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改《国家赔偿法》部分条款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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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家赔偿制度调研报告国家赔偿制度是一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当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探讨当前国家赔偿制度的问题和存在的挑战,并提出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建议,本调研报告着重从立法、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一、立法方面】目前国家赔偿法虽已颁布实施,但在立法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赔偿责任的明确度和具体化程度有待加强,部分条款表述模糊,导致赔偿标准的确定存在困难。
其次,国家赔偿法涉及的领域相对狭窄,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和情形缺乏具体规定。
我们建议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法,明确赔偿责任的法定要件、赔偿责任的范围和具体数额。
【二、赔偿范围】当前赔偿范围过于狭窄,无法覆盖一些潜在的损失,限制了公民权益的保护。
例如,一些精神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问题需要予以关注。
我们建议扩大赔偿范围,确保公民在面临不同损失时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
【三、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标准的确定对于保护公民权益至关重要。
然而,当前的赔偿标准虽然有一定的依据,但对于不同情况和不同损失往往缺乏统一和明确的规定。
我们建议制定综合、科学的赔偿标准,明确法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依据,从而保证公民在受到侵权时能够得到公正的赔偿。
【四、赔偿程序】在国家赔偿过程中,赔偿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非常重要。
然而,以往的一些案例中出现了赔偿程序的复杂、耗时和不公正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建议进一步简化赔偿程序,加强赔偿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确保公民能够便利地申请赔偿,并在合理时间内得到有效解决。
【五、法治宣传】当前,很多公民对于国家赔偿制度的了解程度较低,导致他们在维权和申请赔偿时存在一些困惑和不利。
因此,我们建议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公民对于国家赔偿制度的认知度,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自身权益和维权途径,从而推动国家赔偿制度的有效运行。
【六、资金保障】为了保证国家赔偿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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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2021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扩大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实现了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为依法充分保障公民权益,妥善处理国家赔偿纠纷,现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意义现行国家赔偿法与1994年国家赔偿法相比,吸收了多年来理论及实践探索与发展的成果,在责任范围和责任方式等方面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完善和发展,有效提升了对公民人身权益的保护水平。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要充分认识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意义,将贯彻落实该项制度作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正确适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赔偿请求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申请,妥善化解国家赔偿纠纷,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严格遵循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应当严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赔偿原则。
严格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得扩大或者缩小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不得增加或者减少其适用条件。
二是综合裁量原则。
综合考虑个案中侵权行为的致害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等相关因素,准确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论国家赔偿范围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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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遭受的损害 , 因其属于精神损 害范 围, 难于 用金钱计 算 , 不予赔偿 。 故 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 , 以用金 钱或实物 补偿 , 以是 实实在在 难 但
可以感受得到的 。 我国的国家赔 偿案件 中不 适用 精神 损害 赔偿 , 从一 定程 度 上是 受 “ 国家无责任 ” 理论 的影响 . 而事 实上 , 方面 。 国家无 责任 ” 论是被 一 “ 理 西方 论证并抛弃 的过时理 论 ; 另一方 面在具体 的 实践 中 , 当事人受 到的 精 神损 失往往远远 大于其 直接损 失。在国家 赔偿实 践中就 出现 了两个 尴 尬的现 象 : 一个是赔 偿率低得可 怜 ; 一个 是赔偿 额少得 可怜 。这 里有
这 样的规 定范围太过狭 窄, 首先对 轻犯重判应纳入赔偿 范围。犯罪 分子也应享有人权并受 到尊重 , 不能以其犯罪了就剥夺了他们应享 受人 权的权利 。轻犯 重判 也给他们 带来了损害 , 而且这也是 由国家机关 的错 误所造成 的, 以轻犯 重判也应赔偿。其次 , 所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
院执行国家赔偿法几个 问题 的解释 》 4条规定 , 第 人民 法院判 处管制、 有 期徒刑缓刑 、 剥夺政治权利等刑 罚的人 被依法 改判 无罪 的, 国家不承担 赔 偿责任。这一规定以 司法解 释的形 式明确将 这 3种无罪 的人排除在
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国家赔偿法首先必须明确 的问题 , 因为国家赔偿 的核心问题并不是国家应不应 当赔 偿 , 是对哪 些行为 、 而 哪些损 失应 当 予以赔偿 , 其次才是赔偿多 少、 何赔偿 。简言之 , 如 国家赔 偿 的范 围 , 是
我国宪法所体现的公平和正 义。如果一个 人被 限制了一天的 自由, 只赔
确定 的收益但依通常情形 或已定计划 、 备或其他特 别事情 . 设 可以期 待 得到 的利益 。在 美国 , 国家赔偿往往 与比较 直接 的损 失连在 一起 : 英国 侵权法则采取了 非常缓 慢的 步伐逐 步放 开对 间接经 济损 失的赔偿 。3 [ 】 在 我国司法实践 中, 国家赔偿 一般仅限 于直接 损失 , 不包括 直接性 的 而 可得 利益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 。 笔者认 为, 于可得利益的损失应该赔偿 , 对 因为它不是 偶然的 、 假想 的利益 , 而是根据一般人的预测都 会得 到的利 益, 即侵 害行为 与损害后 果之 间具有 一般理 智人都会预测到的必然性 的联 系。同时 , 期利益往 预
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及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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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及修改建议一、前言国家赔偿法是我国重要的行政法律,旨在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受到国家机关的错误行为造成损失时提供救济。
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已得到广泛认识,而目前的情况是,由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新问题的出现,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本文旨在对我国国家赔偿法进行现状分析,并提出修改建议。
二、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1. 法律适用范围狭窄从纪律处分到安全事故,国家赔偿法的适用领域非常有限。
虽然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一些行政机关错误行为的赔偿标准,但在实践中,一些机关错误的行为仍然不能得到补救,如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征收等行为。
2. 国家赔偿申请难度大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繁琐,申请人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以证明行为的错误和造成的损失,这使得一些被侵权人很难得到国家赔偿的救济,尤其是一些社会弱势群体。
3. 赔偿标准不够合理当前的国家赔偿标准对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损失补偿不够合理,常常被认为是“板子式”赔偿,不能充分反映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
此外,对于职务侵权行为的处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标准也显得不够科学。
4.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虽然国家赔偿法已经对很多方面进行了规定,但该法还缺少许多重要条款,如赔偿限额、赔偿标准、国家赔偿的程序及路径、赔偿的财源等。
三、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建议国家赔偿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现状分析表明,国家赔偿法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
1. 对法律适用范围进行扩大国家赔偿法应增加适用范围,包括对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征收等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并对行政机关的其他错误行为进行补偿,以更好地保护公民利益。
2. 减少申请赔偿的难度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应该变得更加简单,能够适合广大受害人,减少证据要求,提高证明的比例,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掩盖证据的提供。
3. 合理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标准应该更加科学且具体,能够完全反映损失的实际情况。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全文及修改后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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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文中央人民政府网站4月29日消息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二、将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将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将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六、在第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七、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国家赔偿法存在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国家赔偿法存在问题及其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3fb0ce18aef8941ea66e0592.png)
我国国家赔偿法存在问题及其对策[论文摘要]:我国赔偿法作为我国国家赔偿的专业立法,自实施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在实际的工作当中,也暴露出了很多的不足,诸如精神损害缺少物质赔偿、刑事赔偿的范围较小、赔偿数额较低、关于疑罪的争议以及赔付程序不尽合理等,这些问题极大的影响和制约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和可操作性,对该法的实施带来了较大的消极影响,应该加以修改。
为此,在本着赔偿和损害相适应、赔偿范围与实际发生的损害相适应,以及赔偿程序与赔偿实现相适应的原则,提出了以下相应的对策,第一是增加精神损失的物质赔偿,主要是金钱赔偿;第二是适当扩大刑事赔偿的范围,主要是把轻罪重判列入了赔偿范围;第三是适当提高赔偿的数额;第四是按照“疑罪从无”的思想解决疑罪的赔偿问题;第五是简化赔付程序,主要是简化赔付前的确认程序和改革赔偿委员会的职责,确保赔付的及时和公正。
以上对策既是对我国赔偿法的完善,也是对我国赔偿事业的扩充和发展,同时也是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实际要求。
必将会为我国国家赔偿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赔偿法不足对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简称《国家赔偿法》)是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依法予以赔偿的法律。
该法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并公布,自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国家赔偿的专门法。
它的实施,使我国国家赔偿法规构成了一个较完备的体系,为我国国家赔偿的具体实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作为第一部专门法,该法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不足和遗憾,只有合理地解决这些不足,才能使我国的国家赔偿取得更大的发展。
一、国家赔偿法存在的主要不足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制度进入有法可依的实质性阶段,也是我国法制化进程的重要体现。
但作为此领域的首个专门法,由于受当时各种条件的影响,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不足,其内容主要表现在:(一)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未包含物质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https://img.taocdn.com/s3/m/70e4813ff12d2af90242e64e.png)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规类别】国家赔偿【发文字号】法办[2012]49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2.12.25【实施日期】2012.1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2012]490号印发)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保障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查处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规范和加强国家赔偿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2012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贵州贵阳召开座谈会,各高级人民法院参加。
会议总结了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新情况、新问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形成共识,现将有关内容纪要如下:一、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决定准予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又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且有证据证明其撤回赔偿的申请确属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准予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又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三、赔偿请求人在刑事诉讼程序结束前书面承诺放弃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其后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又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以下简称《赔偿立案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四、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与赔偿请求人达成协议并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后,赔偿请求人反悔并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赔偿立案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https://img.taocdn.com/s3/m/6ac7c23987c24028915fc340.png)
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改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那么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有哪些亮点呢?本市的赔偿案件状况如何?记者手记是保护也是约束在《国家赔偿法》出台之前,个人被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侵权后,想到最多的是怎样才能恢复“自由、清白”,一朝无罪释放就恍如再生、感激涕零,即使心有再多委屈也不敢向国家索赔损失。
《国家赔偿法》的出台是国家向公民兑现宪法权利的一个最终形式,是公民在宪法权利受到损害后得以救济的方式。
与此同时,向国家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受害人从无到有,从少到多。
但赔偿义务机关以前有错不认错,认错不愿赔,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司法救济的实现。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也是对这一状况的纠正。
有人担心新《国家赔偿法》会导致执法成本过高。
但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而言是必要的,再强大的个人在国家强力机关面前都是弱势的。
执法风险成本增加了,通过倒逼机制,会促使国家机关减少执法的随意性,使得办案人员办案更加细致认真,从而有效减少错案的发生。
因此可以说,新《国家赔偿法》是对个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国家机关执法的约束。
记者从市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今年本市法院共受理刑事国家赔偿案件近90起。
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王友莉分析说,纵向看,近年来个人要求国家赔偿的案件呈稳步上升态势。
这与公众要求依法维权意识增强不无关系。
《国家赔偿法》在刚实施的前五年本市总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才50余件。
但从绝对数量上看,本市个人要求刑事损害国家赔偿案件并不很多,最终真正能获得国家赔偿的就更少了。
这与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对公民申请国家赔偿设置过高的门槛不无关系。
该法对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作出规定。
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上取得重大进步,完善了赔偿程序,并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了明确规定。
国家赔偿工作存不足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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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工作存不足及建议国家赔偿工作存在不足及建议摘要:国家赔偿制度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侵害时有效的救济途径。
完善的国家赔偿制度有助于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及社会的稳定。
仔细分析我国的赔偿制度,存在受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限制,立法赔偿无法纳入到行政赔偿的范畴,未将公共设施致损纳入赔偿范围等行政赔偿范围过窄问题。
目前,一些地方为了维稳的需要,对于地方上曝光高,百姓闹等赔偿案件存在明赔、暗补,溢价赔偿等现象,导致赔偿标准不一,百姓存在只要“闹”就赔的多等认识误区。
此外对于不同的赔偿案件,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行政赔偿案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而刑事诉讼只能由赔偿委员会以决定的形式进行审理等弊端。
本文针对这些弊端,提出扩大赔偿范围、统一赔偿标准、建立专门行政法院等完善措施。
关键词:国家赔偿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一、国家赔偿制度的概述(一)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随着世界各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国家赔偿责任越来越受到各国公民的关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国家赔偿责任是各国法治机关的重要责任。
我国的国家赔偿责任指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国家对其承担的责任1。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1《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的现行条文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二)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分析1994年5月12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是我国关于国家赔偿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自1995年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公民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思想意识不断提升,1994年的《国家赔偿法》很难再满足国家建设的需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民追求公家赔偿的诉求,鉴于此,国家在2022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2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完善我国原《国家赔偿法》不足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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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由于公民相对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而言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故而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更倾向于保护公民的利益,也制定了诸如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约束国家权力并要求其成都相应责任的法律规范。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的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
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二、依照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一)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二)实施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三)实施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
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赔偿法规定予以赔偿的案件,应当经过依法确认。
未经依法确认的,赔偿请求人应当要求有关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关审判庭负责办理依法确认事宜,并应以人民法院的名义答复赔偿请求人。
国家赔偿法修改中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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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治 经 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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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国家赔偿的范围,应当从下述方面人手:
1将 国家机 关及其 工作人 员怠 于履行职责 纳入 国家赔偿 .
些机构财力有限,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因此由国家承 担公有公共设施致 .
范围。怠于履行职责是指国家机关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而不 作为。国家赔偿法并未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怠于履行
客观要求。
偿,以及司法赔偿中的下述情形:侦查机关撤销案件、人民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前,司法
一
、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对财产采取查
封、扣押、冻结、追缴等强制性措施;再审改判无罪后,原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反映 判刑罚已经执行;有罪而超期羁押。 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并决定赔偿责任的具体要件、赔偿范 围的大小和赔偿程序的设计等诸多问题。国家赔偿法采用了 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或只要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违 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 就应当赔偿。这一归责原则根据国家机关行为客观上的合法 性判断国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便于操作,但却 排除了过错情况下与无过错情况下的赔偿责任,缩小了国家 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国家 承担责任的侵权损害的范围和侵权行为范围两个部分。 从侵权损害的范围看,在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确立精神损 害制度意义重大。于国家而言,对公民人格权遭受国家侵权
二、国家赔偿的范围
赔偿的范围。事实上,不同种类 的国家侵权行为应当分别适 行为的侵害所引起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乃法治国家的应有 用不同的归责原则。首先,行政赔偿、司法赔偿及公有公共 之义;于公民而言,对精神痛苦进行金钱慰抚,是对公民权 设施致害赔偿应当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其次,国家机关及 利予以更高层次的救济,也是人权理论与实践取得重大发展 其工作人员实施的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应当适用不同的归责 法的情况也应当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修改国家赔偿法 ,首 的必然结果。因此,国家赔偿法应当增加规定,侵犯公民人 从侵权行为的角度看,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包括 原则 ;再次 ,行为合法但 结果 违法 的情况与 行为 和结果均违 格权利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先应当建立合理的归责原则体系。一般情况下,国家机关及 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个部分。学界一致认为国家赔偿的赔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的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3ab36aa6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0d.png)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0.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的说明——1993年10月2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的说明。
国家赔偿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的法律。
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制定国家赔偿法,对于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工作,推动廉政建设;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维护社会安定,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都将会发挥重要的作用。
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制定行政诉讼法后,为了保证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赔偿制度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即组织有关法律专家组成起草小组,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有关国家赔偿的规定,于1992年10月起草了国家赔偿法(试拟稿),印发有关部门、各地方和法律专家征求意见,并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修改,拟订了国家赔偿法(草案)。
现将草案的主要内容和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国家赔偿的范围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本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范围的具体规定是:(一)行政赔偿。
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实际存在的问题,草案适当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5、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的;6、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7、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监狱法等七部法律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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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监狱法等七部法律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0.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监狱法等七部法律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12年10月23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监狱法等七部法律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修改完善。
现行监狱法、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些法律的个别条款,出现了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
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需要结合重要法律的出台,及时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要求,为保持法律规定间的衔接协调,确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得到正确有效实施,有必要在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施行前,对这些法律的个别条款作出相应修改。
经对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清理,确定监狱法、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人民警察法等七部法律的18个条款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有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需要相应修改。
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一、有关条款是根据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作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需要相应调整。
如监狱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将看守所代为执行的刑罚范围调整为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监狱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监督的职权与有关程序,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的程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的程序作了规定,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对相关程序作了修改完善。
《国家赔偿法》修订后的几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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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 元体 系 , 即坚持单一 的过错 归 责理论 , 在过错 归 责原 则之 中包括 其他 的归责 原则 ; 二是二 元体 系 , 认 为侵权 责任 应 以过失责 任与危 险责 任作为 归责原则 的核心 ; 三是 三元体 系 , 这种体 系 的主张者认 为归 责 原则应 基于 主观 意思而 归责 的“ 意 责任 ” 基 于 客 故 , 观信赖 而归 责 的 “ 失 责 任 ” 纯 粹 基 于危 险而 归 过 和
我 国 的《 国家 赔 偿 法 》 19 于 94年 5月 1 日颁 2
布 ,9 5年 1 1 E正 式 实 施 , 行 初 始 被 盛 誉 为 19 月 t 颁
少有 以下几 大亮点 。
一
“ 中国法治建 设 的里程碑 ” 成为 国家尊 重 和保 障人 , 权 的重要标 志 。然 而 十 五 年来 , 法 却一 直 在 争议 该 声 中踯躅前 行 。其 缺 陷主要表 现在 以下几个 大 的方 面 : 是在立 法宗 旨上 , 一 由于归责 原则 过于简单 及免
前有很 大完善 , 志着我 国宪政 制度 的 巨大进 步 以及 对人权 保 障的提升 。 标
关 键词 : 国家赔偿 法 ; 解读 ; 亮点 中图分类 号 :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0 3 9 (0 0)4— 0 2— 6 92 0 9~ 12 2 1 0 0 5 0
《 国家赔偿法 》 修订后 的几大 亮点
吕 萍
( 道警 官 高等 专科 学校 , 铁 河南 郑 州 405 ) 50 3
摘 要: 历经十五年争议的《 国家赔偿法》 于修订颁布 , 终 新法在归责原则 、 执法机关的举证责任、 刑事 拘 留导致赔偿 的责任 确 定、 民的精神 损 害赔偿 、 公 民主 与平 等精神 、 赔偿 程 序 的合 理规 范等 六个 方 面较之 从
论民法的原则与国家赔偿法的修改
![论民法的原则与国家赔偿法的修改](https://img.taocdn.com/s3/m/5505173387c24028915fc38f.png)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0 — 2 7 (0 9 1 0 7 — 4 0 7 8 0 2 0 )J - 0 3 0
作 者 简 介 :丁 兴锋 ( 9 ) , 7 一 ,男 ,安 徽 太和 人 。复 旦 大 学 法 学 院博 士研 究生 ,上 海 市 嘉定 区委 党校 教 师 ,研 究 方 向 为 宪法 学 、行 政 法 学 ; 袁奇 钧 ( 9 2 ) 男 ,浙 江 湖 州人 ,上 海 市 嘉 定 区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庭 工 作 人 员 , 法 学 硕 士 ,研 究 方 ,8 一 , 向 为行 政 法 与 行政 诉 讼 法 学 基 金 项 目 :本 文 获上 海 市重 点 学科 建 设 项 目经 费 资助 ,项 目编 号 :曰 D ,2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 赔 偿 法 》.并 于 1 9 年 1 11起 实 施 。 95 月 1 5 这 标 志 着 我 国 正 式 建 立 了 国 家 赔 偿 法 律 制 度
《 家赔 偿法 》 的颁布 实施 具有 开 创性 的意 义 , 国 对
与 互 动 , 同 服 从 和 服 务 于 促 进 法 治 、 障 人 权 这 一 总 共 保 体 目标 . 在 当 前 二 者 “ 育 ” 关 键 时 期 对 于 二 者 的 而 孕 的 关 系 加 以 梳 理 . 具 有 非 同 寻 常 的 意 义 则 如 果 说 国 家 赔 偿 制 度 的 建 立 是 从 人 治 走 向法 治 的 重 要 标 志 之 一 .那 么 国 家 赔 偿 制 度 的 完 善 则 是 法 治 得 以 彰 显 、 权 得 以保 障 的 重 要 标 志 。 人 治 背 景 之 下 , 人 在
与 民 事 责任 的 归 责原 则 完善 我 国 国 家赔偿 的 归 责 原 则应 当是 国 家赔 偿 法 修 改 的 重 要 内容 。
论《国家赔偿法》第2条重新表述
![论《国家赔偿法》第2条重新表述](https://img.taocdn.com/s3/m/cca5c502f12d2af90242e66d.png)
论《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重新表述一、《国家赔偿法》第2条重新表述之必要性(一)总则统领性的要求总则和分则是两个相对应的概念,而总则本身比分则更具优越地位,在价值上和逻辑上对分则起着统领和指导作用。
总则的设立是必要的,就拿民法总则来讲,即使民法典还未出台,但在探索民法典的制定时,尽管民法总则的设立遭到许多学者的非难,但民法典设立总则的意义和价值是绝对不能低估的,故大多数学者支持设立总则。
理由是:总则的设立可增强民法典的形式合理性和体系逻辑性,使法典更为简洁;可增强民法典的体系性;更符合民商合一模式的要求;对弘扬民法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具有重要作用;便于法官做出解释,并有助于培养法律人归纳演绎、抽象思考方法及形成法律原则的能力。
①同理,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总则设立是必要的,这在立法上已经实现,但是,作为总则,不能虚设,而是要充分发挥其统领和指导的功能。
由于第2条规定置于《国家赔偿法》总则部分,所以不难得出该法条所指出的归责原则便是统率所有不同领域国家赔偿的统一归责原则,即整部《国家赔偿法》都适用归责原则。
法律法规的总则不仅具有形式意义,更具有实质意义,其意义不仅表现在地位前置性,更表现在与分则的深刻逻辑联系上。
总则通过对统一的共同规则和价值理念进行确认,对分则进行指导,使得国家赔偿制度体系内部协调统一,避免相关冲突的发生,新2条实质上并没有做到这一点。
因此,对《国家赔偿法》第2条进行重新表述是总则统领性的要求,是先进立法技术的要求,是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赔偿制度体系的要求。
(二)法律明确性的要求修改前,《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从该条规定字面理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被作为国家赔偿发生的前提条件,即行为的性质就直接决定了赔偿能否发生。
有”违法”有赔偿,不”违法”不赔偿,其最大特点在于放弃了对侵权人主观过错的考察,是一种客观归责原则。
论我国《国家赔偿法》及其修改
![论我国《国家赔偿法》及其修改](https://img.taocdn.com/s3/m/10535458f01dc281e53af091.png)
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 , 同 经 最高人民法 院、 最高人 民检察院、
公安部 、 财政部、 司法部、 国务院法制办等部 门协商沟通 , 草了国家 起
( ) 改 内容 二 修
政赔偿规定 了先行程序, 对刑事赔偿则规 定了人 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 赔偿法修正案 。 1畅通赔偿请求渠道 .
第二条的规定看, 基本采取 了违法责任原则 。
第三 , 在程序方面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 《 对单独提出行 最终决定程序。 国家赔偿法》 《 对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设置了“ 向 先 赔偿义务机关提 出” 的先行程序。但同时规定, 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在 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 出赔偿请求。在刑事赔偿程 议, 最终均由设于 中级 以上人民法院的赔偿委 员会 作出决定 。 第四, 以支付赔偿金为国家赔偿 的主要 方式, 并采 取直接 的物质
( ) 改 的 必要 性 一 修
中图分 类号 : 921 D 2.
一
、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主要 内容特色和历史意义
( ) 要 内容 特 色 一 主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共计六章三十五条 。其 内容对 国 家赔偿的含义 , 国家赔偿 的范围, 赔偿的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 的程序以及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作 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 既继承了国家 赔偿制度历史发展的成果, 吸收了国外 国家赔偿法 的经验 , 同时又体 现 了立法当时我 国的实际情况, 以说是一部具有 中国特色的国家赔 可
国家 赔 偿 法 规 定 , 偿 请 求 人要 求 刑 事 赔 偿 , 当先 向赔 偿 义 务 赔 应
试论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与构建和谐社会
![试论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与构建和谐社会](https://img.taocdn.com/s3/m/35897159f01dc281e53af05c.png)
、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需 要 健 全 的 国 家 赔 偿 制 度
而 国家赔 偿 制 度 正 是对 这 对关 系进 行 调 整 的制 度 . 全 的国 家赔偿 制度通 过调 整这对 关 系 . 护和促 健 维 进 两 者 之 间 的一 致 性 、化 解 和 协 调 两 者 之 间 的 对 立 和
法 》 从 而更好 地解 决纠纷 和维 护人 们 的合法 权益 。 。 契
求 全社 会互 帮互 助 、 实 守信 . 体 人 民平 等友 爱 、 诚 全 融 洽 相 处 :要 求 能 够 使 一 切 有 利 于 社 会 进 步 的 创 造 愿 望
合 构建社 会 主义和 潴社会 的要求 。
一
些粗 略 的 思 考 。
词 :修 改 ; 国 家 赔 偿 法 ; 枸 建 ; 和 谐 社 会
关 键
中 图分 类 号 :D 2 .1 9 21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 2 7 (0 1 2 0 2 — 3 0 7 8 0 2 1 )0 — 0 6 0
收稿 日期 :2 1 — 0 2 00 1 — 6 作 者 简 介 :尹 霞 ( 6 ) 女 ,安 徽 五 河 人 , 中 国科 学 技 术 大 学人 文 学 院 副 教 授 ,研 究 方 向 为 行 政 法 学 ; 朱 丽 明 J 一 , ( . ) , D ,女 , 江 苏靖 江人 , 中 国科 学技 术 大 学人 文 学 院硕 士 ,研 究 方 向 为行 政 法 学 。 _ 一
身 财 产 上 的 损 失 、 神 上 的痛 苦 、 誉 上 的 损 害 将 可 能 精 名
新国家赔偿法的进步与缺陷
![新国家赔偿法的进步与缺陷](https://img.taocdn.com/s3/m/b0778f7802768e9951e73880.png)
浅析新国家赔偿法的进步与缺陷摘要: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简称“新法”),新法于2010年12月1日实施,和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简称“旧法”)相比,新法其进步性主要表现在:承认了多元归责原则、“踢走”了申请国家赔偿门槛、平衡举证责任、增加了国家赔偿的范围、加入了程序性条件。
从司法实践上看来,新国家赔偿法施行后,“人权保障法”功能显现,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国家赔偿中认定难、“不赔偿”比例高、赔偿打白条的诸多难题,但新法也依然有其缺陷之处:依法“错拘不赔”条款有待完善、“举证倒置”范围不够大、“精神赔偿”问题仍未解决、赔偿标准太低等问题,这些问题仍需进一步完善,使公民权利得到有效的救济。
关键词: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倒置;赔偿范围;精神赔偿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0-00-02一、新国家赔偿法的进步性新法的修订历时5年、经4次审议,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有着重大的意义,其进步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承认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多元化。
新法与旧法相比较,将旧法第2条中“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删掉了“违法”二字,这意味着国家赔偿由单一的过错归责原则向违法和结果并行的多元归责则体系转化,违法归责原则在实践中的确便于操作,不过却会造成国家机关侵权行为虽然不存在明显违法情况,但是有明显的过错和产生了严重的损害后果时也被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外[1]。
这并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修订后的多元归责更加合乎情理。
(二)“踢走”了申请国家赔偿门槛。
在旧法中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待确认符合赔偿法的规定后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
但在司法实践中,要赔偿义务机关承认自己犯下的错误是一个相当艰难的过程,所以赔偿义务机关往往会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老百姓追赔之路费尽周折。
关于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几点建议——对湖北大悟县法院“制造”诉讼一案的思考
![关于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几点建议——对湖北大悟县法院“制造”诉讼一案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377db46e9b6648d7c1c746bd.png)
关于 善 家 偿 完 国 赔 制 的 点 议 度 几 建
强 制措施之一 。依据《 刑事诉 讼法》 3 第
逮捕 、 审 , 预 由公 安 机 关 负 责 。检 察 、 准 批 逮 捕 、 察 机 关 直接 受 理 的 案 件 的 侦查 、 检 民法 院 负 责 。 本 案属 于 民事 案 件 , 照 但 依 条 规定 : 刑 事案件 的 侦查 、 留 、 行 对 拘 执 《 民事 诉 讼 法 》 规 定 , 民事 诉 讼 程 序 的 在 中并 在 存 在 “ 留” 强 制措 施 。因此 , 拘 的 大 悟 县 法 院 的 行 为 超 越 了职 权 范 围 。 结 合 上 文的分析 , 者认 为 , 盾 就在 于 : 笔 矛 法
不需 要辩明是否可 以要求 赔偿 ;另一方
了较 高 的 要 求 ,促 使 国 家 机 关 在 行 使 职
院“ 越职权 的行 为” 实是 一种 “ 超 确 违法
行 使 职 权 的 行 为 ” 但 是 不 是 一 种 “ 使 , 行 职 权 ” 行 为 呢 ?从 逻 辑 上 说 “ 越 职 权 的 超 行 事 ” “ 使 职 权 时 造 成 损 害 ” 不 应 与 行 决
第一 , 作为近期 目标 , 以对 国家赔 可 偿法作如下修改 :1 摒弃现行法律所确 ()
立 的 “ 法 责 任 原 则 ” 以 “ 格 责 任 原 违 , 严 则 ” 为新 的 同 家 赔 偿 原 则 。 “ 格 责 任 作 严 原 则 ” 可 以 为公 民要 求 同 家 赔 偿 降 低 门 槛 , 为在 “ 格 责 任 原 则 ” , 因 严 下 只要 有 了 侵权 损 害 的 事 实 , 民 即可 要 求 赔 偿 , 公 而
宪法 第 4 1条 第 3款 规 定 : 由 于 同 “ 家 机 关 和 国家 ] 作 人 员 侵 犯 公 民 权 利 而 受 到 损 失 的 人 ,有 依 照法 律 规 定 取 得 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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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国家赔偿法》部分条款
在正义论坛看到关于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检察院进行国家赔偿的一则新闻后,对于人民检察院能够只错就改,勇于承担责任,不推不诿的良好作风感到高兴,同时对《国家赔偿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思考,认为现行的《国家赔偿法》部分条款应该予以修改。
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其关于刑事赔偿的有关依据是197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又称79刑诉法)。
但是在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与1997年1月1日施行,因此称为97刑诉法。
97刑诉法与79刑诉法有了很大的改动。
其中关于证据在诉讼程序中的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证明标准,但是以79刑诉法为依据制定的《国家赔偿法》的刑事赔偿部分却没有作出相应的修改,因此在实践中形成了法律不配套,相对滞后的局面,严重的影响了97刑诉法的执行。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了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的几中情形。
但是随着法律的修改其中有的规定已经与相关法律不配套。
如,该条的第二款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其依据是79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逮捕的条件的表述。
79刑诉法的逮捕的基本条件就是主要犯罪事实基本查清,而该条在97刑诉法中已经修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很显然,从要查清主要犯罪事实到只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逮捕的条件已经做了很大的放松。
但是《国家赔偿法》对此条未做任何的修改,依然是以前的老的逮捕标准,这样,就给实践工作带来了很大困惑,逮捕的条件是以刑事诉讼法为准呢?还是以《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条件为准呢?因为,“犯罪事实”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客观存在。
客观存在是证据力求达到的做好程度,但是利用证据证明的仅仅是法律事实,他不可能完全等同与事实甚至事实相反。
同时我们对事物的认识是发展的,从不知道到知道,从知道一点到大部分知道。
随着认识程度的加深,我们掌握的证据也越来越多,因此在认识的道路上也出现反复和曲折,随着证据的增加,通过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也就出现了变化,可能先前的证据证明是犯罪的,但是后来的证据
不能证明是犯罪,因此,作为侦查强制措施的逮捕,不可能等到所有证据全部到位后再做逮捕的决定,这样的话不是逮捕而是起诉了。
因此,逮捕只能依据先期得到的证据进行法律认定,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必须予以批准逮捕。
但是随着侦查工作的进一步加深,那么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批准逮捕的案件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1、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人予以逮捕,但逮捕后又查明被逮捕的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2、审查批捕时现有证据完全符合法定批捕条件,但逮捕后却因种种原因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发生了变化的情况。
因此,在出现这样情况的时候,按照《国家赔偿法》人民检察院就必须进行国家赔偿。
但是按照97刑诉法,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是没有错的。
同一行为在不同法律之间出现了不同的性质认定,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检察院遇到的就是这样的情况。
这样就使得人民检察院在批准逮捕的时候,不得不考虑可能会发生的证据变化,为了避免今后可能发生的国家赔偿问题,而在实际操作时,依然采取以查清主要犯罪事实为标准。
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无奈的执行97刑诉法的办法。
同时,《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在表述上存在一点缺陷。
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拘留”的这个规定好理解。
“对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就不大好理解的。
刑事案件的是依靠证据来证明的,用证据来证明的是犯罪事实,用证据来证明嫌疑人有重大犯罪嫌疑,但是这里却是用事实来证明嫌疑人有重大犯罪嫌疑,不能说是一大立法遗憾。
而且用事实而不是用证据来衡量一个诉讼措施的错对,同上面论述错误逮捕的观点,这样也是不符合对事物认识的发展规律的。
综上所述,《国家赔偿法》的部分条款存在有立法上的表述不清以及与现行法律不配套的的弊病,因此笔者建议对《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予以修改为:
1、对当时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当时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杨红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