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关于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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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关于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的若干规定

南字发[2003]89号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管理理念,不断完善学生自我构建知识结构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学生的个性、特长,尊重学生的志向和爱好,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对转专业的年级和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原则上允许一、二年级的学生转专业,一年级转专业学生人数控制在全年级总人数的10%以内;二年级控制在5%以内。

第三条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只限于第二学期至第四学期。每年5月10日至5月15日为受理时间,5月25日至30日为接收院系甄别考试时间,6月5日至8日进行学校评审,6月10日之前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二、转专业资格

第四条凡提出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品质优良;

2、学习成绩良好以上;

3、对所转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和志向。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3、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4、有一门(含一门)以上必修课不及格者;

5、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6、专科升入本科者。

第六条因公伤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需转专业者,必须由本校医院检查,证明其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申请者转入有关专业。

第七条有特殊情况的、经学校确认必须转专业的学生,由学校甄别情况妥善安排。

三、转专业程序

第八条各院系根据所在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如果所在专业毕业生就业率偏低,不得接受外院系转专业学生)和本院系师资、实验条件等状况,提出能接收外专业转入学生人数并报教务处。

第九条教务处根据教学条件,确定并统一公布各专业接收转专业人数。

第十条凡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南京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报主管教学院长或系主任审批,经所在院系同意后,报校教务处。

第十一条教务处汇总各院系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并进行资格预审,

教务处预审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参加转入院系组织的考试、考核。

第十二条接收院系要认真组织好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考核工作,考核应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着重考核学生转入专业的基础要求以及特长表现,提出能否接收的意见,并报教务处。

第十三条教务处根据各院系转专业学生考核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报校级评审小组(由校监察处、教务处、学工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讨论通过后由主管校长批准,上网公布。

第十四条经学校同意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和接收院系,学生凭所在院系转专业通知书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在本院系内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参加本院系组织的甄别考试,院系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四、学分记载

第十六条转专业后已取得的学分按下列规定计算:

1、与转入专业同档或高一档的通修课、学科核心课程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的通修课、学科核心课必须重修。

2、其它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无关的课程,可计算为选修课学分。

五、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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