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湖北省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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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经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是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对业主大会宗旨、组织方式、机构设置、议事程序等内容进行约定的文件,是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需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以下简称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大业主合理、安全使用物业,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共同创造和谐、安宁、整洁、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业主应参与物业管理,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和监督权,维护广大业主共同利益。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损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说明】如果物业区域决定设立业主大会的其它机构,如监督机构、楼门业主小组等,应当在本议事规则中对各机构成员资格、职责范围、工作规范等内容明确规定,但其它机构不能代替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章业主大会会议第五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协商;(三)维护社区的公共利益;(四)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其中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新版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新版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宗旨)本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第三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七)根据业主的提议,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八)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订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九)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十二)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各区房管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为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及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规定,结合武汉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文有效期五年,原《武汉市业主大会规程实施细则》(武房物〔2006〕130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及其日常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五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其日常活动的政策指导及相关示范文本的拟定等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其日常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组织、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中的投诉、纠纷。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

附件2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对全体业主负责,主动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三条本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情况:(一)业主委员会名称:(“小区备案名称”第*届业主委员会);(二)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第四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本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配合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文明建设等活动。

本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五条本业主委员会凭备案回执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书面报告本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六条本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主任以外的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本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用印审批人为业主委员会主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不签字审批的,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使用印章。

印章保管人有变动的,应当及时移交印章,由业主委员会重新指定印章保管人。

印章应当妥善保管。

印章如不慎遗失,保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业主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本业主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向全体业主公告。

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本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以集体讨论的形式召开。

本业主委员会会议每个月召开一次。

本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经本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由提议人召集。

第八条本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会议召集人应当提前日将会议通知、议事内容告知每位业主委员会成员。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目录一、业主委员会职责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守则三、业主委员会会议四、会计工作规定五、应向全体业主公示的内容六、业主委员会档案管理七、印章的使用与保管八、离职离任移交工作九、附则一、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1、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按期完成,如遇特殊原因,应向业主代表大会书面说明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住建部的指导规则35-1)2、每年不少于一次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住建部的指导规则35-2)3、代表业主与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与物业公司的合同期限,原则上三年一签,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每年组织对已签约的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过半数的业主民意问卷式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业主代表大会。

(住建部的指导规则35-3)4、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1)业委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意见箱,每周一指定专人负责开箱收集业主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2)每天下午1:30-4:30在指定办公室轮流值班,负责接待业主投诉,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处理业委会的日常事务及处理与物业公司的各类事务,并做好值班记录。

3)根据了解、收集、证询到的各种业主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类统计、分析,形成议案或提案交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和决策。

(住建部的指导规则35-4)5、监督和协助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对于业主因相关故障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不能及时解决问题的,业委会在收到业主请求帮助的信息时,应积极代业主出面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意见,并协调、督促物业公司解决问题并做好记录备案。

(住建部的指导规则35-4)6、监督《区管理规约》的落实及实施,督促相关各方遵守规约,履行相关合约之各项义务。

对于违反《区管理规约》的行为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约、制度的框架下进行合理合法的处理。

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

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

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周二晚上20:00工作例会或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物业工作会议,召开时间为:每月底周六上午9:00。

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或者业主委员会就20%位以上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会前15日就会议形式、内容、时间、地点及工作人员名单在小区公示栏内公告,或书面通知街道办、房产局和社区居委会,前7日表决票送达业主。

会中表决票回收、统计、公开验票、当场公布结果、封存。

会后3日内公告决定并拍照存档。

●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等签订活动,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妥善保管。

●业委会对公共受益的表决使用权限为单次3万元以内,使用对象必须是服务于全体业主的紧急或必需事项,且每次使用,必须要公示7天后方可执行。

超过3万元的事项,必须要经过业主大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通过后才能使用,。

●业主委员会征询群众意见、建议实行“一事一结”。

相关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以备查阅。

远洋汉口公馆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信息公开及廉政制度(一)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个人信息公开制度。

(二)按照规定3日内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决定和重大事项。

(三)每半年公布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收支;接受业主查询所保管的物业管理信息。

(四)业委会成员不得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关联单位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不得有索拿卡要行为。

(五)业委会成员不得收受可能会妨碍公正行使职务的其他利益说明:以上职责业委会全体成员认真履行,各负其职,做到分工不分家,相互尊重,互相理解、支持,密切配合,精诚团结,弘扬无私奉献精神,齐心协力把维护全体业主权益以及监督等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

为创建和谐美好的家园贡献力量。

远洋汉口公馆小区业主委员会(一)档案由专人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自觉遵守档案制度。

小区议事规则、工作规则、管理规约

小区议事规则、工作规则、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议事活动用房)业主大会名称:省气象局小区业主大会项目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东湖东路3号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座落:湖北省气象局机关服务中心办公楼3xx 。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三条(与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各业主同意提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一节成立和运作第四条(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备案)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成立事项向街道办事处和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大会成立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以及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委员分工情况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

编号:HBS-201x-00x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说明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各市(州)、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根据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前,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起草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起草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4、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有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一条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决定;(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并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书面报告,接受业主咨询;(三)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四)根据业主大会决定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调解因物业使用、维修和管理产生的纠纷;(六)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或者授权,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和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并公布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七)组织、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的筹集、使用;(八)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九)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相关问题,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十)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十一)积极参加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以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十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社区建设和公益宣传等工作;(十三);(十四);(十五)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修订第4稿)

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修订第4稿)

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修订代拟稿第四稿)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治活动,建立健全街道(乡镇)和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三方联动机制。

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打造红色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大会可设立业主监事会,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代表全体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活动中履行相关职责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其日常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组织、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中的投诉、纠纷。

业主委会规章制度

业主委会规章制度

业主委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良好合作,根据《物权法》《业主大都会住宅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的业主委员会是指由小区业主自愿组成的,通过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协调小区内业主之间的利益关系,协助物业公司管理小区。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组成、职权、责任、运作方式及其他有关事项,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以规约为依据,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依法保障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管理小区的职责,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促进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合作与沟通,提高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建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由小区业主依法自愿组成,经过公开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连续当选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当是小区的合法业主,年满18周岁,具有行政能力的公民。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的主席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其余委员由小区业主代表选举产生。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向小区物业公司备案,并公示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讨论重要事务,听取业主意见,审核物业公司的管理情况,及时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分工,确保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利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小区的环境卫生、物业设施的维护、大型活动的组织等事务,确保小区的正常秩序。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小区管理的相关资料和信息,以便及时了解小区的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有权在小区内设立信息发布栏,公布小区管理规定、通知公告等信息,方便业主了解小区的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有权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协商解决小区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小区发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促进业主之间的和谐相处。

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

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

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一、概述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的代表性机构,是物业服务的参与者和监督者。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和权力在业主大会中得到确认,对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物业服务的质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业主委员会应该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制度,明确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工作程序、职责范围、权力职责以及成员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顺利进行。

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业主委员会应该按照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大会负责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业主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由委员会内部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该在3至9人之间,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该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条件,应该是经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代表。

三、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包括会议的准备工作、议程的制定、议事规则的确定、决策方式的确认、决策的执行和效果的评估。

1.会议的准备工作(1)主席应该确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时间和地点,并且提前通知所有成员;(2)主席应该制定会议的议程,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和议题,并且在会议之前将议程发给所有成员;(3)秘书应该准备好会议需要的各项资料和文件,并且在会议之时提供给委员会成员;(4)主席和秘书应该在会议之前核对各项材料和文件是否准备充分。

2.议程的制定(1)主席应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确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重点和工作方向;(2)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可以向主席提出议题或者提出议程修改建议;(3)全部议题应该在会议开始之前被讨论完毕。

3.议事规则的确定(1)机动议事:就是通过委员会成员之间的磋商和讨论,得出具体的解决方案;(2)指定委员议事:就是委员会主席指定一个委员来负责某一项议价,这种方式适用于有争议的议题;(3)表决议事:就是对于某些议题,委员会成员通过投票表决得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表决方式可以是手持物品、字牌、计票等。

4.决策方式的确认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普遍共识、多数原则、授权原则等方式途径站得出具体的决策方案。

2017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17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17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

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式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7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促进物业服务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进行监督管理;(五) 对物业承接查验、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六)对物业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和维护物业电子信息平台;(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湖北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湖北

编号:_____________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说明1.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前,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起草制订业主委员会及成员工作职责,对其工作进行约定,并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各市(州)、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4.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本物业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决定;(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并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书面报告,接受业主咨询;(三)根据业主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四)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管理规约》,调解因物业使用、维修和管理产生的纠纷;(六)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或者授权,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和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并公布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七)组织、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的筹集、使用;(八)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九)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相关问题,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十)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十一)积极参加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以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十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社区建设和公益宣传等工作;(十三);(十四);(十五)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各区房管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为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及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规定,结合武汉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文有效期五年,原《武汉市业主大会规程实施细则》(武房物〔2006〕130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及其日常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五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其日常活动的政策指导及相关示范文本的拟定等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其日常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组织、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中的投诉、纠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7.09.29
•【字号】鄂建文〔2017〕61号
•【施行日期】2017.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
鄂建文〔2017〕61号
各市、县房管局、恩施州住建委及所辖县(市)住建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我厅制订了《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现将以上三个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1.《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3.《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29日。

管理规约(湖北省2017版)

管理规约(湖北省2017版)

(省市县年份编号)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说明1.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制定《管理规约》,经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2.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全省物业区域内业主共同管理约定。

3.本示范文本主要用于住宅物业区域,非住宅物业可参照使用。

4.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5.本示范文本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管理规约为了维护(物业区域名称)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公共秩序,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规约)。

本规约对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区域名称:座落位置:市(州)(县)区街(乡、镇)号物业类型:总建筑面积:总栋数:物业区域四至:东;南;西;北。

第一章业主的基本义务第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执行、遵守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有关决定,支持、配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本规约及业主大会决议使用、管理和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本物业区域的管理制度,积极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活动。

第二条本物业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委会工作规则

业委会工作规则

业委会工作规则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201212 1 年月日第次业主大会通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编制1说明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房屋主管部门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制定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制定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4、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江城国际”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武汉市有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性质,本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决定,,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三,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经营、收益分配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七,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八,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九,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十,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2,十一,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十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十三,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十四,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五,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十六,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十七,积极参加房屋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二,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三,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四,主持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五,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六,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七,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二,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三,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二,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三,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四,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五,参与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六,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七,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承担业主委员会布臵的专项工作,,九,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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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省 _________________ 市县 ________ 年份 _________________ 编号)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示范文本)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
说明
1. 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前,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起草制订业主委员会及成员工作职责,对其工作进行约定,并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2. 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 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各市(州)、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4. 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本物业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决定;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并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书面报告,接受业主咨询;
(三)根据业主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四)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管理规约》,调解因物业使用、维修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六)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或者授权,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和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并公布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七)组织、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的筹集、使用;
(八)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九)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相关问题,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十)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一)积极参加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以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十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社区建设和公益宣传等工作;
(十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十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十五)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主持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五)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六)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七)组织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定期参加学习、教育和培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九)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
(三)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四)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六)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
(三)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四)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五)参与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六)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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