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2
2010年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2010年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2010年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1)一、外国法制史的对象、范围和时期划分1、外国法制史的对象:是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本质、表现形式、内容、特征及其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
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
2、外国法制史的范围:首先指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内部范围,其次指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外部范围。
3、外国法制史的时期划分:分为四个历史时期,即古代法律制度、中世纪法律制度、近代法制制度、现代法律制度。
现代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制度。
二、外国法制史的必要性1、可以帮助我们不断树立历史唯物主义观点。
2、扩大知识面,为掌握法学打下坚实的基础。
3、批判继承外国的法律历史遗产,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提供参考借鉴的资料。
4、更好地了解当代外国主要的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趋势。
第一编古代法律制度一、古代法律制度是指奴隶制社会的法律制度:从世界范围来讲,从公元前4000年左右,人类社会产生私有制和阶级的划分、出现国家与法的时候算起,直到公元5世纪欧洲的西罗马帝国灭亡为止,共经历了4500多年的漫长时期。
二、古代法律的发展概况:世界各个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和其他各种条件的影响,原始公社制度的解体以及奴隶制国家和法的产生,呈现极端不平衡和错综复杂的局面。
奴隶制法最早出现于非洲的埃及和西亚的两河流域。
前4000年左右,尼罗河流域许多州实施着简单的习惯法,前3000年前期,两河流域苏美尔地区的城市国家都采用不发达的习惯法。
此后,亚洲的印度和西部先后出现了古印度法和希伯来法。
希伯来法主要渊源为摩西律法,集中体现在《摩西十诫》中。
在欧洲,最先进入阶级社会的地区是爱琴海区域,前2000年至前12世纪,爱琴文明的中心是克里特岛和迈锡尼。
多利亚人侵入希腊重建的奴隶制国家要晚的多。
前8世纪,氏族制度崩溃,阶级分化,国家在希腊本土陆续建立起来,各个城邦都有自己制定和实施的法律,各有特征。
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第六章法兰西王国法律(中世纪)第一节法兰西王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一、法兰西王国法律的形成及其在西欧的典型性公元843年查理大帝帝国的瓦解,标志西欧法律史上实行属人主义的日耳曼法占统治地位的阶段结束,西欧走上以分散的地方习惯为主的阶段(封建割据阶段)。
法兰西王国在中世纪是西欧封建制度的中心,它的法律制度在西欧具有典型性,明显体现了西欧封建制法律的基本特征和发展的一般规律。
法兰西王国法律制度经过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
二、公元9-13世纪法兰西王国的法律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在政治上是封建割据,国王的权力只及于王室直辖领地,大封建主(公爵和伯爵)在自己领地享有独立的政治军事和审判权力。
这时法国法律的发展有以下特点:1、属地主义代替了属人主义。
封建领主在审判其所属陪臣和农奴时,适用同一种法律(本领地、本地区的习惯法),而不问被告的祖先属于哪一个民族。
2、主要实行不成文的习惯法。
由于政治上分散,过去的成文习惯法《撒利克法典》和王室法令不再通行,而实行本地区的习惯法,这种习惯法是在日耳曼法和罗马法融合的基础上形成的,包括日耳曼法和罗马法两种因素,以日耳曼法为主。
3、法律是分散、不统一的,明显分为南北两部分。
教会法可能是全国唯一大体统一的法律。
南部习惯法中罗马因素较多,而且西哥特罗马法典等罗马成文法还在通行,所以叫做罗马法区或成文法区;北部采用习惯法,称习惯法区。
这种划分在整个封建制法律时期一直存在。
三、13-16世纪法兰西王国的法律公元11世纪开始,形成了城市和市民等级,支持王权和统一,法国具有了实现政治统一的前提,建立了等级代表君主制,这是从封建割据到君主****的过渡阶段,其主要标志和基本特征是建立了等级代表机关三级会议。
法律发生以下变化:1、习惯法的成文化及分散性逐步减轻。
通过成文汇编,首先在一些大的地区使习惯法统一起来,公元13世纪出现的是私人着作,如《诺曼底大习惯法典》《圣路易习惯汇编》《波瓦西习惯集》等。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第四章古罗马法律制度(古代)从公元前753年罗马城建立起至公元前6世纪末,有7个王相继秉政,这个所谓“王政时代”是罗马从原始公社制向阶级社会过渡的时期。
公元前6世纪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实行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与法的形成。
公元前510年,第7个“王”塔克文被****,王政时代结束,共和国时期开始。
罗马法继承和发展了古代亚非国家和希腊诸国的法律,成了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
第一节罗马法的一般概况一、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的本质在于反映罗马奴隶主阶级的意志,目的在于多方面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地位和利益,严格保护奴隶制的剥削关系,巩固奴隶主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奴隶的无限权利。
罗马法的渊源在王政时代的后期,主要表现形式是习惯法,它由古老氏族习惯传统和当时各种惯例所构成。
到共和国时期,成文法开始出现,公元前5世纪中叶的十二表法是罗马最古老的立法文献,它总结了前阶段的习惯法,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除十二表法外,共和时期的渊源还有民众大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通过的决议、长官的告示和法学家的解答等。
共和国时期,民众大会存在三种组织形式:贵族议会、百人会议和平民会议。
上述机关所制订或颁布的法律几乎涉及国家组织、所有权、债、婚姻家庭、刑法和诉讼各方面内容。
元老院是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享有军事、外交、财政及监督等权利。
对各议会的法律有批准权、宣告不符合社会需要的法律无效、紧急情况停止法律的适用等。
罗马长官所颁布的强制性法规,特别是最高裁判官在处理财产案件时制定的告示有重要意义。
能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
法学家解释、答复法律的疑难问题,使法律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帝国时期,诸家争鸣,形成普罗库路士和沙比努士两大学派,2至3世纪,先后出现五大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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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古代印度法律制度一、古代印度法律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南亚次大陆是世界上进入阶级社会,形成国家与法最早的地区之一。
古代印度法律是公元6世纪以前整个南亚次大陆各奴隶制法的总称。
大约从公元前2000年代后期起,属于印欧语系的雅利安人从中亚陆续侵入印度,打败了土著居民,占领其土地,并毁灭了这里的文化。
许多资料表明,雅利安统治者不仅依靠暴力机构来制止被压迫者的反抗,还积极利用宗教作为精神奴役的工具。
于是,以崇拜多神、实行繁琐祭祀为主要特征的吠陀宗教逐步演变为统一的婆罗门教。
该教以崇拜贺摩(梵天)而得名,认为梵天是世界的最高主宰。
该教以吠陀经、各种法经和法典为主要表现形式,其中吠陀经被视为雅利安人的圣书。
而法经是婆罗门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经书的论述,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起着“法”的作用。
法典是在外族入侵和奴隶制从繁荣走向衰落时期出现的,最著名的法典是《摩奴法典》等。
由于印度奴隶制的发展和劳动群众的反抗斗争加剧,早期的佛教和耆那教以反对婆罗门教应运而生。
耆那是创教者符驮摩那的称号,佛教是释迦牟尼所创,佛教以五戒为主,即戒杀、戒盗、戒淫、戒妄语和戒饮酒。
早期佛教比婆罗门教更容易为人们接受。
佛教法日益广泛传播。
佛教法的渊源是三藏(律藏、经藏、论藏)、摩奴法典和国王敕令。
三藏是佛教的经典,包括三个集子:律藏:管理僧侣的规章和僧侣生活的戒律;经藏:佛教的全部教义;论藏:高级佛法的论述。
《摩奴法典》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
国王敕令指孔雀王朝及其他信奉佛教的诸国王颁布的敕令。
阿育王曾推行佛教并定为国教。
从公元4世纪起,由婆罗门教、佛教、耆那教的某些教义以及民间信仰演化为新的印度教。
亦称为新婆罗门教,是融合法经和佛教法中的法律准则而成的。
总之,古印度法律产生与发展是曲折复杂的,除了经济发展及阶级斗争与政治制度的变化等决定性因素外,宗教的因素和意识形成的变化也起着很大的作用。
二、古代印度法律的渊源:1、吠陀经。
外国法制史笔记
外国法制史笔记外国法制史笔记第一章楔形文字法一、楔形文字法的特征1.法典结构比较完整,逐渐向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结构过渡。
2.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
3.楔形文字法一般都将法描述成神意的体现,但它们仍属世俗法,并非宗教法。
5.属于典型的古东方奴隶制法。
《汉穆拉比法典》的内容和特征1.维护君主专制制度:规定了国王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无限权力。
详细规定了军事制度,建立常备军,以维护君主的专制统治。
对宫廷和神庙财产特别保护,处刑极为严厉。
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所有权:对盗窃罪作出了详细规定且进行极为严厉的惩罚。
视奴隶为权利客体,可以随意买卖、出租或抵押。
3.公开确认自由民内部的不平等: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钦努,法典对两者的权利保护是完全不同的。
4.包含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手工业商业的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
(借贷契约:废除债务奴隶制,限制高利贷)5.维护家长制,确认家长对妻子和子女的特权:婚姻以契约为基础,妇女是婚姻契约的标的。
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地位极不平等。
在家庭关系中,妻子和子女完全处在家长控制之下。
6.保留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土地长期实行国有制。
保留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遗迹。
对许多纠纷的处理还保留着自行解决争端的原始遗风。
神明裁判广泛应用。
四、法典的历史地位巩固了两河流域的中央集权制,推动了经济发展。
为后世研究两河流域及整个东方社会提供了原始材料。
在古代东方法制发展史上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第三章古印度法古印度法的特征:与宗教紧密相联,密不可分;严格维护种姓制度;是法律、伦理、道德、宗教玄谈和哲学理念的混合物。
一、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法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解释种姓制度的起源及其实质,说明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二、所有权: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础,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是村社制。
司考外国法制史完整版笔记
外国法制史完整版笔记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一)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一)罗马法的产生1.罗马法——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包括:(1)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2)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2.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和罗马法的产生(1)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发源于意大利A——公元前8世纪:氏族公社时期;B——公元前754至前753年:罗慕路斯创建罗马城;C——公元前8世纪至前6世纪:王政时期,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D——公元前7世纪以后:私有制的出现,氏族制度趋于解体,“平民”阶层逐渐形成;注意:(A)平民承担大部分的税收和军事义务,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不能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B)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的长期斗争,客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罗马奴隶制国家于法律的形成。
E——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贵族被迫让步,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对罗马社会进行了改革:(A)废除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以地域关系来划分居民;(B)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
——注意:(a)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氏族制度的彻底瓦解,罗马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罗马从此步入共和国时期;(b)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的形成,罗马法也随着产生;(c)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二)《十二表法》的制定1.制定背景:罗马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1)之前:使用习惯法,私法权操纵于贵族,任其解释,司法专横,公民不满;(2)元老院被迫成立十人立法委员会(公元前454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前451年);(3)次年,制定法律两表(补充前者)。
2.结构与内容(1)篇目: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法,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后五表的追补;(2)特点: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注意:某些规定虽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要目的在于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自考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近年出题情况:09年1月1.楔形文字法中第一部于本文后附有结语的法典是( D )A.乌尔那姆法典B.苏美尔法典C.李必特•伊丝达法典D.汉穆拉比法典31.楔形文字法(名词解释)08年10月1.《乌尔那姆法典》的结构是( A )A.序言和正文29条B.序言和正文23条C.总则和正文D.序言、正文和结束语第一章楔形文字法近年出题情况:31. 阿维鲁(名词解释)08 年 1 月2. 古代西亚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编纂的通行于全境的法典是( D )A. 《苏美尔法典》B. 《汉穆拉比法典》C. 《俾拉拉玛法典》D. 《乌尔纳姆法典》31. 乌尔纳姆法典(名词解释)第一章楔形文字法07年 10月1. 《汉穆拉比法典》的原文刻于( D )A. 泥版上B. 铜表上C. 陶片上D. 石柱上2. 迄今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是( B )A. 摩奴法典B. 乌尔纳姆法典C. 汉穆拉比法典D. 苏美尔法典31. 汉穆拉比法典(名词解释)07年1月2.世界第一部保存最完整的早期奴隶制成文法典是( C ) A.乌尔纳姆法典B.苏美尔亲属法C.汉穆拉比法典D.摩奴法典第一章楔形文字法06年10月1. 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是(B )A.古印度法B.楔形文字法C.古希腊法D.古罗马法2. 20世纪初,《汉穆拉比法典》被法国考古队发现于(D )A.今伊拉克境内B.今沙特阿拉伯境内C.今北非一带D.伊朗西部总结:(1)基本上考单选题和名词解释题。
(2)重点内容是《乌尔那姆法典》和《汉穆拉比法典》。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1、楔形文字法是指由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和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注意名词解释题)2、《乌尔纳姆法典》是两河流域的一部楔形文字法典,大约制定于公元前21世纪,由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制定。
除序言外,共有29个条文。
它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怎样洗头最好一梳顺头发在洗发前先将头发完全梳顺。
二、正确使用护发素洗头要选择中性的或是含有中药成分的洗发用品。
三、不可用力抓用双手将适量洗发水搓出泡沫后涂抹在头发上,然后用手指的指腹轻柔按摩头发,这样能够促进头发的血液循环,清除皮屑与油污,头皮才会洗得干净。
切忌不要用指甲抓挠头皮。
四、使用温水使用温水浸湿头发,水温最好在40度左右。
用温水将头发充分清洗干净,之后可适量使用一些护发素。
一定要按照产品说明来进行一定时间的按摩,不要让护发素在头发上停留的时间过长,一般一两分钟后就可以用温水把护发素清洗掉。
五、正确吹干清洗过后使用纯棉毛巾把头发吸干,千万要避免过于用力。
同时注意在使用吹风机,一定不要让高温直吹头发,最好保持10-15公分的距离。
六、-正确梳发梳发也很重要,在刚洗完头梳理头发时,最好使用宽齿扁梳,不要用过于尖利的梳子。
还有一点非常重要的就是一定要正确梳头。
从我们记事起就开始梳头了,但是你知道吗?梳子一定要选用齿宽适度的,像牛皮癣患者最好用宽齿扁梳,而且齿不要过于尖锐。
多吃梨生食、榨汁、炖煮多吃葡萄生食大枣甘蔗柑桔榨汁多吃石榴白菜:含有胡萝卜素、维生素C等多种成分。
其性味甘、温,具有解热、安神等作用。
胡萝卜:主要含有大量胡萝卜素,可以补充患者体内维生素A的缺乏。
白萝卜:含有碳水化合物、钙、磷、胡萝卜素、维生素C等成分。
其性味甘、辛、凉,具有清热解毒、消食等作用。
茄子:含有蛋白质、碳水化合物、钙、磷、胡萝卜素、维生素C等。
其性味甘、凉、无毒,具有活血凉血、去风消肿等作用。
芋头:含有蛋白质、钙、磷、铁及维生素类。
其性味甘、辛、平滑,有小毒,具有清热解毒、祛瘀消肿、补虚止痛、消炎等作用。
空心菜:含有蛋白质、钙、磷、胡萝卜素、维生素C以及B1、B2等。
其性味淡、凉,无毒,具有清热解毒、化瘀消肿等作用。
土豆:含有大量淀粉,其它还有蛋白质、脂肪、钙、磷、胡萝卜素、维生素C等。
其性味甘、辛、寒,具有清热解毒、消炎脂同等作用。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18)第二节教会法的基本制度教会法的基本制度有教阶制度、土地制度、契约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刑法制度、诉讼制度。
一、教阶制度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
教会教阶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等,统称大教职,下面是修士、修女等小教职。
教皇即罗马教皇,天主教的最高统治者,有权召集宗教会议,批准会议决议,任免和调动主教,划定主教辖区,也是教会法院的最高审级,重大案件须教皇审核。
教皇由大主教选举产生,除因异端罪外不得罢免。
教皇之下是大主教,我国又称红衣主教,管辖教省,由教皇任命。
是教皇的亲信和助手,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教皇的权利。
主教在主教辖区行使管理权,由教皇选任,效忠教皇。
主教辖区分为若干教区,每区设神甫一人,直接管理教徒。
神甫主持工作满一定期限后,可升为主教。
修士、修女是神甫以外的小教职人,终身为教会服务,辅助神甫办理生活事务,从事祈祷和传教。
神职人员享有的特权:1、享有神权。
即享有与其品位及等级相应的礼节,获得神品和恩奉。
2、享有司法特权。
神职人员由主教按教会法来审理,世俗法院不得干涉;对主教诉讼,须先经教会法院定罪并革除教职、开除教籍后再送世俗法院处刑。
大主教和教皇代理人等如无教皇准许不得诉讼,教皇不受任何审判。
3、享有免服兵役之权。
神职人员的义务:1、宣传教义,忠实教职,居住于教堂。
2、教士要承担“告解”的义务。
即由教士向神甫告明对上帝所犯的罪过,并表示忏悔。
3、领受高级神品的高级僧侣应承担坚守独身,保持贞操的义务。
广大教徒不属于神职人员,既不享有上述特权,也不承担义务,但“告解”也适用于教徒。
二、土地制度天主教会是中世纪最大的土地所有者,占有势力范围内的三分之一的土地,教会法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僧俗封建主的土地所有权,因而在不动产占有方面建立了整套制度。
对占有权或准占有权的破坏,都可在教会法院提起诉讼。
对侵犯教会土地所有权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惩罚,甚至以异端名义进行镇压。
外法史笔记
外法史笔记第一篇:外法史笔记1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a.形成了罗马私法体系。
b.罗马法的许多具体制度和原则对资产阶级立法也有重大影响。
c.罗马法中的许多概念、术语也为后世资产阶级立法所继承。
d.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及其罗马法学发展的成果,也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2罗马法对后世立法产生影响的原因A.它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最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对商品社会关系最完善的规范。
B.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封建制法更为详尽。
C.罗马法中体现的理性原则、衡平观念等,非常适合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需要。
D.罗马统治阶级运用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律,被征服地居民折服罗马法的完备发达而自愿采用。
3日耳曼法的特点:①法典体系凌乱、内容具体②注重形式③以团体为本位④贯彻属人主义原则 4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近现代欧洲的法律文明史上,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和教会法一起被视为三大基本渊源,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①日耳曼法是继罗马法之后在西欧占据主导地位的第一种法律体系②日耳曼法以其完全不同于罗马法的制度,向人们展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念、法律文化③日耳曼法还为后世法律提供了不可替代的因素,成为大陆法系的重要因素。
51215《大宪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王权,确认了封建贵族和僧侣的特权,并规定国王在征税时必须召开由大贵族参加的”大会议”,征得贵族的同意。
还规定,任何自由民非经合法程序不得被逮捕监禁放逐没收财产。
这些规定有效地限制了王权,保障了臣民的若干权利,后被资产阶级用来作为反封建的武器,成为重要的宪法性文献之一61689《权利法案》奠定君主立宪制政体最重要的宪法性法律之一,废除了国王施行法律的权利。
7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一)议会主权原则国会在立法方拥有最高权力(二)分权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并不十分严格,但是英国宪法仍然大致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共同特征,即权力分立。
①国会拥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利,并有权对政府行政进行监督。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第十一章英国法律制度(近代)第一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对封建法律的继承和发展1640年暴发资产阶级革命,1689年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以妥协的方式确立了立宪君主制。
封建的司法机关保存下来,封建的法律传统和法律形式也继续沿用,形成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仍是英国法律的主要渊源和基本形式。
但为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资产阶级不断对其资本主义化,采取的方式主要是利用旧的法律形式,加进新的资产阶级的内容。
具体通过以下方法实现:1、英国法官和法学家用17-18世纪的精神来解释普通法的古老原则,使其适合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和资产阶级利益的需要。
英国著名法学家科克(1556-1634)在赋予普通法以资产阶级内容方面起了先导作用,其所著《英国法总论》为对普通法实行资本主义化改革开辟了道路。
继科克后在实现普通法近代化改革中起重要作用的是英国著名法学家布拉克斯顿(1723-1780),其所著《英国法注释》成为近代最重要的普通法权威著作。
2、通过审判实践,以判例形式把适合资本主义需要、符合资产阶级利益和要求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吸收到普通法中来,以推动普通法的资本主义化。
18世纪英王室法院首席法官曼斯菲尔德(1705-1793)起了重要作用,成功引进西欧商法,以判例的形式为近代资本主义商业和银行业提供了一套法律规范,成为普通法的组成部分,被誉为英国的“商法之父”。
3、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法令和条例,作为旧法的补充和修改。
应指出,英资产阶级革命后,保留了自1 3世纪国会成立以来颁布的大量法律、法令和条例,造成英国制定法具有混乱性和矛盾性的特点。
二、产业革命后英国法律制度的近代化改革和发展(近代)英国的产业革命从18世纪60年代到19世纪30——40年代完成,要求对英国法律制度进一步改革。
加上1789年法国实行了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英国统治阶级要求改革法律制度呼声越来越强,代表人物是边沁和奥斯丁等。
外国法制史笔记
楔形文字法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背景(原因)1.加强中内集权,实现法律统一的需要。
2.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调整新的经济发展关系3.为了缓和自由民内部分化,巩固奴隶主阶级统治。
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1.楔形文字各法典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
2.法典内容涉及面较广3.楔形文字法大都比较重视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调整4.楔形文字法各法典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5.楔形文字法是世俗法。
历史地位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之一,也是最早将习惯法成文化的先驱。
楔形文字法是古代西亚法的先驱。
古印度法古印度债法的特点1.约关系较为简单2.己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3.以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
古印度的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特征:1.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
2.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
3.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
古印度继承法的特征:1.实行长子优先原则2.与种姓制直接挂勾古印度刑法的特点:1.受宗教观念影响强烈。
2.不同和同罪异罚。
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1.与宗教密不可分。
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
有人称为种姓法3.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
古希腊法雅典宪法的形成提秀斯改革;设立中央议事机构和行政机构,使雅典城具有了国家的性质,跨出了摧毁氏族制度的第一步。
德古拉立法:将雅典的习惯法加以整理汇编,制成雅典第一部成文法。
称为德古拉立法。
德古拉法肯定了债务奴役制,采用重刑,区分了故意杀人与非故意杀人,反对血亲复仇,规定一切伤害案件由国家组织法庭依明文规定审理。
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解释和适用法律的特权。
梭伦改革主要内容:1.颁布解负令,取消债务奴役制。
2.以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权。
3.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设立400人议事会与陪审法院。
4.颁布一系列发展经济的条例,促进雅典工商业经济的发展。
5.废除德古拉法中的严刑峻法,仅保留有关杀人罪的条款。
自考《外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2)
英国法 ⼀、英国法的形成 (⼀)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
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
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
随着中央集权制的发展,逐步形成了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法律渊源。
1.普通法。
2.衡平法。
公元15世纪,正式出现了衡平法院。
3.制定法。
1215年的《⼤宪章》对制定法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
(⼆)资产阶级⾰命后英国法律的变化。
英国资产阶级⾰命极⼤程度上否定了封建制法律,制定了体现资产阶级意志的法律。
这⼀时期法制发展的主要内容有:(1)国会⽴法权⼤⼤加强;(2)内阁成为⾏政机关;(3)确⽴了资本主义的法律原则。
(三)现代英国法的发展。
两次世界⼤战以后,英国的法律制度发⽣了极⼤的变化,主要表现为:⽴法程序简化、委托⽴法增多;选举制度完善;社会⽴法增多;欧盟法成为法律渊源。
⼆、英国法的渊源 (⼀)普通法 普通法院创⽴并发展起来的法律规则(判例);遵循先例是最基本的原则;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
“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项原则,就是指以相似的⽅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即⼀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
程序先于权利原则的形成,是由于英国法是以令状制度为基础建⽴起来的。
普通法这⼀特征对英国的法学教育模式、法律职业制度以及法律思维都产⽣了重要影响。
“程序优先于权利”的观念和法律精神也成为英国法律⽂化的⼀个重要内容。
(⼆)衡平法 衡平法是独⽴于普通法的判例法,是衡平法院审判活动积累的结果;衡平法程序简便、灵活,被称为“⼤法官的脚”;与普通法相⽐,衡平法是补偿性的制度,但效⼒优于普通法。
衡平法和普通法是两个不同的判例法渊源,普通法和衡平法同时成为司法裁判的法律依据,并且,当对同⼀诉讼发⽣普通法和衡平法冲突时,衡平法效⼒优先。
(三)制定法 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制定法所占⽐例较⼩,它可以对判例法进⾏修改和整理。
19世纪,法律改⾰以后,制定法数量⼤增,主要体现在社会法、劳动法等⼀些重要法律部门。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七年级下册期末达标测试卷一. 积累与运用(19分)1.下列加横线字注音及字形完全的一项是()(3分)A.阴薶(mái)琥珀(bó)奢侈(shē)熹微(xǐ)B.苍穹(qóng)贬骨(biān)斫痕(jīn)迸进(bèng)C.纤维(qiàn)掰开(bān)和煦(xù)殉职(xùn)D.旌旗(jīng)婆娑(suō)颀长(qì)丛莽(mǎng)2.修改下列词语中错误的字(4分)坚持不谢千辛万苦风餐露宿海市蜃楼A.邓稼先是中国几千年传统文化孕育出来的有最高奉献精神的儿子。
B.“神舟”六号飞船遨游太空,两位宇航员动人的事迹和牺牲精神在广大人民心中传扬。
C.历史的道路,不全是平坦的,有时走到艰难险阻的境界,这是全靠雄健的精神才能冲过去的。
D.我们要与自然和睦相处,保护好属于我们人类的自己的家园——地球。
4.搭配正确的一项是()(3分)A.《马》——《自然史》——布封——英国博物学家、作家B.《伟大的悲剧》——《人类的群星闪耀时》——茨威格——奥地利作家C.《孙权劝学》——《史记》——司马迁——西汉史作家D.《最后一课》——小弗朗士——都德——德国作家5.填入下列横线上的词语万物按正确的一项是(3分)这声音与我平常听到的羊叫迥然不同,没有的颤音,没有的媚态,也没有的叹息,音调虽然也保持了羊一贯的,但沉郁有力,透露出某种坚定不移的决心。
A.柔和甜腻绝望平和B.激动烦人忧愁特点C.柔和甜美失望平静D.温柔蚀骨婉转沉稳6.下列词语或字解释有误的一项是()(3分)A.哽(声气阻塞)咽兀兀穷年:劳苦的样子B.宿(长久从事某种工作)儒踌躇:犹豫C.迥(差得远)乎不同鲜(新鲜奇异)为人知D.苍穹:天空瞬(短时间)间二. 拓展与表达(23分)7.《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选自鲁迅的散文集《》8.《最后一课》的作者是,他是国人9. ,寒光照铁衣。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第四章古罗马法律制度(古代)二、物法制度:由物权、继承和债法三部分构成。
1、物和物权甲、物:罗马人称物为“锐斯”,指除自由人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有时又指对人们有益的、能满足需要的东西。
因此概念比较广泛,不限于通常意义上的有形物体,法律上驹哟金钱价值的东西,而且连法律关系和权力也包括在内。
主要分为要式转移物和略式转移物、有体物和无体物、动产和不动产。
乙、物权:物权是权利人得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
由法律规定,不由私人创设。
在罗马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权(信托、典质、抵押)等。
按物权标的物的归属,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所有权属自物权,其余属他物权。
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得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全的权利,具有绝对性(任意处分)、排他性(外人不得干涉)、永续性(处分前始终享有)。
所有权的内容有占有、使用、用益、返还占有等方面。
其形式先是市民所有权,主体是罗马公民,客体是罗马附近的土地、部分被征服地及奴隶、家畜等,对市民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取得方式规定极严,所以其适用范围狭窄,于是后来出现了新的裁判官所有权。
它是通过最高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逐步形成的,通过颁布告示的形式承认所有权。
外国人最初不享有市民所有权,伴随万民法的产生,外国人便享有万民法规定的所有权。
公元3世纪,罗马皇帝卡拉卡拉颁布敕令后,外国人取得了市民资格,后来演变为统一无限制的所有权。
他物权不同于所有权,它是对别人的所有物直接享有的权利,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享有,是一种不完全的物权,如用益权人仅能对他人的所有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没有买卖、赠与或抵押等处分权。
同时他物权不能单独存在,它是基于别人的所有权所产生的物权。
2、继承制度:先是主要指死者人格的继承,财产继承居于附属性质,后来财产成为继承的主要对象,最后发展为仅指财产继承。
开始,罗马法采取概括继承的原则,继承所有财产及其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其中包括被继承人得遗产和全部债务。
自考外国法制史学习笔记
1迄今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罗马《乌尔纳姆法典》;2 《汉穆拉比法典》-世界上第一部保存完整的奴隶制法典;两河流域,汉穆拉比王,石柱法3 蛮族法典:法兰克王国《撒利克法典》4 英国最早的一部普通法著作《英国的法律与习惯论》5 世界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成文宪法: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6 法国《1958年宪法》:加强了共和国总统权利;7 公元前646.孝德天皇颁布《改新立诏》史称“大化革新”确立马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8 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1791年宪法》;9 日耳曼:5-9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的法律;它是日耳曼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10 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1804《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化民法典》,也是世界范围内影响最广泛的的一部民法典;11 西欧最早的一部国家商法典:丹麦王弗里德利二世1561《海商法典》12德国资产阶级第一部共和制宪法《魏玛宪法》13 伊斯兰教的主要渊源:《古兰经》、圣训;14 1871年德国宪法规定:议会由联邦议会和德国国会组成,共同行使立法权;15罗马学派:注释/评论/人文主义法学派;16Ch1楔形文字法●两河流域、土地公有;●迄今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罗马《乌尔纳姆法典》;●《汉穆拉比法典》-世界上第一部保存完整的奴隶制法典;两河流域,汉穆拉比王,石柱法Ch2古印度法●《摩奴法典》婆罗门教法、土地国有;Ch3古希腊法●南欧奴隶主民主●《哥尔琴法典》古希腊最完整的;Ch4古罗马法●奴隶制大陆法系的历史渊源;●《十二表法》习惯法~成文法;Ch5日耳曼法●5-9世纪北欧、中欧和西南欧早期封建制;●英美法系的历史渊源;●王室《撒利克法典》法兰克人最早的成文法典,(法官)纠问式诉讼;1.马克公社土地所有权:日耳曼法时期两种所有权之一,日耳曼初期不动产的基本形式,房屋、宅基地家庭私有,基本耕地属公社集体所有;2.纠问式诉讼制度:涉及王室的案件,不采用自诉原则,不采用宣誓证据,由王室法官或巡按使主动传讯知情人,查清事实后判决;3.团体本位:日耳曼法个人行使权利和义务,受到团体(家庭、公社)的约束;4.日耳曼法同罗马法并存的原因:日耳曼入侵罗马前:各部族成员受本部习惯的保护和管辖;日耳曼入侵罗马后:采用属人主义,日耳曼人适用日耳曼法,罗马人适用罗马法;5.日耳曼法中动产追及权的效力:丧失动产基于动产所有者自己的意思:如寄存,出借等追及权只限于相对人丧失动产非基于动产所有者自己的意思:如被盗、遗失等追及权包括该动产持有人6.日耳曼债权制度的特点:没有形成民事违法的观念;契约种类少;订立契约形式主义严重;严格保证债务清偿;7.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团体本位属人主义具体的法律注重形式世俗性;8.日耳曼法在西欧法律史上的历史地位:◆在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占主导地位;◆在西欧封建社会普遍适用;◆是西欧近代法律的基本历史渊源;9. 日耳曼法的司法制度:◆审判组织(机关)普通地方法院百户法院百户区民众大会长官主持郡法院郡民众大会郡长官主持王室法院 :国王、官相、官员◆诉讼制度请求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诉讼自诉原则,宣誓,神明裁判,决斗;请求征罚犯罪的刑事诉讼;纠问式诉讼;Ch6教会法●基督教义为宗旨●《圣经》为最高渊源;●《尼西亚信经》第一部正式教会法;●新旧约全书:基督教最重要的渊源;●(基督教)教会法1.发展分裂形成:.东正教(君士坦丁).天主教罗马为中心,欧洲最大的封建主,教阶制度;2.一夫一妻,永不离弃,宣誓圣礼结婚●世界三大宗教:1.基督教-欧洲2.佛教-南亚3.伊斯兰教(西亚、北非)阿拉伯国家穆汗默德●犹太教:摩西圣经,摩西十戒为核心,西亚、犹太奴隶制国家法律;1.伊斯兰教法学:研究伊斯兰教法的学科,其使命是研究“古兰经”和“圣训”基本精神;2.教会法:也称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组织,制度,教徒生活规律的法律;3.《尼西亚信经》:罗马帝国皇帝.君士旦丁在尼西亚会议上颁布的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4.教会法大全:又称寺院法大全;5.教阶制度:天主教神职人员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6.弃绝罚:教会法规定的一种严厉惩罚制度,不得参加圣礼领取圣物,不得行使选举权,不得与亲友来往等;7.死抵押:债权人有权获得抵押土地财产的孳息,但不以此种收入抵债;8.摩西十诫:犹太教创使人摩西制定,犹太奴隶制国家的法律,也是人类最早的法律之一,教徙必须遵守的十条诫命;●崇拜唯一上帝不可拜神、不可制造敬拜偶像、不可杀人.......9.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制度婚姻的成立:一夫一妻,永不离弃,结婚属宣誓圣礼之一;关于禁止和应撤消婚姻的条件;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的地位:丈夫主宰,妻子从属夫权;10.教会法的刑罚种类:惩治罚:弃绝罚、剥夺罪犯宗教和世俗的一切权利;报复罚;补赎11.教会法的基本特点:形成时期:公元4-9世纪,在裁判权的基础上形成;鼎盛时期:公元10-14世纪衰落时期:公元15-18、19世纪Ch7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公元476-1453年●城市习惯法的唯一渊源:城市法●1561年丹麦《海商法典》:最早的一部商法典;●商法渊源:1.城市立法、城市同盟法令2.商事和海事习惯3.商事和海事判例1.城市法:10-15世纪欧洲城市共和国,城市公社和半自治城市实行的法律;2.《萨克森城市管辖法》:13世纪德国最早的城市法;3.城市宪章:城市特许状,城市法的基础,城市之内的任何法律规则不得与之相违背;4.城市同盟法令:城市同盟会议以同盟城市的名义联合发布的法令;5.市民权:城市居民享有的特权;6.商法:商人之间由于商事活动产生的法律规范;7.中世纪西欧城市法形成的历史原因:伴随着西欧的城市的复苏和城市贸易的繁荣而逐渐产生;8.西欧中世纪城市法的基本内容:城市自治权和市民权;城市机关;城市工商管理;城市刑法和诉讼制度;9.中世纪西欧商法的渊源:城市立法和城市同盟法令;商事和海事习惯;商事和海事判例;10.城市法的基本特点: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自成体系,城高宪法为基础,包括行政法和民商事法,刑法;适用范围只及于特定的城市区域;具有多元化的渊源;11.中世纪西欧商法的形成和发展:形成: 10世纪,工商业城市兴起,商业恢复;发展:共同商法时期 10-16世纪国家商法时期 17、18世纪Ch8 伊斯兰法●西欧、北非、阿拉伯国家●穆罕默德●基本渊源:《古兰经》、圣训;1.伊斯兰法财产制度中土地包含的类型:圣地:穆罕默德出生和创教的地方《古兰经》被征服的土地;倭马克王朝后,“伊克特”占有形式;“瓦克夫”形式,以奉献真主之名捐献的土地;2.伊斯兰的基本特点:以伊斯兰教密切联系;法学家对伊斯法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受外来法影响较大;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3.伊斯兰教对伊斯兰法的影响:伊斯兰教法没有独立的表现形式,《古兰经》和“圣训”是宗教经典,然后才能被确认为法律渊源;法律规范、宗教规范、伦理规范浑然一体,没有明确界限;伊斯法也是建立在宗教学基础上的学问;Ch9 英国法●渊源: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普通法刑罚分类:判逆罪、重罪、轻罪;●1967《刑事法令》分类:可起诉罪、可速决罪、既可起诉又可速决罪;1.大宪章:英国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之一,未经全民公意不得纳税,非经合法裁判不得逮捕,限制国王权利;2.遵守判例原则: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规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3.程序先予权利:程序正确;4.衡平法:英美法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审判,以衡平法官的良心,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5.议会主权: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利,且与生俱来,不受任何机关授权;6.责任内阁制:发源于英国,内阁须集体向国会下院负责,国会主权;7.受益制:即用益权制,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占有使用土地(委托代管);8.信托制:财产所有人为了第三人的利益,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9.对价:对译,对因:以自己的承诺换取对方的承诺;10.遵循先例原则在现代英国普通法实际运作的意义:欧洲法院在解释欧盟法令时所做的判决>>>对所有英国法院(包括上议院)都有拘束力;上议院的判例>>>对所有英国法院....上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高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所有下级法院 <<<<<<以上法院(欧洲法院、上议院、上诉法院、高院)11.衡平法的特点:程序简便法官具有极大裁量权;救济方法多样性;主要原则体现在“衡平格言”中;对英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作出了重要的贡献;12.英国委托立法:原因:立法者不可能预见一项立法的所有后果,国会负担太大;按委托主体分类:枢密院令(最古老);政府法令(数量最多,影响最大);地方法规;其他社会团体章程细则;13.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议会主权;分权原则;责任内阁制;法治;14.英国的分权原则宪法体现:国会拥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权力,监督政府行政;内阁行政责任;英王统而不治,其象征性权利依然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对国会和内阁牵制;法院司法权: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15.英国侵权行为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绝对责任原则,无过失即无责任;比较责任原则:衡量原告和被告的过错;严格责任原则:无论被告是否有过失;都要为其已造成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Ch10 美国法●美曾为英国殖民地;●渊源:衡平法、制定法、普通法;1.《邦联条例》独立战争胜利后,美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1777;2.1787《联邦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宣布美国实行共和制,对封建专制制度是巨大的打击;不再强调人民主权和人民的权利,遭到人民强烈反对,不得不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予以补充;背叛了《独立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确立了黑人奴隶制,表明它的阶级局限性;3.统一商法典的主要特点:法典的适用对象:即适用于商人,也适用于一般民事行为;法典的内容:比传统商法典窄;灵活实用:突破普通法的许多传统原则;4.1890年,美国国会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5.“马布里诉诉麦迪逊”案的原则:宪法是最高法律,一切其它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联邦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并宣布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一经宣布后,下级法院不得再援用;联邦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遵循:政治问题回避,司法审查权行使限于司法问题,而不涉及政治问题;6.美国的法院组织:联邦法院组织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地区法院/专门法院;州法院组织系统:州最高法院(上诉案件)州地区法院(郡法院\巡回法院\高级法院) 初审案件州基层法院(治安法院) 农村\市镇;7.美国法确立的基本原则:联邦主义原则三权分立和制约与平衡原则;国会:立法权\宣战权\弹劾权参议院(上院)众议院(下院)总统:执法权 (对国会的立法有批准权和否决权);司法:联邦法院 (法官终身制);8.联邦法院司法审查权的作用:有权制约立法和行政部门,实现分权制衡;审理重大案件,高速联邦中央与州分权关系,扩大了联邦权力,限制了州权力,确立了国家主权原则;不同历史时期,灵活地解释宪法,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政治和经济利益)Ch11法国法1.消积公民:没有财产,被雇用,被公诉,破产无力清偿,没有选举权;2.积极公民:年满25周岁,具有法国国籍;3.戴高乐宪法:1958年公民投票通过;4.半议会制度:条理性质的立法主体--政府;议会在一般原则范围保留立法权;5.定式契约:格式合同;6.集体契约:由工会团体和雇主协会订立的雇用契约;7.1807《法国商法典》:法国第一部统一商法典,也是最早的一部资产阶级商法典;8.近代法国六法体系:宪法、民法、民诉、商法、刑法、刑诉;9.法国刑法典:⏹1791.草案;⏹1810.第一部具有纯粹形式的资产阶级刑法典,承前启后;⏹1789.法国〈人权宣言〉的基本内容:阐述的资产阶级的人权理论;阐述的资产阶级的国家理论,主权在民,三权分立;阐述的资产阶级的法制理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确规定不得定罪,法不溯及即往,无罪推定,不得非法逮捕;10.法国宪法的特点:1875年宪法:系统不完整,三权分立,法国历史上适用时间最长,首次推行责任内阁制;1946年宪法:包含人权宣言,废除君主立宪制,废除公民等级制度;1958年宪法:加强共和国总统的权力;稳定了政俯的地位;削减议会的权力;设立宪法委员会并赋于违宪审查职能;11.法国的法院系统:⏹基层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商事法院,由非职业法官组成的法院;⏹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行政法庭和行政争议庭;12. 20世纪以来法国民法发生的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范围扩大;◆所有权变革;◆意思自治原则受到冲击,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干预;◆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转向兼顾过失与无过失责任原则;Ch12 德国法1.《普鲁士邦法》:也称普鲁士民法典,是一部实体法汇编;2.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以德意志联邦宪法为蓝本,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3.1919.7.31《德意志共和国宪法》:简称《魏玛宪法》;✧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也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的第一部现代宪法;✧强制总统权,总统有权使用武力强制各邦州遵守宪法和法律;✧经济学者称其为经济宪法;4.经济立法在大陆法系统称为经济法;5.《社会法典》:采取成熟一编生效一编的办法;6.盖世太保:1933年建立的秘密警察,具有最高警察权;7.德国社会立法的内容:社会保险,社会补偿,社会救济;8.德国民法典草案:于1896.7.1通过,经皇帝批准公布,1900.1.1实施;以罗马的《学说汇篡》为蓝本;是资产阶级制定的规模最大的一部民法典;19世纪以来自由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制定的法典;德国资产阶级和容克族妥协的产物;Ch13 日本法1.明治维新:1806,明治天皇在“倒幕派”支持下,颁布“王政复古”废除幕府制度,效防西方国家的改革;2.混合法:战后日本仍以大陆法系为主导地位,同时也兼具大陆法和英美法系特征;3.“二重内阁”内阁之外另设总管军事事务的军部,隶属天皇,内阁和议会都无权过问;4.民冶民法典:1894年,首相伊藤博文,1898.7.16实施;5.明冶商法:1899年新的商法典,效防1897《德国法典》,同时吸收法国商法,英国商法的特点;6.劳动立法:1945《工会法》,1946《劳动关系调整法》,1947《劳动标准法》;7.1907新刑法;8.日本的福利六法:《儿童福利法》、《身体障碍者福利法》、《生活保护法》、《精神障碍者福利法》、《老人福利法》、《母子福利法》;9.日本1946年宪法特点:确立君主立宪的国家基本制度;实行三权分立和责任内阁制;规定广泛的国民权利和自由;宣布放弃战争和不得保持武装力量,仅保留自卫权;10.二战后,日本法律制度的发展:二战后,美军进驻日本长达7年,日本进行全面的法律改革,废除包括宪法在内的原有军事法西斯法律制度,重新制定宪法及其他的法律彰显了资产阶级与法治精神;1950年,占领时期结束,日本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时期,确立了高度发达的现代法律体系,有力推动了日本经济高速发展;。
外国法制史笔记精编版
外国法制史笔记第一章楔形文字法第一节楔形文字法概述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它是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的早期居民创造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二、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演变楔形文字法是伴随着两河流域城市国家的形成与统一王国的建立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其演变具体可分为四个时期:1.分散的习惯法时期(公元前30世纪——公元前22世纪)城邦国家的兴起产生了最初的习惯法;简要介绍拉格什王国的社会改革。
2.成文法的初步发展时期(公元前22世纪——公元前18世纪)乌尔国家的兴起,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乌尔那姆法典》的编撰;随后兴起的拉尔萨王国的《苏美尔法典》,埃什嫩那王国的《俾拉拉马法典》等。
3.全盛时期(公元前18世纪——公元前16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代表着楔形文字法发展的高峰。
4.衰败时期(公元前16世纪——公元前6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灭亡后,赫梯王国的《赫梯法典》和亚述王国的《中期亚述法典》继承了楔形文字法的传统,但楔形文字法的衰落不可避免。
三、楔形文字法的特征1.法典结构比较完整,逐渐向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结构过渡。
2.以楔形文字镌刻。
3.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
4.楔形文字法一般都将法描述成神意的体现,但它们仍属世俗法,并非宗教法。
5.属于典型的古东方奴隶制法。
第二节《汉穆拉比法典》一、法典的制定背景1.巴比伦统一以前,两河流域各城邦国家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存在很大差异,各自为政,法律不统一。
2.汉穆拉比时期,经济发展较为迅速,新型的经济关系开始出现,需要用新的法律手段去解决。
3.自由民内部的分化和斗争激烈。
二、法典的结构和体系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式的结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序言:强调王权,宣扬君权神授。
正文:共282条,大致包括诉讼程序、法院组织、犯罪、军人份地、租佃、雇佣、商业高利贷、债务关系、家庭和继承、损害赔偿、劳动工具以及奴隶地位等各方面。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第十二章美国法律制度(近代)22、国家权力的分配采取“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
“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是美国国家权力的基本组织原则。
宪法规定由国会、总统、最高法院分别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权,三权鼎立。
这是按孟德斯鸠和洛克的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可防止任何一个部门滥用权力。
如总统权力极大,但总统任命部长、最高法院法官和缔结条约,必须经参议院2/3议员同意;总统虽可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国会如经2/3议员再次通过,即可****总统否决,当然生效;国会可弹劾总统。
上述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权力的分配原则是由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职能加以保证的,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以判例的形式确定了这一宪法原则。
[三权分立:指国家的行政、立法、司法三种权力由不同的机关来行使,不至于权力集中于一个部门。
在分权的同时,三者要保持一定的制衡关系,以防止权力集中于一个部门,防止对权力的滥用。
这是以古典自然法学派,尤其是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观点为基础建立的。
][司法审查权:又称违宪审查权,指法院可通过司法审判,审查立法机构制定的法令是否违反宪法,如果违宪即可拒绝适用,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这一制度是1803年美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由首席法官马歇尔以判例形式确定的,它使司法部门可与立法和行政部门鼎足而立,保证宪法至上法制原则的实现。
]3、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以后追加的。
在人民压力和1789年法国大革命影响下,1789年召开的第一届国会不得不在宪法中增补了《权利法案》,即宪法的头10条修正案。
但《权利法案》没有废除奴隶制,妇女无选举权,有明显局限性。
4、对宪法的增修采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
修改增补宪法不修改宪法本文,而是另外制定修正案附于宪法后与宪法形成一体。
美国宪法的修改须经特别程序,所以它属于刚性宪法。
1787年宪法在当时到处是君主政体的情况下,保留当时最为先进的共和政体,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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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权制度
(1)债的概念:《查士丁尼法典》给债下的定义是: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法锁指特定双方间用法律来连结和约束的意思。
其特征:
A、债是特定的双方当事人的连锁关系,其中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务人负有应当履行的义务。
B、债的标的是给付。
债权人对标的物无权直接行使权利,只能向债务人行使请求给付的权利。
C、债受法律保护。
债权人的请求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同样,债务人也应遵照法律的规定担负给付的义务。
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有永久性,债权是暂时的;物权享有人可直接对物实施权力,无需依赖他人;债权则需依赖他人的行为,是间接的、有条件的;物权有追及权和优先权,而债权则没有这两种权利。
(2)债的发生原因:古典时代,发生债的原因分两类:一类是因当事人签订契约,另一类是由于不法行为(叫做私犯),其余列入“其他复杂原因”,并分为两项,即准契约和准私犯。
准契约是指当事人虽不缔结契约,而与缔约发生同类的债务关系,跟契约具有同一效果;准私犯是指类似私犯而在法定各种私犯之外的侵权行为。
罗马早期只流行少数契约,如买卖、借贷等。
订立契约具有严格形式,必须讲固定的语言,配合一定的动作,否则无效,不产生权利义务,这种契约叫要式契约。
共和国后期,契约形式主义逐渐丧失,出现各式契约,分为四大类,即要物、口头、文书和合意契约。
要物契约指转移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契约,如果没有标的物的交付,即使当事人意思表示已经一致,也不发生效力。
这类契约,主要有借贷和寄托。
口头契约以一定的语言订立,债权人问债务人答,上古时期流行。
文书契约是登载于帐簿而发生效力的契约,只在共和国时期流行一个阶段。
合意契约流行最广,签订手续灵活简便,既不需用文书也不要求当事人一定在场,只要双方“意思一致”,彼此能以“善良”、“公平”原则履行即可,此类契约如买卖、租赁、合伙、委任等。
准契约与上述契约完全不同,这是一类各种式样混杂在一起的债,没有订立契约是他们共同特征,但与订立契约具有同样效果。
主要包括无因管理、监护、共有、遗赠等。
除契约、准契约外,私犯和准私犯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私犯是属于违法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违犯者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法学阶梯》将其分为四种,即窃盗、强盗、对物私犯和对人私犯。
窃盗是指窃取他人物件为己有,或者窃用、窃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强盗指有意贪图非法利益,以****胁迫的方法,非法携取他人所有物的行为。
对物私犯指非法损害或破坏他人的财产,如杀害他人的奴隶、牲畜以及毁损其他物件等,加害者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对人私犯指加害他人身体或用语言、文字侮辱他人名誉的行为。
《十二表法》规定了各种对人私犯的赔偿损失的数额,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被害者可对加害者实行复仇。
后允许被害人自行确定赔偿数额。
帝国时期,由裁判官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数额。
准私犯是类似私犯而在法定私犯以外的侵权行为。
《法学阶梯》分下列几种:法官渎职;自屋内向公共道路投物;阳台、屋檐堆置或悬挂物品足以危及行人安全;船舶、旅店、马厩服务员对旅客的损害等。
帝国时期,许多私犯被当作公犯,由国家机关加重惩处。
三、诉讼法制度:
罗马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与私法的同时,也将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
公诉是对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查;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个人案件的审查。
最古老原始的诉讼形式是法定诉讼,在共和国初期盛行。
诉讼时,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原则上不得委托人代理。
诉讼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陈述用一定的术语,配合固定的动作,并要携带
争讼物到庭。
案件要经过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两个阶段。
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程式诉讼,在帝国初期比较流行。
对要求迅速处理的案件,最高裁判官发布强制性命令采取特殊保护的方法,而不按一般程序来审理,这种诉讼程序称特别诉讼。
它在帝国后期成为唯一的诉讼制度。
特征是自始至终由一个官吏担任,侦察时允许告密,为了取证,对自由人也可逼供和拷打,审判失去公开性质只准少数人参加;法官强制当事人出庭和执行判决,不再交民选法官复审。
第三节罗马法的影响
罗马法适应罗马奴隶制社会相当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要求,终于形成发达和完备的法律形式和完整的法律体系。
它对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一切重要关系,都有非常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因此,它全面维护了奴隶社会的私有制,促进了商品经济关系广泛的发展;同时还维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保证了罗马国家机关的权力得以实现。
罗马私法的形成和发展有自己的特点。
它主要是凭借法学家的研究工作和着述以及罗马长官在解决私人间纠纷方面的司法活动来对各种财产关系进行调整。
这样使得罗马法在不损坏原有的形势下,能够适应社会生活条件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基本上满足了客观需求。
罗马法内容和立法技术更为详尽、高超和发达,它具有法理精深、内容丰富、体系完整、措词确切、严谨、简明和结论清晰、语言精辟凝练等特点。
它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同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对欧洲许多资本主义法律特别是民法的发展都有很大的影响。
罗马法不仅在征服地区强行推广,而且众多国家统治者出于需要也积极采用罗马法。
西欧封建初期,尽管日耳曼法占统治地位,但罗马人中间和残存下来的城市法中仍保留了罗马法。
一些“蛮族”国家的首脑,也编纂简明罗马法典在本国执行。
整个中世纪占重要地位的教会法也不乏罗马法的影响。
中期后,西欧许多国家掀起罗马法复兴运动,有的将罗马私法稍加修改,变成现行法来使用;有的吸取罗马法一些基本原则和概念、术语,借以推动本国法律的发展。
当然,采用程度各不相同,意大利、西班牙、法兰西和日耳曼等国规模和程度大些,英国及南斯拉夫规模和程度小些。
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罗马法影响超出欧洲,形成具有世界影响的罗马日耳曼法系。
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以《法学阶梯》为蓝本,继承罗马法,成为“典型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 1900年德国民法典渊源于罗马法,更多地接受《学说汇纂》影响,有“现代罗马法”“现代学
说汇纂”之称。
英国普通法中契约原则、遗嘱制度和信托规则均来源于罗马法。
其他如比利时、芬兰、波兰、瑞士、日本、旧中国等,也都受罗马法影响。
综上所述,罗马法不仅作用影响于罗马奴隶制社会,也促进了新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推动着资本主义社会商品和货币关系的发展,为后世调整和保障商品生产以及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关系提供了借鉴的现成形式。
作为资本主义世界两大法律传统渊源之一的罗马法,对现代资产阶级各国的法律制度,仍有不同程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