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社区服务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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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新城区社区服务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2‟9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市发…2012‟16号),为完善社区居委会组织体系,切实加强社区服务站建设和管理,推进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服务站是政府公共服务延伸到社区的工作平台,承担政府公共职能,是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组织,在专业化人才和信息化设施的支撑下,为社区群众和驻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公益服务和便民服务。

社区服务站是经民政部门指导成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专业服务机构,社区服务站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政府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监督。

第三条社区服务站坚持“依法、公开、高效、便民”的工作原则,逐步形成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项目设置、统一运行流程、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资源调配的专业服务平台,为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提供

优质服务。

第二章社区服务站的设立

第四条社区服务站的设立、撤销、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按照政策报批。

第五条社区服务站的设立,应遵循有利于增强社区管理服务功能、有利于整合社区各类资源,有利于服务居民群众的原则,根据社区类型、人口规模、地域范围、功能定位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采取“一居一站”模式设立社区服务站。

第六条社区服务站的名称统一为:“××街道××社区服务站”。

第七条社区服务站须具有以下配置:

(一)要确保一定面积的工作用房。城市社区服务站工作用房面积应达到()平米以上,并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和服务用房相对独立,符合“一站式”办公服务要求。

(二)设置位置应便于服务居民,交通便利,地点醒目,便于社区居民识别和办理事务。

(三)采用统一的形象标识,包括服务指示牌、门头、咨询台、功能导引牌、宣传资料架、公示栏等标识物。

(四)具有较为完备的设施,主要具备水、电、暖、通讯、信息网络等基本条件,配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桌椅、电话、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基本办公设备。

(五)条件较好的社区服务站还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空调、监控

设备、电子屏幕和电子触摸屏等。

(六)其他相关服务设施。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

第八条社区服务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二)参与社区治安维护工作

(三)提供社区法律服务

(四)协助开展社区健康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做好社区计划生育服务

(六)配合开展社区教育和文化体育活动

(七)组织开展社区公益服务

(八)组织开展社区便民服务

(九)培育和壮大社区社会组织

(十)做好为老服务

(十一)畅通民意诉求渠道

(十二)协助开展社区基础管理工作

第九条社区服务站采取“一站式”服务方式,开办服务窗口,方便居民办事。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在社区独立设置的工作平台外,逐步将其他各类工作站(所、中心)、活动站(室)等统一纳入社区服务站,由社区服务站按照“一窗多能、一岗多责、定岗定责”的原则统筹配备工作人员,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十条凡需社区服务站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或承办的临时性、非常规性工作,应当遵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并提

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社区服务站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首问责任、限时办结、投诉处理等业务管理制度,以及人员管理、经费使用、资产管理、站务公开、学习培训、岗位责任等内部管理制度。

社区服务站应将工作流程、服务守则、服务承诺、办事指南等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为方便居民群众利用工休时间在社区办理相关事务,社区服务站可实行弹性工时制。在确保满足群众服务需求和保证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40小时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对灵活的上下班时间和各班次的工作人数,安排好工休时间和节假日工作值班。

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十三条社区服务站应根据自身职责任务、工作需要和社区需求设置专职工作人员5-9人,其中2000户以下的设置5人,2000-4000户的设置7人,4000户以上的设置9人,规模特大的社区可适当增加。

除站长、副站长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照《陕西省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公开招聘。

社区服务站配备站长和副站长。社区服务站站长原则上由所在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由街道办事处另行下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副站长,协助站长管理社区服务站。

第十四条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区社区专职工

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重点突出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

考核工作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考核成绩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考核应在社区居民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街道办事处提出考核意见,在社区居务公告栏进行公示后,报区社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考核结果作为对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正式聘用、续聘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六条对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异议申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解决。

对考核异议及其处理结果应报区社区办备案。

第五章经费使用与保障

第十七条社区服务站的工作经费由社区办公经费中支出,由省、市、区财政负责解决,保障社区服务站的各项开支。

第十八条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待遇按照《陕西省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社区服务站应严格规范经费支出的管理。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社区服务站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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