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五金机电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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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机电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需方:签订时间:XX年月日

供方:签订地点:

因需方建设标工程施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协商一致,就二三项料买卖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厂家、数量、单价及金额:

1.表中数量、金额为暂定数量、金额,需方根据现场实际需要确定具体数量;在暂

定数量范围内,供方应保证供应,最终结算以实际发生数量、金额为准。供方不得以

暂定数量为由,向需方提出任何结算或支付货款要求。

2.表中单价均为到货到交货地点的落地价,包括但不限于货价、运输费、装卸费、包装保护费、税金以及修复缺陷所需要的全部费用。未列明的,均已包括在单价内,

若货物数量比较少,需方可到供方店面自提。

3.单价:按照金温工程指挥部下发限价表为依据,限价表中未规定的材料名称、

规格按照市场价格定价,必须有使用单位签字的书面资料,作为结算依据,市场价格

波动很大时,经需方、供方双方共同市场调查,重新下限价。

4、材料数量:根据需方需求,供方提供相应规格的材料数量。

5、结算总金额:金额暂定,以具体结算金额为准。

第二条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1.供方所供物品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满足现场施工要求。

2.供方所供货物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生产,必须符合需方提出的

质量要求并满足需方工程设计质量要求。

产品名称牌号数量

单价金额

(元)

五金机电批详见限价表

暂定合同总额详见限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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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1.按《合同法》和《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执行。

2.供方对其供应物品质量负责。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1.供方按国家规定包装货物,货物不得散落,包装物不回收。

2.货物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规定并符合需方的合理要求。

3.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供方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第五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无。

第六条所有权的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自货物运至需方工地指定地点交付时起由

供方转移至需方,货物交付前得风险由供方负担;产权的转移不免除供方的产品质量

责任。

第七条交货方式、地点、时间:

1.交货方式:工地交货,供方负责将货物运输至需方工地指定地点并承担运输、

装卸等货物落地前的一切费用。

2.交货地点:XX

3.交货时间:分期分批交货,具体交货时间以需方通知为准。供方根据需方工程

的实际进度情况随时做好货物生产和供应的准备。每次需货前,需方提前24小时以书面或电话、传真方式通知供方,如计划变更,需方应于变更计划到货时间前12小时通知供方。

4.需方指定收货人为二项目部:XX,联系方式:,四项目部:

XX。

第八条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1.汽车运输,货物的运输、装卸由供方负责,运输、装卸费用由供方承担。

2.货物运输、装卸过程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供方承担并由供方与承运人、承

保人办理理赔事宜。

3.供方应在货物装车前24小时之内将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运输工具名称、车号及启运日期通知需方。

4.供方在运输、装卸过程应采取合理、安全、环保的方式进行,如发生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等情形,与需方无关,供方应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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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结算及付款:

1.本合同无预付款。

2.货到需方工地现场经验收合格,按月计量结算,每月25日至次月24日为一个

结算周期,供方在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3日内将该结算周期供应的货物经需方有权收

料人签收的数量汇总报需方审核;双方在结算当月的30日前按该结算周期内需方签认的数量和本合同约定的单价,以确认书(或结算单)形式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汇总核实,在结算当月的月底前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供货完毕后,双方对历次供货和付款进行

核实汇总,办理末次结算。

3.结算后,供方按结算金额向需方提供国家正规的税务发票,每月15日前,例如:需方在上月验工计价款到帐后以银行转帐或银行承兑(六个月)汇票方式支付供方上

月结算货款金额的80%,另20%货款为质量保证金,待供方上期供应货物验收合格后30 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

4.以上所有款项,需方以银行电汇或六个月银行承兑汇票(供方贴息)的方式支

付给供方。需方银行的费用由需方承担,供方银行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在合同执行中

因一方的过错而给对方造成的额外银行费用由失误方承担。

5、结算方式:乙方分别跟甲方下属二、三、四、五项目部结算,发票分别开给四个项目部。

第十条担保方式:无。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双方另签补充合同;未达成书面协议前,仍执行本合同。

2、除法定或本合同约定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解除本合同。

3、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

3.1、供方供应货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经需方提出后,仍达不到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3.2供方供应货物的规格、等级、数量、生产厂家不符合要求的,经需方提出后,供方供应的货物仍不能满足需方通知要求的;

3.供方送货时间严重滞后(超过需方通知要求的到货时间48小时)或者送货时间经常滞后(一个结算周期内,滞后次数达到3次)的。

3.4需方工程因设计变更、取消或减少了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导致合同约定货物不需要或数量减少,需方可就不需要或减少的货物部分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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