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解读.docx
民法辅导房屋抵押权的登记制度.doc
1996年6月23日,某甲向当地工商银行申请贷款,工商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某甲即同意以其所有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物。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
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双方并未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问题]1.房屋抵押权是否已生效?为什么?2、如果房屋抵押权尚未生效,工商银行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答:
房屋抵押权尚未生效。
根据《担保法》第42条的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3)以林木抵押的;(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
以上均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这一规定表明,以房屋进行抵押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设定抵押权,未经登记,抵押权不能产生。
因此,本案中;某甲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不产生。
2.工商银行可要求某甲补办抵押登记。
虽然抵押权并未产生,但工商银行与某甲之间的抵押合同是成立的,工商银行可以基于合同要求某甲补办抵押登记手续
12。
不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不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申请⼈须使⽤标准A4纸张、⿊⾊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登记书。
⼆、申请⼈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实有效。
登记书内容应当与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关内容⼀致。
三、《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百⼋⼗⼋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抵押合同⽣效时设⽴;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四、《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百⼋⼗四条规定下列动产不得抵押:(⼀)学校、幼⼉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四)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五、《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百⼋⼗九条规定企业、个体⼯商户、农业⽣产经营者以本法第⼀百⼋⼗⼀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住所地的⼯商⾏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条规定,企业、个体⼯商户、农业⽣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住所地的县级⼯商⾏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六、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当事⼈申请动产抵押登记,应向⼯商⾏政管理局提交下列⽂件:(⼀)经抵押合同双⽅当事⼈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合同双⽅当事⼈主体资格证明或者⾃然⼈⾝份证明⽂件。
委托代理⼈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份证明⽂件和授权委托书。
七、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原《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合同双⽅当事⼈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三)抵押合同双⽅当事⼈主体资格证明或者⾃然⼈⾝份证明⽂件。
委托代理⼈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份证明⽂件和授权委托书。
⼋、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条规定,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当事⼈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范本
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产抵押登记的管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产抵押登记,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进行抵押,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并通过登记实现债权的担保方式。
第三条动产抵押登记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物权法规定的动产抵押登记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动产抵押登记。
第四条动产抵押登记的登记机构由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依法享有相应的登记权力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动产抵押登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动产抵押登记应当依法提供证明材料和支付相关费用,经登记机构审核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登记制度,规范登记程序,保障登记效果。
第八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信息管理和技术保障,提高登记服务效率。
第九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登记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职。
第二章登记申请和审查第十条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二)债权债务证明文件;(三)动产抵押物描述、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四)相关保险、担保合同等文件;(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等。
第十一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告知申请人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第十四条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予以登记。
第十五条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并告知其申请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查询系统,便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查询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第三章登记结果和异议处理第十七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在接受登记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动产抵押登记证明。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3.18•【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9.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担保物权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已于2019年3月1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9年3月18日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2016年7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一次修订2019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融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条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第四条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抵押人、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等;(二)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状况等概况;(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四)抵押担保的范围;(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六)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八)抵押人、抵押权人认为其他应当登记的抵押权信息。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全文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个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抄送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和其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1995年10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5号公布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目的是为加强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管理,防止重复抵押,保障抵押债权的实现。
办法全文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1995年第35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市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实行抵押物属地管辖,若抵押物存放在两个以上区(县),则由主要抵押物存放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属特殊情况或抵押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第三条本程序所指企业动产抵押物,指企业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下列财产:1. 企业的设备;2. 企业的原辅材料;3. 企业的产品或商品;4. 企业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
第四条登记机关依法审查申请登记当事人提供的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工作,应于受理的次日起5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若抵押物与抵押人不在同一区(县)时,为防止抵押物重复登记,登记部门应及时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情况,向抵押人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动产抵押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借贷、生产经营等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立抵押权。
第三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地,以营业执照载明的地址为准。
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住所地,属当地农村户口的,以农村户口簿载明的家庭住址为准;属城镇户口或异地农村户口的,以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材料为准。
第四条农业生产经营者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从事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自然人。
包括农村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农村承包经营户、农业专业合作社社员等。
第五条生产设备是指用于工业生产的各种机器、机床、仪器、工具、装置以及用于矿业生产的各种采掘机械设备和农业生产的各种农业机械。
原材料是指用于加工、制作工业产品而采购的原料。
半成品是指正在加工或尚未加工合格的工矿产品和农产品。
产品是指抵押人自己生产或经销的工矿产品和农业产品。
第六条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第七条抵押人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权人为债权人或反担保中的第三人。
第八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人住所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
第九条专门从事信用担保的企业申请办理反担保动产抵押登记的,登记机关应予办理登记。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再要求债务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一种方式。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登记:(一)不属于登记管辖范围的;(二)提交的登记材料不完整或填写《动产抵押登记书》不符合要求的;(三)企业对境外借款设定抵押担保不能提供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四)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外的其它单位或自然人设立动产抵押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属于登记机关登记的其他动产。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标题】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日期】1995/10/18【实施日期】1995/10/18【内容分类】企业登记管理【题注】(1995年10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5号发布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根据2000年12月1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8号进行第二次修正)【正文】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管理,防止重复抵押,保障抵押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个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抄送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和其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所在地与抵押人原登记注册机关所在地一致的,由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登记。
第三条企业以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下列动产抵押的,应当在抵押合同签字盖章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一)企业的设备;(二)企业的原辅材料;(三)企业的产品或者商品;(四)企业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
企业动产抵押后,该动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其余额部分可以再次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第四条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三)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五)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住所;(二)申请抵押物登记的原因;(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规格、号码、出厂日期、使用年限、价值、存放地等;(四)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五)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七)抵押担保的范围;(八)登记机关;(九)申请人;(十)申请日期。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已经2021年1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11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1年12月28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保护担保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二)应收账款质押;(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四)融资租赁;(五)保理;(六)所有权保留;(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动产抵押法了解动产抵押权设立与保护
动产抵押法了解动产抵押权设立与保护动产抵押法:了解动产抵押权设立与保护一、引言动产抵押权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它在商业和金融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
了解动产抵押法的相关规定和实务操作,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与保护进行详细探讨。
二、动产抵押权的设立1. 动产抵押权设立的基本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动产抵押权设立需要具备以下基本要件:债权的成立、债务人和动产的存在、动产的可抵押性、设立形式的要求等。
债权的成立是设立动产抵押权的前提,债务人和动产的存在是抵押权设立的对象,动产的可抵押性要求动产能够以抵押品形式进行担保,而设立形式的要求则是保障抵押权的效力与优先权。
2. 动产抵押权设立的形式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形式包括合同设立和法定设立两种方式。
合同设立是双方通过签订抵押合同等书面协议达成共识,约定抵押权的设立事宜。
法定设立是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动产抵押权。
三、动产抵押权的保护1. 动产抵押的登记为保障动产抵押权的效力和优先权,合法登记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产抵押法》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将设立的动产抵押权登记于登记机关,确保其权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
2. 动产抵押权的优先权在动产抵押权设立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当债务人违约时,动产抵押权的债权人可以依法优先受偿。
此外,针对竞价抵押权设立的情况,《动产抵押法》也明确了优先受偿的具体程序和规定。
3. 动产抵押的变更与转让当抵押合同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动产抵押的变更登记,确保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享有相应的权益。
同时,如债权人需要转让动产抵押权,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完成相应的手续。
4. 动产抵押权的清除动产抵押权的清除是指在债务履行完毕或其他解除情况下,取消动产抵押权的登记。
清除登记的完成是动产抵押权真正失效的标志,其可使被抵押动产恢复自由状态。
动产抵押法中的抵押登记要求
动产抵押法中的抵押登记要求动产抵押法是为了保护抵押权人在债务人逾期还款或违约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行使抵押权而制定的法律。
在动产抵押中,抵押登记是一项重要程序,它确保了抵押权的成立和对抵押财产的优先权。
本文将探讨动产抵押法中关于抵押登记的要求。
一、抵押登记的目的和法律依据抵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抵押权的成立和对抵押财产的优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产抵押法》第十条规定,动产抵押的设立和变更应当向抵押权人所在地或者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登记。
二、抵押登记的时效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产抵押法》第十一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实物交付给抵押权人或者交付给由抵押权人委托的第三人保管时设立。
抵押权设立时,抵押人应当将抵押财产移交给抵押权人或者委托的第三人,同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登记应当自移交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
三、抵押登记的必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产抵押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抵押登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抵押权合法设立。
抵押权设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即基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抵押合同是债务人与债权人订立的书面合同。
2. 抵押财产交付。
动产抵押需要抵押人将抵押财产移交给抵押权人或者委托的第三人保管。
3. 抵押合同生效。
抵押合同应当合法有效,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如合同的形式要求、合同的内容要求等。
4. 抵押登记材料的准备。
申请抵押登记时,抵押人应当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抵押合同、抵押物车辆的所有权证明、借款合同、经双方签署的动产抵押贷款借据等。
抵押登记机关会根据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合法、真实并符合法定要求。
四、抵押登记的程序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产抵押法》第十四条规定,抵押权登记应当由设立抵押权的当事人提出申请。
抵押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五日以内,办理登记,并向抵押人发放抵押登记证明。
抵押登记的效力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时发生。
登记机关的抵押登记证明是证明抵押财产抵押权的重要依据,也是抵押权在抵押物之外对所有人生效的标志。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解读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解读国家⼯商总局颁布了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将《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百⼋⼗九条(企业、个体⼯商户、农业⽣产经营者以本法第⼀百⼋⼗⼀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住所地的⼯商⾏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规定以⾏政规章的形式细化实施。
以下对该办法做⼀解读.。
第⼀条为促进资⾦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条是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因物权法与担保法中对动产抵押都做了规定,特别是物权法189条将企业、个体户、农业⽣产经营者(应当是指专业合作社)以⽣产资料作为抵押物设置担保的登记管理赋予了⼯商机关,因此⼯商总局制定了本办法,以便实际应⽤。
第⼆条企业、个体⼯商户、农业⽣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住所地的县级⼯商⾏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本款规定了抵押⼈主体只能是领取了⼯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户、农业⽣产经营者(应当是指专业合作社);抵押物范围限定在⽣产资料范围内,并作了列举式的规定即抵押物为⽣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对动产的权属扩⼤到“将有”的范围是⼀个突破,即抵押⼈依据物权或债权即将取得的动产也可以设置抵押;对登记管辖作了规定,即由抵押⼈所在地的县级⼯商局办理。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当事⼈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本款是采⽤合意原则,即抵押须经双⽅同意⼀致提出申请登记或共同委托代理⼈办理登记事宜。
第三条当事⼈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件:(⼀)经抵押合同双⽅当事⼈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合同双⽅当事⼈主体资格证明或者⾃然⼈⾝份证明⽂件。
此处应当是指个体户设置抵押的应提交个⼈⾝份证明,另外抵押权⼈的主体⾝份不限定为领取了⼯商执照的⼈,所以抵押权⼈如果是⾃然⼈的也要提供⾝份证明。
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行信贷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满足辖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者的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本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者是指本辖区经依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户以及从事农林畜牧业的大户、重点户和示范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动产是指经营者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产品和产品~但船舶、汽车和航空设备不在其列。
上述动产必须拥有合法书面凭证。
第二章借款主体的条件第四条借款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在合行营销部、支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自然人必须开立个人结算帐户~非经本行同意,不得在他行开立帐户,2、产权关系明确~自有资金控制在30%以上~生产经营正常~诚实守信~有较好的经营效益,3、产业项目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政策的规定~融资需求为短期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4、借款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银行逾期贷款和欠息,5、能提供真实的财会信息和相关资料,6、合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受理、审查和审批第五条申请动产抵押贷款的客户须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1、经工商部门核批或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3、法人代表,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5、法人代表或经营者履历表,6、上年度和最近月份的会计报表~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7、合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业务的受理。
对申请动产抵押贷款的业务~由各支行、营销部负责贷款调查、信贷档案材料收集、提出调查报告和办理意见 ,实地调查的重点是:1、借款客户的信誉及履约记录,2、借款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产品情况,3、借款客户的财务情况,4、借款客户上会计年度、本年度的销售情况,5、借款客户以往合同的履约情况和本次交易的真实性,6、借款客户的销售、返利政策,货款结算方式和期限,7、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解读
编者按:2016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修订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正式实施。
虽《物权法》规定动产抵押的登记与否并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但只有经过登记的动产抵押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故建议抵押权人在设立动产抵押时尽量要求办理抵押登记。
一、适用范围和登记机关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解读:《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范的并非全部动产的抵押登记,只有《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以及《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浮动抵押”属于该《办法》的适用范围。
登记机关方面,此前《物权法》规定的“浮动抵押”登记机关是“抵押人住所地”工商管理部门,《担保法》规定的“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登记机关是“财产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而此次《办法》对两类动产的登记机关统一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除前述动产外,《物权法》规定可以用于抵押的其他动产包括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等,这些动产的登记部门如下:
二、登记主体
第三条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解读:在本次《办法》修订之前,2007年颁布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这就造成实践中如果抵押人拒不配合,则抵押登记将无法办理,可能损害抵押权人的权利。
此次《办法》修订后,变更成“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就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简化了登记流程,抵押人并不一定需要到登记现场。
但需注意的是,虽能单方登记,但登记材料中需有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故在签订抵押合同时,为防止抵押人拒不配合办理抵押登记,应同时签署《动产抵押登记书》(格式见《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附件)。
三、动产抵押信息公示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设立动产抵押登记档案,并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将动产抵押登记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解读:“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立为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查询公司的基本信息等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本次《办法》修订后,增加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的动产抵押登记资料的规定。
如此一来,如果动产抵押信息公示后,第三人再接受该等动产的抵押、质押或买卖,则该等第三人将难以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这也就要求第三人在进行企业动产相关交易时,应当先行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
四、利害关系人申请动产抵押登记变更、撤销
第十二条经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对相关的动产抵押登记进行变更或者撤销。
动产抵押登记变更或者撤销后,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原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
解读:2007年《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只有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登记的变更、注销,本次修订增加了“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具有执行力的文书,可以直接至登记机关要求变更、撤销动产抵押登记,防止因抵押人、抵押权人的不配合而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五、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化建设
第十三条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通过建立互联网动产抵押登记系统、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电子档案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条件。
解读: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行政事务采取“网上办理”的方式,极大的方便了当事人,提高了行政事务处理的效率。
在担保权登记方面,目前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已经实现网上登记、查询等。
由于动产抵押登记时,登记机关仅仅只做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登记材料应当现场立即办理登记手续,且登记材料都有示范模板,故通过网上登记是可以实现的。
此次《办法》提出推动互联网动产抵押登记系统是一个重要信号,相信将来动产抵押也可以逐步实现网上登记、网上查询、下载相关资料,可以为当事人、社会公众提供便利,也可以促进动产抵押市场的发展。
精品文档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