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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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材料审查及见证取样监理交底(原版)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材料审查及见证取样监理交底(原版)

建筑⼯程施⼯现场材料审查及见证取样监理交底(原版)G9-6#研发办公楼等7项(移动硅⾕创新中⼼项⽬)监理交底(施⼯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审查及见证取样)编制:审批:北京伟泽⼯程项⽬管理有限公司移动硅⾕创新中⼼项⽬监理部⼆〇⼀五年五⽉⼗⽇建筑⼯程施⼯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审查及见证取样监理交底《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施⼯⼈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程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检测。

⼀、材料进场审查及见证取样的依据1.《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3.《建筑⼯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 190-2010)。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 )。

5.建筑⼯程施⼯质量验收统⼀标准(GB50300-2013)。

6.北京市DBJ01-41-2002《建设⼯程监理规程》。

7.建筑⼯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9)。

8.建设部《房屋建筑⼯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程实⾏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

9.《北京市建设⼯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京建质[2009]289号)。

10.《北京市施⼯现场材料管理⼯作导则(试⾏)》京建发〔2013〕536号。

11.建筑⼯程施⼯质量验收规范。

12.其他有关材料试验检测的规范、标准。

⼆、施⼯现场材料管理⼯作导则1、总则1.1本交底所称材料,是建设⼯程使⽤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的统称。

1.2施⼯单位应设置材料专职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材料管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施⼯现场材料管理⼈员专业培训,对在施项⽬的材料管理⼯作进⾏监督指导。

1.3施⼯单位派驻施⼯现场项⽬管理机构的材料岗位管理⼈员(试验管理员、材料员)应持有省级建设⾏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负责组织材料的进场验收、进场复验、见证取样送检、采购备案和出⼊库管理等⼯作,并明确各⾃管理的环节和职责。

北京市朝阳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北京市朝阳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北京市朝阳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8、加强质量通病防治,做好预控工作。 参建各方应对屋面、卫生间防水渗漏;外 墙、外窗渗漏;隔墙板、保温板裂缝;地 (楼)面开裂、起砂等常见性影响使用功 能的质量通病,在施工前制定相应施工措 施。
见附件:朝建发〔2012〕39号《关于加强 朝阳区保障性住房工程房屋渗漏防治管理 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6、实行防水材料进场一次检验制度。不合格 材料退场,取消二次复试。有防水要求的房间 楼(地)面必须100%进行防水层厚度检测检 查。冬季竣工工程应提前做好防水验收相应准 备,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必须进行带水竣工验收 ,屋面必须在竣工验收前完成平屋面的蓄水检 验或坡屋面的喷淋检验。
北京市朝阳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施工现场大门外侧请设置参建各单位责 任主体质量行为公示栏。
2、我站监督人员现场监督抽查时,参建单 位须提供带有施工图纸审查专用章的图纸 。
3、工程的地基验槽、基础(地下室)结构 验收、主体结构验收,请施工单位提前3日 告知验收时间;工程竣工验收请建设单位 提前7日书面通知我站,我站对验收程序到 场监督。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 质量负责。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 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 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应当参与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 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0、对现场发生的质量事故应在2小时内通 知我站。
31、建议工程参建各方经常关注北京市住 建委网站和朝阳区住建委网站发布的有关 信
息。 32、严防以市区住建委、质量监督站单位
和个人名义,向工地诈骗、索要、借取钱 财、物品、介绍、推荐施工队伍、材料。

工程施工备案管理规定

工程施工备案管理规定

工程施工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备案管理,规范施工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工程施工备案管理活动,包括建设工程、市政工程、海洋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施工备案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注重规范操作,强化监督检查,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工程施工备案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护施工单位和相关权益。

第五条工程施工备案管理应注重科学技术和创新管理手段的应用,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六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施工备案管理机构,加强组织协调,统一管理,推动施工备案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工程施工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工程施工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违规处理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章施工项目备案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提出施工备案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条施工备案申请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资质证明、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图纸、施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施工单位的备案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查,核实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施工备案审查通过后,方可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方可开工施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备案内容严格执行,不得超范围施工,不得改变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工作,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管理,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保障施工环境卫生。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施工进度报告,定期向工程施工备案管理机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行为,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并配合处理。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工程施工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施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文件审核、质量抽检、安全检查等内容。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启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平台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启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平台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启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12•【字号】冀建办〔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启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平台的通知冀建办〔2018〕2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工作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我厅组织研发了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今后,全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信用档案)的申报、办理、发布、查询等均可在平台进行。

现就平台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时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为平台试运行阶段,建材设备生产企业可通过平台试行办理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信用档案)业务。

自2018年3月1日起,我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信用档案)全面实行远程办理,不再受理纸质申报。

届时,我厅将停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信用手册)》(以下简称证书),同时启用系统自动编号和具有扫码验证功能的新版《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详情》。

此前已取得证书的,在有效期内可正常使用,证书到期后,企业须通过平台重新办理使用备案(信用档案)手续。

二、操作步骤我省纳入使用备案(信用档案)管理的材料设备(附件1),其生产企业可登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点击“政务服务”,在“其他事项”中选择平台,实名注册获取用户名和密码,完成企业信用情况登记核查后(附件2),按系统提示录入企业和产品基本信息,上传提交相关资料(附件3)。

省住建厅对企业上传资料进行抽查核实后,在平台发布产品备案和企业信用详情,向企业颁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详情》。

工程项目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使用管理规定(3篇)

工程项目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使用管理规定(3篇)

工程项目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使用管理规定一、引言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使用管理是工程建设项目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有效控制工程成本,提高工程进度,制定并执行科学、严格的采购和使用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二、采购管理规定1、采购原则(1)合理性原则:采购应具备合理性,满足工程建设的实际需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公开性原则:采购过程应公开、透明,遵守相应法律和法规。

(3)公正性原则:采购应公正、公平,不得滥用职权或违反规定。

2、采购程序(1)需求确定:根据工程实际需求,明确采购物品的种类、数量、质量要求等。

(2)供应商选择:以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供应商,确保供应商的信誉和资质。

(3)招标文件编制: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采购合同等等。

(4)招标公告发布:通过合适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向潜在供应商提供参与投标的机会。

(5)投标评审: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

(6)合同签订: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3、采购合同管理(1)合同履行监督:对采购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确保供应商按时、按量、按质提供所需物品。

(2)合同履行变更:确保变更合同的程序合法、合规,同时防止合同变更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3)合同履行评估: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为未来的采购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使用管理规定1、材料使用管理(1)材料验收:对采购的材料进行严格的验收,确保材料质量符合要求。

(2)材料储存:合理储存材料,防止损坏和污染,确保材料的安全和质量。

(3)材料保护:对材料进行合理的保护,避免受潮、受热等情况,防止材料质量受损。

2、设备使用管理(1)设备安装:按照设备安装要求进行安装,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设备维护: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使用寿命。

(3)设备更新:根据工程需要和设备状况,及时更新设备,提高工程效率和质量。

建筑施工备案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备案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备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筑施工备案管理工作,促进建筑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确保建筑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建筑施工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三、备案单位的责任1.备案单位应主动配合建设单位进行备案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备案资料。

2.备案单位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建筑施工方案,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3.备案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前的备案工作。

四、备案资料的要求1.备案单位应提供完整的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项目名称、地址、建设单位、备案单位、规划用途等基本信息。

2.备案单位应提供施工方案、总平面图、施工图纸等相关图纸资料。

3.备案单位应提供施工人员的资质证书、工作经历等相关证明材料。

4.备案单位应提供施工编制、施工进度计划等相关施工管理文件。

五、备案管理流程1.建设单位向备案单位提交建筑施工备案申请。

2.备案单位收到建筑施工备案申请后,按照要求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备案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备案资料进行整理完善,准备备案材料。

4.备案单位将整理完善后的备案材料提交给建设单位,并报备级别部门进行备案。

5.级别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颁发备案证书。

六、备案管理制度的执行1.备案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流程,确保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2.备案单位应配备专业的备案管理人员,提高备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3.备案单位应定期进行备案管理培训,不断提升备案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4.备案单位应加强对备案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七、备案管理制度的改进1.备案单位应定期对备案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完善备案工作流程。

2.备案单位应积极采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最新要求,及时调整备案管理制度。

3.备案单位应不断总结和分享备案管理的经验和做法,提升备案工作水平。

八、备案管理制度的监督1.级别部门应加强对备案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备案管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申报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申报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申报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8.30•【字号】冀建材[2006]406号•【施行日期】2006.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申报细则》的通知(冀建材〔2006〕406号)各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有关单位:《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材[2005]103号)实施后,各地加强了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监管力度,通过进行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基本能够掌握本地建材设备使用现状,了解行业企业的产品信息,有效地进行建材设备使用跟踪管理,并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关于建材设备推广应用和限制(淘汰)使用的政策规定,促进了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质量的不断提高。

为便于申报单位准确理解、正确申报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省建设厅对《河北省实行使用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中各类建材设备使用备案申报资料进行了细化,现予印发(附后),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是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四项制度中的重要一项,是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监管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实施备案的重要意义,并认真加以落实。

二、申报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以下产品可不提供产品鉴定证书:(一)执行国标、行标的各类水泥、建筑石材和建筑非承重砌块、空心砖;(二)已办理3C认证的建筑用低压配电箱(柜)、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

三、申报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以下产品需提供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一)需提供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幕墙、门窗、铝合金型材、防水卷材、硅酸盐水泥;(二)需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三)需提供卫生许可证的建筑给水管材、管件;(四)需提供3C认证证书的建筑低压配电箱、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防冻剂。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材料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材料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材料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6.09•【字号】承市建发〔2020〕33号•【施行日期】202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材料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承市建发〔2020〕33号各县(市、区)、自治县住建局,高新区住建局,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为全面落实《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14号)、省住建厅《关于启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信用平台的通知》(冀建办〔2018〕22号)、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信息上报工作的通知》(承市建发〔2015〕9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材料市场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现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提出如下具体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落实建筑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平台管理制度1.凡省住建厅要求办理省级备案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在进入我市建筑市场前,必须首先取得在省住建厅平台办理的《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详情》,而后方可在承德市建筑节能与建材管理服务平台办理入市信用档案登记。

对于未办理省级备案或逾期未进行年度更新的,不予办理承德市建筑材料信用档案登记。

2.本市建筑材料和设备生产企业办理省级备案时,市建筑节能与材料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审核、批准工作。

建筑材料和设备生产企业办理流程为:企业携带营业执照及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向市建筑节能与材料管理中心申请企业生产现场实地核查。

现场实地核查主要包括: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情况;必要的实验检验条件等。

其中预拌砂浆现场实地核查按照《关于全省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材〔2015〕6号)执行。

二、严格落实建筑材料入市信用档案登记制度为确保工程质量,有效加强建筑材料的溯源性,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的建筑材料,均应首先通过承德市建筑节能与建材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办理入市信用档案登记,对企业基本信息进行登记核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材〔2009〕527号日期: 2009-09-2800:00字号 [ 大中小 ] [ 背景颜色] [ 打印文章 ] [ 关闭本页 ]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14号),加大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产品使用监管力度,进一步做好建材设备使用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实施。

一、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工作是建材设备使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强化建材设备使用监管、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首次用于本省建筑工程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环保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一定要深刻领会、充分认识开展备案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加以落实。

二、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下列建材设备,应进行备案:(一)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包括:各类墙体(屋面、地面)保温材料及辅料(界面剂、网格布、EPS板、XPS 板等)、建筑幕墙、建筑门窗及型材和中空玻璃、中央空调设备、风机盘管、节能照明灯具、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热量表、温控阀、建筑采暖散热器。

(二)环保型建筑墙体材料(非黏土类建筑砌块、多孔转、空心砖、隔墙板等)、建筑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建筑胶粘剂、混凝土外加剂。

(三)涉及使用安全的建筑管道。

包括:建筑给排水管道、地板采暖用管道和燃气管道。

(四)建筑设备。

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吊篮)、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建筑钢筋联接件及加工机械、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

(五)建筑安全电工产品。

包括:建筑用低压配电设备、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绝缘电工套管。

以下产品不再进行备案:建筑构配件、粉刷石膏、建筑排风烟道、卫生洁具、建筑石材、塑胶地板、水泥、建筑钢筋。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中国⼈民银⾏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管理的通知⽂号:银办发[2010]160号颁布⽇期:2010-08-16执⾏⽇期:2010-08-1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省会(⾸府)城市中⼼⽀⾏、副省级城市中⼼⽀⾏,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管理,提⾼项⽬审批的严肃性,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以及中央关于开展⼯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作的总体要求,现就进⼀步加强基本建设项⽬(以下简称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进⼀步加强基本建设领导,强化建设项⽬管理责任中国⼈民银⾏基本建设实⾏“统⼀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各级单位应进⼀步建⽴健全项⽬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制定科学合理的责任追究制度。

(⼀)各建设单位应成⽴基本建设领导⼩组(以下简称基建领导⼩组),由⾏长(主任)担任组长,分管项⽬建设⼯作和分管会计财务⼯作的副⾏长(副主任)任副组长,法律事务、会计财务、货币⾦银、内审、⼈事、纪检监察、基建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建办)等部门主要负责⼈担任基建领导⼩组成员。

基建领导⼩组负责对项⽬重⼤事项的集体研究和决策,并对项⽬建设全过程负总责。

基建办承担基本建设项⽬⽇常管理⼯作,应严格执⾏基本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组织项⽬建设,加强施⼯管理,确保⼯程质量。

基建办对项⽬建设过程负直接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会计财务部门应定期向上级单位汇报项⽬进展情况,并加强对项⽬的指导,特别是加强对⼯程招投标、设备材料采购和项⽬资⾦使⽤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总⾏批复控制项⽬建设规模。

基建办和会计财务部门应在基建领导⼩组领导下,加强⼯作协调和沟通,密切配合,确保项⽬建设各项⼯作依法、合规、正常、有序进⾏。

(⼆)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省会(⾸府)城市中⼼⽀⾏、各副省级城市中⼼⽀⾏(以下简称管辖⾏)应从辖内抽选具有项⽬管理经验的⼈员,成⽴基本建设检查辅导⼩组(以下简称检查辅导⼩组)。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24•【字号】陕建发[2011]169号•【施行日期】2011.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建发[2011]169号)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住房和城乡(城市)建设局(市政委、市政局、园林局、公用事业总公司),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其监督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应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六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资料: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1);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2);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资料,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㈣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验收意见书或备案公告;㈤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目前建筑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格依法发包工程(一)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发包。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项目发包,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三)禁止肢解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京建发2013536号(0)

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京建发2013536号(0)

京建发〔2013〕536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以下简称材料)的使用管理,提高建设、施工单位的现场材料管理水平,促进材料的合理利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导则),请贯彻执行。

各单位可参照本工作导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但不得低于本工作导则要求。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知我委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59958943)。

附件: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11月17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11月20日印发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1.总则1.1为规范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的管理,提高施工现场材料管理水平,使材料管理更好地服务于工程质量安全,实现材料合理消耗,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材料产品标准、设计施工规范,制定本工作导则。

1.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轨道交通工程,不适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材料的管理。

1.3本工作导则所称材料,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的统称。

1.4除执行本工作导则外,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程的规定。

1.5施工单位应设置材料专职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材料管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施工现场材料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对在施项目的材料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1.6施工单位派驻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材料岗位管理人员(试验管理员、材料员)应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负责组织材料的进场验收、进场复验、见证取样送检、采购备案和出入库管理等工作,并明确各自管理的环节和职责。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冀建材[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材〔2013〕3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对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相关内容和程序进行简化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减少备案产品种类根据近年来建材设备产品的技术发展现状和施工现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以下产品的技术较为成熟且质量日趋稳定,不再办理使用备案。

具体包括:建筑墙体材料、建筑排水管道、建筑绝缘电工套管、建筑装饰用胶粘剂、照明灯具、开关插座、中空玻璃、建筑给水设备。

二、简化备案有关程序(一)首次申请备案1、外省企业首次申请备案时,备案申请表中出具“现场考察情况”的单位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改为“企业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2、企业首次申请备案时,提供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由“河北省及以上”改为“省级以上”(其中外省执行地方或企业标准的产品,其检验报告应符合国家或河北省相关标准及要求)。

3、对企业申请备案资料中“产品鉴定或评估证书”按产品类别,凡具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材料设备,近期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可不提供产品鉴定或评估证书。

4、建筑外窗不再要求提供生产许可证。

(二)申请定期报告1、企业在申请定期报告时,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由“河北省及以上”改为“省级以上”(其中外省执行地方或企业标准的产品,其检验报告应符合国家或河北省相关标准及要求)。

2、企业在申请定期报告时,提供的检验报告有效期按照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执行。

工程安全备案制度的通知

工程安全备案制度的通知

工程安全备案制度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并实施《工程安全备案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度目的和依据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增强安全意识,减少和预防事故发生,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涉及建设、改扩建等工程项目的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施工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负责人、安全员等。

三、备案内容和流程(一)备案内容1. 工程基本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地址等基本信息;2. 安全管理责任人及联系方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3. 安全生产组织措施: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产组织措施、应急预案等;4. 安全培训情况: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和证明材料;5. 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相关单位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和整改情况。

(二)备案流程1. 建设单位提交相关资料:建设单位负责人根据要求收集相关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安全管理部门;2. 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备案材料: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确保信息完整、真实;3. 备案:审核通过后,安全管理部门将相关信息进行备案,并颁发备案证明。

四、监督和检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严禁违规操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五、工程安全培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定期开展工程安全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六、奖惩制度对于遵守工程安全备案制度,规范施工过程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其他事项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解决。

物资管理述职报告范文

物资管理述职报告范文

物资管理述职报告范文物资管理述职报告范文1尊敬的各位领导:我作为公司物资设备部的部长,在这里代表物资设备部做述职。

物资设备部作为公司物资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主要参与部门之一,在公司领导的正确决策下,在其他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个人及所负责的部门圆满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计划和领导临时安排的各项工作。

现将一年来个人和部门工作情况简单汇报如下:一、认真贯彻执行市及集团关于物资设备管理文件精神依据《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法[]19号)的文件要求,自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应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该项工作已经常态化。

物资设备部积极对公司承接的在京工程项目做好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指导、培训和监督工作,全年公司在京工程项目材料采购备案率达100%,市住建委联合各大集团每年组织2次材料专项检查,涵盖建筑节能、预拌砂浆立罐、施工现场水泥、砂石禁限等方面,物资设备部对公司范围内承接的`在京工程积极推广使用散装预拌砂浆,全面贯彻落实禁限政策。

同时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关于开展第二次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京建发[]496号)的要求,积极配合市住建委完成对公司被抽检项目部京宝花园的迎检工作。

二、建立健全管理框架,制定物资设备管理制度和办法结合市住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京建发[]536号)文件的通知精神,本着不低于工作导则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完善公司物资设备管理体系文件,组织修订物资设备管理办法,使公司的物资设备管理有章可循;同时认真学习集团下发的相关制度和文件,并跟踪落实,公司全年垂直运输设备租赁按《集团建筑起重机械合格供应商名录》的要求对租赁企业进行选择,控制率100%;积极响应集团和公司发出的各项指令,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另外积极配合公司企管部完成十六公司房建和机电安装一级资质升级工作,对进一步提升企业相关资质升级作出努力。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doc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doc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4号发布日期:2007-12-29执行日期:2008-2-1生效日期:1900-1-1(《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推进建筑工程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及对使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材料,是指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材料及制品、建筑构配件等。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建设机械设备、运输机械设备、材料现场加工机械设备、检测设备及其他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

第四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应用节约土地、能源及技术工艺先进、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

鼓励新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工程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节能材料设备,推进太阳能及工业、生活垃圾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

既有民用建筑工程改建、扩建时应当根据现行节能标准进行节能改造。

第七条建筑工程应当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保和有利于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

第八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并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材料、专用设备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加强工程备案制度的通知

加强工程备案制度的通知

加强工程备案制度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改革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程备案制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对加强工程备案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求落实备案责任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备案的法定责任,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制度,明确备案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备案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备案管理岗位,专人负责备案工作,确保备案工作真实、准确、及时。

二、加强备案信息管理各单位要健全备案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备案信息档案,确保备案信息完整、准确、可查询。

备案信息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建设单位信息、施工单位信息、设计单位信息、监理单位信息、备案时间等内容,同时要对备案信息的存储和传输进行加密处理,以确保信息安全。

三、规范备案手续备案过程中,备案单位要按照规定提交真实、完整的备案资料,如发现虚假备案情况,应实行严肃处理。

备案单位还应及时更新备案信息,确保备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强化备案监督管理备案单位应建立备案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备案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备案中存在的问题。

各级监管部门要对备案进行定期抽查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备案情况及时予以处理。

五、加强备案培训各单位要组织备案相关人员进行备案培训,提高备案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备案工作的规范性和及时性。

六、强化法制教育备案单位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备案相关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养,依法履行备案义务,防范备案风险,确保备案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七、特别提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备案制度规定履行备案义务,对违法违规备案行为要严肃处理,确保备案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以上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备案管理机构联系。

谨此通知。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日期:XXXX年XX月XX日以上是对加强工程备案制度的通知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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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材〔2009〕527号日期: 2009-09-28 00:00
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14号),加大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产品使用监管力度,进一步做好建材设备使用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实施。

一、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工作是建材设备使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强化建材设备使用监管、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首次用于本省建筑工程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环保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一定要深刻领会、充分认识开展备案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加以落实。

二、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下列建材设备,应进行备案:
(一)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包括:各类墙体(屋面、地面)保温材料及辅料(界面剂、网格布、EPS 板、XPS板等)、建筑幕墙、建筑门窗及型材和中空玻璃、中央空调设备、风机盘管、节能照明灯具、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热量表、温控阀、建筑采暖散热器。

(二)环保型建筑墙体材料(非黏土类建筑砌块、多孔转、空心砖、隔墙板等)、建筑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建筑胶粘剂、混凝土外加剂。

(三)涉及使用安全的建筑管道。

包括:建筑给排水管道、地板采暖用管道和燃气管道。

(四)建筑设备。

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吊篮)、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建筑钢筋联接件及加工机械、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

(五)建筑安全电工产品。

包括:建筑用低压配电设备、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绝缘电工套管。

以下产品不再进行备案:建筑构配件、粉刷石膏、建筑排风烟道、卫生洁具、建筑石材、塑胶地板、水泥、建筑钢筋。

三、严格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报资料审查。

(一)首次申请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附件1),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
2、产品执行标准和河北省及以上型式检验报告;
3、产品鉴定(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评估)证书;
4、产品使用说明书,施工工法,检验或验收方法等。

(二)申请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以下产品需提供专项证书或检验报告。

1、需提供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外窗、铝合金型材、防水卷材。

2、需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3、需提供卫生许可证的:建筑给水管材、管件。

4、需提供3C认证证书的:建筑低压配电箱、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砼防冻剂。

5、需提供计量检定证书的:热量表、温控阀。

6、需提供卫生性能检验报告的:建筑给水管材、管件。

7、需提供室内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检验报告的:建筑内墙涂料、建筑胶粘剂。

8、需提供氨释放量检验报告的:混凝土外加剂。

9、外墙保温系统:以界面剂(砂浆)生产企业为主,提供系统耐候性检验。

(三)申请下列产品备案,可不提供产品鉴定证书:
1、执行国标、行标的非承重建筑墙体材料(非黏土类建筑砌块、多孔转、空心砖、隔墙板等)和EPS 板、XPS板、网格布;
2、已办理3C认证的建筑用低压配电箱(柜)、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
3、已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外窗、建筑防水材料。

4、建筑排水管材(件)。

(四)申请定期报告(附件2),应提供以下材料:
1、报告期内河北省及以上检验报告;
2、在本省建筑工程中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的数量和产品质量情况。

四、本着“为企业解难题,为群众送服务”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有关工作程序简化如下:
(一)本省企业首次申请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由当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进行企业现场考察,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表》(附件1)中出具现场考察报告后,报省厅。

外省企业首次申请我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表》(附件1)中出具企业产品有无使用质量问题的证明后,报我厅。

申请定期报告,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定期报告申报表》(附件2)中出具企业产品有无使用质量问题的证明后,报省厅。

(三)为进一步完善使用备案流程,便于企业申请、补正申报备案的资料,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由省厅出具《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3)。

五、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建材设备使用备案情况的日常监管力度,完善监管体系。

发现应备案未备案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应督促其供应单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申报备案的,可视情况暂停在工程中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应将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情况作为日常监理工作内容,发现未备案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应当督促该供应单位办理备案,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经督促后仍不备案的,工程监理单位可视情况暂停在工程中使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同时《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申报细则》(冀建材〔2006〕406号)废止。

附件:1、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表
2、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定期报告申报表
3、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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