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理念_史际春
公私融合、经济国家与经济法——史际春教授经济法思想研究
关 键 词 : 私 融 合 ; 济 国 家 ; 国经 济 法 ; 者研 究 公 经 中 学 中 图分 类 号 : 9 22 D2. 9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2 3 4 ( 0 1 0 — o l0 10 — 2 0 2 1 )8 0 9 _ 5
建 立在 市 场 经 济 和 民主 法 治 基 础 上 的 现代 中 国 出历史性贡献的前辈学者们致敬。 经 济法 与改 革开放 相 伴而 生 ,①0余 年 的发 展使 得 中 3 国经济法从无到有 、 从粗到精 , 其在激发市场主体活 经 济 法基 础论 : 门法 的 划 分标 部 力、 维护 市 场 竞争 秩 序 、 合 国 民经 济 发 展 中展 现 出 整 准 与经济法 的独立性 来 的价值 为社会各 界所认 同 ,已成为 社会 主义市 场经 济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部门之一。与经济法的法律地 经 济 法 的 独立 性 即经 济 法 是 不 是 一 个 独 立 的法 位 相一致 ,中国经 济法 学也 获得 了长 足发展 ,经 济法 “ 律部门 , 曾经 在 民法 、 商法 、 行政 法 和经 济 法 学 者 之 间 学伴随着经济法从无到有 ,从官本位之管到以民为本 引起 激 烈 的争 论 。尽 管 对 于这 个 问题 至今 仍 然 有 争 之治, 成为法 学 的一支新 秀 , 中国法 学 的复 兴和走 向 为 议 , 当年那 种 “ 疆划 域 ” “ 地 盘 、 饭碗 ” 的论 但 封 、抢 争 式 现代 化作 出了贡献 , 她注入 了生机 和新 的精神 。”在 为 n 战 已经偃 旗 息鼓 , 管 属 于 哪个 学科 , 来 越 多 的学 不 越 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不断走向繁荣 的进程 中, 众多 者 开始 接 受 法学 研究 的根本 在 于 回应 实 践需 求 、 决 解 经济法学者为此作 出了里程碑式的贡献 , 史际春教授 实践 中的问题需要不同部 门法之 间的协调等更务实 无疑 是其 中的代表 性 人 物之 一 。诚 然 , 律本 身 属 于 的观点 。所以对于我等后辈来说 , 法 此时再讨论 和反思 上层 建 筑 , 论 是 经 济法 、 无 经济 法 学 以及 经 济 法 学 者 经 济法 的 独 立 性 问题 似乎 属 于 “ 着 说 话 不 腰 疼 ” 站 、 的 成就 , 根 本 上 而言 都 是 “ 势 造 英 雄 ” 从 时 的结 果 , “ 但 前人栽树 白辛苦 、 后人乘凉不知福” 的幼稚 , 式 但实 正是 学者 们孜 孜不 倦 的努 力 , 将 这一 历 史进 程 变得 事求是地说 , 才 在学术层面上对此问题作进一步探讨不 更加绚烂多彩并令人感怀 。 感谢《 社会科学家》 编辑部 仅 具 有 学术 史 价值 , 而且 史际 春教 授 当年 在此 问题 上 邀 约 , 笔 者有 机会 对 史 际春 教 授 的经 济 法思 想做 一 的论断对 于当下经济法学的研究仍 具有十分重要 的 令 番梳理 , 并对经济法 的相关 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 而 指 导 意义 。 从 既尽学生之道 , 亦借此机会向为 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做 在经济法独立性之争的背后 , 起支 配作用的则是
论经济法的理念
论经济法的理念作者:席苗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6期【摘要】经济法作为一部典型的现代法,从其产生之日就蕴藏了与其他法律部门不同的法律理念。
经济法理念是现代国家在依法适度干预经济的过程中,人们通过理性认识能力所把握到的这种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
经济法理念应当包括社会本位理念、实质正义理念和可持续发展理念。
人们通过对这些理念的认识和实践,来推动经济法的日臻完善。
【关键词】理念;社会本位;实质正义;可持续发展一、经济法理念的概念在理解经济法的理念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搞清楚什么是理念和什么是法的理念。
“理念”一词最早由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提出,当时是在哲学意义上使用。
到十八九世纪,德国的康德和黑格尔把“理念”与法联系起来,黑格尔首次提出“法律理念”这一专门术语[1]。
他认为,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2]。
在我国,目前可考的较早论及法律理念的是台湾法学家史尚宽,而后又有一些内地学者予以关注。
受新康德主义的影响,史尚宽先生对法律理念与法律概念从内涵上予以区分。
他认为,“法律之概念,谓…法律为何者‟;法律之理念,谓…法律应如何‟。
前者为存在之问题,后者为价值之问题[3]。
李昌麒教授认为可以把法律理念表述为:“它是人们在法律实践中通过理性能力所把握到的法的内在精神和普遍范型。
一言以蔽之,法律理念涵盖了法律的本质、本源、运行、本位、精神、目的、价值、方法等多个要素”[4]。
对法的理念有所了解以后,我们来看什么是经济法的理念。
法学界目前对什么是法律理念有着不同的理解,对经济法理念也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标准。
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何文龙在《经济法法理念简论》中提出,经济法理念是关于经济法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内在规定性的归纳。
董延林在《经济法现象与经济法理念》中写到,经济法理念是对经济法现象的各种理性认识。
史际春在《经济法的理念》一文中认为,作为经济法的最高原理,经济法理念是人们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和理性的基本认识和追求。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关于经济法的论⽂论⽂常⽤来指进⾏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章,简称之为论⽂。
它既是探讨问题进⾏学术研究的⼀种⼿段,⼜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学术交流的⼀种⼯具。
它包括学年论⽂、毕业论⽂、学位论⽂、科技论⽂、成果论⽂等。
关于经济法的论⽂1 国际经济调节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以便依法进⾏调节。
法律规制着国际调节,使权⼒不得滥⽤;法律⼜保障着国际调节,使调节活动能够顺利进⾏,调节措施得到实施。
如果说各国的国家调节也离不开法律(经济法),应当依法调节,那么,国际调节对法律的依赖性则更甚于国家调节。
因为国际调节不像各主权国家有可能在法律之外还采取⼀些⾏政指令⽅式。
因此可以说,国际调节就是法律调节。
离开法律,国际调节⼨步难⾏。
事实上,迄今国际调节的产⽣和发展史,就是国际调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历史。
作为规范和保障国际经济调节的国际调节法律(简称国际经济调节法),它是调整在国际经济调节过程中各种国际调节主体同被调节主体之间发⽣的有关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调节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际调节过程中各种国际调节主体同被调节主体之间发⽣的社会关系,简称国际经济调节关系。
国际经济调节关系是⼀种国际经济关系,具有国际性、经济性。
但它不是⼀般的国际经济关系,它还有着其他⼀些明显特点,例如: (⼀)它发⽣在国际经济调节过程中,并因国际调节⽽引起;它不是发⽣在⼀般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不是⼀般的国际经济交换关系和商品货币关系。
(⼆)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主体包括调节主体与被调节主体,调节主体是两国以上政府间建⽴的意志共同体,包括基于双边、多边、区域性或全球性协定、公约⽽形成的临时或固定的组织体;⽽被调节主体则是相关的国家、政府以及国际社会民间经济组织或个⼈。
他们之间是⼀种经济调节与被调节、管制与被管制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三)这种关系具有⼀定强制性。
虽然国际调节主体的产⽣及其职权范围,原来是经由各被调节主体⾃由协商,⾃愿达成⼀致的,但既已同意,就必须接受调节和管理,如果不履⾏承诺或有所违反,就可能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裁。
经济法推荐书目
经济法推荐书目经济法推荐书目(一)经济法基础理论1.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5版),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
推荐理由:本书从深入分析社会经济关系入手,论述了经济法产生和独立的历史必然性,对经济法的本质、功能、调整对象、调整原则、调整方法、内容、体系、立法与实施等基本理论问题做了深入浅出的论证,提出了一系列独到见解,可谓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扛鼎之作。
2.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第2版),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
推荐理由:本书澄清了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和地位、经济法律关系等进行了细致的阐述,是经济法总论的“立论”之作,亦是国内研究经济法总论的杰出代表作。
3.张世明:《经济法学理论演变研究》(第2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版。
推荐理由:本书独辟蹊径地对经济法学的理论渊源和流变进行研究,着重梳理经济法学术发展的演进脉络,填补了经济法学术史的研究空白。
本书作者属于典型的“板凳甘坐十年冷,文章不写半句空”式的知识分子,其在本书中所表现出来的精益求精、不断进取和超越自我的学术精神值得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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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冯辉:《论经济国家:以经济法学为语境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
推荐理由:本书围绕“经济国家”的理论基础、发生动因、体系构成、实践问题、法律调整和全球化语境等,从理论上提出并力行“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实践性进路”,具有相当的说服力。
6.凯斯·桑斯坦:《权利革命之后:重塑规制国》,钟瑞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
推荐理由:本书深入考察社会性和经济性规制的兴起及其给美国法律和政府带来的后果,对于理解市场失灵与规制法功能、政府角色悖论与规制法变革大有裨益。
浅析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浅析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摘要: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除了包括经济法作为法律的一般的法律理念以外,经济法的理念还应包含着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本身所特有的经济法理念。
要真正了解经济法的理念,就要准确、深刻地把握公私融合、官民平等的真谛。
而法理念是在社会和法的变迁、主客观的互动中逐渐形成的,从改革开放以来到十四五规划,新发展理念也在引导和丰富着经济法理念及基本原则的意义。
探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部门法中的体现,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内涵。
关键词:经济法理念基本原则新发展理念1.浅析经济法的理念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即国家通过经济立法干预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价值、目标,渗透在经济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中。
1.法律理念从法理学来看,首先作为一个部门法,经济法所蕴含的法律理念应该体现着法律的一般价值,即秩序、自由、人权、正义,而关于这四种法律价值,经济法也有其独特的内涵。
1.秩序。
秩序是经济法的重要价值,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所指向的对象便是市场秩序和经济秩序。
和其他法律有所不同的是,经济法对秩序的要求会在对待不同个体的有差异的限制中体现出来,在将每一个个人都看作整个国家的慈母般的民法中,由于只侧重于强调个人权利所引发的诸如垄断、不当竞争等问题,则恰好是民法无法解决,而经济法要去解决、和能够解决的。
2.自由。
经济法虽作为实现国家干预的经济职能的手段,但也是以自由作为基础的,目的也是为了保障经济自由。
从我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度也能体现出,经济法要实现的自由是社会整体性的自由。
将这种自由纳入规制之中使其更好的得到实现,以保证经济自由的最大优化,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在经济法中得到了有效统一。
3.人权。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通过将市场秩序和宏观调控这两种手段双管齐下进行灵活有效调节,以共同利益至上原则旨在实现利益均衡,也就是说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
经济法基本原则新论
经济法基本原则新论【内容提要】本文对当前我国有关经济法基本原则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了揭示和评判。
作为本文论旨之所在,作者着重论析了其所认为的经济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即适当干预原则与合理竞争原则。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干预/竞争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经济法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运作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注:学者们对此有许多表述,可参见邱本《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
)学者们对此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故而颇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注:应当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探讨首先应当取决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但这又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限于篇幅,笔者不拟在此予以探讨。
在本文中,笔者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主要依从李昌麒先生对经济法的表述。
可参见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204-214页。
)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经济法的相关范畴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的定义,所谓原则,是指“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
”据此,我们不难推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即是指贯穿于经济法实践运作全过程之中,作为经济法规则基础的指导思想和原理。
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我看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要素:(1)普遍性,即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经济法的全部实践过程,能够指导经济立法,规制经济执法和司法,并保障和促进经济守法;(2)法律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其法律性反映于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具有规范性的内容,换言之,即应具有体现经济法权力(利)义务运作之特性或要求的内涵;另一方面,法律性体现在其可以作为执法和适法之依据。
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意义,即任何违反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均会导致一种直接的法律后果,其行为被确认为无效。
论经济法体
论经济法体长久以来,关于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一直在人们的讨论之中,直到2001年其独立的地位才最终确定。
但是经济法的理论体系还没有成熟,一直处于发展之中。
为了巩固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成果,规范市场行为,保障经济运行,建立一套完备科学的经济法体系是研究经济法的当务之急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
在此,笔者针对我国当下的经济法体系研究作出如下分析:一、我国现有的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一)传统的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1.北京大学杨紫烜教授所提出来的国家协调论这种理论认为,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①杨紫烜教授提出来的国家协调论主要是立足于管理这个角度来构建经济法体系。
按照他的观点,经济法体系主要由经济法总论、经济法主体、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以及社会保障法构成。
在这里,除本身就带有公法管理性色彩的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之外,我们还可以看到在市场管理法这一部分它涵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和特别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由此可见,杨教授在关注市场规制这一部分时也有宏观调控的倾向,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将他的观点总结为国家协调论了。
2.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麟教授提出的需要国家干预论这种理论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客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李昌麟教授的经济法体系主要有五个组成部分。
首先是经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在这里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市场主体的准入机制还包括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
其次是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以及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律制度。
最后一部分是社会分配调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各种劳动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除此之外还将财政法、预算法、税法囊括其中。
法学专业经济法习题集石河子大学李卫芳整理
-第一章经济法的历史一、不定项选择题1、“经济法”一词在学术上开始使用时,主要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哪个国家?()A.英国B.德国C.美国D.法国2、下列哪些选项不是经济法的总称?()A.经济法律规范B.经济法律C.经济法规D.经济法律法规3、资产阶级现代经济法产生于()时期。
A.自由资本主义B.资本主义萌芽C.封建社会D.垄断资本主义二、论述题评经济法的经济分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3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一、不定项选择题1、经济法是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全部经济关系B.特定的经济关系C.全部财产关系D.完全平等的经济关系2、经济法之所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主要在于它()。
A.有特定的调整对象B.有综合的调整方法C.有独立的基本原则3、在世界范围内,"经济法"这一概念最早由()提出A.法国的德萨米B.德国的赫德曼C.法国的摩莱里D.法国的蒲鲁东4、在法学界,对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众说纷纭。
杨紫烜教授主编的《经济法》采纳的是()。
A.纵横说B.经济协调关系说C.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D.国家经济调节经济关系说5、下列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看法正确的是()A.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综合的B.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各种经济关系C.经济法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其调整对象随实践的发展而发展D.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有区别的二、判断题()1、经济法以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因此,经济法的法域属性属于私法的范畴。
二、名词解释1、经济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3、国家干预4、经济法三、论述题1、试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与“实质正义”理念。
(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法学硕士生入学考试题)2、试论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西南政法大学2002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题)3、论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中的特殊功能。
(西南政法大学2003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题)4、试对“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的命题加以评析。
经济法主要参考文献
《经济法基础理论》主要参阅文献1、梁彗星、王利明:《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2、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3、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5、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6、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7、邱本:《经济法原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8、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9、单飞跃:《经济法的理念与范畴的解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10、单飞跃、卢代富等:《需要国家干预——经济法视域的解读》,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1、薛克鹏:《经济法的定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12、刘水林:《经济法基本范畴的整体主义解释》,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3、徐孟洲:《经济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4、徐明月:《经济法学论点要览》,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5、[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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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 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现代经济法入门》,谢次昌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
18、[德]斯特博:《德国经济行政法》,苏颖霞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9、[苏]B.B.拉普捷夫:《经济法理论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0年版。
20、经济法博士精品文库(1)岳彩申:《论经济法的形式理性》,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叶明:《经济法的实质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李永成:《经济法人本主义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黄茂钦:《经济法现代性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第四讲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原则
第三讲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原则上篇经济法的价值一、法律价值的解释法律价值是法学领域最为古老的命题之一。
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指出,“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经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55页。
)(一)价值的含义讨论法律价值,首先必须准确把握价值的含义。
应当说,自古以来,对价值的解释也是多种多样。
其中,有唯心主义的解释,也有唯物主义的解释。
马克思主义对价值的认识:马克思主义认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它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
”这个论断包含了以下两方面的意思:(1)价值这个概念的基础是人与外界事物的关系;(2)价值的核心内容是对于人们需要的满足。
从这里我们可以引申出价值的两方面性质:第一,“价值”是表示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人(主体)与外界事物(客体)的关系。
外界事物既包括自然事物,也包括社会事物。
外界物不仅仅是被感知,被作用的对象,也是满足人们需要的对象。
人们对于外界物的认识、改造,并不是只为了认识和改造,终极目的是为了利用他们,满足人们的需要。
人和客体的这种需要与满足的关系就是价值关系。
在价值关系中,人是价值主体,外界物是价值客体。
第二,“价值”也是一个表示意义的范畴,它被用来表示外界物具有对人存在意义、可以满足人的需要的功能和属性。
也即表示外界物对于人具有使用价值。
事物的价值性表示客体对于主体的生存、幸福和发展的肯定与否定关系。
凡是对人有用、有利,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助于实现人的目标的东西,就是有价值的,否则就是无价值的。
自由、正义、财富、知识等对人是有用的东西,因此成为价值的存在形态,而专制、暴力、欺诈、邪恶等则被视为无价值的东西。
(二)法律价值的含义对应于价值的含义,法律价值应具有两方面的性质:1.法律价值反映的是一种价值关系,即法律价值关系,是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之间的需要与满足关系。
从消费者定位的转变看经济法的效率价值
从消费者定位的转变看经济法的效率价值摘要:经济法的价值是多元的,有经济自由、经济民主、经济安全、效率、社会整体利益等,其中哪一个才是经济法最重要的价值?笔者以竞争法视野下的消费者地位重塑为视角,论述效率这一经济法价值的重要性,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效率在经济法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指引作用。
关键词:价值;效率;消费者;公共利益;竞争法一、经济法的价值简述自由、正义、秩序是法的价值,因而也是所有法律所追求的最终价值,经济法作为一门部门法,亦追求法的自由、正义和秩序,但是作为有特定功能的一门法律,经济法的价值必定更加具体化。
经济法从其产生之初,对其存在的必要性以及价值的讨论从未间断。
史际春、邓峰在《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中说到,经济法的价值包括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它们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又表现为不同的方面。
[1]史际春在《论经济法的理念》中提出经济法的理念,他认为经济法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
[2]程志、郑杰芳在《论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取向及其实现保障》中指出,社会性、经济性和服从性构成经济法的特点,其基本价值应当确立在社会公正、社会效益和经济安全上。
[3]孙崇凯在《论经济法利益分配与经济安全价值》中认为,一方面,经济法具有公平、正义和效率的价值,而这些价值在经济法视域中都是通过“利益”来解读的,经济法的公平、正义和效率价值本质在于确立利益分配的有效机制。
另一方面经济法亦追求国民经济安全,为了安全,才需要秩序。
[4]综观各位学者的观点,我们不难看出,经济法的价值是多元的,自由、正义、秩序必然蕴含其中;而社会整体利益,国家经济安全,经济效率则是经济法对法的自由、正义、秩序具体演绎。
在经济法诸多价值中,哪一项是最主要的价值呢?笔者认为,经济法内部的不同法律所追求的最主要的价值是不同的,证券法追求的是经济的有序安全,竞争法追求的是市场效率,产品质量法追求的是安全,财税法追求的是分配公平。
经济法的理念
二、法的理念
2.多诸多观点的评价 法理念这个概念包含三层意义: 第一,对人们最基本的需要、欲求存在 抽象的理性认识,这是法理念来源之一。 第二,对用来满足人们需求、欲求的法 存在抽象理性的认识。 第三,法理念内含人们的主观信念。 法理念可分为既有法理念和新生法理念。
三、经济法的理念
1.背景 不正当竞争 周期性规律 “个人本位”的过分 追求建立一种新的自由——效益——公平—— 发展四位一体、和谐统一的价值机制,来达到 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 经济法理念的内容是通过经济法的自由——效 益——公平——发展四位一体、和谐统一的价 值的释放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即人们 孥信通过经济法价值的释放能够实现他们 所追 求的理想。
二、法的理念
李双元先生对法理念的定义仅强调对既存 法的理性认识,它忽视了人们的 需要欲求,产 生新理念的法现象以及主体的信念。旄塔姆勒 先生、史际春先生、漆多俊先生虽然对“理念” 的表达方式不同,但其内容趋同,都强调了产 生新理念的法现象,对既存法的理性认识、主 体的信念。但都忽视了“人们的需要、 欲求”。 法的理念是指,对与人们的需求相洽互适 且得到人们珍视、重视的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 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
五、经济法的人文理念与 科学发展观
经济法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其理 念,从本质上看与科学发展观具有相同 之处。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正是符合经 济法的理念,可以说是经济法人文理念 指导下的新发展观。
五、经济法的人文理念与 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原因本身就和经 济法的产生背景有类似之处。 作为经济法最高原理的经济法念, 一方面在科学发展观中的理论探讨和实 践发展中发挥巨大的指导作用,另一方 面科学发展观又促使经济法对社会整体 利益进行人文思考,体现出终极的 人文 关怀。
论经济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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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制定的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积极地作用于社会关系。
因此法律作用于社会时,必定要反映人们对社会关系所期望的一些问题:一个社会的法律所要建立的是什么?保护的是什么?禁止的是什么?进而采取何种形式予以法的确认?这些问题就是人们所说的法律的目的。
简单的说,法律目的就是法律的价值目标或法律作用于社会关系所欲实现的理想。
法律目的具有层次性。
从整个法律体系着眼,也就是从形而上的角度来看,法律目的是法律作为一个整体作用于社会时所欲实现的理想,即法律的根本目的或者说是法律的终极目的;从具体的部门法着眼,法律目的是具体的部门法作用于具体的社会关系时所欲达到的目标,即部门法目的或者称为领域目的。
这种目的反映了作为立法主体的人对于具体的社会关系应达到何种状况的愿望,是人们试图通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所欲达到的直接目的。
从根本上说,法律的目的在于通过法律的调整建立稳定的,立法者所希望看到的社会秩序,以保证立法者所希望的社会安全。
但是,立法者的目的也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要受到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等条件的限制。
美国法学家(一)发现经济法目的的标准。
如何发现经济法目的,是探讨经济法目的首先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认为,基于法律目的的定义和制约法律目的的条件,发现法律目的的标准至少应当考虑:(1)经济法产生时的背景,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状况等;(2)立法者在制定法律过程中或在法律中所宣示的目的。
(二)关于经济法的一般目的整体而言,经济法是为了修正近代民法的基本原理而产生和存在的法律。
资产阶级革命爆发以来,在资本主义国家形成一种自由主义思潮,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自由、平等观念己经深入人心。
在经济领域,古典经济学认为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常常能促进社会的利益,比有意这样去做更加有效(亚当。
人大法学考研导师之史际春教授介绍
人大法学考研导师之史际春教授介绍一、简介史际春,男,1952年出生于上海,籍贯江苏省溧阳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安徽师大政教系1977级本科毕业,1985年获得硕士学位后在安徽大学任教,1991年在中国人民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并任教,历任副教授、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及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政府顾问,2000年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主要教学研究领域为经济法、民商法、企业和公司法、竞争法、消费者法等。
先后担任过《经济法原理》(概论)、《经济法总论》、《企业和公司法》、《竞争法》、《消费者法》、《经济法案例分析》、《民法总论》、《民法分论》、《民法》(概论)、《罗马法专题》等课程的讲授。
1998年担任“中共中央法制讲座”《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课题组组长;2005年担任“中央政治局学习讲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经济法律制度》主讲人。
承担的主要科研项目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央和地方分别所有的国家所有制研究”(2003-2005年)、国家教委社科基金项目“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问题研究”(1993-1995年)、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经济法暨社会法的一般原理研究”(2002-2006年)、国务院法制办项目“反垄断立法有关制度及其发展趋势比较研究”(2005年)、司法部项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经济法律制度完善”(2005年)、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项目“中国公司法实地调研”(2006年)、北京市委项目“北京市农业执法调研”(2005-2006年);在研项目主要有横向项目“竞争政策研究”。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
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5.56%。
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经济法与经济法治——史际春
经济法与经济法治史际春,冯 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编者按: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大幕;2008年,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则标志着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30年的历程。
这30年既是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发生质变的30年,也是社会主义法治从无到有、迈出了第一步的30年,而改革开放30年在经济、社会和政治等诸多层面所取得的进步,与中国经济法及经济法治的建设是相辅相成的。
所谓“三十而立”,于此历史性时刻,回顾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治的历程,其意义不言而喻。
本刊特在2008年末期刊登中国当代经济法学家史际春教授的一篇访谈录,以纪念改革开放30年和中国经济法的发展。
史际春教授1952年出生于上海,籍贯江苏溧阳。
1991年在中国人民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后留校任教至今。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暨法制委员会委员。
1998年担任中共中央法制讲座《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课题组组长,2000年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2005年担任“中央政治局学习讲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经济法律制度》主讲人。
研究范围包括经济法总论、民商法总论、企业公司法、竞争法、消费者法等领域,迄今在国内外出版专著、教材等30余种,论文20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社科基金等重要科研项目10余种,是当代中国经济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
一、中国经济法的三个阶段冯辉:史老师,您好,今年恰逢改革开放30年,对中国经济法、经济法治的总结引起了众多关注。
首先能否请您对中国经济法在这30年中的基本历程作一个总体性的回顾?史际春:以经济法在不同发展阶段所表现出来的特征,以及特定阶段的经济背景和法律思潮与相应的经济法之间的互动关系这二者为标准,可将中国经济法的历程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到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第二阶段是从《民法通则》颁布到1992年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第三阶段就是从1992年至今。
规划、监管与中国经济法(史际春 宋 彪)
规划、监管与中国经济法史际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宋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上传时间:2007-10-17一、“十一五规划”初年的中国经济法概貌“十一五规划”是实现新世纪目标的纲领性文献。
规划初年的2006年,中国经济法学也经历着规划的思考和探索,呈现出下列特点:1.理性反思。
一些学者的反思文章引起了共鸣和回应。
2.会议循立法政策同行。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安徽大学等经济法学科点围绕十一五规划、反垄断法、破产法等热点召开全国性、国际性会议。
西南政法大学主办了“全国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创新研讨会”。
3.研究重点突出,涉及面宽,专业性强。
主流期刊全年刊载经济法论文近千篇,总论、主体、市场规制、宏观调控等领域平分秋色,围绕“三农”、公用企业、网络经济等领域的研究更专业。
4.平台凸现,丛书步出。
史际春等主编的《经济法学评论》、漆多俊主编的《经济法论丛》等推出新辑。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再度结集出版。
厦门大学出版社的“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系列”、北京大学的“经济法文库”、“税法丛书”续出新书,并有多种经济法论著面世。
5.海外引鉴更深入。
有介绍欧美国家税收。
金融监管、竞争立法等内容的论述。
近40本专著中,海外佳作有美国瑟仁伊著的《比较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德国施利斯基著的《经济公法》(法律出版社)等。
对本年度学科总体印象是:以“规划”、“监管”破题,学术态度转向“本土化”,制度研究炙热,方法论、史论不足,学界整体性自觉萌动,多路径求证者尚存。
以下选择部分文献进行评介,但求能够把握经济法学的脉动。
二、关于经济法理论的反思和发展1.学界整体性自觉及立足本土研究的共识针对上年《政法论坛》三学者的反思,张守文回应:经济法研究“混乱”可延伸为“失范”问题,解决之道在于研究路径、范式、范畴等方面的“求同”,这需要学界的整体自觉。
关于研究的基础,有学者提出“转轨经济法学”概念,重申中国经济法旨在培育发展市场,核心任务是反行政干预,以公平为第一价值取向;有学者提出以福利经济学和凯恩斯主义经济学为基础定义市场失灵,将包含市场不完善在内的中国化“市场失灵”作为中国经济法的根基。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 . .. . .论经济法的根本原那么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经济法是在政府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逐渐开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一方面与行政法的关系很密切;另一方面又与民法、商法的联系很密切。
经济法既有调整纵向关系的法律规,又有调整横向关系的法律规。
经济法是公法,侧重于调整政府平衡协调济生活中发生的政府与商事主体间的关系,强调政府与商事主体间责、权、利、效的一致性。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以法律规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为标准,对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即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之一。
在经济法法律部门中,又可以将其划分为假设干个子部门,包括: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它们有机联系地统一整体为一部多层次、门类齐全的经济法。
探究经济法的根本原那么,需要凭借法理关于法律原那么的概念。
法律原那么,是指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那么之根底或根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那么。
法律原那么、法律规那么和法律概念是构成法的三要素,没有具体法律规那么时,可以藉助法律原那么和法律概念解决现实中发生的法律现象,此即法律原那么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调控能力之功能和作用。
经济法的根本原那么,亦即在经济法的法律创制和法律实施中所应遵循的根本的法律原那么。
准确定义经济法的根本原那么,对于经济法的有效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保证经济法运行的根底;同时,在经济法的执行过程中,坚持一定的原那么也是贯彻执行经济法的根本保证。
一经济法现状以及经济法概念诸说如今,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它从原来的民商法中别离出来,是因为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国家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只要是有自己的特定调整对象,那么它就是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
对于经济法的概念来说,中国学者就有不同的观点,比方“国家协调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纵横统一说〞“国家调节说〞“国家调制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等①。
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决定于它有着特定的调整对象,它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也运行就是说经济法调整的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有自己的特征的,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叠的。
一、经济法基础理论构建的研究现状近年来法学界存在的经济法诸说,如:杨紫煊老师的经济协调关系说、李昌麒老师的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漆多俊老师的国家调节关系说、史际春老师的限定的纵横统一说、刘文华老师提出的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李中圣提出的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说、谢怀轼的宏观调控说、王家福的新经济行政法说、朱崇实的国家参与关系说等等,从这些观点看经济法学家们大多以调整对象为法律体系的划分标准,而各家的基本分歧也就在于此,此主张经济法调整此经济关系,彼主张经济法调整彼经济关系,此认为彼的调整对象过窄,彼认为此的调整对象过宽。
有的学者将这一思维模式称为"调整对象说",并对其进行反思,提出质疑。
认为"这种研究方法作为一种既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研究的深入,阻碍了纵深思维.因此有必要跳出既定的简单框架" 。
社会要发展就要充分发挥经济法的促进作用,确立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而经济法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思路与方法上,不能完全移用传统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的思维模式,因此我们有必要更新角度来探究经济法的地位。
二、从“利益本位说”挖掘法律部门的本质、研究其划分标准。
在经济法学界把争论的焦点放到调整对象上研究未果的时候,许多法学人开始另辟西径,寻找新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利益本位说”的提出尤其让法学家们眼前一亮。
“利益本位说”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应根据法所保护的核心利益的不同进行划分。
其依据为“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实际上就是立足于“利益主体”,为了实现主体的“利益需要”,适当地分配“利益资源”。