄”特指中国籍船舶)
4 责任
4.1 船长是船舶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大副是老旧船船体结构强度检查监控的直接责任
人。轮机长是船舶机电设备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4.2 机务部对所属老旧船舶的管理负直接责任。负责建立老旧船舶专项技术档案。
4.3 公司海务部对各老旧船舶的海务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协助机务部确定老旧船舶的管理
要求。
4.4 公司主管领导负责指导、监督海、机务做好老旧船舶的管理工作,并给以足够的技术
支持;分析老旧船的技术状况、船体强度,会同公司机务部和海务部确定老旧船
的管理要求,并通报船东。
5 实施细则
5.1 老旧船舶的海务管理
5.1.1 老旧船舶禁止超载。在配载和积载时,要充分考虑到船舶纵向强度和局部强度,正
确进行配积载,使船舶在整个航次中均满足强度要求。在装卸货中要经常观测六
面水尺,随时调整装货顺序,避免出现过大的弯矩和剪力及严重的舯垂和舯拱。
装载重大件时应注意各层甲板的安全负荷,并采取有效的衬垫。老旧船舶应尽量
避免在隔舱装载的状态下航行,对于货舱空舱限制,还应参照I0701-49 《船舶货
运管理规定》第4.1.6款要求,保证船舶符合证书的规定。
5.1.2 老旧船舶在开航前,大副要把船舶的六面水尺及船体舯垂和舯拱情况记录到《船舶
装货/压载状况拱/垂情况跟踪表》中并进行比较。
5.1.3 货物卸空后,大副应负责检查船壳、主甲板、大舱等区域的船体结构,检查结果记
录到《船壳、甲板货舱结构航次检查表》中,对需要公司支持的缺陷,应填写
《船舶安全自查报告》,及时向机务主管报告。上述检查不能取代按I0401-03
《对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要求进行的船体结构检查。
5.1.4 老旧船舶船长进出港时,要严格执行本公司及海事部门有关富裕水深的规定。装卸
作业过程中应避免发生坐浅,坐摊等情况。
5.1.5 老旧船舶船长要根据I0401-03《对船舶安全检查制度》,做好自查和整改工作,及
时报告缺陷。海务主管、机务主管要督促指导和帮助船舶落实解决此项工作。5.1.6 老旧船舶船长应注意利用各种手段跟踪气象情况,避开灾害性天气。当遭遇大风浪
时,要注意水密状况、船体因大风浪震动带来的损害,酌情考虑采取相应的措
施,如进入避风锚地或使用备用航线等。如当时环境许可或大风浪过后要加对甲
板设备、水密设施、油舱、水舱及污水井的测量。在上述情况下,海务主管要加
强监控,随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5.1.7 对老旧船舶的防台工作宜早作安排,在遭受台风威胁时,要及早进入防台锚地;如
在海上航行,则要与台风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避”为主,以“抗”为辅。
5.1.8 对于老旧船舶(各类老旧船舶定义参见3.2款),海务主管应按照《老旧船管理跟踪
表》进行检查。检查后将本表交机务主管保存,作为老旧船专项技术档案,长期
保存。
5.1.9 老旧船舶发生海损后,海务主管要安排对超出海损的其他部位也进行检查。
5.1.10 机务部加强对所属的老旧船舶的通导设备、应急设备管理,确保处于良好的可用状
态。
5.2 老旧船舶的机务管理
5.2.1 轮机长严格按照维修保养计划对船舶进行管理,确保船舶关键性设备和技术系统处
于良好状态。及时向公司船管部报告需要提供岸基支持的缺陷。
5.2.2 机务主管应熟悉掌握所负责的老旧船舶的技术状态,认真审核船舶年-月度预防检修
计划,依据具体情况适当地缩短设备预防检修保养周期,以及各种电器装置的绝
缘电阻测量周期,并督促船舶对船体结构强度和水密性以及主副机等关键设备中
平时易于疏忽检修的部位(机架机座等)进行重点检查,严禁失修、失养,做好
检修记录。
5.2.3 加强老旧船舶备件的监控力度。按照船检规范的要求,保证船舶最低备件数量。对
国产老旧船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所存备件数量以策航行安全,老旧船舶所
需备件、物料、应急消防及堵漏器材应优先保证供应。
5.2.4 机务主管随时掌握老旧船舶证书的有效期限,按老旧船舶检验的规定申请船舶检
验,对船检提出的限期解决的问题和遗留项目要督促船舶按时整改或安排修理,
以确保船舶安全营运。
5.2.5 机务部必须建立、完善老旧船舶的专项技术档案,根据船舶的技术状况适时安排修
理,修正参数,以确保老旧船舶的安全性和适航性。
5.2.6 对营运中发现的缺陷和隐患,督促船舶整改消除,对于船舶无法解决的问题机务部
必须积极给予岸基地支持,一方面要承诺限期给予解决,另一方面给船舶制定临
时安全补救措施并进行标识,直至缺陷消除,之后按单船分类归档的原则记录在
案。
5.2.7 加强航行国际航线老旧船舶的动态管理,督促老旧船舶做好开航、抵港前的自查和
整改工作;对船舶PSC检查进行跟踪,责任落实到人;对PSC检查出的缺陷和隐患
应督促船舶按SMS文件要求及时消除,进行闭环管理,并将记录归档。
5.2.8 机务部根据当年修船计划提前通知船舶,船舶接到通知后,应根据船舶设备使用情
况和技术状况按照船检规范和老旧船舶检验的要求,对各种设备认真分析,遵照
确保安全、适航、适货的前提下尽可能节约修理费用的原则,确定各种设备修理
项目开出修理单;做好进厂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厂修期间积极配合厂修,做好监
修验收工作,确保厂修质量和修期。
5.2.9 老旧船舶厂修前机务部尽可能派机务主管跟船详细调查了解、掌握设备的技术状
况,认真研究审核船舶开出的修理单,确定修理范围。
5.2.10 老旧船舶结合特检要求,对船舶舯剖面模数进行校对,根据测厚计算的剖面模数不
得少于规范规定剖面模数的百分比:
无限航区 90%
近海航区 90%
沿海航区 80%
5.2.11 厂修期间机务主管应加强现场管理,抓好监修工作,按老旧船舶检验规范的要求从
严把关,确保修理质量。厂修后应尽快将修理检验、测量记录报告归档,一个月
内提交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1 船舶技术状况作出评估及技术定额的修正。
.2 已解决的问题及存在的问题。
.3 船检限期解决的问题和遗留项目;得出下一步技术管理的重点和建议。
5.2.12 对老旧船舶的使用原则
根据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8号,2006年8月1日起
施行)管理要求,公司结合老旧船舶的管理原则和船舶实际情况,可向船东提出
如下建议:
.1 技术改造:主要机电设备、船体等技术状况较好,但个别设施或局部存在严重缺陷,通过技术改造促进整体技术状态上升,其使用寿命能满足延长一个特检期以
上。
.2 维持性修理:主要机电设备、船体技术状态尚能满足船检要求,但其修理使用价值不高的船舶,根据船舶目前的技术状态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船舶再使用年限,安排维持使用所必要的修理。在保证航行安全的前提下,对原有设备和生活设施等原则上不作改动、换新和加强;对于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还必须满足PSC的要求。
.3 特别定期检验:中国籍老旧船舶的特别定期检验由机务主管负责申请,首次特别定期检验合格后,届满一年后每年申请一次特别定期检验。检验取得的相应证书应及时报海事主管部门备案。
.4 退管:主要机电设备存在严重缺陷,船体结构、总纵强度显著下降,不能满足船级社对强度的最低要求,且修理无价值,安全无保证的老旧船舶。机务部要将具体意见及相关资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