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业税收热点问题及政策汇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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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税务了解建筑行业的增值税政策与抵扣规则

建筑行业税务了解建筑行业的增值税政策与抵扣规则

建筑行业税务了解建筑行业的增值税政策与抵扣规则在建筑行业中,税务问题一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了解建筑行业的增值税政策与抵扣规则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简要介绍建筑行业的增值税政策和抵扣规则,并分析对企业的影响。

一、建筑行业的增值税政策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其增值税政策是建筑企业必须要了解和应用的重要政策之一。

1. 税率根据中国税法规定,建筑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1%。

这意味着建筑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需要按照销售额的11%缴纳增值税。

2. 纳税方式建筑行业的纳税方式一般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其应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方式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其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方式缴纳增值税。

3. 发票管理建筑企业在进行商品销售或提供劳务时,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则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建筑行业的增值税抵扣规则为了减轻建筑企业的税负,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建筑行业可以享受增值税的抵扣。

1. 增值税进项抵扣建筑企业在购买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发生的与应税销售额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这包括购买原材料、设备、办公用品等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

2. 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享受增值税抵扣,建筑企业必须保存由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企业需要核对发票的完整性、准确性,并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归档和保存。

3. 抵扣时限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限是在税款申报期内进行抵扣。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抵扣时限是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进行抵扣。

如果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抵扣,将无法享受抵扣的权益。

三、增值税政策与抵扣规则的影响建筑行业的增值税政策与抵扣规则的正确应用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了解和遵守增值税政策与抵扣规则是企业合规运营的基础。

房屋建筑物改扩建涉税问题案例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房屋建筑物改扩建涉税问题案例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房屋建筑物改扩建涉税问题案例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房屋建筑物改扩建税收问题主要涉及两个税种: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涉及税收法律政策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题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房产税暂行条例》、《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等。

具体分以下五方面来进行税务处理。

一、推倒重置的改扩建涉税处理。

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推倒重置的改扩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题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的政策规定,该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房产税则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按会计制度规定计算重置后的固定资产价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

即房产税与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不一致,不包括该资产拆除掉的未计提折旧的净值。

二、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改扩建涉税处理。

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改扩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题目的公告》的政策规定,该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计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

建筑业“税务政策”知识

建筑业“税务政策”知识

建筑业“税务政策”知识
本文将介绍建筑业中的一些重要税务政策知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

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税务政策:
增值税政策
- 建筑业中的增值税税率为11%,但对于某些特定工程项目,可能享受低税率或免税待遇。

- 建筑业企业应及时按规定申报并缴纳增值税,具体形式和时间可根据企业的纳税情况而有所不同。

建筑业所得税政策
- 建筑业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但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和新兴企业,可能享受适当的税务优惠政策。

- 建筑业企业应及时申报和缴纳所得税,遵守相关的税务规定和报税期限。

建筑业税务登记
- 建筑业企业应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获得相应的纳税人资格和税务证明。

- 不同类型的建筑业企业可能需要进行不同的税务登记,应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登记方式。

建筑业进出口税务政策
- 如果建筑业企业从国外进口材料或设备,需要遵守相关的进口税务政策,如关税、增值税等。

- 如果建筑业企业将产品或服务出口到国外,可能享受一定的出口退税政策,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

以上是建筑业中的一些重要税务政策知识。

建筑业企业应严格遵守税务法规,及时申报和缴纳税款,以确保企业的合法运营。

请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咨询专业的税务机构或税务专业人士,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税务指导。

"营改增"深度解读之建安篇-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营改增"深度解读之建安篇-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营改增"深度解读之建安篇-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建筑业营改增较为关注的有:是否在服务提供地预缴,预缴的比例是多少;对于工程老项目如何判定,对于老项目的过渡政策有哪些;对于违法分包,是否会存在税务风险;甲供材的处理方式是否发生改变等。

文件对于上述部分内容作了相关规定,但也有部分事项未做明确规定,需要结合以往政策或者以后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来判定。

1、建筑业适用税率与征收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及特殊项目适用3%征收率为。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2、建筑业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百丞思考: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再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而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纳税地点上,同营业税类似,之前是全部在服务发生地缴纳;而现在在发生地预缴,再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缴纳。

但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在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存在差异。

3、建筑业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四十四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百丞思考:文件对于建筑业和房地产预收款纳税义务的时间,同营业税规定是一致的,均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在工程开始阶段,会收到部分工程预收款,与建筑材料进项税的取得,可能存在时间差,这样就会产生先缴纳增值税税款的情况,所以,建筑企业应统筹安排建筑材料的采购时间,保证增值税税负的平稳。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涉税热点问题解析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涉税热点问题解析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涉税热点问题解析高晶云摘要:2019年是我国深化增值税改革年,减税降费是税收政策的首要大事,随着财税新政策的不断出台,建筑业财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就要求财务工作者跟进政策,不断学习。

为了正确应对“营改增”出现的新问题,有效控制、防范税收风险,提升税收安全意识,笔者将其中一些热点突出问题进行罗列,从政策层面进行解析。

关键词:建筑业,涉税热点问题,解析一、机械设备租赁的税务处理建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险了经营承揽工程业务外,还会兼营施工机械设备出租业务,将施工设备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据现行财税政策规定,可以按以下情形处理。

1.出租设备不配备操作人员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出租方不配备操作手,属于提供有形动产租赁业务,分以下两种类型:(1)以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机械设备对外出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可以适用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举例:A 建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1日将自有的施工机械出租给本市B 公司(该机械购置时间是2016年4月1日),一次性收取1年租金103000元(含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解析:A 公司出租“营改增”前取得的设备,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纳增值税税额=103000÷(1+3%)×3%=3000元。

(2)以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机械设备对外出租,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举例:A 建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2019年8月1日将自有的施工机械出租给本市B 公司(该机械购置时间是2016年6月1日),一次性收取1年租金113000元(含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月发生修理费22600元(含税),取得13%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000元,税额2600元)。

假定2019年8月再未发生其他涉税业务。

解析:A 建筑企业将“营改增”后取得的设备对外出租,是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8月应纳增值税税额={113000÷(1+13%)×13%}-{22600÷(1+13%)×13%}=10400元。

建筑业最新税收政策汇总

建筑业最新税收政策汇总

建筑业最新税收政策汇总建筑业是一个重要的行业,对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了进一步推动建筑业的发展,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以鼓励企业投资建设,提高行业竞争力。

下面将对建筑业最新的税收政策进行汇总阐述。

1.增值税优惠政策-建设企业购进建材、设备和施工服务,允许按照20%的税率实施增值税抵扣政策;-对各类住房建筑业增值税征收调整为10%;-对农民工住宅建设,减按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老旧住宅和农村危房改造,允许按照简易计税方式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中小建筑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资格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研发费用,允许按照175%加计扣除;-对鼓励环保建筑和节能建筑的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减免政策-对建设施工协议、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等,减征印花税;-对农民工住宅建设协议、劳务派遣协议等,免征印花税。

4.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对建设农民工住宅的企业,优化土地出让金标准,减少收取或者免征土地出让金;-对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减免土地出让金。

5.资金贷款税收优惠政策-对建筑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免征利息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私募债项目,允许采用递延所得税制度。

6.城市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农民工住宅项目,减征城市土地使用税;-对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减免城市土地使用税。

7.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对建设农民工住宅的企业,减免社会保险费;-对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减免社会保险费。

8.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购买第一套自住房的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了上述税收政策外,各级政府还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惩罚。

同时,为了促进税收政策的顺利落地,政府加强了对建筑企业的税收宣传和培训,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自觉遵纪守法的意识。

总的来说,建筑业的最新税收政策主要涉及增值税优惠、所得税优惠、印花税减免、土地出让金优惠、资金贷款税收优惠、城市土地使用税优惠、社会保险费减免和个人所得税优惠等方面。

财税实务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最关心的三大热点问题

财税实务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最关心的三大热点问题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最关心的三大热点问题1、建筑企业,选择使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是多少?请问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3%.同时,纳税人可以开具或者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企业不同的项目,是否可以选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可以.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

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新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新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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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新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简称《通知》,下同),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对(国税函[2010]39号)《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和补充。

一、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扩大。

《通知》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在这里可以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条件是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

否则必须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而国税函[2010]39号规定,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这里只要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的条件,就可以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如,某建筑企业总公司设在南京,并在上海、广州设有分公司(均为二级分支机构)。

总机构派出项目部在武汉施工,上海分公司派出项目部在杭州施工,广州分公司派出项目部在长沙施工(武汉、杭州和长沙的项目部均为非二级分支机构)。

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通知》规定,杭州和长沙的项目部均是二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

近十年建筑行业税收政策汇总(下)

近十年建筑行业税收政策汇总(下)

近十年建筑行业税收政策汇总(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1、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四、《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近十年建筑行业税收政策汇总(上)

近十年建筑行业税收政策汇总(上)

近十年建筑行业税收政策汇总(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1、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3、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1、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北京国税建筑业26个热点问题

北京国税建筑业26个热点问题

北京国税建筑业26个热点问题第一篇:北京国税建筑业26个热点问题北京国税建筑业26个热点问题营改增后建筑业纳税人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哪些?企业在税务方面的实际困难是什么?近日,北京国税对这些热点进行归纳梳理,形成26个热点问题汇总,作为端午节一个特殊的“税”情“粽”意送给广大建筑业界的朋友们,以期对建筑业企业顺利实施申报提供帮助。

一、建筑服务税率和征收率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二、钢结构制作安装业务是全额按17%交税、还是全额按11%交税、还是制作按17%交税安装按11%交税? 答上述属于兼营行为,钢结构制作按17%计税,安装业务按照按11%计税。

三、建筑业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答(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答不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五、没有开工许可证和备案合同,但工程实际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需提供什么材料佐证,才能认定为老项目?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财税相关知识点总结

建筑财税相关知识点总结

建筑财税相关知识点总结一、建筑财税相关政策法规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在国家经济发展及建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财税政策的调整和完善对建筑行业的发展影响深远。

建筑行业的财税政策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方面。

具体政策如下:1、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出让、转让、收回或其他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按照土地增值的差额计征的一种税收制度。

土地增值税的主要政策包括:土地增值税税率、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土地增值税的减免和退还政策等。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所得年度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税额。

建筑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减免和退还政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等。

3、城市建设维护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是指在城市建设和维护过程中,按照城市房地产的等值金额计征的一种税收制度。

城市建设维护税的主要政策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的税率、减免和退还政策、城市建设维护税的征收范围等。

二、建筑财税相关的核算方法和技巧建筑行业的财税核算方法和技巧主要包括:成本核算、税收筹划、财务报表等方面。

1、成本核算成本核算是指建筑项目的成本分析和计算过程,主要包括:成本构成要素的分析、成本的分摊和核算、成本的控制和成本的分析等。

2、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指通过调整纳税人在税收规范框架内的商业行为,以减少纳税人在税收方面的负担,或者因而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赋负。

税收筹划主要包括:税收优惠政策的把握、税收合规管理等。

3、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是指建筑企业对外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信息披露的基本途径。

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建筑企业通过财务报表对外界进行财务信息披露,可以更好地保障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稳健。

三、建筑财税管理的相关问题建筑财税管理的相关问题主要包括:税负过重、财务风险管理、资金使用效率等。

1、税负过重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建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建筑业税收政策汇总

建筑业税收政策汇总

2018-05-021、2016年3月23日,《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清包工」、「老项目」、「甲供工程」等三种情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2)简易计税按照总分包差作为销售额,一般计税按照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

(3)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按照规定的预征率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2、2016年3月31日,《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明确纳税人跨县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3、2016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明确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另有规定的除外)。

4、2016年5月6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明确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5、2016年7月6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

明确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以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6、2016年7月23日,《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

建筑业涉税法律汇总

建筑业涉税法律汇总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年应税销售额 < 500万注: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连续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6.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政策归纳: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3.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相关规定。

三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计算纳税?(一)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1、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2、当期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0%)×10%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建筑业财税痛点与政策建议

建筑业财税痛点与政策建议

建筑业财税痛点与政策建议关键词:建筑业;发展受阻;财税痛点;企业流失;对策多年来,建筑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金额庞大的投资和交易为政府带来高额稳定的税收,建筑行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国家或地区的整体经济形势。

一、建筑行业现状与发展(一)建筑行业现状1.发展规模增速放慢近两年,建筑行业增加值的增长率再次稳定提升,但增速均低于2021年以前水平。

2021年以来,受特殊时期影响,增加值在2021年第一季度下降17.5%,预计短期无法恢复到以前年度的水平。

2.战略性新型产业投资升级中国住建部于2021年发布了《2021~2021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其中明确施工类企业和工程承包类企业都要以建筑项目信息化、普及BIM的使用等任务作为主要目标。

3.建筑业信息化水平提升近年来,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开始对建筑行业产生影响。

新兴的5G通信技术是施工现场智能化的基础条件,人工智能化也是建筑行业的发展趋势。

4.城市更新改造带来新机遇近年来广州进行了许多更新改造项目,为城市带来了新机遇。

例如天河猎德村综合改造项目、海珠琶洲村全面改造项目等。

广州市政府2021年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提出优化“三旧”改造程序,优化改造成本核算和促进城市更新改造的措施。

(二)2021年全国建筑业发展统计简报2021年,全国建筑行业总产值达到248,445.77亿元,同比增长5.68%,增速较上一年下降了4.2个百分点,连续两年下降,行业产值呈放缓趋势,可见建筑行业近年来虽然遭受过冲击,但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地位依然稳固。

(三)2021年广州市建筑业发展统计分析根据2021年广州统计年鉴,全市建筑业主要经济指标如下:1.基本情况广州市2021年实现建筑行业增加值773.63亿元,增长12.4%,低于全省的整体增长率。

全年具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1316个,比上年增长21%。

2.从业情况从业情况方面,2021年增速虽然有所放缓,但依然可观,反映建筑业在吸纳农村转移人口就业、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继续发挥显著作用。

建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探讨

建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探讨

建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探讨一、建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梳理建筑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是建筑企业经营所得应纳税的政策,我国建筑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征收与管理、税率、特殊优惠政策等内容。

1.企业所得税征收与管理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经营所得的一种税收,税收的征收与管理主要由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管理。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与管理主要包括纳税申报、预缴税款、实地核查等内容,其中建筑企业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税收的申报汇缴等工作。

2.税率我国建筑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主要根据企业所得税的法律规定,目前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不过在实际征收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特定情况适用不同的税率。

税率的调整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纳税成本,因此建筑企业需要密切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

3.特殊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和支持建筑企业的发展,国家也出台了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例如对于一些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可以享受一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对于建筑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建筑企业所得税问题分析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建筑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过程中也会面临一些问题,主要包括税收风险、税收合规、税收成本等方面的问题。

1.税收风险建筑企业在纳税的过程中,往往会面临一些税收风险,例如因为税务政策不清晰导致存在纳税疑问、因税收政策调整导致企业无法准确把握税收的成本、甚至可能面临税务风险。

特别是在复杂多变的税收环境下,建筑企业需要切实做好税收的管理工作,降低税收风险。

2.税收合规建筑企业在纳税过程中也需要严格遵守税收合规的规定,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完成纳税申报、核算等工作。

税收合规的问题是企业纳税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否合规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税收风险,因此建筑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税收合规体系,保证企业按照相关法规完成纳税工作。

3.税收成本税收成本也是建筑企业在纳税过程中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建筑行业7个涉税疑难问题分析

建筑行业7个涉税疑难问题分析

建筑行业7个涉税疑难问题分析1、营改增之后,建筑业老项目时按什么时间确认的?答: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实践中,新老项目划分为四种情况:1、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

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未动工,5月1日后才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2、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准。

5月1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3、5月1日前未完工、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

4、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5月1日之前没有签合同,包括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律手续,但已正式动工(有证据证明),5月1日后补办手续的工程,还叫做老项目。

2、无工程承包合同或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不明确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答:部分开发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开工日期不明确,但是确已在2016年4与30日前开始施工。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确凿证明,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3、建筑业可选择简易计税,新老项目需要分别备案吗?答:建筑业新老项目需要分项目核算,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采取清包工、甲供材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备案。

4、怎样认定清包工?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5、建筑业试点纳税人反映建筑项目开工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取得建委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另一种是取得发改委核发的《建筑工程开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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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建筑服务业税收热点问题及政策汇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近期,园区国税一分局举行了建筑服务业纳税人专场培训。

本次培训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根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实施以来的高频咨询问题,以及营改增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变化及热点难点问题,从操作和政策两个维度进行解读。

培训材料详见园区国税网站纳税人需求中心培训专栏(房地产纳税服务网按:麻烦点击阅读原文下载)。

在此,我们将重点内容节选如下,方便广大纳税人学习。

需注意的是,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7年第41号、43号公告,我们亦将最新文件要点在下文中归纳。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之热点问题
1、电子税务局上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无法选择计税方式,如何操作?
答:需在经营方式这一选项下选择建筑安装,才可以选择计税方式。

如果纳税人主行业中没有建筑安装,请携带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至办税大厅增加附属行业。

2、电子税务局开具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为何打印出来没有税务局签章?
答:审核通过的,请在消息中心查看并打印。

通过消息中心打印的有签章,而进入开具模块打印的没有签章。

3、工程地在省内,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时如何选择跨区域经营地税务机关?
答:外出经营地在省内的,该栏要勾选到街道一级后方可勾选到跨区域主管税务机关,需注意核对跨区域主管税务机关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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