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操经验】新会计准则下还需要视同销售吗
新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
新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新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指的是企业将自身产品或服务转让给其他方,但仍然对转让后的产品或服务享有继续控制的能力。
新准则要求企业
根据该行为的实质进行会计处理,以准确反映交易的经济事实。
以下是几
种可能的会计处理方法:
1.展示为销售收入:按常规销售交易的会计处理方式,以转让产品或
服务的金额作为销售收入。
企业应同时确认可能存在的与销售相关的成本
和费用。
2.展示为持有资产:如果企业转让产品或服务后仍然继续控制了这些
资产,新准则规定将其视为将资产视为继续持有,而不是销售。
在这种情
况下,企业应按照继续持有资产的会计处理方式来处理该交易。
3.分期确认收入:新准则还要求企业根据产品或服务的使用或满足程度,分期确认收入。
如果企业将产品或服务转让给其他方,对抗风险和回
报也相应转移,新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使用或满足程度来确认收入,并在适当的时候确认利润。
4.利润回归:如果企业在转让产品或服务后逐渐恢复对其控制,新准
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重新获得控制的程度来调整相关的收入和支出。
5.视同经营租赁:如果企业在转让产品或服务后,继续向其他方提供
与该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租赁服务,新准则规定将其视为经营租赁交易,并
将相关的收入和支出按照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6.资产处置处理:如果企业转让产品或服务后,不再继续持有或控制
相关资产,新准则规定企业应按照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方式来处理该交易,并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损益。
浅析新会计准则中对视同销售
浅析新会计准则中对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是指按照新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将一些经济行为视为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
新会计准则给出了一些界定标准,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经济行为才可以被视为销售收入,而不管是否发生了实际的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有重要影响,因此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首先,新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视同销售的标准主要包括产品已交付但尚未经过买方接纳、产品已经交付并经过买方接纳但尚未形成明确的交易价格和收益的具体规定。
在这些情况下,企业可以将已交付的产品视为已销售,计入收入,但同时需要计提相应的预收账款或坏账准备。
其次,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收入的确认和成本的分摊两个方面。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使得部分以往不能确认的收入得以确认,从而增加了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净利润。
同时,相关的成本也可以进行相应的分摊,使得企业的成本和净利润得到更准确的反映。
再次,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
一方面,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规定,如果企业在会计处理中存在错误或违规操作,可能会导致财务数据的失真和处理结果的不准确。
另一方面,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指标有重要影响,可能对企业的信用评级、资金融通等方面产生影响。
最后,企业在进行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时需要加强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
一方面,企业应加强对视同销售相关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管理,避免逾期交货、质量问题等可能导致的风险。
另一方面,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会计处理符合准则要求和相关规定,避免在会计处理中出现错误和违规操作。
综上所述,新会计准则中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有重要影响。
企业在进行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时应仔细遵守准则的规定,加强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同时,企业还需要认识到视同销售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做好相应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工作。
新税制下视同销售详解
新税制下视同销售详解所谓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的一种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行为,它是税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
在流转税与所得税中,视同销售的处置是不同的;同是流转税的增值税、消费税与营业税,视同销售行为的处置也相差差异,因此,不同税种之间不可彼此适用。
如增值税异地总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货物,若是同意货物机构向购买方收取货款或开具发票,就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模式,无论如何开票、收款境内机构之间移送货物均不确认收入。
因此,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应别离适用增值税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分开进行税务处置。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新增值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与原条例及细则,对视同销售货物的设定,没有实质性的不同。
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八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其中第三项“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这两个条件的,会计上也确认收入。
举例说明,北京的甲公司,在南京设有分公司,北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到南京分公司用于销售,但是南京分公司只是负责仓储,签订合同、开具发票以及收取货款均在北京总公司办理,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南京分公司的行为不作视同销售。
反之,如果南京分公司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北京总公司向南京分公司移送货物的行为应属于视同销售,要按规定交纳增值税。
另外根据《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7]75号),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2)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3)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4)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5)将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会计核算的再思考
一
、
在企业会计 制度 ( 也称 旧制 度 ) , 下 对于视 同销售 行为
的会计核算主要有两种情况 :
的货币流入或流 出 ,但从实 质上看可视为将货物 出售后 取 得销售收入 , 再用货币资产分配给股 东 , 因此对这一 行为应 作销售处理 , 按售价或组成计税价计 入有关收入科 目, 再结
借: 在建工程 贷: 库存商品
2 1 0 5 0 0 2 00 0 0 0
应 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 5 0 1 0 0 第二种情况 : 对于将 自产 、 委托 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
给股东或投资者 , 其会 计核算通常认 为应视 为正 常销售 , 先 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 单位或个体 经营者 ; 自产 、 将 委 确认收入再结转成本 。则借记 “ 应付利润 ” 目, 。 科 贷记 主营 托加工或购买 的货物分 配给股 东或投资者 ; 自产 、 将 委托加 业务收入 ” “ 、 应交税 费——应 交增值税 ( 销项税 额 )科 目; ”
第一种情况 :对于将 自产 或委托加工的货物 用于非应
税项 目、 集体 福利或 个人消 费 ; 自产 、 将 委托 加工或 购买 的
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 其他单位或个体经 营者 、无偿赠送他 转成本。 上述两种不 同处理 方法对所 得税核算影响不 同 ,第一 人 , 计核 算通常认 为应视 同销售 , 确认收入 , 接结转 会 不 直
减少的货物 的成本则 有两种不同的处理 方法 ,一 是直接 以 成本结转 , 二是先确认销售收入再结转相应成本 。 这里仅就 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谈一点看法。 在企业会计制度下视 同销售行为的会计核算
(财务会计)新企业会计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会计核算的再思考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会计核算的再思考2008-05-11 13:3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机关机构设在同一县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
视同销售行为相关的会计核算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增值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二是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对于第一个问题税法明确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即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交的增值税的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但对于视同销售行为下减少的货物的成本则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一是直接以成本结转,二是先确认销售收入再结转相应成本。
这里仅就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谈一点看法。
一、在企业会计制度下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核算在企业会计制度(也称旧制度)下,对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核算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对于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无偿赠送他人,会计核算通常认为应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直接结转成本。
即会计核算如下: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一:某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自行建造职工俱乐部,该批产品的成本为200 000元,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为300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则该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借:在建工程 251 000贷:库存商品2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000第二种情况:对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其会计核算通常认为应视为正常销售,先确认收入再结转成本。
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关于视同销售业务处理的差异比较
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关于视同销售业务处理的差异比较作者:黄幼琴来源:《金融经济·学术版》2008年第12期视同销售业务是指企业发生特定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行为后,由于不符合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5项基本判断标准,会计上可能不作为销售业务核算,不确认会计收入,而税法规定视同收入的实现,并要求计算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的一种涉税业务。
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对视同销售业务的处理存在一定差异,在企业实务操作中也经常出现,本文主要对此差异进行分析。
一、税法对视同销售业务处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按规定确认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所得税法对于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也要视同销售。
这样规定,一方面考虑到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衔接,另一方面原税法是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的,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等也要独立计算缴纳所得税。
新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依法缴纳增值税:(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税会实务】新准则下视同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
【税会实务】新准则下视同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一、新会计准则对视同商品销售的修订新会计准则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原视同商品销售业务,改作正常商品销售处理,会计处理上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缴纳各种税费。
除此之外,新准则还规定,企业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销售处理,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债,“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应作销售处理”。
这些调整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二十五条的精神相符。
在关于是否确认非货币形式收入的问题上,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趋于一致。
新收入准则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股息分配,或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等业务,只要符合收入的定义并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就应作正常销售商品处理,确认销售收入。
如何理解商品销售与视同商品销售之间的差异,笔者认为关键是要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企业货物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是否已发生改变,即企业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送给他方。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股息分配,或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等业务,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送给本会计主体外的他方,而非1997财政部在《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字[1997]26号)中所提到的“一种内部结转关系”,是为正常商品销售。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会计核算的再思考
关键词: 视 同销 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销 售 收 入 确认
引 言 成计税价格之 和,借记 “ 应付职工薪 酬” 等账户 ; 按售价 , 贷记“ 主 营业 务 收入 ” 账户 , 按 照计 算 出来 的销 项 税
额, 贷记 “ 应 交 税 费一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项税额 ) ” 账户 , 并 且 结 转 货 物 成
规定 的实 施 细 则 和 暂 行 条例 增 值税 视 同销 售 货 物进 行处 理 ,应 支 付 的增 值 税 计 算 在 同 一 时 间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商 品 , 必 须 打 开 相 应 的 发
务。 根据税法的规定来计算 销项税 的增值税 和销货成 本帐户 ; 二是视为 销 售 业 务 发 生 时 按 照 税法 的 规 定来 计 算 销 项 税 .收 入 但 不 确 定 的 相 关
“ 主营业 务收入” 账户 , 并且结转货 物成 本 , 借记“ 主营业 务成 本” 账户 , 贷记 “ 库存商品” 账户。
7 、 将 自产 或 者 委 托 加 工 的货 物 应 用 于 捐 赠
视 同买断方 式, 是指委托方要按照协议价收取代销 的货 款 , 受托方
可 以 自定 实 际 售 价 。 受托方拥有协议价和实际价之间的差额。 这 种 销 售
费一 应 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 账户 , 按货 物价格或组成计 税价格 , 贷 记
l 、 与个 人 代 销 或 其 他 单 位 交 付 货 物 纳税 人移 交货 物 给他 人 代 销 , 代 销 的货 物 应 缴 增 值 税 的会 计 处 理 。 应 当视 其 代 销 方 式 的不 同而 异 。
的方式 , 发出商品时委托方不确认收入 , 受托方不作 商品购进处理。受
新会计准则下视同销售会计核算
新会计准则下视同销售会计核算新会计准则下的视同销售会计核算是指一方企业将其持有的金融工具转让给另一方企业,但实际上该转让并没有导致公司将权益转移给他方,于是,按照新会计准则,企业需要将这一转让行为按照股权转让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金融工具和金融交易的会计处理》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金融工具的披露》的规定,新会计准则对视同销售会计核算作出了详细说明和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企业在进行视同销售会计核算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该转让满足下诉条件之一:与该金融资产的指令性转让条件(转让金融资产计量类别及其转让的金融资产一致性或基于该金融资产拥有与转让方不同的属性而给予该消纳方决策绕过拥有该金融资产的转让方特定风险和益相关)或指令性交易条件(转让金融工具定义金融资产桥接或绕过购买该金融资产的转让方的特定风险而给予消纳方决策),具体要求见具体业务实施细则。
二是用户单一金融工具的控制具备下述条件:用户控制该金融工具的能力;用户知悉持有该金融工具主要风险和回报的能力;用户能取得该金融工具的任何涉及主要风险和回报的决策权;用户能变相将该金融工具转移给已购买方而使已购买方可以行使鉴于主要风险和回报权的任何权利。
视同销售会计核算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第一步,确定是否满足视同销售会计核算的条件。
企业需要对转让行为进行充分的评估,并核实与金融资产相关的交易条件是否满足规定的指令性转让条件或指令性交易条件。
第二步,确定交易是否满足用户单一金融工具的控制条件。
企业需要评估自己是否具备对金融资产的控制能力,并核实是否具备知悉主要风险和回报的能力,以及能否取得相关的决策权和转移该金融资产的能力。
第三步,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视同销售会计核算的条件均满足,企业需要将转让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删除,并按照股权转让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步,进行披露。
企业需要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披露有关视同销售会计核算的信息,包括转让的金融资产的类型、金额和相关风险。
新会计准则下视同销售会计核算
lOo0 8o0
贷: 库存商品
三
10 00 80 0
《 职工薪酬准则》 规定 ,企业 以自产品作为非货 “ 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 应按该产品的公允价值 和
相关费用计量 , 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 , 并
视 同销售 Leabharlann 务 增值 税 与进 项税额 转 出 、
增值税直接计入资产成本的辨析
维普资讯
第 l 卷第 2 l 期
湖 北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J URN F HUB O . C O AL O EIP y HM C 】
No 2 V0 . 1 . 11
20 年 6月 08
Jn 2 o u .0 8
。…酌 散在多个不同的具 体准则 中, 企业 会计准则第 4 计算 销 项税额 ” 如《
号一 固定资产> 简称《 ( 固定资产准则》 、 企业会计 )《 准则第 2 号一长期股权投资》 简称《 ( 长期股权投 资 《 职工薪酬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 7号—非货 币 )《 性资产交换> 简称《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 企 )《
【 收稿 日 】 08 o — 2 期 20 一 5 2 【 作者简介】汪行光(92 , 湖北孝昌人 , 17一)男,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财经系教师, 注册会计师 , 主要研究财务会计。
・
8 ・ 4
维普资讯
汪行光 : 新会计准则下视同销售会计核算 借 主营业务成本 ( ) 一 以库存 商 品作 为非货 币性 福利 提 供 给职 工 同时 , :
[ 中图分类号]F 3 20 [ 文献标识码]A
’
增值税暂行条例对视同销售行为的纳税事项作 产交换在不具备交易实质或虽具备交易实质但公允 《 固定资产准则》 规定 ,建造固定资产领用库存 “
不得不说的“视同销售”【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只分享有价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不得不说的“视同销售”【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视同销售是增值税又一个难以说清,又不得不说的话题。尤其是“营改 增”项目,各省对视同销售的解释不尽相同,更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操作 难度。笔者仅从以下几个方面,聊一聊对“视同销售”的学习心得和体 会。
一、视同销售是会计不做销售,税法规定要做销售吗? 有人理解,视同销售是会计上不做销售,税法规定要做销售。笔者认 为这种理解有失偏颇。比如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质福利放发给 职工的,按照会计准则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按照《细则》第四条第 (五)项,以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的,应视同销售。笔者理解,视 同销售就是一个税法上的“概念”, 以下我们看看税法是怎么规定的: 《细则》第四条规定了货物的视同销售,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 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 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 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
新会计准则下还需要视同销售吗?[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财会类价值文档精品发布!
新会计准则下还需要视同销售吗?[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导读:在新会计准则下,大多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视同销售”业务均已作为收入处理了,不存在还需视同销售的说法……
下属报来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发现《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有6万元的数字,但下面1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却为空.如果这样填列,企业无疑会重复缴税.
笔者这几天对视同销售也产生了兴趣,没想到一大早无极小刀老师也发了一篇”视同销售”的文章.在自责懒惰的同时,也把个人的几点尚不成熟的想法记录如下,以向专家同行讨教交流.
一、关于视同销售的理解
(一)税法中视同销售内涵
税收条文重点提及视同销售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和所得税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会计经验:新企业会计准则下视同销售的几种核算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视同销售的几种核算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应用于正常销售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几乎全部视同销售,即要计算销项税额,而增值税条例上认定的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法上是否视同销售而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则视具体情况而定。
凡是货物在企业内部之间的转移,则不作为销售处理;凡是货物转移到企业外部,则视同销售处理。
据此不难发现增值税法规和所得税法规对于视同销售认定的分歧所在。
至于会计上能否确认销售收入和结转销售成本则更加显得微妙。
相比较而言,新企业会计准则在这方面的认定上确实与税法、特别是与企业所得税法有相通之处。
其典型事项可列举如下: 1.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比如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在增值税条例上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
这作为会计所要反映的一种重要会计事项,自然要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尽可能准确核算企业的纳税义务(法定负债)的形成,即在会计上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但在另一方面,会计上对此并没有作为销售处理,而是直接按成本转账,即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库存商品等,只不过在反映纳税义务的时候要遵照增值税条例,根据货物公允价值(通常为一般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同样,由于这类事项多属于货物在企业内部之间的转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也没有被视同销售。
2.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对于这一行为,会计一方面需要根据公允的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另一方面,新企业会计准则也将其作为销售处理,即根据货物公允的市场销售价格(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以下泛称为销售收入),并同时结转销售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等,以下泛称为销售成本)。
在企业所得税法上也因为相关货物转移到企业之外的其他主体,也同样被视同销售,需要按税法认定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3.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投资活动根据增值税条例,这类项目被视同销售,因此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法上也将其视同销售而要求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会计核算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会计核算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下的视同销售行为会计核算是指企业在将其持有的一些资产或承担的一些债务转让给特定的目标实体时,在法律上并未发生实际的转让行为,但会计上将其视为已发生了转让,从而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和披露。
在旧企业会计准则下,这种视同销售行为会计核算是不被允许的,只有当实际发生了资产或债务转让时,才能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
但由于实际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出现了一些经济现象无法得到准确的财务反映的情况,这就需要在新准则下,通过视同销售行为会计核算来解决这些问题。
新准则对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核算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范。
根据新准则,以下情况可能会被视为视同销售行为:1.长期股权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转让:如果企业将其长期股权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让给特定的目标实体,并且转让具有与实际转让类似的经济后果,那么企业可以将其视为已发生了转让,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和披露。
2.创立合资企业或合作事业单位:如果企业与其他实体合作创立了合资企业或合作事业单位,并且该合资企业或合作事业单位满足特定条件,企业可以将其视为已发生了资产或资本的转让,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和披露。
3.带有回购义务的转让:如果企业将其持有的资产或债务转让给特定的目标实体,并且企业对这些资产或债务有回购义务,并且满足特定条件,那么企业可以将其视为已发生了转让,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和披露。
以上仅仅是新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的一些常见情况,实际的会计核算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
新准则对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核算提供了统一的规范,有利于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提高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可靠性。
然而,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核算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和披露相比实际发生的转让会更为复杂,需要对交易各方的权益和义务进行准确的评估和计量。
其次,由于视同销售行为并未实际转让资产或债务,会计处理和披露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可能受到质疑,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
新会计准则下的视同销售实务操作及案例分析
新会计准则下的视同销售实务操作及案例分析摘要: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新会计审计准则体系,新准则充分体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新准则的实施将会极大地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结合新准则理论并辅以案例详细阐述了新准则体系下的视同销售操作要点和精髓。
关键词:视同销售;案例分析视同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它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确切的说是现金的流入),但是在税收的角度却认为他实现了在销售实现后的功能。
对于财务人员来讲,如何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不少缴或漏缴各种税款,是非常棘手的一项工作。
因为这种视同销售的行为,其在会计处理上要按会计准则的规定,税务处理上要按税法规定,如果不能切实的理解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相关政策,很容易导致财务人员在会计处理中、计税基数上的迷惑不解。
如企业自产的同一种货物的视同销售行为, 是否作为收入处理就要依据新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的规定。
如用于分配利润、投资、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等用途在会计上符合收入的定义,按收入处理。
而用于捐赠、在建工程等用途的视同销售,因其不符合收入的定义,则应依新会计准则规定,按成本转账,不确认收入。
现举例说明:(1)A企业以自已生产(购买或委托加工)的产品分配利润,产品的成本为50万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0万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会计处理为:借:应付利润 93.6贷:主营业务收入8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借:利润分配93.6贷:应付利润93.6借:主营业务成本50贷:库存商品50(2)A企业以自已生产(购买或委托加工)的产品投资B企业,产品的成本为50万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0万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会计处理为:借:长期投资93.6贷:主营业务收入8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借:主营业务成本50贷:库存商品50(3)A企业以自已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作为福利提供给职工,产品的成本为50万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0万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会计处理为: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8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借:主营业务成本50贷:库存商品50(4)A企业以自已生产(购买或委托加工)的产品无偿赠送他人,产品的成本为50万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0万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会计处理为:借:营业外支出63.6贷:库存商品5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5)A企业以自已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本企业工程,产品的成本为50万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0万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会计处理为:借:在建工程63.6贷:库存商品5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另外,会计处理过程中的一些细节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用于分配利润、投资、捐赠等用途的产品可以是自产、购买、委托加工取得的,而用于集体福利、在建工程等用途的产品只限于自产、委托加工,没有购买的相关规定,这是因为税法明确规定购买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在建工程是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而是根本就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
新会计准则下视同销售会计核算
新会计准则下视同销售会计核算
在新会计准则下,视同销售会计核算的基本思想是:将资产处置事项视同销售事项处理,并从持有原资产时确定的“成本”结算,而不是以处置价格形式表现;;账面按照资产处置时的“成本”进行调整;处置获得的现金仍按照添备,不作计入现金流量表的报表项目。
根据新会计准则,视同销售的处理包括以下几点:
(1)在账面上认定交易:在处置时,确认存在处置交易,其金额按照持有原资产时确定的“成本”为准;
(2)调整账面资产:根据视同销售处理原则,将持有原资产时确定的“成本”用于账面上核算,而不是直接使用处置价格;
(3)处理现金流量:视同销售中,处置获得的现金仍按照添备,不作计入现金流量表的报表项目;
(4)分期付款:如果在处置中存在分期付款,则其金额仍按照上述“成本”进行调整。
总之,在新会计准则下,视同销售会计核算的基本思想是将资产处置事项视同销售事项处理,并从持有原资产时确定的“成本”结算。
新准则中视同销售
新准则中,税法的8种视同销售行为税法规定,以下行为应视同销售,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法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虽然这八种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由于在销售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可以将其分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进行会计处理。
应税销售类包括三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发生以上三种应税销售行为时,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发生上述行为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新会计准则下视同销售会计核算
新会计准则下视同销售会计核算
汪行光
【期刊名称】《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8(011)002
【摘要】新企业会计准则颁发后,视同销售按新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出现了很多新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原会计准则下应按视同销售商品成本转账不确认收入,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却要确认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文章还对视同销售相关增值税容易混淆的问题进行了辩析.
【总页数】3页(P84-86)
【作者】汪行光
【作者单位】湖北职业技术学院,财经系,湖北,孝感,432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0
【相关文献】
1.新会计准则下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会计核算的思考 [J], 吴向阳
2.新会计准则下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 [J], 王华
3.新会计准则下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的分析 [J], 刘玉琴
4.新会计准则下几种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J], 郭艳伟
5.新会计准则下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与税务处理辨析 [J], 邓文霞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博会计学堂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
【会计实操经验】新会计准则下还需要视同销售吗?
导读:在新会计准则下,大多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视同销售”业务均已作为收入处理了,不存在还需视同销售的说法……
下属报来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发现《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有6万元的数字,但下面13
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却为空.如果这样填列,企业无疑会重复缴税.
笔者这几天对视同销售也产生了兴趣,没想到一大早无极小刀老师也发了一篇”视同销售”的文章.在自责懒惰的同时,也把个人的几点尚不成熟的想法记录如下,以向专家同行讨教交流.
一、关于视同销售的理解
(一)税法中视同销售内涵
税收条文重点提及视同销售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和所得税
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