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上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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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制定说明

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制定说明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单位名称:主管部门:日期: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小组制上报材料目录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制定说明为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确保岗位设置工作顺利开展,现对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提出如下要求:一、方案内容方案必须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岗位设置原则、拟设置岗位情况、“双肩挑”人员拟聘任情况、组织实施等基本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1、机构编制情况。

主要职责与任务、单位机构规格、经费形式、编制员额、内设机构数与名称,以及单位正、副职领导与内设机构正、副职领导职数。

2、现有岗位和人员配备情况。

实有人数。

其中:①管理人员数及职级(分列出单位正、副职领导职数及职级,内设机构正、副职领导职数及职级,其他管理人员数及职级)。

②专业技术人员数(分列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数、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数、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数、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数、未定级人数。

按当前已兑现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口径统计)。

③工勤技能人员数(分列出高级技师数及已聘任数、技师数及已聘任数、高级工数及已聘任数、中级工数及已聘任数、初级工数及已聘任数、普通工数及已聘任数)。

④政工师人员数(分列出高级人员数及已聘人员、中级人员数及已聘人员、初级人员数及已聘人员数)。

⑤未聘岗位人员数。

其中,待岗人员数、内退人员数。

注:“待岗人员”和“内退人员”的界定按照《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沪人[1995]165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

即待岗人员:因单位机构编制精简、岗位撤并、专业不对口以及能力、身体不适应等原因而未被聘用上岗的人员。

内退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连续工龄10年以上,因体弱多病等原因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本人自愿,聘用单位批准,可实行在聘用单位内部提前退岗修养。

3、现有“双肩挑”人员情况。

“双肩挑”人员总数。

每名“双肩挑”人员现担任的管理岗位名称以及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

4、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对措施。

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步骤事业单位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

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步骤事业单位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

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步骤事业单位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咱们先明确一个事儿,岗位设置这档子事,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搞定的。

得有步骤,有策略,还得有那点“匠心”。

我这儿就给大家详细梳理一下,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步骤,以及如何将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落到实处。

岗位设置的前期调研那是必不可少的。

咱们要深入了解单位的业务特点、组织结构、人员配置、职责划分等等。

这一步,可以说是“磨刀不误砍柴工”。

咱们不能光凭感觉去设置岗位,得有数据支撑,有实际情况作为依据。

1.明确岗位设置的原则和目标岗位设置得有原则,不能乱来。

这个原则包括: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前瞻性。

合法性,就是岗位设置得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合理性,就是岗位设置得符合单位实际需求;科学性,就是岗位设置得有科学依据;前瞻性,就是岗位设置得考虑未来发展。

2.确定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单位业务特点和人员结构,将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类别。

然后,根据岗位职责、工作难度、任职条件等因素,将岗位分为不同的等级。

这一步,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岗位管理和薪酬分配。

3.制定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就是岗位的“身份证”。

它详细描述了岗位的名称、职责、任职条件、工作要求等信息。

这一步,是为了让员工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同时也为招聘、考核、培训等环节提供依据。

4.组织岗位设置论证会这一步很重要。

咱们得把岗位设置方案拿到论证会上去讨论。

让专家、领导、员工一起来评估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

这既是民主决策的体现,也是确保方案质量的关键。

5.提交岗位设置方案经过论证的岗位设置方案,要提交给单位领导审批。

审批通过后,再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6.实施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后的岗位设置方案,就得落到实处了。

这包括:发布岗位信息、组织招聘、签订劳动合同、开展培训等环节。

7.监督与调整岗位设置不是一成不变的。

在实施过程中,咱们得时刻关注效果,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同时,还得加强监督,确保岗位设置的规范性和公平性。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岗位类别第八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前言:本文主要介绍的是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文章,文章是由本店铺通过查阅资料,经过精心整理撰写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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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支持!正文:就一般而言我们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具有以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二章岗位设置原则第五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按需设岗,因事设职,以工作任务、职责、业务量等因素为基础,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

(二)分类管理,明确各类岗位的职责、权限和任职条件,实行不同的岗位管理制度。

(三)动态调整,根据事业单位发展需要和人员变化,适时调整岗位设置。

(四)公开公正,岗位设置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合理。

第三章岗位设置程序第六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事业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人员编制和岗位需求,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明确岗位名称、数量、职责、任职条件等。

(二)报请审批。

事业单位将岗位设置方案报请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批。

(三)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按照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组织实施岗位设置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市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应按本实施办法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岗位设置原则(一)按需设岗。

事业单位应按单位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设置,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内,确定本单位所需各类岗位的数量、名称、职责、任职条件、目标任务和岗位等级。

(二)科学高效。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在做好岗位调查和岗位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岗位设置。

岗位设置要体现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要求,做到层次分明、结构合理。

(三)动态调整。

事业单位应依据社会事业发展、单位功能调整的要求,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内,根据需要对岗位设置进行动态调整,不断增强公益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岗位设置与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

(四)依法管理。

按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具有约束力。

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岗位设置。

三、岗位类别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全文)

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全文)

单位岗位设置治理制度(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治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GJ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治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治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治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治理。

第五条GJ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治理。

GJ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操纵。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的综合治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治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治理。

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岗位类别第八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治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治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治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治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治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进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白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5、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1)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2) 主要承担社会实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

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各省(白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9.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0.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 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1.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 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 岗位。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实施意见
部门规章
01 岗位类别
03 基本条件
目录
02 岗位等级 04 审核
05 岗位聘用
07 组织实施
目录
06 特级岗位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民政局下发的文件。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审核
29.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后实施。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30.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 核准。 31.地(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2.县(县级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 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县级市、区)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 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3.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垂直管理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报人事部备案后,由国务院直属 机构组织实施。

上海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9.20•【字号】•【施行日期】201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有关单位:根据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5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委办发〔2009〕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九月二十日附件: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5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委办发〔2009〕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卫生事业单位,应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二)卫生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应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范本(2篇)

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范本(2篇)

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四条岗位设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务员、职员的权益。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岗位责任和职责,制定相应的岗位设置方案,并报相应上级机关审核。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招聘和录用工作,确保岗位设置与人员配备相适应。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对岗位设置进行动态调整,以适应工作需求和机构改革。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设置管理责任制,明确岗位设置管理的各方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由机关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二章岗位设置原则第十条岗位设置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明确职责范围和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岗位设置应当科学合理,遵循分类管理原则,实行专业化分工。

第十二条岗位设置应当遵循效益优先原则,注重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三条岗位设置应当综合考虑机关事业单位的规模、任务、人员结构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岗位设置方案。

第十四条岗位设置应当遵循事先规划原则,提前预见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岗位。

第十五条岗位设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确保公务员、职员的平等竞争机会。

第十六条岗位设置应当遵循职位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岗位责任,并将其落实到具体岗位人员。

第三章岗位设置程序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岗位设置计划。

第十八条岗位设置计划应当包括岗位名称、职责范围、工作内容、资格条件等要素。

第十九条岗位设置计划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上级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岗位设置计划,组织开展招聘和录用工作。

第二十一条招聘和录用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确保人员与岗位需求相匹配。

上海市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上海市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8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政府机关的机构、编制,应按照精干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配备,明确职责权限,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条本市各类事业单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的机构、编制,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人力、财力、物力的可能,区别轻重缓急,合理设置、配备,逐步发展。

第四条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市和区、县编制委员会是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的主管部门。

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编制的划分第六条政府机关编制分为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国家机关事业编制和国家机关企业编制。

第七条政府机关原则上配备行政编制,其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等,由行政费开支;少数政府机关经国务院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配备国家机关事业编制或者国家机关企业编制,其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等,由事业费或者企业费开支。

第八条政府机关不论配备何种编制,由何种经费开支,其人员均包括在政府机关编制总数之内。

第九条各类事业单位均配备事业编制,其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等,由各类事业费开支。

第十条政府机关的编制同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编制,必须严格划分清楚。

上海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上海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上海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6•【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上海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5月6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3年5月16日上海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行政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机构”)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构,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置、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管理职能、使用行政编制的国家机构。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围绕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目标,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本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区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区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级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三定”规定)市、区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审核确定行政机构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称“三定”规定)。

行政机构的“三定”规定是行政机构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据,也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干部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沪人社专〔2023〕230号•【施行日期】202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组织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7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条件和标准第三章设置程序和权限第四章人员聘用、待遇和考核第五章岗位核销第六章管理监督第七章附则上海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在吸引、留住、用好人才中的激励作用,聚焦国家重大需求和上海城市战略使命,放眼全球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70号)及本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设岗位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批准在事业单位设置的非常设岗位。

主要用于事业单位引进各类“高精尖缺”人才以及聘用在本行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特设岗位不用于晋升。

特设岗位不受本单位常设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第三条特设岗位一般在人事管理制度完善,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用人机制健全的事业单位中设置,主要面向科技、教育、卫生、农业、文博、水务、体育,以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建设交通等以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为主的事业单位。

主要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内设置。

本单位常设岗位中有相应空缺的,一般不得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已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岗位类别第八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市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应按本实施办法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岗位设置原则(一)按需设岗。

事业单位应按单位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设置,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内,确定本单位所需各类岗位的数量、名称、职责、任职条件、目标任务和岗位等级。

(二)科学高效。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在做好岗位调查和岗位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岗位设置。

岗位设置要体现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要求,做到层次分明、结构合理。

(三)动态调整。

事业单位应依据社会事业发展、单位功能调整的要求,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内,根据需要对岗位设置进行动态调整,不断增强公益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岗位设置与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

(四)依法管理。

按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具有约束力。

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岗位设置。

三、岗位类别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上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上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上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随着基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基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我们要看到,现阶段基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依然存在许多阻碍其有效实施的困境。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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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2009年12月25日发布)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市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应按本实施办法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岗位设置原则(一)按需设岗。

事业单位应按单位职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设置,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内,确定本单位所需各类岗位的数量、名称、职责、任职条件、目标任务和岗位等级。

(二)科学高效。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在做好岗位调查和岗位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岗位设置。

岗位设置要体现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要求,做到层次分明、结构合理。

(三)动态调整。

事业单位应根据社会事业发展、单位功能调整的要求,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内,根据需要对岗位设置进行动态调整,不断增强公益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的水平,确保岗位设置与社会事业单位发展相适应。

(四)依法管理。

按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具有约束力。

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岗位设置。

三、岗位类别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四、岗位等级(一)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岗位性质、职能任务和任职条件,分别划分不同的岗位等级。

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岗位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

(二)管理岗位分为十个等级,按本市现行相当于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管理的管理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三级至十级职员岗位。

(三)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十三个等级,按现行相当于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专业技术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对应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八级至十级、十一级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专业技术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在国家具体改革办法出台前,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勤技能岗位中的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按现行相当与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管理的工勤技能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五、岗位总量、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进行。

(二)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设置为: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应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应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职能岗位应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2.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具体结构比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

(三)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根据事业单位的规定、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为: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国家1:3:6的全国总体控制目标,根据本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行业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的具体行业控制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未设置控制标准的行业(专业),参照执行相近行业(专业)的控制标准。

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严格执行国家控制标准。

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五)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根据提高操作和维护技能、提升保障和服务水平、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求,按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5%。

2.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等职责,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除承担科学研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的事业单位外,原则上不设置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

3.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实行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六、特设岗位(一)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二)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三)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置特设岗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设置特设岗位,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区县政府及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设置特设岗位,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七、岗位任职条件(一)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条件;4.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管理岗位的任职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四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任职人员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三级、五级管理岗位的任职人员应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四级、六级管理岗位的任职人员应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七级、八级管理岗位的任职人员应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和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事业单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自行确定。

4.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的任职人员应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并具有本工种下一级岗位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的任职人员应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并具有本工种下一级岗位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以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任职人员。

八、岗位设置程序(一)岗位设置应按发下列程序进行:1.组织岗位调查;2.编制岗位说明书;3.制定岗位设置方案;4.进行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核、核准和备案;5.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6.组织实施。

(二)岗位设置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控制标准,按行业特点和事业发展需要,进行深入调差,在对本单位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的基础上进行。

(三)岗位说明书应明确拟设置岗位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目标任务、岗位等级、考核标准、工资待遇等内容。

(四)岗位设置方案应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经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送报审核、核准和备案。

(五)市政府市直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

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

区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区县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六)事业单位应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本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应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并经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

(七)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事业单位在核准的岗位总量及其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限额内,可根据工作需要主动调整岗位设置。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对本单位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应重新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核准:1.事业单位合并、分立的;2.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调整职能和内部机构的;3.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其他情形。

九、岗位聘用(一)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实施办法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规定,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经审批聘用在管理岗位上同时兼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同时占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职责任务,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破格聘用人员的,应按部级干部人员管理权限审批:1.从海外引进高层人才的;2.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不具备规定的岗位任职年限的;3.不具备规定学历和岗位任职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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