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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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性质与方针
《教育法》总则第三条规定了我国教育性质:国家坚持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 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确立了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教育法》总则第五条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 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 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方向发展的总方向。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解读
• 遵守法律、法规; •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
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 依法接受监督。
我国教育的性质
教育的基本原则
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基 本要求和准则。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 和教育的客观规律制定的。它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 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在批判继承历史遗产和吸收国外教育 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发展起来的。根据《教育法》的规定, 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汇报人:某某某
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 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 议通过的,是位于国家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之下的国家基本法律之一。与《刑法》、《民法》 等国家基本法律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是教育法律法 规体系中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解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1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者依法
登记注册设立的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他是有计划、有
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既包括学制
系统内的以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机构,又包括各种实施非
学历性教育的机构。
2
《教育法》第26条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
结合《教师法》与《教师资格条例》
第五章
受教育者解读
受教育者
受教育者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职从 业人员和一切接受教育的公民,也就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基础 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中国公民。
第16条又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03
根据教育法及有关规定,各级教育组织的职责具体如下:国务院及国务院教育 行政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 有关部门的职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
补充说明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 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俭节约的原则。(第26条第3款)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 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 营利性组织。(第26条第4款)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 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 32条第2款)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 国家所有。(第32条第3款)
02 教育基本制度 04 教师教育工作者 06 教育与社会 08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10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解读
总则
《教育法》总则第一条明确了教育法的 立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 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 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教育法》总则第二条指出了本法的适用 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 教育,适用本法。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第32条第4款)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第32条第4款)
第四章
教师教育工作者解读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 人民的教育事业。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
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
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解读
教育基本制度
《教育法》第二章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这里的教育基本制度是指狭义的教育基本制度,即指有组织的 教育和教学机构及各级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体系和运行规则。
具体如下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 制度;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 教育制度;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 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第7条) •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第8条第2款) • 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第10条) • 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第11条第3款) • 奖励突出贡献原则。(第13条)
教育管理体制
01 02
《教育法》总则第1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 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 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这是我国现行的教育行政分级管理的基本体制。
自1995年9月1日起实行。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 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始进 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1995年颁布,2009年第一次修正,2015年第二 次修正。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目录/content
01 总 则 03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05 受教育者 07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09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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