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试题及答案三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第八套【3】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第八套【3】(三)1.对于肖某而言,他首先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其次,他为了骗取保险金,唆使赵某放火烧车,构成放火罪共犯。
对于杨某而言,他明知肖某虚报保险标的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而为其办理保险、出具虚假保险事故评估证明,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
在审讯期间他如实交代从本公司骗领的5万元赔款,根据我国《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因此杨某还构成贪污罪。
对于赵某而言,他放火烧车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且赵某年满15周岁,放火罪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的8种罪之一,因此赵某构成放火罪。
2.吴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既遂,因为吴某和赵某构成放火罪的共犯,虽然在实施放火行为的时候吴某没有去,只有赵某一个人实施了放火行为。
且赵某的放火行为已造成具体危险,构成放火罪危险犯既遂。
按照共犯“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吴某虽然未直接参与犯罪实行,但他的退出没有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随赵某放火罪既遂而既遂。
3.赵某、吴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放火罪的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杨某主动交代不同种罪行(贪污),成立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练习题答案三【3】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练习题答案三【3】【案例五】案情: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 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
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
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
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
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 万元。
问题: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答案:戊不能以劳务出资。
解析:《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根据上述规定,法律只是规定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只要满足这一条件,法律不对非货币财产出资额的具体分配进行限制。
因此专利技术出资比例在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的范围内,可以由出资人自由协商决定。
本题中,饮料公司注册子恩200万元,货币出资120万元,达到60%,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第27条的规定,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劳务依附于人身不能依法转让,而且其价值也难以估计,因此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形式。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答案:符合(1分)。
2018年司法考试真题卷四
试卷四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
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22分)材料一: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摘自:《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材料二:新华社2017年5月3日电: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3日上午来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
指出,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
问题: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结合自己对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谈谈在现实社会的司法、执法实践中,一些影响性裁判、处罚决定公布后,有的深获广大公众认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有的则与社会公众较普遍的认识有相当距离,甚至截然相反判断的原因和看法。
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不少于500字。
二、(本题22分)案情: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
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
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动。
乙给钱某打:“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交5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骗子!”便挂断,不再理睬。
乙感觉异常,将情况告诉甲。
甲来到丙处发现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某的小孩,但没有告诉丙,只是嘱咐丙看好小孩,并从小孩口中套出其父某的。
甲与乙商定转而勒索某的钱财。
第二天,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8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和答案(4)
2018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和答案(4)推荐文章国家安全法规定的相关考试试题是什么热度:保密知识的相关测试题目以及答案热度: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真题答案解析热度: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答案热度: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热度:三、不定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86—100题,每题2分,共30分。
(一)某小区五楼刘某家的抽油烟机发生故障,王某与李某上门检测后,决定拆下搬回维修站修理。
刘某同意。
王某与李某搬运抽油烟机至四楼时,王某发现其中藏有一包金饰,遂暗自将之塞入衣兜。
(事实一) 王某与李某将抽油烟机搬走后,刘某想起自己此前曾将金饰藏于其中,追赶前来,见王某神情可疑,便要其返还金饰。
王某为洗清嫌疑,乘乱将金饰转交李某,李某心领神会,接过金饰藏于裤兜中。
刘某确定王某身上没有金饰后,转身再找李某索要。
李某突然一拳击倒刘某,致其倒地重伤。
李某与王某随即逃走。
(事实二)后王某建议李某将金饰出售,得款二人平分,李某同意。
李某明知金饰价值1万元,却向亲戚郭某谎称金饰为朋友委托其出售的限量版,售价5万元。
郭某信以为真,花5万元买下金饰。
拿到钱后,李某心生贪念,对王某称金饰仅卖得1万元,分给王某5000元。
(事实三)请回答第86—88题。
86.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王某从抽油烟机中窃走金饰,破除刘某对金饰的占有,构成盗窃罪B.王某未经李某同意,窃取李某与其共同占有的金饰,应构成盗窃罪C.刘某客观上已将抽油烟机及机内金饰交给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取走金饰的行为构成侵占罪D.刘某将金饰遗忘在抽油烟机内,王某将其据为己有,是非法侵占他人遗忘物,构成侵占罪87.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李某接过金饰,协助王某拒不返还他人财物,构成侵占罪的帮助犯B.李某帮助王某转移犯罪所得的金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C.李某为窝藏赃物将刘某打伤,属事后抢劫,构成抢劫(致人重伤)罪D.王某利用李某打伤刘某的行为顺利逃走,也属事后抢劫,构成抢劫罪88.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李某对郭某进行欺骗,导致郭某以高价购买赃物,构成诈骗罪B.李某明知金饰是犯罪所得而出售,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C.李某欺骗王某放弃对剩余2万元销赃款的返还请求,构成诈骗罪D.李某虽将金饰卖得5万元,但王某所犯财产犯罪的数额为1万元(二)某地政府为村民发放扶贫补贴,由各村村委会主任审核本村申请材料并分发补贴款。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三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三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三【案例一】2009年11月5日下午,“沃尔玛超市”雇用的外地民工沈某搬运货物时,不慎将顾客刘某的衣服碰脏,两人发生争吵。
刘某大声辱骂沈某,并将旁边垃圾桶的垃圾倒在沈某身上,引起群众围观,超市经理齐某劝说未果遂打电话报警。
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让沈某先去回家清洗,第二天与刘某一起到派出所处理。
11月6日,沈某与刘某来到派出所,办案民警称沈某必须提供超市的监控录像,否则不能处理。
11月7日、8日、9日,沈某多次到派出所要求处理,民警均以工作忙为由推拖。
11月11日,在沈某的恳求下,齐某将超市案发当天的监控录像提供给派出所。
11月20日,民警受理案件后通知双方到派出所调解。
沈某不同意,民警称:“不同意调解也行,但赔偿费恐怕你一分也拿不到。
”沈某只好接受调解。
调解中,刘某否认辱骂沈某,不同意赔偿沈的损失。
经民警向齐某及围观群众调查,证实了刘某的违法行为,刘才同意赔偿沈某损失用共计1000元。
沈某认为误工费计算错误,办案民警称:“你一个外地民工,一天能挣几个钱?对方是国家干部,同意赔你钱就不错了!”12月5日,沈某与刘某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收取了刘某的1000元赔偿金。
问题一:说明治安调解的条件,治安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法律后果。
问题二:简述不适用调解的情形。
问题三:指出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问题四:沈某不服调解决定,能否申请行政复议?说明理由。
【答案】问题一:说明治安调解的条件,治安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法律后果。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损毁他人财物、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适用调解更宜化解矛盾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2018司法考试卷四真题
2018司法考试卷四真题2018年司法考试卷四真题模拟试卷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3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A. 维护社会稳定B. 保障人民民主C. 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D.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 下列哪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A. 犯罪主体B. 犯罪客体C. 犯罪主观方面D. 犯罪客观方面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不包括:A. 自然人B. 法人C. 非法人组织D. 国家机关...(此处省略27题)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哪些情形下合同无效?A.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B.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C.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D.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哪些行为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A.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B.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C. 未达到法定婚龄D. 重婚...(此处省略18题)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30分)33. 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张某将房屋出售给李某,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18年5月1日。
然而,张某在2018年4月30日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通知李某解除合同。
请问张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34. 王某在一家公司工作,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公司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王某认为自己只是轻微失误,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请问王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此处省略1题)四、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35. 论述我国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及其适用条件。
五、综合分析题(每题30分,共30分)36. 某市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导致多人伤亡。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最新-2018年司法考试卷四(附答案解析) 精品
2018年司法考试试卷四提示:本试卷为分析、论述题。
请将各题答案书写在答题纸的对应位置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16分)案情:王某与甲公司于2018年2月签订合同,约定王某以40万元向甲公司购买1辆客车,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30万元,余款在2018年2月底前付清,并约定在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甲公司。
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王某将30万元借款支付给甲公司后购回客车。
王某请张某负责跟车经营,并商定张某按年终纯收入的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王某承担。
2018年6月,该车营运途中和一货车相撞,车内乘客李某受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
客车因严重受损被送往丁厂修理,需付费3万元。
经有关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唐某违章驾驶,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
后王某以事故责任在货车方为由拒付修理费,丁厂则拒绝交车。
2018年12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未还,乙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1.王某和张某之间是否成立合伙关系?为什么?2.乙银行能否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3.丁厂拒绝交车是否合法?为什么?4.王某应否对李某的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为什么?5.法院对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6.唐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二、(本题20分)案情: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18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
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
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
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
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
2018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
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 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卷(3).DOC
2018年XX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卷(3)2018年司法考试快开始啦!在这里为考生们了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卷,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出guo的及时更新哦。
【案例一】钱星是某制药厂工人,xx年7月5日晚与朋友在某饭馆吃饭时与邻桌的王强发生争执,王顺手抄起餐台上一把菜刀向钱星刺去,钱星反手一推将王强扎伤。
巡警110来人,将王强送往医院并将钱星带走。
后王强经鉴定为重伤,公安机关于7月6日决定对钱星予以拘留。
后于7月30日提请人民检察院对钱星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钱星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于8月10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公安机关不服,向检察院复议,未被接受。
遂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
在此期间,钱星一直被押,直到9月10日,上级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才将钱星释放。
问题:本案在程序上公安机关存在哪些错误,并说明理由。
答:本案中在强制措施的适用上存在以下错误:(1)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超过了法定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1、2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本案不属于可延长的情况,6日拘留,30日才报请批捕违法。
(2)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错误时,要求复议但不释放钱星的做法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将被拘留人立即释放。
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案例二】某居民小区近期屡次发生入室盗窃案件,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将几天来一直在某居民小区外徘徊、游荡的辛某带至派出所盘问。
辛某吞吞吐吐,顾左右而言其他,而且拒不讲明他的姓名、住址,后经公安机关多番作思想工作,辛某说他叫张强,住该小区外的一条小巷内。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案例分析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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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案例分析题三【案例1】对撤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需要赔偿吗?某省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华夏律师事务所”,于是向该省司法厅提出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资金证明、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合伙协议。
但被告知根据该省地方政府规章相关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且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刚好乙为法学博士,于是三人交了50元工本费后领取了专用申请书,带回补正。
次日,三人带了补正后的材料前来申请,工作人员A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法律规定的书面凭证。
后司法厅指派工作人员B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但其碍于与甲三人是好朋友,隐瞒了真实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并颁发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1个月后,资金证明被司法厅发现系伪造,遂撤销了“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此间,甲乙丙三人已付办公场所租金2万元,装修费3万元。
请结合《行政许可法》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该省地方政府规章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名以上律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条件是否合法?为什么?(2)该省地方规章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填写省司法厅专门设计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是否合法?能否收取50元工本费?为什么?(3)司法厅对撤销“新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需要赔偿吗?为什么?【参考答案】(1)不合法。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15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应该用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三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三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三一、简答题1、简述眚、非眚和非终和惟终原则。
答:眚,过失;非眚,故意。
非终,偶犯;惟终,惯犯。
(4分)过失和偶犯处刑从轻,反之,从重。
(3分)2、简述废格诏书罪。
答:废格,指官吏不执行皇帝的诏令。
(4分)视为侵犯皇权的犯罪行为。
(3分)3、简述清末的《法院编制法》。
答:依照日本的《裁判所构成法》拟成,共16条。
(2分)规定各审判衙门独立执法。
(2分)实行审检合一,(2分)该法并未认真实行。
(1分)4、简述唐律《擅兴律》的主要内容。
答:规定严禁擅发兵,贻误和漏泄军机。
(2分)严禁未经批准随意兴造及征发徭役。
(3分) ) 举例说明。
(2分)5、简述秦朝立法指导思想?答:1法令由一统,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令,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2事皆决于法,凡事皆有法式。
3以刑杀为威,法网太密,严刑重罚。
6、简述唐代法律形式?答:共有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7、简述《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纳》的历史意义?答:中国宪法史上第一部规定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彻底反帝反封实行工农民主专政的纲领,它的推行极大地鼓舞了根据地人民的革命积极性,给全国人民带来了希望,为以后政权建设和制宪工作提供了历史经验,它是一部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法律文献。
8、简述宋朝的“重法地”法?答:宋朝为镇压农民起义,规定京城附近为“重法地”,在重法地内凡属犯劫盗罪者,本人处死,没其家产,妻子编置千里之外。
9、简述清末立法指导思想?答:反映在两道上谕里。
第一道上谕是光绪28年要求修订法律大臣“参照各国法律”。
司法考试复习真题及真题对照答案解析 全集
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真题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公司在城市公园旁开发预售期房,乙、丙等近百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总额近8000万元。
但甲公司迟迟未开工,按期交房无望。
乙、丙等购房人多次集体去甲公司交涉无果,险些引发群体性事件。
面对疯涨房价,乙、丙等购房人为另行购房,无奈与甲公司签订《退款协议书》,承诺放弃数额巨大利息、违约金的支付要求,领回原购房款。
经咨询,乙、丙等购房人起诉甲公司。
下列哪一说法准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有关要求?A.《退款协议书》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为兼顾情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变更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B.《退款协议书》是甲公司胁迫乙、丙等人订立的,为确保合法合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宣告该协议无效,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C.《退款协议书》的订立显失公平,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D.《退款协议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确保利益均衡,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2.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
|学/法/网|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
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B.甲生前,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C.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D.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3.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愿以10万元价格出售甲公司的一块清代翡翠。
王某在函件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亡,乙公司回函表示愿意以该价格购买。
甲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以王某死亡,且未经董事会同意为由拒绝。
关于该要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无效B.效力待定C.可撤销D.有效4.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习题答案(3)【2】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习题答案(3)【2】二、案例分析题1、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
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
2、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问题: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1985 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
次年1月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国胜左跺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
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 151. 15 元。
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分析该案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案例1:中甲乡政府虽然处于管理阶层,但是其向乙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二者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偿财产流转关系,必须符合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具备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所以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由民法调整。
案例2:中的法律关系分为三层:第一,乙被撞死,乙的近亲属得以甲侵犯乙的生命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此时系民事案件,由民法调整。
第二,甲违章驾车致乙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得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由刑法调整。
第三,甲酒后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得处以相应行政处罚,此时由行政法调整。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习题答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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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习题答案(4)一、简答题1.民事法律关系有何特征?2.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3.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实?其有何特征?4.简述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和原则。
5.简述权利滥用的构成条件。
6.民事责任有何特征?7.简述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参考答案】1.民事法律关系有何特征?答: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其特征如下:(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答: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有三,即主体、内容和客体。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必须有人作为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它是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标志和形式,而且也是识别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类别和社会属性的重要根据。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它是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目的和意义。
3.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实?其有何特征?答: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其特征表现为:(1)客观性。
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现象,而不是主观现象。
单纯的主观意志并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
(2)法定性。
何种客观现象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个人决定的。
4.简述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和原则。
答: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习题答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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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习题答案(3)一、简答题1. 为什么说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参考答案】民法始终与商品经济或者市场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
民法不过是将经济规则翻译成法的语言。
现代民法的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以及客体制度,都是直接针对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而设置的民法制度。
(1)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是静态的商品的所有者即商品的“监护人”,又是动态的交易者。
我国民事主体制度就是关于独立民事主体所必须具备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等方面的规定,是商品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反映,民事主体制度确认他们在商品经济活动中的主体资格,进一步平等保护他们的合法民事权益。
(2)物权制度。
商品交换关系的前提是交易主体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物权制度就界定了民事主体财产归属关系,完成产权初始界定,一定程度上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既是商品交换关系的前提又是交换的结果。
(3)债和合同制度。
债和合同制度是商品及服务交易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商品流通领域中最一般、普遍的法律规范,现代市场经济交易活动大都采用合同的形式,债与合同制度正好能够确认合同的法律效力,也构成保护正常交换活动的具体规则。
(4)客体制度。
民法所确认的权利客体也是随着交易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表现之一是权利和物结合共同构成法律上的集合物并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和交易的对象,这就使得交易对象扩大化,有利于提高对物的利用效率;表现之二在于有价证券成为财产的重要客体,并被视为新的动产,这就改变了对于财产的传统认识,使得财产易于保管和流转,极大地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总之,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这意味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民法的支持,同时也意味着民法制度应该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去构建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练习题答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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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练习题答案三【案例一】案情:位于某市甲区的天南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海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海北公司承建天南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
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
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其后天南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在不知道双方曾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受理了本案,海北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
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法院裁定被告停止施工,法院未予准许。
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主张原合同已经变更。
被告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被告事先不知道原告进行了录音,而会议纪要则无被告方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并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
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二审过程中,海北公司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张,又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天南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天南公司考虑到二审可能败诉,故提请调解,为了达成协议,表示认可部分工程新增加的工作量。
后因调解不成,天南公司又表示对已认可增加的工作量不予认可。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1.何地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答案:乙区法院和丙区法院。
解析:本题是对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考查。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是海北公司,其住所地在乙区,所以乙区法院有管辖权。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四卷论述习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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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四卷论述习题三1、试述合伙的债务承担。
【参考答案】合伙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全体合伙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
合伙债务产生的原因是合伙对第三人的合同行为或侵权行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或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则是合伙的共有财产和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对合伙的债务,合伙人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合伙债务,合伙的性质、出资方式和合伙财产的规模决定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在对外关系上,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每一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的全部债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
就债权人而言,既可以对某一个、也可以对某几个或全体合伙人先后或同时提出履行全部或一部分债务的请求。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论述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参考答案】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是指取得法人资格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1)依法成立;包括设立宗旨、目的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其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必要财产是指法人财产、经费与法人的规模相适应。
特别法、单行法有规定的,依照特别法、单行法的规定。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民法通则》为法人规定的条件,但学理上一般认为,它非法人的条件,而为特征。
3、试述从物应具备的条件及其意义。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习题答案(9)【3】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习题答案(9)【3】【案例五】2001年3月,A区建筑公司需水泥300吨,便与B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贸易公司组织供应,每吨200元。
同年4月,贸易公司同C区水泥厂进行洽谈,向其购买水泥300吨,约定货到付款。
3个月后,水泥厂委托该区货运公司将200吨水泥运到贸易公司,但贸易公司不久前被撤销。
这时D区家具厂声称与水泥厂有债务关系,而A区建筑公司认为水泥是贸易公司为其定购的,于是货运公司将所运水泥分送家具厂和建筑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了水泥100吨。
当水泥厂向他们索取货款时,家具厂和建筑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
水泥厂无奈,于同年9月向D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以家具厂和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货运公司为第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议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只好于11月1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家具厂和建筑公司及货运公司分别承担民事责任。
判决后,货运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一审法院在认定水泥价格上不符合国家标准,于是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家具厂和建筑公司付给水泥厂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
问:(1)如果货运公司发现贸易公司已被撤销,遂将水泥卖给建筑公司,则此案当事人如何列明?(2)如果建筑公司在一审调解中提出,水泥厂的经理与本案审判长是同学,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故不应由D区法院受理,而应移送A区法院审理,此异议能否成立?为什么?(3)如果水泥厂起诉贸易公司不履行合同,则此诉如何进行?(4)如果家具厂在一审调解中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偿还家具厂欠款及利息,此反诉能否成立?为什么?(5)如果货运公司不参与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6)请指出本案在程序上的错误之处。
【参考答案】(1)原告:水泥厂;被告:货运公司;第三人:建筑公司。
(2)异议不能成立。
因为管辖权异议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九【3】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九【3】三、案例分析题1.赵某与钱某均系某工厂工人,某日下午6时许,两人在一酒馆喝完酒后,走到某市繁华地区,恰逾某机械厂工人刘某。
刘顺便看了赵一眼,赵便张口大骂道:“混蛋,站住!你为什么要看我?”此时钱也呵责刘:“站住,看什么?”刘回答说:“我以为你在这儿住。
”赵又大声喝道:“谁他妈在这儿住。
”并拔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朝刘腹部用力猛刺一刀。
刘被刺后,抱着肚子勉强向前跑了20余米后倒下,被路过的行人发现。
用车送往医院抢救。
经查,被害人刘左上腹部有三棱形伤口3.5厘米,胃被刺穿,大动脉出血。
由于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赵在行凶后满不在乎,扬长而去,同钱又到饭馆喝酒,并且扬言“捅死了又怎么样?管他呢......”。
赵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否认有杀害刘某的目的。
问:在本案中,对赵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2.张某,男,35岁。
某日晚10时左右,天下着小雨,张驾驶汽车返回车库。
同车的马某将车库门打开,张关灭汽车大灯,只开小灯驶进院内。
在调头准备倒车时,汽车右前轮将睡在塑料布下的李某当场压死。
后查明,李是一过路借宿的农民,原安排他在车库的马车上睡,后来他自行搬到车库院中,并用大块塑料布蒙头盖脚睡在地上。
在准备调头倒车时,张和同车的马,都没有发现睡在地上的李。
问:在本案中,对张某的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3.某年夏天某晚,被告人谢某(男,30岁,个体木匠)、李某(男,28岁,农民)因赌博输钱而共同商议拦路抢劫。
当晚10时许。
二被告人在城西公园后山小路旁守候,恰逢谢某之妻周某从朋友处抄近路回家。
二被告人见是个女的便起歹意。
谢某说:“送上门的妞子,管她有钱无钱,弄来玩玩再讲。
”李某即应道:“我去掳来。
”李某接近周某并从背后卡住周某的脖子,威胁说:“要命就不要出声!”同时拉扯周某的外衣堵住其嘴,蒙住其头部。
这时,谢某也上来一起连拉带拖将周某掳和山坡的树丛里。
李某对谢某说:“大哥你先来!”于是二被告人对周某进行了轮奸。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第三套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第三套大家做好准备迎接司法考试了吗?诚意整理“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第三套”,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第三套【案例一】案情: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2013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
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
赵军不同意。
2013年3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
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20万元。
该款项分2期支付:2013年6月各支付5万元、2013年9月各支付15万元。
但至2013年10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
赵文、赵武于2013年10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8万元,另外赵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5万元。
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50万元做生意亏掉了。
法院全力调查也未发现赵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
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
2013年11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12月30日之前,赵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财产折价8万元与价值5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赵武。
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
此时,出现了以下情况:①赵军的朋友李有福向甲县法院报告,声称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是自己借给赵军的,紫砂壶的所有权是自己的。
②赵祖斌的朋友张益友向甲县法院声称,赵祖斌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是他让赵祖斌保存的,所有权是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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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试题及答案三
导读:本文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试题及答案三,仅供参考,如果能帮助到您,欢迎点评和分享。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试题及答案三
【案例一】
1995年3月,香港狄某从香港经深圳A区海关走私了价值50万元港币的照相器材。
深圳市A区公安分局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决定拘留狄某,因狄某逃回香港而未果。
1998年4月,狄某又从香港经福州市B县走私汽车,价值达500万港制,B县公安局经福州市检察院批准,拘留并逮捕了狄某。
为狄某走私一案的管辖。
深圳经有关部门协调,管辖问题终获解决,最后由C市C法院审理此案。
C 法院认为此案重大复杂,决定在案件开庭审判前,将案件分别报送C 市政府和上级法院审批。
C市政府批复,港商狄某在C市有巨额投资,应从轻判处,上级法院也对案件的处理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
C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政府的批复和上级法院的意见,对狄某走私一案作出了判决意见,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执行。
请问:
(1)对狄某走私一案,A区公安局和B县公安局谁有管辖权?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根据我国划分瑾管辖的基本原则,狄某走私案应由谁管辖?简要说明理由。
(3)在C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C法院的做法有哪些错误?这些错误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哪些基本制度?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A区公安分局与B县公安局均有管辖权其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2)我国划分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审结案件。
该案的犯罪人和主要犯罪地均在B县,故应由B 县公安局管辖。
(3)C法院的错误有:
①C法院将案件报C市政府审批,这样做实际上变成了由政府部门审理决定案件,违背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
②C法院将案件报上级法院提出意见,这样做实际上使二审变成了一审,损害了被告人上诉的权利,违背了两审终审制。
③C法院审判委员会在合议庭开庭审判前讨论决定案件,这样做使合议庭开庭审理不能发挥作用,损害了《刑事诉讼法》开庭审理中的调查辩论制度。
【案例二】
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一份书面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冰箱200台,每台价格是1500元。
双方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10日内付款,合同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并且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C地的法院管辖。
但是,在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因为资金不足,发生生产困难,没有能
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乙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提起诉讼。
(第1题1分,2-7题每题1.5分)
问:1、甲乙双方约定合同的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该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2、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C地为合同的履行地,并且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考|试/大请问此时就本案而言,C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取得管辖权?为什么?
3、本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那么,甲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仅仅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为C地,并没有约定管辖协议,此时甲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5、如果双方当事人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的利益,在合同中约定因为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此时甲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6、如果乙公司已经交付了货物,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D地,但是,甲公司没有能够按时支付价款,双方发生争议,乙公司提起诉讼,此时,乙公司向D地的法院提起了诉讼,甲公司应诉答辩,没有提出异议,此时D 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享有管辖权?
7、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而是在合同发生纠纷后,才书面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此时的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
1、该管辖协议有效,因为是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等特殊规定,具备了管辖协议生效的条件。
2、此时C地的法院取得管辖权,因为双方当事人约定C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而且也符合管辖协议的生效条件,因此,C地的法院取得管辖权。
3、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
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的规定,因为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而且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在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管辖协议的情况下,因为本案件中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是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与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同,则原告只能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向B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此时,甲公司应当向被告所在地D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理由同上题答案。
5、此时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管辖协议无效,甲公司只能按照法定管辖向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考虑到本案中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因此,此时应当按照上述第三题的情况
处理。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法意见》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者是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此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管辖处理。
6、此时D地的人民法院取得管辖权。
虽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但是原告没有向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答辩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放弃了管辖协议。
7、此时的管辖协议依然有效,因为管辖协议可以作为购销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以独立于购销合同。
只要当事人双方书面约定,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并且不违反法律关于管辖协议的禁止性规定,管辖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三】
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
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
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48条规定,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结婚,须得父母同意。
而且,法国法视父母同意为未成年人结婚的必要条件,应依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
然而,英国法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作为婚姻形式问题,受婚姻举行地法调整。
1908年,此案在英国法院起诉。
【问题】
1.此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哪一问题,依哪国法进行?
2.本案如何判决?
【解题思路】
由于各国的法律存在差异,同一事实在各国法律上的定性不同,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对有关的人、物、行为进行识别。
比如,是合同问题还是侵权问题,是实体法问题还是程序法问题,是结婚能力问题还是婚姻形式问题。
只有先明确这一点,才能恰当地援引冲突规范去选择准据法。
本案中英国法院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识别为婚姻形式问题。
这是援引有关婚姻形式冲突规范的前提。
关于这个问题的做法有三种:婚姻举行地法、当事人本国法和当事人住所地法。
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婚姻举行地法(英国法)来决定婚姻形式,确认了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参考答案】
1.此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应依法院地法即英国法进行识别。
2.依英国法识别,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为婚姻形式问题,依“场所支配行为”这一规则,应由婚姻举行地法调整即由英国法调整。
依英国法该婚姻是合法成立的,故判决确认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1.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
跑运输,每人出资2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缴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
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
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表示同意。
3天后,丁在运输中撞伤他人,须支付赔偿费6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 (2)赔偿费60万元应该如何承担?
(1)有效。
依照《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2)由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人只对合伙期间的债务负担连带责任,因为本案中甲已经退伙,对退伙后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