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名词解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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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因素:也称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风险事故:也称风险事件,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也即指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以至引起损失的结果。

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责任风险:是指个人或团体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避免:是指设法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即从根本上消除特定的风险单位和中途放弃某些既存的风险单位。

可保风险:即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

商业保险:又称合同保险或自愿保险。所谓商业保险,即保险双方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的本质:是指保险的社会属性,它与保险的自然属性不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

定额保险合同:是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足额保险合同: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它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直接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契约。保险标的如有损失,由保险人直接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给付责任。

再保险合同: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当保险当事人由于对合同内容的用语理解不同发生争议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约定俗成的方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文字的含义予以确定或说明。

保险利益原则的基本内涵: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投保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它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促使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最大诚信原则:指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合同无效。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即只有当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

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可保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

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利益。

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接受公司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故有金额再保险之称。

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溢额再保险: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静态风险:是指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们行为的错误或失当所导致的风险。

动态风险:是指由社会经济的或政治的变动所导致的风险。

纯粹风险:是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投机风险:是指那些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财产风险:是指导致一切有形财产毁损、灭失或贬值的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人身风险:是指可能导致人的伤残死亡或损失劳力的风险.

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

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

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已恢复效力的保险合同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自留风险:是指对风险的自我承担,即企业或单位自我承受风险损害后果的方法。

损失抑制:是指在损失发生时或之后为缩小损失程度而采取的各项措施。

转嫁风险:是指一些单位或个人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有意识地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单位或个人去承担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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