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主要差异(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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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主要差异(三)

(四)中西法律文化在程序正义认识上也存在差异。

程序正义在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上是找不到影子的。我国古代诸法合体,诉讼法律极不发达,程序正义是无从谈起的。直到近些年来,程序正义的观念才被引入到我国的法律文化之中。在我国司法的演进过程中,过于注重实体正义,而忽视了程序正义的作用及其自身价值,重实体,轻程序。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造成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从而影响了结果实现实质的正义。西方法律文化不同于中国法律文化的另一个特点,就是体现了西方的程序正义理念。它注重达到目的或者产生正当结果的过程、手段和方式。在现代,程序正义已经有了非常广泛的含义,它不仅仅是指程序本身的完备性,同时还指司法活动与国家其他活动的隔离,以及法官对证据支持的“法律事实”的认可,对“客观事实”的舍弃等等。程序正义的好处是,把复杂的查明事实的活动变成一个可以预期的既定程序,由法官和诉讼参与人进入程序,共同查找法律事实,并由法官作出判决。程序正义要求关闭感官,以理性的态度追寻正义。

(五)中西法律文化的本质属性存在着显著差异。

从法律文化的本质属性来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而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一种私法文化。我们知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即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即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客观地说,中国传统法律中确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往往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西方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传统的私法文化,其主要标志是民法和商法的发达。此外,我们还应看到,西方法律在近代以前,还存在刑事民法化现象,而近代以来,公法有了很大发展并且逐渐出现私法化的现象。

(六)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还突出体现在伦理性和宗教性上。

伦理化与宗教性可以说是中西法律文化最具对极性的差异。研究中国法制史可以看到,传统中国的法律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伦理所控制,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日益贯穿于法律的变化和发展之中。至隋唐时,终使中国法律完全伦理化,这一情形一直延及清末而毫无变化。儒家伦理使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将法变成了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了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灵魂。这不仅使传统中国法律丧失了独立的品格,也从根本上阻碍了它向现代的转变。西方法律文化则从罗马开始就受基督教的影响。到中世纪时,基督教逐渐控制了世俗的法律,从而给法律打上了深深的宗教烙印。虽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使政教分离,法律在整体上摆脱了基督教的束缚与控制,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并且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处。

(七)中西法律文化还明显存在着法治与人治的差异。

中国法律文化中的法则体现的完全是儒家的人治思想。儒家人治思想主张圣人之治,保持司法的神秘性,断案决狱依靠的不是客观规则,而是断案人的主观意志。它强调执法者的人格力量、品质、智慧,这成为审理案件的决定因素。西方法律

文化中,法后发制人的,且只是象用天平一样毫无偏袒衡量地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哪一方的证据充分就胜诉,哪一方的证据不足就败诉,然后用国家强制力加以处罚。法的基本法职能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西方法学家认为,法律是一个没有感情偏私的中道的权衡,法治优于人治。因此,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

(八)中西法律文化在体系和学术方面也有很大的差异。

从某种意义上说,作为“中华法系”母法的传统中国法律文化是一个带有封闭性的体系,而代表西方法律文化的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是开放性的。这种不同的结构形态是由它们所属的社会机制所决定的,并随着社会本身而变化。传统中国的法律学术主要表现为对法律进行注解的律学,缺乏西方那种围绕正义而展开的具有批判功能的法学。“律学”与“法学”虽然只有一字之别,但它是两种形态的法律文化的反映。在法律文化差异背景下,直接导致了中西法律学术研究的方向和重点不同,而这种不同实际上也反过来构成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三、结语

综而述之,在弄清法律文化基本内涵基础上,我们可以很明显地归纳出中西法律文化的上述主要差异。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作为人类文化组成部分的中西法律文化,在存在差异与冲突的同时,也还是有相似、相近、相通之处的,它们都是人们智慧的结晶,都是关于未来和现实社会的构想和设计,也都体现着人们对生活秩序化和正义性的追求。因此,对待中西法律文化,我们既不应忽视它们之间的差异,同时也要关注它们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性,并且要努力在这文化差异中寻求互补。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法制更加健全,也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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